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LS/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Dec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东帝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1594和第1597次会议(见CAT/C/SR.1594和1597)上审议了东帝汶初次定期报告(CAT/C/TLS/1),并在2017年12月4日举行的第161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东帝汶提交初次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迟交了逾11年,委员会因而无法对缔约国2003年加入《公约》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

3. 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也赞赏代表团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所作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公约》2003年对缔约国生效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2003年4月16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3年4月16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3年4月16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4月16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4月16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9月18日;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18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1月30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4年8月2日。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的下列立法措施:

2004年5月26日通过了关于设立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的2004年第7号法律;

2009年5月6日通过了关于保护证人的2009年第2号法律;

2010年5月3日通过了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2010年第7号法律;

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

通过了第二个《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1年);

通过了国家儿童权利行动计划(2016-2020年),呼吁解决体罚问题;

司法部建立了监狱支助服务网络,这是一个监狱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来自不同部委、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

7. 委员会欢迎接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在2005年发布最后报告,公布对1974年4月至1999年10月期间东帝汶人民人权遭受侵犯事件的调查结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印度尼西亚占领期间和全民投票后(1975-1999年)实施的酷刑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7月建立纪念机构Chega!国家中心,但仍然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能执行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以及由印度尼西亚与东帝汶共同设立的真相与友谊委员会提出的一些关键建议。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协同努力,将对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记录的约18,600人遭杀害或失踪、逾11,000项酷刑指控和逾1,000项包括强奸和性奴役在内的性暴力指控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2014年决定驱逐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外国司法人员(他们在司法系统中履行直线职能),妨碍了对危害人类罪和以往其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阻碍了受害者为获得补救而付出的努力,并引起对缔约国司法独立性的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据称由重罪调查队于2013年6月移交东帝汶总检察长的与396项已完成调查相关的档案,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们的现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议会未通过关于对以往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赔偿的立法(第2和第12-14条)。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认为与印度尼西亚保持良好关系符合缔约国的国家利益,还注意到缔约国处理以往侵犯人权事件的方式反映出这一关切。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迄今的努力是在充满挑战的背景下做出的,但回顾指出,禁止酷刑是不可克减的,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要求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防止犯罪者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在缔约国居住的许多酷刑受害者得到补救。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向公众广泛传播并充分、有效地执行真相、接纳与和解委员会及真相与友谊委员会关于受害者有权伸张正义、了解真相和得到赔偿的建议;

采取有效措施,重新召集重罪特别审判分庭,并恢复对酷刑罪行,包括性暴力和强迫失踪指控的起诉;

寻求与印度尼西亚当局开展合作,引渡重罪特别审判分庭就包括酷刑在内的罪行签发逮捕令的人员,并加强努力,确保追究过去所犯罪行的行为者,尤其是罪责最大者的刑事责任;

考虑将联合国重罪调查队汇编并于2013年交予国家当局的受害者、被指控罪犯和证人数据库纳入可供公众查阅的国家档案库;

确保根据Chega!国家中心的建议迅速重新起草拟议立法,以便为以往侵犯人权事件的所有受害者提供补救,并确保包括性暴力受害者在内的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尽可能全面复原的手段。

强迫失踪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缔约国1975-1999年期间发生的许多据指称强迫失踪案件相关的调查进展甚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双边组织真相与友谊委员会的建议设立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负责收集与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失踪案相关的数据,并查明占领期间被强行从东帝汶掳至印度尼西亚的约4,500名儿童的下落(第2、第12-14和第16条)。

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以确定1975至1999年期间所有据报失踪的个人的结局和下落。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有效、公正地调查所有未决的据指称强迫失踪案件;确保在可能情况下起诉并惩罚犯罪者;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

与印度尼西亚合作,继续努力查明失踪者下落,确保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并为送还死者遗体提供便利。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将设立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作为紧急事项,确保授权该委员会建立数据库并收集失踪人员数据,按性别、年龄、区域、类型、失踪地点分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收集关于挖尸检验日期和地点的数据,以查明被强行从东帝汶掳至印度尼西亚的儿童的下落,并对1999年之前发生的尚未解决的失踪案件开展进一步调查;

考虑为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财政支持,供其查明和寻找被迫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并使他们与东帝汶的家人团聚;

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酷刑与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一再声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局没有记录任何酷刑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广为人知的阿陶罗、欧库西和马利亚纳等地警员被控施行酷刑或虐待的案件未受到任何起诉,更广泛而言,委员会收到了涉及许多项酷刑和虐待指控,包括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资料,还收到了据称安全部队犯下这类践踏人权罪行却未受惩罚的报告。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对许多起据指称由警察和军人犯下的酷刑和虐待事件的调查结果。这些事件发生在2014和2015年,当时对毛贝雷革命委员会发动联合作战,如在包考市Lalulai村进行的联合作战,当地有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一些个人据指遭到当局任意拘留、殴打和威胁,以逼迫他们吐露该组织成员去向的情报(第2、第4、第12-14和第16条)。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按照《公约》第4条的要求,及时、有效且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事件及指控,并起诉触法者,如判定有罪,按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罚;

追踪与近期警方和军方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相关的调查进展,尤其是上述发生在Lalulai、欧库西和马利亚纳的案件,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这些调查的结果,包括是否进行了起诉以及受害者是否得到补救。

关于警察施行虐待的指控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人口调查在内的权威性研究表明,警察被认为在单独行动或与军队联合作战中过度使用武力,不可信任,并加剧了暴力和有罪不罚的循环。此外,收到的资料显示,高级官员有时鼓励警察对涉嫌犯罪者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数据说明,报告所涉期间因虐待指控,包括过度使用武力而受审的警员所受的具体判决(如有);未提供任何关于对违法者进行纪律处分的数据;也未说明被指控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员在投诉调查结果出台之前是否被暂停执行公务(第1-13和第16条)。

15. 缔约国应当:

确保高级官员毫不含糊地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并公开宣布,凡有此行为或经查发现合谋或默许酷刑或虐待的,将依法追究其对此种行为的个人责任并将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的惩罚;

确保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实施酷刑或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补救;

加强努力参照《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有系统地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

向所有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包括适当的身份标志清晰可见的制服,以确保个人问责制并防止酷刑和虐待行为;

设法系统地收集关于向警方、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或其他官方机构指控警察过度使用武力的数据,追踪这类案件的调查进展,包括是否有调查导致纪律程序和/或起诉及其结果,包括施行的惩罚,并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资料。

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设立了隶属司法部的警察法医和犯罪调查股,但对以下事实感到关切,即: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该股在调查酷刑或虐待指控方面开展的活动(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1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由独立机构公正、迅速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涉嫌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员之间不应有体制或隶属关系,并加强警察法医和犯罪调查股开展这类调查的能力;

确保当局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时启动调查;

确保遇有指控酷刑和虐待的案件,涉嫌犯罪者立即停职,并在整个调查期间不得复职,特别是在行为人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报复指称的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汇编由警察法医和犯罪调查股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的数据,并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资料。

基本法律保障

18.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程序保障,即:被拘留者有权在被捕72小时后带见法官,被告知逮捕理由和他们的权利,保持沉默,与独立律师接触,必要时通过法律援助手段与律师接触,并有权与亲属联系。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和程序来确保实际适用这些和其他基本法律保障,以防止酷刑和虐待。在这方面,有报告称,被拘留者经常被剥夺及时接触律师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缔约国未能维持准确的拘留登记册,也未能遵守被拘留者带见法官的72小时时限(第2条)。

19. 缔约国应当:

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毫不拖延地获得律师援助;不论当局要求进行何种医学检查,都有权立即接触独立医生;用他们听得懂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理由和对他们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在拘留所进行登记;将他们被逮捕的情况迅速通知近亲或第三方并毫不拖延地带见法官;

确保所有派出所都有列出这些基本法律保障的标准作业程序,并提高警员和公众对这类要求的认识;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可在实践中获得法律援助,尤其应努力在国内所有市政当局聘用公设辩护人;

加强对派出所的独立监测以确保警察在实践中提供基本保障,包括为此确保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拥有充足资源,能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定期访问所有派出所;

颁发统一的拘留登记册供所有派出所使用,确保警察在这类登记册上准确记录关于每起被剥夺自由案件的详细资料,并努力建立中央登记册;

考虑建立自主的警察监督机构,授权该机构接收有关警方人员未能在实践中提供基本保障的投诉,包括来自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的投诉,并就纪律处分做出正式裁决;

收集与警员因未能提供基本保障而受纪律处分的案件相关的任何数据,并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资料。

酷刑的定义和刑罪化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刑法》条款,酷刑和虐待被作为相同的刑事罪对待。此外,《刑法》第167条所下的定义仅限于有权执行特定公务的人员直接实施的行为,这就有可能妨碍起诉工作领域未明确提及的公职人员、行使授权职能的其他人员,或者同意或默许他人施加剧痛或痛苦的公务人员。委员会还注意到,载于《刑法》的酷刑定义不包括《公约》所规定的基于任何一种歧视而施加的疼痛和痛苦。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未能确保对酷刑行为进行适当惩罚,因为它所规定的对酷刑的最低刑罚仅为两年有期徒刑(第1和第4条)。

21. 缔约国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使《刑法》第167条与《公约》第1条相符:

将酷刑界定为有别于虐待的特定刑事罪;

确保将公职人员或任何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事者施行或唆使、同意、默许施行酷刑的行为纳入定义;

将任何形式的歧视明确纳入施行酷刑的目的;

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确保酷刑罪依酷刑的严重程度受到适当的惩罚。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其中指出,《公约》的定义若与缔约国国内法所载定义有重大差异,就会产生实际或潜在漏洞,导致有罪不罚(第9段)。

关于在狱中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22.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使用“安全囚室”关押新收监囚犯所作的解释,但感到遗憾的是,这种做法暗示在监禁后最初几天对所有囚犯适用单独监禁制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提供资料回应委员会的关切,即:有报告显示,作为一种入矫形式,所有新囚犯不仅会遭到持续数日的单独监禁,而且会经常遭受监狱工作人员殴打和/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第11和第16条)。

23. 缔约国应当:

对有关缔约国所有拘留设施的新囚犯在入狱后最初几天内经常遭受监狱工作人员殴打的指控开展独立调查,确保该调查所揭示的酷刑或虐待指控得到起诉,在必要时惩罚犯罪者并进行纪律处分;

使立法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联合国标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3-46,其中规定,除其他外,将囚犯关在黑暗的囚室和体罚等做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禁止;单独监禁只应作为在例外情形下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时间能短则短,并应受独立审查,而且只能依据主管机关的核准;不应因囚犯所受的判决而施以单独监禁;在涉及妇女和儿童的情况下禁止使用单独监禁和类似措施;

确保高级官员告知所有监狱雇员,对囚犯施行体罚相等于施加酷刑或虐待,是不能容忍的,行为者以及命令、唆使、同意或默许这类做法的上司将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

监禁条件

24. 正如代表团所承认的,过度拥挤是监狱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改善监禁条件,特别是计划在包考和马努法伊市建造一个少年拘留中心和两所监狱,并安装闭路电视摄像头以制止监狱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了将被拘留者按类隔离的安排,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并非总能保证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审前被拘留者与已定罪的犯人以及妇女与男子严格分开关押。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虽然代表团指出缔约国正在努力建造一个单独的少年拘留中心,但并未指出是否也在努力建造单独的妇女拘留中心(第11和第16条)。

25. 缔约国应当:

缓解监狱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分拥挤的状况,包括使用非拘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及《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审前拘留时间不致过长;

确保在所有拘留设施中将审前被拘留者与已定罪的犯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以及妇女与男子严格分开关押,设法为少年及妇女建立单独的拘留设施,并确保让这两个群体的成员获得适当的服务;

继续在羁押设施内所有可能出现被拘留者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除非这样做可能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者与律师或医生进行保密交流的权利。这类记录应当保存在安全的设施内,并可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和律师查阅。

监狱内部投诉机制

2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是否存在监狱内部投诉机制(第13条)。

27. 缔约国应当:

建立完全独立的投诉机制,使被剥夺自由者能够在保密的情况下利用,并有权迅速、公正、有效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和投诉;

确保立即暂停所有涉嫌实施酷刑和虐待者的职务,在整个调查期间不得复职,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所控行为,对据称受害者采取报复行为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对拘留中心的检查

28. 委员会欢迎司法部建立监狱支助服务网络,并考虑到代表团对卫生部、司法部和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开展的监狱监测活动所作的解释,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监狱主管机关或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回应这些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团体代表提出的建议及受理的虐待投诉。

29. 缔约国应当:

确保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非政府人权机构成员能够访问所有监禁场所,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授权,并确保人权与司法监察员办公室有充足的资源对所有拘留所进行定期监测,并就主管机关对提请其注意的投诉的答复采取后续行动;

确保有效地落实对拘留设施开展监测活动后提出的建议,并系统地收集与监测人员接收的任何虐待投诉的处理结果相关的数据,包括开展的任何调查和这类投诉的后续刑事或纪律程序;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庇护和不驱回

3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可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了违反不驱回原则的做法。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2013年7月,一批来自缅甸和孟加拉国罗辛亚少数群体的拟寻求庇护者被强制遣返印度尼西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通过了新的《移民和庇护法》,但感到关切的是,新法保留了提交庇护申请的72小时时限,而且对驳回庇护申请提出的上诉不具有自动暂停遣返效力。

31. 缔约国应当: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面临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应确保不将其驱逐、遣返或引渡到该国,包括为此修正《移民和庇护法》,以取消提交庇护申请的72小时时限;

保障缔约国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人都能有效诉诸难民身份确定程序;

确保建立禁止驱回的程序保障,并确保在遣返程序中对驱回申诉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包括由独立司法机构复审驳回决定,尤其是能够通过上诉这样做。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宣传和解决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感到担忧的是,有报告表示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普遍存在,这类犯罪的举报率和定罪率非常低,受害者可获得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也有限。委员会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缔约国不愿将婚内强奸和乱伦单独界定为刑事罪行。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本报告所述期间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决数量(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3. 缔约国应当:

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的制裁,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在《刑法》中界定和引入婚内强奸和乱伦,将其作为特定的刑事罪行,规定适当的制裁方式;

确保所有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住入庇护所,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开展公共宣传方案,以鼓励妇女寻求国家机关援助,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之害;监测警察和检察官的行为,以确保当局鼓励妇女寻求保护,免遭性别暴力之害并做出适当的回应;

对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开展有关性别暴力的有效培训。

堕胎

34.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2009年《刑法》修正案,除在有必要保护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堕胎一律为刑事罪行,《刑法》没有规定这项规则的例外情形,即:强迫妇女继续妊娠可能导致其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尤其是就强奸、乱伦或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情况而言。

35. 缔约国应当审查其立法,以允许关于禁止堕胎的规定存在特定的法定例外情形,即:继续妊娠可能导致剧烈疼痛和痛苦,例如当怀孕系为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存在致命缺陷时,使之符合东帝汶在2017年11月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作出的承诺(见A/HRC/34/11/Add.1,第5段)。

补救

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少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法律框架。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公约》在缔约国生效以来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下令采取并真正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或其家庭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补救方案的情况,也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支持和促进设法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第14条)。

37.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实践措施,以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都能得到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正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尽可能使其完全康复的手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缔约国执行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阐述了缔约国根据《公约》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的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逼供

38.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4条第4款和《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的保障,即:除其它外,通过酷刑、逼供或侵犯个人身心尊严而取得的证据不予接纳,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举例说明有哪些案件因提交的证据或证词系以酷刑或虐待手段获得而被法院驳回(第15条)。

39.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步骤,确保在实践中不接纳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缔约国还应扩大对面向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方案,以确保他们有能力有效地查明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有关这类行为的所有指控。缔约国还应当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任何供词系以酷刑获得,故而不予接纳的案件,并说明是否有任何公务人员因逼供而受到起诉和惩罚。

体罚

40. 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通过了一项对教育机构内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零容忍政策,但委员会对以下事实感到关切,即:国内法尚未明文禁止在家中、学校、替代性照料和日托机构体罚儿童,体罚现象仍然普遍(第2和第16条)。

41. 缔约国应当修正和/或颁布立法,以明确、清晰地禁止在所有场合施行体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这类惩罚,包括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课堂纪律的准则。缔约国应当鼓励以非暴力管教方式替代体罚,并开展公众宣传运动,以提高对这类惩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精神残疾者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向精神残疾者提供的精神病医疗服务有限,导致他们被迫与家人一起生活,还有可靠的报告表明,缔约国有许多精神残疾者遭到家人或社区成员虐待的案件,包括在有辱人格的条件下遭受监禁和强制拘束。

43.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行动,以保护残疾人免受进一步侵害和虐待,为此目的,应将增加对精神卫生服务的投资作为优先事项,培训警员和其他相关公务人员,使他们了解有必要对家人或社区成员参与这类行为的案件进行干预。缔约国还应当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公开谴责以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由加以歧视的行为,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到身体虐待。

45.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行为,确保所有暴力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和起诉,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培训

46.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有培训警员、武装部队成员和司法人员的一般培训方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充足的资料,说明培训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向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法医和医务人员提供专门培训,传授如何检测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所引起的身心后遗症(第10条)。

47. 缔约国应当:

进一步制定强制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军方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监狱聘用的医务人员熟识《公约》规定,并充分认识违法行为不会被容忍且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

制定关于非胁迫性调查技术的培训方案,并应用一种方法来评估培训课程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及确保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上的有效性;

确保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查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在司法部门制定进一步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教育检察官和法官,使他们了解《公约》条款和国内法中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

后续程序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关于以往侵犯人权状况的建议的后续落实情况;对近期有关警方和军方过度使用武力指控的调查;以及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投诉的调查(见上文第9(a)-(d)段、第13(b)段和第17(a)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50. 鉴于代表团在与委员会的对话中所作的承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接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报告员访问该国的请求。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向缔约国所有机关、包括有关当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2月6日前提交下次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12月6日前同意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