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伯利兹

1.2007年7月24日,委员会第793和794次会议审议了伯利兹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LZ/3-4)(见CEDAW/C/SR.793(A)和794(A))。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LZ/Q/4,伯利兹的答复载于CEDAW/C/BLZ/Q/4/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但遗憾地指出,缔约国迟交了报告,而且没有提供充足的按性别分列数据。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口头陈述和答复。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遣由人力发展部部长率领的代表团,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2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体制安排和建立框架,以更好地执行《公约》,其中包括制定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和2003-2008年妇女工作大纲以及任命各区妇女发展干事。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促进妇女权利而开展法律改革进程,这个进程促进通过了保障两性平等的《宪法》修正案,而且通过了以下法律的修正案:《刑法》、《取证法》、《工资委员会法》、《已婚人士保护法》、《最高法院法》和《遗产管理法》。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制定了新立法,其中包括2007年7月生效的2007年《防止家庭暴力法》和2003年《(禁止)贩运人口法》。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2008年妇女工作大纲已制订目标,将增加妇女在内阁、参议院和国家各委员会的任职人数,使其达到30%,伯利兹农业发展方案也制订了目标,将使妇女和青年参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人数增加30%。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9.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没有提供按性别、族裔以及城乡分列的、关于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切实执行男女平等原则情况的充足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报告没有提供关于老年和残疾妇女的任何资料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这种数据,无法评价缔约国所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在《公约》所涉各领域收集数据的全面制度,以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并追踪趋势。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各种可衡量的指标监测使妇女实现事实平等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技术援助,以收集和分析这种数据。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族裔以及城乡分列的、与《公约》各条款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且指出切实实现妇女事实平等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老年和残疾妇女状况的资料。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执行法律和《公约》条款以及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和方案的力度不够。委员会对缔约国人民对《公约》和现有法律、政策和方案认识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渠道不足感到关切。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执法力度,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行动计划,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人民对《公约》和旨在增加妇女享受各项权利机会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可能面临的障碍,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对其权利的认识和有效地要求这些权利的能力。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国家机构人力发展部妇女司资源和人力不足,不具备有效促进充分执行《公约》的能力或权威,也不具备协调政府各部门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的能力或权威,因此,其体制能力薄弱。委员会对区级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人员匮乏感到关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建立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和评价使妇女获得平等地位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所产生影响的机制。委员会关切由于过度依赖短期外部资金和发展援助,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国家机构持续存在的能力不足,工作的专业效率不高。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加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国家机构,给予它足够的权威、决策权和必要的人力及财力资源,以有效地促进妇女平等、协调政府各部门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并保证这些行动注重结果和可以长期持续。委员会建议设立执行《公约》的多部门小组,包括建立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小组,以加强区级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国家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以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和评价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对在明确时限内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工作产生的影响。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贫穷率高,达到33.5%,这是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玛雅妇女权利遭到侵犯和她们受到歧视的原因之一。委员会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对1996年以来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若干数百万美元的扶贫项目没有进行任何评价。委员会对身为户主和易陷入贫困的妇女人数庞大感到关切。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所有国家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的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作为消除贫穷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的明确组成部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开展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以处理造成歧视妇女现象的社会经济根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评价和监测机制,以评估其减贫战略对妇女,包括对农村妇女产生的影响,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所有除贫努力中特别重视和定向支助女户主,包括农村地区和玛雅女户主。

17.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民选机构中的任职人数比率低,委员会仍然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0年,在任命妇女担任公共机构职务时,政治改革委员会建议不采取配额制度,而且,缔约国不支持为了在《公约》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事实平等而采用配额或目标。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有效地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在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事实平等。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下述事实:纯粹走形式或开展方案的做法不足以实现男女事实平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是在《公约》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的组成部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为使用临时特别措施建立立法基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定配额和时间表等具体目标,在《公约》每个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19.委员会欣见新的《防止家庭暴力法》于2007年7月生效,但对该国仍然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社会对此缺乏认识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权威人士包括警察和治安法官告诉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回到虐待她们的伴侣身边。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进展有限,其表现是,没有看到起诉和定罪的案件,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没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渠道。委员会还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虽然已将配偶强奸定为犯罪行为,但缔约国显然没有对这种罪行提出过任何起诉。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各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没有采取步骤评估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措施的效力,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全面做法,包括有效执行和监测《防止家庭暴力法》,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将此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媒体以及通过教育方案,使大众认识到任何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都是不能令人接受的,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司法人员、执法官员、法律专业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和保健人员提供关于该项新法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保证酌情严肃和迅速地有效起诉和惩罚暴力行为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努力增加女性法官和执法官员的人数,以鼓励妇女举报暴力案件。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制定支助措施,包括增加收容所,增加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努力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中央系统,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性和发生率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种数据以及关于所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21.委员会注意到伯利兹于2003年制定了《(禁止)贩运人口法》,但委员会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伯利兹正成为从尼加拉瓜、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和危地马拉贩运妇女活动的目的地国。该国没有关于贩运活动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严重程度的信息,没有关于游客增加对卖淫和贩运活动发生率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的信息,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2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贩运问题的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从而消除她们被剥削卖淫和被贩运的可能性,以处理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的根源,并且采取措施,使被贩运和被剥削卖淫妇女和女孩康复并重返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双边、次区域和多边合作,打击贩运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游客增加对卖淫业的影响,并加强相关预防措施。

23.委员会对阻碍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障碍依然存在感到关切,其体现是,女孩提早辍学比率高,没有制定确保少龄母亲继续求学或返回学校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它对教会对女孩和青年妇女受教育权利的影响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对下述情形的关切:学校仍然有权以怀孕为由开除女孩,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中学允许女孩怀孕后继续接受教育,学校被允许解雇未婚怀孕教师。委员会还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缔约国未进行足够的努力,以鼓励女孩和青年妇女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女孩和青年妇女有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女孩留在校学习,并建立监测机制,以追踪女孩受教育的机会和取得的成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措施,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和制定奖惩办法,确保怀孕学生在怀孕期间留在学校学习并在产后返回学校。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在整个教育系统实际遵守《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推动男女教育和专业选择多样化,制定奖励措施,鼓励青年妇女进入传统上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

25.委员会对劳工市场妇女状况表示关切,这种状况的特点是:妇女失业率是男子失业率的两倍,妇女就业机会不足,妇女就业集中的部门是低薪公共就业部门,男女工资一直存在差距。委员会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未针对私营部门的歧视现象执行劳工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b)款的要求为所有妇女建立带薪或有类似社会福利的产假制度。委员会还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虽然已经制定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但妇女并未利用该法律处理职场性骚扰事件。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提供获得贷款的机会,鼓励和支持妇女创业。委员会建议加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并且采取措施,通过在公共部门实施工作表现评价办法和提高妇女占多数行业的工资,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第二(b)款的要求为所有妇女建立带薪或有类似社会福利的产假制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各行业,包括私营部门充分遵守其劳工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执行其关于性骚扰的法律并提高男女工人对该项法律的认识,确保妇女利用该法律的保护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已采取各项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各种趋势。

27.委员会对下述情形表示关切:伯利兹未充分认识和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委员会对高孕产妇死亡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人工流产造成的死亡人数感到关切。委员会还重申其对高少女怀孕率的关切,这种现象严重阻碍女孩受教育和获得经济能力的机会。委员会对妇女和女孩的高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表示关切,并且指出,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相关的疾病是15至49岁妇女的首要死因。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保健,特别是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并确保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审查其关于人工流产的法律,撤消对做人工流产妇女实施的惩罚规定,使她们得到高质量的服务,以管理不安全流产造成的后遗症,并且减少人工流产造成的死亡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性教育和增加避孕药具的供应,以防止妇女不得不进行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重视青少年的状况,对少男少女进行性教育,并且重点进行预防过早怀孕和性传染疾病的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更好地传播关于感染风险和途径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

29.委员会对下述情形感到特别关切:农村妇女处于不稳定状态,贫穷对她们的影响尤其深重,她们获得充足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水和信贷服务的机会有限,她们也没有获得司法救助的渠道。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可能无法充分和平等地从缔约国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中受益,多数支助系统都停留在城市。委员会还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充分数据,这仍然是一项重大障碍,阻碍确定农村妇女整体情况。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也在农村地区执行推动两性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包括关于保健、教育、清洁饮水、获得司法救助和信贷服务的政策和方案,并且在区一级充分执行这些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制定明确的基准和时间表,有效地监测针对农村妇女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介绍为赋权农村妇女和改善她们的状况而采取的措施。

31.委员会对下述情形感到关切:在父母同意的前提下,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已与未满16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可在女孩父母同意的前提下娶她,不会因与她发生性关系而受到起诉。

3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儿童,特别是女童没有出生登记证件,因此,他们不能获得缔约国国籍,不能申请社会福利。

3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速开展并促进无证儿童登记进程,向他们颁发出生证和身份证。

3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回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发表的关于第八和第九条给予委员会的管辖权的声明,并尽早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出的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7.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8.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伯利兹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9.委员会请伯利兹在国内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伯利兹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应于2007年6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6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