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应于2014年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 本文件在印发时未经正式编辑。

[接收日期:2014年8月4日]

导言

关于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是由俄罗斯联邦劳动与社会保护部根据《公约》第 18 条,《关于缔约国编写报告的准则》 ( CEDAW/C/7 ) ,联合国第六十八届会议决议 “ 加强 和 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 ” ( A/RES/68/268 ) ,以及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结果的 结论性意见 编写的。

本报告中使用了俄罗斯联邦卫生部、俄罗斯联邦教育和科学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俄罗斯联邦农业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俄罗斯联邦体育和运动署、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联邦国家统计局、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妇女、家庭和青年事务委员会、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办事处提供的资料。

本报告包含了执行《公约》某些具体条款的材料 ( 考虑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审议结果的建议 ) ,俄罗斯联邦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信息,有关改善妇女状况方面取得的进步以及长期阻止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障碍的资料。最后附上 2010-2014 年通过的旨在改善妇女状况的法令清单和两性问题的统计数据。

本报告编写过程中采用了为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准备的科研材料、分析评论和国家报告。报告草案在俄罗斯劳动部下属性别问题协调委员会在妇女社会组织代表们的参与下进行了讨论,并在俄罗斯劳动部官方网站“性别政策”板块中予以公示。报告总计 19 751 个字。

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俄罗斯联邦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结果的 结论性意见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 ( 逐条 ) 审查

第一部分

第 2 条

结论性意见 第 10 和第 11 段

1.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5 条,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及标准以及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是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批准的国际条约确定了法律规定以外的规定,则应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2. 1995 年 7 月 15 日 第 101 -FZ 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同样对该条做了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法公认的准则和标准均是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3. 该联邦法第 31 条规定,应当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条款、国际法准则、《俄罗斯联邦宪法》、该联邦法以及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来认真执行国际条约。

4. 俄罗斯联邦应在国际条约生效之时起开始执行。

5. 《公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自批准之时起开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运用。

а)

6. 国家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和公务身份、居住地、宗教态度、信念、社会团体或其他情况如何。禁止任何形式的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9 条第 2 和第 3 款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及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机会”,因此保护妇女权利是宪法调节的独立对象,它与整个权利和自由制度相统一。关于男女享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机会的指令着眼于妇女充分享有权利和自由,以及实现实际平等。

结论性意见 第 12 和第 13 段 ( 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草案 )

7. 该法律草案于 2003 年 4 月 16 日 由国家杜马在一读时通过。草案内容在国家杜马妇女、家庭和青年事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公示:

http://asozd2.duma.gov.ru/work/dz.nsf/ByID/F3D6BDD031BFF0D7432571BB0056AD60?OpenDocument

8. 在国家杜马第五次召集工作期间 ,妇女、家庭和青年事务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完成了法律草案,多次提交专家和公众 审阅,在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公众院圆桌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但是与会专家和代表没能就法律草案的基本条款以及进一步推行法律草案的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国家杜马妇女、家庭和青年事务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根据 结论性意见 第 13 段编写的新版法律草案未能得到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支持,因为它只是仿效了现行法规,没有确定该法在俄罗斯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9. 2012-2013 年期间,众多公民、社会组织向国家杜马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呼吁,反对通过法律草案,将其视为对传统家庭价值的威胁。法案中使用的“ гендер 性别”和“ гендерный 性别的”概念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对,异议者们认为,俄语中没有类似词语。让公众对法律草案达成一致的工作将继续进行。

b )

10. 俄罗斯联邦法律中规定了 歧视的定义 ,同样适用于基于性别的歧视。 2011 年,《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新添加了第 5.62. 条“歧视”:即“因 性别 、种族、肤色、民族、语言、出生、财产、家庭、社会和公务身份、年龄、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社会团体或任何社会群体属性而侵犯公民的人权、公民自由和合法利益被认为是歧视”。

11.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都规定了对歧视的惩罚内容。

12. 刑事责任规定惩罚形式为 100 000 卢布以上 300 000 卢布以下或 1 至 2 年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款,或剥夺 5 年以下担任具体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的权利,或 480 小时以下强制劳动,或 2 年以下劳动改造,或 5 年以下强制工作,或 5 年以下监禁。行政责任规定对公民的惩罚形式为 1 000 卢布以上 3 000 卢布以下罚款;对法人的惩罚形式为 50 000 卢布以上 100 000 卢布以下罚款。

с)

1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实践中认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并不排除对特定种类公民法律调节的立法分化。 2001 年,法院认定在共同基础和优待条件下按照年龄和工龄设定不同退休年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 2007 年,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关于禁止对妇女处以终身监禁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性别平等的原则。

14. 性别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规范内容中不仅消除了对妇女的歧视,还相同程度地消除了对男性的歧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践中同样也反应了这点。 2005 年,法院认定《俄罗斯联邦劳动退休金法》第 28 条第 1 款第 1 项构成歧视并且违法了《宪法》,该条规定残疾儿童的母亲能在达到退休年龄以前获得劳动退休金,却排除了独自抚养残疾儿童直到其年满 18 岁的单身父亲提前获得劳动退休金的机会。

d )

15. 有关禁止歧视的规定实际包含在各个领域法律中 (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 3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投”的联邦宪制法律第 2 条;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联邦法律第 4 条;《政党法》第 8 条;关于“俄罗斯联邦内务机构的部门和对若干俄罗斯联邦法案进行修改”的联邦法律第 4 条;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 3 条,俄罗斯联邦《公民社会服务原则法》第 4 条等 ) 。

е)

16. 在回应怀孕妇女多次提出的关于投保人 ( 雇主 ) 未发放孕产补助金的问题方面, 2012 年根据《宪法》对关于“在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孕产期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进行了修改。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地方机构直接执行的孕产补助金和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发放依据清单中增加了:投保人在被投保人申请补助金当天停止活动;因投保人在信贷机构账户中的资金不够或者采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转账顺序无法发放补助金;在法院关于确定投保人未向被投保人发放补助金的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投保人的所在地和可以抵债的财产。这些修改大大降低了怀孕妇女的投诉。有关保护妇女权利机制的研究工作在 2014 年继续进行。

17.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在三读时通过了对关于“在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孕产期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进行修改的法律草案。此次修改加强了被投保人在社会保险基金地方机构获得保险所需的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首先提到了有年幼子女的妇女因雇主过失未能获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孕产补助金、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而被迫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法律草案引入了加强被投保人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的规定,包括制定申请、申诉、请求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以及在必要时在法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无法确定雇主所在地和可以抵债的财产的情况下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为了法院判定雇主未发放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孕产补助金、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的情况。

18. 2013 年, 对《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传播有关职位空缺的歧视性信息的行政责任。其中规定,禁止传播含有任何与职工业务素质无关的因性别、种族、肤色、民族、语言、出生、财产、家庭、社会和公务身份、年龄、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社会团体或任何社会群体属性及其他情况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或确定直接或间接优势的有关空缺职位或空缺职务的信息。行政责任规定对公民的行政罚款为 500 卢布以上 1 000 卢布以下;对 负责人的行政罚款为 3 000 卢布以上 5 000 卢布以下;对法人的行政罚款为 10 000 卢布以上 15 000 卢布以下。

结论性意见 第 14 和第 15 段 ( 对《公约》的认识 )

19. 有关《公约》的信息公布在俄罗斯劳动部的官方网站上 错误 ! 超链接引用无效。 ,包括 《 议定书 》 内容和向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提交申诉的程序 http://www.rosmintrud.ru/docs/others/44 。

20. 2011 年,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了《加强公民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领域国家政策的原则》,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免费法律援助”的联邦法律。 法律确定了公民在俄罗斯联邦获得免费专业法律援助的基本权利保障,建立国家和非国家免费法律援助制度的组织法律基础,对公民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活动的组织法律基础,特别是低收入公民、残疾人、有子女家庭、孤儿和无家长照顾儿童。上述文件旨在提高公民社会的法律文化和发展水平 ( 见第 40-42 项 ) 。

结论性意见 第 16 和 17 段 ( 法律申诉提交和审理机制 )

21. 1997 年关于“俄罗斯人权专员”的联邦宪制法律规定了向专员提交控诉的程序。可通过官方网站: http://ombudsmanrf.org/component/content/article/ 70/1460-2011-06-20-11-58-01 向人权专员提交控诉。

22. 人权专员的活动中包含了大量有关人权、保护形式和方法领域的法律宣传工作。他们向公民说明他们可以采用的保护形式、有权申诉的司法机构及其他机构,并提供其他法律咨询。向包括妇女在内的希望行使宪法权利向国际人权机构 ( 欧洲人权法院 、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 ) 提交申诉的公民提供援助。

23. 2013 年,人权专员共收到了超过 22 000 份有关侵犯人权和自由的各类申诉。其中一半以上 ( 占总数的 59.1% ) 宣称个人 ( 公民 ) 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其中 72.0% 与侵犯司法保护权和公证审判权有关。有关尊严权的申诉比例降低了 3.6% 。每六份关于侵犯个人权利的申诉中就有涉及拘留所和监狱关押条件的问题。人权专员没有收到关于妇女受到歧视的申诉。

24. 人权专员继续开展工作保护预算领域在职妇女 ( 女卫生员、保姆、清洁工、女看守等 ) 的社会经济权利;保护怀孕妇女和有家庭责任人员及时足额获得孕产补助金和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的权利。

第 3 条

25. 《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妇女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2 条,人类及其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尊重和维护人权和公民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宪法》第二部分 ( 第 17-64 条 ) 全部涉及人的权利和自由,并确定了应保护的广泛福利清单。基本权利不可剥夺,从出生起属于每个人,直接有效。权利和自由受到公认原则和国际法规的承认和保障。

结论性意见 第 18-19 段 ( 国家机制 )

26. 国家杜马妇女、家庭和青年事务委员会,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都包含了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这些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回答特定社会问题。

27. 妇女、家庭和青年事务或人口与家庭政策监督员下属各委员会和协会在 一系列俄罗斯联邦主体中开展活动,审理性别平等的问题。例如,在圣彼得堡政府下设立了性别平等政策实施协调委员会 ( http://gov.spb.ru/helper/social/gender/ ) 。在制定人口和家庭政策、就业政策、安全政策以及政党和公会组织活动中考虑到性别 因素 。 2003 年在车臣共和国设立了妇事务 委员会,其任务是提高妇女在车臣共和国的地位,促使妇女积极参与重建车臣的工作,并调整妇女的正常生活。

28. 2011 年,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颁布了 2011 年 3 月 22 日 第 227 号令,建立了由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性别问题协调委员会,俄罗斯劳动部 2012 年 12 月 20 日 第 611 号令确定了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并将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划分为俄罗斯劳动部和俄罗斯卫生部 ( 具体信息可查询俄罗斯劳动部网站 http://www.rosmintrud.ru/ministry/programms/8 ) 。

29. 在俄罗斯联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人口政策和居民社会保障部下设立了人口政策和性别平等问题处。

30. 为了推广对国家公务员的性别教育和该领域的科研工作,超过 150 家科研组织进行了性别问题专家培训。

31.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俄罗斯国民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下设立了国际独联体国家性别预算和管理中心。信息公布于网站 http://www.genderbudgets.ru 。

32. 为了在联邦层面进行性别研究,俄罗斯劳动部采用了为满足部委进行应用科研工作所需的国家采购机制。多年以来在联邦层面进行了各类性别研究,其中包括:《性别平等社会经济指数》 ( 2002 年 )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与俄罗斯联邦法律》 ( 2003 年 ) 。《依据中欧和欧亚国家公约评估方法对俄罗斯联邦执行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条款的评估》 ( 2013 年 ) ,部委在实践工作和编写俄罗斯联邦执行《公约》的定期报告时都运用了该评估结果。

33. 国内建立了体现男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地位的统计数据库,该数据库成为了性别分析的依据,使得在制定最佳社会人口政策、就业政策、落实男女平等权利与平等机会时能够考虑到男女的特殊性,例如特殊社会人口群体。

34. 俄罗斯统计局每两年出版一次的《俄罗斯联邦的妇女与男子》汇编中反映了性别统计的基本数据 ( 妇女与男子的人数,年龄结构,预期寿命,发病率,教育水平,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的高级人员和专家培训情况,妇女和男子在各类经济活动经济体、联邦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级主体机构、地方自治机构的就业情况,员工的工资水平,以及反映俄罗斯男女地位的其他信息 ) 。此外,性别统计还包含在俄罗斯统计局出版的以下汇编中 :《俄罗斯人口年鉴》 、 《俄罗斯的劳动与就业》 、 《居民经济活跃性》 、 《俄罗斯的社会情况与生活水平》 、 《俄罗斯家庭》 、 《俄罗斯卫生》 、 《俄罗斯教育》。信息公布于俄罗斯统计局网站“公告”板块中: ( http://www.gks.ru/wps/wcm/connect/rosstat_main/rosstat/ ru/statistics/publications/catalog/doc_1138887978906 ) 。

35. 2011 年加入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2012 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加入了《 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 2013 年批准了《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 》和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 。

36. 在扩大劳动者权利和加强保护领域批准了一系列劳动组织公约,包括:《 在雇主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 》 ( 第 173 号 ) ,《 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公约 》 ( 第 187 号 ) ,《带薪休假公约》 ( 第 132 号 ) ,《 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 》 ( 第 135 号 ) 。

37. 在承担执行国际条约职责的同时,俄罗斯联邦还遵守国际文书规定的监督和报告机制。作为上述众多文件的参与者,俄罗斯联邦力求全面执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38. 俄罗斯联邦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定期报告、《北京行动纲要》、千年发展目标、劳工组织公约等文件中坚定了对性别平等问题的态度。

39. 俄罗斯联邦力求最大程度地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委员会、劳工组织、欧安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审理履行国际义务报告后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性别平等领域的建议。

40. 为了在生活各个领域落实人权创造更多机会,对俄罗斯立法进行了定期完善。自 2011 年起,为了保证在编写联邦宪法草案时考虑到公众意见,所有制定好的涉及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发展领域国家政策基本方向的宪法和联邦法律草案都会提交公众讨论。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参加公众讨论的公民可以在该网站上了解已收到的关于法律草案的评论和建议。

41. 自 2012 年起确定了联邦权力机构公布正在制定的法规草案和其公众讨论结果的义务。

42. 经广泛公众讨论后通过的联邦法律有:《警察法》,旨在建立对警察遵守人的权利与自由的有效程序保障并加强对警察活动的社会监督;《关于俄罗斯联邦居民健康保护基础的法律》; 关于“俄罗斯联邦免费法律援助”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对 公民行使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免费专业法律援助的权利的国家保障;俄罗斯联邦《教育法》;《暴露于烟草烟雾环境和受烟草消费影响的公民健康保护法》以及《关于俄罗斯联邦居民社会服务基础的法律》等。

针对 结论性意见 第 15 段

43. 在落实法院活动开放性和透明性原则框架内,自 2010 年起保证公众可以获取有关俄罗斯联邦法院活动的信息。任何 利益攸关方 都可以获取与俄罗斯司法制度及其员工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普通管辖权法院、仲裁庭和宪法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资料。案件内容在互联网网站上公布。

44. 自 2009 年起,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得到了发展 ( 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专门 ( 少年 ) 法庭 ) 。目前,俄罗斯联邦 52 个主体的普通管辖权法院都在自己的工作中运用了少年司法技术。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不仅具备权利问题领域的专业能力,还具备教育学、社会学、青少年心理学、犯罪学、被害者学领域的专业知识。

45. 俄罗斯联邦现行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对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有效保障: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 14 岁的人士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时应考虑他的生活和教育水平、心理发展水平、其他个人特征以及年龄偏大人士对他的影响,未成年可作为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实施轻微或中度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其改造工作可以通过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来完成; 规定了未成年的合法代表人在辩护人 ( 律师 ) 的陪同下参与调查和审理未成年被告案件的机会,允许其在未成年人作为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一审之时起参与案件;在审理未满 16 岁嫌疑人时必须有老师或心理医生在场。

46. 继续推进刑事处罚的人道主义进程。 扩大了采取在家软禁、保释、限制等与社会隔离无关的强制措施的机会。自 2014 年起开始实行的新处罚类型——强制劳动将在专门设立的惩教中心进行。

47. 密切关注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妇女处以拘押形式制裁的问题。

48. 在收到要求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处以拘押制裁的申请书时,法院应当掌握能证明子女将由近亲或其他人照顾或者被安置到儿童机构的证据。

49. 针对怀孕妇女和子女未满 14 岁的妇女,广泛采用延期执行处罚直到子女年满 14 岁的制度,旨在优先保护儿童权利并保证其受到抚养。在此种情况下,在子女年满 14 岁之时,法院会免除犯人的处罚或剩余处罚部分并撤销其判罪,或以较轻形式的处罚来取代剩余处罚部分。

50. 刑事执行检查机构同地方监护与保护机构一起开展合作,对缓期执行处罚的条件遵守情况实行了监督,特别是被定罪妇女履行抚养和照顾子女的义务的情况。在未履行此类义务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权利。

51. 执法机关极大程度上扩大了同人权组织、大众媒体和社会代表间的合作形式。对拘留场所遵守人权的情况进行了社会监督。各公共监督委员会在俄罗斯联邦的 79 个主体开展活动,这些委员会无需特别许可有权访问拘留场所 ( 包括女子教养院 ) ,同在押人员就其权利保障问题进行交谈。

52. 社会与当局之间建设性对话的不断扩大同样也促进了俄罗斯联邦公众院和联邦权力机构下属公众协会的活动。

53. 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下设立了公民社会和人权发展委员会,成员中包括最权威非政府组织代表。在 61 名委员会成员中有 18 名女性 ( 占 30% ) 。

54. 人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反映在中学和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中。 在 40 家俄罗斯高等院校中开设了“人权”课程。在某些高等院校还设立了有关人权的专业课程。

55. 在 150 所俄罗斯联邦高等院校中开设了有关性别问题的课程。在授课过程中特别关注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要》、千年发展目标及其他性别平等领域的文件。

56. 司法界对纳入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国际条约予以通报,并将其运用于实践中。

57. 司法实践分析表明,绝大多数案件都与侵犯孕妇和有子女妇女的权利有关。大多数争端都符合与怀孕妇女解雇程序有关的劳动法条款。针对侵犯妇女权利的典型情况,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颁布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必须采用的命令。

58. 俄罗斯联邦 2007 年 3 月 22 日 第 4-П 号宪法法院令认定 2007 年以前的孕产补助金最大额度标准存在歧视,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自 2007 年起,依据该令对孕产补助金的最大额度不再设限。俄罗斯联邦 2009 年 10 月 13 日 第 1072-О-О 号宪法法院令说明了针对孕妇的劳动法条款的运用情况 ( 解雇,发放补助金 ) 。为了保证法院在运用调节妇女、有家庭责任人员和未成年人劳动的法律,以及在解释法院在审理涉及上述人员的劳动纠纷时出现的问题时的实践统一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颁布了 2014 年 1 月 28 日 第 1 号“关于运用调节妇女、有家庭责任人员和未成年人劳动的法律”的命令,并进行了相应说明。

59. 为了扩大妇女参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社会劳动领域的机会,采取措施为妇女兼顾养育子女的责任和工作职责创造机会,为休假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 3 岁的妇女组织职业培训 ( 再培训 ) 。实行季度监督,并将报告提交俄罗斯联邦总统;在教育领域对未满 23 岁的有子女妇女进行免费培训,在俄罗斯联邦 51 个主体的 50 所高等院校设立了预科课程,为使这类妇女获得高等教育创造机会。对于该举措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宣传。有关活动进程的问题向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汇报。

60. 在执行“俄罗斯联邦人口政策构想”框架内,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国家补助金和家庭援助措施,包括生育两个、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采取措施保证有子女家庭的土地并提高生活水平 ( 见第 212 段 ) 。

61. 为了保证残疾人和其他活动受限居民群体能获得优先领域的设施和服务,实施了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 第 297 号政府令批准的“无障碍环境”国家方案。

62. 每年对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进行监督。实施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 第 296 号政府令批准的“居民社会援助”国家方案。

63. 2012 年通过的以性别定位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如下:

64. 2012 年 5 月 7 日 第 599 号“关于实施教育和科学领域国家政策的措施”的总统令,旨在于 2016 年以前让所有 3 至 7 岁儿童都能够获得学前教育;在 2015 年以前,使获得技能和 ( 或 ) 职业培训的 25 至 65 岁就业居民在经济领域就业该年龄组居民总人数中的所占比例达到 37% ;保证在 2013 年年底以前落实对弱势家庭孩子进行教育的教职员工援助措施;在 2020 年以前,将教学楼配备有残疾人教育设施的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所占比例由 3% 提升至 25% ;

65. 2012 年 5 月 7 日 第 598 号“关于完善卫生领域国家政策”的总统令。该令规定了至 2018 年的任务:将因循环系统疾病导致的死亡率降低至每十万名居民中 649.4 起;将肿瘤死亡率 ( 包括恶性肿瘤 ) 降低至每十万居民中 192.8 起,将结核病死亡率降低至每十万居民中 11.8 起,将交通事故死亡率降低至每十万居民中 10.6 起;将婴儿死亡率降低至每千个新生儿中 7.5 名;保证进一步采取措施建立俄罗斯联邦居民的健康生活方式,包括推广健康饮食文化、体育娱乐项目,预防酗酒和吸毒,打击烟草消费;

2012 年 5 月 7 日 第 597 号“关于落实国家社会政策的措施”的总统令。该令确定的任务包括:在 2018 年以前将实际工资提高 1.4-1.5 倍;将普通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初级和中级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和培训师、文化机构员工的工资提高至相应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将医生、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工资比相应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翻两番;在 2013 至 2015 年期间设立 14 200 个专业工作岗位;在 2018 年以前,将医疗机构的社会员工、初级医疗人员 ( 确保提供医疗服务条件的人员 ) 、中级医疗 ( 药剂 ) 人员 ( 确保提供医疗服务条件的人员 ) 的平均工资提高至相应地区平均工资的同等水平,将受过高等医疗 ( 药剂 ) 教育或其他高等教育并提供医疗服务 ( 确保提供医疗服务 ) 的医疗机构员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至相应地区平均工资的两倍。在教育、卫生、社会保护领域就业人员中女性占大多数;

2012 年 5 月 7 日 第 606 号“关于实施俄罗斯联邦人口政策的措施”的总统令。根据该令,从 2013 年起在人口状况不利和总出生率低于俄罗斯联邦平均水平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为生育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家庭拨款发放月补助金;

2012 年 5 月 7 日 第 600 号“关于保证俄罗斯联邦居民获得实惠且舒适的住房并提高住房公共服务质量的措施”的总统令。该令规定,在 2018 年以前将住房贷款利率 ( 卢布 ) 降低到 2.2 个百分点以下,将发放的住房贷款数量增加至每年 815 000 份,发展经济型住房市场;为有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家庭免费提供土地,可用来建造住房等。

消除贫困

66. 有子女的妇女比无子女的妇女更容易遭遇贫困问题。总体上看,在所有贫困居民中, 31-54 岁妇女占 21.0% , 31-59 岁男性占 18.9% 。在特殊风险群体中还包括年轻家庭,因为生育子女极大地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67. 为了消除有子女家庭的贫困,继续开展工作发展国家援助居民制度,扩大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市政机构提供的社会援助对象。

68. 根据 2012 年 12 月 25 日 第 258 -FZ 号关于“对关于‘国家社会援助’的联邦法律法进行修改”的联邦法律实行的国家援助社会契约制度 提高了生产资源的可获性和 所得收入 ( 包括 妇女 ) 。

69. 社会契约旨在促进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居民开展积极行动克服困难的生活情况。

70. 该举措的本质在于,在签订社会契约并接受个人社会适应计划的情况下,地方机构会向希望克服贫困的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独居居民提供更多物质援助。

71. 接受援助者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通过定期的独立收入来源可以达到更高生活水平,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更加全面地实现家庭劳动潜力,消除行为中的依赖思想。在社会契约结束时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将增加 0.5-1.0 倍。

72. 公民负责执行契约规定的社会适应计划活动,包括寻找工作,接受职业培训,发展个人副业,从事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私人劳动活动。

73.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为签订社会契约的居民提供帮助,包括提供促进居民就业领域的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其他形式的国家援助措施。

74. 采用新举措的最大作用是为有子女低收入家庭的社会适应计划提供了综合方法。研究期间特别关注了有劳动能力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办法,首先是妇女。社会契约措施的采用促进了妇女及其家庭收入的提高并帮助其摆脱贫困。

75.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提供了各种对低收入居民和生活困难家庭的援助措施。不仅有物质援助 ( 货币 ) ,还有实物援助 ( 食品、用品 ) ,包括提供燃料、水等。援助类型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按照残疾人、独居退休者、多子女家庭、孤儿或类似人员等居民类型独立、区分决定。

76. 已采取的措施防止了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居民人数和经济危机时期及危机后时期失业人数的增长。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有所增加。

77. 2000 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人数 为 4 230 万人 ( 占 29% ) , 2012 年为 1 770 万人 ( 占 12.5% ) 。 2012 年前 10 个月的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速为 103.5% ( 2011 年为 100.8% , 2010 年为 105.1% , 2009 年为 103.1% ) 。低收入居民中 31-54 岁妇女的所占比例有所下降: 2002 年占低收入居民总数的 30.2% , 2012 年占 27.7% 。相应年龄男性在低收入居民中的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2002 年为 21.9% , 2012 年为 21.7% 。

对家庭和儿童的其他援助措施

78. 规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向照顾未满 18 岁残疾子女或一级自幼残疾人士的有劳动能力失业人士发放月补助金 ( 家长 ( 收养者 ) 或监护人 ( 保护人 ) 的月补助金金额为 5 500 卢布,其他人士为 1 200 卢布 ) 。

减税

79.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抚养子女的家长、家长配偶、收养者、监护人、保护人、养父母、养父母配偶在每个纳税月的税务减免金额按子女人数有所增加,具体为:第一名子女为 1 400 卢布;第二名子女为 1 400 卢布;第三名及以上子女为 3 000 卢布。

80. 对于每名未满 18 岁的残疾儿童或未满 24 岁的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脱产培训学生、研究生、住院医师、实习医生和学生提供 3 000 卢布的税务减免。

81. 对于每名未满 18 岁的儿童和每位未满 24 岁的脱产培训学生、研究生、住院医师、实习医生、学生和学员进行税务减免

82. 对于单身家长 ( 养父母 ) 、收养者、监护人、保护人提供两倍额度的税务减免。

83. 当家长 ( 养父母 ) 一方选择拒绝接受税务减免时,将向另一方提供双倍额度的税务减免。

支持妇女创业,包括家庭创业

84. 根据俄罗斯联邦 2014 年 4 月 15 日 第 316 号政府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和创新经济国家方案”的“中小型企业发展子方案”,规定了支持中小型企业主体的各类措施,包括农民 ( 农场 ) 经济,妇女和家庭创业主体可以享受的措施包括:

为刚开始创业的企业家发放一次性补助;

支持社会创业;

为企业家发放与设备租赁相关的经费补贴;

为实施现代化生产的小型企业发放经费补贴 ( 补偿购买设备和缴纳贷款利息的费用 ) ;

为中小型企业主体提供义务担保;

提供小额借贷;

许可援助中小型企业主体的基础设施组织提供服务 ( 企业孵化器 、 科技园 、 工业园 、 集群发展中心 、 工程中心等 ) ;

为中小型企业主体组织专门的教育计划。

85. 需要指出的是,有未满三岁子女的妇女是一系列措施方案的优先对象。

86. 因此,妇女创业主体可以优先获得 300 000 卢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用来补偿与国家法人或私人企业家登记和企业初期活动有关的开支。

87. 在实施发展社会创业措施的框架内,有未满三岁子女的女企业家可以获得 600 000 卢布以内的援助,用来开展各类项目,包括提供居民社会服务、卫生、体育和群众运动领域服务等具有社会意义的项目。

88. 此外,在社会领域创新中心的活动框架内,还为妇女创业主体提供了咨询和教育服务,包括在促进和支持社会项目方面的援助,举行研讨会、大师班、社会主题的实践课程和讲座。

89. 计划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竞争选拔过程中扩大对妇女和家庭创业主体的援助, 2014 年的预算中包含了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国家援助的补助。

第 4 条

90. 见关于“国家保障俄罗斯联邦男女平等权利和自由及平等实现机会”的法律草案第 7-9 条。 《 劳动法 》 规定了国家特别关注的针对需要加强社会和法律保护人士的 特别 措施。其中规定,对按照联邦法律要求担任特有工作类型的员工设立的差异、例外、偏好以及权利限制不构成歧视。

第 5 条

а)

结论性意见 第 20-21 段 (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

91. 车臣共和国权力机构的工作可视为消除过时风俗的范例,特别关注了妇女在车臣社会的地位以及同家庭的工作。首先是降低年轻家庭离婚率,消除绑架 ( 劫持 ) 新娘等落后传统。许多宗教领袖和社会组织都参加了此项工作。抢亲是违反伊斯兰教、俄罗斯法律和车臣传统的行为。提出了消除这类行为的任务。车臣共和国穆斯林宗教委员会开展了宗教教育工作,旨在防止抢亲行为。在国立高等院校还举办了宗教领袖同学生的见面会,期间进行了广泛宣讲,说明胁迫和暴力结婚与伊斯兰的宗教观念毫无关系。对外关系、国家政策、出版和居民信息部就抢亲问题开设了短信直线。

92. 此外 , 在国内还开展了消除“仇杀”的工作。有超过 700 名来自国内各市、区和居民点的伊斯兰教教长和宗教法官参与了此项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 177 个遭受血仇的家庭。通过专门委员会做出的努力成功调解了 165 个家庭。有些家庭的仇恨已经持续了几十年时间。

93. 编写了“至 2025 年的国家家庭政策构想”方案,在其基础上规定了家庭及其成员在获得援助权利方面的平等原则,不论其性别、社会地位、民族、居住地和宗教信仰如何;每个家庭在照顾和培养子女个性、关注其健康方面的责任;男女在进行更为公平的家庭责任分配,以及在劳动领域和社会活动中的自我实现机会方面的平等权利;家庭和国家的伙伴关系,同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企业家等的合作。

94. 构想方案旨在加强家庭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为父母合理结合家庭职责、职业教育和经济积极性创造条件;为保护家庭成员健康创造条件;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建立促进机制;发展国家家庭援助制度,包括在生育和抚养子女方面的援助;巩固家庭社会机制,提高由双亲、母亲和父亲负责的家庭生活方式价值;预防家庭困境、家庭暴力、儿童无人照管和无家可归等。

95. 在实施构想时计划采取各种信息宣传活动,旨在培养负责的双亲、母亲和父亲;实施针对男性的家庭教育计划,使其加入到家庭事务和养育子女的活动中;在解决生活冲突和困难方面,从国家和商业层面开展对父母委员会和家庭俱乐部活动的援助计划。

96. 正如上次报告中指出的,对于曾经或正在抚养 7 个及以上子女的家长 ( 收养者 ) 颁发“俄罗斯光荣勋章”,对于曾经或正在抚养 4 个及以上子女的家长 ( 收养者 ) 颁发“俄罗斯光荣奖章”。将授予“俄罗斯光荣勋章”时的一次性奖金额度提高至 100 000 卢布 ( 2013 年以前的一次性奖金额度为 50 000 卢布 ) 。

结论性意见 第 22 段 (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97. 与暴力侵害妇女有关的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 2010 年为 191 200 起, 2013 年为 165 800 起。针对每个侵犯妇女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事实情况执法机构都进行了相应检查。为了防止此类犯罪,警察局开展工作查明实施家庭侵权行为者,慢性酗酒者,对周围人直接构成危害的有心理疾病人士。对上述类型人士采取现代化的预防措施。内务机构的主要活动方向是对实施家庭侵权行为和对周围人造成威胁的人士开展预防工作。对此类人士进行注册并对其开展个人预防工作。 2012 年 5 月在内务部委员会对旨在预防犯罪和行政侵权行为的组织实践活动进行了审理。其中注意到,所采取的措施能使警察局工作人员全面保证对导致犯罪的环境和居住区的行动情况进行监督。俄罗斯内务部机构定期进行科学调研,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和预防问题,对暴力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等。这些材料将递交给内务机构各地方部门,以便其提高活动效率。

98. 为了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设立了国家危机中心网,包括国家危机中心和妇女组织成立的非政府危机中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开设了全俄服务热线;为莫斯科警察学院和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下属全俄职工高级技能培训学院的学生们和地段警察代表举办了一系列培训研讨会;为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编写了关于在地段警察间进行预防家庭暴力宣传的建议。

99. 在居民社会保护机构的管辖范围内设立了家庭和儿童社会援助多科中心。它们为所有需要者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包括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法律、社会家庭和社会医疗援助。

100. 根据 2013 年的数据,为妇女提供援助的机构包括: 389 家家庭和儿童社会援助中心; 15 家居民心理教育援助中心; 905 家居民社会服务综合中心; 21 家妇女危机中心; 3 家男性危机中心。

101. 在家庭和儿童社会援助中心共有 176 家医院,设有 4 153 张床位;在居民社会服务综合中心共有 126 家医院,设有 2 379 张床位;在妇女危机中心共有 18 家医院,共有 427 张床位。

102. 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设有 2 310 条热线电话,其中在家庭和儿童社会援助中心共有 119 条,在心理教育援助中心共有 13 条,在居民社会服务综合中心共有 149 条,在妇女危机中心共有 14 条。

103. 自 2010 年起,为了向遭受暴力的儿童提供援助,在处于生活困境的儿童援助基金设立了统一的全俄儿童热线电话。

104. 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设立了对处于社会风险中家庭的跟踪服务,家庭监护人制度,社会 区域 服务,查明、登记和跟踪未能保证为养育和抚养子女创造必要条件的家庭,移动应急反应小组,通过专家电话或网络咨询为家庭和儿童提供紧急心理和社会援助。这些服务工作旨在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和儿童,进行社会康复、社会跟踪和社会庇护工作。

结论性意见 第 23 段 (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 )

105. 在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结论性意见 的框架内,组建了编写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联邦法律草案的工作小组。联邦法律草案由联邦执行权力机构进行审理,收到了各类意见和建议。联邦法律草案在圣彼得堡和莫斯科会议、国家杜马听证会、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结合收到的意见对法律草案内容进行了加工。

106. 意见第 23 段 还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4 条为例,指出俄罗斯联邦刑法中存在的姑息暴力侵害未成年女孩行为的情况并未进行修正,因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4 条罪状未规定行为的暴力性。

107.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提交了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进行修改”的第 14706-6 号联邦法律草案,该草案旨在向性犯罪受害者及其家庭通报被起诉者被临时或最终释放的消息。

结论性意见 第 24 和 25 段 ( 北高加索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

108. 宗教极端组织成员的犯罪活动仍旧是北高加索联邦区不稳定因素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 2013 年北高加索联邦区侵害人身的犯罪数量与 2012 年相比下降了 11.9% ,其中谋杀和蓄意谋杀下降了 2.6% ,蓄意伤害他人下降了 5% ,强奸下降了 15.1% 。

109. 2013 年车臣共和国地区侵害人身的犯罪数量与 2012 年相比下降了 2.9% ,其中谋杀和蓄意谋杀下降了 18.2% ,蓄意伤害他人下降了 38.5% 。车臣共和国内务机构在回应关于暴力侵害妇女 ( 包括未成年女孩 ) 行为的通告方面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2013 年 2 月 9 日 ,在收到关于发现未成年人韦德纳耶娃· L.R. ( 2003 年生 ) 尸体的通报后,警察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综合侦察工作,于 2013 年 2 月 10 日 确定并揭露实施上述犯罪的是居住在该地区的多格日耶夫· S.A. ( 1966 年生 ) 。车臣共和国最高法院随后判定其终身监禁。

110. 在俄罗斯劳动部下属性别问题协调委员会的帮助下, 2012 年 6 月,“唐妇女联合会”和“列别德将军和平委员会”区间社会组织举行了关于北高加索联邦区家庭暴力问题的研讨会。属于北高加索联邦区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代表、人权专员办事处代表和北高加索联邦区社会组织代表都参与了研讨会。

荣誉杀人

111. 在俄罗斯刑 法中,杀人、强奸、蓄意严重伤害他人身体都属于伤害人身的罪行,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4 条,实施上述行为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应承担责任,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生、财产和职务状况、出生地、宗教态度、信念、社会团体和其他情况如何。规定对上述罪行的最大处罚为终身监禁或死刑 ( 目前规定延期执行 ) 。因此未计划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条款进行补充,加重因荣誉或为 了结婚而实施的杀人、暴力侵害妇女或女孩行为的责任。

第 6 条

结论建议第 26-27 段

112. 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生效的有: 2010 年 9 月 17 日 签署的独联体成员国内务部 ( 警察局 ) 打击贩运人口合作协议; 《 2014-2018 年多国打击犯罪联合措施计划和 2014-2018 年独联体成员国打击贩运人口合作计划 》 ( 2013 年 10 月在明斯克市举行的独联体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会议进程中签署 ) 。作为合作方向之一,在同 70 多个国家签署的政府间和部间打击犯罪互助协议中都包含了打击贩运人口的问题。

113. 对俄罗斯联邦执法机构打击贩运人口的战术业务活动结果的分析表明,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7.1 条 ( 贩运人口 ) 的犯罪案件数量多年以来一直保持稳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已登记的犯罪案件总数中,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7.1 条 ( 贩运人口 ) 的犯罪案件数量低于十分之一。

114. 根据俄罗斯内务部数据, 2010 年共登记了 103 起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7.1 条 ( 贩运人口 ) 的犯罪案件 ( 其中揭露了 73 起 ) , 2011 年共登记了 50 起 ( 揭露了 39 起 ) , 2012 年共登记了 70 起 ( 揭露了 70 起 ) , 2013 年共登记了 66 起 ( 揭露了 58 起 ) 。希腊 、 西班牙 、 马耳他 、 土耳其和中国依旧最为普及的引渡俄罗斯公民的国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这些国家从事贩运人口活动,以便进行卖淫和进一步性剥削。

115. 2013 年 3 月,在莫斯科市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27 条第 2 部分、第 240 条第 2 部分、第 241 条第 1 部分规定依据犯罪组成特征提起刑事诉讼,逮捕了 3 名集团成员,其中包括集团领袖 Tran Thi Lan , 1970 年 3 月 24 日 生。在国际移民组织莫斯科代表处和俄罗斯东正教会的帮助下,受害人在调查行动 ( 超过 4 个月 ) 期间得到了住房、膳食和医疗援助,恢复了受害者的证件并将其派送回国。 2014 年 1 月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诉讼。根据对专门从事贩运人口的国际犯罪集团活动的打压结果,解救了 5 名越南妇女。

116. 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的主要原因具有社会经济性质。受害者多为萧条地区居民,大部分为失业者。风险群体中包括来自弱势家庭、儿童之家和寄宿学校的 18-30 岁具备不完整中等教育或中等教育 ( 有时为不完整高等教育 ) 水平的妇女,或陷入财政困境的人士。

117. 在查明此类犯罪行为时,警察局工作人员将面临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为被解救受害者提供居住地、膳食、医疗援助 ( 包括心理援助 ) ,以及将其派送回国。在各种具体情况下个别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借助国际移民组织和俄罗斯东正教会的帮助。

118. 2013 年 4 月 30 日 ,俄罗斯红十字会下属圣彼得堡国际合作中心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帮助下在圣彼得堡为贩运人口受害者开设了进行临时居住和社会康复的庇护所。在庇护所,所有贩运人口受害者都能获得心理、法律和医疗援助,不论其民族和宗教态度如何,并且在必要情况时还可以在帮助下办理证件和回国。

国际合作

119. 2011 年 11 月,在美国大使馆和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的帮助下举办了第一届俄美打击贩运人口论坛,期间双方审理了该领域的案件情况,交流了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工作经验。参与此次论坛的有美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约翰·特福特,美国国务院监督与打击贩运人口办公室特派大使路易斯·席德巴卡,国际移民组织驻俄罗斯代表处处长恩里科·巴兹亚尼,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构代表,俄美非政府组织专家。

120. 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帮助下,俄罗斯内务部、俄罗斯劳动部、俄罗斯总检察院、调查委员会的专家们研究了美国、英国、意大利、中国、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工作经验。

121. 2013 年,针对贩运人口主题,在俄罗斯劳动部领导和美国国务院监督与打击贩运人口办公室特派大使路易斯·席德巴卡间举行了会晤。

保护劳动移民

122. 2013 年实施了波罗的海国家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专项小组秘书处联合项目,主题是:“通过合作、完善预防工作和提高组织成分来打击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活动”。

123. 为了减少非法移民人数,通过了俄罗斯劳动部于 2014 年颁令批准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构对吸收外籍劳工的确定规则”。该规则优化了确定外籍劳工需求的程序,并调整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对吸收外籍劳工的需求,增强了雇主吸收外籍劳工的灵活性,从而降低了他们对非法吸收外籍劳工的兴趣。

124. 编写了关于“对俄罗斯联邦关于‘扩大外国公民在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孕产时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若干法律’进行修改”的联邦法律草案。该草案旨在当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逗留的外国公民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时通过为其提供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来保证对其的最低社会保护水平。该法律的通过能使签署了不定期或总共至少 6 个月以上定期劳动协议的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逗留的外国公民在日历年期间纳入到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强制性社会保险被投保人范围,并使其有权获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

125. 由于外国公民仅有权获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法律草案规定在向所述临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逗留的外国公民发放补助金时,将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保险费率降低 1.8% 。当获得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临时或永久居留地位后,外国公民在当前和以后都有权获得孕产补助金 ( 孕产补助金,生育子女时的一次性补助金,抚养子女到一岁半的月补助金 ) 。

126. 政府预防犯罪委员会在 2014 年的会议上两次审理了贩运人口的问题。委员会决议委托:研究根据《刑法典》相应条款按照性别、年龄对未成年受害者、性暴力受害者进行核算的完善机制;对与授权性犯罪受害者获得国家社会援助 ( 包括疗养治疗 ) 有关的法律进行修改;确保同提供社会服务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有效互动;落实为犯罪证人和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援助的方案;针对在康复 ( 危机 ) 中心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援助,为专家们 ( 心理医师、心理咨询师、医疗心理师、社会员工 ) 制订培训课程,并审理在莫斯科为贩运人口受害者开设庇护所的可能性。

结论性意见第28-29段 ( 利用卖淫营利 )

127.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免受蓄意犯罪侵害,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提高预防工作有效性的措施,实施了预防和发现方面的专项战术侦查活动以及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违法行为的文件整理工作。

128. 在定期开展战术预防协调活动和打击贩运人口专项措施的基础上,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现和制止与对妇女和儿童的性侵害以及生产和传播淫秽物品有关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采取了:预防性抽查,大众媒体监测,揭露传播色情出版物、照片和视频材料情况的互联网络;对之前被判有罪、实施性犯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的人士实行劳动改造;检查可能提供性服务和可能剥削妇女和儿童、生产淫秽物品的场所。

129. 2013 年,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40 条 ( 引诱从事卖淫活动 ) 的犯罪案件数量为 272 起 ( 与 2012 年比减少了 44.1% ) ,发现的受害妇女为 246 名 ( 与 2012 年相比减少了 39.4% ) 。

130. 警察局人员的战术公务活动遵循 2011 年 2 月 7 日 第 Z-FZ 号关于“警察局”的联邦法律第 7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根据该条,警察局应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不论其 性别 、种族、民族、语言、出生、财产和公务身份、出生地、宗教态度、信念、社团团体及其他情况如何。

131.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都有为提供性服务的妇女制定援助计划的经验。因此,在卡卢加州,国家卫生机构“卡卢加州预防和打击艾滋病和传染病中心”开展了针对最弱势人群 ( 15-29 岁青少年,提供有偿性服务者,性病感染患者,育龄妇女 ) 的艾滋病毒预防活动。在圣彼得堡,市预防和打击艾滋病中心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 15- 2 9 岁青少年,注射毒品者,提供有偿性服务者,性病感染患者 ) 提供咨询方法、治疗诊断援助,开展打击艾滋病毒感染的预防和流行病防治活动。在伊尔库茨克州设立了“七路十字路口”吸毒者康复中心,在那里工作的有注射毒品者和提供性服务者,开展训练和信息宣传活动。俄罗斯联邦其他主体也具备类似经验。

132.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犯罪的权利,通过了联邦法律,旨在防止儿童获得危害其健康和成长的信息,加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责任;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行政监督;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便防止贩运人口、性剥削、儿童卖淫以及与制作和传播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图片的材料或物品有关的活动。在“互联网”信息和电信网以及能鉴定“互联网”信息和电信网网页的网址建立了域名和网页索引的统一自动化信息体系,里面包含了俄罗斯联邦禁止传播的信息。在俄罗斯内务部下属 50 家地方机构建立了打击性犯罪的专设部门。通过采取措施使 2013 年的强奸案件数量与 2012 年相比缩减了 5.3% 。此类犯罪案件的受审比例与 2012 年相比增长了 2.0% ,占总登记犯罪案件数量的 93.4% 。

第二部分

第 7 条

133. 在俄罗斯,妇女是社会和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她们在政治领域享有充分权利,能够选举和被选举,参与全民投票,参与政党、社团活动和社会行动。该权利受到《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和参与全民投票权基本保障”的联邦法律、关于“政党”的联邦法律、关于“社会团体”的联邦法律、关于“非商业组织”的联邦法律的保障。

134. 俄罗斯妇女在全体选民中占了重要部分,在所有政党中她们占了近一半的区域办事处人数,参加社会组织工作,包括慈善和非商业组织。

135. 国家管理层呈现高度女性化。妇女在国家公务员人数中占 70% 以上。国内为开发妇女的智力、创作、社会潜力创造了必要条件,让许多杰出、高水平的妇女参与到政治中来,并在权力机构中担任管理职务。

136. 目前,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主席、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副主席、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卫生部部长、摩尔曼斯克、弗拉基米尔州和汉特 - 曼西自治区制订权力机构最高领导、俄罗斯联邦审计法院主席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领导职务均是由妇女担任。

137. 妇女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经常担任第一副职、副省长、行政长官、地方部长、管理处和州部门负责人。

138. 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中妇女占 14% ,在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的 169 名成员中妇女有 14 名 ( 占 8% ) 。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成员中妇女有 62 名 ( 占总议员人数的 13.8% ) 。

139. 地方议会成员中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在 10 个地区,妇女在议员总人数中的所占比例由 22% 提高至 45% ,在 19 个地区由 3% 提高至 10% ,其余地区的妇女人数在 10%-21% 间变化。

结论性意见 第 30-31 段

140. 尽管代表机构中的妇女人数有所增长,但妇女代表权利不足的问题仍具有迫切性。对于为提高妇女代表权而依法采取 暂行特别措施 的尝试并没有得到社会和议员们的共识。提高妇女在决策层代表权的意图只能通过将妇女纳入领导储备、提高其管理教育水平、扩大其参与政党和商业活动的机会来实现。

141. 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共登记了 210 000 多个非商业组织,其中有将近 50% 为社会团体,超过 10% 为宗教组织。已建成的社会团体数量再次持续增长。妇女组织占三分之一。其中,在现有社会和非商业组织中,妇女占到将近一半成员人数。妇女活动同其他非商业社会组织一样持续发展,与其形成水平联系并同国家机构保持互助。妇女组织开展了大量旨在帮助儿童、妇女、家庭、年长人士和残疾人的社会、慈善活动,教育活动,会议,竞赛,打击家庭暴力、贩运人口和性暴力的行动,保护家庭和儿童的行动等。妇女行动所做的大部分努力是为了性别教育和培训及法律教育。有关妇女组织活动的信息公布于各组织和出版、电子大众媒体的官方网站上。每年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令为参与发展公民社会体制的非商业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援助,通过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帮助其实施具有社会意义的项目。在 2009-2012 年期间,为此从联邦预算中共拨款超过 40 亿卢布。

142. 俄罗斯联邦公众院设立于 2005 年,成立目的是为了推行和支持具有全俄意义的旨在落实公民宪法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公民倡议;对联邦法律草案进行社会鉴定;研究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构的建议。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都设立了地方公众院。妇女在俄罗斯联邦公众院成员中的所占比例达 16% 。在 15 个俄罗斯联邦公众院委员会中,有两个由妇女担任领导人 ( 社会政策、劳动关系和公民生活质量委员会,地方自治和住房公共政策委员会 ) 。

结论建议第 32-33 段 ( 女记者和女性人权维护者 )

143. 俄罗斯人权机构严格监控针对女记者的犯罪行为。

144. 在对 2009 年 1 月发生的杀害律师马尔科罗夫· S.U. 和《新报》编外记者巴布洛娃· A.E. 的事件进行刑事调查后,莫斯科市法院于 2011 年 5 月 6 日 判定实施此犯罪行为的吉洪诺夫· A.E. 和哈西斯· E.D. 有罪。他们分别被判处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律师马尔科罗夫· S.U. 是因从事保护反法西斯思想拥护者的专业工作而被杀害的。而在马尔科罗夫· S.U. 被杀害时就在旁边的巴布洛娃· A.E. 因成为所实施犯罪的目的者而被杀害。

145. 在对 2006 年 10 月发生的杀害《新报》评论员波利特科夫斯卡娅· A.C. 的事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侦察机构共起诉了六名人员,其中一名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参加了查明案件真相的侦察工作。

146. 2012 年 6 月 9 日 ,莫斯科市法院就杀害《新报》记者安娜·波利特科夫斯卡娅一案判定五名被告有罪,并对其中两人——洛姆·阿里·盖图卡耶夫和谋杀者鲁斯塔姆·马赫穆多夫处以终审监禁。莫斯科警方对其余杀人同案犯——谢尔盖·哈吉古尔巴诺夫判处 20 年监禁,对杰布赖尔·马赫穆多夫判处 14 年监禁,对伊布拉吉姆·马赫穆多夫判处 12 年监禁。被判处终审监禁的杀害记者安娜·波利特科夫斯卡娅的组织者洛姆·阿里·盖图卡耶夫提起了上诉。

147. 人权机构审理了 2009 年 7 月发生的绑架和谋杀人权活动家埃斯捷米罗娃· N.H. 的刑事案件。人权机构审问了 1300 多名证人,进行了 100 多次司法鉴定,审理了 4 000 多份公民和组织的请愿书。将被指控谋杀者列入国际通缉名单。

第 8 条

148. 俄罗斯联邦境内广泛开展了吸收妇女参与各种国际组织的活动,包括政府间活动。在过去十年间,参与国际组织工作的妇女所占比例增加了一倍。女外交官人数不断增加。在俄罗斯外交部中央机关中拥有外交官等级的妇女占外交人员总数的 13.7% 。在俄罗斯外交部驻外机构中拥有外交官等级的妇女 ( 包括大使和公使衔参赞 ) 占外交官总人数的 9% 。

第 9 条

149. 俄罗斯联邦的国籍问题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 2002 年 5 月 31 日 第 62 -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联邦法律以及相应通过的其他俄罗斯联邦法规予以调节 ( 上次报告中有详细说明 ) 。

150. 2012-2014 年期间对 关于“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联邦法律进行了修改,以便通过简化程序为具备职业教育的人士、以俄语为母语的人士 ( 来自独联体国家和远邻国家 ) 、协助自愿迁移到俄罗斯联邦的居住在外国的同胞及其家庭成员的国家方案的参与者、以及受监护的儿童和无行为能力人士授予国籍。

第三部分

第 10 条

151. 2012 年通过了 20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73 -FZ 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教育”的联邦法律,该法律是根据教育实践需求、国家总发展趋势和全球教育发展趋势对教育领域关系进行综合调节的基本法案。该法律强调,不论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生、财产、社会和公务情况、出生地、宗教态度、信念、社团团体及其他情况如何,教育权均受到保障。教育内容应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合作,不论其种族、民族、人种和社会属性如何。

152. 实施了“ 2011-2015 年联邦教育发展专项方案”。该方案目的是保证符合俄罗斯联邦革新社会定向发展要求的优质教育的可获性。

153. 在教育领域保证了性别平等。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所有级别的教育都是免费的。根据竞争选拔结果,如果居民是第一次获得高等教育,则将为其提供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预算席位。教育制度为获得连续教育创造了条件,根据个性需求、能力和兴趣终身接受教育,通过实施基本教育方案及各类补充教育方案,提供同时掌握多个教育方案的机会,并结合在接受教育时已具备的教育水平、资质、实践活动经验。法律保证每个人都有获得奖学金和其他教育补助金的同等机会。奖学金数额不断提高。

154. 在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中女学生占 55% ,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女学生占 57% 。在研究生中女学生占 45% ,在博士中占 47% 。在接受各类教育的总人数中女生所占比例为大多数。

155. 女学生可以在军事教育机构获得教育: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军事大学,军事医学院,俄罗斯联邦紧急情况部民防学院、联邦安全局学院有限的专业招收女生。法律仍然规定限制妇女从事某些行业,因此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职业培训只能根据职业来进行,并用于那些允许使用妇女劳动力的生产和工作。

委员会结论建议第 34-35 段

156. 扩大了妇女获得工程专业工作的机会。现有工作岗位和市场对不同专业工程师的需求为吸收妇女参与此类职业培训创造了机会。因此,俄罗斯 IT 市场的分析表明该领域的妇女人数有所增长,信息安全专家中妇女的所占比例增长了 10 个百分点 ( 从 2008 年的 2% 增长至 2012 年的 12% ) , 1C 设计人员中妇女的所占比例增长了 6 个百分点 ( 从 2008 年的 15 增长至 2012 年的 21% ) ,程序测试员中的妇女所占比例增长了 16 个百分点 ( 从 2008 年的 23% 增长至 2012 年的 39% ) , ERP 系统顾问中的妇女所占比例增长了 27 个百分点 ( 从 2008 年的 14% 增长至 2012 年的 41% ) 。

157. 关于在高等教育机构联邦国家教育培训处开展对 23 岁以下有一名及以上子女的年轻妇女进行教育的措施见第 58 条。在俄罗斯联邦高等院校为年轻父母开设了保育室和儿童照顾小组。这使得有子女的学生能将学习同父母职责有效结合起来。

对年长居民和残疾人的教育

158. 扩大了年长居民 ( 男性和女性 ) 接受教育的机会。为残疾人士在不受歧视的条件下获得优质教育和社会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包括组织残疾人全纳教育。

159. 在各级教育机构的教育培训基地为年长人士和退休年龄前人士进行职业教育、再教育和专业培训,包括运用远程教育技术。

160. 除此之外,在超过一半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地区居民社会服务中心都成立了“第三年龄大学”,每年有近 10 000 人在那里进行学习。 在“第三年龄大学”开设了“电脑知识”进修班;“社会 - 法律”、“健康生活方式”、“历史”等创作进修班;旨在培养大众体育文化、开展休闲活动、在年长居民间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的体育进修班。在“电脑知识”进修班计划中引入了“国家和市政服务”课程,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们可掌握使用国家和市政服务门户网站、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市政教育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以及地方电子政府门户网站等的技能。

第 11 条

第 1 项

161. 作为关于劳动领域平等机会的专项法律,《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1 章规定了管理妇女和有家庭责任人员就业的特点。《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劳动领域歧视 。

第 2 项

162. 关于管理妇女和有家庭责任人员就业的特点 (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1 章第 253-264 条 ) 在上次报告中有详细说明。

163. 2012 年,对《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61 条“对怀孕妇女和有家庭责任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保障”进行了修改,旨在确定家长双方和儿童的其他合法代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平等权利。在对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261 条的新修订中补充了以下雇主不得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受保护员工类型:作为未满 18 岁残疾儿童的唯一养育者的家长;家中有三名以上年幼子女并且是未满 3 岁儿童的唯一养育者,前提是另一名家长 ( 儿童的其他合法代表 ) 未签订劳动关系。此项修订是依据公民 A.E. 奥斯塔耶夫——作为唯一养育者的三个孩子的父亲的控诉 ( 见第 3 条第 58 款 ) 并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令的基础上添加的。

164. 根据 2006 年 12 月 29 日 第 255 -FZ 号关于“保障享受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公民的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怀孕和分娩补助金”的联邦法律和 1995 年 5 月 19 日 第 81 -FZ 号“关于有子女居民的国家补助金”的联邦法律对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孕产居民实行强制性社会保险保障。

165. 自 2007 年起确定了计算照顾子女补助金的新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了补助金数额,未投保 ( 失业 ) 居民首次获得了享受补助金的权利。

166. 鉴于 2010 年 1 月 1 日 开始的从保险费统一社会税到国家预算外基金的改革、以及将保险费加算到不超过每年限制的工资中的原则,废除了预算法中规定的对孕产补助金、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最大额度的直接限制。所述补助金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工资计算,加算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费 ( 结合已确定的保险费税收基础的限制额度 ) 。

167.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向被保险人发放孕产补助金和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额度 ( 补助金额度数据见统计附件表 51-53 ) 。

168.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令,从 2013 年 5 月起废除了因照顾子女停职之人和因孕产假停职的妇女之间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半岁的月补助金额度差异。之前因照顾子女停职的母亲的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额度为工作地平均工资的 40% ( 妇女的平均工资为 20 000 卢布,即月补助金为 8 000 卢布 ) ,因孕产停职的母亲获得的补助金为固定额度 ( 2013 年 ) :照顾第一名子女——每月 2 454 卢布,照顾第二名及更多子女——每月 4 908 卢布。此项修改保证了对上述类型人士补助金的统一计算方式,即平均工资的 40% 。

169. 通过了联邦法律,规定当其中一名家长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半岁时,将加算到发放退休金所需的保险年限的时间从 3 年延长至 4 年半。

关于采取措施为妇女兼顾养育子女的责任和工作职责创造机会

170. а) 为了保证为儿童提供的服务以及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席位,在各地开展了学前教育制度现代化工作,包括建造、改造和维修幼儿园房屋。为此从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联邦预算中拨款了 500 亿卢布用作对现代化措施的补助。截止 2014 年 1 月 1 日 ,在全俄范围内对幼儿园和托儿所添加的席位数量达到 401 677 个,占计划补充席位总数的 111% 。超过 12.45 亿儿童在幼儿园就读。 2013 年,共有 44 300 家国有幼儿园和 1 017 家非国有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在那里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分别为 5 982 900 名和 77 000 多名。计划将于 2016 年以前解决学前教育机构的排队问题。

171. b ) 2013 年,超过 850 万儿童参与了各种形式的休闲活动 ( 2012 年惠及了 830 万儿童 ) 。

172. c ) 妇女的灵活就业形式得到了发展。设立了灵活就业形式 ( 非全天工作 、 非整周工作 、 在家工作 、 兼职等 ) 空缺职位 ( 工作职位 ) 的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2013 年灵活就业形式空缺职位在雇主向就业机构申请的空缺职位总数中的所占比例与 2012 年相比增长了 31% 。远程就业得到了发展 (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补充了第 49.1 章“管理远程工作者的特点” ) 。远程就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有子女妇女、多子女家长、退休人团、学生加入劳动市场创造了条件,他们还获得了运用互联网信息通讯网络和其他交流方式在家或在其谨慎选择的其他场所进行工作的机会。对远程工作者应采用劳动法及其他包含劳动权利规定的法案,在签署、修改和解除劳动协议、组织和保护劳动、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以及双方在以电子形式签署劳动协议时结合远程工作特点。

173. d ) 各组织集体协议和地区部门协议中都包含了对有未满 18 岁子女妇女的各类福利特权。规定了各类福利和特权并为妇女创造有利条件的地区部门协议在地区协议总数中约占 50% 。规定了各类福利和特权的组织集体协议在组织集体协议总数中占 80% 。

174. e ) 2013 年共有 2147 600 名妇女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在上述期间有 1368 700 名妇女或 63.7% 申请援助的妇女实现了就业 ( 在 2012 年的类似期间为 1493 700 名妇女或 64.4% ) 。在申请就业援助的妇女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妇女占 24.1% ,其中找到工作的有 52.9% 。妇女的平均失业时间为 5.6 个月,符合失业公民的类似指标。

175. f )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按照劳动市场的不同专业需求为休假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 3 岁的妇女组织了职业培训和补充职业教育,具体包括:会计师、电脑操作员、修甲师和修脚师、理发师、厨师、秘书、干部主管、人事主管、贸易主管,以及下列课程:“ 1C :会计师”,“ 1C :贸易和仓储”,“ 1C :贸易管理”。 2013 年的俄罗斯联邦预算为此拨款了 1.35 亿 卢布。妇女充分理解参与技能提升和进修活动是职业发展和提升在劳动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176. 此类参与职业培训和补充职业教育的妇女人数在 2012 年达到 9 800 人, 201 3 年为 13 500 人。完成职业教育的妇女人士在 2012 年为 9 500 人, 2013 年为 13 100 人。 2014 年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规定为休假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 3 岁的妇女的职业培训 ( 进修 ) 拨款 1 . 5312 亿 卢布。此项目的计划参与人数在 2014 年为 12 700 人, 2015 年为 13 100 人。此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促进了:将未满 18 岁子女的 20-49 岁妇女就业率的提高至该年龄段妇女就业总人数的 76.0% ,比全部人口同一指标高出 11.2 个百分点;将有未满 18 岁子女的 20-49 岁妇女的失业率降低至该年龄段妇女就业总人数的 4.9% ,比全部人口同一指标低了 0.6 个百分点。如果孩子的父亲正在休假照顾子女,那么他同样也可以享受为休假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三岁的妇女提供的职业培训、进修和技能提升。

委员会 结论性意见 第 36-37 段 ( 减少在职妇女收入中的性别不平等 )

177. 为减少收入中的性别不平等采取了提高预算机构员工工资的措施,有五分之一 ( 18.7% ) 的员工在这些机构工作,其中主要部分为妇女。

178. 2011 年,在卫生和教育领域就业的妇女所占比例分别为 12.8% 和 15.3% ,大大超过了男性所占比例 ( 分别为 3.0% 和 3.3% ) 。其中,卫生领域预算机构员工在 2011 年的平均月工资为 17 500 卢布,教育领域的为 15 800 卢布,分别为经济领域员工平均月工资 ( 23 400 卢布 ) 的 75.1% 和 67.6% 。

179. 根据俄罗斯联邦 2012 年“关于落实国家社会政策的措施”的总统令,采取了一系列分阶段提高预算领域员工工资的措施:在 2018 年以前应保证将实际工资提高 0.4-0.5 倍;将初级和中级职业教育机构中负责在职培训的教师和专家的平均公司提高至相应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将医生、高等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工资提高至相应地区平均工资的两倍;将医疗机构的社会员工、初级医疗人员 ( 确保提供医疗服务条件的人员 ) 、中级医疗 ( 药剂 ) 人员 ( 确保提供医疗服务条件的人员 ) 的平均工资提高至相应地区平均工资的同等水平;将受过高等医疗 ( 药剂 ) 教育或其他高等教育并提供医疗服务 ( 确保提供医疗服务 ) 的医疗机构员工平均工资提高至相应地区平均工资的两倍;

180. 通过实施该总统令,俄罗斯联邦预算机构员工的平均月工资在 2013 年上半年与 2012 年同期相比已增长了 20.1% ,达到 26 200 卢布。学前教育机构员工的平均月工资在同一时期增长了 29.9% ,达到 17 200 卢布。卫生和社会服务机构员工的平均月工资增长了 19.3% ,达到 22 800 卢布。休闲娱乐、文化和体育组织员工的平均月工资增长了 22.9% ,达到 19 900 卢布。俄罗斯联邦 2012 年 11 月 26 日 第 2190- r 号政府令批准了“ 2012-2018 年分阶段完善国家 ( 市政 ) 机构工资支付体系方案”。

关于缩减《禁止雇用妇女从事繁重劳动和有害或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清单》

181. 关于《禁止雇用妇女从事繁重劳动和有害或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清单》在上次报告中有详细说明。我们强调,法律并未完全禁止雇用妇女从事繁重劳动和有害或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在创造安全的工作条件并经专业劳动条件评估 ( 之前为工作岗位鉴定 ) 批准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决定雇用妇女从事劳动 ( 职业、职务 ) 。联邦法律规定自 2013 年起开始实行专业劳动条件评估。针对未进行专业劳动条件评估的雇主,规定对负责人处以罚金或取消资格,对组织处以罚金或停止营业。 (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繁重劳动和有害或危险劳动条件的工作清单》见附件 3 ) 。

第 12 条

182. 在卫生领域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居民健康保护基础”的联邦法律 ( 2011 年 ) ,“国家卫生发展方案” ( 2014 年 ) 和“母婴健康保护次级方案”,其中规定了 2014-2020 年进一步完善和为妇女提供医疗援助的基本方向。主要目标是为母婴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创造条件,提高母亲健康状况,降低母亲、婴儿和儿童死亡率。

183. 在卫生现代化框架内采取措施,旨在提高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援助的质量和可获性:巩固卫生机构的物质技术基础 ( 完成已开展的项目建设、大修和日常维护,采购现代化医疗设备 ) ;运用现代化信息系统和医疗援助标准。

184. 围产中心的落成为在各地区建立提供产科护理的有效三级系统创造了必要条件,从而能将围产期高危孕妇和新生儿集中到一个机构,降低母婴死亡率。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共设有 98 家围产中心,其中 58 家为独立机构, 40 家隶属于多科医院。 2008-2012 年期间,在实施“健康”国家优先方案框架内,通过联邦预算拨款建立并运营了 1 家联邦围产中心和 22 家地方围产中心。

185. 为了进一步发展围产中心,俄罗斯联邦 2013 年 12 月政府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围产中心发展方案”。方案规定将在 30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再建立 32 家围产中心。对实施上述方案的财政保障通过联邦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 共计 5 265 570 万卢布 ) 和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来实现。

186. 通过实施完善向妇女和儿童提供的医疗援助的措施,为向妇女在 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 提供医疗援助的三级系统的全面运作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围产期和管理患有严重妊娠并发症和生殖器外疾病的怀孕妇女时采用现代化创新技术;提高俄罗斯联邦主体所有妇产医院医疗员工的业务水平;降低俄罗斯联邦的母婴死亡率。

187. 为发展地区卫生现代化方案框架内的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服务, 2011-2013 年期间,通过俄罗斯联邦强制性保险基金补助金、俄罗斯联邦主体综合预算资金和强制性医疗保险地方基金共拨款超过 1 860 亿卢布,占卫生现代化方案拨款总额的 28.0% 。

结论建议第 38 段 ( 预防流产 )

188. 根据俄罗斯卫生部的数据,在过去 5 年间,堕胎数量降低了 24.1% ( 从 2009 年的 1 161 700 起降低至 2013 年的 881 400 起 ) ;每千名育龄妇女中的堕胎指数从 2009 年的 30.5 降低至 2013 年的 24.5 ( 降低了 19.7% ) 。 2009-2013 年期间,未满 14 岁女孩的堕胎总数降低了 33.6% ( 从 2009 年的 678 起降低至 2013 年的 450 起 ) , 15-17 岁年龄层的女孩堕胎总数降低了 53.5% ( 从 24 594 降低至 11 434 ) 。初次怀孕堕胎 ( 从 2009 年的 118 853 起降低至 2013 年的 72 219 起,即降低了 39.2% ) 、未指定堕胎 ( 与 2009 年相比降低了 35.8% ) 和非法堕胎人数 ( 与 2009 年相比降低了 85.7% ) 以及堕胎的医疗 ( 降低了 5% ) 和社会指数 ( 降低了 90.1% ) 同样呈现积极态势。

189. 为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预防流产,在妇女咨询处设立了医疗社会援助办公室,引入了社会工作专家和心理医生。为妇女和女孩提供医疗心理和社会法律援助,同未成年人开展家庭生活准备工作,让妇女和女孩认识到对怀孕进行深思熟虑的必要性,在怀孕期间提供进一步的援助。具备医疗社会援助办公室的妇女咨询处数量从 2011 年的 419 家增加至 2013 年的 792 家。

190. 医疗社会中心组织了为生活困难怀孕服务提供医疗社会援助的工作。此类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意外怀孕妇女提供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旨在保证对堕胎的积极抉择。在实施 2011-2013 年俄罗斯联邦主体卫生现代化地区方案期间,成立了针对生活困难怀孕妇女的医疗社会援助中心。目前共设有 385 家针对生活困难怀孕妇女的医疗社会援助中心, 2012 年为 119 000 名妇女提供了援助, 2013 年为 202 600 名妇女提供了援助。

191. 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基础”的联邦法律 ( 2011 年 ) 规定了旨在预防流产的补充措施。其中规定了妇女在向医疗机构请求终止妊娠后为其提供的用于思考该决定以及获得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专家咨询的期限。在怀孕第四至第七周和第十一至第十二周期间,为妇女提供的思考决定期限为 48 小时,而在怀孕第八至第十周则为至少七天。在知情且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根据妇女意愿进行人工流产。在不会直接危害病人生命和周围人健康的情况下,主治医生有权在以书面形式告知后拒绝进行人工流产。在以书面形式告知拒绝进行人工流产的情况下,医疗机构 ( 分部 ) 负责人 ( 主管 ) 应更换主治医生。

192. 由于在治疗生殖器外疾病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采用人工流产的医疗指标清单减少了 70 多项之前作为继续妊娠禁忌症的疾病,社会指标清单缩减到一项,即因实施《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131 条 ( 强奸 ) 规定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怀孕。

避孕

193. 2013 年,使用现代避孕方法 ( 宫内避孕和激素避孕 ) 的育龄妇女人数为 882 万人 ( 占 24.5% ) ,其中 12.0% 使用宫内避孕, 12.5% 使用激素避孕。使用激素避孕的妇女人士增长了 7.1% ( 从 2009 年的 420 万人增长至 2013 年的 450 万人 ) 。

194. 2014 年继续开展预防流产的“给我生命!”运动。通过医疗组织与社会保护机构、教育机构、青少年和社会组织、各教派代表的互助,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开展了大量保护居民生殖健康、特别是青少年生殖健康的工作。

195. 2011 年,联邦国家统计局同俄罗斯卫生部一起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和美国疾病防治中心开展合作,首次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了居民生殖健康抽样调查,涉及妇女健康问题,提供孕产医疗服务,避孕和人工流产等。抽样调查结果为获得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级基本人口指标创造了机会,以便制定进一步提高妇女医疗援助质量的措施。

提高医疗援助的可获性,包括农村妇女

196. 为了创造条件使妇女平等获得优质医疗援助, 首先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建立了针对妇女和新生儿的三级医疗援助体制,其主要方向是通过提高配备高科技医疗设备、具备资深医疗人员和能为母亲及新生儿提供全面医疗服务的床位数量来优化妇产床位储备。

197. 组织应急和紧急医疗援助对于提高医疗援助的可获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设立了产科远程复苏咨询中心,拥有外勤麻醉复苏产科团队,配备有移动 Ives 、诊断和复苏设备。 2011-2013 年期间,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卫生现代化方案框架内,设立了 38 家产科远程咨询中心。如今,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开设有 104 家产科远程咨询中心和 122 个外勤麻醉复苏产科团队。产科远程复苏咨询中心通过加快为孕产和产后期间病情危重的孕妇提供高水平专业医疗援助的效率,提高了针对农村孕产妇的医疗援助的可获性和质量 ( 还可见第 183-184 段 ) 。

198. 继续实施“出生证明”方案。该方案是为国家卫生机构 ( 城市和农村 ) 提供财政援助的重要措施,能为助产制度注入额外的财政资源。在实施“出生证明”方案期间 ( 2006-2013 年 ) ,为国家和市政助产机构额外拨款超过 1 260 亿卢布。医疗机构通过出生证明资金后买了 26 000 多台 昂贵 的医疗设备。实施“出生证明”方案的结果是提高了对孕妇临床观察的质量。怀孕、分娩和产后并发症的发生频率不断降低。正常分娩的比例有所提高。

199. 为了提高妇产科医生、婴儿医师和儿科医师的业务水平,在 2011-2013 年期间在联邦国家机构的基础上设立了 12 家培训模拟中心。 2011-2013 年期间,共有超过 3 400 名妇产科医生、新生儿医师和麻醉复苏医师在这些模拟中心接受了培训。还将计划建立 4 家培训模拟中心。通过培养妇产科、新生儿和儿科领域的高水平专家,使其具备能为孕妇、产妇和新生儿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医疗援助,这极大地提高了对妇女和儿童的医疗援助质量。

产妇死亡率

200. 2012 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产妇死亡率指标近几年来大幅降低,每年减少 29% ( 从每 10 万个新生儿中 16.2 名下降至 11.5 名 ) 。所有已登记的产妇死亡事件共计 219 起 ( 2010 年为 29 5 起, 2011 年为 291 起 ) 。多个地区的产妇死亡率符合发达国家经济水平 ( 2012 年,有 23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产妇死亡率指数低于每 10 万个新生儿中 10 名 ) 。

结论性意见第40段 ( 性取向属于少数群体者 )

201. 俄罗斯联邦法律并不包含任何对性取向属于少数群体者的限制。总体来说,公民根据俄罗斯联邦法案享有的权利范围与其性取向是否属于少数群体无关。俄罗斯联邦在卫生领域的现行法律也未限制性取向属于少数群体者获得免费医疗援助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获得药物的权利。

202. 俄罗斯联邦法律中缺少能调节与性取向属于少数群体者获得医疗援助有关的关系的规定,审理了确保实施不歧视上述人士获得医疗援助、参与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原则的条件。

203. 2012 年,关于“鲜血及其成分”的联邦法律废除了之前对性取向属于少数群体者捐献血液和血浆的限制规定。此类人士可以捐献生殖细胞 ( 关于“俄罗斯联邦居民健康保护基础”的联邦法律第 55 条第 7 款 ) 、人体器官和 ( 或 ) 组织,无行为能力者除外 ( 1992 年关于“移植”的联邦法律第 3 条 ) 。

204. 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调节了与变性人适应社会有关的关系。根据 1997 年关于“公民身份行为”的联邦法律第 70 条,变性是对公民身份行为记录进行修改的依据,在相关人士提供医疗机构签发的规定格式的变性文件后予以修改。

第 13 条

а)

205. 国家向有子女家庭发放的补助金与家庭类型、家长的社会地位和物质条件无关。

206. 对有子女公民提供国家补助制度通过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进行拨款,包括:

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 ( 所有 83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都发放,补助金数额为 200 至 400 卢布 ) ;

单身母亲照顾子女的月补助金 ( 有 80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发放,在此种情况下对子女的补助金数额通常加倍 ) ;

针对家长逃避抚养费的儿童的月补助金 ( 有 78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提供 ) ;

多子女家庭儿童的月补助金,残疾儿童月补助金 ( 有 19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提供,数额为 250 至 8 000 卢布 ) ;

家长为残疾人家庭的月补助金;

除了联邦预算资金发放的月补助金外,向父母服兵役的儿童发放额外补助金。

207. 规定了一些补充措施,其中包括:

从 2007 年起,对生育第二名或更多子女的家庭提供按年调整且无需纳税的母亲 ( 家庭 ) 资金。 2014 年该资金数额达到 429 400 卢布 ( 2007 年为 250 000 卢布 ) ;

从 2011 年起,开始在 72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对通过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拨款的地方母亲资金补充联邦母亲资金。该资金平均额度为 100 000-150 000 卢布。母亲资金可用于改善住房条件、教育子女,而在地方可用于子女治疗、家长教育、购买运输工具、修理住房或作为一次性放款使用;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开始在 66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针对需要援助且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以后生育第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家庭发放月补助金。该补助金与俄罗斯联邦主体规定的儿童最低生活费持平,平均为 7 000 卢布。该补助金从联邦预算拨款,由 51 个人口情况不利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提供。

208. 在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多子女家庭都可以获得不低于 30% 的市政服务费用折扣,从医生那里获得用于未满 6 岁儿童的处方药,免费搭乘市内交通工具 ( 出租车除外 ) ,子女可在学前机构优先获得席位,普通教育机构学生科获得免费伙食,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和使用娱乐设施等。有将近 1 00 万个多子女家庭获得了社员援助和社会服务。

b )

落实住房权

209. 俄 罗斯联邦住房法旨在为保证落实公民住房权、其安全性、保证住房不受侵犯并且禁止任意剥夺住房、无阻碍落实住房权的必要性创造条件,承认住房关系参与者在拥有、使用和分配住房方面一律平等,恢复受侵犯的住房权,对其进行司法保护,保护住房基金并按指示使用住房。属于贫困人群并且需要住房的公民可根据无限期社会雇用协议通过市政住房基金获得住房。

210. 为发展经济住房租赁市场创造了条件。为了刺激租赁型经济住房的建设,对关于“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联邦法律 ( 2008 年 ) 进行了修改。有三名及以上子女的公民有权优先获得经济住房。

211. 将母亲 ( 家庭 ) 资金用于改善有子女家庭的住房条件。在实施该措施之后,从 2007 年至今共颁发了 4 822 600 多份母亲 ( 家庭 ) 资金国家证书。截止 2014 年 1 月 1 日 ,用于颁发各个运用领域母亲资金的资金总额达到 7 606 亿卢布 ( 2009 年费用达 420 亿卢布, 2010 年为 971 亿卢布, 2011 年为 1 716 亿卢布, 2012 年为 2 124 亿卢布, 2013 年为 2 375 亿卢布 ) 。为了提供母亲 ( 家庭 ) 资金, 2014 年批准了共计 3 009 亿卢布的同预算拨款。超过 2 116 900 个家庭使用了母亲 ( 家庭 ) 资金,其中有超过 2 015 100 个家庭 ( 95.3% ) 将资金用于改善住房条件。

212. 其中 67.1% 的家庭将母亲 ( 家庭 ) 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和支付为购买或建造住房的贷款或债务利息。在未通过贷款或借款将母亲 ( 家庭 ) 资金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 73.2% 通过买卖方式来购买住房;有 23.5% 未采用专门的建造机构来建造 ( 改造 ) 个人住房,有近 1% 采用专门的建造机构来建造 ( 改造 ) 个人住房, 有 2.3% 参加了部分建造,用于缴纳住房存储合作社的入股金或股金,在获得用于购买或建造住房的贷款或借款时的首期缴款,以及用于补偿个人住房建设 ( 改造 ) 项目的开支。

213. 2010 年批准了 2011-2015 年联邦有针对性的方案“房地产” ( 次级方案“保障年轻家庭住房” ) 。 2008-2012 年次级方案“保障年轻家庭住房”的实施证实了希望参与次级方案的年轻家庭数量的逐年增长趋势。 2008-2010 年期间,在该次级方案框架内改善了 38 200 个年轻家庭的住房条件, 2011 年为 28 000 个年轻家庭, 2012 年为 31 700 个年轻家庭。在 81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了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地区方案。

保证有三个及以上公民的土地

214. 在 80 个俄罗斯联邦主体都规定了为有三个或以上子女家庭提供 免费 土地用于建造个人房屋,无需交易和项目配置地点的事先批准。因此,在向有三个或以上子女公民供应上述土地以前,应保证这些土地具备地区规划项目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工程技术保护系统。 2012 年,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近 260 000 个多子女家庭表达了希望获得土地的心愿。 2012 年共划拨了 54 600 块土地,满足了 21% 的申请人的需求。计划在 2016 年以前保证向至少 87 000 名有三个或以上子女的公民提供具备相应基础设施的土地。

c )

215.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妇女积极参与文化和体育生活。在体育领域没有任何形式的出于性别、种族、宗教、政治或其他动机的歧视。“关于俄罗斯联邦运动和体育”的联邦法律 ( 2007 年 ) 保证了自由参加运动和体育以及获得个人体育、智力和道德发展的必要条件的权利,各类公民和居民群体从事运动和体育的权利。法律禁止运动和体育领域的一切歧视和暴力。

216. 从事体育运动的妇女人数超过了 690 万人。妇女可参与的体育活动有 134 种,包括业务应用运动、民族运动及俄罗斯联邦公认的其他形式体育活动。

217. 2013 年 5 月,俄罗斯联邦支持了在第五届国际负责体能教育和体育的部长和高级官员会议 ( 2013 年 5 月德国柏林 ) 框架内通过的加强体育法制和保证其社会性的行动计划。《柏林宣言》中强调,从事体育运动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论其种族、文化和社会背景、性别属性、年龄、健康状况、经济机会或性取向如何。

第 14 条

结论性意见 第 42-43 段

218. 俄罗斯联邦政府令于 2013 年批准的“ 2014-2017 年农村地区稳定发展”和“截止 2020 年的农村地区稳定发展”联邦有针对性方案中包含了确保综合解决农村问题的各项措施。

219. 其中包括改善包括年轻家庭和年轻专家在内的农村地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在农村地区居民点综合配备社会和工程基础设施项目 ( 发展普通教育机构网、产科医师点和 ( 或 ) 全科医师办公室、农村地区平面体育设施、文化休闲机构、煤气站、供水厂、紧凑型住房用地综合设备安装 ) 。

220. 采取综合措施来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的舒适程度,为加强对农业综合体的投资积极性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劳动机构创造了采用现代化技术的新工作岗位,提高了市政教育预算的征税基础,并保证了农村经济的总体增长。

221. 在农村居住的居民有 37 229 000 名,其中有 17 838 300 位男性 ( 占 47.9% ) 和 19 390 500 位妇女 ( 占 52.1% ) 。截止 2013 年 1 月 1 日 ,居住在农村的 60 岁以上男性与妇女的比例为 1000 比 1778 。在农村妇女总人数中共有 3 509 000 人低于劳动年龄, 9 844 000 人处于劳动年龄, 6 038 000 人高于劳动年龄。 2000-2006 年期间,由于高死亡率、低出生率和移民外流,农村居民人数呈现下降趋势。

222. 自 2007 年实施积极人口政策措施以来,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新生儿人数几乎增长了 0.5 倍,死亡率缩减了 16.4% ,寿命延长。在 2007-2013 年期间,农村居民对旨在提高出生率的新人口政策措施 ( 提高补助金额度,推行联邦和地区母亲资金,在生育第三名及以上子女时发放月补助金 ) 做出了更快更积极的反应。农村出生率已经保证了人口的简单再生产。通过更高水平的出生率,在农村居民间形成了比城市居民更有利的年龄结构 。

223. 2013 年,出生率的提高保证低于劳动年龄农村居民的所占比例呈现积极趋势,这将填补农村地区的退休劳动潜力。 2011 年初低于劳动年龄者在农村居民总人数中占 18.8% , 2012 年初为 19% , 2013 年初为 19.3% 。

224. 2012 年,在农村卫生机构网中增添了 1 216 家医院,包括 734 家中央区级医院、 68 家区级医院、 228 家地段级医院;近 3 000 家门诊部和诊所包括 362 家独立机构、 2 591 家为分支机构; 34 800 个产科医师站点。二十四小时医院的床位总数达到 143 400 个,门诊临床机构的运转能力为每班接待 433 600 人。在已建立的三级医疗援助体系框架内提高对农村地区妇女的医疗援助质量和可获性使得农村居民中的产妇死亡率指标在过去五年间下降了 34.1% ( 从 2008 年的每 10 万新生儿中 20.8 起降低至 2013 年的 13.7 起 ) 。

225. 从 2010 年起,农村出生率的增长刺激了幼儿园的建设,并延续至今。 2001-2012 年期间,在农村幼儿园开设了 33 200 个席位, 2012 年开设了 6 800 个,与 2011 年相比增长了 6.2% ( 与 2000 年相比增长了 1.3 倍 ) 。在农村地区共设有 17 700 个独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和 1 500 个分支机构 ( 独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分部 ) 。此外,在普通教育机构还组建了 5 874 个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学前教育小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总容量达到 1 342 000 个席位。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的配套设施和物质技术装备不断得以改善:如今,许多幼儿园都配备了音乐厅、体育场、个人电脑,能够访问互联网,并拥有电子邮箱。

226. 2012/2013 学年初,在农村地区共增设了 31 900 家国立和非国立普通中等教育机构,其中 27 200 家为独立机构, 4 700 家为分支机构。

227. 《教育法》规定了对小型农村教育机构的拨款机会,不论其学生人数有多少。法律规定,禁止在未考虑农村居民点居民意见的情况下通过关于改造和撤销位于该居民点的市级普通教育机构的决定。除此之外,还确定了对改造或撤销教育机构造成的后果进行预先评估的责任。

228. 农村地区接送儿童上学的车辆有 18 900 辆,隶属于 14 300 个普通教育学校。近几年来,拥有运送儿童的汽车的学校数量和车辆总数分别增长了 2.7% 和 5.2% 。

229. 学校的技术设备和信息化得到提高。近 77% 的农村普通教育学校配备了体育场,超过 31% 拥有礼堂, 93% 配备了图书馆, 87% 配备了信息办公室, 93% 链 入了互联网, 92% 拥有专属电子邮箱, 86% 拥有专属网站。

230. 农村地区的失业率出现下降,劳动年龄农村居民的经济活跃结构也呈现积极态势。经济活跃年龄的农村人口失业率从 9.6% 下降至 8.5% ,劳动年龄人口的失业率从 10% 下降至 9% 。妇女失业率从 10.1% ( 2010 年 ) 下降至 9.1% ( 2013 年 )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失业率比城市居民失业率高出 1 倍。

231. 农村地区贫困居民的人数和所占比例呈现稳定下降趋势。然而,在农村地区仍有超过 40% 的人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在低收入人群中绝大多数为多子女家庭。在社会合同的基础上发展针对贫困居民的援助方法促进了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见第 3 条,第 66-72 段 ) 。

232. 国家援助包括农民 ( 农场 ) 经济在内的中小型企业,通过竞争方式从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联邦预算拨款在共同出资的条件下为落实地区援助方案和发展中小型企业提供补助金 ( 见第 3 条 , 第 82-87 段 ) 。

233. 规定为农村地区居民的提供地方一次性补助,并对农村地区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进行奖励和推广。

第四部分

第 15 条

4.

234. 俄罗斯联邦的移民吸引力是 《 至 2025 年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移民政策构想 》 的优先目标之一。

235. 根据国际经济需求吸引高水平劳动移民是工作的重点。高水平外国专家可享受众多优势: 2013 年为此类人士颁发了超过 27 200 份工作许可证,而自 2010 年实行该制度以来共颁发了超过 61 500 份工作许可证。外国公民——高水平专家可以在 59 个领域就业 ( 专业、职务 ) ,不受配额限制。

236. 2012-2013 年期间,从事劳动活动的高水平外国专家人数增长了 2 倍,达到 129 000 人。以免签形式逗留的外国公民可以凭证书受雇于个人从事劳动活动。 2013 年共颁发了超过 140 万份证书,自实行该许可证制度以来共颁发了超过 420 万份。

237. 根据关于“对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进行修改”的联邦法律 ( 2012 年 ) ,从 2013 年初开始,拥有临时居住许可的劳动移民无需再获得工作许可证。

238. 2013 年,法律规定为劳动移民在申请工作许可证或证书时提供税务核算的机会,在声明为其颁发在俄罗斯联邦的工作许可证 ( 证书 ) 的同时授予医疗文件。法律规定,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年龄界限为 18 岁。

239. 到俄罗斯联邦的教育 ( 学习 ) 移民是另一个重要潜力。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为外国学生移民创造舒适条件。

240. 在 2012-2013 年的目标中依法巩固了以下简化程序规定:为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外国公民以及最初为学习来到俄罗斯联邦的移民颁发工作许可证;将在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公民的临时逗留期限延长至学习期结束。将在俄罗斯联邦进行教育的外国公民限额增加至 15 000 人。

241. 制订了完善教育 ( 学习 ) 移民和学术流动性的措施计划,包括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生的就业培训和激励机制。

242. 2013 年,共有来自 188 个国家的代表在 875 所俄罗斯高等院校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总人数达到近 258 000 名。最热门专业包括医学、经济、工程技术和人文社会。

俄罗斯社会移民融合

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44-45段

243. 2012 年批准了 《 至 2025 年的俄罗斯联邦国家移民政策构想 》 ,其中重点关注了人道主义问题,包括建立移民适应与融合制度,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解决社会问题。

244. 根据对 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的联邦法律和《教育法》进行的修正,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 起,要求以免签形式逗留并且希望在住房公共领域、零售贸易和生活服务领域从事劳动活动的外国公民会说俄语,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劳动移民以及获得临时居住许可、居留证、工作许可证或证书的外国公民需要通过俄语考试、俄罗斯历史 考试和俄罗斯法律基础考试,高水平专家除外。

245. 2013 年,有超过 34 400 名申请上述领域工作许可证的公民向俄罗斯移民机构提交了能证明自己会说俄语的文件,其中 15 400 名提交了证书。

246. 特别关注了为外国移民开设俄语培训班的问题。目前,在国内共有 311 个为外国公民教授俄语的班级:其中 112 个是免费开设的。在俄罗斯各主体建立的多功能国家 ( 市政 ) 服务中心活动框架内,移民机构为外国公民提供有关俄罗斯移民法律问题的咨询。在 2014 年前三个月共为 101 200 位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提供了咨询。在开展此类咨询活动时,运用了印刷材料 ( 移民手册 ) 以及互联网可视信息和手段。屋内配备了信息板和文件样本。

247. 为移民者出版并散发了 53 种关于移民法律问题的手册、教材和 2 本针对移民者的包含最常用词语和用语的简明词典 ( 吉尔吉斯语 、 塔吉克语和乌兹别克语 ) 。国家团体和同乡会的代表们参与了上述材料的编写工作。

248. 2013 年实施了在坦波夫和奥伦堡建立外国移民适应与融合中心项目。在这些中心的基础上为来自独联体成员国的劳动移民开设了一年一次的教育融合课程。

249. 圣彼得堡市在统一移民中心的基础上开设了“红十字”国际组织公共接待室。 2013 年,在莫斯科市护照签证中心大楼内为移民开设了俄罗斯红十字会公共接待室。公共接待室的活动旨在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移民群体提供医疗社会援助。

250. 在促进移民适应与融合领域,重点关注了同公民社会机构、社会和宗教组织以及科学团体的互助活动。

251. 开展了与 1 453 个国家协会 ( 侨民 ) 的定期互助活动,帮助移民弥补交流缺陷,并解决与国家机构、地方居民间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内部矛盾。定期同代表们开展会晤。 2014 年共举行了 1 149 次此类会晤。

252. 为了同移民开展工作,同联邦和地方级地区组织签署了 133 份关于移民适应和融合领域合作的协议,其中 82 份是同俄罗斯东正教教区签署; 44 份是同穆斯林组织签署; 2 份是同亚美尼亚使徒教会组织签署; 3 份是同佛教组织签署; 2 份是同犹太组织签署。在俄罗斯东正教教会的帮助下开设了 33 个俄语班,在穆斯林宗教委员会的帮助下开设了 7 个班。在同穆斯林宗教委员会的协议框架内组织了劳动移民课程,在课上说明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程序以及移民法律中的修改。

253. 为了提高对移民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编写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提供庇护所”的联邦法律草案,该法律将完全替代现行关于“庇护所”的联邦法律 ( 1993 年 ) 。所述法律草案规定将适用于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不论其性别 、种族、民族、公民属性、语言、社会出身、教派、政治观点及其他情况如何。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在通过提供庇护所的决定时,俄罗斯移民机构将按照规定程序考虑申请庇护者原 籍 国的社会政治情况,特别是妇女地位,例如穆斯林国家。

254. 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了关于保证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社会、医疗、教育服务的建议,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255. 编写了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社会和文化适应与融合”的联邦法律并进行了部门间协调。

256. 为了巩固各民族间关系,实施了“协助居住在国外的同胞自愿迁回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方案”;“ 2014-2020 年巩固俄罗斯民族统一性和民族文化发展”的联邦有针对性方案;“至 2025 年的俄罗斯联邦北高加索联邦区发展国家方案”; 2013-2014 年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和民族文化发展措施综合计划;“ 2008-2012 年俄罗斯裔德国人社会经济和民族文化发展”。

结论性意见第46-47段

257.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8 章“受雇于个人雇主的员工劳动的管理特点”规定了家政人员的就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第 48 章第 303-209 条阐明了员工与个人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特点,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和休息制度、雇主修改劳动合同条件的机会、终止合同、解决个人劳动争端。确定了能证实在个人雇主处工作期限的文件清单。

258. 2013 年,在联合国的帮助下,俄罗斯联邦总统下属俄罗斯国民经济与公共服务研究院下组建的独联体国家性别预算与管理国际中心首次在俄罗斯针对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家政人员需求情况进行了鉴定调查。参与调查的家政人员包括:家庭女佣、保姆、护理员、清洁女工、保安、司机、别墅工人、厨师,共计 450 人。其中 90% 为妇女。

259. 调查结果显示,家庭劳动领域是充满竞争性、高新且快速发展的就业领域之一。家庭劳动市场实际上完全是在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口头协议上运行的。在大多情况下,不签署书面协议是移徙家政员工的自愿选择。超过 64% 的家政员工对工作和劳动条件表示满意。而不满意情况通常是针对工资、工作日延长、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其他情况。

260. 家政人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相互信任的: 80% 的家政人员认为自己从未遭受欺骗。不满意人群则表示有遭遇过未支付承诺工资、实付工资低于承诺工资或工作与协议不符的情况。

261. 93.6% 的家政人员从未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其余人士表明曾受到过雇主、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以及外人的骚扰。在总结调查结果之后,将向俄罗斯联邦执行权力机构提交这些结果。

第16条

结论性意见第48-49段 ( 北高加索地区的一夫多妻制 )

262.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禁止同存在实际婚姻的人士缔结婚姻。 1999 年 7 月,当时的印古什共和国前总统鲁斯兰·奥舍夫颁令批准了国内的一夫多妻制,但由于该令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下令暂停该法令。车臣共和国总统拉姆赞·卡德罗夫在 2006 、 2007 、 2009 年多次提议批准一夫多妻制,但他的观点并未得到议会的支持。

263. 在 2002 年和 2010 年全俄人口普查期间,俄罗斯联邦的家庭总数实际上没有变化。 2002 年共计有 4 170 万个家庭, 2010 年 有 4 070 万个家庭。如今, 43% ( 1 730 万个 ) 的家庭在家庭成员中都有未满 18 岁的子女。最常见的依此为:一个子女家庭 ( 67.5% ) ,两个子女家庭 ( 26.7% ) ,多子女家庭不超过 100 万个,而在多子女家庭构成中有 75% 为三个子女家庭。

264. 在所有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有 67% 为完整家庭,即子女拥有两名家长 ( 2002 年为 70% ) 。自 2006 年起,结婚和离婚的比例出现改善, 2006 年的结婚与离婚比例为 1000 比 576 , 2013 年则为 1000 比 545 。

265. 未登记婚姻的夫妻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因此在婚外出生的儿童数量不断减少, 2009 年此类儿童在新生儿总数中占近 25% , 2012 年为 23.8% 。

266. 未登记婚姻 ( 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的实际同居人士 ) 不会构成在终止同居关系时需要划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法规并不涉及未登记婚姻中同居者获得的财产。此类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财产归属性由办理确定手续的一方决定。处于未登记婚姻关系中之人不能签署《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的结婚协议。

267.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负责调节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处于已登记婚姻关系的夫妻财产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56 条第 1 款 “夫妻共同财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都 33 条第 1 款 。

268. 处于未登记婚姻关系中的人士不能采用共同财产制度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4 条第 3 款 “产生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依据” ) ,但可以按照普通份额财产制度协商划分该财产 ( 或部分财产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44 条第 4 款 ) 。

269. 通过共同居住并从事共同经营能断定,同居者间存在希望确定对于实际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或共同经营产物 ( 共同出资 ) 的普通份额财产制度的意愿 ( 例如别墅地块或家具物品 ) 。如果获得的财产与共同生活无关 ( 例如,通过任一方开展经营活动或创作活动获得 ) ,则必须在双方明确表示确定共同财产关系意愿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其为共同财产。

270. 在已登记婚姻关系中,确定配偶任一方的所有权都毫无意义,因此在实际婚姻中,在未做其他证明的情况下,所有权被认为仅属于办理确认手续的一方。

271. 与合法夫妻不同,实际婚姻夫妇不能作为第一继承人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42 条第 1 款 “第一继承人” ) 。只有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无劳动能力被赡养人的情况下他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继承人,即在公布遗嘱之前无劳动能力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至少一年以上作为被继承人的被赡养人并同其一起生活 (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48 条第 2 款 “无劳动能力被赡养人继承被继承人” ) 。

272. 对于未进行国家婚姻登记但构成家庭关系之人的财产划分争议不得依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38 条解决,而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 252 条“属于份额财产的财产划分和分配比例”,其中还规定了份额财产的划分程序 ( 见第 5 条第 101-107 段 ) 。

结论性意见第51-52段

273. 有关执行《行动纲要》的信息公布于俄罗斯劳动部官方网站 错误 ! 超链接引用无效。 。 公布了“俄罗斯 2015 年及以后:监督千年发展目标实施情况” http://hdr.undp.org/ sites/defaul t / files/russia_nhdr_2010_en.pdf 。 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八届会议、经合组织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及其他国际组织会议上正式提交了关于执行《公约》、《行动纲要》或千年发展目标条款的情况。

结论性意见第54段

274. 2008 年俄罗斯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2 年予以了批准。 2012 年 9 月 25 日 将批准书转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公约》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 在俄罗斯联邦正式生效。

275. 俄罗斯联邦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积极开展合作。对每起失踪事件进行仔细调查并向工作组提交相应材料。

取得的进步

276. 根据《公约》针对改善妇女地位的主要方向开展了工作。通过无条件履行公共社会责任,成功在危机环境下保证了社会稳定,达到了物质富裕水平。按照规定程序发放了退休金、补助金和其他社会福利,从而抑制了贫困居民比例的增长,特别是退休人群和有子女家庭。

277. 在预算领域行业开启了分阶段提高工资水平的工作,这将减少妇女和男性之间的工资差异。

278. 通过实施针对休假照顾未满三岁子女的妇女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方案,扩大了妇女的就业机会。

279. 在俄罗斯联邦实行了援助有子女家庭的新措施 ( 地方母亲资金,生育第三个和以上子女时的月补助金,免费提供土地用于建造住房 ) 。

280. 研究了针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的新社会工作方法,编写了相应联邦法律草案。

281. 加强了打击贩运人口领域的部间协作活动,建立了贩运人口 受害者 援助机制。

282. 通过了一系列国家和联邦有针对性的各类活动领域方案,旨在改善包括妇女在内的各类居民群体的生活水平。对各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残疾人、年长者和农村居民的情况都出现了好转。

存在的问题和后续行动

283. 关于通过性别平等法律的问题仍未解决。将继续开展工作对该问题达成社会共识并加强性别平等领域的部间协作。

284. 继续开展工作降低孕妇死亡率、流产数量,提高为妇女 ( 包括农村妇女 ) 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可获性和质量。

285. 在教育领域将继续开展工作保证半岁至 7 岁儿童都可获得学前教育,为妇女结合家庭职责和职业活动创造条件。

286. 继续筹备预防家庭暴力领域的法律草案,建立为妇女、儿童和男性家庭暴力肇事者提供给全方面援助并发展必要社会服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