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汤加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5月14日举行的第2373次和第2374次会议(见CRC/C/SR.2373和2374)上审议了汤加的初次报告,并在2019年5月31日举行的(CRC/C/TON/1)第240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TON/Q/1/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很长时间,这使委员会无法在更早地审查汤加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2013年《家庭保护法》、2013年《教育法》、《家庭暴力应对政策》和《2014-2019年汤加国家青年战略》。
三.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确保根据《公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执行旨在实现所有17项涉及儿童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持续开展立法修订工作,如于2013年通过《家庭保护法》和《教育法》,并努力制定全面的儿童保护立法和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国内法,如《刑事犯罪法》,与《公约》不一致。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制定明确的时间表,使《刑事犯罪法》等现行立法与《公约》相一致;
(b)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法,同时制订一项有预算拨款的执行计划;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执行以上(a)和(b)分段设想的立法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2015-2025年汤加战略发展框架》包涵儿童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2014-2019年汤加国家青年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面的国家儿童政策缺乏,也没有对青年战略作影响审评。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儿童政策,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支持下,在该政策基础上制定一项具备实施要素的战略;
(b)确保《2015-2025年汤加战略发展框架》与特定部门的儿童战略和计划之间的联系;
(c)对《2014-2019年汤加国家青年战略》进行影响审查,并实施新的国家青年战略。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7年设立了国家儿童协调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协调委员会仅为临时机构,而且预算拨款和人员配置非常有限,这使其无法执行任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儿童协调委员会,并确保委员会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及足够的权力,以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在跨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牵头开展倡导工作和提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
划拨资源
11.委员会欢迎教育和卫生部门预算稳步增加。然而,委员会对严重依赖捐助资金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在相关部门和机构为儿童规定预算拨款,没有为各级制定指标并建立跟踪系统,也没有为边缘化和弱势儿童设定预算拨款目标。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在规划未来预算时,根据《公约》第4条,尽最大可能增加分配给儿童的预算资源,并建立一个包括儿童权利视角,具体规定在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对明确用于儿童的拨款的预算编制程序,同时制定具体指标,建立跟踪系统。
数据收集
13.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人口普查和国家统计委员会的设立,并注意到缔约国的贫困状况报告按年龄分列,而且还包括多方面儿童贫困衡量标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公约》所有领域的全面数据收集存在缺陷。
14.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设法建立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综合系统,侧重弱势儿童,包括农村及外岛儿童和残疾儿童;
(b)确保职能部位的数据收集系统和中央系统之间的联系。
独立监测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负责监测儿童权利的国家人权机制。
16.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建立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以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保障此种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其资金、任务和豁免等方面,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众和儿童事务专业人员,尤其是司法系统专业人员,如治安法官、监护官、社会工作者、警员及监狱工作人员等,对《公约》涵盖的儿童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方面的儿童保护问题,认识不足。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重新设立儿童事务国家协调委员会,以使该委员会能够在提高人们对于《公约》涵盖的各个领域的认识方面发挥牵头作用;
(b)加强社区宣传方案、运动和努力,确保人们广为熟知和了解《公约》所载条款和原则,并确保儿童、父母、社区和教派领导人能够在此种行动中发挥关键作用;
(c)对儿童事务专业人员,尤其是司法系统专业人员,如治安法官、监护官、社会工作者、警员及监狱工作人员等,进行《公约》培训。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9.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有些法律与《公约》所载儿童的定义不一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便是这样一部法律,该法规定,结婚最低年龄为15岁。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所有立法,以使儿童的定义与《公约》所载定义相一致,并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将结婚最低年龄定为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事犯罪法》第118条认定,只有妇女和女童才可能成为强奸和相关犯罪的受害人,男童不受该条之下提供的保护;
(b)一些歧视性条款规定,女童无权拥有土地,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c)未婚父母所生子女遭受歧视,他们被冠以“非婚生”这一侮辱性名称,而且无法继承土地或权利;
(d)残疾儿童遭受歧视。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事犯罪法》,确保所有强奸受害者,无论男童还是女童,都得到同样的保护;
(b)采取立法措施,使土地所有权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在女童和未婚父母所生子女的土地继承和所有权方面;
(c)采取立法和积极措施,终止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在法律和其他行文中将“非婚生”改为“未婚父母的子女”;
(d)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和获取基本服务方面不受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委员会注意到,《监护法》规定,儿童有权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没有得到独立评估,而是被归入家庭和社区的最大利益范畴。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有权要求将本人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将这项权利妥为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官员特别是司法人员、警员、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家庭和社区做出的决定,并在其中一致地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生命权、生存和发展权
25.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刑事犯罪法(修正案)》规定,死刑最低年龄为15岁;
(b)儿童的道路死亡率很高。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改《刑事犯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将犯罪时未满18岁的儿童判处死刑;
(b)加强努力,通过必要的立法,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和提高认识运动和举措,从而加强道路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大量伤亡。
尊重儿童的意见
27.委员会对汤加全国青年大会组织的青年议会积极开展活动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汤加传统社会的性质,儿童很难进行参与,也很难在与儿童相关的事项上听取他们的意见。
2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本人的意见得到倾听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提倡让所有儿童都切实、有效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与儿童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环境事项的决策;
(b)建立机制,便利儿童有系统地参与制定和执行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c)继续支持汤加全国青年大会,提高该组织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以及第13-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9.委员会对缔约国出生登记率较高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些儿童出生后即被按照习俗收养,居住在外岛的儿童可能得不到登记;
(b)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在父母结婚之后需重新登记,方可成为“婚生子女”。
3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准确,尤其是就不在医院出生的儿童而言,并确保年轻或未婚母亲所生婴儿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b)加强外岛医务人员的能力,以确保所有的出生都能得到准确登记;
(c)废除《婚生子女法》中的重新登记条款,该条款规定,未婚父母所生子女,在父母结婚之后需重新登记,方可成为“婚生子女”;
(d)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第(a)款和第39条)
体罚
31.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学校和刑罚机构禁止实行体罚,但在家中及替代照料和日托机构,体罚仍属合法做法,而且鞭笞被作为一种法院判定施行的惩治犯罪的体罚手段。
32.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侮辱人格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明令禁止在任何环境中实行体罚,并撤销对某种犯罪实施法院判定施行的体罚的权利;
(b)加强对教师进行的替代性、非暴力惩戒培训,使这种培训成为职前及在职培训方案的一部分;
(c)为父母和所有儿童事务专业人员执行方案,以便鼓励采用替代性、非暴力惩戒方法;
(d)切实禁止在家中和刑罚机构实行体罚,为儿童提供申诉机制,尤其是在学校提供此种机制,以使儿童能够以安全可靠和保密方式举报仍在使用体罚方法的教师和其他人;
(e)加强宣传方案、培训和其他活动,以提倡人们转变对于体罚的态度,尤其是转变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态度。
虐待、忽视以及性剥削和性侵害
33.委员会欢迎采取积极步骤,加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立法框架,如2013年《家庭保护法》和《应对家庭暴力政策》。然而,委员会依然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据说儿童遭受侵害的现象严重,儿童成为家庭暴力、性侵害和乱伦的受害者,而且出于各种原因,包括担心遭到污名化,此种案件由相当多都没有被举报;
(b)执行旨在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侵害的法律的资源不足;
(c)儿童没有充分意识到现行法律,而且便于儿童使用的举报机制缺乏;
(d)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持的机构和庇护设施缺乏,这些建瓯狗和设施多数由非政府组织开办,而且咨询、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合服务不足;
(e)处理受害儿童问题的专门人员缺乏,警局家庭暴力股的这类专门人员尤其缺乏;
(f)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侵害的统计资料缺乏。
3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权利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鼓励执行旨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侵害儿童和性剥削现象的社区方案;
(b)开展宣传活动,打击污辱遭受行剥削和性侵害儿童的现象,并确保就此种违法行为建立保密、便于儿童使用、有效的举报渠道;
(c)拨出足够资源,以便切实执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法律,尤其是《刑事犯罪法》和《家庭保护法》,并建立便于儿童使用的举报机制;
(d)调查所有侵害儿童,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提起诉讼;
(e)确保遭受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能够利用庇护设施,并接受咨询、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合服务;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提供适足的人力、资金和技术,尤其是确保警局家庭暴力股和处理受害儿童事务的非政府组织有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暴力侵害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侵害和性剥削的案件;
(g)建立一个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国家数据库,并对此种暴力现象的程度、根源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求助热线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人力和资金缺乏,求助热线“汤加生命线”的服务减少。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重设并向所有儿童提供“汤加生命线”这一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的免费三位数求助热线,让儿童了解如何使用这一热线,包括为此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并为该热线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正规的社会福利部门,而且还缺乏能够鼓励父母在家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的养育方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各地的日托机构较少。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儿童服务网络和一个运行顺畅的社会福利部门;并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支持和加强与提供日托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养育责任的认识。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9.委员会注意到,大家庭对儿童提供照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大家庭不提供照料的情况下,没有寄养照料等替代照料办法;
(b)有关儿童的替代照料的法律框架、政策或一套最低限度标准缺乏,安置在大家庭的儿童得不到支助。
4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a)建立正规的替代照料制度,制定替代照料政策和最低标准,对儿童的替代照料实行管理,并在作出替代照料决定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b)为由亲属或大家庭照料的儿童一切必要的资源、社会福利服务和支助;
(c)制定法律框架、政策和一套最低标准,以便支持和监测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
收养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多数收养依据习俗进行,缔约国正在拟定收养法草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没有详细的收养法,也没有关于收养的恰当准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收养法草案,制定正规的收养准则,并成立一个拥有适足资源的机构,负责监管正规收养过程;
(b)提高社区对正规收养的认识,提倡和鼓励正规家庭收养;
(c)建立收养登记、监管和监测机制;
(d)考虑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父母在服刑的儿童
43.委员会对父母在服刑的儿童和面临监禁的母亲的状况,包括缺乏儿童照料服务,感到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狱中和母亲呆在一起的儿童的生活条件包括保健和幼儿成长服务的获取,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品德和社会发展;
(b)凡属可能,设法采取替代措施取代将孕妇和有幼儿的母亲处以监禁的做法,同时确保在对孕妇和有幼儿的母亲作出宣判之前,以及在儿童与被关押的母亲呆在一起期间,主管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仔细、独立地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1)至(3)款以及第33条)
残疾儿童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每月向残疾儿童转拨现金,制定了残疾人融合发展国家政策草案,并成立了残疾人社会保护股。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缺乏完备的残疾人法;
(b)残疾儿童难以充分接受包容式教育、获取卫生保健,利用交通便利,也难以完全无障碍地出入公共建筑物和空间;各地区服务的提供状况欠佳;
(c)残疾儿童无法充分得益于康复、早期识别和转诊方案,向残疾儿童父母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限。
46.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足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
(b)通过一项全面的残疾人法和残疾人融合发展国家政策草案;
(c)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有效利用公共服务和空间,改善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社区和外岛所有公共和私人建筑、空间的实际使用及服务和交通便利的获取状况;
(d)确保所有有各种残疾的儿童都能接受包容式教育,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提供此种教育,并确保教学人员得到充分培训;
(e)加强残疾儿童的保健服务;
(f)扩大社区康复、早期识别和转诊方案,以涵盖所有残疾儿童,向服务提供者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技术支持,并增加对残疾儿童家庭的财政支持;
(g)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和保健服务
47.委员会注意到汤加健康促进基金会和《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初级保健系统薄弱,无法应对慢性病和非传染性疾病,偏远地区和外岛的情况尤其如此;
(b)围产期和新生儿原因导致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儿童死亡率高;
(c)据报告疫苗接种覆盖率低,农村地区和外岛的情况尤其如此;
(d)与不健康生活方式有关的非传染性疾病,特别是肥胖症、糖尿病和心血管疾病,在儿童中非常普遍;
(e)资金不足,训练有素的儿童和孕妇保健工作者人数不足,保健服务难以获得,农村和偏远地区及外岛的情况尤其如此;
(f)头三个月后的纯母乳喂养程度较低;
(g)一些从业人员不是专业保健提供者,这些人员提供的传统治疗没用受到监管;
(h)垃圾处理不当和焚烧垃圾引起空气污染,这种污染对儿童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4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初级保健,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外岛儿童的初级保健;
(b)采取措施降低围产期和新生儿状况造成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
(c)扩大免疫接种,特别是扩大农村地区和外岛的免疫接种,充分投资于无人机提供疫苗等适当技术,并提供免疫接种服务的人力资源能力;
(d)加大努力,改善所有儿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外岛,并向流动诊所提供更多资源,以使流动诊所更加普及并惠及更多人口;
(e)采取措施,通过注重预防和管理,降低非传染性疾病造成的儿童死亡率;
(f)在可靠的儿童分类数据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儿童早期肥胖预防干预措施,从而降低成年后患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g)进一步制定学校健康饮食和体育政策,提倡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包括在学校膳食中的增加水果和蔬菜,并继续建议学校食堂不要供应“充气”饮料、垃圾食品和高糖食品;
(h)加强母乳喂养举措,如创办爱婴医院,并鼓励母亲遵循婴幼儿喂养做法建议;
(i)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指标加强母乳喂养数据收集,并充分采纳《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标准;
(j)实施国民健康账户的建议,以规范传统治疗方法;
(k)加强并严格实施对焚烧垃圾等不当废物管理行为处以罚款的做法,以防止与污染相关的儿童健康风险。
精神健康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自杀念头和行为的青少年比例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可以将17岁或17岁以上有智力、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儿童和成人安置在同一个病房。
5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行动,加强努力,防止儿童和青少年的自杀行为,包括为此增加现有的心理咨询服务以及学校和社区的社会工作者人数;
(b)与民间社会合作,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开展研究并制定一项处理自杀问题的国家战略;
(c)确保随时提供社区精神健康服务包括专门的咨询,并确保将此种服务和咨询作为将有智力、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儿童送入精神病院做法的一种替代,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使精神健康设施将儿童和成人分开安置。
青少年健康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少女怀孕率很高,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被污名化;
(b)少女获得安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及教育的机会有限,在农村地区和外岛的情况尤其如此,获得节育方法的机会也有限,担心被污名化也是造成这总状况的一个原因;
(c)堕胎属于一种刑事犯罪,没有对强奸或乱伦规定例外,这一禁令导致少女诉诸不安全堕胎,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因此会面临危险;
(d)阻止青少年饮酒、吸烟和滥用药物的政策、行动计划和具体措施缺乏,而且为受影响者可以利用的方案和服务有限。
52.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背景下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时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具体目标5.6,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以女童和男童为对象,侧重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制定和实施一项政策,以便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打击对他们的歧视;
(c)使任何情形中的堕胎都非刑罪化,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倾听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d)通过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酒精、药物和物质滥用的有害影响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以及关于预防物质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精依赖)的生活技能教育,处理儿童和青少年酗酒和吸毒的问题,并发展便于青少年获取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3.委员会注意到,就易受自然危害和风险而言,缔约国是最脆弱的国家之一,委员会欢迎经修订的2018年《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国家联合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指出:
(a)可以作出更多努力,以便在规划减少灾害风险的准备、应对和恢复工作方面顾及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儿童的特殊需要;
(b)一旦遭遇自然灾害,学校基础设施,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础设施的抗御力、可靠性和可用性缺乏。
54.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具体目标13.1、13.3和13.b,并建议缔约国:
(a)以充足的资源充分执行和支持经修订的《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国家联合行动计划》,包括弥补在前一个计划的执行方面发现的重大不足;
(b)继续逐步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并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防备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
(c)审查应急规程,以便将发生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期间向所有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提供援助和其他支助纳入规程;
(d)改进数据和评估,为减少风险和备灾建立证据基础,特别是考虑到残疾儿童的独特需求和优先事项;
(e)鉴于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健康风险可能对公共健康造成重大负担,在卫生保健方面投入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5.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法律没有规定实行免费初等教育;
(b)中小学入学率下降;
(c)接受初等教育的儿童的成绩不佳,特别是在识字和识数方面;学校设施、教师素质和学习资源不足;儿童入学难,农村地区、外岛和残疾儿童的情况尤其如此;
(d)学校课程没有提供全面的环境教育;
(e)儿童早期教育入学率低,入学机会有限,外岛和农村地区的情况尤其如此,对儿童早期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
56.委员会回顾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载具体目标4.1,敦促缔约国:
(a)免费提供初等教育,并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都能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取得良好成绩;
(b)分析小学和中学入学率下降的根源,并采取恰当行动纠正这种状况;
(c)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提供足够的人力、资金和技术,以便改善入学状况,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残疾儿童的入学状况和教育质量;为教员提供高质量培训;增加学校设施和学习资源,侧重农村和外岛;
(d)更新课程,以应对环境的迅速变化,并鼓励儿童直接参与环境保护,作为其学习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e)鼓励父母让子女接受儿童早期教育,并在一项全面、综合的儿童早期照料和发展政策基础上,为这项教育的发展和扩大提供充足资金。
休息、闲暇、娱乐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57.委员会关切注意到,关于娱乐和休闲权的具体方案缺乏,供儿童使用的安全游乐场也缺乏。
5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有权休息、休闲、游戏和娱乐及享受文化生活和艺术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促进游戏和娱乐权利,包括为此在学校提供安全的游乐场,执行体育方案。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30、32、33、35、36条,第37 (b)至(d)款及第38至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59.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2013年的雇佣关系法案――该法案明确禁止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并规定了从事有害和无危害工作的最低年龄――未获通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目前,缔约国缺乏关于禁止童工劳动并规定从事有害和无危害工作的最低年龄的法律,关于童工劳动的普遍程度的数据也缺乏;
(b)有害童工劳动清单尚未制订;
(c)据说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遭受商业性剥削;
(d)儿童从事街头贩卖活动,儿童失学问题依然存在,这个问题往往与经济困难相关;
(e)儿童普遍在家庭中从事非经济活动,这会减少他们的娱乐时间。
6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迅速通过2013年雇佣关系法案;
(b)审查并修改《刑事犯罪法》,确保明确保护儿童,使其免遭包括制作色情制品在内的商业性剥削;并明确规定,儿童不得参与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等非法活动;
(c)制订并落实有害童工劳动清单,制订一项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现象和执行童工劳动法战略;为劳动监察员提供培训,以执行童工劳动法,并为这些法律的执行提供充足的资源;
(d)规定允许从事轻微劳动的条件和雇佣儿童的小时数,同时确保儿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并且不失学;
(e)收集关于包括商业性剥削在内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性质和程度及其趋势的数据,以便为目前和今后的政策和战略提供指导。
买卖、贩运和诱拐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将买卖和诱拐儿童定为刑事罪;
(b)识别被贩运儿童的正规程序缺乏,没有对任何从事贩运活动者提起诉讼,从事贩运活动者没有被绳之以法;
(c)被贩运儿童的保护、康复及向其提供支助的指南和措施缺乏。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买卖、贩运和诱拐儿童定为刑事罪,并适用于此种犯罪的严重性相称的恰当的制裁;
(b)制定和实施主动识别遭到贩运、买卖和诱拐的儿童的程序,并加强努力,起诉贩运罪,包括贩运儿童卖淫的行为;
(c)增加资源,加强努力,确保遭到贩运、买卖和诱拐的儿童能够利用保护和支助服务,得到身心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d)提高对贩运、买卖和诱拐的认识,并让社区和父母积极参与预防战略。
少年司法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青少年分流计划,作为正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种替代。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a)《刑事犯罪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定为7岁;
(b)关于少年司法的法律缺乏;
(c)没有为儿童的审前拘留规定期限;
(d)出庭儿童一般没有法定代理;
(e)法官和治安官对《公约》条款缺乏认识;
(f)由于预算上的限制,没有单独的青少年拘留设施,拘留所没有把儿童和成年人分开拘留;
(g)作为刑法,可对16岁以下男童施以鞭苔;
(h)现行分流办法有限。
6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在少年司法中的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个青少年分流方案,并为方案的执行规定明确的时间范围;
(b)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一律提高到可接受的国际标准,通过少年司法立法,并确保为18岁以下的儿童提供一切恰当的法律保障;
(c)建立拥有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的专门程序,指定受过专门培训的审理儿童案件的法官,并确保其他相关人员接受适当教育和培训;
(d)确保任何必要的审前拘留措施都只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得到采取,确保此种措施使用的时间尽可能短,并对该措施定期加以审查,以期将其撤销;
(e)确保在诉讼初期和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为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免费、合格合独立的法律援助;
(f)在拘留无法避免的情形中,确保将儿童和成年人分开拘留,并使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获取保健服务方面;
(g)提倡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分流、调解和提供咨询等非司法和非暴力措施,并在可能情况下对相关儿童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禁性判决。
J.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K.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以便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e)《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f)《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合作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全面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的各种语言广泛散发初次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接触,编写向其提交的报告,还负责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的建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C.下次报告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2月5日之前提交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7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