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6/D/729/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29/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

I.A. ( 由律师 Johan Lagerfelt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和他的两个子女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述日期:

2016 年 1 月 2 6 日 ( 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 14 条和第 1 15 条做出的决定 , 2016 年 2 月 10 日转交缔约国 ( 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通过日期:

2019 年 4 月 2 3 日

事由:

遣返至俄罗斯联邦;生命危险;受酷刑的危险

程序问题:

证据不足,未能充分证实申述

实质性问题:

如遣返至原籍国,有生命危险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 ( 不驱回 )

《公约条款》:

第三条

1.1申诉人是1980年出生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他代表自己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M.A.和A.A.提出申诉。他声称,如果他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缔约国将侵犯他和他的子女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2月10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该申诉被审议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

1.3缔约国在2018年11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请委员会撤销其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2019年3月1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维持其关于临时措施的要求。

申述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从1996年起就住在车臣的Asinovskaya村。2007年,他的堂兄弟T.C.加入了车臣叛军,申诉人不时助其以食物和衣物。2007年某日,申诉人的房子遭到一些穿迷彩服的人的袭击,他们试图绑架他,但他妻子的哀求阻止了他们。2009年,T.C.在Grozny市杀死了当地的一名警察,随后自杀。后来,半夜时两个人来到申诉人家,用刀砍伤了他。在他的家人醒来时,他们逃走了。此后不久,申诉人发现,被其堂兄弟杀死的警察的家人宣称要报“家族血仇”。他和父亲一起试图调解,但没有成功。申诉人没有与当局联系,因为他知道当局不会采取行动。

2.2申诉人没有具体说明他到达瑞典的日期。他于2013年9月2日申请庇护。他在庇护申请中声称,他不能在俄罗斯联邦搬迁,因为被他的堂兄弟杀害的警察的家人在警察部门有关系,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他,并且因为他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方没有亲戚。申诉人还在庇护申请中解释说,过去,他曾帮助他的表弟为反叛分子提供食物和衣物。

2.3瑞典移民局于2014年9月12日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该机构相信申诉人受到血仇的威胁,且不能求助于车臣当局。但它认定,作为家族血仇的受害者,申诉人不属于《外国人法》规定的难民定义,而该定义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定义,并延伸至非国家行为者。移民局还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当局对申诉人不感兴趣,他可以搬迁到俄罗斯联邦较小的沿海城市,如摩尔曼斯克、萨拉托夫、伏尔加格勒或萨马拉。2015年3月16日,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并维持移民局的决定。2015年5月11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准许申诉人对移民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

申述

3.申诉人声称,将他遣返至俄罗斯联邦将侵犯他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返回后他将面临遭受迫害、酷刑和虐待的个人危险。提交人声称,存在这种危险是因为宣布针对他的家族血仇,以及他与车臣叛乱分子的联系。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6年7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同时回顾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相关国内立法的摘录。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案件是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评估的。移民当局在审查案件事实后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表明他需要保护。

4.2缔约国提供了自己对瑞典移民当局程序的解释,以表明缔约国决定驱逐申诉人背后的理由。调查结果证实,申诉人不需要保护,可以被驱逐到俄罗斯联邦。申诉人于2013年9月2日申请庇护,他的请求于2014年9月12日被驳回。该决定被上诉到移民法院,移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驳回了上诉。2015年5月11日,移民上诉法院拒绝准许上诉,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

4.32015年6月5日,申诉人在瑞典移民委员会声称,执行驱逐他的决定存在“障碍”,并要求重新审查他的案件。该请求于2015年7月21日被驳回。移民局随后与申诉人讨论了他和他的子女自愿返回的问题。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22(1)节的规定,驱逐令将于2019年5月11日过时失效。因此,委员会在2019年5月之前就本案做出决定对缔约国至关重要。

4.4缔约国不否认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然而,申诉人未能充分证实其申诉,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他的申诉必须被视为不可受理。

4.5关于来文的案情,缔约国解释说,在审议本案时,它审查了俄罗斯联邦的总体人权状况,特别是申诉人如果返回俄罗斯面临的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责任提出合理的理由,以确认他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危险。 此外,尽管评估酷刑风险的依据必须超越单纯的理论,但不一定真要进行是否极有可能发生的测试。

4.6关于俄罗斯联邦目前的人权状况,具体到北高加索地区的人权状况,缔约国是了解情况的,并提到最近的报告,例如国际危机小组、大赦国际、人权观察和其他机构的报告。简单总结这些报告,过去两年,北高加索的暴力事件大幅减少。许多激进团体离开俄罗斯联邦,前往伊拉克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虽然暴力有所减少,但侵犯人权的行为仍在发生。执法机构应对强迫失踪、非法拘留以及被拘留者遭受的酷刑和虐待负责。

4.7缔约国的结论是,俄罗斯联邦目前的总体局势不意味着普遍需要保护来自该国的寻求庇护者,尽管其“不想低估”对北高加索人权状况的合理关切。然而,目前缺乏对人权的尊重本身是不够的,申诉人必须表明有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风险。

4.8缔约国认为,《外国人法》的若干条款反映了《公约》第3条所载的原则,因此,缔约国当局在审议庇护申请时适用了同样的测试。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至第3节,寻求庇护的人不能被遣返到有合理理由认为他或她将面临死刑、体罚、酷刑或其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4.9移民局与申诉人及其子女进行了多次口头面谈。2013年9月3日进行了一次介绍性面谈。2013年10月4日,该机构与申诉人及其两个孩子进行了另一次面谈和一次“以儿童为中心的家长面谈”。2013年10月10日,另一次面谈持续了近四小时。按照《外国人法》第1章第10节,特别关注儿童的“健康与发展”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申诉人由公共律师代理,并通过一名口译员进行沟通。申诉人还有机会仔细检查和评论所有面谈的书面记录。

4.10因此,缔约国声称,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有足够的信息进行知情、透明和合理的风险评估。缔约国谨回顾,根据委员会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必须适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

4.11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中有大量不一致之处。例如,他说,他与车臣当局的最后一次接触是在2007年。而在移民法院,他声称,在他离开俄罗斯联邦后,当局传唤他进行审讯,威胁他的妻子并拿走她的旅行证件。在2015年6月5日向移民局提出的申请中,申诉人称他与父亲进行过电话交谈,其后他父亲遭到警察袭击,警察放火烧了他父亲的房子。然而,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文件来支持这些说法。庇护申请附有一份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的证明副本,称申诉人因与非法武装叛乱分子有关系而在车臣受到通缉,他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曾帮助过这些叛乱分子。然而,申诉人自己说,他在2008年只帮助过他的表弟,他的表弟在2009年被杀死。

4.12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呈件中称,是他妻子的哀求阻止了执法人员将他带走。而在他早先向移民局提供的证词中,是他母亲阻止了执法人员对他的潜在绑架。在总体的评估中,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和迟交补充文件,令人怀疑其陈述的总体可信度。

4.13至于申诉人关于与已故警官亲属相关的风险的申诉,缔约国确认,对国家当局无法在车臣为申诉人提供免遭血仇族斗的保护这一点,没有提出质疑。因此,必须评估申诉人在原籍国的另一个地方寻求国内庇护是否“合理和相关”。申诉人称,他在俄罗斯联邦的任何地方都会受到地方当局的注意,而他在车臣以外没有任何亲属。申诉人提交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2011年2月4日的一封信,信中指出,国内避难选择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根据他们的评估,不应认为逃离迫害的车臣寻求庇护者有国内避难选择。

4.14缔约国指出,对申诉人的所谓威胁来自于非国家行为者。《公约》第1条将酷刑定义为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严重疼痛或痛苦。因此,来自非国家行为者的风险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申诉人提出,鉴于死者是一名警察,他怀疑当局参与了对他及其家人的威胁。然而,对酷刑风险进行评估的根据必须超越单纯的理论或怀疑。申诉人的怀疑不足以断定将他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将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

4.15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委员会在该判例中认定,在一个申诉人不能确证面临个人的、确实存在和可预见的酷刑危险的案件中,申诉人也不能证实他将无法过上免于酷刑危险的生活。虽然在原籍国重新定居可能对申诉人及其家人构成困难,但这本身并不等于酷刑。有必要确定在那个国家的哪些地区,认为申诉人可以安全返回。

4.16国内避难选择是一项公认的国际和国内原则。根据瑞典移民法,国内避难选择必须是“相关的”,这意味着寻求庇护者必须在其返回的该国除自己家乡之外的地方获得有效保护。期望个人搬迁也必须是“合理的”。根据相关资料,瑞典移民当局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能够在俄罗斯联邦的另一个地区登记,在那里他有可能找到工作和就学,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的这些地区,他会遇到过度的艰难困苦。

4.17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获得的难民署信函是2011年的,并指出,近年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北高加索人移居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关于申诉人声称,当他在俄罗斯联邦的新地点登记时,当局仍然会找到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合理证明车臣当局对他是“个人的和真实的威胁”。

4.18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返回俄罗斯联邦,他将面临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危险。由于他未能达到基本的证据水平,应宣布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因此不可受理。

申述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针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评论,申诉人提出,缔约国没有考虑来文的案情,而是根据对申诉人的驱逐将在2019年5月11日之后过时失效而提出论点。如果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查,这个问题就会得到有利于申诉人的裁决,也不会提请委员会注意。

5.2缔约国本身承认,俄罗斯联邦的执法机构诉诸于强迫失踪、非法拘留、酷刑和其他虐待。缔约国随后继续无视自己的调查结果。缔约国强调申诉人证词中的不一致之处。这些不一致之处很小,很容易用申诉人在与当局接触期间遭受的创伤加以解释。根据《疾病和有关保健问题国际统计分类》,在难民人口中,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患病率可高达80%。

5.3关于申诉人提交的确定他被当局通缉的证明,缔约国指出,该文件“很简单”,而没有注意到俄罗斯联邦的证明就是如此。关于没有文件证明对申诉人父亲的攻击,众所周知,在向当局提出的正式申诉中几乎从不记录这种攻击。

5.4难民署的立场是,对车臣人来说,国内避难选择或搬迁不是一个选项,因为他们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地区经常受到歧视。尽管有这些信息,缔约国仍辩称可以向申诉人提供国内避难选择,这可能构成缔约国方面的“司法不公”。此外,虽然缔约国认为只需要查明对申诉人安全的国内搬迁区域,但缔约国并没有这样做。它辩称难民署的信很旧,却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难民署是否改变了其评估。

5.5缔约国还辩称,申诉人可能面临的痛苦和苦难将由非国家行为者造成。然而,缔约国没有考虑到,由于危险来自于杀害一名警官、一名公职人员,这种论点并不适用。此外,在俄罗斯联邦,即使不是主动同意,这种行为总是在当局的被动默许下进行。

5.6申诉人认为,他已经表明他有遭受迫害、酷刑或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且这种风险是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因此将他驱逐到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缔约国在2018年11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了其先前的立场,并要求早日审议本来文,辩称对申诉人的驱逐将于2019年5月11日过时失效。如果向移民局提交新的申请,该申请将得到重新审查,并将经历向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的上诉。因此,一旦驱逐令过期,申诉人的申诉将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申述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申诉人拒绝接受缔约国关于应尽快审议来文的论点。本案的主要关切应该是为申诉人提供公正,缔约国应对他的申诉进行适当的调查。如果提交新的庇护申请,申诉人希望它能得到更严格的审议;但在此之前,临时措施应保持不变。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8.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除非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定《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该来文。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陈述,即来文显然没有根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提出了《公约》第3条规定的实质性问题,这些问题应根据案情进行审查。由于委员会认为对受理问题没有进一步的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根据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

9.2在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及其子女遣返回俄罗斯联邦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确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其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危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模式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会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举出更多的理由来表明有关个人将面临个人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模式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9.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并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若申诉人被遣返,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而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

9.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已故警官的家人已经宣布与他有血仇,他试图调解,但没成功,他害怕受到迫害和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它承认血仇的事实是真实的,它还承认俄罗斯联邦当局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为申诉人提供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威胁来自非国家行为者,并进一步建议申诉人应利用国内避难选择这一广为接受的做法,在俄罗斯联邦车臣以外的其他地区定居,而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个地区。

9.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基于申诉人可以选择国内避难这一假定,没有充分审查他关于其过去的活动,包括宣布血仇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的申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在普遍缺乏保护的情况下,国内避难或搬迁不是可靠和持久的选择,相关个人将面临遭受迫害或严重伤害的进一步风险。缔约国还根据可能的避难选择这一假定行事,未能对申诉人提交的俄罗斯当局通缉他的证明给予应有的确定,称其“很简单”。

9.7此外,委员会回顾,根据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第30段,缔约国应避免将个人递解至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有可能遭受非国家实体的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另一国,这些实体包括为《公约》禁止的目的、非法采取行动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团体,接受国在事实上无法控制或仅能部分控制它们,或无法阻止其行为,或无法遏制其不受处罚的现象。委员会认为,所谓的“国内避难选择”,即将某人或某酷刑受害者递解到某国内他不会遭受酷刑的地区(在同一国家其他地区他可能遭受酷刑),既不可靠也没有效果。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根据可以选择国内避难的假定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且没有充分考虑申诉人及其子女是否有可能受到国家不能控制或只能部分事实上控制的非国家实体的迫害,因此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10.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俄罗斯联邦将违反《公约》第3条。

11.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强行遣返至俄罗斯联邦,或任何其它他们有实际可能被驱逐或遣返至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转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为回应上述意见而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