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FA/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布基纳法索

1. 委员会在2010年1月13日举行的第1462和1463次会议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FA/3-4),并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0和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BFA/Q/3-4和Add.1);报告和答复使得人们对于缔约国的儿童状况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委员会还欣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坦率的对话。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欣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

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相关做法的第029-2008号法令(2008年5月15日);

关于公布《劳工法》的第028-2008/AN号法令(2008年5月14日);

关于生殖健康的第049-2005/AN号法令(2005年12月22日);

关于司法组织的第28-2004/AN号法令(2004年9月8日)。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12月3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12月30日);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12月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7月23日);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6年6月9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10月10日);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4年4月16日)。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儿童全面发展国家政策》、《关于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战略框架》(2006年至2010年)和《2007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且设立了残疾人平等机会多部门委员会和国家禁止割礼委员会(SP/CNLPE)。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委员会2002年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93)。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在结论性意见中的一些关注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处理或者实施。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在第二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但是没有实施或者没有充分实施的建议,特别是关于儿童的定义、为儿童拨出资源、早婚和强迫婚姻、警察机构虐待儿童、忽略和虐待儿童以及童工等问题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充分采取后续行动。

立法

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儿童权利领域中进行了大量立法改革,并且根据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建议(CRC/C/15/Add.193,第8段),制定了《儿童法》。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儿童法》草案没有包括《公约》中的所有原则和规定,而且局限于违法儿童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实施了某些习惯法以及执法不力,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仍然受到负面影响。

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加快制订和通过《儿童法》,并且确保这项法律包括《公约》中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对于执法的认识并且更加有效地执法,在继续实行习惯法的社区中尤其如此。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为《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国家行动计划》常设秘书处拨出了更多的人力资源,但是仍然对秘书处预算不足以发挥其协调作用的情况表示关注。

11.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93,第12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为协调机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对缔约国8年迟迟未能通过新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10月通过的《2008年至2017年推动儿童成长战略准则框架》已经成为新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对于尚未实施这个框架的情况表示关注。

13. 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立即实施《2008年至2017年推动儿童成长战略准则框架》。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更加详细地说明为实施这个框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独立监测

1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09年12月21日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对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改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家人权委员会资金的来源和数额、委员会成员的提名、任命和罢免程序以及该委员会同行政部门的关系可能会影响到这个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 。

15.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问题的原则(《巴黎原则》),审议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结构和职能;使得该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包括儿童权利,并且授权该委员会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拨出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且争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划拨资源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的预算拨款日益增多,但是委员会仍然对于很少预算资源用于实施《公约》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社会行动和国家团结部门的经费不到国家预算的1%。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没有为儿童拨出专用经费,缔约国仍然无法监测其预算拨款的影响。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本来可以用于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继续被腐败分子挪作他用。

1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以便:

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的比例;并且在这一方面确保(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提供适当的人力资源,并且保证继续优先执行关于为儿童生存、发展、保护和福利提供社会服务的政策;

通过对于儿童预算经费的划拨和使用实施追踪制度,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使用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从而使得在儿童问题上的投资情况透明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使用这种追踪制度,就任何部门的投资对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影响进行评估,从而估算这种投资对于男孩和女孩的不同影响;

通过公共对话和参与(特别是儿童的对话和参与)确保透明化的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确保地方政府实施适当的问责制;

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或者特别弱势的儿童以及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的社会措施(例如:出生登记、教师和医务工作者的培训)的情况确定战略性的预算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确保这些预算额;

加强其反腐败机制,实施现有的打击腐败的法律,对于腐败分子侵占预算资源(特别是用于儿童的预算资源)的案件进行调查和提出起诉;

在实施这些建议方面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国际组织提供援助。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2年建立了永久性的数据收集制度,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这项制度目前尚未运作,因为缔约国的报告反映出,缺乏在《公约》所覆盖的所有领域中最新的、全面的和分列的数据和信息。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没有利用2006年人口普查来收集关于儿童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的数据。

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伙伴的支持下继续加强其数据收集制度,并且将这类数据用作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的基础,用于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93,第18段):有关数据应当包括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并且根据性别、年龄以及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分列,重点是弱势群体的儿童,其中包括:遭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违法儿童、童工以及流浪儿童。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已经为宣传《公约》采取了措施,多数儿童仍然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除其他外,为法官、律师、警察、军队以及传统领导人提供的培训仍然是不足的。

2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使用当地语言广泛宣传《公约》,以便确保《公约》的规定家喻户晓,并且为儿童及其家庭所理解;

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各级学校的课程;

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充分的和系统的培训;

定期评估其提高认识活动的影响。

同民间社会的合作

2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确信必须更好地协调在儿童权利方面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常设秘书处对于所有在这个领域中工作的组织和协会缺乏一种全面的观点。

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制定关于所有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国家行为者的名录,并且系统地动员各个社区和民间社会(包括儿童组织)参与所有阶段的实施《公约》的工作。

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4. 委员会对于在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7岁)方面的差别表示关注;并且注意到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将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降低到15岁。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规定男子和女子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均为18岁,并且将早婚和强迫婚姻定为一项罪行。

2.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6.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表达过的关注:在缔约国实际上仍然存在针对最弱势群体儿童(例如: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的歧视,其中女孩往往受到更为严重的歧视。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审查、监测和确保关于保障不歧视原则的法律的实施,并且充分执行《公约》第2条,采用一种积极的和全面的战略,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基于性别、人种、宗教或者任何其他理由的歧视以及针对所有弱势群体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8.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反映在一些有关儿童问题的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之中;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缔约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在作出决定和制定有关儿童问题的政策和计划时,如何考虑到这项原则并且加以有效实施。

2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第24条第2款以及第44条第6款)的一般性措施问题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以便确保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或者机构实行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系统地考虑其决定和行动如何影响儿童的权利和最大利益,例如:拟议中的或者现有的法律、政策、行政决定或者法院裁决(包括同儿童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会间接影响到儿童的法律、政策、决定以及裁决)。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

30. 委员会对于经常发生车祸使得儿童受害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了举措,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所采取的举措不足以解决问题。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系统地实施现有的条例和开展针对家长、儿童和一般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计划,加紧努力减少车祸受害儿童的人数。

尊重儿童的意见

32.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尊重儿童意见的信息;法律上没有承认这项权利,在学校和社区中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关于儿童的错误观念和社会态度继续对儿童权利,特别是儿童在家庭、学校以及社区中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在国家一级所作出的所有重要决定都经过同国家儿童议会的协商。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据报道,每年一次的协商只是一种形式;儿童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儿童议会的工作。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进一步注意所有儿童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和部门、社区以及整个社会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其重点是性别模式化概念和家长制观念,因为这些概念和观念严重限制和破坏女孩享有这项权利;

将这项权利纳入所有关于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并且建立明确旨在促进儿童参与的机制;

制定具体的和明确的准则,确保在正式的政治进程和决策过程中考虑到儿童议会提出的意见;

将儿童议会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和民主的机构,并且建立地方各级的儿童议会;

对于儿童提出的建议作出充分答复;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3.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推动出生登记作出了重大努力,特别是在2009年开展了活动,宣布该年为普遍和免费出生登记年,但是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主要由于同登记部门相距太远;这些部门的资源不足以及出生登记需要交费,全国三分之一的儿童仍然没有在出生时进行登记。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缔约国境外出生的儿童可能没有出生证明或者其他替代证明,从而可能影响他们获得社会服务。

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在基层设立登记办事处并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在全国(包括最边远地区)建立长期和有效的国家出生登记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出生登记的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向难民儿童颁发出生证;确保未经登记的儿童也能获得社会服务。

获得适当的信息

36.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包括农村地区)为儿童开设了一些图书馆。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仍然很难获得适当的信息,因为信息主要是通过多数儿童所不懂的法语传播的。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为了保障残疾儿童获取信息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儿童通过互联网接触到越来越多的不适当的或者不雅的资料。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本国所有语言向儿童提供适当的信息,并且特别注意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儿童,其中包括:女孩、残疾儿童以及居住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7条(e)款考虑通过具体的法律和制定适当的准则,以便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利的信息和资料的影响。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8.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就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警察或者宪兵拘留设施的状况以及执法人员所使用的方法的建议(CRC/C/15/Add.193,第30至31段)采取后续行动;这种情况目前仍然有报告,并且构成了严重违反《公约》第37条(b)款的行为。委员会还对在缔约国的一些拘留设施中儿童继续同成年人一起拘留的情况表示严重关注。

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虐待儿童的执法人员(包括监狱警卫),并且建立独立的、对于儿童问题敏感的和容易实施的制度,以便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委员会在提到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时,还吁请缔约国立即为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建立独立的设施,其中包括以儿童为中心的工作人员、政策和做法,并且确保儿童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和其他方面的适当援助。

体罚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教育部向下属学校发出了关于强调体罚不利后果的通知以及设立了禁止教育领域暴力国家委员会,但是十分关切地指出,儿童经常遭到教师的殴打、鞭打、污辱和羞辱。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存在现有的法律,替代性照料机构、劳动场所以及家庭仍然继续广泛使用体罚,而且还是合法使用。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根除体罚,特别是要:

依法明确禁止在家庭和所有培育儿童的场所实施体罚,并且确保有效实施这些法律;针对虐待儿童的责任人系统地启动法律程序;

开展全面的研究,评估体罚的根源、性质和严重程度;

就体罚的有害影响开展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以便改变公众对于这种做法的态度,并且推动正面的、非暴力的、参与性的培养儿童和教育形式;

确保针对体罚实施教育计划,强调体罚对于儿童权利和心理的影响;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者有辱人格的处罚形式(第19条、第28条第2款、第37条以及其他条款)的权利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关于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联合国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8年开展了关于针对儿童和妇女暴力问题的国家调查,但是对于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虽然这些调查表明在缔约国(特别是在家庭环境中和学校中)普遍存在暴力行为,但是政府应付针对儿童暴力的能力仍然是非常有限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已经出现了新形式的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的性行为、儿童色情制品、网络犯罪以及流动的皮条客。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优先消除一切形式的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关于联合国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实施该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考虑到西方国家同中部非洲举行的区域协商会议(2005年5月23日至25日在巴马科举行)的成果和建议。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尤其注意以下建议:

坚持一切形式的针对儿童的暴力

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承诺和行动

推动非暴力的价值观念和提高认识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人员的能力

确保问责制和制止有罪不罚现象;

(b)将该研究报告的建议作为一项工具,与民间社会共同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动员儿童参与,以便确保保护所有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暴力,同时加强旨在防止和制止这种暴力和虐待的具体的和有时间限制的行动;

(c)同儿童基金会和其他伙伴合作,为儿童提供3位数的和24小时开通的国家帮助热线电话;

(d)在这一方面争取秘书长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高专办、禁毒署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提供技术援助。

4.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组织了关于《国家家庭生活教育方针》的辩论,同时在2009年7月通过了《国家性别政策》。然而,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CEDAW/C/BFA/CO/4-5,第27段) 中表达的关注意见;该委员会对于在缔约国普遍存在的歧视妇女和对儿童(尤其是女孩)产生负面影响的家长式态度以及根深蒂固的模式化概念、习俗和传统表示关注。这些习俗和传统包括:儿童完全属于其父亲、一夫多妻制、寡妇与亡夫兄弟结婚、姐妹同婚、嫁妆以及阻止妇女拥有土地和继承其丈夫的财产。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表示关注。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实施其《国家性别政策》,加强其《国家家庭生活教育方针》;为儿童和家长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反对关于妇女和女孩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问题上的歧视性习俗、传统和模式化态度;推动父母平等分摊责任。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法律和行政措施,开展关于一夫多妻制对于儿童不利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反对一夫多妻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家庭暴力。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 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理事会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儿童和安置困境中的青少年提供了服务;在2008年在首都为被遗弃的儿童和孤立无援的单身母亲开办了一个新的接待中心,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特别是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新生儿被遗弃和10几岁的怀孕少女被赶出家门,缔约国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越来越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多数照料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机构是私营的,接受政府的经费和监督十分有限;

负责照料孤儿和其他弱势儿童机构的开办、运作和监督的法律框架还没有获得通过;

越来越多的儿童被安置在这些机构之中,而不是在家庭式的环境之中;

缔约国为支持家庭和孤儿院而提供的资助和经费十分有限。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制定有效的替代照料战略和监测制度,考虑到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大会第64/142号决议中所载的《儿童替代照料准则》;

立即制定和通过负责照料孤儿和其他弱势儿童机构的开办、运作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并且确保定期审查和检查所有孤儿院和儿童收容院;

推动和支持为被剥夺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家庭式的替代照料(包括收养),以便减少对于机构化照料的依赖;

为照料人员以及替代照料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经费和培训(包括有关《公约》条款的培训)。

收养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重要措施,以便制止将儿童当作佣人使其遭受各种形式的虐待和暴力的做法(confiage)。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实施布基纳法索作为缔约国的《关于保护儿童及跨国收养合作问题的第33号海牙公约》方面(特别是在辅助性原则方面)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没有就关于在评估中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必要性以及就在亲生父母同意收养之前的最短时限作出法律规定。

49.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93,第35段):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confiage的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推动国内收养,并且确保遵守“辅助性原则”,只在国内收养毫无可能的情况下,才考虑跨国收养。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使得其国内法律同《关于保护儿童及跨国收养合作问题的第33号海牙公约》保持一致。

忽视和虐待

50.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在家庭环境中普遍存在对于儿童的忽视和虐待;没有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足够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在首都瓦加杜古为遭受虐待的儿童设立了一个接待中心,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特别关注:没有制定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没有为儿童提供适当的投诉程序;以及只有极少数儿童获得心理治疗、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的案件之中,没有对任何人提出起诉,虐待儿童的责任人仍然逍遥法外。

5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评估忽视和虐待儿童的严重程度、性质和根源,以便制定全面的战略;

制定一种包容性的和以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框架,解决忽视和虐待儿童以及家庭暴力的问题;

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确保实施一种便于儿童的有效制度,用以接受、监测和调查关于忽视和虐待儿童的报告;

立即调查关于忽视和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且对肇事者进行制裁;

开展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和打击忽视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确保为遭受忽视和虐待的儿童提供心理和法律援助。

5.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至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一项法律和一项战略,并且在2005年设立了残疾人平等机会多部门委员会。然而,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向残疾儿童提供资助和上学机会作出了努力,但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残疾儿童仍然很难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教育和就业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促进残疾人权益联合会的强烈主张,在2006年人口普查中仍然没有收集关于残疾人的数据,没有就残疾的原因开展研究,因此阻碍了关于预防和适当照料问题的有效规划。

53. 除了通过关于残疾人的法律和战略以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仔细审查和实施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93,第47段),并且:

开展研究,评估缔约国内残疾的性质和根源;

确保在制定关于残疾儿童的政策和计划时使用足够的和全面的数据;

审查残疾儿童在获得适当的医疗、教育服务以及就业机会方面的处境;

拨出足够的资源加强为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支持其家庭和培训这个领域中的专业人员;

加强正规教育体系中的包容性的政策和方案,培训教师以及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方便;

向民众宣传残疾儿童的人权;

争取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援助;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医疗和保健服务

5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其中包括:通过了《(2001年至2010年)国家健康发展计划》,并且增加了用于发展医疗部门的资源;这些情况,除其他外,导致降低了母婴死亡率;改善了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并且使得儿童获得更好的免疫。然而,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

母婴死亡率仍然很高(虽然有所降低);

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预防的和可以治疗的疾病,例如:疟疾、呼吸道疾病、腹泻以及可以通过接种疫苗预防的疾病;

在全国,特别是在北方地区,普遍存在营养不良症;

医疗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不广,质量不高;贫困的和弱势群体无法充分使用医疗卫生服务;

只有19%的6个月以下的婴儿完全由母乳喂养。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卫生部门拨出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居住在最边远地区的儿童)平等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其中包括:

继续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和保健服务,重点是发展初级医疗服务;

加紧努力继续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特别是突出预防措施和治疗,其中包括接种疫苗;改善营养和卫生状况;提供更多的洁净饮用水以及预防传染病和疟疾;

加紧努力进一步降低全国的产妇死亡率,其中包括采取具体行动防止产后出血和其他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坚持免疫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改进外联活动和为“遗漏儿童”进行疫苗接种,在所有卫生部门有效实施全套的综合干预措施;

确保社会所有阶层了解并且获得关于儿童健康和营养的基本知识,其中包括6个月以下的婴儿完全由母乳喂养的好处;

争取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提供技术合作。

青少年健康

5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青年政策》(2008年)、关于生殖健康的第049-2005/AN号法令(2005年12月22日)以及关于改善青年人健康状况的计划(2004年至2008年)。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大量少女因为私下不安全的堕胎而死亡;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患上性病(其中包括艾滋病)。

57.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所涉的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CEDAW/C/BFA/CO/4-5,第36段)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改进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提供的服务,其中包括:计划生育;改进避孕服务;推动针对男孩和女孩的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少女怀孕和性病传染。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堕胎的法律,以便特别保障怀孕少女的最大利益。

有害的传统做法

5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高层领导人对于同女性割礼(FGM)进行的斗争作出了承诺并且采取了辅助性举措,其中包括设立国家帮助热线电话。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FGM仍然普遍存在;女婴FGM现象有所增加(尤其是在缔约国的北部);很少对于迫使儿童接受FGM者进行制裁。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尽管在缔约国发生大量早婚和强迫婚姻事件,但是很少采取措施防止、禁止和惩处这些做法。

59. 委员会呼吁请求缔约国:

坚持努力在全国范围内根除FGM,特别是通过更好地协调关于反对FGM的活动,确保违法者受到起诉和适当的惩罚;继续努力提高民众的认识,改变关于FGM的文化观念;

加强同本地区邻国的合作,打击FGM;

除其他外,通过和实施适当的法律,采取措施确保禁止对于儿童有害的传统婚姻做法(其中包括强迫婚姻);

特别针对当地的传统领导人开展关于早婚和强迫婚姻对于儿童(特别是女童)不利影响的宣传运动;

为逃避早婚和强迫婚姻的女孩提供庇护场所。

艾滋病毒/艾滋病

6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战略框架(2006年至2010年)》;设立了由总统本人领导的国家消除艾滋病毒委员会以及通过了《孤儿和弱势儿童问题战略框架(2005年至2014年)》。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艾滋病发病率不断下降,但是仍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

由于缺乏医疗设施以及家长不愿意让其子女接受检验,只有10%的受到艾滋病毒感染的儿童获得治疗;

采取措施预防母婴传染艾滋病毒的人口比例仍然很低;接受艾滋病毒早期诊断的婴儿人数不多;

儿童艾滋病毒携带者仍然受到歧视;

在制定《孤儿和弱势儿童战略计划》之前没有收集关于艾滋孤儿(包括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的确切数据;

为孤儿和弱势儿童提供服务的部门之间协调不力;

没有向儿童、青少年以及家长充分宣传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包括艾滋病毒传播方式和使用避孕套等预防措施)的知识。

61. 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普遍地和免费地提供抗病毒治疗;

加强关于扩大设施和医疗培训的措施,为受到艾滋病毒感染的儿童提供诊断和治疗;

加紧努力消除针对受到艾滋病毒感染和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歧视;

在全国加强加紧努力预防母婴传染艾滋病毒,改进避孕工具的提供;

采取措施收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在缔约国蔓延情况以及艾滋孤儿的分列数据,并且将其用于制定、实施和监测有关政策和方案;

特别通过确保更加重视儿童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动员儿童参与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计划;

改进艾滋孤儿的保护和预防。

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通过了《保护和促进家庭生活的国家行动计划》;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加速发展的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很大一部分儿童和家庭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社会保护制度;现有的社会援助方案的覆盖面十分有限。

63. 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农村和城市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委员会建议,将促进和保护所有儿童权利的工作完全纳入关于加速发展的战略;优先制定社会安全制度;优先向贫困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援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实施其加速发展战略的确切信息。

6.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为期十年的基本教育发展计划;在2009年制定了国家职业培训和指导方针;继续增加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从而改进了学校基础设施、教师招聘以及小学入学和学前教育,同时取消了学杂费。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小学入学率仍然很低;

只有2.8%的国民生产总值用于教育部门,学杂费仍然有学生家长承担,因而影响到儿童有效接受教育;

儿童在学校中受到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暴力,特别是女孩可能会遭到教师的性虐待;

中学的入学率仍然极低;

在接受教育机会方面,各省之间、城乡之间以及男孩和女孩之间仍然存在明显差别;

师生比例还没有下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文盲率仍然十分之高;

只有少数儿童才能获得职业教育和培训;

早期教育计划的学生和设施的数量极低。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特别通过建造新的学校;扩大教育基础设施以及招聘和培训更多的教师,加紧努力确保为所有儿童实现小学义务教育;

通过进一步增加教育部门的拨款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确保公共教育制度获得足够的经费;

制定旨在预防学校暴力行为的战略,鼓励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发现和报告儿童遭到虐待的情况,确保全面暗访学校设施和广为宣传所开展的调查;

继续采取措施提高中学入学率,便利儿童获得中等教育;

减少各省儿童在充分享有教育权利方面的差别;

增加职业培训机构,保证退学儿童也有接受培训的机会;

确保全国所有地区提供更多的儿童早期发展教育的计划和设施,其中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和培训家长的计划;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关于落实儿童早期发展教育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7.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至36条、第37条(b)至(d)款、第38至40条)

遣返回国的儿童

66.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帮助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从科特迪瓦遣返的几千名儿童及其家庭。委员会关注的是:已经遭受多种形式心理创伤的遣返儿童没有获得心理援助。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主要由于其家庭在缔约国很难获得土地,遣返儿童极为贫困而且严重营养不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还有:由于家庭解体,大量遣返儿童生活在收养家庭之中,从而使得他们遭到各种形式的暴力和忽视。

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帮助遣返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会,特别是要:

向社会服务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它们有效支持遣返儿童的心理融合;

确保遣返家庭获得土地,使他们过上充实和体面的生活;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对于遣返儿童的歧视,并且推动他们融入社区;

在这一方面争取难民高专办、儿童基金会以及卫生组织的援助。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公布《劳工法》的第028-2008/AN号法令(2008年5月14日)。这项法律规定16岁是从事任何形式职业或者劳动的最低年龄,从而同完成义务教育时的年龄保持一致。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剥削童工在缔约国是一种通常的做法,因为47%的5岁至14岁的儿童都属于经济活动人口,其中多数人在农业部门劳动;

普遍存在偷运和贩运儿童以供棉花农场剥削的做法;儿童在这些农场中使用有害的杀虫剂;

儿童继续在极为危险的条件下(特别是在金矿中)劳动;儿童仍然充当家庭佣工,在这种情况下女童往往遭到多种形式的虐待;

没有任何机制保护在非正规部门中劳动的儿童;

2008年制定的关于禁止童工的行动计划仍然没有获得通过;

劳动检查部门和警方缺少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合格的工作人员、足够的经费以及培训。

6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通过2008年制定的关于禁止童工的行动计划;

优先解决儿童家庭佣工以及在棉花农场危险条件下劳动的儿童的危险处境问题;

使得其国内法律符合劳工组织《关于允许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以及《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问题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同时启动旨在保护童工(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劳动的儿童)的机制;

加强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劳动检查,以便确保有效实施关于童工的法律;

继续争取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提供援助。

流浪儿童

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非机构化教育行动》(AEMO);这是一项为在缔约国主要城市中流浪的男孩提供援助的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积极行动,设立了禁止儿童乞讨国家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在城市中的流浪儿童越来越多,而且他们很难获得卫生、教育和其他方面的社会服务;

流浪儿童遭到警察暴力、性虐待和经济剥削;

在城市中流浪的女孩无法从AEMO保护计划中获益;

拨给AEMO计划的资源不足,从而影响到对于流浪儿童的有效保护、康复以及社会融合;

越来越多的贫民区儿童在宗教领导人的逼迫下在街上乞讨,或者被贩运到邻国乞讨;

家长以传统为借口派出孪生儿童在街头乞讨。

7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研究产生流浪儿童现象的根源和严重程度,并且确保:

向流浪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衣服、住所、医疗以及教育机会,其中包括职业培训和生存培训,以便支持他们的全面发展;

向流浪儿童提供保护,使其免遭警察暴力,同时帮助他们同其家庭和解;起诉和惩处对流浪儿童使用暴力的责任人;

AEMO向所有流浪男孩和女孩提供保护、康复和融入社会服务;

为有效实施AEMO计划提供更多的资源;

禁止儿童乞讨国家委员会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以便制止迫使儿童在街头乞讨的做法;

将强迫儿童乞讨的宗教领导人和家长以及虐待这些儿童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性剥削和性虐待

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并且通过了关于禁止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禁止针对儿童的性暴力)。但是,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缔约国的所有省份儿童卖淫现象都有所增加;越来越多的儿童从农村和邻国被贩运到城市以供性剥削。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极为关注:对于同儿童发生性行为者的处罚极轻。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解决儿童卖淫和贩运儿童以供性剥削的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于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责任人受到与其罪行相符合的有效处罚;

确保为性剥削或者性虐待的受害儿童提供免费的、对于儿童问题敏感的投诉机制,支持儿童谴责性虐待;

根据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8年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以及其他关于这个问题的国际会议的成果,继续实施旨在帮助受害儿童预防、康复和社会融合的适当政策和计划。

贩卖、贩运和绑架

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相关做法的第029-2008号法令(2008年5月15日)以及《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2007年4月)。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同邻国签署了一些多边合作协议;建立了警戒和监督委员会;受害儿童被截获救和贩运人口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的情况日益增多。然而,尽管这些努力,委员会还是注意到:

在缔约国内仍然普遍存在贩运儿童以供家庭奴役、性剥削、以及在金矿、石矿和农业等部门中的强迫劳动;

在确认贩运人口受害者(包括被迫卖淫的妇女和女孩)方面,警察没有显示出任何系统的努力;

对于贩运儿童的犯罪分子判刑很轻;

一些外国受害者在遣返回国后遭到折磨或惩罚,但是没有向他们提供法律替代办法;

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2007年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特别通过支持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作出的努力,采取提高认识的教育措施,防止和消除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现象;

特别通过培训警察和政府社会工作者确认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确保适当调察有关贩运儿童的案件;

确保系统地起诉犯罪份子和判处其适当的刑罚;

为遣送回国后可能会遭到折磨或惩罚的外国受害者提供法律替代办法,并且建立区域性的预防和应付机制(包括全面的数据收集);

为全面实施《关于禁止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资源;

加紧努力,帮助所有遭到贩卖或者贩运的受害儿童进行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康复;

为儿童建立一个3至4位数字的、免费的、24小时开通的全国帮助热线电话,为最边远地区的儿童设立一个外联部分;同时确保为热线电话的有效运作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少年司法

7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司法组织的第28-2004/AN号法令(2004年9月8日);任命了两名少年司法法官;分别在Bobo-Dioulasso的上诉法庭和上诉法院设立了少年司法法庭;并且建立了保护儿童行动队。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少年司法法官没有经过足够的培训;由于没有关于少年司法制度运作的程序,少年司法法庭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委员会还对于违法儿童的以下遭遇表示关注:

在缔约国内仍然在成人法庭上受讯;

很少获得法律援助,因此在诉讼初期无法从法律援助中获益;

可能被警察拘留几个星期之久;

往往被长期审前拘留;

可能被判处长达20年的徒刑;

仍然同成年人一起被拘留在警察局和拘留设施之中;

在拘留期间失去同其家人的联系,尤其是那些由于当地没有拘留设施而被关押在远处的违法儿童;

很少能够从监狱为便于犯人重返社会而采取的教育措施中受益。

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7条(b)款、第39和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继续努力改进少年司法制度。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立即通过在Ouagadougou和Bobo-Dioulasso 的新的少年司法制度运作所必需的议事规则;在所有省份建立特别法官制度;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在各省建立少年法庭之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法官审查关于儿童的刑事案件;

确保公共检察官和法官积极监测警察拘留和逮捕儿童的情况;

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采用,时间尽可能最短;并且定期审查,以便确定是否可能予以撤消;

立即通过关于实施2001年法律援助法令的细则,并且保证在诉讼初期提供足够的法律援助;

确保只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实施审前拘留;对于其他罪行使用替代性措施;

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措施,将儿童从成年人的拘留设施中撤走;

确保儿童在拘留期间与其家人保持联系;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能够使用教育、医疗和娱乐设施;

针对儿童犯罪采取多方面的预防措施(例如:加强家庭和社区的作用),以便帮助消除导致儿童触犯刑法的社会条件,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儿童遭到歧视;

请由禁毒署、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以及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在少年司法和警察培训领域中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8.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提交关于《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定期报告。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参加所有核心人权文书,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以便废除死刑;同时确保立即遵守、实施和履行报告要求,以便促进和改进对于人权的全面保护。

9.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向部长委员会、国民议会和地方政府转发这些建议,以确保充分落实,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0.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以缔约国的语言(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以及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与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的讨论和了解。

10.下次报告

81. 根据委员会所通过的关于报告期限的建议(在委员会第CRC/C/114和CRC/C/124号报告中也曾加以说明),同时注意到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将在审议其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两年之后到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9月29日(也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之日的18个月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不应超过120页(参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其要求,今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82.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2006年6月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关于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对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