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QAT/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卡塔尔

1.委员会在2009年9月29日举行的第1446次和第1447次会议(见CRC/C/SR.1446和CRC/C/SR.1447)上,审议了卡塔尔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QAT/2),并在2009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45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QAT/2),并欢迎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CRC/C/QAT/Q/2/Add.1)。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与该国多部门成员组成的代表团所开展的建设性对话,讨论了在执行《公约》中庄严规定的条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挑战。

3.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就缔约国关于以下文书分别于2006年6月和于2007年10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OPSC/QAT/CO/1)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CRC/OPAC/QAT/CO/1)。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在报告所涉阶段里取得的积极进展,包括通过了一些立法文书,而颁布这些立法文书的目的在于执行《公约》,例如:

2004年的卡塔尔国《永久宪法》;

2004年的第14号《劳工法》,其中含有关于童工问题的条款;

2004年的第22号《公民法》,其中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

2004年的第23号《刑事程序法》,其中确保儿童在调查的所有阶段以及在审判程序中和在服刑期间都必须得到保护;

2005年的第22号法,该法禁止招募、雇用、训练和让儿童参加赛骆驼比赛,并为违反该法的行为规定了惩处;

2009年的第3号法,为惩处和劳改机构做了规定;

2009年的第4号法,对移民的入境、出境、居住和担保作了规定。

5.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该国批准或加入了:

2006年: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问题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

2008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009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建立了联合国西南亚和阿拉伯地区人权培训及文件中心,其各项目标中主要的是为了在该地区的人权领域里交流信息、最佳做法加强缔约国的能力。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所提出的一些关注和建议已得到处理。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有些关注和建议的处理不力或仅部分得到处理。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针对那些尚未得到执行或执行不充分的建议,落实2001年10月通过的关于初次报告(CRC/C/15/Add.163)所载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其中包括那些涉及到国家行动计划、儿童最大利益、儿童和青少年司法的定义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对载于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之中的各项建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保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撤销了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作的一般性保留意见这一情况,但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仅仅是将保留意见缩小到对《公约》第2条(不歧视)和第14条(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保留,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并感到关注:该国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尤其是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f)所作的一些保留意见,对儿童权利具有直接影响。

10.鉴于《公约》第51条第2款,委员会坚决鼓励缔约国审查其保留意见,以便根据《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57/23)撤销这些保留意见。

立法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以便确保载于《公约》中的各条款得到执行。但是,委员会对经常的拖延仍然表示关注,这阻碍了《儿童法案》的通过。而且,委员会关注到,《公约》的条款没有在法院得到直接援引或提及。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63,第13段),即委员会应继续认真审查其现行法律措施,以便确保这些措施符合《公约》中所载的规定。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尽快通过《儿童法案》,并确保法案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使《公约》在其法律体制中具有充分的效力,从而使之能够在法院里得到直接援引。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该国正在拟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而《2008-2013年国家儿童战略》草案尚未最终定稿。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最终完成《国家行动计划》的拟订工作,并尽快地通过《2008-2013年国家儿童战略》。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儿童战略》包含《公约》的所有方面,并顾及2002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及其2007年的中期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并确保为负责监督《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机构划拨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履行其任务。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建立评估机制,经常地评估在执行《国家行动计划》中取得的进展,并发现可能的缺点,以采取纠正行动。

独立监督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2年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最近还在其任务范围中包含了非公民问题。委员会并注意到有信息表明,国家人权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儿童权利股。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鉴于有关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问题第二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采取所有切实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能为所有儿童很便利地接触并且很容易地采用。委员会并促请缔约国保证国家人权委员会规定的任务是监督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儿童权利的落实情况、接受并调查包括来自个别儿童本身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对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人权委员会内建立儿童权利股。

收集数据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统计数据,以及为收集和分析有关儿童方面的统计数据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对涉及到《公约》所提到的一些方面的数据有限感到遗憾,例如有关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儿童和移民工人的儿童情况很少。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符合《公约》的指标,以此加强其收集数据的机制,从而确保能针对《公约》所涉及的所有方面来收集数据,而且数据是根据年龄和性别、都市和其他地区,以及根据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群体情况而分门别类开列的。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使用这些指标和数据来制定政策和方案,以便切实地执行《公约》。

《公约》的宣传、培训

19.使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尤其向在校儿童宣传《公约》的信息,宣传方式包括采用的教学手册包含《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和原则而又适宜儿童认识的信息。但是,委员会关注到,没有以注重家庭、社区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的那种按部就班和有的放矢的方式,为传播并使各方进一步认识到儿童的所有权利采取充分的措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对儿童、儿童的家长和其他看护者,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相关专业群体宣传有关《公约》的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相关的专业群体提供有关《公约》条款和原则以及有关一般的国际人权标准的有的放矢的经常的培训。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向卡塔尔的学校内外所有儿童提供《公约》以及有关《公约》的信息。

与各基金和民间社会的合作

21.委员会注意到各组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其中包括诸如“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以及“卡塔尔孤儿基金会”等实体,还有民间社会在为包括残疾儿童和无父母看护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提供服务、特别是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及与这些组织的合作需要加强。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与各基金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在执行《公约》以及在制定政策的所有阶段里都系统地接纳它们参与;

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支助,包括提供财政和其他资源,使之能够在全国所有地方切实地推动执行《公约》;

确保各基金和民间社会组织遵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其方式包括例如向其提出有关提供服务的准则和标准。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3.尽管《家庭法》中规定了步骤,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男孩和女孩最低结婚年龄方面的差异,而尤其关注到对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规定在16岁。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从而纠正对男孩和女孩最低结婚年龄方面的差异。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其他国内法的基础是不歧视原则以及缔约国促进男女平等原则所作的持续努力,但同时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其他一些法律,例如《家庭法》和《国籍法》仍然坚持在卡塔尔社会里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此外,对于非婚生儿童和移民工人儿童的歧视也是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问题。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切实审查不符合“无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据此作出进一步努力,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都能无歧视地根据第2条平等享受庄严载入《公约》的所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和全面完整的战略,消除依据任何理由、针对所有儿童的依法的和实际上的歧视,与此同时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和移民工人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委员会关注到,载于《公约》第3条中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没有充分纳入涉及儿童的本国法律、条例和实践。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充分纳入法律,并纳入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影响到儿童的各项政策、方案和服务之中。

尊重儿童意见

29.委员会注意到鼓励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各种方案,例如学校媒体和电台小组,学生权利小组和学生理事会,但与此同时表示关注,在涉及儿童的其他环境中有时候没有适当征求或考虑儿童的意见,包括在司法程序(缺席审判),公共辩论以及在家庭。

30.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63),即,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在实际中、在家庭、学校和在社区,以及在看护儿童的机构和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纳入、促进和实施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此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发言权问题的委员会第十二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生命权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种创伤,(其中许多是可以预防的――尤其是交通和家庭事故)是该国儿童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重要起因。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保护儿童不受到伤害,包括不发生交通和家庭事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将防止事故纳入国家政策优先和目标之中,并加强使儿童、家长、教师和一般公众进一步认识到交通问题的公共宣传运动。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国籍

33.委员会感到遗憾:对于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63,第41段)中有关取得国籍权的建议没有采取充分的后续落实行动,委员会并重申关注:《国籍法》规定,对与非国民结婚的卡塔尔妇女所生子女并不依法提供国籍,而如果父亲为卡塔尔人,则对其子女提供国籍。

34.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7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以评判的态度审查其《国籍法》以便确保国籍可以经由母亲和父亲的血缘关系而不加区分地传给子女。

保持身份

35.委员会关注到,非婚生儿童没有充分的权利根据《公约》第7条了解其父母并得到父母的照看,尤其是关注到,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充分保障这一权利。

3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非婚生子女有充分的权利了解其父母并得到父母的照看,并确保法律为保障这项权利确定的程序。

取得适当信息的机会

37.委员会认识到,该国使用了现代技术,包括互联网作为对儿童的教学工具,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该国没有提供有关为保护儿童不接触通过媒体和因特网传播的有害资料(例如暴力和色情)的监测机制方面的情况。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具体的法律并为家长和儿童制定机制、准则与方案,保护让他们不遭受有害儿童身心福利的信息和材料,例如暴力和色情材料。

体罚

39.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采取措施,处理在学校和司法惩处体制内作为纪律措施的体罚问题,与此同时,委员会表示关注:在家庭和替代性看护环境里,对儿童的体罚仍然是合法的。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以评判性的态度审查其现行法律,以期不再作为惩处办法对儿童使用体罚,并颁布明确的法律,禁止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学校、司法系统和替代性看护环境里对儿童采用一切形式的体罚;

在儿童的参与下,开展有关替代性非暴力惩处形式的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以便改变公众对于体罚的态度;

在草拟法律和设置政策时参照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问题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对《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采取后续行动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暴力问题列为优先事项。针对《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2005年6月27日至29日在开罗举行的中东和北非区域协商,以及2006年3月25日至28日在开罗举行的区域后续协商会议提出的各项建议。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以下的建议:

禁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的能力;

处理对儿童暴力行为中的性别方面问题。

用上述《研究》的建议作为工具,与民间社会、尤其是在儿童的参与下采取行动,确保所有儿童都受到不遭受一切形式身体、性和心理方面的暴力,并为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和欺凌采取具体和有时间规定的行动取得动力。

与负责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并支持特别代表。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看护(《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妇幼文化中心和家庭咨询中心在儿童所有发展阶段提高对有效培养儿童的方法窍门和避免有害做法的信息。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在培养儿童方面的责任可能未在父母之间平等分担。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设有适当的支助方案,使父母根据《公约》第18条对子女平等承担责任。

索取对子女的抚养费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提供了有关恢复偿付和抚养费制度的信息,与此同时委员会关注到该国没有一种机制,来保障在依法指定负责偿付的一方缺乏资金或资产时继续偿付抚养费。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国家基金,以此完善其追索对子女抚养费的制度。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73年《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海牙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6.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建立了“卡塔尔孤儿基金会”,为孤儿提供替代性看护。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有关评估替代性看护和审查安置儿童、包括根据《公约》条款的非正式替代性看护形式的安置提供的信息有限。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对替代性看护问题的切实有效评估机制,包括评估由卡塔尔孤儿基金会提供的看护和其他的替代性看护形式,例如kafalah(寄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0条和第21条以及诸项原则,制定、规范和管制替代性看护及相关的方案和服务。委员会并建议,评估应当包含以体察到文化和性别方面敏感性的方式与儿童开展直接协商。最后,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在2005年“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决议(CRC/C/153,第636-689段)。

虐待和忽视

48.委员会赞赏卡塔尔保护儿童妇女基金会对需要帮助的儿童所开展的工作,包括通过建立卡塔尔的“安全之家”为遭受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保护、看护、康复和治疗。委员会并注意到,该基金会制定了一项全面的培训战略,以处理遭受虐待的儿童和妇女问题的工作人员为对象。但是,委员会关注到,有关家庭暴力的程度、包括虐待和忽视儿童情况的规模所提供的信息很少。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公共教育方案,包括提高认识运动并提供信息、对父母的指导和咨询,以期除其他方面外尤其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察和司法机关人员)得到培训,了解对涉及到影响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可疑案例有义务报告并采取适当行动;

加强对虐待和忽视行为受害者的支持,以便确保他们有机会取得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适当服务。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5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以确保残疾儿童的权利得以落实,尤其是在保健和教育方面的权利,其方式包括通过建立提供治疗、训练、社会和咨询服务的各种机构落实这些权利。委员会并赞赏家庭事务最高理事会开展了研究,以便评估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质量。但是,委员会认为,残疾儿童取得优质教育、保健和娱乐的机会还需要加强。

51.鉴于《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充分统计数据,并使用分门别类的数据和研究结果,制定政策和方案,促进残疾儿童在社会中的均等机会,尤其关注残疾女童和生活在都市地区以外的残疾儿童;

继续制定措施,以便尽早发现残疾儿童或有发生残疾风险的儿童,例如测试、和其他评估的工具及方法;

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取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优质教育、具体环境、信息和通迅的机会,加强其使提供服务情况规范化的努力。

青少年保健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并鼓励健康的生活方式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注到该国在肥胖、心理和心智健康问题方面呈现的趋势。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内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很低,并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使青少年进一步总体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不很了解其他性传染疾病。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和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改善青少年的营养状况,其中包括确保在学校餐厅内有健康的选择;

加强该国专门为青少年设置的精神健康服务;

加强关于性和生殖健康、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染疾病问题的适合年龄的学校教育;

为青少年提供尊重隐私和机密性的敏感体恤性别特点的咨询和卫生保健服务;

以防范为目标,继续向青少年提供关于使用毒品和烟草有害影响的信息。

有害的传统习俗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时提供的信息表明,早婚的比例为1.5%,而且正在下降,而2.5%的青少年生育率也主要由于教育和妇女的就业而在下降。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针对女童、女童父母和社区的提高认识努力,说明早婚和其他有害儿童健康、福利和成长的传统习俗的许多消极影响。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包括非公民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初级学校教育。委员会并注意到,最高教育理事会最近草拟了一项早期儿童战略。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进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中学教育的儿童人数日益增加。委员会对在预科和中学等级的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教育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只有男童才能够进入卡塔尔领导能力学院。

57.鉴于《公约》第28条和29条,并考虑到关于教育的目的问题的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提高中学教育和技术及职业培训的入学率;

再接再厉,为教师提供适当和持续的培训,以此改善公共和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

继续在学校课程中总体地纳入人权、尤其是儿童权利方面的教育;

考虑为女童参加“卡塔尔领导能力学院”提供机会。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和(d)款,和第32-36条

难民儿童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以及该国代表团在对话中都提供了资料,说明在缔约国没有难民儿童,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在这方面没有法律措施。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鉴于其正在草拟《儿童法案》的进程之中这一情况,借此机会处理这一问题。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该公约1967年的《议定书》,并根据国际避难和国际保护标准,颁布国家避难法和有关避难的程序。委员会此外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况公约》。

移民工人子女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允许由外籍居民社区建立的私营学校,但仍然关注到在私营部门中就业的移民工人的子女可能并非始终可以进入公立学校。此外,委员会关注到移民工人儿童更容易遭受侵犯其人权的行为。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机会,其中包括在私营部门就业的移民工人的子女。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拟订和执行能进一步保护和服务移民工人子女的政策和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了努力,禁止在正式的经济部门里使用童工,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关于在非正式部门(家庭式小企业)中童工的情况资料十分有限。

63.根据《公约》第3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切实措施,制定旨在打击童工现象的特别方案,以此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尤其是非正式部门中的剥削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劳工检查机构,监督童工现象的程度,包括从事未受管制的劳工的儿童。对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虐待

64.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的报告中对儿童受到性剥削和性骚扰的情况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很有限。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适当的立法措施,处理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及时惩处对儿童实行性侵犯行为的人;

确保性剥削或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能采用免费、体恤儿童特点的申诉机制,并确保儿童不被定为刑事罪人或受到惩处;

继续根据在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的“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以及其他有关这一问题国际会议的结果文件,继续为防止出现儿童受害者、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重归社会而推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所采取的步骤,包括在2005年建立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办公室,并建立了卡塔尔庇护所和人道主义救济之家。委员会重申其在2006年6月审议了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的初次报告后在其结论性意见(CRC/OPSC/QAT/CO/1)中提出的关注,尤其是在第14和第21段中提出的关注。

67.鉴于《公约》第35条和其他相关的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监管关于贩运儿童问题的数据,确保所有的数据和指标都用于制定、监督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

加强及尽早发现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的程序;

争取与原籍国和过境国建立双边和多边协议及合作方案,以防止买卖、贩运和绑架儿童。

救助热线

68.委员会注意到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运作了一个求助热线,但仍然关注到这一电话热线并非免费的,而且并不能为所有儿童所接触到。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求助热线是24小时免费为儿童提供的,在缔约国全国各地都能使用的求助专线;

为提高认识活动、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拨出足够的经费。

青少年司法的指导工作

70.委员会注意到在青少年司法领域里取得的进步,但与此同时重申其以前的关注,即仍然定于7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实在过低。委员会并关注到,儿童在刑事程序中的发言权可能得不到始终的尊重。此外还关注到,16至18岁年龄之间的儿童可能会被作为成年人处理。

7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标准得到充分的落实,尤其是《公约》第37条(b)款、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作为紧急事项,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至少提高到12岁,以期根据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提高这一年龄;

通过法律程序为儿童(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被告)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并确保儿童在审判前监禁和被判处之后期间都与成人分开关押;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为青少年罪犯采用替代性制裁的政策,确保儿童只有作为最后的措施,并在尽可能短暂时间里受到监禁;

确保16岁至18岁的儿童与其他儿童得到同样的保护;

加强为从事少年司法系统工作的专业人员,例如法官、警官、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提供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向“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寻求技术合作并开展其他方面合作。

罪行的受害者和证人

72.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定确保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和经济剥削、绑架和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及这些罪行的目击者得到《公约》所要求的保护,并确保委员会充分考虑《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2005年7月22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3.委员会认识到该国最近批准或加入了一些人权条约,是十分积极的情况,但同时注意到,卡塔尔并非所有核心的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而委员会认为,这些文书能加强缔约国履行其保障受其管辖的所有儿童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的义务方面的努力。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或加入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各项建议转交最高法院、内阁和咨询理事会的官员,并酌情转交地方主管当局,供其进行适当的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并通过其他方式,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执行。

宣传

76.委员会并建议该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互联网向广大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此引起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进行辩论并予以认识。

11.下次报告

7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5月2日前提交其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该报告不应当超过120页(见CRC/C/118),并应当包含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资料。

78.委员会并请缔约国依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规定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