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RK/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7年9月20日举行的第2236次和第2237次会议(见CRC/C/SR.2236和2237)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PRK/5),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PRK/Q/5/Add.1),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若干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4年11月10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在普及教育和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的进展。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到的经济制裁的影响反映在该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中,并对儿童享有权利产生影响。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数据收集(第10段)、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6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3段)、营养(第42段)、教育及其目标(第46段和第48段)以及童工(第5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2010年通过《保护儿童权利法》,并建议缔约国公布该法的案文以及关于实施该法案的信息,并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协助其执行并分享国际最佳做法和经验教训。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1-2020年儿童福利国家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

在计划中包含保护儿童免受暴力、剥削和贫困的措施;

明确负责协调实施的政府部门;

公开关于执行进展情况的信息并定期提供;

确保为儿童权利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强与联合国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多机构协调做法,遵循编写《国家灾害响应计划》时使用的模式。

资源分配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资料,说明分配给公共卫生和教育的资源,提及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经济机制、方案和政策,以长期保护在儿童权利和需求方面的预算拨款,包括在经济困难加剧的情况下,并定期审查和进一步明确五年经济战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将卫生、教育和社会部门的拨款大幅增加到适当水平,确保城乡之间的公平分配;

为可能需要扶植性社会措施的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确定预算,并确保即使在经济萧条、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也不受影响。

数据收集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在收集数据方面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整体没有公布信息,官方数据有限,无法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系统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也无法评估所采取的儿童政策的影响。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和地点分列的关于儿童贫困、暴力、虐待和忽视、无国籍儿童、残疾儿童、青少年、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少年司法、街头儿童、教育、卫生以及气候变化和灾害对儿童的影响的数据。

10.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努力完善数据收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包括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并按上述项目分列,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境况;

确保有关部门可获得并共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方案和项目,以有效执行《公约》;

考虑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加强与儿基会等组织的技术合作,以收集和分析信息。

独立监督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设立申诉部门、申诉箱和要求申诉官员保密的资料。根据其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迅速建立独立的儿童权利监督机制,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

确保这种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其筹资、授权和豁免权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寻求与高专办、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制定和执行提高认识方案和宣传活动,以确保《公约》的条款广为人知,特别是父母、照料者、教师、青年工作者和儿童本身。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开展关于《公约》下职责的系统性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13和14段),并鼓励缔约国为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并让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有系统地参与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保护儿童权利法》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6岁的人,等到2026年全面实施2014年推行的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时,未满18岁的人将被定义为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及时修订《保护儿童权利法》,确保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为18岁以下所有儿童提供即时保护。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回顾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监督反歧视法律条款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宪法》第65条和《保护儿童权利法》第3条,以遵守《公约》第2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终止基于父母的社会地位或政治观点对儿童的歧视;

定期提供关于反歧视法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关于女童、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非本国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信息。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诠释和适用这一权利,特别是为了防止儿童与其父母不必要的分离以及将儿童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

制定各项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使他们能够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建立强制性程序,以便就所有政府政策和做法(包括在安全领域)对儿童权利的事前和事后影响进行评估。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婴幼儿死亡的根源问题,包括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剥夺和不平等、导致发育迟缓和身体消瘦的儿童营养不良问题,以及需要付出巨大生理和心理努力的童工现象,这些都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让儿童参与有关儿童教育的事务以及纪念《公约》颁布的周年活动。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以确定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以及机制,儿童可通过这些机制参与并影响地方和国家层面各决定中关于儿童的所有事项,缔约国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制定指导意见,确保有效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儿童得到了民事登记和获得国籍的保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双边协定,以确保居住在缔约国境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所生子女能够获得出生登记和国籍,不必将子女或其母亲强行送回缔约国领土。

言论自由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儿童的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并保证他们能够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媒体(包括互联网)自由寻求、接收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30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迫害,促进社会上的宗教容忍和对话,以尊重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宗教自由权的限制是相称的,而不是任意的。

结社自由和和平集会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儿童的利益并根据《公约》第15条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儿童的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权。

隐私权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保护儿童在司法和卫生相关事项中的隐私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法律,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处理和纠正任何违法行为。

获得适当信息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7条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国内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材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儿童权利和儿童的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以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促进接触数字媒体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特别是《刑法》第185条,对儿童接收“敌对广播以及收集、保存和分发敌方宣传资料”的行为去刑罪化。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刑事诉讼法》和《保护儿童权利法》中关于酷刑的现有法律条款。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条款不足以保障在法律和实践中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对于被迫返回缔约国的儿童、街头儿童以及拘留设施(包括政治犯劳改营)中的儿童而言。

26.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32段)并促请缔约国: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明确禁止对儿童包括被迫返回缔约国的儿童施以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对犯罪人实行适当的制裁;

改进报告机制,及时调查和起诉所有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

确保被控犯罪人在调查期间被停职,如果被定罪,应受到惩罚,并公布法院诉讼和判决;

培训执法人员处理儿童权利问题;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遭受酷刑和/或虐待的受害儿童的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

体罚

2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迅速审查立法,明确禁止在所有环境下一切形式的体罚,包括在家中、儿童相关机构和所有类型的刑罚机构,包括政治犯劳改营;

确保严格执行和监督所有教育设施中的体罚禁令;

确保适用于15-17岁儿童的“社会教育”措施中不包含体罚,18岁以下儿童不会受到《刑法》规定的成年人刑事处罚(可能包括或相当于体罚);

加强措施,促进父母和教育工作者采取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管教方式。

暴力、虐待与忽视

2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修订立法,将任何人对儿童(包括男童在内)的性虐待定为刑事罪;

迅速采取措施,评估边境地区寄宿设施中儿童的状况,确保充分尊重儿童的权利,调查针对这些儿童的任何暴力行为,起诉和惩处此类行为(包括性虐待)的任何犯罪人;

对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以评估这种暴力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关注暴力的性别层面,以及在性交易和卖淫情况女童遭受性虐待的案件;

制定一项全面战略,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解决其根本原因;

探索新的方式,让儿童参与制定措施,防止针对他们的暴力行为;

建立一个关于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以便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

加强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活动,为遭受暴力、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提供充分支助;

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及其他联合国专家和机构合作。

求助热线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国所有儿童设立一个三位数、24小时免费服务的求助热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向家庭提供支助,并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促进父母共同承担责任,让父亲持续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

以支持性和建设性的方式帮助父母养育子女,没有过大压力,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咨询,以尊重其隐私的方式解决家庭冲突;

审查有关离婚的立法,以确保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出监护权决定;

确保将儿童与父母分离只作为最后的手段,并且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31.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允许和促进儿童与其父母和不居住在缔约国领土内的家庭成员之间定期沟通并增进感情。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机构中儿童的生活条件而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 第37段)基本上未得到解决。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仍继续被安置在机构内的儿童(从出生到16岁)人数很多,而且新建了婴儿养育院和孤儿院,这表明机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对安置儿童的标准没有明确的准则;

关于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以定期审查儿童机构收容并避免长期机构收容的永久性后果的资料缺乏;

为机构中儿童设立单独的学校以及类似校园的生活条件,这阻碍了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关于其他形式的替代照料的资料有限,而且主要是传闻;

有政策规定将残疾儿童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中。

3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并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37段),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调查,查明为什么把儿童安置于公共照料机构中,以期发展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照料,并为单亲家庭的儿童提供支助;

根据儿童的需要、意见和最佳利益制定标准和保障措施,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安置于公共照料机构中。父母离婚的事实不应被视为将孩子安置于机构中的理由;

制定和执行程序,以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机构中和安排寄养的情况,并监督照料质量,包括提供无障碍机制,以便举报虐待儿童案件并为受害儿童提供补救;

重新审视关于建立类似校园的机构的政策,以期促进机构中儿童定期与社会互动以及重新融入社会;

在这方面寻求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获得关于去机构化过程中的经验、最佳做法和教训。

收养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收养立法,确保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取消目前关于潜在养父母所持政治观点的标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不因父母的罪行遭受任何惩罚、制裁或拘留,如果儿童愿意,应让他们与被拘留的父母定期接触,包括父母被拘留在政治犯劳改营的情况。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11月修订了《残疾人保护法》并采取了措施,促进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健康,包括通过体育运动来促进。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4和11,建议缔约国加强所采取的措施并:

采用人权为本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并针对残疾儿童的融入问题制定综合战略;

在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过程中考虑到所有18岁以下儿童,包括5岁以下儿童,并设立一个有效的残疾诊断体系,以实施针对残疾儿童的适当政策和方案;

制定综合措施以发展全纳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而不是将他们安置在专门机构和特殊班,包括有听力和视力障碍的儿童;

为包容性课程培训和分配特殊教师和专业人士,为儿童的学习需求提供个人支助;

审查残疾儿童的九年课程,以使其与十二年义务教育体系保持一致;

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提供支助,使他们能够为这些儿童提供充分照料。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关于儿童健康的措施,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和3.8,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降低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在各省和农村地区;

确保领土内所有儿童均可享用免费或负担得起的药物,尤其关注农村和偏远地区;

确保在与健康有关的基础设施方面进行充分和持续的投资,为卫生人员提供培训;

考虑“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在这方面寻求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精神健康

3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50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向儿童提供精神保健服务,并考虑到儿童的发展需要。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青少年的健康问题纳入2011-2015年生殖和孕产妇保健战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通过的任何新计划以及以往建议的执行情况(CRC/C/PRK/CO/4,第47-48段)。根据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综合研究,以了解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让少女和少男充分参与;

为青少年制定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应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针对少男和少女;

确保全国所有青少年都能获得对青年问题有敏感认识且保密的生殖健康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青少年提供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保护措施的信息,并寻求儿基会、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技术支持。

营养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控制儿童和孕产妇营养不良问题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2014-2018年),但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2015年的一份公开报告显示,缔约国营养不良率很高,影响到40%以上的人口,这是造成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根源;

2012年的一项营养调查显示,5岁以下儿童中有28%发育迟缓,4%患有消瘦症,这可能是保守的估计。

4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1和2.2,敦促缔约国:

迅速对《控制儿童和孕产妇营养不良问题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进行独立审查,以确定迅速大幅减少儿童和母亲营养不足所需采取的关键行动;

系统地收集关于粮食安全和儿童营养的数据,以查明儿童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的根源,并定期发布关于儿童发育迟缓和消瘦的最新资料;

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公共食品分配系统对改善儿童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效果,包括通过公共系统提供食品的频率、质量和营养价值;

向儿基会和粮农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合作,制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综合方案。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在与气候有关的紧急情况下,诸如洪水和干旱等,人们难以获取粮食,应使营养不良的儿童能够立即获得治疗;

通过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防备;

继续与儿基会和世界粮食计划署等机构合作,在减少灾害风险、救灾管理和备灾举措中特别注意儿童权利问题。

生活水准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采取跨部门举措,将水、卫生和营养结合起来。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6.2,建议缔约国优先重视水、卫生和营养干预措施,并参与关于技术和使用重力供水系统的南南交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和便利人民谋生的机会。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1年通过了《普通中等教育法》,2012年通过了《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法令》以及2014年通过了《教育战略》(2015-2032年)。但是,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儿童继续花费大量本该受教育的时间从事各类劳动,包括农业和建设项目,有时需要大规模劳动一个月,还有学生下午为教师干活,例如在田间工作和运送柴火;

基于学生的社会地位及其父母的政治观点对学生进行歧视,学生的社会地位及其父母的政治观点决定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和教育类型以及教师对学生的态度;

要求儿童通过捐助物资或金钱来支付非正规学费,这对贫困家庭的儿童而言特别困难,他们因无法遵循这些要求而失学;

如果儿童无法完成“经济任务”或无法参与大规模劳动,就会遭受教师的辱骂及身体上的惩罚和歧视;

很多儿童因经济困难或父母生病而无法上学;

用于维护和投资于学校基础设施和教学材料的资源仍然有限,尤其是在首都以外的地区。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敦促缔约国:

确保不要求儿童从事干扰其学习、休息和休闲权以及身心健康的劳动任务;

立即采取措施,终止基于儿童的社会地位或其父母的政治观点在入学、教育类型以及教师态度方面对儿童的歧视;

迅速采取措施,切实禁止学校要求学生以上交费用、粮食和物资的形式进行捐款;

及时加强学校监督制度,确保教师不虐待或惩罚学生,禁止体罚,对不尊重儿童身心健康权的学校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给予纪律处分;

防止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促进教育系统各级男女平等,包括男生和女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课程;

采取必要措施,继续投资于教育的质量和基础设施,尤其注重农村和偏远地区;

基于创造健康和保护型学习环境、包容性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原则以及建立学校和社区之间伙伴关系的原则,采取措施促进儿童友好型学校,以增强儿童的权能并使他们能够全面发展;

定期提供有关各级教育学习成果的信息;

在执行这些建议过程中寻求儿基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等机构的术合作。

教育目标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材和课程广泛政治化,重点强调意识形态灌输。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学校课程和教材优先重视标准学术科目,教育应有助于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之间谅解、和平、宽容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以符合《公约》第29条第1款(d)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年龄段儿童的和平教育课程中强调和平解决冲突的方法,并在这方面寻求儿基会和教科文组织的技术援助。

儿童早期发展

4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确保所有男女童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的具体目标4.2,建议缔约国确保托儿所和幼儿园照料者与儿童的比例适当,提供优质照料和必要的关键社会心理支助和激励,并确保能够获得适当的食物和营养以及水和卫生设施。

人权教育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定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并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各级学校课程。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投资和促进儿童体育,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自己选择的且适合其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权获得对自己的文化和其他民族文化的洞见,以拓展儿童可参与的文化和艺术表现形式的范围。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第40条)

回返儿童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回返儿童以及作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被遣返妇女的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保护,尤其要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53.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仍处于停战阶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关于以往建议(CRC/C/PRK/CO/4,第59段)的执行情况,并敦促缔约国:

优先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同时适当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努力谈判达成和平协定;

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特别是男童过早接受军事训练,并防止招募18岁以下儿童。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54.虽然注意到国家立法禁止童工,而且缔约国表示已废除童工,儿童每年只需参加三个星期的“学校实践”活动,但委员会仍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资料称儿童被要求从事广泛的劳动,这些劳动会干扰他们的教育、身心发展和福祉。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劳动法未禁止18岁以下儿童从事有害或危险的工作;

要求儿童长时间志愿到农场和矿山工作,在森林里收集木材,在社区和当地城镇除草,修理铁路,清洁雕像,并参与造林活动和建设项目(被称为“经济任务”),干涉他们的教育权、健康权、休息权和休闲权,而且儿童需要交钱才能免于参加这些劳动;

要求儿童参加大规模农业劳动,每天长时间工作,有时持续一个月,而且在这段时间内与家庭分离;

接受16岁和17岁儿童加入青年军事化建筑队(dolgyeokdae),这些儿童需要长时间进行艰苦的体力劳动,而且这样做限制了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5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 第61段),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 敦促缔约国:

修订其劳动法和儿童相关立法,明确禁止雇佣18岁以下儿童从事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有害或危险的工作;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将“经济任务”作为儿童受教育的一部分,并确保所有儿童在这方面得到平等对待,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

确保儿童不被迫参与大规模农业劳动,并明确规定参与者的最低年龄和工作时间限制;

禁止将18岁以下儿童分配到青年军事化建筑队(dolgyeokdae),并为所有儿童提供继续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考虑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以期批准劳工组织1999年《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和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并在这方面向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寻求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显示,缔约国没有街头儿童(kotjebi),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贫穷和被忽视而迁移到城市的儿童被迫返回原居住地,面临进一步的虐待并被强制安置在机构中。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街头儿童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评估在街上生活和/或工作的儿童人数,并就其处境的根源开展研究;

确保为街头儿童提供支持,特别是重新融入家庭或安置在替代照料环境中,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自主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买卖、贩运和绑架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贩运和绑架行为,并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RC/C/PRK/CO/4,第69段),敦促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和被绑架的儿童作为受害者受到保护而不被定罪,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少年司法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采用社会教育作为对14岁至17岁儿童的矫正措施,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足够资料说明实践中有哪些具体措施。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促请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

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体系和程序,指定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确保专门的法官接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确保由合格和独立的律师在程序初期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为违法儿童免费代理,包括在执行社会教育措施过程中;

在不得不拘留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拘留,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设立独立的、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且方便使用的儿童投诉受理制度,对所有申诉进行调查,起诉并惩治犯下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

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59.委员会建议为所有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包括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提供《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保护儿童权利法》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都包含针对儿童受害人的身心康复措施。

J.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其初次报告自2016年12月10日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65.委员会欢迎2015年4月成立落实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委员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授权该国家委员会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作为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0月20日前提交其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6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