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 (2019 年 10 月 21 日至 11 月 8 日 ) 通过。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1732和1733次会议(见CEDAW/C/SR.1732和CEDAW/C/SR.1733)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BIH/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IH/Q/6号文件,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BIH/Q/6/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BIH/CO/4-5/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还感谢代表团在对话后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部性别平等机构萨沙·莱斯科瓦茨先生带队,成员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特命全权大使兼常驻代表纳米娜·卡佩塔诺维奇女士阁下以及塞族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性别平等中心、性别平等机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部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IH/4-5)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6年的《禁止歧视法修正案》,其中包括骚扰和性骚扰的定义;

(b)2016年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法》,促进妇女诉诸司法;

(c)2015年的《外国人法》,为获得缔约国临时居留权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

(d)2016年的《庇护法》,禁止出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禁止歧视法》第2(1)条所禁止理由进行歧视,包括性、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特征;

(e)《刑法修正案》将某些形式的性暴力定义为战争罪,并规定严惩贩运人口的犯罪人。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政策框架,力争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内容:

(a)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行动计划(2018-2022年);

(b)《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行动计划》(2014-2017年;2018-2022年);

(c)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16-2019年);

(d)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框架战略(2015-2018年)。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13年11月7日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合法的)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根据《公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说明如何通过部长会议的决定宣传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普遍不了解《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表示关切。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向缔约国所有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向实体、区和州一级的政府官员、政治家和司法机构宣传本结论性意见、《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b)提高包括男子和妇女在内的广大民众对《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歧视妇女法律规定的妇女权利的认识。

立法框架和歧视定义

11.委员会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修正《禁止歧视法》,其中增加了禁止将年龄、残疾和性取向作为歧视理由等内容,并修订了性骚扰的定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宪法》第2条规定的不歧视定义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涵盖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且在修正过程中没有达成政治共识;

(b)国家、实体、区和州各级实现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仍未完全统一;

(c)由于缔约国实行分权制,因此,在执行性别平等法律方面存在差距。

1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BIH/CO/4-5,第14段)中的建议,根据《公约》第1条,毫不拖延地修订其法律,纳入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b)继续努力协调各级法律和政策,促进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享有其权利,包括享有在防止家庭暴力、健康和农村发展方面的权利;

(c)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国家、实体、区和州各级监测评估法律对性别平等的影响。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6年通过了《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法》,并向法官和检察官提供了性别平等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无法充分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希望投诉性别歧视和性别暴力的弱势群体妇女和农村妇女。委员会还对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条款的法院诉讼数量有限表示关切。

14.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缔约国所有行政单位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确保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提供通信和信息渠道,用于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向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提高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和战时性暴力受害者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可利用的补救措施的认识;

(c)提高法官和检察官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能力,包括将适用《公约》作为其职业培训的法定组成部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18-2022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三个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分配给各政府部门有效实施该行动计划的财政资源有限;

(b)据报告,区和州一级主管部门参与不足,从事女性幸存者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第三个行动计划的制订、执行和监测有限;

(c)妇女在冲突后重建进程决策中的代表性低;

(d)战争罪,包括性犯罪的诉讼过程拖沓,规定了在2023年底前起诉所有战争罪行案件时间表的《国家战争罪行处理战略》修订草案尚未获得通过;

(e)向战争罪受害者和证人提供的支持和援助有限,受害者得不到赔偿。

16.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塞族共和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州以及布尔奇科特区执行2018-2022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三个行动计划划拨充足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该计划结果的资料;

(b)确保州级和区级主管部门以及妇女权利组织有效参与第三个行动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估,包括参与其协调委员会,参与制定与冲突后重建过程有关的后续计划和其他战略;

(c)根据第1325(2000)号决议,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2122(2013)号和第2242(2015)号决议所反映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确保妇女,包括弱势群体妇女,充分、有意义地参与建设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并进一步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中的任职人数;

(d)毫不拖延地通过《国家战争罪处理战略订正本》,其中确定到2023年起诉所有战争罪的时间表,以便加快起诉冲突期间的性暴力案件;

(e)设立基金,向战争罪的女性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f)加强证人支助部厅的能力,向战争罪证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支持,包括在刑事诉讼之前、期间和之后提供心理支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延长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8-2022年期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其中纳入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确保根据《2018-2021年期间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行动计划金融工具方案》为其实施提供资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过去几十年来,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缓慢,为让地方、国家和国际利益攸关方参与这一领域工作所做的战略努力不足;

(b)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部性别平等机构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c)缔约国尚未建立《行动计划》监测和影响评估机制,民间社会组织代表未能有意义地参与计划的制订;

(d)分权制导致性别主流化工作和预算分配之间出现缺口,致使继续依赖国际捐助方提供资金。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解决妇女权利进展缓慢问题,确保在国家和国际资源提供充分财政和技术支持情况下,及时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b)通过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性别平等行动计划金融工具方案(2018-2021年)》等途径,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和难民部性别平等机构和其他性别平等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c)在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8-2022年期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合作,并有系统地让它们在国家、实体、地区和州各级参与性别平等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制订;

(d)建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2018-2022年期间性别平等行动计划》监测评估机制,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结果资料;

(e)加大努力,在所有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中推动促进性别平等。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赞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权监察员机构于2017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重新认证为“A”级。尽管如此,但委员会对议会对监察员的任命和解雇不透明,损害了该机构的独立性表示关切,同时对其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无法有效执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也表示关切。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监察员法》修正案草案,加强其独立性和授权任务,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有效执行其任务;

(b)为该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行暂行特别措施,在不同领域,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安全部门以及根据《2009-2015年期间农村发展战略计划》针对农村妇女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暂行特别措施来促进罗姆妇女、回返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政治代表性。

22.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政治领导人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以及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重要性的认识;

(b)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教育、就业和保健等领域,加强适用针对罗姆妇女、寻求庇护和难民妇女、回归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的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BIH/CO/4-5,第20段),再次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缺乏一项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这些陈规定型观念使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和厌女态度盛行;

(b)反性别言论和对女政治家、女记者、女性人权捍卫者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网上威胁,包括高级别政客发表的反性别言论和进行的网上威胁,以及缺乏对此类行为的有效制裁;

(c)媒体上长期对妇女进行性别歧视。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打击性别歧视的建议CM/REC(2019)1,制订一项全面战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协调相关法律;

(b)在全国范围内面向社会各阶层男女及政治领导人开展提高性别平等意识和教育活动;

(c)建立一项机制,监测公共话语中使用性别歧视和厌女语言及发表仇恨言论情况以及媒体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描述,并使记者和媒体专业人员认识到正面描述妇女作为变革的积极推动者的重要性;

(d)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女政治家、女记者、女人权捍卫者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使她们能够自由地从事重要工作,不用担心遭暴力袭击或骚扰,也不会受到暴力或骚扰威胁。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5-2018年期间根据《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执行框架战略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由于社会耻辱和对执法当局缺乏信任而少报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

(b)与性别暴力受害者打交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缺乏性别问题的专门知识;

(c)非身体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例如心理暴力)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另外也缺乏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分类数据。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向性别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幸存者,包括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受害者/幸存者提供充分的支持和援助,包括免费法律援助,无障碍住所,医疗和心理社会咨询,并对向性别暴力妇女受害者/幸存者提供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支持;

(b)向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幸存者开通热线的民间社会组织划拨充足资金,确保热线可以一周7天,一天24小时拨通,并面向缔约国各地的妇女提供保密服务;

(c)评估向司法机构、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能力建设对严格适用法律惩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对性别敏感调查和审讯方法的影响;

(d)确保充分调查和起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严惩犯罪人,让受害者得到适当补救,包括赔偿;

(e)在缔约国建立关于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统一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族裔、残疾、暴力类型和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列。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7.委员会欢迎《2016-2019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获得通过,并为贩运受害者建立了衔接机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有意弃淫从良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遭受为性剥削目的而被贩运以及包括乞讨在内的强迫劳动的妇女和女童人数很多,在罗姆人中尤为严重;

(b)《塞族共和国刑法》对贩运罪规定的最低刑罚比缔约国其他刑法规定的轻;

(c)缺乏关于证人保护措施的信息;

(d)缺乏专门的收容所来容纳受害于卖淫活动的妇女和女童,而且社会福利中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缺乏技术和财政资源。

28.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CEDAW/C/BIH/CO/4-5,第24和26段),并促请缔约国:

(a)增加妇女和女童及其家属,尤其是罗姆人的教育和经济机会,消除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减少她们被人口贩运者剥削的可能性;

(b)评估《2016-2019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的影响,而且通过一项后续计划,并为其有效执行提供充足资金;

(c)在《塞族共和国刑法》中提高对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最低刑罚,使之与缔约国的其他刑法相协调;

(d)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人口贩运案件中采取的证人保护措施,以及确保司法机构和警察在国家、实体、区和州各级适用《保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贩运人口受害者和证人规则》的情况;

(e)通过建立新的热线和充分资助民间社会组织运营的现有热线,确保缔约国所有行政实体为贩运受害者和证人提供全天时热线服务;

(f)通过增加对经营贩运和剥削卖淫受害者的庇护所和避难所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增加这些庇护所的能力,并向社会福利中心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为此酌情寻求国际援助;

(g)减少买春需求。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重申其对以下问题的关切:

(a)尽管政党选举名单上女性候选人的代表性最低配额为40%,但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一级的议会和政府中的代表性仍旧不足;

(b)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妇女候选人在政党选举名单中的代表性规定了50%的配额,部长会议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男女最低配额为40%,但都仍未获得通过;

(c)2013年选举法修正案引入开放名单制,这对女性候选人不利;

(d)弱势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度不足;

(e)缺乏对妇女候选人的政治领导力、谈判和竞选技能的培训,而且妇女在缔约国外交部门、司法机构和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有限。

30.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选举法修正案,将政党选举名单上的女性候选人配额增加到50%,并通过《部长会议法》,规定部长会议中男女代表的最低配额为40%;

(b)考虑用拉链制取代开放名单制,在政党选举名单上提名两性候选人,确保选举名单上的每一对后续候选人中的第一个都是女性候选人,并在所有实体的议会中为妇女保留席位。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酌情寻求国际伙伴的技术援助;

(c)为女性候选人提供竞选和政治领导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方案,特别是为罗姆妇女等面临跨部门歧视的妇女提供能力建设方案,并让政治领导人和公众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要求。

国民身份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联邦出生登记过程中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出生登记过程中,移民妇女在缔约国各地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有限;

(b)有些儿童的母亲无证件或已表明打算寻求庇护,但尚未正式寻求庇护,这些儿童获得的出生登记不足。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划拨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向缔约国各地弱势妇女和女童,包括移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便她们获得出生登记;

(b)为出生登记程序提供便利,包括为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在线出生登记。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女童和妇女在科学研究学习领域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选择机械和电气工程等非传统学习和职业道路的妇女和女童比例很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教材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分散化管理制度阻碍了在缔约国各地统一使用对性别敏感的教学材料;

(b)缺乏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的全面教育;

(c)罗姆女童、农村女童、难民女童和寻求庇护的女童、残疾女童、作为童婚、性别暴力和贩运受害者的女童面临着获得各级优质教育的障碍;

(d)关于教育机构中存在的暴力侵害女童行为的报告;

(e)妇女在教育机构中担任决策职位和高级管理职位的人数偏低,女教授人数较少。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建议缔约国:

(a)鼓励进一步拓宽女童和男童的教育机会,并在实体、区和州各级修订学校教科书和教育材料,以消除各级教育教材中的性别陈规定型内容;

(b)毫不拖延地将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纳入缔约国各地的学校课程;

(c)提高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解决缔约国各地罗姆人、农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女童、残疾女童和成为童婚、性别暴力和贩运受害者的女童在各级教育中入学率和完成率过低的问题;

(d)提高对教育机构中暴力侵害女童案件的认识,并调查和适当惩罚这些案件的施害者,确保训练有素的学校心理学家和社会福利中心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充分处理在教育环境中遭受暴力的女童的具体需要,并为她们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保密投诉制度;

(e)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如优先招聘妇女,以确保各级教育决策职位的性别平等,并增加女教授的人数。

就业

35.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代表性持续偏低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缔约国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异及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b)无偿从事农业和家务工作的妇女人数过高,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的批准进程久拖不决;

(c)缺乏直接针对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具体就业战略;

(d)缔约国孕产妇福利存在差距;

(e)雇主不付社会缴款,危及妇女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福利;

(f)有资料表明,每六名员工中就有一人在工作场所遭受过性骚扰。

36.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IH/CO/4-5,第34段),并建议缔约国:

(a)对出现性别工资差异的根本原因进行全面研究,并利用研究结果制定进一步措施,缩小差异;

(b)向妇女和雇主提供培训和奖励,以提高妇女在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就业领域和决策职位的参与度,以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c)加紧努力,以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d)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就业战略,同时考虑到弱势妇女群体的需要,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这些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e)协调关于孕产妇福利的条例,并确保缔约国各地妇女在产假期间享有平等的孕产妇福利和报酬;

(f)对不遵守向女性雇员养恤金基金和社会保障缴款义务的雇主实行有效制裁;

(g)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与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3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低,以及在协调有关保健的法律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实体、区和州各级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规定和条例存在差异;

(b)由于医疗专业人员流失,农村保健中心工作人员不足;

(c)没有医疗保险的弱势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从事无偿家务工作的妇女、移民妇女和作为性别暴力、贩运和强迫婚姻受害者的妇女,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d)据报在产科病房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及身体和心理暴力;

(e)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存在歧视。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以确保普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以前的建议(CEDAW/C/BIH/CO/4-5,第36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高薪酬等奖励措施,促进农村卫生保健中心的工作人员的留用;

(b)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可获得的、高质量的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对弱势妇女而言,为此确保普及医疗保险,并提高妇女对现有保健服务的认识;

(c)迅速调查产科病房工作人员暴力侵害妇女的所有指称;

(d)向所有保健服务人员提供关于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培训。

经济和社会福利

39.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在所有实体中促进妇女创业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缺乏土地和住房等抵押品,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和贷款的障碍持续存在;

(b)妇女在旅游、食品和可再生能源等成长型行业决策中的代表性不足;

(c)妇女和女童出于经济原因进行移民。

40.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消除阻碍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障碍,包括为此开展提高对妇女平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认识运动,以增加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和贷款的机会;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向妇女提供培训,以促进她们参与旅游、食品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以及参与制定和执行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决策;

(c)制定和执行一项战略,以解决妇女和女童出于经济原因进行移民的问题,并确保在实体和区两级获得社会和经济利益。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和女童在家庭和农业中承担着不成比例的无偿工作负担,这阻碍了许多女童完成中等教育。尽管根据2009-2015年期间农村战略发展计划在塞族共和国实施了暂行特别措施,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联邦的农村发展战略和计划对农村妇女的经济赋权以及她们参与生活的所有领域的关注有限。

42.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各种方案,减少农村妇女和女童从事无偿工作,并鼓励农村女童完成教育;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缔约国各地的农村妇女创造创收机会;

(c)将性别观点纳入联邦的农村发展计划,并让农村妇女参与这些计划的设计、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以增加她们对各个生活领域的参与;

(d)增加对农村妇女和女童服务的投资,包括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

弱势妇女群体

43.委员会欢迎为增加罗姆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和保健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弱势妇女群体继续面临交叉歧视,特别是:

(a)罗姆妇女和女童长期面临社会排斥;

(b)没有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合理便利和包容性服务;

(c)关于移民妇女和女童社会保护计划覆盖面的信息缺乏;

(d)获得保健服务,包括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接待中心对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发生率高,以及缺乏对性别敏感的寻求庇护程序;

(e)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面临污名化和歧视。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研究罗姆妇女和女童各方面的生活状况,并通过一项针对她们的行动计划,扭转她们的境况;

(b)通过一项关于残疾妇女的国家战略,并确保残疾妇女组织有效参与国家战略制定和执行的各阶段工作;

(c)扩大移民妇女和女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

(d)满足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特殊需要,包括为此在接待中心提供分娩和产后护理,及早查明和预防中心内的性别暴力行为,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庇护程序;

(e)确保尊重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妇女的人权,并确保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解决在各个生活领域对她们的羞辱和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家庭法》妇女须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进行调解,这包括家庭暴力案件;

(b)许多单身母亲没有从孩子的父亲那里得到赡养费;

(c)罗姆人童婚率很高。

46.委员会参考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联邦家庭法》规定的离婚诉讼中进行强制调解的任何要求;

(b)确保父亲及时支付赡养费,包括对不遵守赡养费义务的行为实行惩罚;

(c)继续提高罗姆人对儿童和/或强迫婚姻对女童的教育、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数据收集和分析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统一的系统,用于收集、分析和传播各级按性别、年龄、残疾情况、族裔、所在地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性别平等指数,通过这一指数监测国家、实体、区和州各级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并评估妇女境况以及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进展情况。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二十五年审查背景下,努力执行《公约》各项条款,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a),16(d),18(b)和24(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3年11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若报告迟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