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旺达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7年2月23日,委员会第1486次和第1487次会议(见CEDAW/C/SR.1486和1487)审议了卢旺达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RWA/7-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RWA/Q/7-9,卢旺达的答复载于CEDAW/C/RWA/Q/7-9/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欢迎该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陈述,以及针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由性别与家庭促进部长戴安娜·加舒姆巴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司法部国际司法与司法合作司、性别与家庭促进部以及卢旺达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9年审议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RWA/6)以来,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该缔约国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6年8月28日关于个人和家庭的第32/2016号法律,该法废止了歧视妇女的若干条款;

(b)2016年7月8日关于婚姻制度、捐赠和继承的第27/2016号法律,该法明确禁止在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方面男女有别的歧视;

(c)2013年9月12日关于国家财政和财产的第12/2013/OL号组织法,该法通过性别预算书,执行对所有部门、方案和项目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资源分配的问责措施;

(d)2013年7月11日关于政党和政治人士的第10/20/2013/OL号组织法,该法禁止在政党中实行基于社会性别、生理性别、种族和宗教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e)2013年6月16日关于卢旺达土地的第43/2013号法律,该法禁止在获得土地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

(f)2012年5月2日第01/2012/OL号组织法,该法制定了《刑法》规定,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g)2011年12月14日关于儿童权利与保护儿童的第54/2011号组织法,该法规定父母双方在保护儿童方面负有同样的责任;

(h)2011年7月27日关于如何组织开展教育的第02/2011/OL号组织法,该法规定公民教育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i)2010年6月19日关于选举的第27/2010号组织法,该法要求在各政党提交的议会选举候选人名单中,女性候选人至少占到30%。

5.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完善本国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所作的努力,例如,该缔约国通过了:

(a)《国家性别平等战略计划》(2016-2020年);

(b)《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

(c)《〈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国家实施计划》(2012-2017年);

(d)《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政策》(2011年)及其《战略计划》(2011-2016年);

(e)《卢旺达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法律和政策框架》(2011年);

(f)《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及其《战略计划》(2010年)。

6.委员会欣见,事实上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该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直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就落实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法律地位

8.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关于《公约》可由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并在国内法院加以援引的资料。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宪法》以及各项组织法的效力优先于国际条约。

9.委员会述及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鼓励该缔约国赋予《公约》以经批准的各国际条约在2015年《宪法》修正案之前的地位。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男女平等和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原则已载入《宪法》。委员会还欣见该缔约国在不同领域内通过了反歧视法律规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歧视性条款仍然未予废止,例如,对婚内强奸的刑罚力度轻于强奸;在继承法等领域,歧视性习俗依然大行其道,并且该缔约国尚无全面的禁止歧视的法律。

1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废止歧视妇女的所有余留法律条款,并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28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该立法禁止基于所有理由的歧视,囊括公共和私营领域内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相互交织的针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就严格适用这些反歧视立法,开展针对法官、地方当局和调解委员会成员的能力建设方案。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推出了一项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在缔约国各个县市设有妇女专项法律援助办公室的司法救助局,向身处脆弱处境的男女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设立了Isange一站式中心,向性别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有限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14年2月11日关于民事、商业、社会和行政事项诉讼费用的第002/08.11号部长令第2条规定,凡是就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提出主张的,一律免除诉讼费用。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尚未出台考虑到下列情况的专门针对妇女的法律援助计划,即她们严重缺乏经济独立性,并且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例如在试图就性别暴力提起申诉或主张土地继承权时,面临社会文化障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妇女不了解她们的权利,也不知道如何在法庭上主张这些权利。

13.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可获得的、可持续的且顺应妇女需求的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系统,并确保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各个阶段及时、持续和有效地提供这种服务;

(b)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扫清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剩余障碍,包括经济和社会文化障碍。同时,在颁发文件、提交诉讼的费用以及法院费用方面,确保对低收入妇女予以减少,并对生活贫困妇女予以免除;

(c)开展有针对性的外联活动,传播关于司法机制和妇女如何诉诸这些机制,以及如何获得法律援助计划的援助的信息,并营造一种视妇女寻求正义为正当和可接受之举,而非另行招致歧视或污名的文化和社会环境。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在落实妇女权利和妇女权利主流化方面取得的进展,并称赞该国在性别与家庭促进部协调下开展工作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省级和县市级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在努力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区域一级的促进性别平等机构。

1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在所有各级加强国家机构,对其进行适当宣传、适度赋以权力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进一步提高其效力,增强其协调和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行动的能力。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注重加强区域一级国家机构的能力。

非政府组织

16.委员会对非政府组织面临的重大障碍表示关切,这些障碍包括2012年2月17日关于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组建和运作的第04/2012号法律和2012年2月17日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组建和运作的第05/2012号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要求繁琐,以及卢旺达治理委员会对某些非政府组织领导人选的任命进行干预。

17.委员会提醒该缔约国,包括妇女权利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要求,以确保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妇女权利组织的组建和运作免受不当限制,并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卢旺达治理委员会的作用仅限于监管。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在不同领域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抵冲她们所遭受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扩大女户主、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巴特瓦妇女等境况特别脆弱的妇女的参与方面,现已出台的暂行特别措施不足。此外,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未提供资料说明业已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来扩大妇女对外交事务部门和工会的参与,以及妇女对农业、园艺和渔业和跨境贸易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的参与。

1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包括宣传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即将其作为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的一项必要战略。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采取其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促进在所有经济部门任用和加速征聘妇女,特别是任用和征聘妇女担任高级职务的性别平等制度,同时要特别注重处境特别脆弱的妇女,例如女户主、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巴特瓦妇女。

陈规定型观念

20.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采取了提高认识措施,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解决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普遍盛行的现象,这种态度和观念赋予男子和男童以更高地位,并由此造成妇女和女童屈居从属地位。这不仅会削弱妇女的社会地位和自主权、减少其受教育机会并令其职业生涯受阻,也是导致她们遭受性别暴力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有数据表明,15岁以上女童每天从事家务工作的时间比同龄男童多近6个小时,这种不平等的家务分摊为社会所接受;

(b)妇女常常被禁止参与家庭决策,家庭财产通常由男子控制;

(c)妇女担任决策职务普遍不能为人所接受,而且妇女作出的决定在执行时受到抵触。

2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的措施,并通过一项消除歧视妇女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以有效促进性别平等,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和社区领导人合作,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开展男女实质性平等教育和提高相关认识;采取面向广大公众的教育措施;以及在各级学校开设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义务教育课程;

(b)加快努力与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以增进对实质性别平等的了解,并通过对妇女进行正面的、异于陈规定型的形象刻画,继续消除关于妇女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c)制定用以衡量这些战略取得的进展的基准和明确的指标,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战略的进展。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为消除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政策》及一项相应的《战略计划》;设立Isange一站式中心;在学校成立反性别暴力俱乐部,并让男童和女童参与其中;以及在卢旺达国家警察局和卢旺达国防军内设立性别平等问题办公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受害妇女人数特别高。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为社会所广泛接受,这一情况因认为传统的父权制度正在“受到威胁”的普遍观念而进一步恶化,而且年轻男子也倾向于认为殴打妻子理所当然;

(b)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往往不会报案,原因有三:一是受害者害怕遭到羞辱和报复,二是妇女在经济上依赖于施害者,三是她们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足,也不知道如何主张这些权利;

(c)按照《刑法》规定,对婚内强奸的刑罚明显轻于强奸;

(d)2008年9月10日关于预防和惩治性别暴力的第59/2008号法律将受害者拒绝作证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e)报告中无任何关于性别暴力受害者长期住所和异地安置计划的资料,而且Isange一站式中心仅在县市一级设立,许多受害者需长途跋涉才能到达这些中心;

(f)划拨用于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的资源不足;

(g)现无任何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中央数据收集系统。

23.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努力,坚决打击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同时特别注意处境不利的群体;

(b)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针对所有年龄段公众的其他教育措施,以消除导致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主要深层次原因,即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男女之间关系的重男轻女态度,这种态度在“家庭保护”的幌子下进一步损害了妇女的人权;

(c)采取措施鼓励受害者举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面向公众、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洗刷受害者的污名,并增进对维护妇女人权的重要性的理解;

(d)按计划加快增加Isange一站式中心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增加此类中心的数量,以便向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及其子女提供获得长期住所和异地安置的可能性,以及财政支持和创收机会;

(e)确保对经举报的性别暴力事件展开有效调查和起诉,并让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同时增加用于受害者援助的拨款;

(f)加速当前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加重第199款规定的对婚内强奸的刑罚力度,使之与第197款中就强奸规定的刑罚相一致;

(g)修正关于预防和惩治性别暴力的第59/200 8号法律,以便将受害者拒绝指证施害者的行为非刑罪化;

(h)就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创建一个标准化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以了解其严重程度、趋势和模式,并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制定和采取综合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 i )根据现有评估结果,更新用以执行《国家打击性别暴力政策》的《国家战略计划》(2011-2016年)。

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武装部队成员实施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若干行为,包括轮奸和针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这在2010年联合国公布的摸底调查工作报告中亦有述及。该报告记录了该缔约国武装部队成员于1993年3月至2003年6月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实施的最严重的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法行为。但该缔约国至今尚未对此展开调查,从而导致施害者未受惩罚。

25.根据关于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情况下的妇女问题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该缔约国,被动默认过去的暴力只会强化沉默、有罪不罚和污名化的文化,而且根据其在《公约》下的义务,缔约国必须解决一切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以及这类侵权行为背后基于生理性别和社会性别的歧视。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设立一个由国家和国际委员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针对武装部队成员的所有指控,并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和与其行为相称的制裁,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和有效的赔偿;

(b)监测《武装部队成员行为守则》的执行情况,加强关于妇女权利和关于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适用零容忍办法的定期培训和再培训。

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6.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努力起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者,开展关于提高对贩运人口风险的认识运动,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法律草案正在拟订中。然而,令其感到关切的是:

(a)贩运者被起诉和定罪的情况相对较少,原因主要是划拨用于执法工作的资金不足;

(b)预防工作不到位,有报告称,以向少女提供国外学习或工作机会为名,实则以性奴役为目的的贩运少女的现象有所增加。

2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法律草案,确保该草案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完全保持一致,并确保同时开展一项配备充足资源的国家综合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

(a)加大为改善妇女经济状况所作的努力,解决贩运妇女以及性奴役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源问题;

(b)加强保护潜在受害者免遭贩运的措施,做法包括加紧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形成对贩运人口现象的普遍认识,开设一条全天候免费热线,鼓励受害者和公众进行举报;

(c)增加划拨用于调查、起诉和处罚贩运者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困依然迫使许多妇女从事卖淫,《刑法》第205条将妇女卖淫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为卖淫妇女制订了从良方案,但令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方案供资不足。

2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以当前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为契机:

(a)将妇女卖淫非刑罪化;

(b)增加卖淫妇女获得从良方案援助的机会,并确保她们举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充分可能性;

(c)针对广大公众、特别是男子和男童,采取积极有力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以减少他们的买春需求。这些措施应特别着力于铲除认为妇女从属于男子的所有观念和对妇女一切形式的物化。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在妇女参与议会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女议员比例之高居全世界之首,担任省长等决策职位以及任职于司法机构的妇女所占比例也相对较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地方一级尚未达到强制性配额比例,而且在县市一级,妇女任职人数、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较少。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担任私营部门领导职位方面,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大努力,实施妇女在地方和县市一级决策机构中任职比例法定配额制,做法包括:

(a)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担任各级领导职位的重要性;

(b)为政治人士、记者、教师、地方官员和民间社会领导人、特别是男子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让他们更好地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项必要条件。

教育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注册入读中小学的女童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欣见该国针对男童开展了提高对月经认识的宣传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童升学比例仍然低于男童,这可能是因为女童早孕人数多、女童专用卫生设施不足,以及关于妇女和女童教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 尽管女童的及格分数线已经降低,男童的学业表现依然优于女童,部分原因在于女童承担的家务过多,使其学习时间受到挤压;

(c)怀孕女童须停学一年;

(d)妇女和女童依然很难有机会从事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和获得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高等教育;

(e)据报告,许多女童在学校遭受来自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其他学生和社区成员的性暴力;

(f)处境不利的女童,特别是残疾女童、巴特瓦女童和难民女童在获得教育方面面临社会、基础设施和经济障碍。

3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以克服妨碍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并且:

(a)消除认为女童应该比男童多做大量家务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确保每所学校都适当配备女童专用卫生设施,以防止她们因月经而缺勤或辍学;

(c)废除关于怀孕女童须暂时停学的强制规定,并制定一项综合政策,促进怀孕女童和少女母亲重返学校,包括获得支助服务,如育儿技能咨询、儿童保育设施和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d)针对学校工作人员和学生加强关于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实行零容忍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并建立受害者和证人举报保密机制,以及确保校园性暴力和性骚扰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的问责机制;

(e)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为男女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向无力购买学校教材的女童提供财政支助,并确保包括偏远地区和难民营女童在内的所有女童都能接受教育,具体做法包括建立流动学校。

就业

34.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已为消除就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采取了多项措施,具体包括执行2009年5月27日关于卢旺达境内劳动监管的第13/2009号法律。该法除其他外规定机会平等和同值同酬,禁止基于生理性别、婚姻状况或家庭责任的歧视,以及工作场所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性骚扰。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面临职业上的隔离,特别是在低收入的农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过高,而且妇女的失业率相对较高,不论其学历高低;

(b)妇女摊贩遭到私人保安人员的暴力侵害和虐待,而且还被警察逮捕和拘留;

(c)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持续存在。

3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促进妇女参与劳动力,并通过一项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且资源配备充足的就业政策,其中将包括促进妇女就业,特别是在正规部门和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就业领域内就业,并在这些领域加强对妇女的技术和职业培训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

(a)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做法包括在妇女分娩后,对男子强制实行陪产假或共享育儿假;

(b)采取包括职业培训在内的有效措施,鼓励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消除公共和私营领域内职业性别的水平和垂直隔离;

(c)确立非正规部门监管框架,为在该部门就业的妇女提供获得社会保护的机会,并监测其工作条件;

(d)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广自由市场的做法,将街头摊贩合法化,起诉并惩治对妇女摊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骚扰;

(e)大力执行性骚扰禁令,建立一项安全保密的妇女申诉制度,确保对每一起申诉展开调查并对施害者进行适当惩罚。

女性家庭工人

36.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以减少童工劳动,包括家务工作。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贫穷女童继续被当做家庭工人遭到剥削,她们经常处于不稳定的条件之下,并遭受劳动剥削、性虐待、暴力和骚扰。

3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坚决起诉和惩治剥削童工行为。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劳动监察员对包括私人家庭在内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的能力,并公布这类监察行动和所施制裁的信息,以遏止劳动剥削,特别是对童工的剥削。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向贫困家庭提供充分的社会保护,并为他们创造创收机会;

(b)针对家庭工人和贫困家庭组织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之了解自身权利和与家务工作有关的危险;

(c)确保家庭工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和诉诸申诉机制,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受害者保护和支持,以及获得退出计划援助的机会。

保健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显著降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孕产妇死亡率仍然相对较高,这主要是因为技术熟练的助产人员不足,卫生条件不达标,获取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不足,技术熟练的医务人员数量少,许多妇女须步行一个小时才能抵达保健设施。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堕胎属于刑事犯罪,许多妇女不得不寻求不安全堕胎,这进一步提高了孕产妇死亡率。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才允许实施堕胎,但其要求极其繁琐,即因强奸、乱伦或强迫婚姻导致怀孕的,须获得法院命令;如孕妇或胎儿的健康存在危险,须征得两名医生授权。这实际上阻断了合法堕胎的可能;

(b)因堕胎相关罪行被判处监禁的妇女人数之多令人震惊,其中许多妇女是在出现堕胎并发症后寻求急救时被捕的;

(c)现代避孕方法供应不足,因为可提供这些方法的保健设施数量有限;

(d)宫颈癌的发病率仍然很高,精神保健服务匮乏。

3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努力,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做法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医疗援助的质量、可用性和可获得性。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

(a)在当前正在开展的《刑法》修订过程中,将所有情形下的堕胎一律非刑罪化,并取消合法堕胎的繁琐要求;

(b)向妇女提供获得优质堕胎后护理的机会,特别是在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

(c)赦免目前因堕胎相关罪行正在监狱服刑的妇女;

(d)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以及向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提供可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

(e)为妇女提供定期筛查宫颈癌的可能性,以及获得精神保健服务的机会。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为促进妇女获得金融信贷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出台《促进妇女和青年获得金融服务方案》(2012-2022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往往无法提供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信贷所必需的担保,因为在大多数家庭中,主要资产由男子控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不平等限制或阻断了她们进入不同贸易领域的机会。

4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促进妇女获得金融信贷,特别是针对无力提供必要担保的妇女,具体做法包括设立一支国家基金,向无力提供担保或抵押品的妇女提供小微贷款。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旨在鼓励增强以可持续方式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举措。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欣见该缔约国通过了若干立法措施,这些措施在《土地保有权正规化方案》下实施,改善了获得土地方面、特别是第43/2013号法律方面的性别平等。委员会还欣见该国采取了诸多减贫措施,例如《2020年愿景乡镇方案》和第二项《经济发展和减贫战略》,其中特别强调了性别平等这个贯穿各个领域的问题。然而,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43/201 3号法律的执行因为存在关于妇女所有权和继承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歧视性习俗继续盛行而受阻;

(b)农村妇女对妇女权利的认识普遍较低,她们面对着歧视性习俗、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唯恐落得声名不佳,进而阻碍了妇女主张自身权利;

(c)大量农村妇女继续在无报酬或低报酬的非正规或危险部门就业;

(d)贫困和不识字对农村妇女(包括女户主)的影响尤其严重。

43.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该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以及地方当局、调解委员会成员(Abunzi)和司法官员充分了解《公约》和关于妇女土地权的新立法所规定的妇女权利;

(b)根据关于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的第16(1991)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从事无报酬工作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村妇女能够获得非缴款社会保护计划的保护,并确保在正式部门就业的妇女能够凭自身努力获得缴款社会保障补贴,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c)保护农村妇女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免受危险情况之害;

(d)向农村妇女提供成人扫盲方案,并制定专门针对妇女的除贫方案。

巴特瓦妇女

44.委员会对巴特瓦妇女所遭受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和边缘化感到关切,她们极端贫困,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饱受文盲、失业和性别暴力之苦。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在发生种族灭绝大屠杀之后,一直以避免任何形式基于种族的分类为优先事项表示理解。然而,令其感到关切的是,在这一方针的助推下,巴特瓦妇女的具体问题被掩盖。

4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收集关于巴特瓦妇女具体状况的数据,以便评估她们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并制定克服这些歧视的措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巴特瓦妇女平等获得基本服务,为她们实施扫盲方案,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巴特瓦妇女了解如何主张其在《公约》下的各项权利,包括举报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以及获得受害者援助方案的援助。

残疾妇女

46.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为支持残疾妇女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7年1月20日关于保护残疾人的第01/2007号法律没有规定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措施。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担任决策职位的残疾妇女人数极其有限,在议会中仅为残疾人保留了一个席位;

(b)报告中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权利的信息。

4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相关法律条款,以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例如增加议会中保留席位的数目,增加残疾妇女在各级政治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并确保她们充分获得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权利以及如何获得这些服务和享有这些权利的信息。

难民妇女和女童

48.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接受大量难民表示称赞。但仍令其感到关切的是:

(a)难民营内及其周边地区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强奸和所谓的“ 生存性交易 ”等性暴力行为高发,这也是导致少女怀孕率相对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b)难民妇女和女童举报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犯罪的比率低,主要是害怕遭到报复;

(c)难民妇女和女童遭到贩运的风险高;

(d)难民营中妇女和女童的安全没有保障;

(e)遭受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的难民妇女和女童获得援助的机会有限,这主要是因为难民营距离Isange一站式中心路途遥远。

49.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加强难民营内及周边地区的安全保障,做法包括部署足够数量的警察,包括女警察;确保营地内和营地附近有足够的照明;在难民营附近设立Isange一站式中心;以及向妇女和女童提供可供容身的收容所,并向她们及其子女提供食物,以避免所谓的“生存性交易”;

(b)为权利遭到侵犯的难民妇女和女童受害者提供保密申诉机制,通过向难民营部署移动法庭等办法,加强对她们的司法救助,并确保为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充分保护,包括不披露身份和提供适当的住房;

(c)加强为防止难民营内发生人口贩运而采取的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正式结合中的妇女,包括根据习惯法结婚或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缺乏法律保护,因为该缔约国的法律只承认男女之间民事性质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委员会注意到,因此,非正式关系中的妇女无权分享其伴侣的资产,包括土地。虽然关于预防和惩治性别暴力的第59/2008号法律规定非正式结合的双方平等分配共有财产,但在没有财产证书的情况下,非正式结合中的妇女很难证明其共同所有权。

51.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及其破裂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鼓励婚姻正规化,遏止违反《公约》和践踏妇女和女童尊严的一夫多妻制做法,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保非正式结合中妇女的经济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努力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以本国正式语文及时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其他条约的批准

57.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促进本国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3(d)和(e)段、第25(b)段和第27(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213月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如果逾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