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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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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有关各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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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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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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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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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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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尔吉斯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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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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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导言

国际劳工组织的许多公约都涉及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的各项条款。在迄今为止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81项公约之中,所附报告提供的资料主要涉及以下文书:

-《同工同酬公约, 1951年(第100号)》, 该公约已经得到137个成员国的批准;

-《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1958年(第111号)》,该公约已经得到131个劳工组织成员国的批准;

-《有家庭负担的工人公约,1981年(第156号)》,该公约已经得到26个成员国的批准。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会提到有关妇女就业问题的其他一些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其中包括:

就业政策

-《就业政策公约,1964年(第122号)》

-《人力资源开发公约,1975年(第142号)》

孕产妇保护

-《孕产妇保护公约,1919年(第3号)》

-《孕产妇保护公约(修订),1952年(第103号)》

夜间工作

-《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1948年(第89号)》[及议定书]

-《夜间工作(妇女)公约,1990年(第170号)》

地下作业

-《地下作业公约,1935年(第45号)》

非全时工

-《非全时工公约,1994年;(第175号)》

家庭工作

-《家庭工作公约,1996年(第177号)》

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情况由实施公约和建议书专家委员会进行监督。该委员会是由世界各国的独立专家组成的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本报告第二部分中提交的资料包括该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直接要求。意见为该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所发表的评论–––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并且该意见已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直接要求(用英文和法文起草,并在西班牙语国家中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尚未发表,但是已经公开。

第二部分: 有关个别国家情况的说明

阿尔及利亚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阿尔及利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的第100号和111号。阿尔及利亚还批准了第3、89、122和142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0号公约: 在1997年的一项直接要求中,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就此提供必要资料,使其能够评估公约原则的实际实施情况,特别是关于雇用了大量数目的妇女的职业类别和工业部门中的资料(包括公营和私营部门在内),以及关于在各个工资水平中男女分配的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规定全国职业分类办法的1992年第82/356号法令已经废止,工资由集体交涉决定。委员会指出,实施同等价值的工作的概念逻辑上包含了工作对比的意思,因此也需要有免于任何性别歧视的评估机制和程序。因此,委员会请政府提供关于为确保和促进落实公约原则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所采措施或计划的有关措施的资料。

此外,政府在1998年的报告中指出,它将从事一项全国性的工资调查(自1998年9月开始),这项调查将纳入委员会的关切事项。

第111号公约: 在1997年提出的意见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于1997年以行政法令第97-98号成立了一个三边的部会间全国妇女理事会。在同年中提出的直接要求,委员会从该国政府提供的统计资料中注意到,初中的女童的数目有少量但持续的增加(1993-1994:43.6%;1994-1995:44%;1995-1996:44.4%和1996-1997:45.6%);在高中也是如此(1993-1994:48.6%;1994-1995:49.8%;1995-1996:50.1%和1996-1997:52.5%)。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高等学府的女生人数也有所增加(1992-1993:42%;1993-1994:42.6%;1994-1995:42.7%;1995-1996:44.8%和1996-1997:47%);在职业训练学校也是如此(1992:38.9%;1993:38.7%;1994:40.3%;1995:43.9%和1996:47%)。但是,委员会还注意到,资料显示,技术教育的女童和妇女减少了。委员会请政府考虑在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中可以采取何种宣传与提高认识的措施,以便利女童和妇女取得更多样化的技术教育和职业训练。此外,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的第96-262号行政法令,这是对第87-209号法令的修订和补充,其中规定了派往外国接受规划和管理训练和再训练的组织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1997年第97-197号行政法令,内容是职业训练全国咨询理事会的运作方法和职权,它并请政府就该理事会安排训练活动时所涉性别平等的资料提供给委员会。

第122号公约: 1997年提出的意见中,委员会注意到,现代职业部门和非正规职业部门中增加的就业人数不足以吸收可工作人口的增加数量,并且就业率在1996年时为前所未有的28.3%。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商定的结构调整方案的框架内所取得的进展与就业情况的恶化形成强烈的对比。委员会对于促进充分、具有生产性和自由选择的就业机会的积极政策的效果表示关切,并请政府提供关于它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第142号公约: 在1993年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关于实施职业训练全国咨询理事会的建议的报告,并请政府继续提供有关报告的节录,以及关于职业训练的研究报告和调查以及指导政策与方案的摘要。它还请政府提供关于这些政策和方案与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之间的相关性的资料并且说明在劳工组织提供援助下所采取的行动或者计划采取的行动以及可能阻碍这些行动的任何因素。

中国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中国批准了第100号公约。中国还批准了第45号和第122号公约(尚未生效)。

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一份1996年提交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1996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平等和工作妇女的权利问题三方研讨会。关于在最低工资以上的一切付款和福利方面实行平等报酬原则的问题,它注意到《1992年妇女权利和利益保护法》第23款规定,妇女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方面与男子平等。委员会要求政府表明,在最低工资以上所有其它各种福利或付款方面是否已采取其它任何措施来确保未发生基于性别的歧视。政府指出,同工同酬的原则正在通过实行按职位和技能支付工资的制度而得到促进,该制度可根据完成的工作来客观评价工作。但是,委员会指出,按职位和技能支付工资制度用于评价工作的标准中提到的某些要素,例如有关工作条件的要素,对男子可能比对女子更加有利。委员会建议,政府应审议是否有可能进行一项分析,研究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下,就妇女的定级和报酬来说,她们与男子相比实际状况如何。而且,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4年劳动法》第2款和涉及企业最低工资问题的《条例》第2款,同工同酬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农业、建筑、教育和卫生领域、和在中小型企业及特别经济区中受雇的人员。委员会注意到,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负责在各就业单位监督和实施劳工法,如果工作妇女的权利受到侵犯,现行法律中存在着纠正手段。最后,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政府的“中国妇女发展方案”,该方案突出了在城市和农村实施男女同工同酬的目标。

政府根据《公约》提交的1998年报告载有关于正规部门妇女参与情况统计数据。政府的报告还指出,中国正在考虑以何种方式对不同工业和职业领域的工作价值进行比较和评估,以期消除报酬方面的不平等,特别是女性为主的职业领域里的这种不平等。政府表示,委员会的评论将有助于实施按职位和技能支付工资制,特别是在妇女高度集中的职业领域。

哥伦比亚

对有关妇女问题的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中,哥伦比亚批准了第100号和第111号公约。哥伦比亚还批准了第3号公约。

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3号公约:在一份1993年提交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的表述,即政府正在审议是否有可能颁发条例,强制规定至少为期六周的产后假。由于政府也指出,实际上妇女在分娩后可以享受到12周的全部产假,委员会希望政府制定一项规定,明确禁止工作妇女在产后的六周之内工作。关于分娩发生在预产期之后时的产前假问题,委员会表示希望政府促使国家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委员会还忆及,现行立法规定,妇女可自愿地将产假减少到11周,将剩余的一周转让给其配偶或伴侣。委员会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将产后假期减少到少于《公约》规定必休的六周。委员会希望将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办法。最后,委员会希望,应正式将公务人员的管理法律与1990年第50号法律的第43款取得一致,后者规定12周产假同时适用于私营和公营部门的妇女。

政府根据《公约》提交的1998年报告显示,涉及公共部门雇员产假期问题的第3135号立法法令第19款和1969年第1848号法令第33款,已因1990年第50号法律中适用于公共部门就业妇女的第34款的规定而被默默地废止。政府在其报告中说明,在下次改革中这些条款将作为公务员及社会福利《规则》的一部分而予以修正。

第100号公约:在1996年提交的一份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提及它以前就《劳工法》第143款作出的评论,即该款看来不能算是包含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委员会指出,《公约》要求比较工作的价值,而这超越了同等或类似工作的概念,因此委员会要求政府修正《劳工法》第143款。关于在为评定特别是大企业的工资的评价工作的方法中所考虑的标准(服务年资、职业技能的提高和产出),委员会指出,虽然这些标准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之一本身并不具歧视性,但它们必须是真实的。它要求政府表明,政府如何确保这些评价工作的方法不会被歧视性地应用。委员会还注意到,第1398号法令(第14款和15款)规定设立一个协调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监测严格实行该法令条款的情况。

政府1998年的报告提到宪法法庭的一项裁决(1996年1月26日第T026号),其中确立了确定评价工作是否存在着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标准。根据政府的报告,该法庭除其它外裁定,对于因为行动者的性别是某些活动的固有要求而将这些活动排除在平等机会和待遇的范围之外的情况,必须予以局限其范围的态度加以分析。

第111号公约:在1995年提交的一份意见中,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劳工和社会安全部通过了1994年第3716号和3941号决议,其中限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求职时须做怀孕检查的规定。它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劳工部长的通知,其中涉及关于男女平等的宪法规定的遵守情况,包括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性骚扰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法庭1994年4月21日的一项裁决之后,政府就某些不属于正式公务员职业的职位的就业和工作条件的平等机会采取了一些主动措施。在1997年的一份意见中,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实施程序的1997年第393号法律,并要求政府向委员会通报是否可根据这一法律控告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希腊

对涉及妇女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希腊批准了第100、111和156号公约。希腊还批准了第3、45、89、103、122、142和156号公约。

二、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89号公约:1993年2月,希腊政府退出《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1948年(第89号)》。

第100号公约:在1996年直接要求下,委员会注意到1993年设立了国家劳工局来研究和监测职业培训的特性,分析其结构,并举办此种培训。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了职业培训和教育方案特别基金,设立了国家职业指导中心(1994年第2224号法令),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1994年第2232号法令)。

1998年政府报告显示,国家劳工局尚未进行关于同工同酬的任何研究,经济及社会委员会尚未收到就有关同工同酬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

第103号公约:委员会在1994年的意见中满意地注意到1951年第1846号法令第4节的条款业经1990年第1902号法令第24(1)节撤销,从而使公约对在希腊临时就业的外国女工提供保护的规定得以实施。委员会还注意到法律措施确保公务人员如产下死胎享有产后二个月的强制产假。在同一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有关公约适用于农业工人的资料,并要求提供这方面有关的法律或规章条文。

1998年政府报告显示,适用于农业工人的法律与社会保险局所保险的其他女性雇工相同。报告中还列举了一些保护女性雇员使其不至于在产假中被解雇的司法决定。

第111号公约:在1997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平等问题研究中心。还注意到政府设法通过具体措施鼓励妇女参与东马其顿和色雷斯地区的发展。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妇女在公共部门的事业发展。然而,委员会发现一般而言,政府报告所载统计数据显示某一部门劳动力组成的改变似乎更加大了传统男性和女性部门之间已有的差距。最后,委员会注意到1994年12月13日第2226号法令对于妇女受训员百分比的限制:警官学校不得超过20%,军官学校不得超过15%。委员会认为在这种一般性的限制下不能根据个人的能力进行仔细的审查,它要求该国政府说明作出这种具体限制的考虑为何。

第122号公约:在1997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报告除其他外确认了以下令人担忧的趋势,就是妇女尽管活动率低得多,而失业率却是男性的两倍。政府表示,工业界的重组和移民的流动是不断引起劳工市场问题的主要原因。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设立了由雇主和劳工代表参加的经济及社会委员会。

第142号公约:在1995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负责职业培训和指导的以下各机构的资料。职业培训和就业全国理事会,国家劳工局以及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

第156号公约:在1994年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说明,就是男性和女性海员的社会福利得到海员特别家庭福利基金以及海员社团的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工部可以把有关对负担家庭生计的工人的保护和福利的法令适用范围扩大到某种大小的企业(原先不在法令范围之内)。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第2083和2085号法令的条款,这两项法令分别涉及高等教育的现代化和有关公共行政当局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人员问题的规章,其中对有年幼子女的母亲提供新型的育儿假。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有幼小儿童的父亲是否也享有其他育儿假,以便协调他们的工作和家庭职责。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托儿中心只能满足65-70%的需要,特别是对3岁以下的儿童。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报告作出了何种努力来扩大社区服务,例如托儿和家庭设施。最后,委员会还注意到1993年全国普通劳工集体协定第8节规定某些私营企业的雇员享有不支薪的产假,第9节规定如果母亲不利用哺乳假,则可由父亲用以照顾他的子女。

吉尔吉斯斯坦

对涉及妇女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吉尔吉斯斯坦批准了第100和111号公约。吉尔吉斯斯坦还批准了第45、103、122和142号公约。关于最近批准的第103、111和142号公约尚未收到第一次报告,在这方面没有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

二、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00号公约:在1997年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尚未收到政府的报告,并再次要求该国政府提供以下各方面的详细资料:(1)报酬的定义,(2)在适用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时用以确定薪酬率的方法,(3)提交议会的新的劳工法草案以及负责核查劳工立法的机构的各项活动。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报告中提到按照数量和质量来评价工作,这还不足以对具有相同价值的不同工作进行比较性评价。

第122号公约:在1997年直接要求中,委员会除其他外注意到按照1991年4月20日人口就业法,国家有责任实施促进充分、生产性和自由选择就业的政策来保证公民的工作权。委员会还注意到就业服务处对于诸如妇女、青少年、老年和残疾人等较易受到朝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影响的工人给予特别注意。泰国

对涉及妇女问题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立场

一、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中,泰国只批准了第122号公约。

二、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评论。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就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有关的问题进行的评论涉及:

第122号公约:在1996年(经济危机之前)提出的直接要求中,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实施《第七个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1992-1996)》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快速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分配日益不均,危害了农村地区的人口。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说明促进这些地区工业发展的措施如何能够帮助为女工和人口中其他特别易受伤害类别的人提供就业机会。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特别是在1994年职业培训促进法的范畴内重视职业培训活动,作为减缓农村地区人口流散和使劳工技术适应新技术的手段。

此外,1998年本公约的政府报告指出,在经济危机之后,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业经修订来应付当前情况,失业已成为危急问题。政府报告进一步指出,劳工和社会福利部,通过技能发展事务部,制订了一些战略,包括妇女职业培训方案来加强农村地区妇女的知识和技能。

值得注意的是,泰国已向劳工组织提出请求,要举行一个关于第100号公约的三方讨论会以便加以批准。

劳工组织已进行了一系列的国家研究,其中包括关于泰国妇女情况的研究(标题:泰国经济危机对女工的影响),将作为预计于1999年初定稿的出版物:“在亚洲危机中挣扎的女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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