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UT/CO/4-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Ma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奥地利

1.委员会在2010年5月5日和6日举行第940次和942次会议(CAT/C/SR.940和942)上审议了奥地利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AUT/4-5),并在第950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和建议(CAT/C/SR.950)。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奥地利及时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其对问题单的答复。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遵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3.委员会赞赏高级别代表团作出建设性努力,在讨论报告期间提供信息和额外的解释。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9月26日);

《欧洲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2006年10月12日);

《欧洲赔偿暴力罪行被害人公约》(2006年8月30日)。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修改法律,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加强执行《公约》,包括:

《刑事诉讼改革法》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委员会尤其欢迎下列规定:

禁止使用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手段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其他非法询问方法获得的证据;

法院有义务立即并按职责必须向检察官报告据称其证据通过此种不法手段获取的案例的责任;

明确提到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

讯问之前与律师接触的权利;

被告人得到翻译协助的权利;

被告人查阅警察有关案件卷宗的权利。

第二部《关于暴力事件的保护法案》2009年6月生效,该法修订了《犯罪受害人法案》,扩大了对犯罪受害人的服务和支持的范围,包括基于性别暴力的受害者。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正在作出努力,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和执行《公约》,包括:

采取坚定的原则立场,反对使用外交保证来便利将人员交给其可能有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处罚风险的国家;

通过2007-2009年及2009-2011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设立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问题协调委员会,不断地协调和评价落实缔约国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的国际承诺的情况;

2010年3月发表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2009年2月访问奥地利的报告及缔约国对报告的答复。

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机制发出长期有效邀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酷刑罪

8.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准备修订《刑法》,以列入酷刑的定义,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公约》第1条所界定的酷刑罪尚未纳入国内法(第1和第4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A/54/44,第50(a)段和CAT/C/AUT/CO/3,第6段),即:缔约国应着手将酷刑罪纳入国内法,通过关于酷刑的定义,涵盖《公约》第1条所载各要件。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考虑到其严重性,对这些罪行处以相应的刑罚。

基本保障

9.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对被逮捕或被拘留者行使与其律师交流的权利及在询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加以限制。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9(1)条,警官可以监测被逮捕或被拘留者与律师之间的接触,并在询问期间不让律师在场,如果“看来有必要防止干扰正在进行的询问或篡改证据”。在此种情况下,若有可能,必须对询问进行录音或录像(《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委员会还对联邦内政部2009年1月30日颁布的内部指令(Erlass)(Ref.BMI-EE1500/0007-II/2/a/2009)第24段的内容表示关注,该段看来推定警方没有义务推迟询问,以便律师能够赶到询问地点(第2和第11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AUT/CO/3,第11段),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嫌疑人秘密会见律师的权利,包括在拘留期间,以及从被逮捕之时起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论所称其罪行性质如何。缔约国还应当将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扩大到所有警察局和拘留设施,不仅用于询问室,而且用于牢房和走廊。

缔约国应迅速修订上述内部指令第24段,以避免出现可能剥夺被拘留者在诉讼关键阶段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从而使其有遭受酷刑或虐待风险的情况。

少年犯

10.委员会注意到,按照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律师不在场不得询问少年犯。但是,委员会收到的资料称,一些少年犯――有些仅有14岁――在没有其信任的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警察询问,有的时间还很长,并被要求签署陈述(第2和第11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少年司法系统按照国际标准很好地发挥职能,并保证总是在有法律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法律援助

11.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律师协会启动的法律援助方案。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在落实被警察拘押期间接触律师的权利方面继续存在各种缺陷,特别是在关于与律师的接触保密方面(第2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AT/C/AUT/CO/3,第12段),即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个全面和资金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2004和2009年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无偿法律援助系统,特别是针对土著刑事犯罪嫌疑人。

警察和惩教系统的组成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性和少数族裔警官的代表性,此举在警务方面具有良好影响,包括基于性别的暴力事项和任何基于歧视的行为,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和少数民族在警察和惩教系统中的代表性仍然很低(第2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努力,使警察和惩教服务部门的组成多元化,并将招聘工作扩大到全国各少数民族社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改善此种代表性而采取措施的资料,以及关于警察和惩教系统组成情况的详细统计资料。

不驱回和获得公正和迅速的庇护程序

13.在宪法法院2002年12月12日作出G151/02号裁决之后,对《庇护法》进行了修订,解决了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AUT/CO/3)中表示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修订的《庇护法》第12(a)条,如果其申请是在预定遣返日期之前两天内提出,根据新的理由多次申请国际保护者,不得准予暂不驱逐,因此他们有被驱回的风险。而且,其首次庇护申请按照《都柏林第二规则》不予受理者,在多次申请的情况下,现在被排除在针对驱逐的事实保护(Faktischer Abschiebeschutz)之外,这是受理程序期间发给寻求庇护者的一种居住许可证,不允许将其逐出奥地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这两种情况中,都没有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针对以程序事项为由――相对于主题事项而言――拒绝庇护的决定提起的上诉并不自动具有中止效果(第3条)(见报告员2008年11月15日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的信件)。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下的个人在诉讼所有阶段保证受到公正待遇,其中包括得到有效、独立和公正审查有关驱逐、遣返或引渡决定的机会。

14.委员会注意到,如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AUT/CO/3,第17段)中所建议,所有各州现在都采纳了修正的《联邦照顾法》(2005年)与《基本支持协定》(2004年)所载关于寻求庇护者基本需要、包括医疗协助的法律规定。但是,委员会对撤消和停止提供照顾的广泛法定根据表示关注,如在诉讼程序否定裁定6个月内提出随后的申请(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有需要的寻求庇护者不会没有适当的接收条件,包括食宿和医疗协助,并在整个庇护过程中为其提供适当的社会支助。

培训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监测和评价这些培训方案的资料有限,而且缺乏有关培训的影响以及这些培训方案为减少酷刑和虐待事件有多大收效的资料(第10条)。

缔约国应:

继续制订和执行培训方案,确保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都充分认识到《公约》的条款,知晓违约是不可容忍的行为,将会遭到调查,犯罪者将被起诉;

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都得到《关于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行为的有效调查和取证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具体培训;

制定和实施一种方法,评估此类培训和教育方案对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效力和影响。

拘留的条件

16.委员会对适用于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政策表示关切,包括有报告说,他们被关押在为刑事和行政罪犯而设的警察拘留中心,在有些情况下每天在牢房中被关押23小时,仅允许在封闭的条件下探视,且得不到合格的医疗保健或法律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的是,由于最近改革《庇护法》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外国人治理法》引起的立法框架方面的变动。根据《外国人治理法》新的第76条第2a款,其主张尚未最后裁定、或仅根据程序理由而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在特定情况下,若认定为实施驱逐所需,则必须执行拘留(第11条)。

鉴于其他相关国际和区域人权组织表示的关切,缔约国应当:

只在特殊情况下,或作为最后手段,才对寻求庇护者实施拘留;

考虑拘留的替代办法,并终止在警察拘押中心拘留寻求庇护者的做法;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受拘押等待递解出境的寻求庇护者拘留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拘留中心,并向其提供符合其法律地位的物质条件和作息制度。

确保寻求庇护者有充分机会免费得到合格的法律咨询、充分的医疗服务及职业活动并有权接受探访。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改善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包括各种立法措施(所谓“Haftenlastungspaket”),以缩短有条件释放的等待期,以及还押的理由,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拘留地点继续人满为患,特别是维也纳的Josefsradt和Simmerig II监狱,以及人员不足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的是,2009年6月在惩教部门重新采用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泰瑟枪”(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缓解惩教机构过度拥挤的情况,包括采取监禁替代措施,根据需要设立额外的监狱设施。缔约国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工作人员总人数,和增加女性监狱官员的人数。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认为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可能造成剧痛,相当于酷刑,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致命。缔约国应当考虑放弃采用使用电击破坏肌肉协调的装置来禁制被拘禁者,因为这样做导致违反《公约》。

18.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司法部2007年12月设立的预防自杀方案,但委员会发现,拘留中心的自杀人数和其他突然死亡人数看来很高(第11条)。

缔约国应更加努力,预防所有拘留地点的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所有被拘留者的死亡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评估囚犯得到卫生保健的情况以及监狱人员的任何可能的责任,并酌情为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

缔约国还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事件独立调查的资料,以及在这方面为防止自杀而通过的任何准则。

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19.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酷刑和虐待指称的充分统计数据,缺少关于这些指称调查结果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所发生的事件将近一半都涉及外国人。在这方面,委员会继续关注,警察暴力事件有罪不罚比例很高,包括被认为出于种族动机的事件。截至2010年1月,对酷刑和虐待问题的调查由联邦内政部一个专门机构—内部事务局调查,联邦内政部向主管公共检察官通报内部调查的结果。尽管内部事务局向人权咨询理事会提供其报告的副本,但这个国家人权机构的成员却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工作的权限。自2010年1月1日《关于设立和组织联邦反腐败局的联邦法案》生效以来,内部事务局即转为了联邦反腐败局,据该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该局是“传统执法结构之外的一个独立机构,与公共检察官密切合作开展独立调查”(第12-1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迅速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称,依法起诉肇事者,若判定有罪,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性予以量刑,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包括完全康复;

强化和扩大奥地利监察官理事会的任务授权,根据《巴黎原则》保护和增进所有各项人权;

确保汇编关于警察拘留中和其他拘留地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明确可靠的数据;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新的联邦反腐败局的任务授权,以及据以对执法官员所犯酷刑和虐待的所有指称进行调查的程序的进一步资料。缔约国还应当向委员会提供在对其定罪量刑方面援引了《刑法》第33条所述加重情节――包括种族主义和排外行为――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资料。

20.委员会继续对奥地利法院从轻判处执法官员的酷刑或其他虐待案件深表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毛里塔尼亚国民Cheibani Wague的案例,此人于2003年7月16日在维也纳被若干警官和一个应急医疗小组逮捕和禁制时死亡。2009年11月,救护车医生和一名警官被分别判处7个月的缓期徒刑,该警官上诉后减刑为4个月。委员会还对Mike B 的案件表示关切,他是一名美籍黑人教师,于2009年2月在维也纳地铁中遭到便衣警察殴打(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酷刑和虐待的指称,起诉并处罚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和康复手段;

确保有关酷刑和虐待的判刑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向委员会通报Mike B 案件的任何调查结果,以及有关起诉和定罪结果。

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有些受害者在获得补救和充分赔偿方面面临困难。委员会特别关注冈比亚国民Bakary Jassay先生的案件,他于2006年4月7日在维也纳遭到警察的虐待和严重伤害,尚未得到任何赔偿,甚至没有得到法院就创伤和痛苦所造成损害判处的3,000欧元的裁定赔偿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个人得到此种赔偿的案例的统计数据(第14条)。

缔约国应向受害人实际提供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服务,并向委员会提供此类案件的资料。

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个人得到此种赔偿的案件的统计数据和案例。

22.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维也纳社区卫生局医疗检查期间缺乏隐私及其污辱性的环境相当于有辱人格的待遇,那里要求登记的性工作者每周进行医疗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并定期做血检,检查是否有性传染疾病(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这些医疗检查在保证隐私的环境中进行,要尽最大努力尊重被检查妇女的尊严。

贩运人口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些新的方案,打击人口贩运和对妇女儿童的性剥削,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不断有关于为了性剥削及其他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儿童的报告,及缺少有关贩运事项方面的起诉和判刑的资料(第16条)。

缔约国应更加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儿童,并采取有效措施,起诉并处罚贩运人口,进一步加强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以便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

家庭暴力

24.委员会关注广泛报道的在审查期内缔约国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包括对儿童的暴力事件(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采取紧急有效的保护措施,防范、打击和惩治犯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包括家庭暴力、性虐待的肇事者,并普遍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对各类直接与受害者接触的人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对广大公众开展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培训。

在精神病治疗设施中使用网床

25.尽管该国代表团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对在精神病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中继续将网床用作禁制手段表示关注(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停止使用网床,因其构成对《公约》第16条的违犯。

数据收集

26.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公约》所涉的若干领域,缔约国都无法提供统计数据,无法将现有数据适当分列,如指称的监狱性暴力案件;指称的执法人员对寻求庇护者的虐待;以联邦独立庇护院(现为新的庇护法院)可能拒绝驱回为由要求暂停引渡的案件;在等待就以程序问题为由对拒绝庇护决定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决期间被驱逐或引渡的申请人人数。

缔约国应建立有效制度,收集在国家层面上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和真实性分列,其中包括有关酷刑和虐待、贩卖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关于受害者赔偿和康复情况的统计数据。

2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部署在境外的奥地利武装部队遵守《公约》义务情况的资料。

28.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9.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核准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的要求,提交其核心文件。

30.促请缔约国确保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为宣传该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对本文件第9、16、和19段中委员会建议的回应。

32.请缔约国在2014年5月14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