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AR/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5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摩洛哥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8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338和第339次会议(见CRPD/ C/SR.338和339)上审议了摩洛哥的初次报告(CRPD/C/MAR/1),并于2017年8月28日举行的第35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PD/C/MAR/Q/1)作出的书面答复(CRPD/C/MAR/Q/1/Add.1)。

3. 委员会赞赏报告审议过程中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并称赞缔约国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

二.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11年新的国家《宪法》序言中纳入了禁止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之后通过的立法措施,包括在2016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第97-13号框架法,以及面向残疾人的综合公共政策。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公约》而在公共政策措施和方案方面采取的行动,例如开展了全国残疾人调研;卫生部通过了保健和残疾问题工作议程;财政部设立了社会团结基金;全国教育和职业培训部发布了部长公报和备忘录,为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便利。

三.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批准《公约》之前通过的各项国内法律中,对残疾的定义有悖于《公约》的人权模式。委员会还注意到,以医疗为基础的方法盛行,这种方法主要侧重于缺陷预防和医学治疗或护理,这种医学治疗或护理不承认残疾人有权享有人权。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统一和更新各项法律和政策对残疾的定义,使其符合《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模式。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第97-13号框架法的生效期限,这项法律只保护那些持有有效“残疾证”的残疾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没有规定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属于少数民族、族裔和语言群体的残疾人以及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之中的残疾人。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第97-13号框架法,使之与《公约》相符,并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所有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和属于少数民族、族裔、宗教和/或语言群体的残疾人,例如阿马兹格人、黑人、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具体规定这项法律的生效期限;

在残疾领域公共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制定过程中纳入所有残疾人,以落实《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义务,并且不再区分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和没有残疾证的残疾人。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参与和协商机制,无法确保在颁布立法过程中和在国家及地方各级公共当局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关切和建议。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各种机制,确保残疾人能够通过他们的代表组织切实而有意义地经常性参与并与之协商,还要提供促进残疾人有意义参与所需要的充足预算资源;

促进和支持残疾妇女、儿童、青年以及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障者组织的参与,以无障碍形式为智障者设立协商机制并提供协商程序信息。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国内立法中没有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没有关于禁止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的具体立法;

没有任何资料说明残疾人在遭受基于残疾的歧视时能够获得哪些法律补救、救济措施和赔偿。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国内法中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性、性别、年龄、残疾、民族出身、族裔和移民身份的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并对歧视者予以有效处罚;

制定措施,包括向因残疾而遭受歧视的残疾人提供赔偿和救济,并对歧视者予以处罚。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没有方案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她们遭受了多重歧视、交叉歧视和边缘化对待;

妇女因为有残疾儿童而受到牵连歧视;

收到的资料显示有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案件;

没有措施防止在一切环境中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也没有为那些遭受过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健康、社会心理和法律服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内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和其他形式的剥削。它还建议缔约国:

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性别平等立法和残疾相关的立法及政策之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消除对她们的成见、偏见和谣言;

让人们更好地认识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在打击性别歧视行为的政策中采纳为残疾儿童提供照料的妇女的观点;

修订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03-13号法案,纳入残疾视角,消除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别暴力的具体风险以及她们在获得保护方面面临的障碍,特别是有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疾的妇女;

建立有效的机制,确保为遭受暴力和虐待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使她们能够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获得医疗、心理和法律服务。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儿童,包括被遗弃的残疾儿童在家中、在替代照料机构和日托机构中以及在学校中受到暴力侵害、虐待和体罚。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和具体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包括被遗弃的残疾儿童得到适足的保护,免受暴力、剥削和虐待,包括免受体罚,并对施暴者予以处罚。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在全国性讨论中,特别是在国民议会和国会中缺乏有效代表性,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尤其是无法对关系到自身的事项发表观点。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机制,通过残疾儿童的代表组织,切实与残疾儿童进行协商,并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融入全国性的儿童论坛、儿童议会以及省市级儿童理事会。

提高认识(第八条)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对残疾人持有负面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人因为性别和性认同而受到污蔑,人们把性别和性认同与残疾联系在一起,性取向不同的人和残疾人被混为一谈。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活动,还要让媒体也参与其中,从而加强宣传力度,重申残疾人的价值和尊严;

提高政界人士,包括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确保他们支持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的执行工作;

在社会中开展对话,让社区和宗教领导人参与其中,力求防止对各类残疾人进行污蔑;

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并修订教材,以防止混淆性取向不同的人和残疾人。

无障碍(第九条)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没有资料说明为遵守城市规划和建筑法中所载的无障碍标准而制定了哪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也没有监测机制来确保法律的执行;

没有资料说明残疾人无障碍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情况,包括无障碍使用政府和私人网站的情况;

没有资料说明公共交通无障碍的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情况。

23.委员会根据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关于提供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战略计划,在其中规定商品和服务采购准则,并确保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此进程;

建立一个机制,监测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落实无障碍标准的情况,确保关于无障碍的第10-03号法律得到执行,并对违反这项法律的行为予以处罚;

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1.2和11.7之间的联系,通过扩大公共交通运输,为所有人提供安全、实惠、无障碍和可持续的交通运输系统,尤其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并且为所有人,特别是为残疾人提供安全、包容和无障碍的绿化公共场所。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项国家战略来保护残疾人免遭危难,包括自然灾害,而且缺乏信息说明残疾人无障碍获得人道主义和紧急服务的情况。

25. 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减少灾害风险的战略,在一切危难情况中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包容的环境。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因自身缺陷而被否认法律行为能力,尤其是感官、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残疾人的家人对其行使事实上的监护权;

缔约国对辅助残疾人决策的方法缺乏了解,也没有制定这种尊重残疾人意愿和喜好的方法。

27.根据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家庭法》和其他法律中限制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条款,特别是限制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法律行为能力的条款;

引入和制定辅助残疾人决策的机制,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意愿和喜好;

设计公职人员能力建设方案,面向残疾人及其家庭和整个社会宣传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和辅助决策制度。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司法部门对残疾问题所知甚少,没有在程序上提供实质性的便利,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没有在法院大楼和拘留所等全部司法场所中提供无障碍设施,导致残疾人在切实参与司法系统方面面临障碍;

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司法信息,例如盲文、易读版和手语。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以及聋人和重听人能够获得司法保护,并且能够以无障碍的形式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流,例如盲文、触摸式、易读版和手语;

根据残疾人的性别和年龄,在司法部门内为他们提供切实的程序性便利;

确保为法院职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在内的执法人员持续提供培训计划和提高认识的宣传活动及信息,说明为残疾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采取必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一切必要支助,支持和赋权残疾人在司法系统中工作,例如担任法官和检察官职务,从而让残疾人更好地获得司法保护。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缺陷和据称的危险性为由,剥夺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的自由,特别是剥夺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的自由。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允许以缺陷为由剥夺成年残疾人和残疾儿童自由的规定和做法,并为有可能被剥夺自由(包括通过收容或拘留剥夺自由)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手段,为此应遵循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准则。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在实践中防止残疾人受到虐待、暴力侵害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在未经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开展医疗程序和试验,还有在家中和替代性照料以及日托机构中对其进行体罚。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条款和具体的行政措施,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智力和/或社会心理残障妇女,使其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采取措施,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辅导、赔偿和补偿,向这种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支助;

采取具体措施,在实践中确保不在未经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开展医疗程序和试验;

根据《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授权国家人权理事会作为国家预防机制,负责监测可能剥夺残疾人自由的所有环境。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包括强迫残疾儿童乞讨和机构中强奸妇女、女童及残疾儿童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措施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特别是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没有为家庭、提供照料的人、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教他们辨识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尤其是对孤儿的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还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

没有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具体数据说明医院内发生的暴力和虐待案件,尤其是精神病医院和拘留场所,也没有数据说明用于运作这些机构的预算拨款情况。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具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为残疾人,特别是为遭受性别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遭受虐待的残疾儿童提供服务和信息,包括热线、庇护所、受害者支助服务、咨询和辅导,还要确保为他们提供申诉机制,申诉机制的任务包括提供赔偿和对施暴者施行处罚;

为家庭、提供照料的人、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培训,教他们辨识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行为,并与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切实沟通和合作;

设立一个防止暴力侵害和虐待残疾人的独立机制;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监测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和方案;提供必要的预算拨款,确保这类设施和方案的有效运作。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境内的残疾人,特别是双性残疾人实施矫正手术和强迫绝育,包括强制化学阉割。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在未经双性残疾人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矫正手术和强迫绝育,包括禁止强制化学阉割,并将这种做法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宣传这种做法的害处,增强机制保证在获得残疾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医学和手术治疗。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机构中生活的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人数众多;

没有帮助残疾人融入社区的社区支助服务;

由于缺乏无障碍的基本服务,残疾人被边缘化,特别是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无法参与日常生活活动;

没有一项关于去机构化和独立生活的政策。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国内立法中承认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主体权利;

制定一项残疾人非机构照料战略,在其中规定收集数据,特别是关于机构中被遗弃的残疾儿童的数据,还要规定明确的时限和指标;

通过一项计划,在国家和区域各级提供城乡社区支助服务,包括为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和父母提供个人援助、补助金和支助,还要支持提供辅助器具、向导和手语翻译;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采取措施,确保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涵盖方方面面生活的无障碍社区服务和设施。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在获取必要的助行器具和辅助设备方面面临挑战,包括获取技术援助以及现场协助和中介,他们在购买残疾人机动车时获得特别税率和关税豁免的行政程序复杂。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为购买必要的行动辅助工具和设备提供便利,包括技术援助以及现场协助和中介,并制定具体措施简化在购买残疾人机动车时获得特别税率和关税豁免的行政程序。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摩洛哥没有一种统一的手语可供公立和私立学校教学使用并被承认为聋人使用的官方语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受过手语和触觉格式培训的教师以及能够将文本翻译成易读版或盲文的笔译员,没有无障碍的网站,电视台无法以无障碍的形式为聋人和重听人提供资讯。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具体措施,制定统一的摩洛哥手语,将其承认为聋人和学校教学使用的官方语言,培养一批接受过触觉格式、盲文和易读版翻译技能培训的合格手语翻译和教师,确保电视台以无障碍的形式提供新闻和节目,特别是为聋人或重听人提供新闻和节目;

通过适当的立法和措施,确保网站所有者和设计师为残疾人,特别是为盲人和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网站;

加速采取行动通过关于获取信息权的法案,并废除其中任何妨碍残疾人享有此权利的限制。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支助服务,也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教育和信息;

《家庭法》对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施加限制,特别是要求他们在结婚前必须获得事先司法授权。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为残疾人家庭提供支助,包括残疾父母,支助他们在家中抚养子女;

采取措施,以适当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方面的信息,修订《家庭法》以确保社会心理和/或智力残障者享有婚嫁权。

教育(第二十四条)

4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缔约国,隔离特殊教育体系盛行,常规教育体系和班级中的残疾学生人数少;

残疾学生在进入主流学校方面面临的障碍,比如学校距离远,缺乏受过包容性教育培训的教师,缺乏无障碍课程,缺乏手语知识,社会对于残疾儿童就读常规学校持消极的反对态度;

没有采取措施在教育领域提供合理便利,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也缺乏一个报告机制,供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报告被剥夺受教育机会或无法享有合理便利的情况,无法保证落实问责制。

47.根据关于获得包容性教育权利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关于在全国境内建立包容性教育体系的全面计划,并予以执行和监督,分配资源用于无障碍教育环境的建设;

制定一个为教师提供包容性教育培训的永久方案,最好包括手语培训和教学方法工具的开发;

定期以无障碍的形式开展信息宣传活动,包括易读版信息,促进所有残疾人入学接受教育,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在农村地区生活的残疾人;

通过一项战略,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提供合理便利,包括提供技术和教室支持、无障碍环境和教学材料;

注意《公约》第二十四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4.5和4(a)之间的联系,以确保残疾人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并建造和升级能够顾及残疾人需求和安全的教育设施。

健康(第二十五条)

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由于卫生中心与残疾人之间的地理距离远,缺乏专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无障碍的医疗设施,残疾人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残疾人无法获得无障碍格式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信息;

缺乏资料说明在没有协议书确保保健服务获得残疾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对保健治疗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确保为残疾人提供保健服务的战略,在其中涵盖建设无障碍设施、为医务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的医疗资料等内容,包括为智力和/或精神残障者提供资料;

确保以适当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的信息;

制定协议书,以确保在执行2015-2021年国家卫生和残疾人计划的过程中,获得残疾人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注意《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3.7之间的联系,保证所有人都能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据2014年全国残疾人调研结果显示,残疾人失业率高达67.75%;

残疾人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包括没有措施为他们提供合理便利;

制定残疾人专属职位清单的做法违反了公开就业原则,妨碍了残疾人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长期计划,以确保残疾人能够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并设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以确保残疾妇女和青年获得就业机会。在这些措施中,缔约国应与合作社和私营部门建立公私合作关系,共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规定所有经济部门中的雇主有法律义务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停止使用残疾人专属职位清单,确保残疾人能够接受培训并且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获得所有类型的就业机会;

注意《公约》第二十七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8.5之间的联系,让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获得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占比高;

缺乏全面的社会保护计划,无法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包括没有提供经费支付残疾相关的开支。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旨在保证残疾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社会保护计划,包括通过援助计划发放津贴,使残疾人能够负担残疾相关的开支;

注意《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2之间的联系,增强和促进对所有人的经济包容,无论残疾与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投票环境不便,没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选举材料和信息,例如盲文、手语和易读版;

关于在投票中心满足残疾人需求方面,缺乏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计划,以确保投票环境无障碍,包括为所有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的选举材料和信息,并为选举工作人员提供培训,讲解残疾人在选举各个阶段中的权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采取行动完成《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工作。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缺乏对残疾相关指标的有效监测。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适用残疾相关指标,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同时注意《公约》第三十一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7.18之间的联系,从而大幅提高优质、及时和可靠数据的可用性,并按照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和移民身份(包括寻求庇护和难民身份)、残疾情况、地理位置以及与国情相关的其他特征将数据分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利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为人口普查和家庭调查编写的整套问题。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国际合作方案中,没有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他们切实协商,也没有让残疾人参与和融入其中。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切实参与和融入国际合作方案,并与他们进行协商。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资料说明负责《公约》执行工作的部际委员会的具体作用,也没有说明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具体机制和协调中心的具体作用;

议会拖延通过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案草案,该法案承认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权作为独立机制行使权力,保障、促进和监测《公约》的执行工作。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明确负责《公约》执行工作的部际委员会和相关协调中心的具体作用,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提高委员会和协调中心的效率;

在区域和地方各级建立《公约》执行机制和协调中心体系;

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议会加速通过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法案草案,承认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权作为独立机制行使权力,保障、促进和监测《公约》的执行工作,并为国家人权委员会分配足够的预算拨款和人力资源;

确保残疾人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长期参与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包括为此提供必要的资金。

合作和技术援助

64. 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委员会可就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向专家提出的任何问题,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指导。缔约国还可向在该国或该地区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四.后续行动

资料的传播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十二个月内,按照《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本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第11和第15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

66.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地方主管机构和残疾人组织的官员、相关专业团体成员,例如教育、医学和法律界专业人士以及媒体转达本结论性意见,供其参考和执行。

67.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68.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以无障碍的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予以发布。

下次定期报告

6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2日前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按照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规定的缔约国报告/合并报告应交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清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