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 D/C/HTI/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April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海地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363和第365次会议(见CRPD/C/SR.363和365)上审议了海地的初次报告(CRPD/C/HTI/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8日举行的第38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海地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HTI/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HTI/Q/1/Add.1)。

二.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和公共政策措施,如通过了2015年选举法令以鼓励残疾人参与,2014年国家卫生政策中包含旨在促进非机构化的心理卫生内容。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使用了华盛顿小组简易问题集。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各地在理解、采用和适用以人权为本处理残疾问题的方针及其不断演变的概念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虽然《公约》在获得缔约国批准时即事实上纳入国家立法,但在《公约》批准之前和之后通过的允许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法律仍然适用;

在法律和实践中,在提及残疾人时使用冒犯性和贬损性的术语仍然很普遍,而且不受任何制裁;

《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第三章所载的“残疾预防政策”被误解为执行《公约》的一项措施,导致歧视残疾人的情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一项全面的、贯穿各领域的法律和政策审查,以使其符合《公约》,并确保法律框架保护残疾人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

在提及残疾人时,避免使用冒犯性和贬损性的语言;

取消旨在认可将预防残疾作为执行《公约》的一项措施的所有政策;

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使残疾人参与上述进程。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国家残疾人康复理事会已不再运作;

负责残疾人融入问题的国务秘书办公室获得的资源不足以履行任务;

在所有部门制定法律、公共政策、行动计划以及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时,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积极、充分和有意义地征求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意见。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重新设立国家残疾人康复理事会,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提供充足资源;

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负责残疾人融入问题的国务秘书办公室能够履行其任务;

在制定与残疾人有关的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时,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有效和有意义的协商,不论残疾人的年龄、性别、信仰、种族、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移民或其他身份。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法律没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除其他外,没有将拒绝合理便利作为一种歧视形式,没有明确承认多重和交叉歧视;

因残疾而遭受歧视的残疾人得不到法律补救,也没有救济和赔偿措施;

没有专门处理残疾歧视投诉的独立机制,也没有资料说明多少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投诉受到了调查和监测。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关于歧视的国家法律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列入一项规定,确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承认基于性别、年龄、残疾、民族血统、族裔和移民身份等因素的交叉和多种形式的歧视,采取有效的补偿和赔偿措施;

确保基于残疾的歧视的受害者能够寻求补偿、补救和赔偿;

建立独立机制或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以调查、评价和监测残疾歧视申诉,并收集和更新这方面的数据。

残疾妇女(第六条)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严重形式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以及连带歧视;

残疾妇女和女童被促进妇女权利的现有方案和政策,包括国家男女平等政策(2014-2020年)边缘化和排斥在外;

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得不到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支助,残疾妇女和女童不能充分参与涉及到她们的决策进程,没有增强她们权能的方案。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性别平等法律以及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政策,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改变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成见、偏见和谣言;

修订国家男女平等政策(2014-2020年),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纳入其中,确保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与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之间建立后续机制;

通过一项战略,推动加强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能,确保在制定和执行与残疾妇女和女童有关的政策的过程中与她们的代表组织协商并让其参与其中。

残疾儿童(第七条)

12.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寄宿替代照料设施中遭到遗弃、忽视和暴力侵害,包括虐待和体罚。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

在制定保护儿童国家战略过程中,没有与负责残疾人融入问题的国务秘书办公室进行磋商;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无法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社会、保健、教育或经济服务和支助;

寄宿性替代照料设施资源不足,包括缺少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或无障碍设施。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等方面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残疾儿童免遭遗弃、忽视和虐待,包括明确禁止在一切场合实施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儿童状况,包括遗弃和忽视儿童的情况的分类数据,以期制定适当的对策。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残疾儿童纳入保护儿童国家战略;

增加针对残疾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资源,确保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社会、保健、教育和经济服务和支助;

鼓励在家庭环境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替代性照料,同时确保寄宿性替代照料设施配备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充足资金,以确保在这些设施中实现残疾儿童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普遍存在对残疾的禁忌和负面成见,包括认为残疾起源于超自然现象或具有传染性的歧视观念;

社会中普遍存在导致基于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白化病以及这些因素与残疾相结合的污名化的消极观念,这是妨碍残疾人参与和融入社会的主要障碍;

缺少残疾人代表组织代表充分参与的宣传以人权为本处理残疾问题的方针的协调一致的国家战略和政策,从而导致对残疾人的消极观念长期存在并得到强化。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执行以人权为本处理残疾问题的方针,以消除对残疾人的恐惧、偏见和成见;

制定国家提高认识战略和执行计划,有效消除与残疾有关的成见和基于负面信仰的污名,以防止和处理对残疾人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

持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让宗教领袖、社区舆论领袖和残疾人代表组织等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

提高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关注度,包括通过媒体更多地报道虐待残疾人的行为。

无障碍(第九条)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没有关于建筑和物质环境无障碍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无障碍的法律框架;

没有监测无障碍规定遵守情况的机制;

没有针对所有残疾人的无障碍政策。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加快通过符合《公约》第九条的立法措施,包括建筑环境、交通、建筑物和设施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无障碍使用,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

设立一个适当的实体,以评价和监测第九条的遵守情况;

通过并执行一项关于无障碍的全面行动计划,包括就通过通用设计实现无障碍的所有不同方面进行培训;

考虑到《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之间的联系,以便为所有人提供安全、负担得起、无障碍和可持续的交通运输系统,改善道路安全,并使人人能够使用安全、包容和无障碍的绿色和公共空间。

生命权(第十条)

1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遭受暴力和犯罪行为,因而生命权面临很大风险,迷信和对残疾持消极态度的信仰加剧了这种状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2016年,三名患有听力障碍的妇女因被视为恶魔而被残忍杀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犯罪者尚未受到起诉和判刑。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生命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司法系统所有工作人员提供起诉和惩罚侵犯残疾人生命权的罪行所需的资源。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现有的减少灾害风险国家战略计划没有纳入在灾害等危险情况下保护残疾人的残疾视角,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缔约国依靠志愿者特别动员努力向残疾人伸出援手;

没有请残疾人组织参与制定减少灾害风险国家战略计划;

残疾人不能平等地获得人道主义服务和紧急服务,包括人道主义援助的分配,庇护所、中心和设施往往没有实现无障碍。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协商:

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加快修订“减少灾害风险国家战略计划”,规定包容残疾人和便利其使用的明确指导和无障碍方案,并在所有风险情况下加以考虑;通过公共媒体活动等手段宣传发生自然灾害时可使用的这些方案;

确保残疾人有效参与设计和执行在危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保护残疾人和保障残疾人安全的措施;

采取措施,便利残疾人无障碍获得人道主义和紧急服务,包括援助分发、住所和设施。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民法》第399至42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等在《公约》生效之前制定的现行法律不承认残疾人的法律能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监护者,特别是心理或智力障碍者,被剥夺了行使其法律能力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了解辅助决策制度的情况。

23. 委员会根据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废除所有限制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障者的法律能力的法律规定;

以辅助决策机制替代所有残疾人监护制度,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权、权利、意愿和偏好;

就残疾人权利、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承认和辅助决策制度为政府官员开展能力建设方案,并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和整个社会的认识。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有效参与司法系统面临障碍,包括缺乏程序便利和法律援助;

司法系统中的一些严重问题对残疾人而言更为严重,除其他外,包括歧视、出入警察房舍、法院和拘留场所面临障碍以及无法获得信息;

缺乏了解残疾人权利的合格人员,司法和执法人员对残疾人人权的认识不足。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适当立法,确保基于残疾人的自由选择和偏好提供适合性别和年龄的程序性便利,并制定相关的保障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诉讼程序;

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障者以及失聪或有听力障碍的人,能够以无障碍形式获得司法救助及获得信息和通信,包括盲文、触觉媒体、浅白语言、易读格式和手语;

充分执行《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第51条和第54条,制定和执行强制性和持续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培训,以确保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和监狱工作人员了解《公约》有关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障者权利的规定;

采取措施,提高残疾人的法律意识,解决残疾人在司法系统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并赋予他们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权能;

(e)注意与《公约》第十三条的联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现行立法不符合《公约》,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障者可被宣布为“被禁止”和不适合使用常规程序,因而被无限期剥夺自由;

允许以残疾为由强迫拘留,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改革草案中也允许这种做法;

涉嫌犯罪的残疾人面临长期审前拘留,不得保释,理由是他们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危险;

社会心理残障者可因其残疾而被强行拘留在精神病院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接受精神治疗;

2014年国家卫生政策中的非机构化计划尚未执行。

27. 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见A/72/55,附件一),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确保被控犯罪的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公平审判和适当程序保障;

修订和废除将以残疾为由进行强迫拘留和未经同意的精神治疗合法化的法律规定,并确保所有法律草案符合《公约》;

一些残疾人在未经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因其残障而被送入医院或被拘留在监狱或其他安全环境中,研究这种做法对这些被剥夺自由者人身安全的影响,以期制止这种做法;

加快实施2014年国家卫生政策中的非机构化计划。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因残疾而在未经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的情况下被遗弃和安置在长期寄宿中心或私人疗养院,他们在这些场所遭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例如被捆绑。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针对残疾成人和儿童,特别是被安置在长期寄宿中心或私人疗养院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胁迫性做法,包括身体上的限制和隔离。委员会还建议设立一个独立机制,负责监测残疾人寄宿中心,包括残疾儿童寄宿中心,以防止可能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保护他们免遭这些行为伤害。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在机构和震后营地面临交叉歧视、凌虐、剥削、贩运和暴力行为,特别是性侵犯和性暴力。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

缺少保护残疾人免遭暴力侵害的法律以及发现、预防和打击家庭内外暴力行为的监督机制;

受害者得不到补救或赔偿,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利用庇护所,保健、社会心理和法律服务不足;

没有对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工作人员、照料者和家属、保健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充分培训,使他们认识到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特别是对身为孤儿和从事家务劳动的残疾儿童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缺少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关于针对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和凌虐案件的具体数据;

没有采取措施为在所有情况下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和支助。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制定一项有目标时间框架和充足资金的战略,为震后难民营中的残疾妇女和儿童提供保障、健康和安全。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颁布法律,包括监测机制,以发现、预防和打击家庭内外的暴力侵害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为遭受暴力者提供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支助服务,包括警察报告、独立投诉机制、无障碍收容所和其他支助服务,并确保对所有举报的凌虐或暴力案件进行适当调查,确保受害者依法有权获得补救和适当赔偿,并确保起诉犯罪人;

为残疾人的家人及其照料者、保健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持续培训,使他们能够认识到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并更好地与遭受暴力的残疾人沟通和工作;

与残疾人及其组织密切合作,收集和公布关于交叉歧视、凌虐、剥削、贩运和暴力,包括对残疾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的数据,并作为后续行动实施国家反暴力举措,以设计适当的对策;

实施有效机制,确保遭受暴力和凌虐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并获得医疗、心理支助和法律服务,以确保她们能够康复和重返社会;

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采取措施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内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贩运和性剥削或其他剥削。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征得第三人同意后,可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残疾人,特别是智障妇女采取避孕程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规定禁止在未经个人实际同意的情况下执行医学或科学实验,但没有任何机构对这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或监督。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关残疾人的所有医疗程序和治疗都应获得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禁止未经个人实际同意的强迫医学或科学实验的法律的遵守情况。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范围内没有普遍为残疾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很难获得身份证件,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主要是由于获得国民身份证的费用。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无法参加促进人口登记的运动。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出生登记制度,以便缔约国的所有残疾新生儿能够在出生后立即免费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参与获得身份证件运动的便利性,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并确保所有残疾人至少拥有一种身份证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向残疾人免费发放国民身份证。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不承认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是一项人权,个人的自主权、控制权和选择权是这项人权的固有内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促进社区内独立生活能力的政策、优先事项和措施。

37.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承认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是一项主观权利,其中所有要素都应可强制执行,因此应通过立足权利的政策、条例和准则,以确保实现这一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制定一项全面计划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专项资金,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融入城乡社区,并确保对残疾人实施非机构照料。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海地手语迟迟得不到发展和承认,手语译员人数有限;

以无障碍格式和技术提供的信息不足,如易读格式、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和语音说明,特别是在正式互动中;

无法无障碍地从广播、电视、报纸和公共网站等媒体获取信息。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编纂海地手语,加快颁布法律,承认海地手语是用于正式互动的正式语言;

采取措施,通过提供无障碍上网途径及在所有公共服务中使用手语、字幕、盲文、易读格式和浅白语言,提高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和通信格式和技术的无障碍程度,为向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包括盲文、易读格式、触觉通信和手语方面的培训;

提高大众媒体的无障碍程度,尤其是现场直播。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歧视性法律,包括《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第8条规定可在例外情况下将儿童带离残疾人的监护;《民法》限制被宣布为“被禁止”的人缔结民事合同,包括婚姻;

旨在加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特别是单亲母亲的能力的支助服务不足;

在法律上要求夫妇在结婚前提供婚前体检证书,以防止残疾,从而强化了残疾问题的医学模式;

没有以无障碍形式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教育和信息方案。

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或修订歧视残疾人的法律,包括《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第8条和《民法》;

(b)划拨充足资源,支持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特别是单身母亲和残疾父母;

(c)考虑将婚前体检的重点限于性传播疾病;

(d)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的规定,确保残疾人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格式)为他们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教育;

教育(第二十四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第38条在内的法律仍允许对残疾学生,特别是对有智力残疾的学生采用隔离教育环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在提供合理便利和在公私立学校聘用课堂辅助人员方面,没有法律界定的程序,特别是在农村;

残疾学生进入主流学校面临障碍,原因是设施不便、对残疾学生的歧视和社会对残疾儿童上学的负面态度,以及缺少接受过全纳教育培训的教师和非教学人员;

缺乏关于残疾学生教育情况的最新数据,主流教育系统中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的人数很少;

在促进包容性教育(而不是特殊学校)方面投资不足;

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学校助学金不足。

43. 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纳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4,特别是具体目标4.5和4.8,建议缔约国修订《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以确保没有任何学生因残疾而被主流学校拒之门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各级教育中提供合理便利,并为其实施划拨必要资源;

制定和执行一项全纳教育行动计划,规定充足的资源、具体的时间表和具体目标,涵盖普通学校环境中的无障碍安排、课程调整、教具以及个人辅助和支助,以及提高认识举措、制定关于全纳教育的强制性培训,为教师、辅助教师和非教学教育工作者开展培训;

收集更多关于全纳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学校基础设施无障碍等情况的数据;

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落实全纳教育,并以浅白语言和易读格式等无障碍形式定期开展宣传运动,以促进对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农村地区残疾人的教育;

增加用于学校助学金和奖学金的资源,以确保残疾儿童接受教育。

健康(第二十五条)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身体、态度和沟通方面的障碍妨碍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缺乏符合残疾人要求的保健服务、设备、信息和通信,缺少能够处理残疾人面临的多种障碍的训练有素的人员;

无法无障碍获取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有关的保健方案和参与相关预防运动,缺乏生殖保健服务。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有针对性、可衡量和有适当资金的行动计划,以消除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人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所面临的障碍;

加大努力,确保残疾人能够无障碍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

通过为保健人员颁布道德标准和进行定期的强制性培训,提高医务专业人员对《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的认识;

采取措施,以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提供关于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和设施的信息,涵盖自由和知情同意权、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相关权利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感染等问题;

借鉴《公约》第二十五条,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使所有需要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的残疾人都能获得此类服务,特别是在2010年地震和马修飓风过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没有参与制定和实施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根据《公约》通过一项关于适应训练和康复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国际合作的范围内纳入助行器具、装置和辅助技术。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没有规定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义务,没有关于《包容残疾人法》(2012年)中的“适当便利”的监测机制;

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水平极低,导致残疾人贫困率较高;

没有指定一个机构,监测和处罚公共和私营部门不遵守劳动配额的情况,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改善残疾人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情况,迟迟未能设立国家团结基金;

没有关于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情况的官方数据。

49. 根据《公约》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人人、包括残疾人实现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以及同工同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确保不歧视残疾人的工作权,特别是:

明确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律义务,并采取措施确保有效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对拒绝请求的做法给予适当补救;

采取措施,如有明确目标和时限的长期计划,以增加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青年在私营和公共部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

指定一个实体,负责监测和处罚私营和公共部门不遵守劳动配额的情况,加快落实国家团结基金,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提供职业和专业培训,为自营职业提供激励措施;

收集关于劳动力市场上残疾人人数的分类数据。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残疾人生活在贫困之中,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全面的社会保护制度,保障残疾人及其家人获得适足生活水准,包括支付与残疾有关的费用的资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饮用水和卫生设施,而且大多数促进适足生活水准的举措都是在首都周围或大城市实施的,而不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51. 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它们都致力于增强和促进对所有人的经济包容,无论残疾与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和减贫战略;

制定一项社会保护计划,以确保残疾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包括通过援助制度发放津贴,帮助残疾人支付残疾相关的开支;

在促进适足生活水准的方案中纳入残疾视角,包括增加获取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以及卫生设施的机会的方案,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在这方面的举措。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2015年选举法令(第29、第87.2和第157条)限制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投票权和作为成员或当选候选人加入政党的权利;

无法进入投票站和参与选举进程的每个阶段,包括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中的选民登记,缺乏对于残疾人无障碍格式的信息,没有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竞选或担任公职的残疾人很少。

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废除限制残疾人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权利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废除2015年选举法令第29、第87.2和第157条;

在选举进程的每个阶段,消除一切有形障碍和其他障碍并提供合理便利,包括以无障碍格式提供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在选举进程各个阶段向选举工作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适当培训;

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并收集和公布关于这些人的分类数据。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列入一项预算,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批准并实施《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人各方面状况的分类数据,这使得缔约国难以制定适当的政策。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残疾问题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工作的监测指标,并注意《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之间的联系,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状况、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与国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类,大幅度增加优质、及时和可靠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发工具,以便在下一次人口普查和家庭调查中利用残疾统计华盛顿小组提出的所有问题。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当地残疾人代表组织合作制定的协调一致的战略,以增强残疾人的权能,使他们切实享有《公约》所载基本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际合作范围内的大多数项目主要集中在首都及其周围地区。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系统和有效的协商,从而导致残疾人没有充分参与和融入国际合作方案。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符合《公约》的发展政策纳入其所有发展合作政策和方案;

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互动,将残疾问题纳入主流;

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切实参与国际合作努力中所制定的方案和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规定不够明确,范围不够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指定独立的监督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旨在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监测进程的机制。

61. 委员会回顾《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见CRPD/C/1/Rev.1,附件),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在政府各领域指定协调人,以便将残疾问题纳入所有方案和政策;

加快指定一个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独立机制,并确保其独立性;

确保残疾人和民间社会组织充分参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进程。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12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第57段所载关于统计和数据收集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化的社会沟通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政府和议会的成员、相关部委的官员、地方当局、残疾人组织及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团体的成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4.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5.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在内),用无障碍的形式,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代表残疾人的组织,以及向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8月23日前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