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FSM/CO/2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April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3月4日举行的第2465和第2466次会议(见CRC/C/SR.2465和2466)上审议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FSM/2),并在2020年3月6日举行的第246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 CRC/C/FSM/RQ/2),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科斯雷家庭保护法》、《波纳佩家庭安全法》、《贩运人口问题法》;国家性别政策、国家青年政策和国家残疾政策。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15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4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于2016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实现初等教育性别平等和让儿童更容易用上卫生设施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涉及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科斯雷家庭保护法》和《波纳佩家庭安全法》而且打算通过全面的儿童保护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雅浦和丘克没有家庭保护方面的立法。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雅浦和丘克通过家庭保护法,并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这些法律。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3年国家青年政策,还注意到科斯雷和波纳佩通过了家庭保护战略。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专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全面的国家政策。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有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的战略来执行这项政策;

(b)确保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充分参与下制定涉及儿童的政策,包括国家青年政策;

(c)确保在制定接替2004-2023年战略发展计划的国家发展计划时考虑到儿童的具体需求和意见。

协调

11.委员会注意到,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下设的社会事务司是负责执行《公约》的政府实体,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州和市两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没有得到充分协调,在国家儿童事务咨询委员会不再发挥作用而且没有其他协调机构的情况下尤甚。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适当的部际协调机构,授予其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职权,以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协调各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b)确保向该协调机构提供其有效运作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3.委员会注意到,用于执行《公约》的大部分预算支出分配给了卫生和教育部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划拨预算用于儿童保护工作,也没有对国家预算的利用效力或效率进行评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严重依赖捐助方提供的资金,如果《与美利坚合众国自由联系条约》不得到续期,该条约的财政条款将于2023年期满,可能对儿童福利产生影响。

14.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编制国家预算的过程中贯彻儿童权利方针,建立追踪制度来掌握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划拨和使用资源的情况;

(b)按照《公约》第4条,尽可能增加专门用于儿童的预算资源,并由此采取措施减少对外国援助的依赖;

(c)确定专门的预算项目,用于残疾儿童和儿童保护工作,以及用于处理出生登记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州和市各级的若干机构和组织会收集关于儿童状况的数据,随后与联合国机构合作将这些数据汇编成国家报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儿童权利状况的数据收集工作仍然薄弱,不能进行数据分类或数据分析。

16.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建立一个可按相关要素进行分类的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囊括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在外岛生活的儿童,特别是在出生登记、童婚、卫生保健、教育、童工劳动和儿童司法领域;

(b)向国家统计局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持续地收集数据;

(c)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共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旨在切实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负责监测儿童权利和受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的国家人权机制。

18.委员会考虑到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监测儿童权利的独立机制,该机制应能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保证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从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保证其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促进社区对话和传播有关儿童权利的信息而开展的各种提高认识活动,在这些活动的推动下,丘克、科斯雷和波纳佩通过了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儿童、父母以及从事儿童工作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识不足。

2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86,第28-29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社区方案,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同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确保面向父母、执法人员、宗教领袖以及从事儿童工作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b)让社区和父母参与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童婚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等问题的讨论。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1.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雅浦州对儿童的定义不符合《公约》中的定义;

(b)国家法律并未禁止未满18岁者结婚;

(c)丘克、科斯雷和雅浦仍将女童的最低婚龄定为16岁;

(d)不设最低婚龄的习俗婚姻仍然有效。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国家和州的所有法律中对儿童的定义均符合《公约》所载的定义;

(b)在法律上明确禁止未满18岁的男童和女童的一切婚姻,包括习俗婚姻,并确保包括外岛在内的所有州将男童和女童的最低法定婚龄均定为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信息显示该国已采取立法措施扩大禁止歧视的理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规定人人平等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和财产的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禁止《公约》涵盖的所有明确禁止歧视的理由,包括残疾和宗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会因性别和经济地位而受到事实上的歧视。

2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禁止以《公约》涵盖的一切理由歧视儿童,包括以宗教和残疾为由歧视儿童;

(b)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对女童和贫困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显示,在该国,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本就是社区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根据《联邦法》,缔约国已承认儿童有权使其最大利益成为法律诉讼中的首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离婚、儿童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案件中。但委员会对这一权利的切实落实情况以及在家庭法、卫生保健和儿童司法领域之外的适用情况感到关切。

26.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保在《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都将儿童的最大利益视为首要考虑因素。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免疫接种和应对儿童死亡率问题方面采取的措施,还赞赏地注意到10至14岁儿童个人责任教育方案等方案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然而,委员会对青少年自杀和溺水以及其他影响儿童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的事故的发生率感到关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加强努力防止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自杀,为此应确保在学校和社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应对儿童溺水和其他事故。

尊重儿童的意见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和实践中,对儿童表达意见和让自身意见得到应有考虑的权利的承认有限。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凡是在涉及《公约》所涵盖的权利时,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在相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予以应有的考虑;

(b)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有自主权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在包括环境事项在内的所有与儿童有关的事项中让儿童参与决策;

(c)建立机制,促进儿童有系统地参与制定和执行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成功措施确保大多数儿童在出生时在医疗机构得到登记,但委员会对尚未登记的儿童(特别是外岛的未登记儿童)感到关切,并对出生时提供信息不足导致未登记的情况感到关切。

3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登记所有儿童,包括在外岛出生的儿童,为此应除采取其他措施外,在外岛建立流动登记站,提高广大公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并提高出生时收集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隐私权

33.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宪法》保障隐私权并保护这项权利不受政府干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缔约国报告所述,儿童的隐私权并未受到免于私人或实体侵犯的保护。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为此应修订法律,明确保护儿童隐私权免遭私人或实体的干涉,并面向父母、教师以及从事儿童工作或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准则,以确保他们理解和尊重儿童的隐私权。

获取适当信息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能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来源获取适当信息,并确保妥善保护儿童免于接触对其福祉有害的信息和材料。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接受2015年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提出的关于禁止任何环境中任何形式的体罚儿童行为的建议。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虽已将体罚作为刑事罪予以禁止,却未禁止家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或惩教机构中的体罚。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在法律上明确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家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惩教机构中的体罚;

(b)拟订面向教师的关于替代性非暴力管教方式的培训,并确保岗前和在职培训方案包含这种培训;

(c)向儿童提供申诉机制,特别是校内申诉机制,以便他们能安全和保密地举报使用体罚的教师和其他人员;

(d)面向父母以及从事儿童工作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以在家庭内和社区层面促进人们转变对体罚的观念,并鼓励使用替代性、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虐待、忽视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

38.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据报告,虐待儿童案件高发,包括家庭暴力、情感虐待和性虐待,而且由于污名和其他原因,有许多此类案件没有报案;

(b)国内法只保护儿童免遭身体虐待;

(c)雅浦的法定性行为同意年龄为13岁,导致儿童有更大的遭到性虐待和性暴力的风险,而丘克和波纳佩的法定性行为同意年龄为18岁,这可能会导致年龄未达到该法定年龄而进行相互同意的性行为的青少年受到不必要的法律制裁;

(d)没有对儿童友好的虐待报告机制,而且儿童对现行法律认识不足;

(e)没有采取适足的措施以扶助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例如心理、康复和帮助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也没有专门的法庭程序用于儿童取证;

(f)包括社工在内的专业人员不足,而且没有专门处理受害儿童事务的警察单位;

(g)没有在法律上禁止利用儿童从事卖淫或色情活动。

39.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和16.2,促请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基于社区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这些方案专门面向儿童、家庭、社区和学校,目标是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性剥削行为;

(b)修订立法,确保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精神、言语和情感虐待;

(c)协调各州的最低性行为同意年龄,并确保不将青少年进行相互同意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

(d)建立保密的、对儿童友好的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对所有虐待儿童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并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所有案件并对犯罪者予以应有的惩罚;

(e)向受害儿童提供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补救和全面支持,包括心理、康复和帮助重新融入社会的援助,并鼓励法院利用对儿童友好的多机构安排向儿童取证;

(f)考虑指定一个专门的警察单位来接手暴力侵害儿童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案件,并确保有专业人员参与此类案件的处理;

(g)确保以安全、对儿童友好和闭路的方式进行涉及儿童的刑事诉讼,从而防止犯罪的儿童被害人或证人再次受害,特别注重对他们的保护和保密,同时考虑到《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h)按照缔约国于2012年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将买卖和剥削儿童从事卖淫和制作儿童性虐待材料的行为定为刑事罪。

有害习俗

40.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的习俗婚姻涉及年仅13岁的女童。

41.委员会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2019年),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现象并让人们认识到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影响。

求助热线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两条求助热线以帮助遭受虐待或贩运的儿童。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两条求助热线合并为一条对儿童友好的全国免费热线,号码为三位数,一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以提高效率,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宣传该求助热线的使用方法,包括为此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和宗教领袖协作,并为热线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 第 5 条、第 9 至第 11 条、第 18 条第 1 和第 2 款、第 20 条、第 21 条、第 25 条和第 27 条第 4 款 )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4.委员会注意到,在没有社会福利服务的情况下,大多数无法与家人住在一起的儿童会被安置在大家庭成员的家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大家庭不照料有关儿童的情况下,缔约国没有提供安全的临时照料办法,而且对于男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该国存在一些歧视性成见。

4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a)建立正常运转的社会福利部门和儿童服务网络;

(b)为不能与家人住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安全的临时照料办法并建立寄养体系;

(c)向家庭和替代性照料提供方提供所有必要的社会福利服务和支持;

(d)为当前所有形式的替代性照料制定质量标准,并在作出任何涉及替代性照料的决定时考虑有关儿童的意见;

(e)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场所中的情况,并监测这些场所中的照料质量;

(f)不断和持续地促进父亲和母亲平等承担育儿责任。

收养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大多数收养都是由大家庭成员或通过习俗收养进行的,没有适当的收养程序准则。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收养程序准则,并建立一个具备适足资源的机构来负责对正式收养程序进行监督;

(b)在社区层面提高人们对正式收养的认识;

(c)建立机制以登记、规范和监督所有收养,包括由大家庭成员或通过习俗收养进行的收养。

G.残疾儿童(第23条)

48.委员会注意到2009-2016年国家残疾政策、特殊教育方案和保健特需儿童方案,还注意到科斯雷、波纳佩和雅浦通过了《残疾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残疾政策的适用期限已于2016年到期,尚未得到延长;

(b)残疾儿童难以在所有地区接受全纳教育、使用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获得康复和服务;

(c)向残疾儿童或残疾儿童的父母提供服务的机构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

49.委员会考虑到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国家残疾政策,目的是加强面向残疾儿童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及确保患有各类残疾的儿童均能享有全纳教育;

(b)提高用于残疾儿童的预算和支出;

(c)让残疾儿童在所有地区,尤其是在外岛能够更容易出入所有公共和私有建筑和空间并更容易获得服务和使用交通工具;

(d)确保所有学校都有专门的教师和专业人员提供个人支持,并确保教职员工得到妥善培训;

(e)将社区康复、早期识别和转介方案的覆盖面扩大至所有残疾儿童,并向服务提供方和残疾儿童的家人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支持。

H.基本保健和福利 ( 第 6 条、第 18 条第 3 款、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 至第 3 款和第 33 条 )

健康和保健服务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和贫血发病率以及提高免疫接种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生活在外岛和偏远村庄的儿童没有足够的机会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b)出生体重不足、呼吸道感染、营养不足、早产、肺炎、脓毒症和腹泻等可预防原因导致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

(c)免疫接种率低,近几年甚至有所下降,而且各州之间差距很大,波纳佩和丘克的接种率尤其低;

(d)孕妇和新生儿中贫血高发,而且结核病患病率高;

(e)没有数据反映影响儿童的健康问题的情况,包括营养不良、发育迟缓、肥胖、心理健康、少女怀孕、物质滥用和母乳喂养做法;

(f)关于爱婴医院倡议范围的信息不足。

51.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让所有儿童(特别是外岛和偏远村庄的儿童)更容易获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并为建立流动诊所提供资源;

(b)加强措施,降低可预防的原因导致的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并预防和治疗贫血、结核病以及儿童发育迟缓、消瘦和营养不足;

(c)扩大免疫接种,特别是在外岛扩大免疫接种,并提供充足的投资,用于无人机递送等合适的技术,以及用于发展免疫服务人力资源能力;

(d)收集关于慢性营养不良、发育迟缓和肥胖的数据,确保向5岁以下儿童提供必要的微量营养素,包括维生素A、铁和碘盐,并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高人们对营养问题和适当喂养做法的认识,以及为哺乳母亲提供营养支持;

(e)全面采纳《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并在全国各地实施爱婴医院倡议;

(f)执行并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心理健康

5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心理健康的法律框架或政策,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面向儿童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临床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

5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促进制定精神卫生立法,并制定一项儿童心理健康政策,为其配备适足的资源;

(b)为儿童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并确保所有州都具备合格的人员,包括儿童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临床社工和其他专业人员。

青少年健康

5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青少年物质滥用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少女怀孕和青少年间的性传播感染高发;

(b)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均被定为刑事罪,除非怀孕女童有生命危险;

(c)由于供应有限、文化态度以及污名化担忧,人们难以获得安全的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服务、教育和避孕药具,在外岛尤甚;

(d)由于没有强制执行关于向儿童售酒的法律以及缺少关于醉椒买卖的法律框架,物质滥用现象在青少年中十分普遍。

55.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的必修课程,以青春期少男少女为目标受众,特别注重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刑事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应有的考虑;

(c)让青少年更容易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加大对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支持,包括提供避孕药具,特别是在外岛;

(d)加强有关措施,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说明酒精、毒品和物质滥用的有害影响,以及提供生活技能教育,传授如何防止物质滥用,包括防止烟草和酒精依赖,并强制执行关于向儿童售酒的法律,建立关于醉椒买卖的法律框架,以及提供易于获取和对青年友好的戒毒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颁布《气候变化法》,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将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需求纳入该国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

5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2、13.3和13.b,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及其意见;

(b)增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为此将之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并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实体安全和抗灾力。

(c)审查应急规程,确保其中包含在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期间向所有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提供的援助和其他支持;

(d)改进数据收集和评估,为减少风险和备灾建立证据基础,特别是以便满足残疾儿童的独特需求和优先事项;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 ( 第 28 至第 31 条 )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所有儿童均享有免费和义务的初等教育,并且该国于2015年修订了战略发展计划中的教育目标,以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中小学入学率和毕业率正在下降,而男童和女童的辍学率均在上升;

(b)缔约国缺乏合格的教师和学习资源,尤其是在外岛,导致教育质量存在区域差异;

(c)缔约国没有措施确保怀孕女童和少女母亲能够继续上学。

5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和4.2,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加强努力,改善缔约国全国各地的教育可及性和教育质量,包括为此划拨适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增加中学数量,向教师提供持续培训,以及改进学校设备、基础设施和学习材料,对外岛予以特别的重视;

(c)分析中小学入学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补救,包括制定和推广优质的职业培训,以提高辍学儿童的技能;

(d)采取措施,提供育儿技能咨询和儿童保育设施,使怀孕女童和少女母亲能留在主流学校;

(e)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用于扩大幼儿教育。

人权教育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制定了人权课程草案,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尚未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或面向教师和其他教育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6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各项原则纳入学校课程以及面向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同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及艺术活动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促进校内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儿童是否能够定期获得休息、闲暇和娱乐活动,而且女童因为承担家务而难以参加体育活动。

63.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保证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参加适龄的娱乐活动、体育、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并获得安全和无障碍的游乐场所;

(b)确保女童不会因家务职责而无法参加包括体育在内的娱乐活动。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6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法律禁止童工劳动,没有法律设立从事危害性和非危害性工作的最低年龄,也没有制定方案以防止童工劳动或向童工提供扶助。

6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设立最低就业或工作年龄,出台明确的工作时间规定,并制定和通过一项童工劳动政策;

(b)明确禁止雇用儿童从事有害工作或危害性工作,并制定明确禁止儿童从事的危害性工作的清单;

(c)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害性工作,并出台社会方案,目的是消除或防止童工劳动,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d)确定可雇用儿童从事轻度劳动的条件和小时数,同时确保儿童享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并且不失学;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和《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买卖、贩运和绑架

6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打击贩运行为的立法和行动计划以及对执法和政府官员开展关于打击贩运行为的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当前的法律没有明确将买卖和绑架儿童定为刑事罪,也没有正式的程序来识别遭到贩运的儿童。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外国渔船等场所存在贩运女童和剥削女童卖淫的现象。

6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和委员会的《〈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CRC/C/156),建议缔约国:

(a)将买卖和绑架儿童定为刑事罪,并对这种罪行适用与其严重性相称的适当制裁;

(b)制定和执行有关程序,以主动识别遭到贩运、买卖和绑架的儿童;

(c)继续调查所有贩运儿童和性剥削儿童的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与儿童均认识到贩运行为的危险;

移民情境下的儿童

68.委员会指出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的国际移民可能对儿童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建议缔约国考虑制定规范儿童国际移民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和需求。

儿童司法

6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联邦法》和各州法律均有一系列关于儿童司法的条款,规定对涉及被控刑事罪的儿童的法律诉讼,应采取“灵活的”程序,包括闭门进行非正式听审和向此类儿童提供法律代表。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各州法律设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较低,仅为10岁;

(b)没有处理儿童诉讼的专门法官;

(c)缺少规范儿童司法的法律;

(d)没有条款对审前拘留的时长作出限制,也没有条款规定仅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拘留且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

(e)非司法和非监禁措施的使用有限;

(f)没有任何关于据称、被指控或已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的统计数据。

70.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促请缔约国使该国的儿童司法制度充分符合《公约》,并:

(a)将所有各州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提高到至少14岁,通过立法促进儿童司法,并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得到一切适当的法律保障;

(b)为儿童指定专门法官,并确保这些法官以及检察官、警察和其他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c)避免使用审前拘留,并限制审前拘留的时长,为此应确保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能被立即带见主管机关,以检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是否合法,对于涉及儿童的审判,应从速进行;

(d)确保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拘留,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应定期进行复核以期撤销拘留令;

(e)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获取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的标准;

(f)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g)收集关于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人数的数据,包括关于儿童所犯罪行的数量和性质的数据。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b)《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e)《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18年11月26日和2014年5月23日起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工作队,确保该工作队得到任务授权,以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跟进和落实条约义务以及上述机制所提建议和所作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工作队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7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6月3日前提交其第三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 (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7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