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COL/CO/3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7January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哥伦比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6日举行的第436次和第437次会议(见CMW/C/ SR.436和437)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MW/C/COL/3),并在2019年9月11日举行的第44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外交部多边事务副部长Adriana MejíaHernández女士以及总统人权和国际事务顾问和副总检察长共同率领,成员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哥伦比亚移民局、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边界问题顾问办公室、外交部、劳工部、内政部和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的代表,以及哥伦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大使和官员。

3.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对话、缔约国代表提供的大量信息以及对会议采取的建设性态度,双方因此得以进行共同分析和思考。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及时编写报告,并在对话后24小时内提交答复和补充资料。

4.委员会承认,哥伦比亚作为移民工人的来源国,在保护其在境外工作国民的权利方面已取得进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来源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正因大规模移民潮面临前所未有的状况,特别是在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厄瓜多尔接壤的地区。

5.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贫困状况和援助移民的资源有限,移民的需求超出了机构能力,缔约国的生活条件对一部分人口不利。委员会重视缔约国通过稳步增加人力和经济资源,努力确保最大限度地为移民人口提供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扭转已经出现的局面和维护其领土上所有人的人权所作的努力。

6.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用哥伦比亚移民工人的国家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妨碍移民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尽管如此,哥伦比亚继续为这些国家境内的本国国民提供支助。

B.积极方面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允许2015年1月之后在哥伦比亚出生、父母为委内瑞拉人的儿童获得哥伦比亚国籍的决定,这将使大约24,000名儿童受益;

(b)2017年第5797号决定,创立特别居留许可,以便在哥伦比亚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控制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移民流,从而实现委内瑞拉国民在两年内移民身份的合法化,在此期间,他们有权在哥伦比亚境内不受阻碍地工作和旅行;

(c)2018年12月3日第10064号决定,修正了外交部2018年第6370号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已在委内瑞拉移民行政登记册上登记且符合上述第6370号决定所述要求的人员将能够获得特别居留许可,直至2018年12月21日;

(d)2018年12月18日第10677号决定,规定了获得特别居留许可的新期限,该决定第1条规定,2018年12月17日在哥伦比亚境内(且符合2017年第5797号决定规定要求)的委内瑞拉人可在第10677号决定公布后的四个月内申请居留许可;

(e)2018年第542号法令,设立了委内瑞拉移民行政登记册,这是一个关于委内瑞拉移民的信息和协商机制,允许他们获得哥伦比亚身份证件;

(f)2018年7月25日第1288号法令,通过该法令采取措施,确保在委内瑞拉移民行政登记册中登记的人获得机构服务;

(g)2018年8月1日第6370号决定,规定了在委内瑞拉移民行政登记册上登记的人员可获得的特别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并规定可将该期限延长最多两年;

(h)2016年第1036号法令,根据《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的设想,设立了贩运人口罪行观察站,作为收集、记录和系统整理贩运人口相关信息的机制,以及加强预防、调查、起诉、援助和保护机制的综合分析工具;

(i)2016年第1788号法,保障家政工人获得服务奖金的平等权利;

(j)2015年第1067号法令,规定了承认难民地位的条件,并规定由外交部确定难民地位咨询委员会负责接收、处理和评估难民地位申请;

(k)2013年第1000号、第2064号和第2192号法令,就居住在境外的哥伦比亚人回返作出了规定并制订了激励措施;

(l)2013年5月21日第1000号法令,设立了部门间遣返委员会,目的是协调为向回返的哥伦比亚移民提供全面支持而采取的措施;

(m)2012年第1565号法,规定了具体的权限和准则来支持四种类型的遣返(工作遣返、为创办企业目的的遣返、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遣返和出于团结目的的遣返)。

8.委员会还欢迎为哥伦比亚国民及其家庭的回返所采取的下列体制和政策措施:

(a)建立国家人道主义遣返体系;

(b)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实施人道主义方案,直接援助了9,436名身处高风险境地的哥伦比亚人和混合国籍家庭,并实施了由国家人道主义遣返体系起草的回返哥伦比亚人稳定路线图,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安排、设计和建立了110个恢复和业务单位;

(c)巩固创业和竞争力计划,帮助回返的哥伦比亚人创办商业企业。

9.委员会注意到,大会在第73/195号决议中通过《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时,缔约国投了赞成票,委员会认为这是一项积极之举,并建议缔约国努力落实该契约,确保充分遵守《公约》。

10.委员会希望重点指出,缔约国设立了理事会、工作组和议事会等一系列合议机构,这些机构开展了多项活动,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了多项专门处理移民问题的方案和项目,委员会肯定了缔约国为协调该国所有机构的活动以遵守《公约》义务而付出的努力。委员会还肯定缔约国参与了区域对话进程,以解决南美洲人口大规模流动的问题。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9年7月25日提交国会的移民法案。委员会肯定旨在加强保护《公约》所载权利的各种法律、发展计划、政策、方案和其他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监管框架零碎杂乱,未能全面解决移民问题,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使监管框架符合《公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提交国会的新法案在通过时符合各项人权文书,特别是《公约》的规定,并确保该法案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引发广泛的社会辩论,增强哥伦比亚人和散居的移民社群的权能,使其成为发展、福祉与和平共处的工具。

保留

13.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对《公约》第15、第46和第47条的保留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考虑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

14.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采取必要举措,撤销对《公约》第15、第46和第47条的保留,并鼓励缔约国尽快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几乎所有主要人权条约,以及一些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公约。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上述文书。

协调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坚实的移民管理体制框架,哥伦比亚移民局作为缔约国的移民事务最高主管部门,在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与所有国家实体建立了协调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边界问题顾问办公室在实现边境地区发展和健康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合作关系的目标方面的作用。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哥伦比亚移民局,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在其所有计划、方案和服务中执行《公约》的条款;

(b)遵循注重人权和对性别和儿童保护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针,发展哥伦比亚移民局在省市两级的机构能力;

(c)发展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边界问题顾问办公室的机构能力,并确保办公室在执行政策时具有人权视角;

(d)确保为参与、合作和对话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这些机制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效处理与移民有关的事项。

数据收集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举措,在波哥大埃尔多拉多国际机场移民区安装生物监测系统;开发TABLEAU数据库,为移民统计数据的管理提供便利;并根据2018年10月9日第4386号决定,建立哥伦比亚外籍工人单一登记册。委员会还认识到国际劳工移民统计系统、回返者单一登记册和劳工移民智能市场分析的积极影响。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处于不正常情况的人员及其家人的记录不足,而且在陆地边界难以进行准确的记录。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17.18,遵循立足于人权、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方针:

(a)进一步巩固国家移民统计系统;

(b)通过维护所有边境点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继续加强出入境程序的自动化;

(c)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从而使个人数据不被用于移民控制或公共和私人服务中的歧视。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资料传播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传播人权文书,与学术界合作,并与劳工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共同制订和实施了若干方案。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已经制定的许多国家条例和劳工议定书没有直接提到《公约》,而且没有将《公约》作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缔约国传播。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COL/CO/2,第19段),即缔约国应当:

(a)为负责移民问题的机构官员,包括执法官员、边境主管机构、法官、检察官和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和扩大关于《公约》权利的义务教育和培训方案;

(b)使用有效的机制评估培训的影响,并考虑鼓励更多的辩护律师和法官在上诉案件或作出判决时援引《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

(c)加强与大学、民间社会组织、媒体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合作,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特别是在边境地区。

民间社会的参与

23.委员会注意到为海外哥伦比亚人、哥伦比亚回返者和在哥伦比亚的外国人的融入和参与建立了新的协调机制,并为民间社会建立了国家移民委员会,以鼓励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作用有限,特别是在编写报告方面的作用。

2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COL/CO/2,第21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和实施具体措施,以便民间社会持续参与《公约》的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利用常设机制编写报告和后续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包含了旨在消除歧视和仇外心理的条款并且承认缔约国境内的所有个人不论是否属于缔约国国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委员会还注意到,若干主管部门在欢迎和接待其领土内的移民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领导作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移民的仇外言论持续存在,特别是针对移民母亲和在哥伦比亚出生的移民儿童的仇外言论。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深化政策,消除对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在教育方面取得进展,在各级教育中防止仇外心理;

(b)根据《公约》第7条,对各种歧视行为,包括主管部门或媒体实施的歧视行为,立即无一例外地适用现行刑罚。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00条,外国人享有与哥伦比亚人相同的公民权利和保障,宪法法院在其2013年第T-956号判决中裁定,在必须向所有移民(无论其移民身份正常与否)提供的最低保障框架内必须承认正当法律程序。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虐待和侵犯《公约》所承认权利行为的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边境地区的土著社区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法律援助以不歧视为基础,易于获得且免费提供;

(b)获知犯罪行为和侵犯权利行为时立即启动调查,并通过提供可获取的信息和有效法律援助提供获得赔偿的途径;

(c)在以下方面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援助:法律辩护、口译服务、接受个案个审的权利、顾及性别特点的面谈、跨文化性、程序性便利、上诉权、赔偿和/或补偿。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边境管理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边境的移民管理和为移民在其领土内过境提供便利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投资和承诺,以及缔约国根据《解决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移民问题国家战略》对委内瑞拉公民大规模移民潮予以的关注。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8年决定发放边境流动卡,使得400多万委内瑞拉人能够入境、过境和在边境地区停留长达7天。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这一努力确保了数百万妇女获得人道主义援助,使190,942名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得以进入公共教育系统。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危机开始到2019年6月30日,约有400万人徒步逃亡,导致出现大量家庭移民。其中,140万人――48%是妇女,12%是未成年人――决定在缔约国定居。另有700,000人有正常移民身份,还有665,000人被认为正在获得正常身份的过程中。因此,有250万人是过境移民,预计2019年还会有40万人抵达。委员会还注意到,每天有40,000人进入缔约国几个小时或几天,寻找商品、服务或工作,形成大规模“钟摆式移民”。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缔约国寻求合作的呼吁回应缓慢。

31.依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并依照《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人权方针加强边境流动系统,并维持其不关闭边境的决定;

(b)确保边境管理包括在国际合作支持下制订和监督安全有序移民的联合计划;

(c)继续实施提供居留许可、工作许可和身份证件并防止非正常移民的机制,以便移民工人及其家人在移民期间不成为剥削或勒索的受害者;

(d)扩大促进移民工人及其家庭在体面条件下的劳动融合和获得社会服务的政策,并建立能实现持久生产关系的长期机制,以便他们能够为缔约国的发展做出贡献;

(e)加紧呼吁提供国际资金,解决大规模委内瑞拉移民危机,以期增加资源,在平等的基础上为移民工人及其家人和所有收容社区提供援助。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一项战略,引导移民工人的创业倾向,并根据当地需求选择工作,还欢迎缔约国制定了一项探查劳动剥削现象的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强迫劳动而采取的举措,特别是劳动部对不同公司进行的检查,以核实哥伦比亚工人和外国工人是否获得了符合适用的国家和国际标准的体面工作条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移民工人,特别是缔约国境内身份不正常的家政工人,经常遭受劳动剥削和人口贩运。

33.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和16.2),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查明、起诉和惩治贩运人口罪行,并为移民工人受害者,包括儿童(无论是否有证件)提供获得法律代理的途径。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收到的资料称,被剥夺财产并被驱逐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哥伦比亚公民得不到援助,还有些人虽身为该国居民,但由于边境关闭,无法返回家园。几年来出现了若干起此类事件,包括有一次,50名哥伦比亚人被集体驱逐出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一旦在为遭受这种虐待的国民寻求补救时用尽双边和区域机制提供的补救办法,应支持有关人员向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提交案件。

领事协助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和扩大105个驻外领事馆为大约500万哥伦比亚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领事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已经建立的援助程序和向领事官员提供的培训。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在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边界地区引入了领事服务,以确保哥伦比亚国民不会得不到援助。委员会还欢迎根据“更多和更好的服务”和“哥伦比亚团结”方案采取的措施,为居住在国外的哥伦比亚国民提供全面和多层面的援助。委员会认为,在国际移民组织的支持下组织就业和学习博览会以及编写关于移民工人在目的地国所享权利的无障碍指南是创新举措。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建设其领事馆和大使馆的能力,向居住在国外的哥伦比亚移民工人及其家人提供咨询、援助和保护;

(b)采取举措向在国外被剥夺自由的哥伦比亚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c)让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协会、志愿组织和教会参与移民的管理和援助,使他们能够得到祖国同胞的支持和声援。

出生登记和国籍

38.委员会欢迎国家民事登记局通过2019年8月5日第8470号决定,又称“儿童优先”决定,给予在哥伦比亚出生父母为委内瑞拉移民的儿童哥伦比亚国籍。根据官方估计,这项措施将惠及2015年8月15日以来在哥伦比亚出生的24,000多名委内瑞拉裔儿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民事登记局发布了2017年12月22日第168号通知,该通知指出,面临无国籍风险的外国母亲的子女将在民事登记册中登记,而无需提供户籍证明,从而便利委内瑞拉儿童获得哥伦比亚国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母亲拥有其他外国国籍的儿童没有获得同样的机会。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平等对待移民工人及其在哥伦比亚出生的子女,无论他们原籍何处,并建议缔约国通过保障在哥伦比亚境内出生的儿童能获得国籍,不因其父母的原国籍受到歧视,继续执行在境内消除无国籍状态的政策。

教育和卫生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提供了基本服务,为91,000多名怀孕的移民妇女提供了护理,注射了1,360,000多剂疫苗,将129,000名儿童纳入了教育系统,并将福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70,000名5岁以下的移民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移民提供援助的公共服务中仍然存在歧视性和任意做法,而且用于移民的卫生保健和教育资金有限。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援助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政策和计划应与为本国国民和收容社区实施的政策和计划相同,以便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平等、有尊严和非歧视性获得各项服务。委员会意识到提供这些服务需要大量资源,敦促缔约国深化与其他地区的国际合作,并加强来自其他国家的团结基金。

4.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民背景下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和通过的条款。委员会对他们处境的脆弱性表示关切,因为他们与家人一起徒步旅行,食物匮乏,无法获得安全饮用水或基本服务,同时移民中断了他们的教育。

43.依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关于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涉及孤身移民儿童的程序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期采取短期和长期解决办法,如家庭团聚或在第三国重新定居;

(b)如果儿童或青少年的最大利益得不到保障,确保不遣返任何儿童或青少年,并确保他们没有生命危险;

(c)向在其他国家的哥伦比亚国民提供支持,防止他们被驱逐,防止儿童和青少年因未经正当程序被强行驱逐而与父母分离,从而有违其最大利益。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免受经济剥削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然而,委员会对大量儿童和青少年从事童工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严重关切的是,始终有移民儿童参与危险或有辱人格的工作,例如非法作物的农业劳动、毒品贸易和非法采矿。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消除童工现象,包括确保对那些在经济上剥削儿童的人提起法律诉讼,并确保儿童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在这方面利用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技术援助。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46.委员会注意到与邻国或在《关于委内瑞拉公民在本区域人员流动问题的基多宣言》框架内通过的双边和区域协定,安第斯移民当局委员会的召集,就多边承诺举行后续会议以及该区域机构间应对计划的存在。委员会认为,缺乏全球支持,在协调和统一针对委内瑞拉国民大规模移民的区域对策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委员会还认为,上述各项协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并注意到,委内瑞拉家庭移民路线上的国家缺乏协调决策,过境点缺乏和谐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解决区域一级的危机,并促进共同责任和协调,同时考虑到当前委内瑞拉的移民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双边和区域层面促进旨在维护《公约》所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各项权利和保障的举措和协定,例如关于不歧视、紧急医疗保健、教育、公平工资以及获得社会保障和退休福利的举措和协定,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回返和重新融入

48.委员会承认2016年签署了历史性的和平协议,并赞赏缔约国在执行受冲突影响人员的回返和重新融入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与国际移民组织签署的2016年10月31日第16号协议,实施了一项支持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12年通过了第1565号法令,其中载有关于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哥伦比亚人回返的规定,并设立了部门间遣返委员会,旨在协调各项措施,向20多万回返的哥伦比亚人提供全面支持。委员会注意到,外交部为各类回返者实施了若干支助方案,包括通过国家人道主义遣返体系和国家受害者全面支助和赔偿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方案在使回返的移民工人有效重新融入方面成效有限。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7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7),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举措,支持移民返回原籍地,并扩大有关措施,帮助被驱逐者或被遣返者持久地重新融入。委员会建议,作为回返进程的一部分,应加强武装冲突受害者重新融入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扩大向在离开、过境、移民或回返过程中人权受到侵犯的人员提供的心理社会援助。

贩运人口

5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相关做法而采取的重要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包括《2016-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2016年第1036号法令)和2014年第1069号总统令,其中规定必须为贩运受害者提供一系列支助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4年设立了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及相关犯罪的协调小组,该小组致力于瓦解进行跨国犯罪的组织,并与阿根廷、智利、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巴拿马、巴拉圭和秘鲁等国签署了打击贩运人口的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定。然而,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

(a)由于混合移民流(主要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增加,加大了贩运人口的风险,特别是非正常和无证件移民遭受贩运的风险,因而缔约国面临重大挑战;

(b)在旅游业和主要采掘业地区,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儿童的现象非常普遍,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将儿童贩运到军营进行性剥削的现象也很普遍;

(c)缺乏贩运受害者庇护所,也缺乏能够为过境者提供紧急庇护所的社区或宗教机构的支持;

(d)分配给预防和消除贩运人口现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现象,尤其需要:

(a)扩大防止贩运移民工人的运动规模;

(b)改进对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边防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保健人员以及大使馆和领事人员的培训,以识别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c)确保“2016-2018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得到广泛和全面的执行,特别是针对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儿童和青少年而言;

(d)加强已设立的制度,查明被贩运人员,并向所有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特别是向他们提供住宿、医疗和社会心理支助,并采取便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其他措施;

(e)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制订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侦查有组织犯罪网络的联合行动计划,从而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并与检察官办公室合作,以逮捕、起诉和惩处罪犯。

(f)采取举措,消除人口贩运的结构性原因,特别是大男子主义、种族歧视和妨碍移民获得就业和教育的因素;

(g)大幅扩大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网络,并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尊重人权的措施;

(h)建立家庭团聚机制以及识别没有身份证件的移民的机制,以此作为防止贩运和防止移民与其家人无限期分离的方法。

土著人民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属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哥伦比亚边界地区土著社区并经常越境到缔约国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农业工人――有遭受虐待、强迫劳动和债役的风险。委员会对这种移民的后果感到关切,认为属于Yukpa和Wayuu土著人民和Warao跨境社区的土著移民工人尤其易受影响。

53.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保护这一移民工人群体的权利,同时考虑到他们的跨文化特殊处境、他们面临的健康风险以及保障他们有效享有权利的必要性,尽管他们生活在难以到达的地区,这些地区现在成为秘密移民路线,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脆弱性。

5.传播和后续落实

传播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鼓励缔约国将该国用于后续落实委员会建议的系统打造成灵活的工具,与缔约国已建立的其他系统一样予以定期更新和对公众开放。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一道处理《公约》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对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并考虑到这些组织对移民日常实际情况的深刻理解,研究它们提出的关于哥伦比亚具体移民问题的提议。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寻求国际援助,依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1年10月1日前)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上文第26和第41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1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缔约国不妨采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