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8/D/817/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17/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li Aarrass(由律师Dounia Alamat和Christophe Marchand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3月17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做出的决定,2017年3月2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本决定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事由:

监狱中的酷刑和虐待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单独监禁;缔约国有义务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公约》条款:

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1.1申诉人是Ali Aarrass,拥有比利时和摩洛哥双重国籍,1962年3月4日出生于摩洛哥的Farjana。他目前被关押在提夫莱特二号监狱,并就拘留条件提出申诉,包括他被单独监禁,这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承担的义务。缔约国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了《公约》,并于2006年10月19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Dounia Alamat和Christophe Marchand代理。

1.2申诉包括要求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2017年3月28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决定就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采取行动,请缔约国改善对申诉人的拘留条件,保障他在拘留期间的权利,以避免在他的申诉受审议期间对他造成任何不可逆转的损害。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于2008年4月1日被捕并被拘留,逮捕令是根据摩洛哥因所谓的“恐怖主义”罪行提出的引渡请求而签发。在摩洛哥提出引渡请求时,西班牙正在对隶属恐怖组织的这项罪行进行两项调查。这两个调查程序最终都决定撤销案件。

2.2申诉人一直否认参与任何犯罪行为,并对引渡提出质疑,特别是因为他在摩洛哥有遭受酷刑和虐待、不公平审判和不人道拘留条件的风险。但是,西班牙部长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批准将申诉人引渡到摩洛哥。

2.32010年11月25日,申诉人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临时措施请求,以期防止引渡。2010年11月2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要求西班牙不要将申诉人引渡到摩洛哥。尽管如此,西班牙还是于2010年12月14日将申诉人移交给摩洛哥当局。

2.4在摩洛哥被警方长期拘留期间,申诉人遭受了残酷的酷刑,包括注射、强奸、殴打、羞辱、威胁等。迫于这些虐待行为,他签署了一份提前写好的阿拉伯语供词,而他并不太懂阿拉伯语。

2.52010年12月24日,申诉人被带见调查法官,调查法官既没有注意到申诉人的多处伤口,也没有要求进行专家体检。然而,据申诉人当时的摩洛哥律师Lahcen Dadsi先生称,虐待的痕迹显而易见。

2.62011年4月22日,申诉人的案件被移交给拉巴特上诉法院刑事法庭,作为恐怖主义案件在塞拉市审理。摩洛哥案卷主要包括申诉人在酷刑下所作的供词。

2.7为了被承认为警方拘留期间酷刑行为的受害者,申诉人于2011年5月初提起刑事申诉。这项申诉被驳回。申诉人还向调查法官提交了提起刑事赔偿诉讼的申请,但法官并未适当执行这一程序。此外,在针对他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申诉人提出了这一起诉的障碍,并要求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

2.82012年10月1日,拉巴特上诉法院刑事法庭判处申诉人12年监禁。申诉人申请复审该判决,但到目前为止,这一程序尚未产生任何裁决。因此,申诉人已被审前拘留了九年,因为定罪判决尚未最终确定。

2.9在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申请后,申诉人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申诉,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5条的情况。但是,随后的调查远未达到正当程序标准。由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这一决定,摩洛哥重新启动了对申诉人酷刑指控的调查。

2.10西班牙在给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评论中指出,在2015年11月17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长向其提交了2015年10月20日由第4预审分庭作出的一项裁决。据报这项裁决显示,调查法官下令进行了体检,走访了申诉人被拘留的警察局,并听取了警察、护士、医生和与申诉人同期被拘留的人以及第三方的证词。裁决最终驳回了指控。由于申诉人不被视为诉讼程序的一方,他无法上诉。因此,调查最终结案。

2.11在整个拘留期间,申诉人一直受到来自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囚犯的威胁、压力、骚扰、无理搜查和殴打,以及其他侵犯行为。他被任意隔离,被剥夺睡眠和基本医疗服务。他的通信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甚至会见律师时也被监视。他的正当申诉从未被考虑过;他不被允许接受他的朋友、比利时律师、比利时领事或西班牙领事的探视;他要求获得信息,但没有得到回应。

2.12为了抗议他的拘留条件以及他因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提交申诉而遭受的恐吓行为,申诉人进行了几次绝食抗议。最长的一次是在2015年,持续了72天,导致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令人担忧,他因此住院治疗了几天。

2.13当申诉人在拘留期间再次遇到重大问题时,他于2016年10月10日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事先没有通知他本人或其家人。他在特别恶劣的条件下被单独监禁,未被告知任何决定。鉴于申诉人的经历,他被关押的条件相当于酷刑,或至少相当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他的身心健康受到非常严重的威胁。申诉人的律师和家人已将申诉人遭受的后果正式告知摩洛哥当局,并要求将他安置在常规牢房,就像之前那样。

2.142017年2月17日,司法部长只是表示,没有按照1999年8月25日关于监狱设施的组织和运作的第23/98号法第32条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单独监禁,申诉人依法可以使用单独的牢房,有放风的机会,还能使用淋浴。

2.15摩洛哥国家人权理事会两次探访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但没有对申诉人律师的敦促作出反应。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后,由于拘留条件急剧恶化,申诉人瘦了18公斤。

2.16最后,申诉人说,他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提交申诉,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2为避免因违反《公约》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申诉人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将其释放或迅速恢复正常拘留条件,并在这方面要求考虑到他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和他的特殊家庭情况。

3.3申诉人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立即结束对他的隔离;(b) 将他送回正常的拘留条件中,使他能与其他囚犯接触,特别是在每日放风时间;(c) 必要时允许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探视他;以及(d) 允许他在监狱设施外看医生。他还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允许延长其家人的探视时间,至少持续一个半小时,考虑到他的家人从国外来探视;允许比利时领事、他的比利时律师、他的支助委员会主席和摩洛哥监狱观察站成员来探视;并允许他接受家人给他带来的食物以及个人护理用品。

3.4申诉人强调,虽然临时措施通常旨在防止实施酷刑行为,但这一目的表明,临时措施还应处理记录在案的、正在进行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也显然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3.5申诉人补充说,摩洛哥当局没有充分跟进委员会就其来文CAT/C/52/D/477/ 2011作出的决定。事实上,他们并未将申诉人视为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相反,他们似乎一心想要摧毁他。需要提醒的是,申诉人自从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以来,已经瘦了18公斤。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

4.1在2017年6月9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人被拘留情况的意见。

4.2缔约国回顾,由于申诉人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案件,根据引渡措施他于2010年12月14日被移交给摩洛哥当局,并于同一天被警方拘留。在这方面,虽然受害者家属(已得知他被警方拘留)和受害者有权寻求法律和司法援助,但他们没有在这方面采取任何步骤。

4.32010年12月24日,申诉人被带见拉巴特上诉法院总检察长,总检察长没有注意到任何酷刑或虐待的痕迹,并下令在同一天将申诉人带见负责恐怖主义案件的调查法官。在首次审讯时,申诉人向调查法官声称他自1992年以来一直是摩洛哥圣战者运动的成员,并请求法律援助。

4.4在首次审讯时,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法官也没有注意到这方面的任何迹象或痕迹。

4.52011年1月18日,在进行详细的审讯时,申诉人在律师的协助下第二次见到调查法官,他还是没有提出任何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他的律师也没有提出任何此类指控,调查法官也没有观察到任何等同于酷刑或虐待迹象的痕迹。2011年5月,在调查法官对他进行首次审讯后近六个月,申诉人提出申诉,声称他遭受了酷刑。拉巴特上诉法院总检察长进行了调查,但找不到证据证明这些指控的真实性,所以申诉被驳回。总检察长下令由四名医生(法医学;神经学;创伤和整形外科手术;耳鼻喉科)进行体检,得出的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指控是虚假的,并基于此结案。

4.62014年5月21日,为了跟进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总检察长决定重启该案,并要求调查法官进行调查。调查法官于2014年7月传唤了申诉人,但他拒绝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出庭。

4.72014年7月31日,申诉人在其律师和一名经认证的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审讯。2014年9月17日,总检察长要求进行新的体检,2014年9月19日,调查法官下令由五名医生进行体检。这次新的体检得出的结论是,这些指控没有根据,在指控的行为发生很长一段时间后,很难找到指控的酷刑或虐待痕迹。2015年10月20日,调查法官下令驳回这些指控,并决定对此案重新归类。

4.8关于申诉人的复审申请,缔约国表示,申诉人因参与为筹备或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可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成立的社团或达成的协议而被起诉,一审被判处15年监禁,之后经上诉减至12年监禁。2014年4月19日,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复审申请。

4.9关于拘留条件,缔约国表示,申诉人于2016年10月10日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地方监狱,这是一座新建的监狱设施,符合适当的拘留标准,用于关押在各种案件中被定罪或服各种刑期的人。他根据关于拘留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特别是第23/98号法规定的要求,享有所有权利。转移申诉人是按照通常的方式和现行条例进行的。在这方面,申诉人一到达提夫莱特二号监狱就通知了他的姐姐他已被转移。

4.10关于申诉人目前的拘留条件,对他的监禁无论如何都不能被视为“单独监禁”。事实上,他被关押在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卫生条件适当的单人牢房里。自2017年4月1日以来,有其他囚犯被关押在他所在的监狱区,所以他外出放风时并不孤单。

4.11应该指出的是,申诉人一直拒绝遵守现行规则,并不断怂恿其他囚犯违反规则。他宣称自己是其他囚犯的捍卫者和发言人,自称是他们的领袖,并让一些较为和顺的囚犯为他服务。他是2016年5月塞拉二号监狱暴乱的主要煽动者。

4.12此外,申诉人不断挑衅、侮辱和威胁监狱官员。与摩洛哥监狱中的所有其他囚犯一样,申诉人的家人、亲属和律师每次来到监狱都能够探视他。此外,由于他的家人住得很远,无法经常探视他,监狱管理部门允许延长他的探视时间,使他能够享受家人的陪伴。

4.13与所有其他囚犯一样,申诉人摄入的是由外部公司准备的膳食,在多样性、数量、卡路里和制作方面都符合营养要求。探视者探视时可以给他带食物。

4.14在医疗方面,申诉人继续受到监狱医生的密切监测。他关于医疗疏忽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只是为了误导公众舆论,把他自己描绘成一个受害者。此外,他的医疗记录显示,他在监狱医务室或医院接受了必要的医疗援助,医生为他开了处方药。自2017年3月30日入狱以来,他在该设施接受了128次体检,在医院的不同专科领域进行了10次检查,15次牙科检查,并看了12次心理医生。最后,申诉人遵循监狱医生于2017年3月30日向他推荐的饮食。

4.15针对一再出现的关于申诉人拘留条件的指控,包括伪造的记录,摩洛哥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发布了几份新闻稿,驳斥这些指控。这种利用虚假信息和歪曲事实误导公众舆论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其唯一目的是向监狱管理当局施加压力。事实上,监狱管理部门尽一切努力为所有囚犯提供尽可能好的拘留条件。

4.16最后,缔约国解释说,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确保在对待所有囚犯时都遵守法律,同时保证所有囚犯都能不受歧视地行使所有权利。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信息

5.12017年9月12日,申诉人提交了关于其处境的最新报告,称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情况并未改善。条件非常艰苦,24小时中他仍有23小时被单独监禁。因申诉人身体仍然极其虚弱,所以这些条件的影响更加严重。他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医疗保健;食物不足;对他与外界联系施以完全不合理的限制;以及事实上他仍然没有适当的睡眠安排,他仍然睡在混凝土砌块上。

5.22018年2月20日,申诉人告知委员会,他的情况自2017年3月以来没有改变。他仍然被单独监禁在难以忍受的条件下。在提到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的答复时,申诉人表示惊讶的是,有人声称是他的行为和行动“导致他被列为A类囚犯”,而且为了“鼓励他更守纪律”,决定允许他与其他囚犯一起在户外放风,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让他独自度过;这表明申诉人曾被单独监禁过。

5.3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的答复还指出,申诉人与所有其他囚犯一样,监禁的条件符合第23/98号法的规定。他已被转移到新建的提夫莱特二号监狱,该监狱设施具有适当拘留标准,适用于在各种案件中被定罪和被判处不同刑期的囚犯,在这里他根据法律和监管要求享有所有权利。根据总代表团的答复,他的监禁条件不能被视为“单独监禁”。事实上,他被关在一个通风良好、光线充足的单人牢房里,具备所有必要的卫生条件。他的家人和亲属无论何时来到该监狱,都可以探视他。他有充足的时间与家人沟通,并定期通过电话与家人保持联系,包括他的姐姐、妻子、母亲、父亲、兄弟和岳母。他的拘留条件是由总代表团在2016年为改善其设施管理而建立的分类系统决定的。该系统基本上与基于动机的重返社会目标相关联。

5.4据缔约国称,申诉人以前的行为和行动是他被列为A类囚犯的原因。关于这一程序的所有信息都已告知他,而且他已获知,根据既定的组织规则,这属于一个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但是,据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称,这一分类制度并非严苛或固定的,而是一种灵活的反应机制,主要取决于囚犯的良好表现。事实上,在审查初始分类的程序框架内,每四个月会对囚犯的行为进行一次评估。因此,在对申诉人从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地方监狱至2017年4月期间的行为进行监测后,监狱当局决定,为了鼓励他更守纪律,允许他与其他囚犯在一起在户外放风,而不是像以前那样让他独自度过。关于他的医疗保健情况,总代表团指出,申诉人受到监狱医生的密切监测;自入狱以来,他已在监狱医务室或公立医院接受一切所需的医疗援助;如他的医疗记录所示,他定期拿到了开给他的药;而且遵循了监狱医生2017年3月30日向他推荐的饮食。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18年5月31日,申诉人重申,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但他的拘留条件还是没有改变。关于2017年9月11日以来的事态发展,申诉人提到他于2017年9月12日致函司法部长和国家人权理事会,信中申诉未能评估他的拘留条件。他强调,对他的待遇显然构成无限期和长期的任意隔离。他申诉道,他与家人的联系受到严格限制,每周只能与家人通电话10分钟。他还要求被关在多人牢房中,正如2016年10月16日之前他被关押在塞拉二号监狱那样。

6.22018年2月20日,在答复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2017年11月7日的信函时,申诉人的律师询问:(a) 适用于A类囚犯的拘留条件;(b) 适用于申诉人的条件与单独监禁之间的差异;(c) 每四个月重新评估申诉人拘留条件的结果如何;以及(d) 他的意见是否得到考虑。尽管提了要求,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拘留条件没有改变,申诉人一直都不知道自己为何被拘留在这种条件下。似乎没有对他的情况进行重新评估,也没有尊重他的任何程序权利。

6.3应大赦国际的要求,摩洛哥人权组织探视了申诉人。该协会列出了他的所有申诉,并建议将他关押在离家人更近的监狱里,并将他转移到B监区,这样他就可以每天放风两次并与家人联系,特别是考虑到他已服完超过三分之二的刑期。自那以后,他的情况没有改变:他仍然被单独监禁在提夫莱特二号监狱的同一监区,他与家人联系的机会也没有改善。摩洛哥人权组织的建议没有得到执行。2018年3月9日,申诉人的姐姐说,她与他通电话5分15秒,申诉人每24小时中有23小时被单独关押在牢房里,有1小时在操场上放风,但无论是在被关押的地方还是在室外,都接触不到其他囚犯。拘留条件依然艰苦,气氛很紧张。他睡在水泥地上,没有床垫,他的饮食非常糟糕,他要求看医生,提了两个多星期了还没看上。

6.42018年3月26日,申诉人的一名律师探视了他,律师将情况总结如下:“本质上而言,申诉人的拘留条件没有改变。他仍然待在潮湿冰冻的牢房里,位于监区的一端,另外7名被审前拘留者都在另一端。他们不和他说话,他也不想和他们说话,因为他担心这会引起新的问题,比如被人怀疑激进化。有两名被拘留者曾与他交谈,两天后,他们就被转移到另一个监区了”。

6.5具体而言,申诉人有权每天外出放风一次,每周洗澡一次,午餐吃水煮蔬菜(如吃其他的食物,他要自己付钱),每周打两次5分钟的电话。他没有收音机,但他可以阅读。他没有其他活动。2017年,一切很平静。然而,当他向监狱长投诉其他囚犯偷了他的理发推子时,监狱长很不高兴,指责申诉人威胁他。从那以后,这位监狱长不让他好过:他坚持申诉人在打电话时只能说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或里菲安语,这样警卫可以监听和理解他说的话;他要求申诉人去院子里理发;监狱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不期而至,告诉他放风的时间到了;监狱工作人员经常进入淋浴间监视他;申诉人要不到热水了,而以前他每天都可以要求获得热水。申诉人非常害怕压力,当他到达提夫莱特二号监狱时,他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情况没有改变。申诉人在这种恶劣的条件下度过了寒冷的冬天,现在又面临着炎热的夏天。他已经被拘留了十年。

6.6申诉人对缔约国的大部分意见提出异议。首先,缔约国在“事实”中列入了一些不属于本诉讼主题的内容,即导致申诉人被定罪的刑事诉讼的所有内容。第二,缔约国根本没有考虑委员会在第CAT/C/52/D/477/2011号来文中的结论,即违反了《公约》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5条。鉴于已认为存在违反《公约》第15条的行为,唯一合适和有效的补救办法是重启诉讼程序。然而,上诉法院于2017年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但并未将这一决定正式通知申诉人,令人遗憾的是这反映了缔约国在实践中缺乏遵守直接适用的国际法的意愿,而这又对摩洛哥尊重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

6.7关于拘留条件,申诉人指出,缔约国不否认他的指控。缔约国只是声称他没有被单独监禁,他享有所有权利,从而暗示区别对待他是具有歧视性的行为。

6.8关于他最初申诉中涉及的细节,针对缔约国的主张,申诉人回顾说,他的律师发出的最后一封信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他进一步强调,尽管他一再请求,但缔约国从未允许外部医生或比利时领事当局探视他。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申诉人的指控得到充分证实,因此应承认违反了《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6.9申诉人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意见称,他一直拒绝遵守现行规则,并不断怂恿其他囚犯违法。他强调说,他从未被传唤前往纪律委员会,缔约国提到的问题原则上应在这个框架内以尊重他的辩护权的方式加以解决。除了2017年11月7日的信函之外,这是申诉人首次被指控此类行为。监狱管理部门可以暗示申诉人遭受的待遇是他自己的过错,以此来为其行为辩护,但管理部门从未试图这样做。

6.10至于对医疗服务不足的反驳,缔约国仍然拒绝让申诉人接触外部的、独立的非摩洛哥医生。申诉人的律师仍然不知道这种拒绝的法律或法规依据为何。

6.11申诉人还表示,对他身上发现的许多殴打痕迹的来源并未进行任何调查。他回顾说,令人遗憾的是,该申诉中报告的行动并非孤立。

6.12因此,申诉人要求委员会认定违反了《公约》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并要求缔约国立即释放他,并就认定已发生的所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及其后果向他提供充分、适当和公平的赔偿。

6.132019年7月8日,申诉人重申,尽管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而且摩洛哥人权组织的结论建议将他关押在离家人更近的监狱,并让他与家人有更多的接触,但他的拘留条件仍未改变。如前所述,与家人的电话联系仅限于每周分别给他的妻子和姐姐打5分钟的电话,而对其他囚犯并没有这样的限制。然而,即使这一最低要求也没有得到尊重,申诉人的电话被监听。对他施加的压力仍然很大,现在他收不到信件了。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是否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如果确定补救办法的实施受到无理拖延或采取这些办法不可能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救济,则这条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一审被判处15年监禁,之后经上诉减至12年监禁。2014年4月19日,上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复审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向监狱管理和重返社会总代表团提交了一份材料,对他的拘留条件提出质疑,包括他自2016年10月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以来一直被单独监禁,而缔约国声称申诉人被关押在普通拘留条件下,但没有说明是否在这方面进行了任何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声称申诉人可以利用其他国内补救办法,因此认为申诉人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7.3委员会未在可否受理方面发现任何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认定,就据称违反第1、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而言,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双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a) 委员会关于第CAT/C/52/D/477/2011号来文的决定未得到执行,根据该决定启动的调查不符合正当程序标准;(b) 自2016年10月以来,他在提夫莱特二号监狱的拘留条件没有改善,他继续被长期和无限期地单独监禁,没人告知他背后的理由,也没有根据他的程序权利定期重新评估他的情况;以及(c) 他与家人的联系受到限制,他在监狱中接触医生的机会有限,他未获准接受独立医生的体检,也未获准接受比利时领事机构的探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曾要求被关到多人牢房,但没有结果。

8.3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a) 申诉人享有所有权利;(b) 他没有被单独监禁,而是被关押在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卫生条件适当的单人牢房中;(c) 亲人探视时间足够长;(d) 申诉人因其以前的行为和行动而被列为A类囚犯;(e) 管理制度并不僵化,而是视囚犯的表现而定;(f) 每四个月对囚犯的行为进行一次重新评估;以及(g) 为“鼓励他更守纪律”,申诉人现在获准与其他囚犯一起在户外防风。

8.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律师要求定期重新评估申诉人的拘留制度,据称他没有收到缔约国对这一要求的答复。

8.5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单独监禁可能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这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并考虑到单独监禁的特殊条件、措施的严格程度、持续时间、追求的目标及其对当事人的影响。委员会回顾其建议,即单独监禁和隔离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受到严格监督,并有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提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4条,其中将单独监禁定义为一天内对囚犯实行没有有意义人际接触的监禁达到或超过22个小时,长期单独监禁应指连续超过15天的单独监禁。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被单独监禁了很长一段时间。它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在单独监禁期间,他每天被关在牢房里23小时,每天有1小时放风时间,每周洗一次澡。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当时身体特别虚弱,他睡在地板上,没有床垫,健康出现问题且营养不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为了实施纪律制裁,将申诉人单独关在牢房里,他的监禁条件符合普通标准且是人道的,他可以与家人定期联系。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某些基本保障的判例,这些保障必须适用于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以防止他们遭受酷刑或虐待。这些保障包括被拘留者有权迅速获得独立的法律援助和独立的医疗援助,以及联系亲属。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单独监禁以及缔约国未能在这方面作出澄清,给他造成了痛苦和人身伤害。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拘留制度相当于单独监禁,即使根据摩洛哥法律并未将其归类为单独监禁。委员会认为,对申诉人单独监禁,持续时间很长,而且缺乏对这一制度的定期监测,申诉人与家人的联系受限,他无法正常获得医疗保健,这使得监禁变得更加难以忍受,与所谓的增强纪律性的目标不相称。因此,委员会认为,对申诉人实施的单独监禁构成了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第16条和第2条第1款(与第1条和第11条一并解读)所承担的义务。

8.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缔约国没有为他在拘留期间遭受的虐待提供补救,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并指出第14条适用于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委员会进一步回顾,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委员会认为,补救措施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受害者康复以及保证侵权行为不再发生的措施,同时始终考虑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被长期单独监禁,未就其被隔离的情况进行客观调查,而且他的拘留条件没有得到改善,这给他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2和第13条提出的申诉。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16条和第2条第1款(与第1和第1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4条的情况。

10.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它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包括将申诉人送回离其家人更近的监狱,并将其安排到多人牢房,对申诉人的指控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并就发现的所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及其对申诉人造成的后果向申诉人提供充分、适当和公平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