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AT/C/SVN/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June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文尼亚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1年5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984次和987次会议上(CAT/C/SR.984和987)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SVN/3)并在其第1006次会议上(CAT/C/SR.1006)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斯洛文尼亚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按照报告准则提交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迟交了三年。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了一个高级别代表团与委员会见面,并且也赞赏地注意到双方有机会就《公约》的许多方面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已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月23日批准;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4月24日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23日批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23日批准;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补充议定书》2004年5月21日批准。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作出努力,修正在《公约》所涉方面的立法:

2008年在刑法典内增加了为酷刑定义,使其刑事罪行化的第265条及将偷运人员最高惩罚提高的各项修正案;

在2005年对警察法提出了修正,使被拘留者能够看医生;

2007年对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官法作出修正,设立了国家检察官小组特别部门,负责对警察、宪警或调派海外的军事或同类任务人员所犯罪行进行起诉;

在2008年通过了病人权利法规定在发生病人,包括精神病院里的病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采取的申诉程序;

在2008年通过精神健康法,其中规定了在精神健康领域里的咨询和保护权利,包括拘留有精神病问题的人的程序;

在2008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

在2010年通过了一个法令,对管制居住在斯洛文尼亚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法律地位的法令作出了修正;

2006年通过了保护尽快受到审判权利的法令,并在2009年通过其修正案。

6.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改善各项政策和程序,以便确保对人权予以更大的保护,并促使《公约》生效,包括:

制定一项替代性的刑事制裁方式,即“周未监牢”;

2009年出版了一本关于“被逮捕者权利说明”的小册子。

为2009-2014年这段期间,通过一项有关防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C.主要的关切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罪行

7.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对酷刑下了定义并将酷刑定为刑事罪行,纳入了《公约》第1条中规定的所有要点,但它仍然关切的是酷刑罪行的法定时效(第1和4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正其《刑法典》第90条,以便废除关于酷刑罪的法定时效,缔约国也应确保这类罪行受到《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适当的惩罚,考虑到它的严重性质。

基本法律保障

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有可能对审讯进行录音和录像,但它感到关切的是,一般都没有进行录音和录像,因为法律没有作出这一规定 (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用法律规定,对国家境内所有拘留者的审讯进行录音和录像,作为另一个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手段。

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引进了一个电脑化系统,登记所有关于警察拘留的资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些资料没有被登记在系统里――因为缺乏关于到达警察局的时间和关进牢房的时间等资料 (第2条)。

委员会建议扩大登记被拘留者的电脑化系统,以便将被拘留者受到关押的所有资料登记起来,为整个被拘留期间规定一个明确的监察制度。

审判前拘留和法院的累积案件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旨在减少法院累积案件而采取的“Lukenda”项目和其他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有很大一部分被还押监犯正在等待审判,根据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字,在过去五年内,这个数字并无减少(第2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以便减轻法院案件的堆积,并为此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采取非拘禁措施。

监察专员

11.委员会注意到人权监察专员作为任择议定书下的一个国家预防机制的新任务,但它感到关切的是为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供的资金不足,也缺乏关于其本身进行有关酷刑和虐待调查的任务范围的资料(第2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结构,扩大其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独立调查的任务,并根据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物质和财政资源。

申诉、调查和起诉酷刑行为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根据《刑法典》不同条款对诸如滥用权力、造假文件、恫吓、疏忽和其他等虐待的调查资料,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根据《刑法典》中关于酷刑的第265条进行调查的案件或申诉的资料(第12和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它请缔约国提供根据受害者姓名、年龄、族裔和出身分类的数据、以及关于申诉、调查、起诉和根据刑法典第265条判刑的数字。

拘留条件

13.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大大改善了拘留条件,包括建造新的设施和更新现有设施,但它仍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Dob、Ljubljana、Maribor、Koper和Novy Mesto等主要监狱里的拥挤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机制预防监狱里的自杀(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强其努力,使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标准,特别是减轻监狱的拥挤情况,扩大非关押的拘留方式和为那些需要心理医疗的被拘留者提供充分的住所和心理支持。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调查和预防拘留场所的自杀行为。

心理医疗设施

1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代表在对话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在没有符合精神健康法规定的所有准则的情况下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案件的资料,而且也欠缺关于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的申诉和上诉的数据。尽管在对话过程中提供了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欠缺有关使用电惊厥治疗和精神药物措施的资料和对这些特别措施提出的申诉的资料(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司法机构对任何被安置到精神病院的人进行严密的监督和监察,并确保对强行安置非自愿接受医疗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病院得到独立监管机构的定期访查,以保证现有保障的准确实行。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和及时执行监察专员和其他监察机构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对施行电惊厥治疗和任何可能违反《公约》的治疗方式进行严格的审查。

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1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了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针对儿童的暴力所采取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但它仍旧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还很普遍(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EDAW/C/SVN/CO/4, 第23段)。委员会也关切在家里对儿童进行的体罚还是合法的(第2、12和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起诉和惩罚对妇女和儿童的所有形式暴力,包括家庭内暴力,并确保有效和充分执行为此目的通过的现行法律和国家战略,包括2009-2014年期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婚姻和家庭法》草案,其中禁止在家里对儿童进行体罚(见儿童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0 第40段)。此外,也鼓励缔约国为直接接触受害者的执法机构、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和一般公众就家庭内暴力进行更广泛的提高意识运动和培训。

贩运人口

16. 委员会欢迎对《刑法典》的修正,将贩运人口定为罪行,并将这类行为的惩罚提高,它也欢迎旨在提高意识,保护受害人和起诉犯罪者的各项政策。然而,委员会仍旧感到关切的是,贩运妇女作为娼妓在斯洛文尼亚仍旧是一个问题,保护和协助受害者的措施是以项目为基础,并没有制度化。它感到遗憾的是欠缺有关受害人得到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的案件数量(第2、4和1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可通过下列等方式:

继续其针对所有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的关于贩运人口的提高意识努力;

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犯罪者提出上诉,并确保所有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得到包括赔偿和康复的有效补救;

改善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身份识别,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康复方案,真正能获得医疗保健和咨询,并使这些服务体制化。

庇护和不驱回

17. 尽管《外国人法》中有关于不驱回的第51条,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国际保护的新法律虽然管制了庇护和与庇护有关的事项,但并没有关于不驱回的条款,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如被驱逐、遣回或引渡到另一个国家可能成为酷刑受害者。它也关切的是,决定难民身份的程序过长并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第3条)。

缔约国回应:

确保在所有关于庇护或庇护事项立法中规定不驱回原则,其中包括关于对弱势群体,特别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的辅助保护程序;

确保反对驱回的程序性保障和为递解程序中的驱回申诉提供有效救济,包括由一个独立司法机构审查驳回的决定;

确保被拒绝的申请庇护者有权利提出有效的上诉,这种上诉并具有暂停执行驱逐或递解出境决定的效力;

修正国际保护法律,以便它能反映国际难民法和人权标准里,特别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中规定的原则和准则。

1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已采取立法措施,修正有关管制居住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民的法律地位法令,以便弥补那些不合宪法的条款,委员会仍旧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该法令,恢复那些原籍为其他南斯拉夫共和国并被称为“被擦掉”的人的居住权,他们在斯洛文尼亚的永久居留权在1922年被非法取消,并已遣回到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其他共和国中。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所谓的“被擦掉”的人,包括那些属于罗姆族群的人的歧视还继续存在(第3和16条)。

有鉴于其有关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对某些特别容易受到危害的少数人或边缘人提供特别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恢复所谓的“被擦掉”并被遣回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其他国家的人的永久居住地位。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促进“被擦掉”人,包括那些属于罗姆族群的人的全面融合,并保证他们能通过公平的程序申请公民身份。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19.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为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第14和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能获得补救和得到公正充分的赔偿。包括尽可能全面康复的手段的可执行权利。它应进一步收集有关曾获得赔偿和恢复的受害者人数并包括所提供的数额的数据。

培训

20.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采取用的一些积极措施,包括为警官提供有关警察伦理和人权的培训方案,并制定了一种反馈制度,但它仍旧关切的是,没有对这些方案在防止和查明酷刑和虐待的效率方面作出充分的监察和评估(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为医疗人员和其他从事调查和记录酷刑案件的官员,在经常和一贯的基础上提供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化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制定和执行一个方法,以评估所有关于旨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效率和影响,并定期评估为其执法人员提供的培训;

加强努力为从事关押、讯问或接待那些可能受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拘留或监禁的妇女的人执行一个考虑到性别敏感问题的培训方式;

制定培训模式,以便提高执法人员对基于种族的歧视的认识。

罗姆少数民族

2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收集种族数据有违隐私权的解释,委员会仍旧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其他方式、以便研究基于种族原因的罪行的普遍程度,并防止和监察这类行为的发生频率,而同时又保护个人隐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对非本国的罗姆少数人的歧视(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E/C.12/SVN/CO/1)(第2、10和16条)。

有鉴于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对某些特别容易受到危害的少数人或边缘人或群体提供特别保护。委员会指出收集统计数据的目的是让缔约国能够识别和更好地了解在其领土里的族群,以及他们受到的哪一类的歧视,针对所识别的歧视类型找到适当的答复和解决办法,并评估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因此建议缔约国研究和报导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的普遍性,调查其根源,而同时又确保隐私的权利和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未来发生这类罪行。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禁止对罗姆少数民族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数据收集

2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申诉、调查、起诉和裁判涉及执法人员和监狱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以及针对妇女的家庭内暴力和性暴力,及针对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暴力行为的全面和分类的数据;它也重申缺乏有关对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

缔约国应编制按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分类的关于在国家一级监察执行《公约》的统计数据,包括有关申诉、调查、起诉和裁判执法人员和监狱人员进行的酷刑和虐待案件、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针对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暴力,以及关于包括为受害者提供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补救手段的数据。

23.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4.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它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有关对本报告第9、12、17和21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作出回应的跟进资料。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其报告准则并遵守条约专要文件的40页限制,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按照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报告统一准则》(HRI/GEN.2/Rev.6)中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规定,并遵守80页的限制向其提交一份订新的共同核心文件。条约专要文件和共同核心文件一齐构成了缔约国对《公约》的报告义务。

27. 请缔约国在2015年6月3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即第四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