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巴西

1.2007年7月25日,委员会第795次和第796次会议审议了巴西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BRA/6)(见CEDAW/C/SR.795(B)和796(B))。委员会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RA/Q/6,巴西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BRA/Q/ 6/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感谢。该报告遵循了报告编写准则,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感谢缔约国作出口头陈述,其中阐述了巴西在履行《公约》方面的近期动态。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由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其他代表及农业发展部、外交部、卫生部和司法部代表。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认同巴西妇女运动所作出的积极贡献及巴西为努力实现男女平等与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合作。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具有持久的政治意愿和承诺,这体现在重大的法律改革、政策、计划和方案之中及建立非集中性男女平等机制方面。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积极努力地使立法工作符合《宪法》和《公约》所载的男女平等原则,尤其是2006年8月7日关于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第11340号法律(《玛丽亚·达佩尼亚法》)以及新的《民法典》(2003年)、对《刑法典》进行修正的2005年3月28日第11106号法律、涉及就业、生育和健康问题的其他法律及涉及不同领域的多项国家级立法倡议。

7.委员会欢迎许多不同的政策、计划和方案涉及妇女生活关键领域,包括消除贫困、经济自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暴力行为、贩卖人口行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有关战略鼓励建立用于在国家级和市级监测和执行男女平等政策的制度机制。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行充分的参与进程,以确定男女平等政策方面的优先事项并拟订建议,例如2004年7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妇女会议和定于2007年8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妇女会议。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持续地、系统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具体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有关部委、各级政府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1.委员会关切男女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差距,尤其是社会最脆弱群体,例如非洲裔妇女和土著妇女及其他被边缘化群体所面临的差距,而区域、经济和社会不平等更加剧了这一问题。

1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通过充分执行各项法律、计划和政策并通过经常有效的监测和影响评估,尤其是涉及最弱势妇女群体的监测和影响评估,进一步努力消除男女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之间的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负责执行此类法律和政策的各级人员充分认识自身的义务。

1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在联邦共和国各级连贯一致地执行《公约》条款方面遇到困难,这些困难与各州、市部门的政治意愿和承诺有关。

14.委员会指出,不管缔约国的宪法架构如何,缔约国,包括其国家权利的所有三个权力机构都完全有责任在所有各级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建议通过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和进行协调等手段,实现全国在履约工作中的标准和成果的统一。委员会还建议联邦、州和市级所有部门充分了解本国按照《公约》应遵守的国际承诺和在整个人权领域应遵守的国际承诺。

15.委员会关切近年来在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只是很少引用了《公约》的规定,这表明对《公约》缺乏了解。委员会还关切处理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及有关国内法律为她们规定的权利了解有限。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公约》和有关国内法律列入对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设律师的教育和培训内容以及大学的课程,以便在全国建立有利于男女平等和非歧视的坚实法律文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法律扫盲方案和法律援助加强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包括偏远地区和最弱势妇女群体的认识,以使她们主张《公约》为她们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加强民众的认识,以使人们了解妇女的人权。

17.委员会关切在一些州和市建立的男女平等机制的法定协调和监测职能较为脆弱,能力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的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可能与其任务不相称。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联邦、州和市级男女平等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和技术能力建设活动,以使其有效地执行法定任务。

19.委员会认可缔约国正在作出努力,尤其是在教育部门,以破除对于男子和妇女在家庭和社区中的角色和责任的迷局和消极陈旧观念,同时委员会关切这些陈旧观念较为普遍而且有必要实行进一步的文化变革。

2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执行综合措施,以加速改变约定俗成的态度和做法,这些态度和做法使妇女陷于从属地位和关于两性角色的陈旧观念的困扰。这些措施应该包括按照《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所定义务开展以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孩、父母、教师和公职人员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鼓励媒体讨论和宣传对妇女的非陈旧观念和正面形象,宣传男女平等的价值。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颁布了2006年8月7日第11340号法律(《玛丽亚·达佩尼亚法》)这一关于国内暴力问题的重要新法律以及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各项其他措施,委员会关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普遍存在而且明显地低报。委员会还关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尚未被全社会认同为侵犯人权行为。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优先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为充分执行新的法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在全国迅速建立家庭暴力侵害行为特别法庭和让从事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司法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等所有有关方面充分参与。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应系统地监测和评价第11340号法律(玛丽亚·达佩尼亚法)的影响,包括通过收集分暴力行为种类和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开展提高公众认识活动,表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作为侵犯人权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和秘书长关于深入研究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报告(A/61/122和Add.1和Add.1/Corr.1)。

23.委员会认同缔约国为打击国内和国际人口贩运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通过2006年10月27日第5948号令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关切贩运人口现象严重以及支助服务、专门护理和与受害者打交道技能的数量和质量不足。

2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有效实行反贩运措施,充分执行《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政策》,毫不拖延地完成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的拟订工作,该计划应包括性别、种族和年龄等方面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拟订反贩运法律,确保实施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向受害者提供人权保护和支持,包括长期重返社会方案。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脆弱性。

25.委员会关切1997年9月30日第9504号法律,该法律设立了定额系统,事实证明该法律效益不高,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影响不大,甚至没有影响。委员会还继续关注妇女在各级任职的人数和担任民选机构、最高级司法部门和外交部门的政治决策职位的人数仍然严重不足。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提高妇女在民选和委任机构中和在最高级司法和外交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修正或替代缺乏效力的法律,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便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在一个具体时限内增加妇女担任政治和公共部门职位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男子和妇女中间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建立民主社会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并为此种参与创造有利的鼓励性和支持性条件。

27.委员会认可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第十一条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包括有利于男女平等的方案、鼓励妇女在工作中实现经济自主的方案和消除贫困方案,但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歧视,这体现在随着妇女教育程度的提高,工资差距却持续存在,面临职业隔离问题和职业发展机会较少。委员会还关注女佣的处境,主要是非洲裔妇女,她们普遍没有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且容易受到雇主的剥削,包括性虐待。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政策和具体措施,加速消除妇女在薪资方面面临的歧视,努力实现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事实机会均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拟订和执行有利于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的进一步措施,包括提供经济可行的儿童护理服务,鼓励妇女和男子平等承担家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女性家务人员受到应有的保护,免受歧视、剥削和虐待。委员会建议监测和评价允许缴纳一定百分比的社会保障金的家务人员雇主享受减税待遇的第11324(2006)号法律,以确定这一激励措施是否显著地促进了家庭服务工作的正规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通过第7363/2006号法案,规范家政服务工作并将佣人纳入计时服务保证基金。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妇女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而采取的步骤,例如《国家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政策》(2006年5月)、《国家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契约》和《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女性人数日增问题综合计划》,但委员会关注孕产妇死亡率高居不下的状况,表明社会经济状况极不稳定,信息和教育程度低下,家庭暴力严重,优质保健服务难以获取。委员会还对青少年怀孕问题的严重性表示关注。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不安全堕胎人数较多,存在对堕胎妇女实行惩罚的措施,堕胎妇女难以获得诊治堕胎后遗症的保健护理。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继续努力加强妇女保健工作,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通过加强对一系列避孕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了解和意识及便利性等方式,加强意外怀孕预防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通过建立孕产妇死亡问题委员会等方式在国家级和市级密切监测《国家减少孕产妇死亡率契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少年的状况,提供适当的生活技能教育,同时特别关注怀孕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抓紧审查该国将堕胎定为刑事罪的法律,以便根据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废除对堕胎妇女进行惩处的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向妇女提供优质的、不安全堕胎后遗症诊治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农村妇女和女孩的境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出台了《全国农村劳动妇女登记方案》,但委员会对农村妇女所遭受的不平等和贫困的程度表示关注,这体现在农村妇女文盲率较高,入学率较低,难以享受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容易遭受暴力。委员会还关注仍未登记的农村妇女的境况,例如没有个人身份证或个人登记号码,而这些文件是享受家庭赠款方案等社会保障和其他计划以及获得信贷和拥有土地的必要文件。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所有的农村发展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直面农村妇女所面临的贫困问题的结构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全国综合性健康和教育方案,包括实用识字能力、企业发展、技能培训和小额信贷,以此作为减轻贫困的手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妇女对《国家农业改革方案》的参与程度,确保《国家农村劳动妇女登记方案》惠及偏远农村地区的所有妇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消除妇女易受暴力侵害脆弱性的工作中将农村妇女的状况列入考虑范围。

3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报告中和建设性对话中解释了“公平”和“平等”这两个用语的使用问题及每个用语所具有的含义,不同的语言具有不同特点,委员会对此表示认同,但是仍然对缔约国使用男女“公平”这一用语表示关切,因为这一用语包含有可能传递错误信息的可比性和对等性的主观概念,而《公约》的目标是从实际上实现妇女与男子充分的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考虑这一问题,同时重申委员会的观点,即在《公约》的执行工作中重要的是实现最深层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法律上和形式上的平等以及在生活各个领域的事实平等和实质性平等。

35.委员会关切涉及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和其他弱势和被边缘化群体数据不足的问题,这些妇女通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统计数字,委员会无法全面掌握这些妇女在《公约》各个领域的事实情况和政府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行为的政策和方案所产生的影响。

3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公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按性别、种族和年龄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工作,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性别、种族和年龄及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分列的充足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全面提供《公约》所有条款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本国立法、政策、计划和方案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所采取的措施能够实现预期目标,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在《公约》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成果。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所定义务的过程中继续发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作用,该纲要强化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8.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履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还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9.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中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巴西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0.委员会请巴西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治安官员、律师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第S-23/3号决议,附件)。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09年3月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各项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