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ARG/CO/2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4 Febr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根廷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9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431次和第432次会议(见CMW/C/SR.431和CMW/C/SR.432)上审议了阿根廷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ARG/2),并在2019年9月11日举行的第44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ARG/ QPR/2)的答复以及代表团提供的补充资料,缔约国代表团由内政、公共工程和住房部国家移民局局长José Horacio García任团长。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国家移民局的其他代表,即法务主管Diego Enríquez和国际事务主管Osmar Alza;外交和宗教事务部的一名代表,即人权与性别问题司司长María Gabriela Quinteros;还有阿根廷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多名代表。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开展了公开的建设性对话。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直到2019年7月26日才提交,以致没有充足时间将之翻译成委员会的各种工作语文。

4.委员会了解到,阿根廷作为移民工人的原籍国,已在保护其海外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保护移民工人权利方面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阿根廷移民工人就业所在的国家中,有一些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会妨碍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其领土内的移民工人的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特别是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措施。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准许委内瑞拉移民工人及其家人入境以及制定惠及叙利亚难民的人道主义方案。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5年;

(b)《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4年;

(c)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4年。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a)国家移民局局长发布了第DI-2019-3767-APN-DNM#MI号令,赦免了有多名阿根廷籍子女的秘鲁国民Vanessa Gómez Cueva,并出于人道主义性质的特殊理由解除了对她返回阿根廷的禁令,缔约国代表在与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期间正式宣布了这项决定;

(b)于2019年通过了《关于承认和保护无国籍人以及建立认定无国籍人地位、保护和协助无国籍人并为其入籍提供便利的程序的总法》;

(c)于2018年通过了《2018-2020年全国平等权利和机会计划》;

(d)于2018年设立了国家受害者援助局;

(e)于2017年颁布了《2018-2022年全国防范和根除童工现象及保护青少年工人计划》;

(f)于2017年开设了第一所移民和难民情况介绍中心;

(g)于2016年通过了《2017-2019年全国防范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援助受害者行动计划》;

(h)国家移民局发布了以下命令:设立援助委内瑞拉移民的特殊方案的第594/2018和第520/2019号令;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将海地国民身份正常化的第1143/2017号令;以及关于受叙利亚冲突影响者方案(叙利亚方案)的第3915/2014、第4499/2015、第4683/2016和第1025/2019号令;

(i)缔约国打算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国家移民博物馆中增设一区,重点介绍非洲人后裔向阿根廷移民的情况,以此展示阿根廷社会的多样性;

(j)缔约国积极参与管理委内瑞拉国民移民问题的区域协调进程,倡导了多项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提议,涉及的平台包括基多进程、美洲国家组织、移民问题委员会、国际移民组织、南美洲移民问题会议以及《全面区域保护和解决方案框架》之友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进程,以求制定出基于权利、由各国共担责任的措施来处理移民问题。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投票赞成大会第73/195号决议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并建议缔约国在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的同时采取措施执行这项契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第70/2017号法令和地方法律

1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联邦行政上诉庭已于2018年3月宣布第70/2017号法令违宪,但缔约国仍然颁布和适用了这项法令。联邦行政上诉庭的裁决还要求审查该法令与有关条约和国际义务不符的问题。本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均已建议废除该法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也已敦促缔约国消除人们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障碍,并为移民身份的正常化提供便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该国最高法院尚未就合宪性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但委员会严重关切执行该法令所设立的即决驱逐程序的影响,特别是因为其有违《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

(a)该法令规定国家移民局是唯一有权受理上诉和就所有移民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裁决的机构;

(b)递解出境通知的送达程序不可靠,特别是通知的送达不经当事人签字也会被视为有效;

(c)该法令将司法审查申请的提交期限缩短为了三个工作日,且申请只能向国家移民局提出;

(d)一旦行政上诉作出最终裁决或被驳回,就可执行驱逐令,没有保障移民工人及其家人人权的规程;

(e)尽管不应以移民身份为由剥夺任何人的自由,但该法令规定,可在整个即决驱逐程序中对有关人员实施拘留关押;

(f)进入驱逐程序的人员必须确凿地证明自己财力不足,方有资格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g)移民若要行使家庭团聚权,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与家人生活在一起,并且必须证明“存在经济和情感联系”,由行政主管机关认定(法令,第29和第62条)。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由相关机构废除第70/2017号法令,并在该进程完成之前暂停执行该法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在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移民均能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地享有正当程序保障;

(b)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铭记仅应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行政拘留,并考虑采用其他方法来代替当前“关押”移民的做法;

(c)依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本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关于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本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确保不将移民儿童和阿根廷儿童与其父母或主要照料者分离,并确保关于其家庭成员移民身份的行政决定不会侵犯他们的权利;

(d)确保对非正常入境或非正常居留行为的行政处罚是适度的、合理的、根据个案情况确定的;

(e)在不影响所涉移民工人或其家人的情况下,解决行政不作为或行政失误的案件,以便任何政府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作出的不利决定、错误决定或延误决定的后果均不会侵犯移民的权利;

(f)鼓励刑满获释的移民重返社会,如果其子女已定居在阿根廷,他们就可与家人团聚。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已经通过的一些联邦法律和省级法律违反了《公约》,限制了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权利,在丘布特省、胡胡伊省和米西奥内斯省就发生了这种情况。

13.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任何不符合国际文书的地方法律框架,并敦促缔约国采取果断步骤,恢复执行第25871号法,并制定一切必要的法规,用于在所有各级政府执行和适用这项法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谈判双边协定(例如目前正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讨论的协定)时,考虑到《公约》的各项规定。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移民工人”的定义没有涵盖不是来自南方共同市场(南共市)成员国的自营职业工人,而该国非正规部门的大多数工人来自非洲。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国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关于自营职业工人的第2条(h)项。

第76至第77条

1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ARG/CO/1,第10段),并敦促缔约国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并采取必要的国内措施使该国能尽快作出这些声明。

批准相关文书

1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ARG/CO/1,第12段),并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和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协调

1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局设立了一个特别办公室来负责机构间协调和人权保护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移民局并未将性别和人权视角纳入该局的工作,而且缔约国没有实体负责或有权在所有各级政府协调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的落实工作。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部际机构,该机构应具备明确的授权和足够的职权来协调所有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居留许可在线申请平台(Radex),还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附件中提供的关于临时和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数量的资料。但委员会对使用Radex平台的技术障碍感到关切,并发现缔约国没有就《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提供分类统计数据。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ARG/CO/1,第14段),即缔约国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建立一个系统来收集关于该国境内移民工人状况的数据,并公开提供关于有证和无证移民工人、过境移民工人和在国外工作的国民的统计数据。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自动化程序中,在各移民事务办事处向那些不具备技术手段以提交居留申请的人员提供支助,并增加与移民原籍国领事馆的协作。

独立监测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首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无法履行其促进移民工人权利的任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已停止在移民程序中(特别是驱逐移民的案件中)提供公设辩护人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认为,因父母或监护人被驱逐而受影响的阿根廷儿童和其他国籍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法律代理的问题十分严重。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首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工作提供便利,使之能按照《公约》有效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处理移民工人的申诉以及在与移民有关的行政程序中及时提供帮助;

(b)向首席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提供有关手段,以便其能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对于因父母或监护人卷入行政或司法程序而处境会受到影响的移民工人子女,无一例外地向他们指派独立的辩护人,以便辩护人能确保他们的权利在有关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得到尊重。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行政部门的各个机构中提供足够的关于《公约》的培训,而且司法机关、联邦政府各主管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卫生和教育等社会服务部门的官员对《公约》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定居于阿根廷的移民工人宣传《公约》。

2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和扩大关于《公约》内容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期最终将这些方案制度化,并应向所有公职人员和在移民相关领域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为移民提供工作的私营公司)提供这种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民工人能够获得关于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信息,并与大学、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传播关于《公约》的信息和促进《公约》的执行。

民间社会的参与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定期报告编写工作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就影响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的决定和法规开展的对话和协调工作也有限。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特别是在编写国家报告时;

(b)建立论坛,就移民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对话,以便获得来自非政府组织的反馈;

(c)向从事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有关手段,以便他们能有效参与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的后续落实工作。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8.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打击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研究所开展的工作,包括其开展的关于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和移民工人权利的宣传活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始终有来自主管部门和媒体的信息将移民与犯罪和不安全联系在一切。

29.根据第7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b)加强公共政策和方案,目标是在全国所有各级(国家、省和地方),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服务部门以及警察队伍中防止和根除仇外现象;

(c)采取措施,消除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歧视性成见,并惩处发表贬低或损害移民尊严的言论的人员,不论这种言论见于政治话语、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还是媒体内容;

(d)考虑视听通信服务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关于[新闻工作者]负责任地对待移民以及关于移民权利问题的建议,以期将这些建议吸纳入国家主管部门的公共政策、法律和做法,并促进缔约国的媒体和教育系统落实这些建议。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3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第70/2017号法令包含多个歧视性方面,造成了多项权利的倒退,特别是在正当程序、诉诸司法、平等待遇权和行动自由方面。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该法令设立了针对驱逐令对象的即决“快车道”程序,使他们无法为自己辩护,而且使影响移民工人及其家人生活和权利的关于居留和驱逐的决定成为了纯粹行政性的决定。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执行第70/2017号法令的措施,该法令的规定明显违反《公约》规定;

(b)建立一个程序,确保对所有案件,包括因适用第70/2017号法令而产生的可强制执行的裁决和驱逐令程序,均适用以下原则:

找出移民工人的家人;

承认移民在阿根廷的根基和与阿根廷的联系;

向移民指派一名公设辩护人;

保证移民的未成年子女均得到独立的辩护人;

在行政制裁程序中和在请求对其结果进行司法审查的上诉中适用相称性检验;

由了解《公约》的具备适当资格的法官从权利视角审议每宗案件;

有系统地提供移民身份正常化这一选项,以免驱逐令已被撤销的移民遭受进一步压力或同罪两审;

如果移民工人在其案件审毕后被要求离开缔约国,则确保其家庭不被拆散。对于任何将与移民父母一同被驱逐回原籍国的阿根廷未成年人,缔约国必须担起维护其福祉的责任;

(c)确保由专门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权利问题的独立、公正的专业人员来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最好是由属于全面儿童保护体系并且与移民事务主管部门没有联系的机构的专业人员来进行这种评估;并确保未成年人在涉及其移民父母的移民程序中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d)凡是缔约国认定必须要求境内某移民工人离境的案件,均以公平、有序的程序适用这些原则;

(e)将本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及本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的内容纳入国内法。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受到保护免遭暴力侵害、身体损害、威胁和恐吓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首个《2017-2019年全国防范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援助受害者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街头小贩(尤其是来自塞内加尔或海地的街头小贩)、纺织工人、从事卖淫的妇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跨性别移民工人等移民工人群体会遭到警方的暴力和骚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中的非正规商贩会面临惩罚措施,而且没有办法使自己的移民身份正常化;他们还会因为没有移民文件而遭到主管部门的虐待。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防范暴力侵害移民弱势群体的行为,保护他们免遭犯罪侵害,并调查、起诉和惩处犯罪者,包括任何充当国家官员共犯的人员。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34.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显示,缔约国已经加强了边境地区的移民管理能力,特别是改善了基础设施、技术和设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移民工人仍然不知道缔约国的有关要求,即在通过该国承认的边境站入境时需要取得合法入境证明。

35.委员会建议,按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缔约国应:

(a)开展面向边境工作人员的宣传活动和能力建设,以确保向所有希望通过认证边境站进入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告知取得入境证明或记录的要求,以便他们能够后续申请居留/定居许可;

(b)在所有过境点均遵守该国的人权义务,包括尊重所有移民享有正当程序的权利,无论其身份如何。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6.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显示,国家移民局会进行劳动检查以防范或发现雇主或住房服务部门剥削或虐待外国人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移民工人(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仍在遭受强迫劳动、虐待和剥削。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纺织工人(其中许多来自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中存在受聘无书面合同、工作时间长以及时常与子女一起在工作场所生活的现象。

37.委员会考虑到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由经过培训的劳动检查员定期进行检查,以鼓励人们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雇主犯下的虐待和剥削案件,而且不应以此为依据对任何非正常移民进行制裁;

(b)切实调查虐待和剥削案件;予以应有的起诉和惩罚,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适足的赔偿;

(c)确保实现各部门和各种技能水平的移民工人的合同标准化,具体说明工作内容、薪资和劳动条件;

(d)加大针对移民工人的宣传力度,以防范和打击工作场所的虐待和剥削。

薪资和工作条件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26844号法,建立了私人住宅就业人员的特殊聘用合同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在私人家政工作部门,非正规就业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而且该部门的移民工人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

39.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移民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8,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家政工人享有自由、公平和经过他们充分同意的合同,其中以他们理解的语言,书面写明聘用条款,列出他们的具体职责、工时、报酬、休息日和其他工作条件;

(b)在移民抵境和过境时,向他们传播关于移民程序、必要文件和移民权利的信息,同时宣传如何使用申诉机制以及如何获取根据《公约》规定向移民提供的其他资源。

加入工会和参加工会会议的自由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工会法》(第23551号)第18条规定,工会的高管职位和代表职位中,阿根廷公民的任职比例不得低于75%,并且担任最高职位者及其候补者必须为阿根廷公民。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出台立法修正案,以确保所有移民工人有权根据《公约》第40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组建和加入促进和保护其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利益的工会的执行机构。

医疗保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阿根廷的所有居民都有权使用其免费的公共医疗保健系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始终面临困难,一些医院将身份不正常的移民报告给了移民主管部门,并拒绝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8和第30条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使用该国的医疗保健系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来确保移民在医疗保健部门和其他社会服务部门登记时提供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用来歧视或举报他们,也不会以之为依据以他们的原籍或非正常移民身份为由予以迫害。

教育

44.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声称所有移民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可享有受教育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工人的子女在受教育方面有时会受到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学历承认方面的官僚障碍仍在限制移民工人及其家人接受教育和进入劳动力市场。

45.委员会按照其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其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以及《公约》第30条,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确保移民工人的子女能接受教育,无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b)建立适当的程序,确保教育系统为儿童和青少年的融入提供便利,包括承认以往学历,并为移民学生提供适当的补救援助;

(c)促进国家、省、市各级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服务部门的能力建设,以期协调实施各项服务和保护政策与方案。

居留结束后汇出收入和储蓄

46.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显示,南共市成员国的国民有权将自己的个人收入和储蓄自由地汇至原籍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其他国家国民汇款的全面政策。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采取措施,为所有移民工人将收入和储蓄汇往原籍国提供便利,同时具体说明相关费用。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社会保障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有一项立法提案,打算让移民与非移民享有同等的参与收入转移方案的机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工人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仍然面临困难,特别是难以获得有长期合法居留要求的非分摊式社会福利,以残疾养恤金为例,只有合法居留满20年方能领取残疾养恤金,意味着父母是移民工人的所有儿童均被排除在外。

4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MW/C/ARG/CO/1,第30段),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审查向移民支付非分摊式社会福利的居留时长要求,以确保有关法律符合《公约》。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贩运人口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防范和惩处贩运人口行为及援助受害者的第26842号法,还欢迎缔约国设立贩运罪行受害者国家救援和支助方案。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贩运人口罪行,特别是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罪行被定罪的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官员或公职人员参与贩运罪行的现象。

51.按照《公约》和人权高专办《关于人权与人口贩运问题的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审判和惩处所有贩运人口罪行,特别是那些涉及性剥削和有公职人员参与的贩运人口罪行;

(b)向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检查员、教师、卫生工作者以及缔约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传授如何以顾及性别平等和体恤儿童的方式处理贩运案件,并广泛传播关于贩运人口行为和受害者援助的信息;

(c)除了为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儿童、青少年和妇女提供庇护所或专门照料中心之外,在每个省划拨充足的资源,向受害者提供心理、法律和医疗救助。

对待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措施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实现来自塞内加尔、多米尼加共和国、海地和其他国家的移民的身份正常化以及采取措施为委内瑞拉国民的移民程序提供便利。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为正常化提供便利的程序已经中止,而其他程序的等候时间很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服务的收费导致低收入移民家庭和被迫移徙且随身缺少资金的人员较难使用这些服务。

53.按照《公约》和人权高专办《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以实现移民身份正常化或达成永久居留等长期解决办法为目标的方案,包含面向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妇女的专门措施,并为有关人员使用上述方案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降低登记费、缩短处理时间。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为促进委内瑞拉移民入境采取的积极措施也能平等和公平地适用于被迫移徙至阿根廷的其他国籍的人员。

6.传播和后续落实

54.根据第84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包含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向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司法机关和地方主管部门传达这些建议的情况。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平台,用于在与各主管机构和民间社会的协调下监测和跟进人权条约机构建议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本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并用于在联合国各机构、公共人权机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0月1日前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上文第11、第31和第33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0月1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