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2014年2月10日至28日)通过。

对巴林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2014年2月11日和12日,委员会第1187和1188次会议审议了巴林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BHR/3)(见CEDAW/C/SR.1187和118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HR/Q/3,巴林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HR/Q/3/Add.1。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考虑到了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最高妇女委员会副主席Mariam Al Khalif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当局中职责与执行《公约》条款有关的专家。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同委员会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8年委员会审议其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HR/2和Add.1)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关于私营部门劳工问题的第36/2012号法;

(b)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第46/2009号国王令,和修正某些有关规定的第28/2012号国王令;

(c)旨在帮助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女的第35/2009号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改善它的机构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包括通过了下列文件:

(a)《提高巴林妇女地位国家计划(2013-2022年)》及其执行战略;

(b)2008-2014年职业和技术培训战略计划,旨在扩大少女在非传统领域接受培训的机会;

(c)最高妇女委员会与信息事务管理局关于增强妇女在媒体中的作用的谅解备忘录(2011年);

(d)《将妇女的需要纳入发展进程的国家模式》(2010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9月22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愿意审查其对《公约》作出的一些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或是修正其内容,并且已就此事向议会提出一项法案。

C.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对确保《公约》的充分执行所起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各国议员的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议会在其任务范围内,在从现在到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之间的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意见。

保留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其开场陈述中以及在对话中声称,将会考虑撤销或者修正其对《公约》第二条、第九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的可能性。但是,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并没有为审查这些保留定出时限表示关切。委员会重申,撤销这些保留或者缩小其范围,对于《公约》在缔约国的充分执行至关重要,并认为,对第二和十六条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见委员会在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保留的声明)。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设定的时限内,在民间社会妇女团体的充分参与下,尽快审查其对《公约》的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或是缩小其范围,使其符合《公约》。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撤销其对第二和十六条的保留,因为这些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认知到,《公约》在巴林具有法律地位,而且巴林《宪法》第四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人人平等,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得有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委员会仍要重申,缔约国有必要在其国家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对妇女的歧视。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照其在《公约》第一和二条下的义务,禁止和制裁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尤其是以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为对象,加强关于《公约》及其在国内法院的直接适用和关于歧视的形式和范围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各种提高认识措施和教育措施,增强妇女对她们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知识。

歧视性法律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来审查和修订歧视性法律,包括其《刑法》和《国籍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向议会两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改革进程拖延日久,许多修正案仍然处在起草过程之中,已经起草的草案也尚未获得通过。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法律改革进程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在明确的时限内,从速修订或者废除歧视性法律,包括《刑法》和《国籍法》中以及在家庭事项上的歧视性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议会两院、宗教和社区领导人、民间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支持加快法律改革的重要性的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改组了最高妇女委员会总秘书处,开展了大量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并在多个部委设立了平等机会股。但是,委员会重申,对最高妇女委员会向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支持有限表示关切。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HR/CO/2,第19段),建议最高妇女委员会加强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合作,特别是向妇女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不理解暂行特别措施,认为其有悖于《宪法》且具有歧视性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既没有、也不打算在近期内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配额制度,作为加快在《公约》各领域实现男女事实上或实质上平等的战略的一部分。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各缔约国根据《公约》采取并实施的这类措施不构成歧视。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EDAW/C/BHR/CO/2,第21段),敦促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作的解释,就《公约》第四条第1款意义下的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向有关官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b)采取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目的是在妇女比例偏低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包括在政治生活、决策机构和私营部门中,实现男女事实上或实质上平等;

(c)在法律中纳入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

定型观念

1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了努力,重新审查学校课程和课本中涉及定型观念的内容,以及向男生和女生提供包括非传统领域的职业教育。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与媒体合作,增进妇女的参与,展现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积极和多样的形象。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社会上尤其是家庭中的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还是根深蒂固难以消除。

2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HR/CO/2,第22段),鼓励缔约国继续实行措施,改变广泛存在的对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包括开展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及活动,促进平等分担家庭责任,以及推动男女在公共和私营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提出一项打击家庭暴力的法案(起草工作始于2007年),且缔约国代表团声称议会两院正在审议该法案。但是,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通过消除各种情况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具体法律(其中包括暴力行为的定义以及补救和制裁规定)的进程十分缓慢。委员会重申,对《刑法》中有几项条款免除暴力行为实施者的罪责,纵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尤为感到遗憾的是,《刑法》排除婚内强奸;《刑法》第353条规定,如果强奸犯与受害者结婚,就免受起诉和处罚;《刑法》第334条减轻了对为维护所谓名誉而实施犯罪者的判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统计数据,并且没有任何人向最高妇女委员会或警方提出关于强奸的投诉。

22.委员会按照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先前的建议(CEDAW/C/BHR/CO/2,第25段),敦促缔约国实施全面的国家战略和方案,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且:

(a)尽快通过打击家庭暴力的法案,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罪,并规定有效的补救和制裁;

(b)修订《刑法》,废除其中所载纵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条款,例如第334和353条,并纳入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的条款;

(c)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提供强制性培训,介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情况以及对待遭暴力侵害妇女的性别敏感的程序;

(d)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关系分列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事件的数据;

(e)确保遭受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确保施暴者受到起诉和惩处;

(f)采取措施,确保未上报强奸案件不是因为受害者担心遭到报复或名声受损,也不是因为对警方和司法机构缺乏信任;

(g)通过面向公众的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等方式,介绍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犯罪性质,以消除阻碍妇女报告暴力案件的传统文化心态。

23.委员会很高兴得知存在一个以遭暴力侵害妇女为对象的收容所。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支助服务不足,并且缺乏关于她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康复情况的数据。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通过向它们提供充足资金,增加以遭暴力侵害妇女为对象的收容所及服务的数量和收容能力;

(b)采取措施,加强数据收集工作,以期确保遭暴力侵害妇女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获得康复服务。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赢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通过加强劳动监察、通过与原籍国的双边合作,以及通过向受害者提供心理援助和人身保护,所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重申,对以强迫劳动和/或性剥削为目的向缔约国贩运女童和妇女现象的普遍程度和严重程度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缺乏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的全面国家战略;

(b)缺乏关于受益于现有方案的女性受害者人数的信息,以及人口贩运案件中起诉和惩治犯罪者的信息;

(c)有报告称,被贩运妇女因惧怕雇主报复、被拘留或驱逐出境而不愿提出投诉;

(d)缺乏关于卖淫问题的程度和范围的信息;还有,主要是贩运到缔约国的移徙妇女特别容易成为利用卖淫赢利的受害者。

26.委员会重申其对缔约国的下列建议(CEDAW/C/BHR/CO/2,第27段):

(a)采取并实施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战略,包括采取刑事司法措施起诉并惩处贩运者,以及采取措施保护以强迫劳动和/或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的受害者并帮助她们康复;

(b)提供关于以强迫劳动和/或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案件以及受益于现有方案的受害者的统计数据;

(c)加强为警方、边境管制及其他执法机构以及劳动监察员举办的关于他们在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方面作用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d)采取措施,包括酌情为发放居留证提供便利,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和必要的帮助、支持和保护;

(e)以移徙妇女为重点,提高对贩运人口及通过强迫劳动和卖淫利用妇女赢利的风险的认识;

(f)提供关于卖淫问题的全面信息,包括缔约国为了压制卖淫需求及起诉和惩处利用卖淫赢利者而采取的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鼓励妇女进入领导岗位的举措。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即使教育水平和经济赋权程度高,但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尤其是在议会、地方议会和决策岗位中的比例仍然偏低。

2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EDAW/C/BHR/CO/2,第29段),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采取配额形式、有基准和具体时间表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各级别、各领域,包括在议会和各级地方政府,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动妇女进入领导岗位,并创造有利于各部门妇女晋升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妇女人权维护者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已落实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提出的26项建议中的19项,并正在采取措施落实全部建议。但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人指称,2011年2、3月的政治事件发生后,参与公民活动的妇女有的遭到执法人员虐待和威胁,一些公共和私营部门专业职位上的妇女被开除、停职和降级,以及遭到各种其他形式的报复,包括拘留和取消国籍,有些妇女仍被拘留。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充分执行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

(b)确保立即停止对和平参与或者似是支持2011年2月以来事件的妇女实行的任何制裁,确保妇女不因其政治派别而受到影响,立即恢复她们原来的职位,并提供赔偿和帮助她们康复;

(c)确保妇女活动分子能够行使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并确保2013年7月对《保护社会免遭恐怖主义行为法(2006年)》的修订在这方面不产生负面影响;

(d)确保妇女在当前持续进行的全国对话中的代表性,并将妇女问题列为对话议题。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指出,正在修订关于民间组织和机构的法律草案,该草案正在由议会两院进行审议。委员会对缔约国声称已采取措施使民间社会团体能够获得更多资金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现行《结社法》(第21/1989号法)下:

(a)妇女的结社自由因冗长的登记程序和过度监督,以及申请外国资金要通过内政部进行而受到阻碍;

(b)妇女协会被禁止参与政治活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通过法律修正案,创造并确保扶持环境,使妇女民间社会团体和从事性别平等及妇女赋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自由建立并自由地筹集资金和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在这方面与民间社会的磋商;

(b)确保关于民间组织和机构的法律草案使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协会能够按照《公约》第七条(c)项的规定,参与该国的公共和政治生活。

国籍

33.委员会欢迎2011年国王令赋予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的335名子女巴林国籍,并赞赏地注意到,2014年1月内阁决定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赋予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女巴林国籍。但是,委员会对妇女仍然没有平等的国籍权表示关切,因为巴林男性可以自动将国籍传给子女,但是女性不行。委员会注意到,通过《国籍法》修正案草案的进程缓慢;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修正案不会自动赋予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女巴林国籍,而只是将现有制度编纂成法律,据此,妇女提出申请并经王室决定后,方可将其国籍传给子女。此外,委员会对无国籍人的状况,包括与外国人结婚的巴林妇女所生子女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BHR/CO/2,第31段),并考虑到缔约国在上次普遍定期审议中作出的承诺,敦促缔约国尽快修正《国籍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并撤消对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状况的国际文书,包括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女童和妇女教育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缔约国对她们接受非传统职业培训的重视。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影响女性的教育道路选择,尤其是对理工科选择的传统心态和定型观念仍然持续存在。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协调措施,使女生和男生的教育和职业选择更加多样化,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性别分列,列表提供关于上述选择的数据,显示出男女各有多少人选修这些课程。

就业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失业和与工作有关的歧视方面受到的影响比男性严重得多,而且:

(a)男女收入差距实际上持续存在;

(b)《刑法》和关于私营部门劳工问题的第36/2012号法,都没有“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具体定义,也没有将其定为刑事罪;

(c)关于私营部门劳工问题的第36/2012号法允许禁止妇女就业,并赋予部长决定禁止妇女从事哪些职业的权力。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男女收入差距;

(b)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c)通过将工作场所一切形式性骚扰定为刑事罪的法律,并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

(d)确保限制妇女工作的部级决定只涉及孕产期保护,而不会使职业隔离或关于妇女角色和能力的定型观念长期不能消除。

移徙女工

39.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承诺通过赋予家政工人权利和法律保护的法律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移徙女工(大多在缔约国受雇为家政工人)遭到暴力侵害、虐待和剥削的案件众多,但是关于私营部门劳工问题的第36/2012号法对家政工人的适用范围有限。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旨在改革担保制度的第79(2009)号决定,但是对雇主在雇佣合同中设定的条件可能使该决定达不到目的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提供了哪些保护移徙家政女工免遭暴力侵害、虐待和剥削的支助服务和方案,以及为她们遭受暴力侵害的投诉提供了哪些法律和行政补救。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先前的建议(CEDAW/C/BHR/CO/2,第35段),促请缔约国:

(a)加强对移徙女工的法律保护,特别是修订法律,使其规定适用于移徙家政女工;

(b)确保第79号决定的目标不因雇佣合同中的歧视性或虐待性条款而受到影响;

(c)继续采取步骤,以期切实废除担保制度,并为此向国际劳工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d)起诉并作出判决惩处有暴力、虐待和剥削行为的雇主和招工机构;

(e)提高移徙妇女和家政工人对劳工权利的认识;

(f)确保移徙女工切实获得法律援助并能诉诸投诉机制,并向剥削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援助,包括让她们立即入住收容所和获得康复服务。

保健

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改变了产妇接受剖腹手术前必须得到丈夫同意的做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移徙女工很难获得免费急诊服务;

(b)妇女即使因强奸或乱伦而怀孕,堕胎也被定为刑事罪。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移徙女工能够获得免费紧急医疗服务;

(b)考虑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修订法律,允许在强奸或乱伦导致怀孕情况下的堕胎,以保护受害者的最高利益,并废除对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堕胎的妇女施加的惩罚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声称一夫多妻和早婚现象在缔约国并不常见。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现行法律仍然不承认女性与男性在家庭关系中,特别是在结婚、结婚年龄、离婚、子女监护权、监管权和继承权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家庭问题裁决法》(2009年第19号法)第一部分,该部分涉及逊尼派社群内的家庭问题。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缺乏统一的家庭法典,而且该法不适用于什叶派法庭,因此什叶派妇女得不到成文的个人地位法的保护。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家庭问题裁决法》(2009年第19号法)第一部分所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尽快通过该法第二部分,以期通过一项统一的家庭法,确保在家庭问题上的平等,并能有效地诉诸司法。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步骤确保什叶派社群在家庭问题上能够诉诸司法;

(b)提高人们对通过一项确保妇女在《公约》下权利的统一的家庭法的必要性的认识;

(c)向有类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并已使其国内法符合其所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特别是涉及男女在结婚、离婚、子女监护权和继承权方面的平等权利的国际文书――的国家借鉴经验。

(d)委员会还重申其建议(CEDAW/C/BHR/CO/2,第39段),即缔约国应将女性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与男性相同,并采取具体措施废除一夫多妻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新评估其对《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

离婚的经济后果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当代离婚做法的资料。但是,委员会严重关切妇女在离婚方面仍然面对的歧视和法律限制。委员会重申,对于离婚给妇女带来的负面经济后果,包括退还嫁妆、支付赔偿和接受有限赡养费的义务感到关切。

46.委员会按照其关于结婚、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使其《家庭问题裁决法》(2009年第19号法)与《公约》完全统一,以消除妇女在与离婚有关的事情上受到的限制和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关于离婚给妇女带来的经济后果的研究,并采取立法措施补救现行的财产分配和所有权规则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国家人权机构

47.委员会对缔约国成立“国家人权机构”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该机构尚未向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提出认证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该机构的任务授权和可动用资源的资料。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国际人权机构”向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提出认证申请;按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加强该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和能见度;向该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授予它在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方面的具体任务,并且提供一种机制,使妇女能够在《公约》所赋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作出投诉。

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指导其落实《公约》规定的努力。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5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其所作出的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以及与2015年后发展框架有关的努力。

传播

52.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不断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报告之间的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和各项建议的执行。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及时将本结论意见传播给所有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传播给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使其能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雇主协会、工会、人权组织、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媒体等所有有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适当的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结论意见,使其能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相关的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访问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该国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协定的资料,其中反映出,缔约国承诺继续合作并协助拟订和执行全面的人权方案,包括执行《公约》。委员会又赞赏地注意到,除了该办事处为拟订技术合作方案而派出的考察团之外,缔约国将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讨论设定一个适当的访问日期。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同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进行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好地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6和44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6.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8年2月底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