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罗马尼亚

1.2006年5月26日,委员会第735次和第736次会议审议了罗马尼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ROM/6)(见CEDAW/C/SR.735和736)。委员会的各类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ROM/Q/6,罗马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ROM/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罗马尼亚提出第六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编写的,但对报告未能提供按性别分类的足够统计数据以及没有说明是否考虑到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感到遗憾。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还作了口头发言,进一步说明了最近的立法变动和罗马尼亚妇女状况,并回答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男女机会均等机构主席率领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来自负责执行《公约》涵盖领域的措施的各部委人数均衡的男女代表,其中包括预防贩卖人口和监测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情况的国家机构以及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和全国禁毒机构和罗姆人事务全国性机构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于2003年8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最近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战略和行动计划,力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以及实现遵守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目标。委员会尤其欣见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第202/2002号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关于预防和惩处一切形式歧视的第137/2000号法令及其后的修正案、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17/2003号法以及关于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的第678/2001号法。

6.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于2005年成立了全国男女机会均等机构,并喜见在县级设立该全国机构分支机构的建议。委员会还对设立诸如下列特别机构表示欣慰:2004年设立的全国保护家庭机构,2005年设立的罗姆人事务全国性机构以及2005年设立的预防贩运人口和监测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情况的国家机构。

7.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2006-2009年实现男女机会均等国家战略、执行该战略的总体行动计划以及拟定各县的行动计划;2005-2007年全国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战略及其相关行动计划以及2006-2010年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议会正在讨论的《民法》草案将根据《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把青年妇女结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与青年男子相同。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虽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性地、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但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注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情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提供的按性别以及民族、年龄以及按城镇和农村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十分有限,从而难以评估长期以来妇女的实际状况以及她们在享受《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人权方面的进展和趋势。

1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改进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收集按性别、民族、年龄以及酌情按农村和城镇地区分列的数据的工作,以便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以及她们享受人权的状况,并跟踪长期趋势。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产生的影响力以及评价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此类统计数据,并作出分析。

1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近年来拟定了广泛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来促进男女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一般民众对此缺乏充分了解。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自身的权利不了解,或者缺乏申诉这些权利的能力——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其调查涉及歧视妇女的案件不多,就说明了这种情况。

13.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开展有关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增加妇女诉诸法律寻求正义的机会等方面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此类努力应该特别以妇女为宣传对象,以便她们在《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她们的权利受侵犯时能够寻求补救措施,同时也应该以一般公众为宣传对象,以便创造一种有利于实现两性平等的环境。

1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治安法官学院课程中包括了关于打击歧视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培训单元,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法律界和司法界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知者不多,没有任何法院判决提到《公约》就说明了这种情况。

1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提高认知等方式来增强司法界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知以及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的认识。

16.委员会喜见2005年在劳工、社会声援和家庭部成立了全国男女机会均等机构,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国家机构可能没有足够的曝光度、决策权或人力和财力在政府各机构或部门以及在全国和地方各级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1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增加曝光度、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力来加强现有的此一国家机构,以便它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增强其在地方一级的效能,并改进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所有相关机制和实体间的协调。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特别是在高层和决策层,包括议会、政府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任职的人数一直不多,而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这方面加快提高妇女地位。

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的任职人数,并加快这方面的步伐,其中包括采取可能修改选举法或使用奖励或处罚等手段来促进实现男女机会均等法所宣布在地方或中央政府当局“男女任职人数必须公平均衡”目标。它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设立基准、配额、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使妇女更快地充分和平等加入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加大力度,提供或支助为目前和将来的女领导人设立的培训方案,并开展宣传运动,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各决策层的重要性,并认识到这是一项民主要求。

20.委员会喜见该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来防止及消除家庭暴力——其中包括其司法部实施了一项统计指标来监测尚待法庭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包括对受害者、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受害者的保护及支助服务很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提供的信息有限,而且第217/2003号法令不处理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更有效地执行家庭暴力立法,以确保所有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此种妇女能有立即获得救助和保护的办法,包括人身保护令,能在足够广阔的地域提供足够数量的政府资助的收容所给受害妇女使用,并向她们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为此提供足够的经费,并设一条全天候的免费热线。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把工作的范围从家庭暴力扩大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22.委员会在赞扬该缔约国在贩运人口问题上所做的工作的同时,仍然对罗马尼亚境内此种情况的严重程度感到关切——罗马尼亚仍然是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23.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大力度从根源上、特别是从妇女经济缺乏保障的状况着手来防止贩卖人口。它建议该缔约国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她们不处于弱势,免受害于人口贩子,并提供服务,帮助这些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与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合作、区域合作和双边合作,以进一步遏制此种现象。

24.委员会对堕胎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仍然高踞不下表示关切,尽管政府作出了努力,1990年代开始有所下降。

25.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执行各项方案和政策,让妇女能够有效地得到医疗保健信息和服务,并扩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其一般性建议24来执行关于改革医疗保健系统的第95/2006号法令。

26.委员会关切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因为她们面对着基于性、种族和文化背景及社会经济地位的多重及交叉的歧视形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妇女和女童仍然处于弱势,没有地位,特别是在教育、保健、住房、就业、官方身份文件和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方面。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执行了“第二次机会”方案和学校调解人和卫生调解员计划等,但是它仍然特别关切罗姆妇女在正式教育方面存在差距,她们文盲率以及罗姆女孩中学辍学率都很高。

2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性办法来消除罗姆妇女面对的多重及交叉的歧视形式,并通过协调所有从事罗姆人、不歧视和两性平等等问题的机构来加快实现她们事实上的平等。它敦促该缔约国在特定的时限内在所有领域执行指定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尽快核可执行《让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2015年)行动计划》的预算。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来克服对罗姆人、特别是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的态度。它还建议把“第二次机会”方案推广到罗马尼亚的所有县,并增加学校和卫生调解人的人数并加强他们的作用。它鼓励国家罗姆人事务局为警察举办罗姆人文化培训。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立即向没有身份证的罗姆人包括妇女发放身份证,并监测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解决罗姆妇女的高失业率问题,并采取措施来促进她们更多地参与各级公共生活。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收集及发布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医疗保健、就业状况及她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统计数据,以便制定符合她们需要的具体政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

28.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她们仍然集中在低收入公共就业部门中,例如保健和教育部门;她们在政府和私营部门中的薪资仍然与男性有差距。

2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顾及社会性别问题。委员会建议加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并采取措施缩小及消除男女薪资差别,把公共部门与薪资增长有关的工作评估方法应用于女性为主的部门。

30.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感到关注,妇女贫穷人数比例很高,在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实际上可能未能充分并平等地从该缔约国最近为促进两性平等而建立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受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农村妇女设立发展方案来帮助她们获得在劳动力市场与人竞争所必要的技能和资源。

3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充分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包括卫生、教育、就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等方面的政策和方案,都能贯彻到农村,并在县一级充分执行。委员会特别建议制定明确的基准参数和时间表,并切实监测《2006-2009年男女机会均等国家战略》为农村妇女制定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为增强农村妇女的实力而采取的措施。

3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年纪较大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

33.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中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义务时,要充分利用强化《公约》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5.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它要求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及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可以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多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罗马尼亚政府考虑批准它仍未加入的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广为分发这份结论意见,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权利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分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总体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依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1年合并提出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原定于2007年2月提交)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原定于2011年2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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