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卢旺达

1.2008年2月4日,委员会第883次和第884次会议审议了卢旺达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RWA/6)(见CEDAW/C/SR.883和884)。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RWA/Q/6,卢旺达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RWA/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导则提交第四次、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但报告提交时逾期已久。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对书面答复的提交逾期很久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作出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委员会注意到,自缔约国报告所述期间终了以来,在法律、政策和方案方面的一些变革对妇女权利产生了积极影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性别和家庭促进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口头说明中概述了卢旺达最近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委员会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提到缔约国为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战略目标作出的努力,并介绍了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 由于技术原因重新印发。

5.委员会充分认识到,内战最终导致发生1994年灭绝种族罪,并造成100多万人死亡、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源源不绝、国家和经济崩溃以及基础设施被毁。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内战结束以来展现出坚定的政治意愿和承诺,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并在如此短的时期内取得进展。

积极方面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3年通过该国《宪法》。《宪法》载明了不性别歧视准则和两性平等原则,并触发了旨在废除歧视性条款的广泛法律改革。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成功使用配额。委员会特别是祝贺缔约国在妇女担任议会职务的人数方面居全世界之冠。

8.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取缔一夫多妻制。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降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发生率,扩大了治疗两种疾病的覆盖率。

10.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8年12月15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键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立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2.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法律地位和知名度

1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批准的国际条约已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宪法》第190条赋予这些条约高于国内法的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整个社会、特别是法官及其他执法官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普遍缺乏了解。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本身不了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申诉程序,因此缺乏主张权利的能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培训法官、律师、警察及其他执法官员等方式,确保《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得到充分传播和明确了解。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普法方案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增强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委员会建议将《任择议定书》翻译成基尼亚卢旺达语。

宪法与国内立法

15.委员会欢迎2003年《宪法》载明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并欢迎为废除歧视性条款已对若干法律作出修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具有效力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注意到,对《刑法》、《家庭法》、《商法》等的法律审查进程还在继续,同时对通过新的法律和修正案需要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并没有根据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公约》第1条,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明令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法律审查进程并与议会切实合作,以确保废除《刑法》、《家庭法》、《商法》等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从而使立法符合《公约》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这些改革规定明确时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禁止对妇女的歧视纳入该国《宪法》或其他相关立法,并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2条(b)款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欢迎国家性别和家庭促进部在努力实现妇女人权以及在建立北京会议后续行动国家架构、妇女全国委员会、性别观察所等若干与性别有关的机制方面开展的工作,但委员会对国家机构各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责任缺乏明确协调表示关切。委员会赞赏为提高妇女地位开展了众多项目和方案以及在《2020愿景》和其他国家政策和方案中将性别作为共有问题,但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处理对妇女的歧视所有方面的综合做法。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阐明该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各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责任,增强其彼此之间的协调,从而进一步强化这一国家机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涵盖的所有规定拟订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歧视的综合战略,在其中明确目标、时间表和监督机制,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妇女在担任议员和决策职务方面成功地使用《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的配额,但同时注意到,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如何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来确保在教育和就业等重要领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使用配额,特别是以此提高妇女在学术界担当领导角色和在经济生活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在《公约》包含的所有领域加强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陈腐定型观念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整个社区中的作用和责任分娩,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陈腐定型观念依然根深蒂固,这导致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反映在妇女受教育机会有限以及在劳工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方面。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综合措施,以改变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妇女地位低下的态度和做法,并改变人们赋予两性的陈腐定型角色。这些措施应包括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规定的义务,针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宗教和社区领导人士、家长、教师和官员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讨论和宣传妇女非陈腐定型的积极形象,在全社会推广两性平等价值观。

发生灭绝种族罪后的重建工作及起诉犯罪人

2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营造和平、团结与和解的环境,努力开展国家重建,消除1994年发生的灭绝种族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根深蒂固的陈腐定型观念、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以及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妇女可能没有全面参加和参与冲突后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认识到,许多妇女和女童在发生灭绝种族罪期间沦为强奸和性虐待等性暴力的受害人,同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在国际和国家两级正在进行起诉犯罪人的全面进程,但并非所有妇女和女童受害人可以在这一框架内平等地诉诸司法并得到适当保护和支助。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采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1820(2008)号决议所强调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妇女平等参加和全面参与国家重建和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向在发生灭绝种族罪期间成为性暴力受害人的妇女提供适当保护和支助,平等地诉诸司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作的努力,其中包括在警察局内建立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和性别问题服务台、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人提供支助服务。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缺乏关于这一现象在何种程度上存在的资料。委员会还对尚未制定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综合战略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已获议会批准但尚待公布实施的《预防和惩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法案》,但对其中一些条款(例如,将通奸、纳妾定为刑事罪以及将因故意传播致命疾病被定罪者处以终身监禁)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对妇女的歧视表示关切。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更加努力地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包括利用秘书长关于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A/61/122/Add.1和Corr.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综合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在难民营中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建立切实有效的机构性机制,协调、监测和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实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针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加强提高认识工作,因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构成侵犯妇女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人提供支助服务和足够数量的收容所,并为收容所配备专家和提供足够的资金,以使其有效运作。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按暴力行为种类以及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分列的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作为监测当前和今后政策性和支助性措施执行情况的依据。关于《防止和惩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法案》,委员会请缔约国紧急审查可能对妇女造成直接或间接歧视的条款。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法案草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一现象的范围缺乏认识,也没有制定有效措施来应对这一现象所有层面,包括这一现象的根源和保护贩运受害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卖淫规模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将卷入卖淫的妇女和女童定罪,却没有处理需求方面的问题。

28.委员会促请迅速颁布实施《制止、起诉和惩治人口贩运法案》,并促请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及时起诉和惩治贩运分子,向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支助。委员会建议,在法案通过后,向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包括边境警察)以及公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发展官员提供资料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综合措施,处理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确保划拨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以切实执行这些措施,包括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消除贩运以及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的根源,为此类活动的妇女和女童受害人采取康复和融入社会措施。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现妇女高度参与国家一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地方公共行政机构任职以及担任私营部门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数仍然不足表示关切。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和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进一步加强努力,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增加妇女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担任决策职务以及在私营部门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数。

教育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降低女性文盲人数,实现平等接受初级教育,在公立学校实行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同时,委员会对女童在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入学率偏低以及女童辍学率居高不下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观念和早孕是女童辍学的原因之一,因休学离开学校的怀孕女童在复学方面遇到重重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性教师人数较低,在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性尤其如此。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在实际上平等接受各级教育,战胜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受受教育权利的传统观念,让女童留在学校,执行让青年妇女在怀孕后返回学校的复学政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童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并建议根据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女性教师人数,特别是在中学和大学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女性人数。

就业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较之于男性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居高不下,妇女集中从事低薪工作、特别是农业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劳工市场受到横向和纵向隔离的影响,主要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从而致使她们被排除在正规社会保障方案之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新创造的就业机会中,男子得到了四分之三的非农业性工作和60%的小企业工作,这表明妇女没有和男子平等受益于这些新创造的就业机会。委员会指出,没有制定处理性骚扰的立法和措施。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工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非正规部门、尤其是农业妇女工作者的处境,确保她们获得社会福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迅速颁布实施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包括制裁、民事补救措施和赔偿受害人。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针对私营部门的雇佣问题和做法建立切实有效的监测和监管机制。

卫生

3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例如实施社区保险计划(“Mutuelles”健康保险),并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疟疾的发病率,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尤其是居住在农村的妇女和老年妇女仍然没有依照《公约》第12条享有健康权利。委员会还指出,孕产妇死亡率虽然下降,但主要由于不能获得产科服务,死亡率依然居高不下,每10万活胎中有750人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在家中分娩。鉴于非法和不安全堕胎是孕产妇死亡率的原因之一,委员会对卢旺达法律将堕胎作为应予惩罚的罪行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妇女精神健康的资料和统计数据表示关切。

3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扩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获得保健的范围。委员会建议,应对获得产科服务的障碍进行监测,并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障碍;委员会还建议制定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战略计划。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扩大提供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方法、提高妇女和男子对计划生育的认识等措施,预防意外怀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以及《北京行动纲要》,审查其与堕胎有关的立法,以废除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条款。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精神健康的充分资料和统计数据。

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3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制定减贫战略,通过推动创收活动和获得小额信贷来促进妇女的自主地位,同时,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妇女户主中广泛存在的贫困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农村妇女的处境,她们大多数人生活贫困,从事农业工作,生计朝不保夕,诉诸司法以及获得保健、教育、经济机会和社区服务的情况减少。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和地方发展计划及方案中的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减贫和可持续发展计划及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妇女户主的需求,确保他们参与决策进程,充分利用信贷基金。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农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教育、洁净用水、用电、土地和创收项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设计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村发展战略和方案,确保农村妇女全面参与战略和方案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难民妇女和回返妇女

39.委员会对妇女难民和妇女回返者(包括残疾妇女和因暴力和冲突流离失所的妇女)的处境表示关切,特别是考虑到她们在难民营的生活条件堪虞,面临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危险,而且不能获得保健、教育和经济机会。

40.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关注难民妇女和妇女回返者(包括残疾妇女)的需求,推行符合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和1820(2008)号决议的国家政策,为促进难民妇女和回返妇女的重返社会、能力建设和培训,拟订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计划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保护难民妇女和妇女回返者免遭暴力行为,掌握即时求助手段。

家庭关系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6条只承认一夫一妻婚姻,并不断修订《家庭法》,但委员会对该法中的歧视性条款依然生效表示关切。

4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加快颁布修正《家庭法》的立法作为优先事项,以废除歧视性条款,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公众、司法机构和行政当局中加以广泛宣传。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去《公约》义务时,继续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4.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请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5.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促请卢旺达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

传播

46.委员会要求在卢旺达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技术援助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拟订和执行旨在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与缔约国对话,包括由委员会成员进行国家访问,以对上述建议的执行工作以及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提供进一步指导。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统计司、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等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加强合作。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详细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26和36段所载各项结论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建议,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9月提交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