联 合 国

CERD/C/SVK/CO/9-1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7April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斯洛伐克第九至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1. 2013年2月19日至20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17和2218次会议(CERD/C/SR.2217和2218),审议了斯洛伐克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九至十次定期报告(CERD/C/SVK/9-10)。2013年2月28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231次会议(CERD/C/SR.2231),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遵照委员会报告编撰准则编写的第九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准则和定期提交报告,并以此为契机与斯洛伐克展开建设性的持续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提问和意见的回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推出了若干立法和政策,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的发展动态,包括:

拟于2013年4月1日生效的《反歧视法》修订案,规定了若干暂行措施,旨在消除具体基于种族、族裔、性别原因的不利境况,并履行欧洲联盟相关各指令,增进平等的工作机会;

2012年设立了政府少数民族务事全权代表处履行咨询机构的职能;

2011年8月,遵照欧洲委员会框架并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修订了2011至2015年期间的“2005至2015年融合罗姆人十年国家行动计划”;

2011年6月,通过了2011至2014年“打击极端主义现象构想”;

2009年5月,通过了2009至2011年期间防止一切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它不容忍言论形式的第五个国家行动计划,并在2011年设立了防止和消除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它不容忍现象委员会。

4. 委员会欢迎批准了报告期期间审议的下列国际文书:

2010年5月26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12年3月7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问题和建议

相关统计数据

5. 在欢迎2011年人口普查报告首次载列了关于少数民族语言问题的资料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尽管2010年曾与开发署合作启动了名为“若干目标群体生活状况数据监督”项目,然而则仍缺乏委员会先前曾要求的关于属于少数群体人员社会经济状况的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身份未经确认的人数比例,从2001年的1%,攀升至2011年的7%。

回顾经修订的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委员会提醒地指出按族裔或民族血统分类列,涉及各不来同群体社会经济境况的数据,可成为缔约国增强平等享有《公约》所载一切权利的有助手段。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列入上述项目的成果,即反映罗姆人族群生活条件以及其它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境况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人口中高比例尚未确定身份的人员,并实现其收集数据活动的多样化,以获得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生活所有族裔群体精确的信息资料。

出于种族动因的暴力和犯罪

6.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这些出于极端主义和种族动因的犯罪数字。然而,这些犯罪行为则以大而化之的笼统形式展现,并未遵循委员会先前的要求,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民族或族裔血统列出的分类资料。同时,在注意到缔约国竭力制止极端主义之际,委员会关切,极端主义组织活动重新抬头的现象,以及缔约国报告第70段所载资料阐明,极端主义集团利用《集会权利法》的漏洞,阻截对极端主义活动的禁止(第二和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追究仇恨罪,从而遏制种族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遵照委员会关于基于族裔血统原因有组织暴力问题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行保持应有的警惕性,随时准备尽早遏制这类组织,并惩处和追究筹资支助和参与这类组织活动的行径。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修订立法,堵住任何法律漏洞,从而通过对极端主义组织确定必要的法律禁止并宣布为非法的举措,禁止和预防极端主义组织的活动。委员会重申其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统计数据资料,按年龄、性别和民族或族裔血统分类列出受害者以及所可准予的赔偿情况,列明所犯仇恨罪的数量和性质、定罪人数和所判徒刑。

加强《反歧视法》

7. 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1月1日《对有实际需要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的修订,旨在提高种族主义罪受害者诉诸司法的实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及,“若干自然人,尤其是罗姆人”援用了《反歧视法》(CERD/C/SVK/9-10,第140段)。然而,委员会遗憾地得悉,《反歧视法》尚未完全投入运用,而且冗长的法庭程序,对期望诉诸补救办法的种族主义罪受害者造成了障碍。同时,委员会关切,眼下尽管该国境内种族主义言论和罪行猖獗,投诉数量却不多(第二和六条)。

参照有关防止刑事司法实施和运作方面的种族歧视问题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落实《反歧视法》并,同时就此法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展开相关宣传,使之知晓一旦遭遇种族歧视时,可诉诸的一切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解决种族歧视受害者面临的冗长法庭审理程序问题,尤其确保对上述有关法律援助的修订,可协助受害者诉诸司法,并且根据《反歧视法》第十一条,在民事诉讼庭上适用逆转举证责任的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对投诉数量低的状况进行彻底剖析,并采取措施消除此问题,包括为执法人员和法官举办以法庭如何援用《公约》和《反歧视法》为重点的培训。最后,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此类资料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传媒中的种族主义言论

8. 委员会仍关切有报告称,传媒和互联网,包括社会网络以及体育方面的仇恨言论越演越烈,具体以罗姆人、匈牙利族和非公民为攻击目标。在注意到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促进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播放的广播和电视节目的同时,委员会认为,还须采取其它措施,遏制通过传媒散布的仇恨言论(第四和七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制定立法消除种族歧视第7(1985)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15(1993)和30(200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辩明那些煽动对少数民族和外籍人仇恨的个人或集团;调查并适用相应度的制裁,惩处政治人物、政府官员或传媒专业人员发表的仇恨言论。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尤其要针对记者们,促进容忍、跨文化的对话并尊重多样性。

缺乏独立监督机构

9. 委员会注意到,管控和监察事务局的主管职权是调查警察部队警员的活动,而且这两个都是内务部的下属机构。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缺乏独立的机构来监督和追究指控警察迫害少数人群体,特别是罗姆人残暴行为的事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在调查警察官员虐待少数民族行为期间往往存在着不考虑种族主义动因问题的缺陷(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制,履行对与罪行有牵连的警官进行调查。参照委员会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切实调查所举报的仇恨罪行,并确保依据国家立法和《公约》,参照所涉行为严重程度,追究一切出于种族主义动因所犯的罪行。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属于少数人群体的成员指控警官虐待行为的申诉数量,以及对上述申诉的调查结果,和所采取的任何刑事和纪律整肃两方面程序的情况资料。

对少数人,特别是罗姆人的鄙视和歧视

10.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对罗姆人依旧持鄙视和歧视的态度,以及罗姆人所处的岌岌可危社会经济境况。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提供的回复(CERD/C/SVK/9-10,第149-150段)称,对每个人都运用平等的标准,不凭借其它方面的特长,扩大警察队伍内的罗姆人比例,是无法做到的事。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不仅警察队伍,而且地方当选机构,都没有关于罗姆人口数量的资料(第五条)。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力度,大旨在消除歧视罗姆人的问题。参照委员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载特别措施含义及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很快即将公布的罗姆人生活状况数据资料,以确保根据罗姆人的需求并与之磋商,制定并实施紧急暂行特别措施,旨在促进罗姆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此,缔约国还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执行《反歧视法》修订案,自2013年4月1日起实现维护最受歧视和处境最不利群体特别措施的常规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于下次定期报告阐明有多少罗姆人在警察和地方当选机构内供职。

教育制度实际上仍在奉行隔离做法

11.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包括颁布了2008年《学校法》和2011年12月Prešov区法庭下达的裁决,责令Sarišské Michaľany主流小学废除罗姆人小学生分开就读的做法,然而,委员会却关切:

罗姆人儿童上学就读时仍遭到隔离,为他们另外开设或编排罗姆人学校或教学班的做法;

关于在特殊教学班和招收智力残障儿童“特殊”学校就读罗姆人儿童人数比例超高的情况,以及向招收智力残障儿童就读生的“特殊”学校缴纳的赞助费,高于招收社会处境不利儿童就读学校的学费,可为谓对上述这种做法的诠释;

对2008年《学校法》和《反歧视法》废止教育歧视和隔离做法的规定,执行不力,而且没有明确的执行措施;

关于“罗姆人变革”重新推出的遭社会排斥家庭子女义务学前教育,可导致歧视和鄙视现象(第二、三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直至2020年促进罗姆人融合战略”和“经修订的融合罗姆人十年国家行动计划”的条款,并确保上述两项得到有效落实。为此,缔约国必须:

参照委员会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学校制度对罗姆人儿童实行隔离教学的做法,并确保罗姆人儿童享有进入质量学校就读的平等机会;

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解决这种隔离教学做法的根源,消除特殊教学班和学校罗姆人学生比例过高的现象,将他们纳入主流教育;除对教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开展有关罗姆人权利的培训之外,还要扩大为罗姆人教育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投入;

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确保切实运用《学校法》和《反歧视法》,包括在校内宣传上述两法,及其它预防性措施,以结束教育方面的实际隔离现象;

确保推行义务学前教育的方式,可消除遭排斥群体与大部分人口之间的差别,目的是要预防今后的教育隔离现象。

罗姆人社区享有的适足住房权

12. 依据缔约国的阐述(CERD/C/SVK/9-10, 第162段),罗姆人得不到适足住房是最严重的问题,自上次审议以来,这种状况基本无变化,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

为促进罗姆人享有适足住房权和结束空间隔离状况采取的措施有限;而有些罗姆人定居点,特别是东部斯洛伐克缺乏诸如卫生设施、供电、饮用水、排污系统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一些包括Prešov、Michalovce、Partizánske或Trebišov等在内的各个区建起了隔离墙和隔离栏,将罗姆人与其他居民分隔开来;

“罗姆人改革”提出允许罗姆人购买目前定居点的土地,旨在改善罗姆人生活条件的措施,可能会加剧罗姆人社区的隔离现状;

在未为罗姆人作出其它迁居点安排的情况下,即对罗姆人定居点实施强行驱逐和强拆。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尚无关于从Plavecky Stvrtok迁出罗姆人境况的最新消息(第二、三和五条)。

参照委员会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鉴于罗姆人的适足住房权,对之享有《公约》所载其它各项权利,特别是保健、教育和就业权的重要意义,确保罗姆人既不受歧视,也不遭隔离地享有适足住房权,切实落实经修订的国家行动计划和融合罗姆人战略;

确保罗姆人及代表他们的社团,与其他人口共同参与住房建造、修缮和维护项目;促进跨文化的对话,旨在消除以建造防范罗姆人隔离墙为本身表现形式,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

铭记委员会关于种族分离和隔离问题的第19(1995)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一切为促进罗姆人获得适足住房并改善生活条件的努力,均与罗姆人及其组织携手推动,并加大一切为消除居住隔离状况的工作力度;

结束不事先通知,对罗姆人定居点实施强驱和强拆的行动,而倘若必须实施拆迁,应为罗姆人提供搬迁的其它适足住房解决办法,并请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阐明,为解决PlaveckyStvrtok罗姆人境况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在未征得罗姆人妇女充分和知情同意下实施节育术的做法

13. 在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就斯洛伐克对罗姆人妇女强行实施节育术下达的三项裁决之际,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既未对全国境内这种做法进行切实调查,也未对受害者作出赔偿(第二、五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执行欧洲人权法院最近的裁决,确保为遭强行节育术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和赔偿。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彻底调查所有对罗姆人妇女强行实施节育术的事件,并追究责任者。在铭记委员会关于与性别相关种族歧视问题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执行2012年针对罗姆人妇女遭非法实施节育术案件下达的法令,并为所有医务工作人员举行培训,传授如何在实施节育术前征得知情同意;着力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认识,尊重罗姆人社区各种不同的民族特性。

增强人权和《公约》意识的活动

14. 委员会注意到大部分人口对少数民族,特别是罗姆人,长期以来一直持有负面看法(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要以执法人员、法官、教师、医务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为培训对象,进一步开展人权培训,以培养容忍意识、促进跨文化对话与和谐。

斯洛伐克国家促进人权中心的任务

15. 委员会关切,2007年10月斯洛伐克国家促进人权中心(国家人权中心)曾获得国际协调委员会(际协委)赋予的“B”级地位,但2012年国家人权机构却丧失了该认证地位,而缔约国一直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中心履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国家人权中心缺乏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尚无所需的手段,不具备履职权能,以开展《反歧视法》宣传和援助歧视受害者(第二条)。

回顾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机构,促进执行《公约》第17(199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中心的独立性和任务,并为之提供财力和人力资源,使之有效开展反歧视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中心能依据《巴黎原则》履职,使之认证申请得以获准。

缔约国履行《公约》的责任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称地方自治政府机构是兑现罗姆人族群不受歧视地获得社会住房(CERD/C/SVK/9-10,第203段),包括落实委员会关于Dobšiná区情况建议(L.R.女士及其他人发送第31/2003号来文)的主要障碍。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的履职效能显然有限,应付不了地方机构一些拒绝罗姆人获取住房的决定,以及关于筹资建造隔离墙,将罗姆人定居点与其他人口隔开的其它决定(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执行《公约》的措施,确保以自治为原则的地方政府和区域机构,不会阻碍缔约国按《公约》本身所述,履行促进处境不利或遭歧视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人权义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关于依据《公约》第十四条发送来文问题的建议,尤其针对Dobšiná区的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最新情况资料。

D.其它建议

批准其它条约

17. 在铭记各项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那些所列条款可对遭种族歧视对象族群产生直接相关影响的条约,诸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18. 鉴于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执行《公约》时,参照2009年4月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最后文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和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及其它措施。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特别是消除歧视方面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举行磋商并扩大对话,商讨编撰新定期报告以及落实上述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宣传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即刻起即随时向公众提供及便于民众了解报告,同时以官方及其它共通语言适时公布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发表的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21. 在注意到2002年缔约国提交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120)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编撰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编撰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2.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其后续执行上文第6、8、11和16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具体的重要段落

23. 委员会还希望提醒缔约国注意上文第5、12、13和15段所载建议的具体重要意义,并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详情,阐述为执行上述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要报告编撰准则(CERD/C/2007/1),在2016年5月28日前提交一份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阐述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及的一切要点。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恪守条约专要报告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篇幅限制的规定(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