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EX/CO/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December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墨西哥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3653次和第3654次会议(CCPR/C/SR.3653和3654)上审议了墨西哥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MEX/6),并在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举行的第3675次和第3676次会议(CCPR/C/SR.3675和3676)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MEX/QPR/6)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交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a)2017年6月26日颁布的《防止、调查和惩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一般法》;

(b)2017年11月17日颁布的《强迫失踪、个人造成的失踪和失踪人员全国搜寻系统一般法》;

(c)2017年1月3日修订的《受害者一般法》,以及2014年11月28日颁布的《受害者一般法执行条例》;

(d)2014年6月13日颁布的修订、废除和补充《军事司法法》各项条款的法令,该法令修订了《军事司法法》第57条,将涉及平民人权受侵犯的案件排除在军事管辖范围之外;

(e)2011年6月10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与人权有关的宪法修正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法律框架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在人权领域缺乏统一性。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有效执行《公约》条款,主要是在联邦实体中,而且缔约国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包括一些与《公约》不符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具有联邦结构的缔约国,《公约》的规定“应一律适用于联邦国家之全部领土,并无限制或例外”。

5.依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CPR/C/MEX/CO/5,第5段)。缔约国应确保联邦和州一级的立法均符合《公约》,并确保《公约》条款在整个缔约国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当局,包括联邦和地方检察官和法官以及律师,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

宪法和立法进程

6.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解释说,在最近的案件中,法院适用了国际人权条约,即使这些条约与《宪法》相悖,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高法院在第293/2011号冲突裁决案中的决定规定,在《宪法》明文限制行使人权的情况下,《宪法》的条款应优先(第二条)。

7.缔约国应确保宪法审查程序有效,并在法律和实践中纳入充分的司法保障,以确保《公约》所载权利,包括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保护。缔约国还应加强立法进程,特别是对行使人权有影响的法律,确保所有修正案和改革都尊重和维护《公约》条款。

《受害者一般法》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一般法》自通过以来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更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联邦实体尚未指定监督新法执行情况的机构;大多数地方机构缺乏采取该法所规定措施所需的资源和合格工作人员;赔偿措施几乎完全侧重于补偿;受害者身份获得法律承认的行政程序很复杂,往往导致再次受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特点人口群体无法利用《受害者一般法》建立的机制,特别是土著人民,人权遭受侵犯的女性受害者无法获得专门护理(第二条)。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负责执行《受害者一般法》的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适当的培训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获得对文化和性别因素敏感的及时和全面的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身份获得法律承认的程序迅速而有效,如有必要应修订立法。

不歧视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非裔墨西哥人群体、土著人民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受到歧视,这些群体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有限。委员会还对男女工资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最近决定保障所有家政工人获得社会保障制度,但注意到,必须采取行政和立法行动才能确保该决定得到执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确保提供全面保护,防止歧视,包括妇女、非裔墨西哥人群体和土著人民遭受的歧视。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土著人民和非裔墨西哥人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必要时可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充分落实《公约》的条款。缔约国还应进一步努力缩小性别薪酬差距,并在理论和实践中消除与男女在儿童保育、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相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最后,缔约国应采取必要举措,执行最高法院的决定,保证所有家政工人都能享有社会保障制度,并通过使这些部门获得与其他就业部门一致的工作条件和法律保护,加强向他们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基于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现象和严重暴力行为,包括大量的杀人事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定罪和判处惩罚以及所给予赔偿的综合数据。尽管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解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对双性儿童实施不可逆转的侵入性医疗程序的现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通过必要的调查程序,确保:(a)从性别视角系统登记和调查由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引发的犯罪;(b)对此类罪行的犯罪人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c)受害者可以利用安全的投诉机制,获得应有的支持和援助、以及充分的保护和全面补救。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并保证防止针对他们的歧视和暴力行为。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停止正在进行的不可逆转的医学治疗,特别是对尚不具备完全知情和自由同意能力的双性儿童进行的外科手术,除非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手术是绝对必要的。

暴力侵害妇女

14.尽管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所做的体制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对这类暴力行为的逐步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妇女摆脱暴力生活总法》中所载对杀害女性罪的定义与州一级刑法和对杀害女性行为进行刑事调查的规程之间缺乏一致性;

(b)存在影响实施性别暴力预警机制的挑战,包括缺乏财政资源和负责协调该机制的主管部门缺乏信息;

(c)缺乏一个可在整个缔约国使用的有效机制来执行上述《总法》中规定的保护令;

(d)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以及杀害女性罪提起的诉讼和实现的定罪数量很少(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15.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缔约国尤其应:

(a)使全国使用的杀害妇女罪的定义符合《公约》以及对杀害妇女行为进行刑事调查的规程,毫不拖延地建立有效机制,在全国处理和执行《妇女摆脱暴力生活总法》规定的保护令;

(b)向所有负责执行《总法》的机构,包括负责执行预警机制和发布保护令的机构,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和经过适当培训的充足人力资源;

(c)使受害者更容易提出申诉,并确保从性别视角全面、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对犯罪人进行审判和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援助、保护令和充分赔偿;

(d)继续努力培训司法人员、警官和法医专家,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防止再次受害;

(e)促进与致力于维护作为受害者和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与合作。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育权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范自愿终止妊娠的刑法条款因州而异,而且在许多州,堕胎或是非法,或是仅在有限的情况下被允许,导致不安全堕胎数量众多,并导致相关人员因此遭到起诉,被判处徒刑。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一些联邦实体对适用《受害者一般法》第35条和墨西哥关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官方条例(NOM-046-SSA2-2005)设置了障碍,根据这些条例,在强奸案件中允许堕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根据2018年《一般卫生法》引入的关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条例,也没有保障措施来确保新法律的规定不限制堕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公立医院寻求终止妊娠的妇女有时被医务人员或行政人员举报犯有堕胎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高,获得紧急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而且有报告称缺乏适当的生殖健康服务,未能充分实施全面的性教育方案。委员会同样对土著社区妇女的高孕产妇死亡率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当:

(a)统一国家和州一级的立法,以保证在孕妇或怀孕少女的生命或健康存在危险时以及怀孕至足月可能给孕妇或怀孕少女造成重大伤害或痛苦时,特别是在怀孕是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或不可行的情况下,她们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

(b)废除对堕胎妇女和女童以及帮助她们堕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的刑事处罚,因为这些措施迫使妇女和女童诉诸不安全的堕胎,并确保遵守医务人员职业保密和保护病人隐私;

(c)规范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使其不会在事实上构成对在安全、合法的条件下自愿终止妊娠的障碍;

(d)确保能够不受阻碍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全面的循证性教育,以提高全国各地,包括偏远农村地区的男子、妇女、男童和女童的认识。

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总体上凶杀率很高,而且还在上升,委员会还对关于法外处决的报告和记录在案的死亡人数感到关切。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团指出,国民警卫队在《宪法》中被定义为一个民事机构,并欢迎最高法院宣布《国家安全法》违宪的决定(第6/2018号宪法审查申请和第8/2018、9/2018、10/2018和11/2018号合并案件),但委员会对包括国民警卫队在内的武装部队的军事化性质以及缺乏将军队撤出公共安全行动的明确时间表表示关切(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19.缔约国应摒弃治安部队内部的军事化做法,推进巩固国民警卫队作为文职机构的进程,并制定一项计划,确保武装部队逐步有序地撤出公共安全行动。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武装部队仅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预先制定的明确规程,在有限的时间内参与这类行动,并接受文职监督和问责机制的监督。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向国民警卫队的所有军官提供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强化培训,并考虑为从武装部队转入国民警卫队的军官提供休假时间。缔约国还应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涉嫌法外处决和侵犯人权的案件,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有效减少杀人事件和法外处决的政策。

过度使用武力和《国家使用武力法》

20.委员会对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火器的众多报告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9年5月27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国家使用武力法》所载的一些条款违背了《公约》的条款和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没有规定对使用武力的案件进行记录,也没有规定建立适当的机制来确保使用武力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只有在事件被视为具有合法目的的情况下,才提供保护,防止在公众示威和集会中使用武器(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消除执法机构以一切形式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通过:

(a)根据《公约》审查《国家使用武力法》,使其符合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b)加强为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培训,并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这些标准的认识;

(c)采用各种程序,保证执法行动得到适当规划,符合将执法行动对人的生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的要求;

(d)确保记录和独立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起诉犯罪人并判处与其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

有罪不罚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法人员实施的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酷刑等侵犯人权行为仍然不受惩罚。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妨碍调查和起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缺陷,特别是:未能向负责调查的机构分配必要的资源;调查缺乏自主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缔约国缺乏专门处理严重犯罪和反复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检察官办公室和单位;负责调查的公职人员接受的培训有限;负责调查的专家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在报告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时遭到恐吓和暴力。委员会提及2014年9月43名学生在Ayotzinapa被强迫失踪这一引人注目的案件,这是许多犯罪人仍未受到惩罚的严重侵犯人权案件之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案件性质恶劣,各国际人权机构均提出建议,缔约国也采取了措施,但仍未查明学生下落,惩罚责任人,或是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2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以迅速、彻底和公正的方式调查所有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罪行,包括2014年9月43名学生在Ayotzinapa失踪事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为此,缔约国应提高包括检察官和专家在内参与调查所有行为者的调查能力和独立性,加强对抗制,并保障国家司法机构的自主性。出于所有这些目的,缔约国应考虑到国际人权标准,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举措,保护证人、受害者、其亲属和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免遭威胁、袭击和任何形式的报复。

在所谓“肮脏战争”中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

2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为承认在所谓“肮脏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查明真相和进行调查以及为受害者提供赔偿所做的努力;2019年,总统表示打算开放调查和国家安全中心的档案;以及最近关于将历史文件移交给国家档案馆的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肮脏战争”时期的强迫失踪案件中,只有一起案件中的一人被定罪,而且在此期间被秘密埋葬者的遗骸只发现了两个(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25.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承认责任,查明真相,查找失踪人员,维护和保留记忆,并为所谓“肮脏战争”期间所犯罪行的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缔约国应加快审理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所有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酷刑案件,查明责任人,并确保他们受到起诉和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制裁。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交国家档案局的记录和由调查和国家安全中心保存的记录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来源,为此,应建立适当机制,确保记录的保存、保护、系统化和公布。

自卫团体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格雷罗州和米却肯州等一些联邦实体中存在自卫团体,而且有指控称这些团体实施了侵权行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这类团体存在的信息,也没有关于其总数、活跃人数以及对其使用暴力的案件进行的任何调查的记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27.T缔约国应加强民间公共安全机构的存在,以保障全国的民事安全,并防止自卫团体取代州府执行执法任务。缔约国还应进行调查,起诉所有被指控犯有侵犯人权行为的自卫团体成员,如果他们被判有罪,缔约国应对他们判处适当刑罚。

强迫失踪

28.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保证强迫失踪问题是联邦政府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尽管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登记失踪人员详细情况的新系统已经完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施这一系统以及涵盖强迫失踪和相关问题的一般法中设想的其他数据库和工具方面,进展缓慢。虽然设立搜查委员会和特别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强迫失踪罪都是积极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报告的案件中,包括在据称犯罪集团和安全部队相互勾结的案件中,有罪不罚现象严重到令人震惊的程度,仍在等待确认的死者尸体数量也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29.缔约国应当

(a)建立《强迫失踪、个人造成的失踪和失踪人员全国搜寻系统一般法》设想的所有记录、数据库和工具;

(b)加强专门处理失踪人员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的能力,加倍努力,以彻底、可信、公正和透明的方式调查所有指称的强迫失踪案件,以查明失踪人员的下落,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c)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能定期了解搜查和调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并获得国际标准所要求的正式行政文件,并向他们提供全面赔偿,包括康复、补偿、满足和保证不再重犯;

(d)确保对犯罪人提出起诉,如果判定有罪,让其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搜查委员会运作的体制、预算和安全条件使其能够根据相关立法毫不拖延地完成任务;

(f)确保法医研究所有足够的资源、人员和能力来满足调查和鉴定大量身份不明的尸体和遗骸的现有需求。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0.委员会欢迎2017年通过了《防止、调查和惩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一般法》,但对该法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感到遗憾。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武装部队和其他公职人员普遍使用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在逮捕和拘留初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收到的资料,对酷刑行为的调查和定罪很少。虽然国家法律禁止使用通过酷刑或侵犯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使用酷刑来获取信息或供词,然后在法庭上用作证据,而且法院未能对这类指控采取后续行动(第七条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终止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在联邦和州各级有效实施2017年《防止、调查和惩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一般法》

(b)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得到及时、彻底和有效的调查;在适当情况下,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康复;

(c)确保适用国内立法,从而确保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和供词不被采用;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特别是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医学专家、法医专家以及国民警卫队、武装部队和其他安全部队官员的培训;

(e)收集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随后的起诉、定罪和判决的准确数据,并公布这些信息。

移民和寻求庇护者

32.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指控称,移民,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遭到侵犯,包括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强迫失踪、勒索、贩运、杀害和其他罪行。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最近实施的移民政策表示关切,该政策涉及拘留的广泛使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武力的经常使用。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拘留政策导致移民走更危险的路线,增加了他们成为犯罪受害者的风险。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2019年出台的《移民保护议定书》,该议定书要求在美利坚合众国寻求庇护的人在庇护程序期间必须留在墨西哥境内,从而使一些人面临遭受绑架和勒索等侵权行为的危险。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明显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和诉诸司法的机会非常有限感到震惊。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儿童,特别是孤身移民儿童遭到拘留,并且被剥夺了适当的保护和援助(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33.缔约国应当

(a)确保对侵犯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人权的所有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起诉犯罪人,如果认定其有罪,则判处适当的刑罚;

(b)避免对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实施行政拘留,优先考虑非拘留替代办法,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时间尽可能短,不剥夺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者的自由,不将移民家庭分开;

(c)确保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儿童,在适当条件下获得保护和援助,并获得基本服务;

(d)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惩罚人口贩运,并确保其采取的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e)确保寻求庇护者获得法律援助,并有权启动上诉程序;

(f)为移民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边境工作人员实施涵盖《公约》、国际庇护标准和人权的培训方案。

Arraigo (未经指控的预防性拘留)和强制性审前拘留

34.尽管缔约国代表团表示,已经在法律框架中废除arraigo (预防性拘留)的做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种形式的拘留仍在使用,因为废除的修正案尚未提交参议院和州立法机构批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强制性审前拘留的使用,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2019年4月颁布的一项宪法修正案将这一做法扩大到适用其他罪行。委员会同样对大量人员被审前拘留感到关切(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35.缔约国应遵守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尽快完成宪法修订进程,以便从缔约国的法律秩序中消除arraigo(预防性拘留)的做法(CCPR/C/MEX/CO/5,第15段)。缔约国还应在法律和实践中取消强制性审前拘留。缔约国应根据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大幅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并确保其始终考虑使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的可能性,并且审前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在特殊和合理的基础上,在绝对必要时使用,且时间尽可能短。

拘留条件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过度拥挤程度尽管有所改善,但仍然严重,这导致还押囚犯和被定罪囚犯没有分开关押,生活条件恶劣。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了缓解过度拥挤情况,囚犯被多次转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往往影响被拘留者的辩护权,并限制了他们与家人的联系。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只有一个被拘留者中央登记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该系统效率低下,登记册中没有关于被拘留者的全面详细信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儿童与母亲在监狱中度过的时间过长,并且缺乏管理这一领域的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37.缔约国应当

(a)实施有效措施,减少过度拥挤现象,尤其是联邦实体监狱的过度拥挤现象,特别是通过推广非监禁拘留替代办法,如保释和软禁;

(b)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获得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所有监狱设施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国家刑事执行法》的规定;

(c)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年龄、性别和拘留原因将囚犯分开关押,并打击监狱设施中的囚犯自治;

(d)通过明确的指导方针处理拘留设施中儿童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并确保他们的生活条件不损害他们的身体、心理、道德和社会发展,并保护他们免遭暴力;

(e)有效执行《国家拘留登记法》,确保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相关方能够查阅登记册。

军事管辖

38.委员会欢迎2014年对《军事司法法》提出的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军人对平民实施的虐待必须在普通刑事法院进行审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随后对《军事刑事诉讼法》和《军事司法法》进行了修订,赋予军事检察官和法官广泛的权力,可在没有普通法院所签发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监听私人通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39.缔约国应修订《军事刑事诉讼法》和《军事司法法》,以确保所有涉及侵犯人权的案件都在民事法院审理,并且军事刑事司法系统不干涉受害者为平民的案件。遭受军官侵犯人权的受害者必须获得有效的补救。

司法独立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和私人行为方经常试图干预司法和公诉机关。委员会对削弱法官和治安法官工资保护的措施尤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立法修正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会损害司法机关和公诉机关在任命、调动、晋升、纪律程序和终止职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官和治安法官在任意指控腐败和点名羞辱运动中受到攻击,对做出违背政府利益决定的法官采取不必要的纪律措施,或将他们调职(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41.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法官、治安法官和检察官的完全自主、独立、公正和安全,确保他们开展工作时不会受到来自其他机构,包括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的不必要的压力和干预,并确保在对他们启动纪律程序时,所有司法和正当程序保障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缔约国应确保与各利益攸关方广泛讨论源自司法机构的法律草案,并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司法机构和公诉机构中负责任命、调动、晋升、惩戒和终止法官职位的行政机构主要由同行选举的法官和检察官组成。

表达和结社自由

4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人权维护者和记者面临严重恐吓和暴力,包括致命暴力。委员会欢迎建立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机制,但感到关切的是,为该机制和州一级保护机构分配的资源不足;缔约国没有一项全面政策来促进实施有效保护和预防措施;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未能采取包含性别观点的多层面方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犯下罪行的人有罪不罚的现象非常严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设立专门单位来处理针对人权维护者的犯罪行为,而且负责侵犯表达自由罪行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未能有效应对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结果是被定罪的人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将表达思想和意见定为非法行为的法律条款在墨西哥仍然有效,特别是在个别州一级,而且这些条款被用来将记者、举报人和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土著权利维护者、环境权利维护者以及经济发展项目和大型项目的反对者(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机制以及国家一级的保护单位,为其工作分配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活动,采取响应行动和预防性行动来处理结构性风险因素,并组织活动提高公众对该机制工作合法性的认识;

(b)加强负责执法和司法的机构以及负责内部监督的行政机构,以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袭击事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援助和全面的赔偿;

(c)确保关于正当程序的保障在人权维护者和记者被指控犯罪的案件中得到维护;

(d)确保对见解和表达自由权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严格要求。

土著人民权利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报告证明,在土著人民领土上进行的大型项目中,未事先得到受影响土著人民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就发放了勘探和开采活动许可证。委员会注意到修订立法,包括《宪法》以保障磋商权的提议,但感到遗憾的是,一些司法裁决是基于对磋商原则的限制性解释,而命令开展磋商的其他法院裁决没有得到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用于确定哪些人民应被视为土著人民的标准得到非常狭隘的解释,以此作为不进行磋商的理由(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45.缔约国应确保与相关土著人民真诚地进行有意义的磋商,以便在采取或实施任何可能影响其生活方式和/或文化的措施之前,事先获得他们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缔约国还应确保在通过任何与磋商相关的监管文书之前,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促进、保护和承认土著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与土地、领土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基于他们归属于土著社区或民族的权利以及他们决定自己身份和归属的权利来解释哪些人被视为土著人民。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群体成员和土著人民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两年内,即2021年11月8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9段(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第23段(有罪不罚)和第43段(表达和结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8.按照委员会计划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5年提交报告之前收到委员会的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这份问题清单的答复,这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7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