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8/D/826/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26/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Ismet Bakay(由律师El kbirLemsegue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5月3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12月4日

事由:

引渡到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未证实而不予受理

实质性问题:

如被引渡则将出于政治原因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Ismet Bakay, 土耳其国民,1984年4月5日出生。他面临被引渡到土耳其的局面,并认为摩洛哥将其遣返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摩洛哥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公约》,并已作出《公约》第22条规定的声明,自2006年10月19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El kbir Lemseguem代理。

1.22017年6月8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1)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勿将申诉人驱逐至土耳其。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自2010年起在土耳其担任学校教师。他的几名同事遭到任意逮捕,他随后决定于2016年3月携妻子和年幼的儿子离开土耳其。他们在摩洛哥的卡萨布兰卡安家,申诉人在当地开始经商。2016年8月31日,他在商事登记处注册了自己的公司。

2.22016年7月27日,土耳其巴利凯西尔省总检察长对申诉人加入恐怖组织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展开调查。

2.32017年2月21日,土耳其当局向摩洛哥当局提出引渡申诉人的请求。2017年3月28日,申诉人被卡萨布兰卡一审法院传唤出庭,法院下令将他监禁等候引渡,向最高法院启动引渡程序前将他关押在塞拉监狱。

2.4在摩洛哥最高法院2017年5月3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否认了土耳其当局提交的案卷中提出的指控,称这些指控没有事实根据,仅基于两份充满矛盾的详细证词。申诉人辩称,自2004年以来,土耳其当局没有监视、讯问或传唤过他。他还辩称,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因为他是一名人权活动人士,他的政治观点与土耳其当政政权不同,并指出土耳其政府将“志愿服务运动”(Hizmet)定性为恐怖团体具有政治性质。他还表示,鉴于土耳其的总体人权局势,特别是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之后出现了大规模逮捕、审判和定罪的风潮,他将面临危险。

2.5在2017年5月10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5月8日的文件,证明他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拉巴特办事处提交了庇护申请,援引了他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1、第32和第33条以及2003年11月11日关于外国国民在摩洛哥王国入境和居留以及非法移民的第02-03号法第29条获得国际保护的权利,特别是不驱回的权利。

2.62017年5月10日,摩洛哥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

申诉

3.1申诉人认为,他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将面临遭受土耳其当局施加酷刑的危险,这会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

3.2在2016年7月15日未遂政变之后,土耳其于2016年7月20日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从那时起,法官、记者、律师和学者惨遭“任意镇压,基本自由被践踏”。未遂政变以来土耳其的政治环境无法保证法治国家的程序规则得到尊重,因此阻碍了依照国际标准实施引渡。2016年7月21日,土耳其宣布有意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对该《公约》加以克减。在2017年4月25日的一项决议中,欧洲委员会议会大会对土耳其的人权状况深表关切,并指出,“政变未遂八个月后,局势恶化,采取的措施远远超出了必要和相称的程度”。议会大会还强调,公共行政部门进行了大规模清洗,大量个人被逮捕并拘留候审,许多公务员被解雇;对他们采取的措施包括吊销护照,永久禁止再次在公共行政部门工作,以及取消他们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相当于对有关人员宣判“民事死刑”。议会大会认为,土耳其没有保障尊重基本权利。鉴于所有这些情况,申诉人如果返回本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3.3此外,希腊最高法院拒绝引渡八名土耳其士兵,理由是希腊法院出于良心不能同意将他们引渡到土耳其,法院判定该国存在重新引入死刑的风险;有证据表明持不同政见者受到有辱人格和不人道的待遇;最后,该国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平审判。

3.4因此,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与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7年8月7日,缔约国对申诉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异议。该国明确指出,土耳其当局根据摩洛哥王国与土耳其共和国1989年5月15日缔结的《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和引渡协定》通过外交渠道正式请求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摩洛哥当局收到了这一请求。2017年5月10日,最高法院作出支持引渡请求的裁定,认定土耳其当局的请求不仅得到国际逮捕令的支持,而且符合《摩洛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以及《协定》。在法庭上,申诉人充分享有普遍承认的公平审判权原则和规则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4.2最高法院的裁定虽不能通过普通上诉程序提出质疑,但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3和第564条申请撤销。因此,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4.3关于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的指控,最高法院认定,根据摩洛哥刑法,申诉人在土耳其被指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因为它们涉及建立和指挥恐怖组织和洗钱。不能将这种行为视为政治性质或与政治罪相关,也不能将其等同于不履行军事义务,亦不能将它们与宗教、种族、国籍或政治观点相关的动机或考虑联系起来。此外,摩洛哥刑法符合《公约》,不仅规定了惩罚和防止酷刑的要求,而且毫无例外地严格禁止所有酷刑行为和所有其他类似或相关性质的行为。

4.42017年12月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实质的意见。首先,它列出了土耳其当局提交引渡请求后申诉人在摩洛哥被捕的程序细节。逮捕是根据两国缔结的《刑事事项司法协助和引渡协定》第29条实施的。

4.5第二,缔约国提到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该程序的结论是申诉人在原籍国被指控的行为是普通法下的罪行,即恐怖主义罪行,也构成摩洛哥《刑法》下的罪行;不能将这种罪行视为具有政治性质或与政治罪有关。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充分享有公平审判的所有保障,包括接触律师的机会。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的条件,缔约国一概拒绝引渡请求。国家立法中有足够的条款来充分落实《公约》的原则。申诉人在缔约国境内没有遭受任何形式的酷刑或虐待。

4.6作为引渡法院,最高法院无权裁定引渡请求中所载证据的基本法律价值。法院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从本质上讲,引渡和驱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12月29日,申诉人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缔约国援引的申请撤销判决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这不是针对一审法院或上诉法院所作裁决的普通上诉,而是针对最高法院本身所作裁决的特殊补救。因此,申请撤销判决不是提交给上级法院,而是提交给最高法院本身。

5.2此外,申请撤销判决的程序无效,在本案中起不到任何作用。首先,申诉人没有新的决定性证据,难以影响作出支持引渡裁决的同一法院审查他的上诉。第二,在类似情况下,申请撤销判决并不有效。第三,撤销申请不具中止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申诉人提出这种上诉后等待结果,同时还要不断面临被引渡和遭受不可逆转伤害的风险。

5.3最后,申诉人提到如果上诉被驳回,申请撤销判决的费用很高,相当于100欧元。鉴于申诉人的财务状况,他正在监狱等待引渡,在摩洛哥没有家人,保证金的要求较为沉重,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

5.4申诉人在2018年5月26日的意见中澄清了上诉事由,他解释说事由不是摩洛哥的逮捕程序,也不是摩洛哥和土耳其之间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条款,而是最高法院下达的司法意见和随后的引渡相关程序。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5.5最高法院没有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它没有核实引渡申诉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而在土耳其的引渡案件档案中,土耳其提出的不实证据(没有实质证据的详细供词、合法的金融交易、个人笔记和申诉人与其生意朋友之间的通信往来)与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严重指控之间存在明显差距。单是这一明显重大差距就应足以促使缔约国更多地考虑申诉人的指控,进而严重怀疑引渡请求隐匿的性质。评估这种差距是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的精髓。

5.6虽然最高法院无权评估引渡请求中所载证据的基本法律价值,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的规定,它确实有充分的法律能力和权限评估上述证据与案件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最高法院有权质疑引渡申诉人的请求背后的隐匿原因,并采取真正和具体的步骤做出知情决定。

5.7缔约国没有解释它如何断定申诉人参与了土耳其指控他的行为,特别是鉴于它坚称最高法院不能评估与引渡请求有关的案情实质。根据与申诉人相识的人的证词,他是一名宗教温和派,与本国政府对他的描述相去甚远。

5.8申诉人指出,《公约》第3条确立的不推回原则既适用于驱逐,也适用于引渡。

5.9最后,申诉人提到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第6段;他认为委员会对《公约》第3条的解释是,该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被驱逐、遣返或引渡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评估酷刑风险的所有法律手段都是正当的,并且必须加以尝试,包括评估土耳其的总体人权状况。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其2018年3月20日的报告中报告说,土耳其紧急状态的延长导致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严重的酷刑行为。2017年的报告还谴责使用酷刑、任意拘留和任意剥夺工作权以及行动自由、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权。申诉人还指出,德国当局批评土耳其自2016年未遂政变以来滥用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申诉人认为,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和第3条,国际刑警组织摩洛哥国家中心局本应更仔细地审查针对他发出的通缉令,并应不予理会。

5.10申诉人要求将他释放,并在缔约国境内或安全的第三国获得国际保护。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并援引了申请撤销判决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这种补救办法的特殊性质的说法,称这种补救办法没有中止效力,因此不能保证抵偿,缔约国对此没有异议。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563条,这一补救办法允许在以下情况下质疑最高法院裁决:(a)根据公认为伪造的文件做出判决;(b)为纠正明显的重大错误所必需;(c)以判决推理论证不足为由推翻法院裁定;(d)裁定的依据起初被认为是真实的但后被证明为虚假而需撤销裁定。委员会还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会有遭受土耳其当局酷刑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鉴于《刑事诉讼法》第563条的具体要求,申诉人似乎无法因声称他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而申请撤销判决。缔约国既没有说明也没有证明情况并非如此。委员会回顾,补救办法要想有效,必须允许申诉人的申诉得到密切、严格审查并得到特别迅速的处理。此外,补救办法的中止效力是驱逐程序中的一个基本程序性保障,因为中止效力的目的是防止可能违反不推回原则的行为,从而确保《公约》第3条得到全面执行。

6.3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说,在本案中,根据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原则,申诉人只需要申请与他在土耳其面临酷刑的危险直接相关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申请撤销最高法院2017年5月10日的裁决会对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产生何种影响,因为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一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驳申诉人关于申请撤销判决不具有中止效力的指称。此外,缔约国没有说明申请撤销程序是否可以援引申诉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在提请其注意的几起案件中,该国政府首脑在最高法院就撤销判决申请作出裁定之前就签署了引渡令,从而确认了该国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具有既判力。考虑到摩洛哥法律没有具体说明这一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申诉人在申请这一补救办法的过程中援引将面临遭受酷刑风险这一案由的实际可能性存疑;又鉴于缔约国没有举例说明已经提出的撤销判决申请的情况,也没有具体举例说明撤销判决申请具有中止效力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委员会因而无法认定,申诉人未提交撤销判决申请妨碍他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因此,由于撤销判决申请不允许申诉人将某项权利受到实际侵犯作为案由援引,并且这种申请具有特殊性且缺乏中止效力,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一补救办法无效,更遑论有用了。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影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申诉人声称土耳其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缔约国以未充分证实申诉为由质疑申诉可予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说法,即作为“志愿服务运动”(土耳其政府将该组织定性为恐怖团体)相关人员,如被引渡,他将面临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充分证实了他的申诉。

6.5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指称缔约国违反第3条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案情实质

7.1委员会结合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委员会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为酷刑行为辩护。根据《公约》第3条,对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别国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人员“不予推回”,这项原则同样是绝对的。

7.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据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当事人要返回的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该国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其理由的境况时,举证责任倒置,由相关缔约国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申诉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各机关的事实结论;然而,委员会不受这种调查结果的约束,并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每一案件的所有情况,自由评估它所掌握的信息。

7.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说法,即由于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如被引渡到土耳其,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正在接受是否加入这一运动的调查,根据案卷所附报告,在拘留期间,对他这样的人使用酷刑和虐待司空见惯。其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最高法院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21条,也没有确定引渡申诉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摩洛哥刑法符合《公约》,因为它规定,如果任何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政治观点或个人情况而受到迫害,或者如果他们因任何此类原因而处于危险之中,则不得引渡。

7.6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土耳其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紧急状态(2018年7月解除,但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延长了限制性措施)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紧急状态的连续延长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遭到严重侵犯,特别是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行动自由权、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以及侵犯结社和表达自由权。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TUR/CO/4),其中委员会在第9段中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报告的大量酷刑指控与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见第273-276段,以及附件1和附件2),这表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并没有对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在同一份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在第19段中强调,它感到关切的是,近期出台的数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警察在拘押期间具有更大的权力,可在不受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个人。在第33段中,委员会对报告所述期间缺乏关于拘留设施中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的完整资料表示遗憾。

7.7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2016年7月20日土耳其宣布紧急状态,这增加了被控属于恐怖主义团体的人员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认识到,有关结论性意见是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前作出的。然而,委员会回顾,在2016年7月未遂政变之后,它在2016年8月31日发给缔约国的后续信函中对土耳其局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指出,自土耳其宣布紧急状态以来发布的关于人权状况和防止酷刑的报告表明,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7.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因政治活动而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因为他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成员,该组织被认定应对2016年7月的未遂政变负责。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其2018年报告,人权高专办获得了可靠信息,表明在土耳其当局应对2016年7月未遂政变过程中,审前羁押期间使用了酷刑和虐待。人权高专办在同一份报告中表示,有记录表明拘留期间使用了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包括殴打、威胁实施性侵犯、实施性侵犯、电击和模拟溺水。这些酷刑行为通常是为了在调查与未遂政变有关的行为时强迫招供或强迫告发他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访问土耳其的报告中表示,未遂政变发生后,使用酷刑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报告员还指出,针对酷刑或虐待指控发起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这似乎与指控的侵权频率极不相称,表明土耳其主管当局没有足够的决心调查提出的指控。

7.9关于2016年7月20日宣布的紧急状态的直接影响问题,委员会注意到人权高专办对防范酷刑和虐待措施受到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人权高专办特别提到被拘留者与其律师接触可能受到限制,延长允许警察拘留的最长期限,关闭某些防止酷刑的独立机制,以及过度使用审前羁押。土耳其当局宣布连续延长紧急状态,后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结束。土耳其当局2018年8月8日致函欧洲委员会,告知紧急状态已于2018年7月19日在第1182号决定规定的最后期限结束时终止,因此,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决定撤回关于克减《欧洲人权公约》的通知。然而,该国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延长了紧急状态期间引入的限制措施的适用时限,例如警察拘留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12天。

7.10委员会指出,就申诉人的案件而言,最高法院在授权引渡他时,没有结合2016年7月未遂政变以来土耳其的普遍局势评估引渡将给他带来的酷刑风险,特别是像申诉人一样被视为或实际上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的人所面临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只是确定了从土耳其当局收到的引渡申诉人的请求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两国在于1989年5月15日,即缔约国1993年6月21日批准《公约》之前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而没有从《公约》第3条的角度评估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会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回顾说,《公约》的首要目标是防止酷刑。

7.11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申诉人无论被认为是还是实际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的身份,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本应就申诉人在土耳其将面临的真实和个人风险进行个案评估,特别应考虑到土耳其当局对待与这一运动有关的人记录在案的情况;而不应因为引渡请求是根据两国之间的协定提出的,且申诉人被指控的罪行是普通法下的罪行,同样也是摩洛哥刑法规定的罪行,便据此作出裁定。委员会还认为,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没有具体提到引渡时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而仅仅提到,如个人因与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相关的原因而成为引渡请求的对象,而缔约国认为引渡所针对的罪行属于政治罪或与政治罪相关的罪行,当事人的状况有恶化的风险。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作为引渡法庭开庭,委员会无法据其结论认定,该法院考虑了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到土耳其会面临当前、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酷刑风险这一说法。

8.因此,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将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

(a)不得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并结合《公约》规定的义务考虑引渡他的请求。鉴于他已被审前羁押两年多,缔约国也有义务将他释放;

(b)必须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犯人权行为,每次依照协定或引渡程序审议引渡请求时,应对酷刑和虐待的实际风险进行个案评估,包括考虑返回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10.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为落实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