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6/D/846/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46/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Elmas Ayden (由律师El kbir Lemsegue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10月16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9年5月10日

事由:

引渡至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如果基于政治理由被引渡,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不推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Elmas Ayden,土耳其国民,1958年4月14日出生。根据土耳其的引渡请求,他目前被摩洛哥拘留,等待引渡。申诉人表示,摩洛哥若将他引渡至土耳其――他称在那里将面临酷刑风险,将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摩洛哥于1993年6月21日批准《公约》,并于2006年10月19日声明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承认委员会的权限。申诉人由律师El kbir Lemseguem先生代理。

1.2申诉人在申诉中请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2017年10月20日,委员会适用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引渡申诉人。

1.32018年11月15日,委员会获悉申诉人据报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未获得他所需要的护理,而且既不懂阿拉伯语也不懂法语,在医务人员出诊时无法获得口译员的服务,这使得申诉人无法将他的症状和治疗方面的困难告知医务人员。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紧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申诉人能够获得他所需要的医疗护理,并获得口译员的协助,以便与医务人员沟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将申诉人的医疗报告转交他的律师,以使他的家属可以查阅。2019年2月1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申诉人仍被拘留,他享有行使权利所需的一切保障,特别是在健康方面。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已婚,是一名商人,2016年迁至摩洛哥得土安,在当地成立了一家销售冰淇淋的公司。

2.22017年7月26日,申诉人在前往他店铺的途中被摩洛哥警察逮捕,逮捕依据是土耳其当局签发的登记号为2754/2016的逮捕令,理由是他系志愿服务(Hizmet)运动成员。确定他的身份后,得土安的检察官告知他被逮捕的原因,并将他移交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对引渡请求进行裁决的法院),该法院下令将他关押在塞拉第二监狱。2017年9月13日,申诉人在其律师El Kbir Lemseguem先生的协助下,在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出庭。辩护方的基本主张是,引渡请求出于政治动机,其论点所依据的事实是,土耳其的案卷中根本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系志愿服务运动(已被土耳其列为恐怖主义组织)成员的证据。

2.3土耳其当局提出的证据既无法律根据又无事实根据。土耳其当局称,申诉人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活跃成员,还是马拉蒂亚活跃工商业者协会(Makiad)和巴特尔加齐教育基金会成员。土耳其当局报告称,申诉人订阅了《扎曼报》,还从他土耳其家中缴获了费特胡拉·居伦的书籍。当局还指控他在Asya银行存款,并在2016年未遂政变后逃往美利坚合众国。申诉人说,他加入Makiad和巴特尔加齐基金会(二者是马拉蒂亚最有声望的协会)符合土耳其法律,而且他并不了解这两家基金会是否为志愿服务运动服务。

2.4申诉人在土耳其境外的旅行是出于旅游或商业目的。他否认自己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活跃成员,并表示,在他家中收缴的费特胡拉·居伦的书籍很容易买到。如他的护照所示,他从未逃离土耳其前往美国。他订阅《扎曼报》完全合法,任何公民都可以订阅根据土耳其法律发行的报纸。他在Asya银行存款也是合法的,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名拥有Asya银行账户的土耳其公民也在这家银行(有160万名客户)存款。

2.5辩护方得出结论称,申诉人系志愿服务运动成员的这一证据性质温和,并不严重,这表明请求将他引渡至土耳其是出于政治动机。辩护方还援引了《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

2.6辩护方还提及土耳其的总体人权状况,特别是2016年7月未遂政变后的人权状况,未遂政变后出现了大规模逮捕、审判和定罪浪潮,仍在继续激起国际社会的愤慨。未遂政变发生后,土耳其当前的政治状况不可能确保遵守法治国家的程序规则,因此对根据国际标准进行引渡构成障碍。国际机构和组织发布的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阐述了这种状况。辩护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文件,证明申诉人已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驻拉巴特的当地代表处提交了庇护申请。

2.72017年9月19日,最高上诉法院作出了支持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的裁决。

2.8最后,申诉人表示,他未将申诉提交任何其他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审查,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

申诉

3.1申诉人称,如果他被摩洛哥引渡至土耳其,将面临遭受土耳其当局酷刑的危险,从而侵犯《公约》第3条所保障的权利。

3.22016年7月20日,土耳其在未遂政变后宣布其领土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如果申诉人被引渡至原籍国,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3.3申诉人向作为引渡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坚决否认他系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土耳其当局提供的关于申诉人犯有加入恐怖组织罪的证据缺乏说服力,且远非无可辩驳和直接的证据,这应该能够使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对引渡请求的真实依据提出严重质疑,并毫无疑问地认定引渡请求是出于政治动机。此外,加入对未遂政变负责的组织是一种出于政治动机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政治罪,因此应当构成引渡申诉人的障碍。此外,申诉人补充说,签发逮捕令所依据的证据据称是在胁迫下取得的证词。

3.4申诉人还坚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21条的规定允许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在对引渡请求的性质有疑问时,尤其是当请求仅基于模糊和抽象的证据时,拒绝引渡请求。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4月30日发送的普通照会中就申诉人被拘留以及引渡请求的背景提出了意见。

4.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为Ayden Elmas,是土耳其公民,1958年4月14日出生。他是得土安VAFA公司的经理,该公司专门管理连锁零售店,包括冰淇淋店、面包店、餐馆和快餐店。他还在进出口部门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4.32017年7月26日,根据马拉蒂亚一审法院2016年8月6日签发的第2754/2016号国际逮捕令,申诉人因被控加入志愿服务运动这一武装恐怖主义团体在摩洛哥境内被逮捕。申诉人被带见得土安一审法院的皇家检察官,检察官下令将他关押在塞拉第二地方监狱候审。

4.4土耳其当局根据1989年5月15日缔结的《摩洛哥王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司法互助和引渡的协定》第29条提交了翻译成阿拉伯文的书面引渡请求。引渡请求的附件包含以下文件:土耳其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引渡请求所涉罪行的概要、对引渡对象的描述及其所有个人信息,以及该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4.52017年9月19日,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作出第1429/3号裁决,批准了关于申诉人的引渡请求。法院认为,引渡请求符合《司法互助协定》规定的所有程序和实质性条件。

4.6关于“引渡将使申诉人面临酷刑风险,从而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称,缔约国称,最高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为引渡所涉的罪行,包括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和资助恐怖主义,是土耳其法律规定的普通罪行。这不涉及政治罪或与政治罪相关的犯罪。因此,对申诉人提出的指控不会导致他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受到起诉或惩罚,也不会使他面临因上述任何原因而处境恶化的风险。

4.7在这方面值得指出的是,摩洛哥法律中关于酷刑的条款充分落实了《公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摩洛哥当局有重大理由怀疑引渡请求与普通罪行有关的,不得接受引渡请求。因此,受指控者不会被引渡,使其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或个人状况而受到起诉或惩罚。

4.8尽管申诉人未向最高上诉法院援引酷刑风险,但土耳其根据该国批准的国际协定及国内法律的规定,提出了与申诉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有关的必要程序保障。此外,土耳其接受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规定的个人申诉提交程序,使申诉人能够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

4.9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充分证实关于土耳其当局提出的证据不令人信服的指称。此外,最高上诉法院无权就申诉人是否有罪作出裁决。应由请求引渡的国家的主管司法机关在充分尊重确保公正审判的规则的情况下作出相关裁决。

4.10最高上诉法院还审议了申诉人的说法,即他与志愿服务运动没有关系,且该运动不能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法院回顾指出,土耳其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土耳其法律,志愿服务运动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被控策划了2016年7月15日的未遂政变。缔约国还回顾指出,最高上诉法院无权审查这项法律的合法性,因为其管辖范围仅限于确保引渡程序的合法性得到尊重。因此,该法院必须确保引渡请求所涉的行为构成《摩洛哥刑法》(在本案中即第218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犯罪。

4.11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关于《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的条件未得到满足以及关于引渡出于政治动机的指称没有根据。《司法互助协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如果引渡请求所涉的罪行被视为政治罪或者与政治因素有关,可以不批准引渡。在本案中,请求引渡是为了以加入恐怖主义武装团体罪名起诉申诉人,但这一罪行不是政治罪,而是普通罪。申诉人未能向最高上诉法院证明,引渡请求的根本原因是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等问题。

4.12缔约国回顾指出,如最高上诉法院所述,引渡程序与针对在缔约国境内非法居住的外国人的驱逐程序有根本区别。一个国家可能不承认引渡原则,但一般不放弃驱逐外国人的权利。驱逐程序由外国人居住的国家启动,不需要当事人将被驱逐至的国家作出法院裁决。

4.13关于申诉人的下述指称,即支持签发逮捕令的证据是基于通过胁迫取得的证词,缔约国指出,最高上诉法院无权就被请求引渡者是否有罪发表意见,并指出,土耳其主管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公正审判规则和国际文书。因此,最高上诉法院认为这一指称不可受理。

4.14最后,摩洛哥当局通知委员会,尽管最高上诉法院同意引渡申诉人,但引渡程序已暂停,直至委员会就此案作出决定。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8年5月26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他对缔约国2017年12月19日和2018年4月30日的意见的评论。

5.2申诉人称,他的申诉并不涉及在缔约国领土内逮捕他的程序或者缔约国与土耳其缔结的《司法互助协定》第29条。他的申诉涉及缔约国最高上诉法院的司法决定以及此后与引渡有关的程序性行为。在这方面,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其根据《公约》第3条应履行的义务。

5.3缔约国指出,根据最高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申诉人原籍国司法机关的引渡请求所涉的行为被视为普通罪(恐怖主义罪),也是缔约国《刑法》下的犯罪,此类犯罪不能被视为具有政治性质或与政治罪有关。缔约国补充说,对于满足《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所规定条件的案件,缔约国一贯拒绝引渡请求。缔约国称,申诉人从未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及他担心如果被引渡至原籍国将遭受迫害或酷刑。申诉人补充说,缔约国最高上诉法院未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因为该法院并未核实引渡申诉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此外,土耳其的引渡案卷表明,土耳其援引的毫无根据的证据远不能证明严重的恐怖主义相关指控。申诉人认为,单凭这一明显和重大的差距,缔约国就应更多地考虑申诉人的指称,并对引渡请求的真实性质提出严重质疑。审视这种差距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的精神。此外,申诉人向最高上诉法院非常明确地表达了他的担忧,即他被引渡至土耳其会将遭受迫害。例如,申诉人在2017年9月13日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要点中表示,他向难民署驻摩洛哥办事处提交了庇护申请,因为他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如果返回土耳其会遭到迫害。

5.4关于缔约国的说法,即国内法所载规定可充分落实《公约》原则,申诉人说,他并未指称遭受了或可能遭受缔约国当局的酷刑。他重申,缔约国当局未能履行《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从而促成了对他的引渡,并由此导致他可能遭受酷刑。

5.5关于下述说法,即最高上诉法院作为就引渡问题进行裁决的法院,无权就引渡请求中所载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裁决,申诉人回应称,即便如此,该法院也有充足的酌处权和法律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1条和《公约》第3条,结合该案的其他要素对证据进行评估。最高上诉法院有权考虑请求引渡申诉人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具体步骤,以便作出知情决定。

5.6缔约国称,参照土耳其作为主权国家于2016年7月21日颁布的宣布紧急状态的法律,最高上诉法院认为申诉人关于志愿服务运动并非恐怖主义组织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上诉法院作为就引渡问题进行裁决的法院,无权就土耳其法律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申诉人方面则认为,由法官、法律执业者和法学家组成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评估法律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确保公正审判、特别是尊重辩护权的规则。

5.7根据确立紧急状态的第667号法令,警方羁押的最大期限从4日增至30日,这势必增加酷刑和虐待风险。此外,2016年7月27日关于调查和起诉程序的第668号法令第3条规定,可根据检察官的决定限制嫌疑人咨询律师的权利,限期为五日。缔约国本应彻底评估这种紧急状态的后果,这样就能够推断,申诉人作为据称的志愿服务运动(土耳其也称之为费特胡拉恐怖主义组织)成员,没有希望在土耳其接受公正审判。因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关于土耳其紧急状态对人权影响的报告中指出,4,200余名法官因法官和检察官高级理事会的行政命令被免职,约570名律师被捕。此外,约34家律师协会因据称与志愿服务运动有关联而被取缔。人权高专办还指出,土耳其存在被指控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员、包括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和支持者的代理律师遭到迫害的情况。换言之,申诉人如果被引渡将无法接受公正审判,因为审判他案件的法官害怕被免职,显然不敢宣告被指控参与志愿服务运动的个人无罪或将其释放。被告的辩护律师在土耳其也面临同样问题。

5.8缔约国认为引渡请求不具有政治性质,因为根据请求中所载的事实,申诉人参与了土耳其2016年7月15日的未遂政变,缔约国还称,申诉人未向最高上诉法院提交文件证明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对此,缔约国未解释何以得出结论称申诉人参与了未遂政变,同时又指出最高上诉法院无权评估与引渡请求有关的案件的实质问题。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参与未遂政变的说法根本没有根据,因为申诉人自2016年3月以来一直未离开摩洛哥,未遂政变发生时他在得土安市。此外,缔约国未解释申诉人以往在土耳其的活动何以间接促成未遂政变。申诉人提交了一位熟人提供的经鉴定为真实的签名证词,该熟人将他描述为宗教温和派,与土耳其政府的描述截然不同。

5.9关于引渡和推回本质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这一说法,申诉人回应称,这种分类在国际法上是不正确的。《公约》第3条将引渡和推回置于同一层级,并赋予两者相同的法律意义。根据该条的精神,关键不在于各项程序的特性,而在于对人的生命、人身安全和自由产生的实际后果。不推回原则禁止引渡、驱逐和遣返。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样,不推回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限制。

5.10关于最高上诉法院无法评估土耳其人权状况的恶化情况(申诉人援引为辩护理由)这一说法,申诉人认为,即使缔约国的国内法律未规定这项义务,缔约国也无法避免在引渡程序中进行这种评估。委员会的解释是,《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和委员会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如果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这方面,必须探索评估酷刑风险,包括评估请求国一般人权状况的一切法律手段。人权高专办在2018年3月20日发布的报告中谴责,土耳其在2016年7月未遂政变后宣布延长紧急状态已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其中一些人遭受了酷刑。这些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任意拘留、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迁徙自由权,以及侵犯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

5.11这种严重侵犯参与政变者人权的行为仍在继续,甚至延续至他们死后。申诉人指出,参与政变者一旦被处决,会被埋葬在伊斯坦布尔附近的所谓叛徒公墓。他补充说,《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和第3条要求该组织及其成员国的国家中心局本着《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行事,并严格禁止任何可能限制表达自由或镇压海外反对者的干预或活动。2017年8月20日,德国总理公开批评土耳其在2016年未遂政变后滥用国际刑警组织。申诉人认为,如果国际刑警组织驻缔约国的国家中心局更清楚地意识到土耳其大肆滥用国际刑警组织系统,本应更加严格地审查关于申诉人的通缉令,并按照《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和第3条行事,从而效仿欧洲联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忽视土耳其当局发布的通缉令。

缔约国关于案情和申诉人评论的意见

6.1在2019年2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就申诉人的拘留条件,包括关于申诉人健康状况和他所接受的医疗随访的资料,提出了意见。

6.2缔约国报告称,因土耳其司法机关签发了针对申诉人的引渡请求,申诉人自2017年7月27日以来一直被关押在塞拉第二地方监狱等待引渡。对申诉人的羁押遵照关于监狱组织和运作的第23/98号法令的规定,拘留条件完全正常,完全符合相关国际文书。

6.3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充分享有其权利,包括与家人和律师联络的权利。他通过固定电话与家人联系,并定期接受他的兄弟和三个儿子探视,他们为他带来土耳其语书籍。他还有权与律师交流,因为律师来访时有土耳其语口译Barakat Allah先生随行。

6.4此外,申诉人与其他囚犯关押在一起,他与其他四名被拘留者一同被关押在一个符合卫生、通风和光照标准的牢房。他还有权每天至少进行三小时户外活动,并在监狱参加体育运动。

6.5申诉人的健康状况由监狱内部和外部的医生定期监测。申诉人被监禁以来已在监狱内部就诊84次(全科75次,牙科9次),在外部就诊16次,包括在拉巴特的Avicenne大学附属医院(内分泌科、心脏病科、眼科和泌尿科)和拉巴特牙医学院(牙科治疗)就诊。他还接受了肝脏超声和化验检查,未发现任何异常。申诉人目前在接受适当的治疗。

6.6关于申诉人的下述指称,即在医务人员出诊时无法获得口译员的服务,因而无法告知医务人员他的症状和问题,摩洛哥当局指出,对申诉人进行检查的医生是专业人员,迄今为止,这些医生所具备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基于申诉人的身体和临床症状进行必要的诊断。此外,已进行的评估和检查结果表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正常。此外,摩洛哥当局指出,虽然所有被拘留者都有权在健康检查期间接受口译员服务,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6.7关于将申诉人的医疗报告转交其律师一事,律师可在塞拉第二地方监狱查阅有关报告。最后,缔约国指出,国家人权理事会也在监督申诉人的案件,2018年6月6日,该理事会的代表探视了申诉人,代表们观察了他的拘留条件,并注意到他的健康状况正常。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在审议来文提交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委员会要审查任何个人申诉,必须确定该人是否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不过这一规则不适用于补救程序超出合理时限, 或不可能对据称受害人给予有效救济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及,如果被引渡至土耳其将面临迫害或酷刑风险。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被带至最高上诉法院,在该法院就引渡提出异议,除其它外,提交人称:如被引渡将面临危险,他将因据称加入志愿服务运动(被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而遭到政治迫害,他还基于上述理由提交了难民地位申请。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向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述论点这一事实,足以认为他确实有效援引了有关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称申诉人可诉诸其他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据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7.3委员会未在可否受理方面发现任何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认定,关于缔约国据称违反第3条的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引渡至该国。委员会首先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为实施酷刑辩护。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人员不予推回(《公约》第3条作出的规定),这项原则同样是绝对的。

8.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据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遣返目的地国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引渡至土耳其,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申诉人在被引渡至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表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认为,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曾遭受酷刑;(d) 在原籍国受过隔离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以及(e) 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作出的事实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约束,而是将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自由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8.5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将他引渡,他在土耳其被拘留时将面临严重的迫害和酷刑风险,因为他被认为是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且被控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和资助恐怖主义。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对申诉人签发了逮捕令,理由是申诉人加入了志愿服务运动,尽管他否认自己是该运动的成员,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案卷中的报告,像他这种情况的人在拘留期间通常会遭到酷刑和虐待。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最高上诉法院未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21条,也未核实引渡申诉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政治性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摩洛哥刑法符合《公约》,因为该法规定,如果当事人面临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或个人状况而遭受迫害的风险,或者当事人可能因任何此类原因而面临危险,则不得引渡。

8.6委员会必须考虑土耳其目前的人权状况,包括紧急状态的影响,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解除,但紧急状态中实施的限制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得以延长。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紧急状态的不断延长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包括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迁徙自由权,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以及侵犯结社权和表达自由权。

8.7委员会回顾其2016年发布的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AT/C/TUR/CO/4),委员会在第9段中关切地指出,尽管缔约国已修正其法律,规定酷刑不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委员会未收到关于起诉酷刑行为的充足资料,包括由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涉及酷刑指控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非政府组织报告的酷刑指控数量很多,与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的数据(见CAT/C/TUR/4,第273-276段以及附件1和2)相差很大,这表明缔约国未对该报告所述期间的所有酷刑指控进行调查。在同一结论性意见第19段中,委员会强调其感到关切的是,最近出台的数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警察在拘押期间具有更大的权力,可在不受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拘留个人。在第33段中,委员会对下述情况表示遗憾:缔约国未提供完整的资料,说明该报告所述期间在拘留设施内发生的自杀和突然死亡事件。委员会承认,这些结论性意见是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前发布的。但委员会指出,从宣布紧急状态以来发布的关于土耳其人权状况和防止酷刑的报告来看,委员会提出的关切仍然切合实际。

8.8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因政治活动而遭受迫害,因为他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的成员,而该运动被认为对2016年7月的未遂政变负有责任。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人权高专办2018年发布的报告,人权高专办可获得可靠的资料,表明土耳其当局在应对未遂政变的过程中,在审前拘留中使用了酷刑和虐待。人权高专办在同一份报告中指出其记录了拘留中使用的各种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包括殴打、威胁实施性侵犯、性侵犯、电击和模拟溺水。在调查与未遂政变有关的行为的过程中,这些酷刑的目的一般是逼供或者逼迫指控他人。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在土耳其访问报告中指出,未遂政变后使用酷刑的情况普遍。特别报告员还谴责下述事实:针对酷刑或虐待指控启动的调查和起诉数量很少,似乎与侵犯行为据称的发生频率极不相称,这表明土耳其当局推进此类案件的决心不足。

8.9关于2016年7月20日宣布的紧急状态对防止酷刑和虐待构成的直接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人权高专办提及被拘留者与律师的联络可能受到限制,警察拘留的最大期限被延长,一些防止酷刑的独立机制被关闭,审前拘留被滥用。在土耳其当局多次宣布延长紧急状态后,紧急状态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结束。然而,土耳其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扩大了紧急状态期间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的适用范围,例如有可能将警察拘留期限延长至12天。

8.10在申诉人的案件中,委员会注意到,拉巴特最高上诉法院批准引渡时未参照2016年7月未遂政变以来土耳其境内的普遍情况,特别是申诉人这种与志愿服务运动有某种真实联系或被认为有联系的人的处境,评估引渡为申诉人带来的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土耳其保证将依照其批准的国际文书尊重申诉人的权利。然而,缔约国未解释对申诉人面临的酷刑风险进行了何种评估,以确保他返回土耳其后不会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委员会回顾,《公约》的首要目的是防止酷刑,而不是确保酷刑发生后获得救济的权利。

8.11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申诉人的身份,即被认为或实际是志愿服务运动成员,委员会认为,尤其应考虑到记录在案的土耳其当局对该运动所涉人员的所作所为,缔约国本应对申诉人在土耳其可能面临的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进行个别评估,而不是将决定建立在下述假设之上,即:引渡请求系根据两国之间的协定提出,申诉人被指控的罪行是普通罪,摩洛哥刑法也涵盖这些罪行。委员会还认为,《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未具体提及如果被引渡将面临的酷刑和虐待风险,而仅提及在引渡请求所涉罪行被缔约国视为政治罪或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的情况下,被请求引渡的个人因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有关的原因而处境恶化的风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最高上诉法院的评估无法动摇下述论点:可以认为申诉人如果被引渡至土耳其,将面临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酷刑风险,这种情况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9.因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10.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

(a)每次审查根据协定提出或作为引渡程序组成部分的引渡请求时,对酷刑和虐待的实际风险进行个别评估,包括考虑返回国的普遍人权状况,以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b)避免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并参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评估引渡情况下的酷刑风险――以及本决定,审议将申诉人引渡至土耳其的请求。鉴于申诉人已被审前拘留近两年,缔约国有义务将他释放。

11.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告知委员会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