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6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6-15

А.

人口状况

6-8

B.

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8-14

C.

改善妇女状况的机制

14-15

第二部分

《公约》各条款的履行情况

15-61

第2条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5-16

第3条

保障男女平等

16

第4条

保障男女实际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

16-19

1)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16-18

2)

保护母亲

18-19

第 5条

消除性别偏见与陈规

19-22

а)

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19-20

b)

儿童在家庭中的教育与发展

20-22

第6条

防止一切形式贩运妇女的活动

22-26

第7 条

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

26-29

а)

选举权

26-27

b)

参与政府管理

27

c)

参与社会团体的工作

28-29

第8条

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和外交事务

29

第9条

国籍

29-30

1)

获得、更改和保留国籍的权利

29-30

2)

子女的国籍

30

第10条

教育

30-36

a)

选择职业

32-33

b)

可获性和教育质量

33

c)

共同学习

33

d)

奖学金和教育津贴

33

e)

提升技能和再培训

34

f)

义务教育

34

g)

从事运动和体育锻炼

34-35

h)

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35-36

第11条

就业

37-44

1 а), b)

劳动权

37-39

с)

职业培训

39

d), e)

薪酬和社会保障

39-40

f)

劳动保护

40-42

2)

妇女的职业与家庭责任

42-44

第12条

健康保护

44-47

1)

医疗服务

44-47

2)

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47

第13条

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

48-53

a)

家庭的社会保障

48-51

b)

获得贷款和信贷的权利

51-52

c)

参与文化生活,从事体育运动

52-53

第14条

农村妇女

53-59

1)

农村妇女的状况

53-55

2 а)

农村地区就业计划

55-56

b)

保护健康

56-57

c)

劳动保护

56-58

d)

职业教育

58

e), g)

完善工作条件

58-59

h)

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

59

第15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9-60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9

2) - 3) 

签署合同时权利平等

60

4)

选择居住地

60

第16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

60-61

1а)

缔结婚姻时权利平等

60

d)

父母的义务

61

2)

最低结婚年龄

61

第三部分

委员会的建议

61-75

前言

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白俄罗斯共和国提交了关于2002-2007年间履行《公约》条款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2. 报告是根据委员会批准的《关于报告的方式和内容的一般指导原则》编写的。在编写报告过程中采用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各部委和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以及白俄罗斯各社会组织提供的包括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等问题在内的信息。

3. 该报告对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人口进程以及为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机构机制进行了阐述。

4. 报告历数白俄罗斯为履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方面的措施。

5.该报告反映了本报告所述期间白俄罗斯共和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存在的困难。

6. 该报告得到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下属的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各成员同意。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А. 人口状况

7.白俄罗斯目前的人口状况特点是人口自然减少。2007年,死亡人数较出生人数超出2.94万人。

8.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人数截止2008年1月1日共计968.98万人,而2007年一年减少了2.47万人,占总人数的0.3%,与2002年1月1日的人数相比减少了26.11万人,占总人数的2.6%。

9.在此期间人口的年龄结构也发生了改变,这些改变主要与儿童(0-15岁)数量的减少有关。截至2008年1月1日,儿童人数为154. 7万人,占总人口的16%,较2002年1月1日减少了37.12万人。

10.2008年初,有劳动能力(16-59岁的男性和16-54岁的女性)的人口数量为605.33万人,占总人数的62.5%,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13.53万人。这一增长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生的50-54岁年龄段人数的增加所致。

11.2008年初,超出劳动能力年龄的人数达到208. 95万人,占总人数的21.5%,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2.52万人。该年龄段在城市人口中的比例为18.4%,在农村人口中的比例为30.2%。

12. 2007年,除明斯克市之外的全国其他地区人口继续呈下降趋势。

13. 影响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因素包括: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居民迁徙。2007年在白俄罗斯共出生10.36万人,死亡13.3万人,迁入1.42万人,迁出 9500人。

14.与2002年相比,出生人数增加1.49万人,占3%。2007年移民人数增加了4700人。

15.在2002-2007年间出生的人口数量保持稳定,这是由于女性居民的年龄结构更加合理。2007年的出生率为每千人中有10.7名新生儿(2002年为8.9名儿童)。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也发现有类似的趋势。城市的总生育率上升到10.9%,而农村地区相应为10.1%。此外,在总出生人数中家庭生育第二和第三个子女的比例在增加。

16. 2007年的总生育率为1.373(2002年为1.222)。

17.不管是在白俄罗斯还是一些欧洲国家,都呈现出妇女的平均结婚和生育年龄增加的趋势。2007年,妇女初婚的平均年龄为23.8岁,男性为25.9岁(2002年该数值分别为23.0岁和25.3岁)。2007年,妇女生育第一胎的平均年龄为24.2岁(2002年为23.5岁)。

18. 2007年,登记婚姻所生子女人数增加至78.8%,非登记婚姻所生子女人数下降至21.2%。

19.近几年来,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变化。在2002-2007年间,结婚人数增加了35.7%,且2007年的结婚率为每千人中有9.3人结婚。离婚的数量则降低了3.3%,2007年的离婚率为每千人中有3.7人离婚。在25岁前初婚的人员中有52.8%的男性和72.8%的女性。

20. 与2006年相比较2007年的死亡人数减少了5400人,占3.9%,主要是下列原因致死的人数减少所致:例如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呼吸系统疾病、血液循环系统和肿瘤疾病。居民的死亡率从2002年的14.8%减少至2007年的13.7%。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也发现有类似的趋势。在城市从10.9%下降到10.4%,而在农村地区则相应从24.1%下降到22.6%。

21.白俄罗斯是一个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为平均水平的国家。在独联体国家中,白俄罗斯的婴儿死亡率最低。2007年,1岁以下的儿童死亡率为每千名出生儿童中有5.2名(2002年则为7.8名儿童)。

22. 2007年的预期寿命与2002年相比整体增加了2.3岁(男子增加了2.2岁,妇女增加了2.1岁),即2007年的预期寿命为70.3岁,其中男子为64.5岁,妇女为76.2岁。农村地区妇女的寿命比城市妇女低3.2岁。

23.因此,白俄罗斯在人口发展方面的最消极现象和趋势主要包括:

生育率降低至无法保证正常世代更替的水平,每个家庭子女人数的社会标准降低(独生子女家庭占主导地位);

高死亡率,特别是有劳动能力年龄段人员(尤其是男性)的死亡率。

24.依据人口年龄结构的预测变化趋势,在未来几年应该会补充劳动力资源,之后达到有劳动能力年龄的人数会下降。老年人所占比例的增加造成死亡率和发病率的上升,居民经济活动性和社会生产力的降低,老年人使得劳动人群的人口压力增加,国家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有所提高。

25.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3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了《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2010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防止人口状况进一步恶化和形成改善白俄罗斯共和国人口再生进程的前提创造条件。

26.该计划规定完成以下任务:

实施旨在提高有子女家庭生活质量的全套社会经济、法律和组织措施;

实施改善居民生殖健康、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的全套措施;

通过采取措施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并消除不利居住环境因素的影响来降低居民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提高国内居民的生活质量,引进和落实医疗组织、工艺及创新措施,完善保护居民健康方面的公共教育体系并改善老年人的社会服务;

优化内外移民流动,同时兼顾国家人口利益。

В. 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

27.实现男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白俄罗斯共和国不仅对这一原则表示支持,而且还承担了这方面的具体义务。

28.白俄罗斯宣布保障男女有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和公共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同时白俄罗斯对自己的公民和国际社会承担履行这一条款的具体义务。

29.这些宪法规定落实反映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劳动法典》、《刑法典》、《民法典》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规中。

30.通过在接受教育和获得职业培训,工作、薪酬和职业发展,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方面向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的机会,以及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方面的特别措施来保证平等原则的实施。

31.落实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对《劳动法典》和《婚姻和家庭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这些规范性法规能更大限度地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2.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15日第125-З号《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就业法》各条款的实施旨在确保在促进居民就业和国家保障实现白俄罗斯公民工作和失业社会保障的宪法权利等方面的国家政策的法律、经济和组织基础。

33.《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在调节公民和家庭责任的劳动关系方面的完善过程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妇女生殖功能这一因素的重要意义,以及根据性别和家庭地位均衡工作机会的需要。

34.其中,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7月20日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进行修正和补充”的法律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进行了补充,旨在向父亲提供与母亲平等的参与子女教育的机会(第185条和265条)。此外,有未满3岁子女的妇女只有在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上夜班(第263条)。

35.通过了2002年1月4日第80-З号《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人口安全的法律》。这是国家为保障国家未来所做出的一个实际步骤。

36.该法律规定了保障人口安全的法律和组织基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改善居民的社会经济条件;分阶段保障和完善在工资、养老金、教育、卫生、文化、住房和社区服务、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国家最低社会标准;采取鼓励措施吸引专家到农村地区工作并居住;在家庭关系领域形成公民崇高的精神道德标准,提高家庭在社会中的威信。

37.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人口安全的法律》各项条款的履行成为制订《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2010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由2006年5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的基础,这首先是为改善该国目前的人口状况创造先决条件,该人口状况的特点是人口的自然死亡进程对国家和国家安全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

38. 白俄罗斯正在实施 《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1-2005 年 《保证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1 年 5 月 8 日 第 670 号命令批准)。在此项计划实施的框架内,国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权利和利益的法律、组织和行政措施。

39.《国家行动计划》的措施旨在促进中小型企业、妇女个人创业的发展,在各种所有制机构中对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施长期监督。继续开展工作使国家管理机关的储备干部在性别比例上保持平衡。通过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消除对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成见。

40.为了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对教学大纲、学校教科书和其他教材进行了重新修订以消除其中的性别偏见。在培训和教育过程中促进了女童和青年妇女的领导能力的发展。

41.在白俄罗斯建立了向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各类支助的社会服务机构网络。因此组织了社会工作者以及卫生、教育体系和执法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从事与受暴力侵害妇女有关的工作的综合培训和教育体系。积极开展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贩运妇女的报道、培训和教育工作。

42. 制定并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8-2010 年 《保证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8 年 9 月 3 日 第 1286 号命令批准),其措施旨在巩固之前 《保证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 所取得的成果,并继续执行禁止性别歧视和创造条件确保妇女在生活各领域中充分发挥个人潜能的国家政策。

43. 2001至2005年间在白俄罗斯实施了“白俄罗斯儿童”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5月24日第281号总统令批准),旨在提高国家支持儿童尤其是特别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制度的效率,在各级权力机关的工作中落实国家社会政策中有利于儿童和妇女的优先事项。

44.为了履行“白俄罗斯儿童”方案的各项措施,提高儿童和妇女的医疗服务水平,已经采取措施降低切尔诺贝利事故不利因素对儿童和孕妇健康的影响,解决了有特殊心理和生理发展需要的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保护问题,并完善了家庭和儿童的社会服务体系。

45. 目前正在落实 2006-2010 年 “白俄罗斯儿童” 总统方案(由 2006 年 5 月 15 日 第 318 号总统令批准)的各项措施。该计划的优先方向是提高有子女家庭的生活质量;增强体质并促进形成家庭与儿童的健康生活方式;降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对儿童发展的不利影响;为提高生育率创造有利条件;预防家庭的社会问题;促进正在成长一代的身体、思想和精神发展。

46. 上述国家方案和计划的执行旨在促进在生活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平等。

47.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的政策意味着能平等参与各级决策。

48.白俄罗斯妇女担任着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副主任、白俄罗斯共和国选举和全民公决中央委员会主席之职。

49. 2007年,在国家管理机关中有18%的领导职务由女性担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中有一名女性担任税收和关税部长之职。担任副部长之职的有13名女性。4名女性以大使头衔代表白俄罗斯在国际舞台上施展才华。2名女性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理事会成员。

50.女性在司法权力机构中所占比例也比较大——占所有法官总数的32%。最高法院员工的总人数为144人,其中女性占63.1%。有13名女性担任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副院长。宪法法院的12名成员中有4名女性。

51.根据2004年的选举结果,当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代表院的有32名女性,当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共和国院的则有18名女性。总体而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中女性人数占到29.8%。

52.逐步提高妇女在各级地方议会以及在执行权力机关的人数。2007年,共有10348名女性(占代表人数的45.7%)被选入地方议会。

53.证明白俄罗斯存在性别问题的事实为,即使拥有明显高于男性的教育水平(其中55%的女性工作者拥有高等和中等教育,而男性工作者中仅占38%),女性也只能从事收入最低的职业和生产行业,并且所占比例还在不断增加。这通常与生育以及照顾家庭和孩子有关。

54.女性在非生产领域明显占多数,而从事物质生产行业的只有极少数。例如,在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机构中有280199名女性,占员工总数的82.3%,教育领域中有392006名女性,占80.6%,文化机构中有50775名女性,占73.8%,艺术院校中有6409名女性,占56.8%,贸易和公共餐饮领域中有289458名女性,占69.9%,通讯行业中有41928名女性,占63%。

55.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工作的大约有13000名女性(占55%),其中有233名科学博士,约4000名副科学博士,220名教授和2600名副教授。

56.在各级管理机构的政府官员中,有66%的女性通常担任总管、领导和其他专家。

57.参与经商和创业的女性仍然相对较少。2007年,涉足一般商业活动的有7336名女性(占从业人员的53.4%),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有11594名女性(占从业人员的52.6%)。

58.在从事经济的人员当中,受过高等教育在职女性比例从2002年的22.6%上升到2007年的27%,而2007年男性的同一指标则为21.1%。拥有中等教育的女性比例占27.9%。未受过完整中等教育的女性仅占2.4%,而男性则占4.8%。

59.在白俄罗斯,2007年的女性平均工资达到男性工资的78.4%(2002年为80.9%)。

60.女性失业问题对于白俄罗斯而言仍然非常迫切。与此同时,由于采取了措施,登记的失业妇女人数正在逐渐减少。如果2002年初在国家就业部门登记的失业妇女有62000名,则2008年1月1日为28900名(占失业者总数的65.6%)。

61.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最困难局面的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妇女、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接近退休年龄的妇女、残疾妇女,以及所学专业为劳动力市场上男性占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工程技术、建筑及其他专业)的女性。

62.女性失业者多数是由于工作岗位在职业技能和性别测量上的供需不协调所致。雇主的需求越来越集中在男性劳动力的使用上。

63.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手段是每年制定的促进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就业的国家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批准通过。在国家促进居民就业计划的基础上并结合当地情势制定区域计划。

64.根据《国家促进就业计划》,针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居民就业的主要方向采取以下措施:协助安置失业人口,发展劳动力的地区流动性,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促进创业主动性并支持失业公民独立创业,设立新的工作岗位,发展社会工作体系等。

65.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落实国家在促进居民就业和确保公民相应保障措施方面的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其工作的组织和开展。在相应的地方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结构中设有地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明斯克市设立了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委员会。

66.为了安置特别需要社会保障且无法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竞争的失业者,首先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残疾儿童的单身妇女和多子女妇女,在白俄罗斯正广泛采用岗位配额。

67.为了引导妇女积极寻找工作,熟悉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明斯克市和各州中心举行了“招聘会”、“专家博览会”、“企业开放日”。

68.降低失业社会影响的最有效措施是培训失业妇女从事有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新行业,包括提供自己经商的机会。国内已建立了320家技能提升和干部进修的机构。

69.经过职业培训后,妇女的就业率有大幅提高。开展妇女职业培训与就业保障的工作也越来越积极。

70.用于设立工作岗位的预算基金额度每年都在增加,首先用于保障妇女的就业机会。

71.家庭是可通过其在实践中认清并实现性别角色的主要社会机构。

72.为了国家利益支持家庭,为最大限度且全面地实现基本功能创造条件,协助加强家庭的潜能。实现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其参与决策的程度和参与社会发展进程一体化程度,以及家庭内部角色的合理分配。后者意味着家庭所有成员的职业和家庭责任的理性结合。

73.保证对家庭更多的社会保障和加强物质支持一直是白俄罗斯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

74.在落实有关在职父母的社会政策时非常注重为结合职业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形成社会服务体系以保证家庭享有各种社会经济、心理教育、社会法律、社会生活和其他社会服务。

75.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3年5月30日《关于落实共和国居民服务国家社会标准体系的措施》的第724号命令,在白俄罗斯的每一个行政区域建立并发展社会服务机构网络(共计156个地区性居民社会服务中心和144个社会教育机构)。这些机构的专家对“危险群体”家庭实行社会监护,确定具体家庭和儿童的支助需求,对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支助,就就业、获得福利、赔偿和其他款项问题进行协商。

76. 国家对有子女家庭支助的实施形式主要是提供各种补助金(包括失业补助金),税收、子女膳食费用、学前教育机构、教科书等其他费用的优惠。

77.自2002年以来,补助金数额在与人均最低生活费的百分比上进行调整并在增加时进行每季度审查。2002至2006年期间的审查结果是补助金增长了9倍多。照顾未满3岁儿童的月补助金,以及抚养未满18岁残疾儿童、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儿童的家庭补助金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无关。

78. 国家对家庭进行物质支助的有效措施是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一次性补助金数额从人均最低生活费的 2 倍增加至 5 倍,生育第二个和更多子女的一次性补助金增加至人均最低生活费的 7 倍(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7 年 6 月 8 日 “关于加强国家对有孩子出生家庭支助”的 第 268 号总统令)。

79.自2006年2月起(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2月14日第95号总统令),消除了照顾未满3岁儿童的不同类别接受者之间的补助金数额差异。因此,未工作妇女与工作妇女同样有权获得相当于最低生活费65%的补助金。

80.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7 年 3 月 1 日 第 271 号决议(修正和补充版),月平均收入不超过过去两个季度人均最低生活费 100% 的家庭,其子女在两岁之前享有免费获得食物的权利。通过提高需求的标准和取消保证子女在两岁前免费获得食物时的范畴原则,使得此类国家社会支助的接受者数量有了显著增加。

81.白俄罗斯对保护生殖健康的体系发展予以高度重视。

82. 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 2007 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白俄罗斯是独联体国家中唯一 100% 采取专业护理协助分娩的国家。该数据在很多发达国家为 99% 。

83.国家卫生系统的重点是预防孕期和分娩并发症以及保证生育健康后代的问题。随着为孕妇和新生儿提供三级医疗支助体系的发展,在白俄罗斯已经成功降低了婴儿死亡率,每千名活产婴儿中未满1岁死亡的婴儿数量从2002年的7.8名降至2007年的5.2名。

84.卫生部门提供有关计划生育问题和生殖健康现代知识传播方面的必要信息的针对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因此,堕胎数量的减少表明,国内正在实行的保护妇女生殖健康的计划取得了成效。本报告期间,白俄罗斯的堕胎数量降低了1.9倍(2002年-89900人,2003年-80000人,2004年 -71700人,2005年-64700人,2006年-58500人,2007年-46300人)。

85.由于妇女咨询处接收了诸如儿童妇科、内分泌科、乳腺等专业人士并开设了肿瘤预防办公室,因此新型的高技能护理在审查期间变得更加可行。2004年,成立了“母亲和儿童”共和国科学实践中心。这是白俄罗斯在妇产科、儿科和医学遗传学领域的主要机构。

86. 医生对更年期、男女不育症的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为了治疗有不育痛苦的夫妇,在每个州中心和明斯克市均设立了 “婚姻和家庭” 咨询处。

87.为了防止艾滋病毒的围产期传染,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对所有孕妇自愿进行艾滋病毒检测。为怀孕、分娩期妇女和新生儿集中采购预防艾滋病毒传染的药品。预防围产期艾滋病毒传染的各个阶段工作费用均由国家承担。

88.在保护生殖健康方面纳入性别观点。特别是,实施就生育和打造家庭产院对未来的母亲和父亲进行联合培训的“生育伙伴”计划,促进男性形成负责任的生育观。有孩子父亲参与的伙伴生育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

89.评估所采取的措施,整体上可以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在改善妇女地位方面已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保障性别平等方面的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的防止性别歧视的行动,并创造条件保障男女在各生活领域中最充分地发挥个人潜能。

С. 改善妇女状况的机制

90.落实国家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调在这一领域工作的所有机构的国家机制。

9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从事妇女状况和性别平等问题的有以下部门: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下属的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共和国理事会人口安全和社会发展常设委员会;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代表院卫生、体育、青年和家庭事务常设委员会;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办公室社会文化领域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口、性别和家庭政策处)。

各地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在区域一级落实国家在该方面的社会政策。

92.上述每个国家机制的结构元素都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能。

93.白俄罗斯国民会议代表院和共和国院负责解决包括妇女状况问题在内的构成社会领域内的立法基础的问题。

94.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办公室社会文化领域司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口、性别和家庭政策处的专家的职权范围包括: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旨在改善妇女状况,确保男女的平等权利与机会,结合性别观点提出完善立法基础的建议。

95.国家机制运作的结果是完善国家立法,通过并实施《保证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合理采取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权利及利益的法律、组织和行政措施。

第二部分

《公约》各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 2 条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96.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2条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权利及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达到适婚年龄的男女有权自愿结婚和建立家庭。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平等(《宪法》第32条)。保证妇女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就业和职务(工作)晋升,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领域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机会,并为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创造条件(《宪法》第32条)。妇女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宪法》第42条)。议员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为普选:白俄罗斯共和国每名年满18岁的公民均享有投票权(《宪法》第64条)。

97.由于《宪法》法规规定男女在所有生活领域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在《宪法》中写入一项关于男女平等的一般性规定似乎并不合适。

98.白俄罗斯共和国一贯实施保证男女平等的计划。平等原则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白俄罗斯刑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15日第125-З号“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就业”的法律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规范性法令中均有体现。

99.在白俄罗斯实施了《2001-2005年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1年5月8日第670号命令批准)。在该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框架内,在国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旨在提高妇女地位并保护其权利和利益的法律、组织、行政性措施。

100.积极完善国家立法,使其与国际法规相一致。白俄罗斯共和国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法律,2003年11月4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又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的公约(第183号公约)》”的法律。

101. 2008至2010年间的下一个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由部长理事会2008年9月3日第1286号决议批准)的目的是防止性别歧视,并创造条件保障男女在各生活领域中最充分地发挥个人潜能。

102.在这方面进行的重要活动包括:完善法规,对规范性法令及其草案进行性别鉴定;确保技能提高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均等;保护母亲、父亲和儿童;消除在就业、解雇、职业提升时的歧视;促进男女在工作和家庭责任方面的均衡分配;保障妇女有效参与管理的条件;防止对妇女和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在家庭生活各个方面的有效合作和协调责任,并克服大众意识中对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的传统偏见。

103.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中详细叙述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立法确定。

104.因此,白俄罗斯共和国继续完善立法,并按照现行的国际法律规范和标准采取与性别有关的相关计划。

第 3 条 保障男女平等

105.国家正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并保障其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106.《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2条规定保障妇女在接受教育和进行职业培训,就业和职务(工作)晋升,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领域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机会,同时为保护她们的劳动和健康创造条件。

107.确认上述义务履行情况的具体信息在下文中有所阐述。

第 4 条 保障男女实际平等的 暂行特别措施

1)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108.通过对国家和民间团体落实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并保障男女在本报告期内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政策的活动结果进行评估,可以确定白俄罗斯在这个方面已经向前迈进了一步。

109.积极完善国家立法,使其与国际法律标准相一致。

110. 作为对之前签署的保障男女机会平等的国际文书的补充,白俄罗斯共和国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法律。为了支持妇女在就业、生育保障、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平等原则,白俄罗斯共和国于2003年11月4日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的公约(第183号公约)》”的法律。

111. 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旨在确保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12.为了缩减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之间的差距,为保障两性机会均等创造条件,在白俄罗斯实施了《2001-2005年保障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01年5月8日第670号命令批准)。

113.在该国家行动计划中包含下列优先事项:妇女与人权;妇女与经济;妇女的社会保障;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保护;妇女参与政治、立法和执行层面决策的工作;妇女和暴力;妇女与媒体;改善妇女地位的机制发展。

114.在《2001-2005年保障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框架内,对法规及其草案进行性别鉴定,保证对居民劳动和就业法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115. 对普通教育机构的教学大纲进行重新修订,避免在教科书中出现性别偏见和各类性别歧视现象。科学教学法机构“国立教育学院”正在为白俄罗斯教育机构准备新一代的教科书和教材,结合对教科书进行的性别分析,制定“性别文化基础”课外活动方案。

116.可以确定的是,妇女的社会积极性正在提高,她们也在参与民间社会生活。妇女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的参与程度正在逐步扩大。

117.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问题在社会层面上非常突出。应加紧工作以减少或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118.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与国家管理机关共同制定了一套旨在预防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和贩运活动的措施,其中包括完善统计信息的收集并扩大向各种形式暴力和人口贩运的受害妇女提供社会服务的范围。

119. 《2008-2010年保障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会议2008年9月3日第1286号命令批准)的实施将继续采取措施防止性别歧视,并创造条件保障男女在各生活领域中最充分地发挥个人潜能。

120.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2010年全国人口安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3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旨在落实一套完整的社会经济、法律和组织方面的措施体系,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提高有子女家庭的生活质量;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生殖健康,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的健康;通过采取措施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提高国内居民的生活质量来降低居民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121.白俄罗斯性别平等保障领域的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立男女在获得平等机会时的实际平等。

2) 保护母亲

122.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2条之规定,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均受到国家的保护。

123.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第3条之规定,保护家庭,保护母亲、父亲和儿童是国家的优先任务之一。

124.《劳动法》还允许妇女同时担负两项社会职能-职业和生育。因此规定了对妇女与生育相关的特殊权利。

125.随着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2日第369号“关于修改2000年4月12日第180号总统令”的总统令生效,经休产假前或之后直到孩子年满3岁开始上班的母亲(代替母亲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亲)同意,雇主有责任将合同期限(签订新合同)至少延长至子女年满5岁。

126.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7月20日“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进行修正和补充”的第272-З号法律(2008年1月26日起生效)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和补充。特别是,有未满3岁子女的妇女只能在其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夜班(第263条)。

127.《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65条规定扩大抚养3个及以上未满16岁子女或未满18岁残疾儿童的母亲的权利范围,每周额外增加一个休息日,工资参照父亲、监护人、保护人的日平均工资,同时还可以在这些人间分配天数。

128. 实际照顾未满 14 岁的患病儿童、未满 3 岁的幼儿和未满 18 岁的残疾儿童以及在母亲和监护人(保护人)生病时照顾未满 18 岁的残疾儿童的在职父亲及其他亲属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

129.白俄罗斯共和国1993年6月18日《保健法》(2007年6月14日修订版)第5条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障权,不论其性别、种族、语言、国籍、职务和社会地位、居住地、宗教、信仰及其他情况如何。

130.通过保护周围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休息条件,生产和销售优质的食品,创造从事体育运动的条件,以及为居民提供包括国家卫生组织免费治疗在内的可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来保障这项权利。

131.在白俄罗斯共和国《2003-2007年卫生发展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3年10月8日第1276号命令批准)中优先发展初级医疗保健支助,保护孕产妇和儿童的事项,医疗遗传学帮助,保护公民享有免费医疗救护的社会利益。

132.为了落实国家在保护生殖健康方面的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同保健机构一起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旨在增加妇女咨询处下设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数量,保护青少年和青年生殖健康的服务,以及扩大提供预防性传播感染疾病的服务清单。

133. 为了改善妇女的生殖健康,在白俄罗斯建立了 6 个地区内窥镜中心,在明斯克市建立了市立内窥镜外科中心,所有的手术都在预算的基础上进行。

134.有122家妇女咨询处,218家妇科办公室和19家产科诊所向妇女提供咨询、医疗救护和产科服务。国内的产科诊所一般都采用母婴同住制度,广泛支持母乳喂养原则。

135. 2004年,成立了“母亲和儿童”共和国科学实践中心。这是白俄罗斯在妇产科、儿科和医疗遗传学领域的主要机构。

136. 为了治疗有不育痛苦的夫妇,在每个州中心和明斯克市均设立 了“婚姻和家庭” 咨询处。

第 5 条 消除性别偏见与陈规

а)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

137.在白俄罗斯社会发生的变化扩大了妇女自我实现的机会,保障了其参与就业、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形式多样性。妇女更加积极地从事商业和自我创业。但是旨在实现性别平等和公平的倡议也会遭受偏见,特别是当妇女的传统社会意义集中在家庭角色上时。

138.白俄罗斯实施了《2001-2005年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1年5月8日第670号决议批准)。在该计划框架内继续开展使国家管理机关的储备干部在男女比例上保持平衡的工作。通过媒体开展信息宣传活动以克服对妇女参与决策的成见。

139.《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2010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3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中包含了系统的信息宣传活动,旨在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陈旧模式,提高家庭威信并使父母自觉履行自身义务。

140.媒体在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几乎所有社会政治和文化教育方面的刊物均涉及到与妇女状况有关的话题。在许多报纸和杂志中也都开设了有关这方面话题的固定专栏。

141.有助于阐述以消除偏见为目的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问题的活动包括:新闻发布会,圆桌会议,由相关部门与共和国单一制企业“国际集成信息中心:新闻之家社区中心”共同举办的其他活动。

142.在国家电视台和电台的节目中(一台——“和谐”、“早安,白俄罗斯”;ОНТ电视台——“家庭事务”;白俄罗斯国家广播电台一台——“电台新闻”、“事后”、“每日专题”、“现实麦克风”)阐述了与改变男女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相关的问题。

143.白俄罗斯共和国新闻部会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和旅游部,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妇女联盟”在印刷媒体记者中举行了全国创意竞赛,以便更好地阐述童年和母亲、家庭价值观主题,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144.国内继续推动两性教育。有关人权、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信息均要考虑学习者的年龄特点。

145.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持续教育构想》(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年12月14日第125号命令批准)和《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2010年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持续教育构想》(经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6年12月28日第32号命令批准)中,特别注意了对个人进行性别教育的必要性,强调了加紧形成家庭关系文化、性别文化和非暴力行为习惯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还特别关注了采用新态度对待性别关系体系和加强社会意识中积极陈规的重要性。

146.在提供普通中学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教育机构中均设有《社会学》综合课程。在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中重点研究人权形成的历史阶段,作为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形式的民主,以及有关人权、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书。在中等专科教育机构中,主要在“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对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进行研究。

147.在高等院校,与人权和妇女权利相关的问题在《哲学》,《政治学》,《法律基础》,《白俄罗斯国家意识形态基础》以及《人权》课程中均有研究。在《人权》课程中主要提供系统和全面性的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人权信息。

148.同时在白俄罗斯教育机构开展的还有以下教育活动:关于家庭、两性关系的选修课,口语杂志,法律学术辩论和旨在改变男女之间关系的行为模式的其他活动。

149.在本报告期内,为了对教育机构的教育过程提供方法保障,出版了涉及下列问题的书籍: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预防人口贩运的问题;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社会康复和支助计划;法律、家庭和性别教育,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理念。

b)儿童在家庭中的教育与发展

150.家庭是通过其认清和落实实践中性别角色的主要社会机构。

151.《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的规定是以严格遵守夫妻间的平等原则为基础并使其权利和义务具体化。

152. 为了巩固婚姻和家庭,改善家庭关系,认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以及相互间的责任,夫妻可以签订结婚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财产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以及子女的居住地,子女的抚养费额度,同与父母单独生活的子女进行沟通的方式,当婚姻解除时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其他问题(第 13 条)。

153. 夫妻双方应在相互尊重和相互帮助、公平分配家庭责任,协助一方落实母亲(父亲)、身体和精神发展、接受教育、展示自身才华、工作和休闲的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家庭关系(第 20 条 1 )。

154. 承认家庭拥有确定教育子女的形式、手段和方法的优先权利和责任。家庭在对待子女方面的职责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法规规定的儿童权利确定(第 65 条)。家庭是孩子的自然环境。儿童在家庭中的教育受到国家的保护和鼓励(第 66 条)。

155. 在儿童和青少年中形成对母亲和父亲的正确理解,例如他们对生育的责任以及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些内容均被列入《家庭》这一特别课程的任务范围,该课程由国立教育学院在履行《 2006-2010 年 白俄罗斯儿童 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5 月 15 日 第 318 号总统令批准)的框架内编制而成。

156.科学教学法机构“国立教育学院”正在为白俄罗斯教育机构准备新一代的教科书和教材,结合对教科书进行的性别分析,制定“性别文化基础”课外活动方案,其目的在于:消除基于某一性别占优势这一理念的性别成见;教育年轻一代要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男性和女性,防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提升学生对社会性别问题的研究兴趣;形成创建家庭和教育子女的价值观。

157.在提高教育系统专家的技能水平和进修水平的课程教学计划和大纲中包含了与妇女在当代社会的社会行为特点和地位相关的问题;出版了以家庭的社会教育和心理工作为重点的教学方法参考书;在年轻人中形成家庭价值观念;防止虐待,暴力和人口贩运的预防性工作。

158.鉴于为实现男女平等而改变他们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的重要性,白俄罗斯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学院非常重视使性别和家庭教育,家庭的社会教育和心理支持,孕产妇和儿童的社会保障和保护等领域的专家获得专业资格的工作。其中,家庭的社会教育支助的问题在以下教师讲座中均有涉及:“家庭的社会教育问题”、“教师对弱势家庭进行社会教育跟踪的活动内容”等等。

159.在每月的科学教学法和信息杂志《社会教育工作》以及科学教学法杂志《心理学》中对该问题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60.在针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宣传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是在白俄罗斯举行的“母亲年”(2006年)和“儿童年”(2007年),期间举办了一系列活动,旨在提高居民对妇女在社会中所起作用的认识水平,巩固家庭地位并加强国家对有子女家庭的支持。

161.根据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妇女联盟”的倡议,在“母亲年”活动框架内,在明斯克州的索利戈尔斯克市和格罗德诺市开设了母亲博物馆,以提高家庭和母亲的地位和声望。在博物馆为儿童和新婚夫妇举行了参观,召开了城市妇女委员会的领导会议。在不久的将来还计划在布列斯特州的平斯克市及其他城市开设母亲博物馆。

162.在白俄罗斯每年都会为“母亲节”、“妇女节”、“家庭日”举行活动,目的在于宣传全人类的价值并对母亲表达深深的敬意。在州执行委员会和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的活动框架内为那些生育和抚养5名以上子女的多子女母亲举行了授勋仪式。截至2007年,获得该殊荣的妇女共计4599名。

163. 通常在举办上述活动期间,城市和地区行政部门,妇女社会团体还会组织家庭节日,竞赛,家庭创意展览,家庭俱乐部会议,艺术音乐会。地方权力机构会在偏远的农村居民点开展专项行动 - 组织医疗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心理学家进行巡回咨询。

第 6 条 防止一切形式贩运妇女的活动

164. 贩运人口问题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正在得到全面彻底地解决。由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贩运人口问题在白俄罗斯并不普遍。

165.白俄罗斯拥有打击包括贩卖妇女和儿童在内的贩运人口行为的发达规范性法律基础。

166.为了使国家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3月9日通过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若干措施”的第3号总统令(以下称第3号令),该指令同统一规范一起规定了调节就业和国外培训领域,婚姻和示范机构活动以及收养程序的重要政策。

167.为了执行第3号令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发展该指令中规定的概念,并允许以全面和综合的方式来解决贩卖人口的问题。

168.为了建立相应的法律和组织基础以确保对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于2005年8月8日通过了“关于防止人口贩运影响”的第352号总统令,该总统令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概念作了规定并确定了各项措施,以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及社会保障和恢复,可在白俄罗斯境内临时居住(针对作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以及责任的免除。

169.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5月4日“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加重人口贩运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问题的若干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规定将第3号令的一系列条款写入《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

170. 《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不仅规定了人口贩运的责任,还对一系列与该问题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责任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下列犯罪活动的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从事卖淫活动或为从事卖淫活动创造条件(《刑法典》第171条),被引诱参与卖淫或被迫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刑法典》第1711条),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卖人口活动(《刑法典》第181条),以性剥削为目的绑架行为,包括绑架儿童(《刑法典》第182条)。

171.《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中的一系列旨在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的条款规定对这方面的罪行进行刑事惩罚,包括引诱未成年人进行反社会行为(《刑法典》第 173 条)以及传播色情材料或物品(《刑法典》第 343 条)。

172. 贩卖妇女并未划分在单独的罪行组成当中,而是包含在“人口贩运”的概念内。

表1. 从事人口贩运相关犯罪行为的罪犯人数的统计数据

条款

罪犯人数

2002 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 年

2007年

第171条(从事卖淫活动或为从事卖淫活动创造条件)

54

87

112

78

73

115

第1711 条(被引诱从事卖淫活动或被迫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无此条款

4

11

53

第181条(贩卖人口)

4

13

24

38

32

84

第182条(以剥削目的的绑架行为)

-

3

13

14

4

8

第187条(安排公民到国外就业的非法活动)

无此条款

2

4

4

173.应当指出,白俄罗斯的人口贩运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中一种是引诱进行性剥削,另外一种是劳动剥削。人口贩运还可划分为国际(将人口贩卖至国外)人口贩运和国内(白俄罗斯境内)人口贩运。

174.白俄罗斯是“活商品”的原籍国和过境国。曾发生过白俄罗斯公民被贩运至世界30多个国家的事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目的地国的数量减少了一半。

175.在2002-2007年期间,内务机构共确定了3000名遭受性剥削的受害者(均为女性)。

表 2.遭受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的妇女人数

年份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人数

100

350

400

625

1107

418

176.近期内最紧迫的问题是白俄罗斯公民在国外遭受劳动剥削的问题(主要是在俄罗斯联邦)。

177.2005-2007年间,白俄罗斯执法机关共查明了397名遭受劳动剥削的受害者。

178.白俄罗斯通过并实施了打击贩卖人口的计划,其实质是推行一系列组织、法律、预防、社会和医疗性的配套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贩卖人口的规模并向受害者提供支助。

179.  《2002-2007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卖淫的国家综合措施方案》(经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1年11月8日第1636号命令批准)的实施使得白俄罗斯社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人口贩运问题的迫切性上,以及解决一系列优先事项,包括完善机制并制定打击这种“社会罪恶”的新有效措施。

180.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12月6日第624号总统令批准了《2008-2010年打击贩卖人口、非法移民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国家计划》,该计划规定在当前复杂的趋势下进一步落实切合实际的综合措施。

181.共有超过15个国家部委和国家管理机构参与完成该国家计划的任务。

182.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机构在打击贩卖人口活动中的协调员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其职权包括查明、压制和调查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罪行,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拘留。

183.该部每年两次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安全委员会下属的打击犯罪、腐败和毒品部间委员会提交报告以便进一步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提供信息。

184.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履行15岁以上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职能。

185.3-15岁的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进程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实行监督。该国家管理机构还负责防止“现代奴隶贩卖”的信息教育工作。

186.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以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性剥削为目的对派遣学生出国留学的教育体系,儿童收养问题和示范机构的活动进行了监督。

187.卫生部负责行使对未满3岁的人口贩运受害儿童进行康复治疗的职能(在白俄罗斯尚未发现有贩运该年龄阶段儿童的事件)。

188. 对社会舆论和旨在防止人口贩运(包括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预防性行动予以了特别关注。白俄罗斯共和国信息部和媒体在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89.建立了可以成功实施支助和保护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以及犯罪调查证人计划的制度。

190.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遭受性剥削的妇女和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费用全免,支助类型如下:

提供临时住所,包括床和食品;

提供法律支助,包括司法支助;

由国家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支助(在医院条件下);

提供心理预防、心理诊断、调整措施和心理咨询形式的心理支助,以及社会教育支助。

191.为了使负面社会影响降至最低并让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在国内的社会保障体制内设立了156个区域居民社会服务中心。

192.未成年人也可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系统的145家社会教育机构(包括9家社会教育中心,37家儿童社会庇护所和99家与庇护所结合的中心)进行康复。

193.规定未满3岁的儿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系统的10家儿童之家进行康复。

194.白俄罗斯各社会团体积极参与解决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康复问题。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协会”自2001年以来一直实施“拉斯特拉达”计划:防止在中欧和东欧国家的人口贩运活动。防止虐待儿童的城市社会团体“儿童不是为了暴力”实施了“制止邪恶接力棒”计划(2002年起实施),旨在打击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和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活动。自2002年起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设立了综合危机中心,社会团体“拉迪斯拉夫”。在上述社会组织的协助之下,2007年“暴力受害公民支助部门”开始在明斯克市五一区的地区居民社会服务中心展开工作。

195.白俄罗斯在打击贩卖人口领域同下列国际组织开展了积极合作——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国际移民组织、欧安组织、中欧倡议、专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同这些组织一起在白俄罗斯正在执行国际技术支助项目(计划),以协助打击贩运人口。

196.在已完成的项目中必须强调国际移民组织实施的“打击人口贩运:白俄罗斯共和国”这一计划,其中包括一系列项目(2002年9月至2005年12月),以及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起草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打击贩卖妇女”(2003年6月至2005年12月)的项目。在最近的2004年7月的项目框架内为贩卖妇女的受害者开设了康复庇护所。

197. 2007年,按照与国际移民组织的合作方针,白俄罗斯开始实施“打击人口贩运:白俄罗斯共和国”项目。

198.国家和国际各级采取的措施可以肃清2002-2007年期间从事贩运白俄罗斯公民至国外的11个犯罪组织(其中10个是跨国公司)。

199.白俄罗斯一直积极致力于在国际上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200.在国家和政府首脑峰会期间,白俄罗斯总统亚历山大·卢卡申科于2005年9月在纽约的联合国论坛上提议加强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特别是打击对“活商品”的需求。

201.在纽约的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上一致通过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编写的《改进工作协调,打击贩运人口》决议(2006年12月20日,А/Res/61/180),共有20个国家共同参与了该决议。

202.建设性的重要国际合作案例之一是国际移民组织,欧安组织和儿童基金会于2006年10月26至27日在明斯克市联合举办的“打击贩运人口的需求:扩大原籍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合作”国际会议,参与此次会议的还有来自欧盟,独联体和中东地区40个国家的代表,以及12个国际组织和8个社会团体的代表。

203.白俄罗斯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国际社会关注暴力和贩卖人口问题。2005年3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根据白俄罗斯与菲律宾的共同倡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生命之音”举行了题为“贩卖妇女和女童:共同迎接挑战”的国际会议。这次会议的参加者超过400人,分别来自90多个国家,其中包括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

204.根据积累的实践经验和形成的先进立法,白俄罗斯于2007年7月开设了国际教学中心,提高移民和打击人口贩运领域干部的技能和进修,该中心对于独联体成员国而言是一个公认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主要教育机构。

205.在我国还未出现大规模的贩运人口现象。所采取的措施能抵挡“现代奴隶制”的威胁并确保白俄罗斯居民的安全。因此,在该领域查明的犯罪数量在近7年间增加了两倍。

第 7 条 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

а)选举权

206. 按照《宪法》第38条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权在普遍、平等、直接或间接选举基础之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自由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

207.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解决国家事务。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可通过举行全民公决、讨论法律草案以及共和国和地方的问题以及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来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共和国和地方代表大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的讨论(《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7条)。

208.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代表院议员,地方议会代表的选举是自由的,并且是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民公决通过普遍、自由、平等且无记名的投票方式进行。这些规定受到《白俄罗斯共和国选举法》(第3-7条)的保障。

b)参与政府管理

209.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2003年6月14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务员”的法律第24条之规定,在成为国家公务员或入职期间不容许有任何基于性别、种族、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宗教、信仰、以及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归属的限制和(或)特权,《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210.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实施的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政策,要求男女平等地参与决策。对妇女参与国家级决策的分析显示出积极的变化。

211.女性担任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副主任和白俄罗斯共和国选举和全民公决中央委员会主席之职。

212. 2007年,在国家行政机构中有18%的领导职务由女性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中有一名女性担任税收和关税部长之职。担任副部长之职的有13名女性。4名女性以大使头衔代表白俄罗斯在国际舞台上施展才华。2名女性担任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理事会成员。

213.女性在司法权力机构中所占比例也比较大-占所有法官总数的32%。最高法院员工的总人数为144人,其中女性占63.1%。有13名女性担任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副院长。宪法法院的12名成员中有4名为女性。

214.根据2004年的选举结果,当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代表院代表的有32名女性,而当选共和国理事会的有18名女性。总体而言,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会议中的女性人数占到29.8%。

215.逐步提高妇女在各级地方理事会以及在执行权力机关的代表人数。2007年,共有10348名女性(占代表总人数的45.7%)被选入地方理事会。根据《2007年议会中的妇女:年度审查》手册中公布的联合国各国议会联盟数据,白俄罗斯在议会中女性所占百分比方面位列第22位,超越了独联体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美国、法国和日本。

с)参与社会团体的工作

216.在白俄罗斯,自由结社权受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6条的保障-每个人都有自由结社的权利。

217.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4 年 10 月 4 日 第 3254 - XII 号 《社会团体法》第 2 条之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倡议建立社会团体和参加现有的社会团体。根据该法第 6 条规定,国家保障社会团体和联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18. 在本报告期内大大简化了社会团体的注册手续。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10 月 6 日 “关于社会团体及其联盟(协会)国家登记的若干问题”的 第 605 号总统令规定撤销国家社会团体登记(再登记)委员会,其职能移交给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部。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在地区级由各地的执行委员会和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的司法管理局实施。

219.在白俄罗斯建立了36个妇女社会组织。其中最活跃的是“白俄罗斯妇女联盟”、“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会”、“妇女独立民主协会”、白俄罗斯劳动妇女组织、白俄罗斯社会工作者协会等。

220.白俄罗斯妇女社会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方案,旨在解决妇女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扩大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发展妇女的创业精神,设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活动。

221. “白俄罗斯妇女联盟”社会组织实施了协助保护妇女权力和利益,加强妇女在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作用的项目。“白俄罗斯妇女联盟”,国际公益慈善组织“希望快车”和国家机构“母亲和儿童”共 和国科学实践中心通常会在 4 月 7 日 至 5 月 15 日 期间共同开展 “妇女健康-民族健康”行 动。在该行动期间,在许多工业企业和员工宿舍(“量规”厂、“大师”股份公司、“伊莱姆”公司、白俄罗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明斯克汽车厂和拖拉机厂、明斯克钟表厂、瓦维洛夫厂、一系列其他企业)会举行与医学专家,企业领导,工会的会面。

222. 在 “白俄罗斯妇女联盟”协 助下创建的 “ 白俄罗斯商业妇女俱乐部 ” 自 2002 年以来开始开展自己的工作。在妇女俱乐部会议上讨论了工业性质的问题和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问题。在企业产品的广宣传和销售,开设销售该产品的企业直销商店和分部方面提供支持。同 “白俄罗斯商业妇女俱乐部”一起在区域和地区中心为“女领导学校”的基层组织 代表举办培训活动。

223. “白俄罗斯妇女联盟” 正在同国际妇女组织积极开展合作。与俄罗斯、立陶宛、中国、越南、叙利亚和乌克兰的妇女组织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224.  社会团体 “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协会” 自 2002 年以来开始实 施“拉斯特拉达” 计划,主要是防止中欧和东欧国家的人口贩运活动。在所开展的活动框架内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织研讨会 、 会议和圆桌会议 ,并积极开展同媒体的工作,以及对 风险群体的信息教育活动 。 “ 拉斯特拉达 ” 热 线服务包括对安全出境就业、结婚、受教育的机会、条件 和 规则的咨询,并向在国外寻找家庭成员的亲属提供帮助。实施帮助受害公民的康复和重返社会计划,包括免费医疗 、 法律、心理和其他方面的支助。

225.“妇女独立民主运动”、“布列斯特市商业妇女俱乐部”、“女性商业和创作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推行项目,以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展以向妇女提供帮助为目标的社会结构。

226. “女性商业和创作协会”社会团体创建了“白俄罗斯妇女网”——白俄罗斯妇女团体的互联网信息资源,包含了有关白俄罗斯妇女迫切的社会问题和保护妇女权力方面立法的专题信息,向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的各中心的联系资料,有关性别研究的信息,以及妇女资源目录,白俄罗斯妇女团体和国际妇女运动的新闻。

227.社会组织和国家管理机关及其他机构加强了在吸引社会团体代表参与规范性法案制订工作框架内的协作。

228.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妇女联合会”、“妇女独立民主运动”、“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会”的代表是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下属的全国性别政策委员会的成员。

第 8 条 妇女参与国际组织和外交事务

229.白俄罗斯共和国立法保证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在国际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国家的权力和条件。

230.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和驻外机构的中央办公室担任外交官及其他职务,以及职务升迁和人员轮换都是以对工作人员要求平等的原则为基础,与性别无关。

231.外交部有约20%的女性工作人员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驻外机构工作,其中有4名女性在国外担任驻外大使。

232.必须强调的是,白俄罗斯妇女在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代表率仍然很低。

第 9 条 国籍

1)获得、更改和保留国籍的权利

233. 2002年8月1日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第136号《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法》。

234.该法体现了国家在调节国籍问题时不以性别划分公民的态度。

235.其中,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对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而与其获得的理由无关;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或更改国籍的权利(《国籍法》第3条)。

236.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会改变配偶的国籍。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缔结婚姻之人在其自愿并遵守本法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获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国籍法》第7条)。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外国领土居住本身并不导致白俄罗斯国籍的丧失(《国籍法》第6条)。

2)子女的国籍

237.《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了男女平等获得国籍的权利。该法规定了父母(养父母)双方在丧失、变更、获得、保留国籍以及收养儿童时对其子女国籍的意愿表示(第19、23、25、26、27条)。

第 10 条 教育

238.白俄罗斯共和国于本报告所述期内在发展全国教育制度方面采取了重要措施。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年人类发展报告》,白俄罗斯在成人识字水平(99.6%)方面领先于所有独联体国家,也是世界上青少年识字水平(99.8%)最高的国家之一。

239.  2002至2007年期间在完善教育领域立法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以便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制度的运作和发展创造法律、组织、经济和社会基础,为个性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每人受教育权利的落实创造必要条件。

240.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1年10月28日第1202–XII号《教育法》,2003年6月29日第216-З号的《职业技术教育法》,2004年5月18日第285-З号《人的心理生理发展教育法(特殊教育法)》,2006年7月5日第141-З号《普通中等教育法》,2007年7月11日第252-З号《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领域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

241.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年5月25日第53号命令批准了《2006-2010年民族教育制度的发展计划》。该计划拨款总额,包括“教育”产业内容在内,共计403474亿卢布。

242.该计划旨在解决以下主要任务:

完善教育制度运作的法律基础;

更新教育内容,教学和教学方法保障以及物质技术基础;

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系统;

建立实际经济成分的引入机制,以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教育,科学和工业一体化;

完善教育制度的干部保障以及员工的社会保障;

提高教育领域的管理效率。

243.为了完善教育制度,在白俄罗斯通过并实施了(正在实施)一系列政府方案和计划,其中包括《2004-2010年改善儿童状况并保护其权力的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3年12月18日第1661号命令批准),2001-2005 年 “白俄罗斯儿童” 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1 年 5 月 24 日 第 281 号总统令批准)和 2006-2010 年 “白俄罗斯儿童” (由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5 月 15 日 第 318 号总统令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持续教育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年12月14日第125号命令批准)以及《2006-2010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持续教育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6年12月28日第32号命令批准)。

244.该计划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持白俄罗斯教育制度传统上固有的教育质量水平,并为男孩和女孩,男人和妇女接受符合个人、社会和国家需求的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245.本报告所述期内,在白俄罗斯中等专科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女生人数仍然超过男生。

246.因此,截至2007/2008学年初,国内的女生人数为92.2万人(占学生总人数的51%)。截至2007/2008学年初,共有113.5万女生和男生在提供普通中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学习过,其中女生占到49%。在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女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超过33%。在中等专科教育机构的女学生比例为54%。

247.在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女生所占比例一直都很高-为60%。人文社会教育专业是主要“女性”专业(在学习教育学的学生中女生约占80%,学习经济,通讯,法律,管理和卫生保健的约占71%)。

表3. 2007/2008学年国立高等院校大学生按照专业和性别的划分情况

专业

学生总数

女生人数

%

教育学

57101

43983

77.0

人文科学

15538

12795

82.3

通信,法律,经济学,管理学

117886

85921

72.9

自然科学

12263

6580

53.7

生态科学

2829

2206

78.0

技术与工艺学

73028

20716

28.4

建筑学

15267

4715

30.9

农业与林业,花园和公园绿化

23817

7833

32.9

卫生保健

15001

10668

71.1

社会保障

3387

3086

91.1

体育、旅游及酒店管理

6126

2742

44.8

餐饮,消费者服务

823

639

77.6

安保服务

5865

668

11.4

艺术与设计

6057

4256

70.3

表4. 2007/2008学年私立高等院校大学生按照专业和性别的划分情况

所学专业

学生总数

女生人数

%

教育学

188

161

85.6

艺术与设计

677

478

70.6

人文科学

951

745

78.3

通信,法律,经济学,管理学

56067

37643

67.1

自然科学

432

32

7.4

技术与工艺

326

120

36.8

社会保障

29

25

86.2

248.在中等专科教育机构的教师中也有女性教师,她们的总人数约为8000人(占教师总数的73%)。其中拥有学者级别副博士学位的有33人。在各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约有13000名女性(占55%),其中约有4000名副博士,2600名副教授,233名博士和220名教授。

249.在白俄罗斯,妇女的受教育水平总体比男性高,并且长期保持这种水平。在就业妇女中有55%具备高等教育和中等专科教育,而在男性中这一比例为38%。

а)选择职业

250.在白俄罗斯,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在选择职业或专业时享有接受教育和获得各类学校文凭的同等条件。这种平等由获得学前教育,普通教育,专科和高等教育,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来保障。

251.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中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为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举办“开放日”活动,用于今后的职业选择定向。

252. 在高等院校每年为高年级学生举办学科竞赛和学术会议,这同样有助于对未来职业的了解。

253. 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每年都会出版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院校的入学指南,包含了有关这些及其他学校接收条件、职业和专业的全面信息。

254.因此,在2007年为普通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和中等专科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出版了《白俄罗斯-你未来的国家。毕业生读物》书籍,书中载有关于各经济领域发展水平以及为各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机构的大量参考资料。

b)可获性和教育质量

255.居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女孩和男孩在各级教育中学习相同的课程并获得同样的教育证书。这种平等受到白俄罗斯共和国为各级教育规定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的保障。

256.所有学生,不论是男生还是女生,均使用同样的教科书和教学材料,设备,有同等资质的教师教授相同的科目,使用相同的学习制度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按照同样的大纲进行。

c)共同学习

257. 男女共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258.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持续教育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年12月14日第125号命令批准)以及《2006-2010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的持续教育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6年12月28日第32号命令批准)中,特别注意了对个人进行性别教育的必要性,强调了加紧形成家庭关系文化、性别文化和非暴力行为习惯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还特别关注了采用新态度对待性别关系体系和加强社会意识中积极陈规的重要性,提高妇女在管理和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作用。

259. 国立教育学院,作为为白俄罗斯国家教育机构制定教材的主要机构,正在从事新一代教科书和教材的编写工作,结合对已出版材料进行的性别分析,并消除教科书中描绘性别偏见的事例及一切形式的歧视现象。

d) 奖学金和教育津贴

260.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男女享有获得奖学金、物质奖励和其他教育津贴的平等机会。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7 年 7 月 11 日 第 252-З 号《高等教育法》保证学生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奖学金;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数额和程序支付在无住房保障时(靠国家预算资金学习的学生)租借房屋的费用;在教学、社会和科研活动中获得成功的物质和精神鼓励;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第 30 条)为首次高等教育费用提供优惠贷款。

e) 提升技能和再培训

261. 妇女在提升技能和职业再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内实施的持续教育理念允许妇女(无年龄限制)提高自己的技能或进行再培训。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1 年 10 月 28 日 第 1202- XII 号的《教育法》保证可 获得额外的教育,以便获得基础教育、深化职业资质时扩大个人的知识、审美、道德和体能发展机会,并解决所有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的人员保障问题。额外教育可以在各级基础教育中实施,同时还包括提升干部技能和再培训(第 8 条)。

262.在白俄罗斯,此项功能受到技能提升和人员再培训系统的超过300家教育机构(其分支机构)的保障。每年在这些教育机构接受培训的有60多万人,其中妇女所占比例超过40%。

263.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干部政策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7月18日第399号总统令批准),为了提高干部技能制定并实施了旨在更新额外教育制度工作中经济和法律机制的措施。为此要保证在其发展时众多社会合作伙伴(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的有效互动。

264.为成功发展技能提升和人员再培训系统,开展了确定各领域技能提升和人员再培训主要机构的工作,这些机构主要负责科学、教学方法和组织领导以及发展各领域分系统的职能。

265. 白俄罗斯最重要的是失业和无业人员的培训组织。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在白俄罗斯地区形成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主要是组织失业人员在现有教育机构和开设的专业培训中心进行培训。每年都有超过26000名失业人员在这里接受培训。

f) 义务教育

266.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普通基础教育是义务教育。它涵盖了百分之百的适龄儿童。

g) 从事运动和体育锻炼

267.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体育运动同旅游一样属于居民保健的重要因素。体育运动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主要优先事项之一。

268.法律保障男孩和女孩、妇女和男子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平等权力和机会。为了保障这些权力,按照居住、学习、工作的地点在大众娱乐场所,提供有偿健身服务的机构和企业设立了幼儿园,学校,青少年体育学校,公民志愿健身和运动协会的国家体系。

269. 白俄罗斯共和国于 2003 年 11 月 29 日 修订的 1993 年 6 月 18 日 《体育运动法》, 2007 年 1 月 9 日 第 206- З 号 “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旅游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 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3-2006 年国家体育和运动发展计划》(由部长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6 日 第 254 号命令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2010 年国家旅游发展计划》(由部长理事会 2007 年 12 月 21 日 第 1796 号命令批准)旨在将体育运动和旅游的资金用于个人与社会,特别是儿童和青年学生的利益;在国家教育和培训制度下组织体育运动和群众体育活动。

270. 在上述计划框架内已实施了多项措施,以确保各阶层居民(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农村地区居民)可以高质量地参与体育活动和使用体育器材,不论他们的能力和准备程度如何。

271. 在白俄罗斯共有 230 多个体育场, 40 个室内体育场, 235 个游泳池, 6 500 个体育馆, 650 多个学前教育机构的小型游泳池,以 及“斯塔伊卡”、“拉乌比奇”、“拉托姆卡”奥林匹克训练基 地,运动馆,网球馆,多功能滑冰馆,以及一万多个露天体育场。

272. 建立了各行业和区域的体育运动俱乐部。本报告所述期内,在行业层面共有 11 个国家级, 31 个州级和 38 个地区级俱乐部。在州内建立了居民体育训练教学方法中心,在城市和地区设有 100 多个体育俱乐部和健身中心。

273. 国内 25 000 多名体育和运动方面的专业人士,其中有 7 800 名体育老师。

274. 实际上在所有普通教育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都设置了 3 门体育课,而在高等院校此类课程为每周 4 小时。

275. 在国家计划之外,共有 100 多万人(占总人数的 11% )按照学习、工作和居住的地点在体育部门,保健团体,体育兴趣俱乐部,体育与健身中心工作。考虑到按照国家计划从事体育的人员,其总人数约占国内身体健康和有劳动能力人口的 30% 。

h) 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276.国家和社会都非常关注公民形成健康生活方式的问题。国内已成功实施了1999-2005年“人民健康”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1999年3月23日第393号命令批准),《2002-2006年形成居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国家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1年10月26日第1553号命令批准)。

277.《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2010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3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旨在实行完整的社会经济、法律、组织性措施系统,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提高有子女家庭的生活质量;采取综合措施改善居民的生殖健康,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

278.在实施上述计划的框架内,在国家和地区媒体为青年开设了讲述保护健康问题的固定专栏。出版了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生殖健康问题和计划生育的科普参考读物。

279.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机构开展了系统性工作,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健康,使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安全的行为。

280. 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在1999至2003年间和2003至2007年间同联合国人口基金一起实施了“扩大青年就生殖健康信息的可获性”和“保护青少年”的综合方案。

281.在明斯克市儿童门诊部基础上开设了5个青少年关怀中心,由专家就包括现代避孕在内的生殖健康方面的问题提供心理和医疗咨询支助。青少年和青年获得此类援助都是保密的。

282.在122个妇女咨询所都设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卫生组织的基础上为孕妇设立健康学校,为年轻夫妇设立年轻家庭俱乐部,为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举办视频讲演。

283.媒体在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生殖健康、计划生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84. 在13份全国性报纸版面中经常在以下专栏刊登有关生殖健康和行为安全的问题:“你和我”(《青春的旗帜》)、“教务委员会”(《共青团真理报》)、“爱情的时代”(《过渡年龄》)、“性-扫盲”(《白俄罗斯青年》)、“局势”(《白俄罗斯商报》)。这些专栏材料的重点放在安全的性行为,对待私生活和通过性传播疾病的责任。在白俄罗斯各地区积极开展了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的有针对性的工作。在所有地区性报纸和地方刊物上均开设有固定专栏:“为了健康的生活方式”、“医生的建议”、“现实”、“倾听”、“您的健康”、“女性健康”等。

285. 在“首都”电视台的“24小时”新闻报道和“每周”分析节目中也有关于健康的题材和报道。恢复了“你好,医生”节目的播出。在LAD电视台的“话题”节目中,国家机关代表,医生,教师,心理学家共同讨论了有关民族健康的问题。电视广播公司网站的访问者也有机会向节目的编导和主持人提出问题。

286.调频电台的广播记者也积极参与了生殖健康问题的报导。通过电波在“和平”、“首都”、“广播2台”、“青年电台”、“阿尔法电台”、“白俄罗斯广播电台”等电台播出与专家(医生、教师、社会工作者)的访谈节目。但是应当指出,在电台没有长期播出的能完全讲述该问题的节目。

287.自1999年以来,共和国单一制企业“国际集成信息中心:报界社会中心”同儿童基金会一起在“青少年健康与发展,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计划框架内实施了旨在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的“媒体中的青年健康和发展之声”青年方案。定期出版报纸“青年之声”,举行记者招待会和圆桌会议,讨论健康生活方式的主题。由于所开展活动规模较大,“媒体中的青年健康和发展之声”的活动想法在白俄罗斯各地区均得到了进一步传播。

第 11 条 就业

288.在第四、第五、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指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保障男女享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平等获得任何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39条);根据志愿、能力、教育、职业培训并结合社会需求来选择职业、工种和工作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安全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第41条);同工同酬的权利(第42条);健康保护权;教育权(第49条)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第47条)。

289.报告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调节同妇女的劳动关系的特点。引用了男性和女性员工的基本权利(第11条),调节有家庭责任的妇女与员工的劳动的特点(第19章)。补充通知如下。

1 а), b)劳动权

290. 截止2008年1月1日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失业的共计44100人,其中有28900名妇女(占65.6%)。妇女在登记失业的所有年龄组中都占多数。大多数失业者为20-34岁的女性,共计18200人(即42.2%)和50-54岁即将退休的女性(12.5%)。白俄罗斯失业妇女的平均年龄为37.1岁。

291. 2007年,登记失业的人员中妇女占45.3%,其中,因缩编失业的妇女占4.4%,自愿辞职的占15.2%。

292. 妇女正在经历着更为严重的就业问题。这既反映在求职的平均周期上,也表现在求职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据2007年的统计,失业男子一般在1.5个月内找到新工作,而妇女找工作的时间则为3.1个月。因此,妇女5.4个月的失业时间明显要超出男子的4.0个月。在登记超过一年的失业人口中,妇女占78.2%。需要更长时间寻找工作是妇女在劳动市场弱势地位的一个方面。

293.执行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手段是每年制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促进居民就业国家计划》,该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批准通过。在国家促进就业计划的基础上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各地区计划。

294.根据国家促进就业计划,在包括妇女在内的居民就业主要方向采取了以下措施:促进无业人员就业,发展劳动力的地区流动性,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促进主动创业和支持失业公民自主就业,设立新的工作岗位,发展社会工作体系,防止失业等。

295.为了落实国家在促进居民就业和确保公民相应保障方面的政策,设立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其工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和领导。在相应的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结构中发挥作用的是地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明斯克市会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委员会。

296.在2002-2007年期间,《国家促进居民就业计划》规定了旨在提高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鼓励其职业活动,为协调工作和履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的一系列措施。实施上述措施的重要方向是对干部进行职业培训和再培训,设立新的工作岗位并发展社会工作体系,同时还要结合性别因素。恢复的轻工业和食品工业,提供社会服务的非商业组织网络的发展,社会服务领域的新工作岗位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妇女的主要就业领域。

297.为了安排弱势群体就业,首先是单身女性与抚养未成年人和残疾儿童的多子女妇女,在白俄罗斯广泛采用了工作岗位配额。

298.减轻失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最有效措施是培训失业妇女从事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新职业,包括提供自主经营的机会。国内已成立了320家技能提升和干部再培训机构。通过职业培训后,妇女就业率明显增加。组织妇女职业培训和就业保障工作变得活跃起来。

299.白俄罗斯,用于设立工作岗位的国家预算资金数额每年都在增加,首先是保障妇女就业。

300.为了引导妇女积极寻找工作,使她们熟悉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经常举办“招聘会”、“专家博览会”、“企业开放日”活动。

301.为了使居民了解国内是否存在空缺职位,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中设立了“全国职务空缺银行(空缺职务)”自动化信息系统并不断进行更新。

302.国家在发展和支持创业方面的政策是白俄罗斯经济政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促进小型企业主的生产、技术革新和投资活动,扩大货物和服务的出口,生产进口替代产品,加速发展国内中小型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小型企业部门。这些措施的实施还有助于减轻妇女的失业问题并扩大妇女的经济能力。

303. 因此,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每年都批准了《国家扶持小型企业的计划》。该计划的拨款,包括企业主的财政支持在内,都是通过投资项目扶持;提供财政资源和符合资本租赁及其他类型金融扶持条件的资金,从国家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及银行资金中划拨。

304. 向到国家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个体经营支助的公民(包括妇女在内)提供咨询、方法、法律和财政支助。

305.失业者(在合同的基础上)可获得数额为最低生活费7倍的补助金,以及银行贷款(在还款和免息的基础上发放)。数额为最低生活费45倍的贷款可分18个月偿还,而在组织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时-数额为最低生活费90倍的贷款可在30个月内偿还。

306.白俄罗斯“女性”商业的特色是:其主体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公共服务行业和零售业,并侧重于稳定、长期的活动,并且希望建立一个文明且透明的符合法律要求的经商环境。截止2007年,从事商业的妇女主要是资深会计师,建筑师,个人审计师,设计师,美容师,零售商,商品和食品市场的售货员。此外,“女性”经营结构中可以划分出女性共有者,往往是指大型股份制公司的领导和新成立组织的女性所有者或创办人。这方面的例子包括生产皮革制品的小型企业,画室和缝纫车间,餐馆,理发店,牙医诊所,旅游和广告服务业,证券业务。

307.在白俄罗斯建立了扶持小型企业的网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1997年8月25日第1111号“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企业扶持中心”的命令批准),该网络由企业扶持中心和小型企业孵化器构成。目前国内共有10个孵化器和38个中心,其中有13名领导为女性。

308.  6名女性企业领导人成为2007年“最佳企业家”全国竞赛的赢家和获奖者。

309. 在《国家扶持小型企业计划》框架内, 2007 年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由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实行了一项示范项目,创建 “自己的事业”和“分包中心”网 站。网站主要针对处于不同业务发展阶段的大范围的企业家,从初学者到成功人士。

310.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15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居民就业法》的执行情况,有偿公益工程形式的临时就业机构获得了进一步发展,这些工程不仅增加了失业者和无业者的收入,还保留或更新了有用的工作技能。2007年,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与经济主体签订了4341份进行有偿公益工程的合同,从而保障了10.11万人的临时就业,其中包括4.63万失业妇女。

с) 职业培训

311.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雇主对雇员职业培训质量的要求在提高。

312.但是,登记失业的妇女往往比男性拥有更高的教育水平:9.7%受过高等教育,20.4%受过中等专科教育,38.2%受过普通中等教育,21.9%受过职业技术教育,9.8%受过普通基础教育。男性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占10.3%,受过中等专科教育的占10.9%,受过普通中等教育的占41.8%,受过普通基础教育的占15%。

313. 国家向白俄罗斯失业公民保证:获得职业培训、再培训,结合社会需求并根据爱好、能力、技能和身心发展特征来提升技能;支付失业补助金,派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学习期间的奖学金,向失业者及受其抚养的家庭成员提供物质支助;补偿因派往异地的国家居民就业机构工作(学习)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协助组织创业活动。

314.国内已经成立了320家提升技能和干部再培训机构。组织妇女职业培训和就业保障工作变得活跃起来。

d), e)薪酬和社会保障

315. 同工同酬在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极大地影响到退休后领取的社会福利。国内男女间的平均工资差别有所下降。2007年,男女间的工资比例为78.4%(2002年为80.9%)。

316.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社会保障之一是退休金。国内有170万妇女(占退休总人数的67.5%)领取退休金。

317.白俄罗斯共和国1992年4月17日第1595-VII号《退休保障法》规定在最低工作年限的要求下妇女要比男子提前退休:妇女有权在年满55岁且工龄不少于20年(包括缴纳至少5年的保险费)的情况下领取退休金。

318.提前退休是由于所从事工作的压力、危害性或特殊性造成的。因此立法中包含了一些系列仅针对妇女的退休金优惠。

319.因此,根据年龄下列人可领取退休金:

操纵机床和机器的纺织行业工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确定的程序批准的生产和工种清单),年满50周岁且从事该项工作的工龄不少于20年;

驾驶拖拉机以及在拖拉机和挖掘机基础上装配的建筑、道路和装卸车辆的妇女,年满50周岁且从事该项工作的工龄不少于20年,其中从事此项工作不少于15年;

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农业企业的女挤奶员(挤奶机操作员),女养犊者和养猪女工,年满50周岁且在完成规定的服务规范条件下从事此项工作的工龄不少于20年;

生育5个及以上子女并将其抚养至8岁的妇女,年满50周岁(适用于在此之前第五个孩子未满8岁的妇女)且工龄不少于15年;

生育5个及以上子女并将其抚养到16岁的妇女,在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农业企业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工作且工龄不少于10年(工龄中不包含照顾孩子的时间),与年龄无关。

320.妇女较低的退休年龄和对工龄的较低要求在加算她们的退休金时用工龄增加的“价值”来补偿(工龄,在所要求的妇女工作20年和男子工作25年可领取全额退休金的框架内,退休金在工资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75%和2.2%)。

321.同缴纳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一起被算作有退休资格的工龄的还有妇女通常从事的其他活动时间。这是指照顾子女到其年满3岁(总时间不超过9年),照顾残疾儿童到其年满18岁等。

322. 按照年龄女性的平均退休金数额较男性略低10%(2008年5月分别为35.64万和39.36万卢布),这主要是由于他们领取薪水的多少所致。

323. 有 12.7 万妇女因特殊的劳动条件而获得退休金;这些退休金的平均数额要比国内的平均退休金数额高 4.3% 。但这并不是妇女在薪酬方面的歧视,而是因为妇女通常从事的都是薪酬较低的行业。

f)劳动保护

324.保障劳动安全仍然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在本报告期内在白俄罗斯已建立了国家劳动保护管理体系并开始发挥作用,该领域的国家立法也已形成。

325.落实了《2002-2005年改善劳动条件和保障的共和国专项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1年6月13日第881号命令批准),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劳动保护管理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5年8月16日第904号命令批准)和《2006-2010年改善劳动条件和保障的共和国专项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5年8月16日第905号命令批准),以及相关的行业和地区方案。

326.投保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强制险,旨在确保对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受害者的社会保障。

327.为了保护在职女性的健康,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0年5月26日第765号命令确定了禁止雇佣妇女的繁重工作和危险的工作条件清单。

328.改善劳动条件和保障的规范性法令、纲要及活动计划的制定,劳动法和劳动保护法遵守情况的监督和监察活动都是在社会伙伴框架内进行。劳动保护问题已被列入总协议、部门和地方协议以及集体合同当中。

329.正在完善劳动保护领域的教育制度。有约200人通过了再培训并获得了“劳动保护专家”资格证书。然而,尽管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数量呈现缩减趋势,因这些事件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损失仍然非常大。

330.妇女在不良劳动条件下工作的情况在白俄罗斯仍非常复杂。

331.因此,在不符合卫生标准条件下工作的妇女有13.34万人(占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总就业人数的30%)。其中,妇女所从事的行业有化学和石化工业(46.7%),林业、木材加工和纸浆造纸业(38.4%),玻璃和陶瓷制品(38.2%),磨粉碾米和配合饲料(34.2%)。生产中最常见的不良因素包括工作区的噪声、粉尘和空气中的烟雾。

332.为了预防疾病,保护工人(包括在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的妇女)的生命和健康,立法规定了福利和补偿制度:提前退休,额外的假期,缩短工作时间,医疗保健食品和其他补偿措施。

333.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因生产而受伤的妇女人数保持下降趋势。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统计和分析部的数据,在2002-2006年期间因生产受伤的妇女人数下降了29%(2002年为1473人,2003年为1465人,2004年为1378人,2005年为1186人,2006年为1044人,2007年为905人)。

表5.妇女遭受致命伤害的统计数据

年份

生产意外事故中死亡妇女人数

占生产意外事故中死亡总人数的百分比

2002

18

7.9

2003

20

9.3

2004

15

6.0

2005

16

6.8

2006

11

4.8

2007

12

5.6

334.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国家劳动监察局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力与特别授权的国家监督监察机构,检察机关及工会互相协作,系统地开展了国家对劳动法遵守情况的监督和监察。

335. 在行使监督和监察活动中对妇女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受到特殊保护的其他类别员工的法律遵守情况予以了特别关注。2007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审理了4起关于被雇主解职孕妇的复职民事案件和抚养年幼子女的单身母亲的民事案件。有三起诉讼得到了补偿,另一宗案件则是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恢复了工作。

336.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8月23日第392号和2006年6月2日第369号“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2000年4月12日第180号总统令进行补充”的总统令规定了在与上述各类在职妇女签署及延长合同时对其的保障,在该令生效后的整个期间,共查出一件雇主违反合同延期的案件,该合同是与休假照顾子女直到孩子年满3岁的妇女签订的。

2)妇女的职业与家庭责任

337.在1994-2001年期间的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了有关旨在保护孕妇和有子女妇女兼顾工作与育儿责任的措施信息。

338.补充信息如下。

在实施针对在职父母的社会政策时,注重创造条件以使妇女的职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考虑到妇女同时担负职业和生育两种职能,从而规定了妇女享有与孕产相关的特殊权益。

339.为了保护母亲和儿童,国家劳动法规定了与孕妇和有子女妇女的就业、解雇和改善工作条件相关的保障。

340.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184条规定,劳动妇女有权享受产前70个日历日的妊娠和生育假期(在放射性污染地区为90天)和产后56个日历日的假期(在难产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时为70个日历日),在此期间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助。

341. 随着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6 月 2 日 “ 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0 年 4 月 12 日 第 180 号总统令进行补 充” 的第 369 号总统令生效,雇主有责任同意母亲(代替母亲的孩子父亲,监护人)在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 3 岁的休假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继续上班,以及延长合同(签订新合同)期限至其子女年满 5 岁之时。

342.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7月20日“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272-З号法律(2008年1月26日起生效)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作出了一系列修改和补充。特别是,有未满3岁子女的妇女只有在其书面同意情况下方可上夜班(第263条)。

343. 《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第 265 条规定扩大养育 3 个及以上未满 16 岁子女或未满 18 岁残疾子女的母亲的权力,每周额外增加一个休息日,其薪金数额与父亲、监护人、监管人的平均日薪数额相同,同时还可以将这些休息日在上述人员之间分配。

344. 实际照顾未满 14 岁的生病子女、未满 3 岁子女及未满 18 岁残疾子女和母亲生病时照顾未满 18 岁残疾子女的在职父亲和其他亲属,以及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临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金。

345.发达的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网络,除了教育和培养小孩子之外,还允许父母将职业活动和履行家庭责任的培训结合起来。

346.儿童在学前机构受到的教育与往年一样是免费的,家长只需根据儿童的年龄,学前机构的类型和工作制度支付60%的餐费。

347. 2007年全国有4109所学前教育机构,共接收超过365298名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可覆盖81.3%的儿童。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人数呈现增长趋势:幼儿园-学校-人数增加7.01%,学前发展中心-增加21.4%,疗养学前机构-增加3.75%。

348.在学前机构共开设有347个日托班-时间从2小时至7个小时。可以看到在经济上合理的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

349.学前机构提供各种教育、保健服务,家长对付费教育服务的需求也在增长。2007年,国内共有7518个收费小组,有12.2万名儿童上课。儿童的创造才能在造型艺术、舞蹈、音乐和唱歌唱、运动、游泳、游戏等小组中得到发展。在这方面的重点是根据儿童的居住地提供教育服务。

350.学龄前机构的专家向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家庭提供帮助,确保落实他们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所有学前机构都配备了合格的教师,其人数在2007年年底达到了50568人。学前机构的员工在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351.自2006年以来,在实施“儿童早期发展(0岁至6-7岁)”项目框架内,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教育学院在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制定并核准了使各类居民形成父母意识的新方法(家庭幼儿园,母亲学校,家长俱乐部和大学)。设立了适应小组并引进教育监护制度以便向家长提供教育和发展儿童与专家密切合作方面的专业帮助,了解培养和教育从出生到6岁儿童的新式方法,向子女不享受学前教育的未来父母和家庭提供专业帮助。

第 12 条 健康保护

1)医疗服务

352. 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卫生和人口的指标动态,首先是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降低均反映了白俄罗斯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353.白俄罗斯在卫生方面的国家开支不断增加:2001-2006年间用在此方面的开支(美元)增加了2.9倍(从5.375亿美元上升至15.795亿美元);人均开支从52.8美元增加到145.5美元(增加2.76倍)。白俄罗斯在保障孕产和儿童安全方面取得了国际承认的成就。根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信息(《2005年过渡期报告》)白俄罗斯与独联体其他国家相比在卫生方面的支出比例最高-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9%。

354.白俄罗斯在降低产妇死亡率(2007年为每10万个活产新生儿中有5.8例)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7年为每1000个新生儿中有7例)方面超过了独联体国家和一些东欧国家。

355.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3 年 6 月 18 日 的《卫生法》(于 2007 年 6 月 14 日 修订),免费在国家医疗机构向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356. 妇女的健康状况显著影响家庭和子女的福利,因此在国内妇女和儿童的生殖健康至关重要。由《 2003-2007 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发展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5 年 12 月 23 日 第 1525 号命令批准)确定的《落实 2006-2007 年间完善卫生组织活动主要方向的国家纲要》;《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7-2010 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7 年 3 月 26 日 第 135 号总统令批准); 2006- 010 年 “白俄罗斯儿童”总 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5 月 15 日 第 318 号总统令批准)规定的措施的实施旨在改善妇女的生殖健康,保护母亲和儿童,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

357.在白俄罗斯,生殖健康保健系统包括以下预防性措施:预防意外妊娠,降低流产数量和因流产导致的发病率;在各年龄段居民中采取措施形成对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模式;有关生殖健康问题的咨询;计划生育;怀孕和分娩妇女及其家人的准备;围产期保健,包括预防和治疗宫内感染;预防艾滋病毒的垂直传播;引进预防和早期查明生殖系统疾病的筛查方案。

358.国内设有成熟的监测女童和少女的系统,开设有47个儿童妇科办公室,在这里由儿科医生和妇产科医生共同接诊。必要时还可接收其他医生加入。18岁以下均由儿科医生实行动态临床检查。由儿童妇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在儿童进入幼儿园(3岁),学校(6-7岁)以及12至18岁期间每年进行筛查。如果确定女孩的生殖系统有不正常现象,则应当接受儿童妇科医生(妇产科医生)的防治所观察和改善。

359.在122家妇女咨询所均设有家庭计划办公室。在卫生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了孕妇健康学校以及针对新婚夫妇的年轻家庭俱乐部。

360.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孕夫妇的比例为14.5%。根据该国卫生部的统计数据,国内共登记有9856名女性不孕患者和1794名男性不孕患者。首次诊断确诊的为2912名女性和473名男性。为了治疗不育夫妇,在每个州中心和明斯克市都设有“婚姻和家庭”咨询机构,在“母亲和儿童”共和国科学实践中心的基础上设有国家辅助生殖技术室。

361.性途径传播感染(以下简称-性传播感染)和人工流产是影响居民生殖健康的消极重要因素,因为他们的后果是慢性炎症性疾病,不孕症以及后代的健康受损。

362.国内通过性传播感染的发病率有所下降。如果在2004年此项诊断首次查明为每10万居民中有636例,那么在2007年为每10万居民中有541例。

363.被诊断出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人数在增加(2002年为44名孕妇,2007年为113名孕妇)。在2007年还未规定对孕妇进行艾滋病诊断。

364.国家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特别是采取措施防止由母亲传染给孩子。孕妇在妇女咨询所接受医疗观察时可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自愿检测。如果发现未来母亲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那么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方式在其怀孕期间和产后对其进行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此外,还要使用安全分娩(剖腹产)。为孩子哺乳时则使用母乳替代品。

365.在2007年上半年,共有88.2%的孕妇和93.8%的新生儿接受了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预防措施。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与该国卫生部共同实施的国际技术支助项目“白俄罗斯共和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框架内,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生育的儿童在1岁之前均免费享受替代人工喂养。

366.在报告所述期间,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被媒体广泛报道。电视台也在播放公益广告。在公共交通、卫生和教育等机构也在广泛播放广告。出版了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殖健康问题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科普读物和参考书籍。

367.2005年在共和国卫生、流行病学和公共健康中心开设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信息教育活动办公室,在这里可以得到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专业及保密性意见。

368.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治工作。2007年,在基督教儿童基金的参与下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支助感染艾滋病毒儿童及其家庭的项目。在孕产妇间形成安全行为习惯的项目由社会团体“戈梅利州‘心灵’社会心理支助中心”与戈梅利州临床医院的产科,戈梅利市产院和明斯克市克鲁莫夫第三临床医院合作实施。在上述项目框架内举办了一系列夫妇课程,设立了辅导咨询热线;建立了年轻家庭俱乐部,编写了培训教材。还在“心灵”社会团体的基础上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父母提供了社会心理支助服务。

369.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卫生委员会和明斯克市儿童传染病临床医院合作实施了《白俄罗斯儿童收容所》项目。该项目旨在改善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儿童及其父母的生活质量,以及提高专家的知识水平。在该项目框架内,保证这些家庭获得综合性的家庭姑息服务。

370.最紧迫的生殖健康问题之一是堕胎。在白俄罗斯,堕胎是法律禁止的。按照妇女的意愿可在怀孕12周之前终止妊娠。如果出现特殊指标(医学指标-出现严重疾病,社会指标-未成年人怀孕,强奸及其他原因受孕),在该妇女的同意下可在怀孕13-22周期间终止妊娠。

371.在查明胎儿存在缺陷时,根据妇女的健康状况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任何时期根据医学遗传指标(即查明胎儿有先天性缺陷)终止妊娠。

372.在本报告所述期内,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堕胎数量实际下降1.9倍(2002年为89000例,2007年为46300例)。

表6.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堕胎动态表

年份

堕胎总人数

(医疗+真空吸引术)

每1000名育龄妇女的人工流产数量

100名胎儿中的堕胎数

2004

71700

26.8

80.7

2005

64655

24.3

72

2006

58516

22.1

61.0

2007

46285

17.7

45.2

373.尽管流产的绝对数量在下降,但人工终止妊娠仍是调节出生率的主要手段。近些年来,在白俄罗斯使用各类避孕措施(其中,有20.9%的女性使用宫内避孕,17.4%的女性使用激素避孕)的育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这个数字仍低于一些西欧国家的相关指数。

2)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

374. 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保证孕妇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可在国家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观察,获得住院医疗支助以及医疗预防帮助和新生儿医疗观察。

375. 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 2007 年世界人口状况报告》的数据,白俄罗斯是独联体唯一 100% 采取熟练医疗支助进行分娩的国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也仅为 99% 。

376.在白俄罗斯的医疗机构中共有2526名妇产科医生(占医生总数的5.4%)。

377. 2006-2007年间,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妇产科业务改组。在现有大型区域产院及地区医院的基础上设立了围产中心,向患有严重产科和躯体疾病的妇女提供专业帮助,以及早产儿的护理帮助。

378. “母亲和儿童”共和国科学实践中心作为目前在产科和妇科、新生儿科、小儿科和医疗遗传学领域的最主要的医疗机构,主要向患有最严重的妇产科和生殖器官疾病的妇女提供医疗救助,提供新生儿(包括来自白俄罗斯各地区的早产儿和重度早产儿)的重症监护和护理,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的诊断,该中心还引入了微创外科手术、激光和冷冻技术、体外受精等现代化医疗技术。

379.产院采取母婴同室制度。特别注重宣传用母乳喂哺婴儿,这是确定儿童相应生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由于采取了支持母乳喂养的措施,母乳喂养的儿童人数在近10年内增加了一倍。

380.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方面的重要观点之一是怀孕妇女应及时找妇产科医生咨询。

381.在白俄罗斯对怀孕12周前到妇女咨询处登记的孕妇和整个孕期完全遵守医生建议的孕妇给予奖励津贴。因此,大大增加了在怀孕初期登记的妇女比例。2007年,有95%的妇女在妊娠12周进行怀孕登记。在怀孕不同时期用围产期诊断法进行超声检查的比例很高:12周前-91.6%,12-22周-94.3%,22周之后-92.1%。

382.在所有的妇女咨询处都可进行胎儿先天性畸形的产前超声诊断。这是为了确定病理,预防胎儿的并发症。这些方法主要是遏制患有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的儿童出生率,使儿童残疾率降低了10-15%。

383.白俄罗斯的医疗人口进程呈现积极发展态势。2007年,出生人数增加了14.3%-102714人(2005年为89844人)。

第 13 条 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

а)家庭的社会保障

384. 为家庭生活以及有子女家庭的社会支持创造有利条件是国家重点关注的事项。

385.有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了法律上承认的经济、社会、就业保障和权利,保障其实施并为家庭实现社会功能创造条件的社会机构和机关。

386.为了在家庭中合格地照顾和培养子女,国家规定了以国家补助金形式提供物质支持的必要条件,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1993年11月19日第2570-XII号《儿童权利法》第21条)保障使用儿童学前机构的权利并提供学前机构在膳食方面的优惠。

387. 向教育和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国家支助的期限可以持续至子女年满 18 岁之时(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3 年 11 月 19 日 第 2570-XII 号《儿童权利法》第 1 条)。

388.在《2007-2010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3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2001-2005年“白俄罗斯儿童”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5月24日第281号总统令批准)和2006-2010年“白俄罗斯儿童”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5月15日第318号总统令批准)中,特别关注了对家庭和儿童的社会支助。

389. 国家支助有子女家庭的主要形式包括:根据其生育、照顾和培养(补助金,退休金)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现金支助,以及以现金和实物形式提供物质支助;向家长及子女提供的劳动、税务、住房、医疗及其他优惠;家庭社会服务(提供医疗社会,心理学,教育学,社会法律及其他服务)。

390.自2002年以来,补助金的数额按照与人均最低生活费的百分比制定并且在其增长时每季度进行审查。根据2002-2006年期间的审查结果,补助金增长了8倍多。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月补助金,以及教育残疾儿童、18岁以下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儿童或艾滋病患者的家庭补助金的发放与家庭成员的总收入无关。

391.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照顾 3 岁以下幼儿的补助金数额从按人均收入计算的最低生活水平的 65% 增加到 80% 。这种补助金发给所有家庭,与收入无关。

392. 3-16 ( 18 )岁儿童的补助金为人均最低生活预算的 30% ,并且是在过去一年家庭成员的月平均总收入不超过按上一年 9 月价格计算的最低生活水平的 60% 的条件下才能领取。数额为规定金额 50% 的补助金发放和支付是在每个家庭成员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总收入不超过按上一年 9 月份价格计算的最低生活水平的 80% 的条件下进行。

393.自2002年以来,国内开展了完善调整补助金的发放和支付的国家立法工作。

394. 通过的规范性法令(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12月18日《关于计算社会福利》的第726号总统令;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12月28日“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向有子女家庭发放补助金’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允许增加某些类别接受者的资金数额,将补助金发放给之前不享有此项权利的若干家庭,完善向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以及多子女家庭和不完整家庭发放补助金的程序。

395. 国家提供家庭物质支助的重要措施是将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的一次性补助金数额从最低生活费的 2 倍增长至 5 倍,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时则增至人均最低生活的 7 倍(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7 年 6 月 8 日 “关于加强对生育子女家庭的国家支助” 的第 268 号总统令)。

396.该法律规定对下列人员增加补助金:非婚生子女,如果出生证明上有关父亲的信息是按照母亲的说明填写的;单身人士领养的子女(收养);由父母其中一方抚养或受监护或保护的子女,如果父母另一方(父母)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即无法收取抚养费时;家庭中抚养的未满18岁的残疾儿童;服现役军人、学员的子女;应召从事军事和(或)特别军训的预备役军人的子女;进行最后训练和教学集训时的预备役军人的子女。

397.自2006年2月(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2月14日《关于加强对抚养3岁以下幼儿家庭的物质支助》的第95号总统令)起取消不同类别接受者照顾3岁以下幼儿的补助金差额。因此,未工作妇女同在职人员一样有权获得相当于最低生活预算65%的补助金。

398.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4年9月21日“关于生育双胞胎家庭的资金补偿”的第1174号命令旨在加强国家对生育双胞胎家庭的社会保障。根据该命令,向双胞胎中每一个儿童支付两份最低生活预算的金钱补偿以取代全套儿童基本必需品。

399.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7 年 3 月 1 日 “ 关于未满 2 岁儿童的免费食物保障 ”( 修订与补充)的第 271 号决议,月人均收入未超过过去两个季度 100% 月人均最低生活费的家庭有权在儿童未满 2 岁之前免费获得食物保障。在保障未满 2 岁儿童的免费食物供应时通过提高需求量的标准和取消范畴原则使得领取国家社会支助的此类接受者人数量有显著增加。

400.为了保护母亲和儿童,在白俄罗斯劳动法中规定了与就业,解雇和改善怀孕妇女和有子女妇女的工作条件相关的保障。在职妇女有权享受产前70个日历日的孕产假期(在放射性污染地区工作的为90天)和产后56个日历日的假期(在难产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时为70个日历日),并且在此期间享受国家社会保险补助。

401.在职妇女,不论其工龄长短,根据其意愿在休完产假后可以休假照顾子女直到他们年满3岁,并且在此期间享受每月国家补助金。妇女可以全部或分期使用此休假。代替母亲的在职父亲或其他实际照顾孩子的亲戚在委托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照顾子女直到他们年满3岁的假期。

402.可作为有子女家庭物质支助的还有征税,子女在学前机构的生活费,教科书和教具费用,儿童在学前机构的饮食优惠,购买药品和使用交通工具的优惠,额外失业补助等。因此,所有未满3岁儿童均享有免费药物和处方药保障,而未满7岁儿童则有权免费乘坐市区和郊区的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

403.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12月14日“关于国家支助居民的若干措施”的第638号总统令旨在优化优惠制度。为此大幅提高了提供支助的需求标准:高达百分之百的过去两个季度人均最低生活预算的最高值——用于提供月社会补助金,120%的最低生活预算——用于一次性社会补助金。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消除了对其用途的区分对待。

404.低收入家庭同样享受非现金住房补贴。

405.2007年,国家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对象主要是多子女家庭和单亲家庭——48500人,占所有接受者的81.9%。

406.抚养未满18岁残疾儿童的家庭在2007年占有针对性支助接受者的0.5%(共计286人)。

407.完善居民的社会服务体系是国家社会政策中发展最快的组成部分之一。

408.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3年5月30日“关于采用共和国居民服务国家社会标准体系的若干措施”的第724号决议,建立并发展了不固定的社会服务机构网络,该网络在每个行政区由居民社会服务区域中心提供(共计156个中心)。截至2008年1月1日,共有160.8万生活困难的公民在这些中心登记。

409.为了提高居民的社会服务水平,居民社会服务区域中心的结构也在不断发展。总体来说,2007年这些中心的结构单位数量已从656个增至710个。

410. 《截止2010年的社会服务机构网络发展和优化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7年9月28日第1229号命令批准)各项措施的落实促进了该进程的发展。

411.必须指出的是,近些年来,作为国家实行的社会政策有效性的指标之一,初步呈现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预算的公民人数的稳定下降趋势。如果在2002年这个数字为30.5%,那么在2007年则有7.7%的居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预算。人均可支配资源水平低于最低生活预算的有子女贫困家庭所占比例从2002年的36%降至2007年的9.7%。

412.白俄罗斯共和国社会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是对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

413.为改善此类居民的状况批准了以下计划:《2006-2010年向老年人、退伍军人和战争受害者提供社会支助的共和国综合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5年12月19日第1488号命令批准)和《截止2010年完善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孤寡老人社会工作体系的综合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4年7月13日第855号命令批准)。

414.上述计划的各项措施旨在解决社会法律保护,保护健康,确保参与力能胜任的劳动方面的问题,以及有针对性的社会支助,发展保障退伍军人、残疾人和老人的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在这些共和国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类似的区域性计划。

415.为有需要的老人举行活动以提供有效的社会支助和社会服务,提供各种优惠和社会保障,改善居住条件,在住宅和公寓安装电话,提高医疗服务和疗养的质量,保证特种车辆及其他社会康复设施的质量,提供额外服务。

416.需求最大的是由社会支助部门提供的家庭服务。目前,这种支助提供给超过7.9万名的老人和残疾公民,其中的70%为农村居民。对于那么生活不能自理的公民,在中心为其建立了42间昼夜住所,可容纳1400名老年人和残疾人。

417.在中心长期开展引进新型社会服务的工作,如护理员服务,交通服务及其他一次性社会生活服务,包括收费服务。这样可以保证落实提供服务的社会公正性和针对性原则,寻求更多的预算资金来加强中心的物质技术基础。

418.借助地方执行机关和企业的资金建立了7家小型网吧,可容纳人数最多为50位老年人和残疾人。

b)获得贷款和信贷的权利

419.在白俄罗斯,妇女在与男子同等的基础上获得银行信贷或贷款上不存在任何障碍。随着可以更高水平地通过企业活动实现个人能力的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白俄罗斯妇女积极参与其他组织法律地位和所有制形式的主体的创建和运转工作是完全合理和合乎逻辑的。

420.白俄罗斯共和国十分重视小型企业的发展,他们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助于塑造竞争环境,增加消费品的生产,扩大服务领域,设立新的工作岗位和加强经济的稳定性。

421.小型企业范围实际上涵盖了所有部门和活动领域。2007年,从事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的小型企业主体最大数量为39.6%,从事工业领域的为23.6%,从事建筑领域的为12.1%,从事运输领域的为5.9%。

422. 在通过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6 年 10 月 16 日 《关于国家支助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小型企业》的第 685 -XIII 号法律后开始形成国家支助小型企业系统。自 1997 年起,制定并实施了国家支助小型企业的年度计划。

423.为了保障从事创业活动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扩大商品和服务市场,在白俄罗斯形成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于2005年3月24日签署了《关于支助创业的若干措施》的第48号总统令并于2005年6月18日签署了《关于调节企业活动的若干措施》的第285号总统令。

424.目前已经形成支助创业的统一体系,该体系结构如下: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部创业司,作为负责实施国家支助创业政策的国家机构,白俄罗斯创业支助金融基金,区域金融创业支助机构,为各区域创业提供支助的基础设施主体(创业支助中心,小型企业孵化器),非盈利性企业组织。

425. 《 2007 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小型企业国家支助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7 年 2 月 28 日 第 264 号决议批准)旨在进一步发展小型企业,增加小型企业主体的数量,设立新的工作岗位。规定从国家预算、地方预算资金及银行资金中拨款用于计划的各项活动,包括通过落实投资方案对企业家进行金融支助;提供财政资源,符合金融租赁的财产,其他类型的金融支助。

426.当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开始向白俄罗斯银行提供资金为小型企业筹资时,白俄罗斯的小额信贷体系在2004-2005年迈出了重要一步。

427.根据作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投资信贷方针代理人的白俄罗斯银行的数据,最近寻求长期贷款的客户中约有30%为个体女企业主。

428. 女性创业的金融支助方向之一是提供资金用于发展设备租赁,贷款担保,建立小型企业投资风险保险体系,特别是建立国内还没有的小型企业信贷担保基金。

429.根据《2007年国家就业计划》向1300名妇女提供了组织创业活动方面的财政援助(占获得贷款和赠款总人数的45.7 %)。

с)参与文化生活,从事体育运动

430. 白俄罗斯共和国1991年6月4日“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的法律(于2007年7月18日修订)中第15-20条规定了公民在文化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431.国家保障白俄罗斯公民——男女有权参与文化生活,掌握国家和世界文化的价值,促进文化教育机构网络的发展。

432.在白俄罗斯共有3986家国立图书馆,145家博物馆,140家电影院和30家剧院,这里可以组织文化休闲活动并且国内各阶层人士均可进入。

433.白俄罗斯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关于艺术审美发展和培养儿童和青少年的工作,开设了音乐学校,艺术学校,舞蹈学校,戏剧学校以及工艺品学校。除了保证教育过程之外,这些机构还积极开展文体和教育工作,他们的学生参加了音乐会,国际和国家艺术节,比赛及会演。

434.俱乐部的工作主要是规划青少年的休闲时间,其中包括业余艺术团体,戏剧工作室,知识课程。

435. 经常为居民举办文艺演出,音乐会,脱口秀,外光画,娱乐节目,艺术展览,文艺比赛,选美比赛。

436. 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3 年 11 月 29 日 法律修订的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3 年 6 月 18 日 “关于运动和体育” 的法律,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7 年 1 月 9 日 “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旅游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的第 206-З 号法律,《 2003-2006 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运动和体育事业发展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3 年 1 月 26 日 第 254 号命令批准),《 2006-2010 年国家旅游发展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7 年 12 月 21 日 第 1796 号命令批准),旨在运用有利于个人和社会的运动、体育和旅游资源,特别是儿童和青年学生的利益;在国家培训和教育体系中组织体育运动与群众体育活动。

437.法律保障并确保男孩和女孩、妇女和男子享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在提供有偿运动服务的公共休闲场所、机构和企业按照居住、学习和工作地点建立了幼儿园,学习机构,青少年体育学校、公民志愿运动保健和体育团体的国家体系。

438. 在白俄罗斯共有 230 多个体育场馆, 40 个室内体育场, 235 个游泳池 , 6 500 个体育馆, 650 多个幼儿园小型泳池,以及奥林匹克训练基地,运动馆,网球馆,多功能滑冰馆, 10 000 多个开放式体育场。保障各阶层人民均可从事体育运动和进入体育设施,不受任何歧视。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1)农村妇女的状况

439.妇女一直是农村地区劳动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的工作不仅表现在典型的“女性”领域(服务,生活,培养和教育),还表现在农业的主要部门-畜牧业和植物栽培。

440.农村地区社会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寿命指标。因此,2007年女性出生时的预期寿命为76.2岁。而在同等条件下农村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生活在城市地区的女性少3.2岁。

441.农村居民的总死亡率从2002年的24.1%下降到2007年的22.6%。

442.白俄罗斯的国内移民流主要是从农村向城市地区迁移。离开农村地区的居民中有60%是青年人,其中以女性为主。在农村地区共居住着140万名妇女。

443. 2007年,从事农业的共有17.94万妇女,占从事农业总人数的40%。而且,从事农业的妇女人数也在继续下降。

表7.从事农业的妇女人数

千人

占从事农业总人数的百分比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共计:

2112.6

2142.0

2179.6

52.9

52.7

52.8

其中,从事农业的人数

184.1

182.3

179.4

39.1

39.3

40.0

444.从事农业的妇女的工资为从事农业的所有工人的平均工资。从事挤奶机操作员工作的妇女的工资要高出40个百分点。

表 8.按性别和经济部门划分的工人名义平均工资(1000卢布)

2000年

2006年

2007年

男女工资的百分比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2000年

2006年

2007年

共计

78.7

97.2

589.5

738.0

694.8

886.5

81.0

79.9

78.4

从事农业

49.1

52.2

383.0

375.2

450.7

458.0

94.0

102.1

98.4

445.自2002年以来,白俄罗斯的农村地区在逐渐减贫。在人均可支配资源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居民点的居民人数在2007年为12.4%(相比2002年为35.1%);而在城市和城镇这一指标在2007年为5.6%(相比2002年为28.4%)。同时对居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影响的是农村居民在个人副业以及城镇居民在别墅和园圃地内的农作物生产。

表9. 拥有土地的住户比例(截至年初,百分比) (根据住户抽样调查资料)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所有住户

63.4

60.3

62.1

60.6

60.3

58.5

59.3

其中:

在城镇:

47.9

43.8

45.1

42.5

43.1

41.3

41.8

在农村居民点:

94.9

95.1

95.2

96.1

93.9

93.3

93.8

446. 在这些地区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家庭内部消费——占94%,但同时还用于销售和支援亲戚和朋友(占6%)。

表10. 个人副业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 (百分比)(根据住户抽样调查资料)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所有住户

10.8

10.1

8.4

7.1

6.2

5.8

其中:

在城镇:

6.9

6.5

5.6

4.4

3.9

3.6

在农村居民点:

20.4

19.2

15.4

14.1

12.1

11.8

447.提供社会优惠的不均衡是由居住地造成的。例如,2007年在城市每个家庭收到的平均社会福利金额是农村地区的1.6倍,其中:食物方面——0.79倍;儿童在幼儿园的伙食费方面——0.64倍;药费方面则高出一倍。有针对性的社会援助只是提供了部分补偿。例如,在农村地区接受该援助的家庭在总接受家庭中的所占比例比城市地区的高出一倍。

2 a)农村地区就业计划

448.落实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工具是每年制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促进居民就业的国家计划》,该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批准通过。在《国家促进居民就业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了各区域计划。

449.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落实国家在促进居民就业和确保公民的相应保障措施方面的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和领导该项工作。在相应地方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结构中设有地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明斯克市设立了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下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委员会。

450.在《国家促进居民就业计划》框架内,为了保障妇女就业,包括那些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采取了以下措施:

举行专场职务招聘会,强调优先招聘女性劳动者;

首先对因照顾子女而长时间没有工作的失业母亲进行职业培训,主要培训可以进行自我创业以及在家作业的专业;

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居民社会保障基金中优先向为妇女提供工作岗位的雇主划拨预算贷款;

保证对雇主在雇用和解雇有未满3岁子女妇女时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

451.为了安置弱势公民群体就业,首先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残疾儿童的单身妇女和多子女妇女,在白俄罗斯正广泛使用工作配额。

452. 2005-2010年农村复兴与发展的国家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3月25日第150号总统令批准)规定了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农村居民就业的综合措施。

453.由于在2007年实施了国家计划,取得了以下成果:

创造的就业岗位和现有的工作职位可安置26700名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失业人员的固定工作,是计划各项措施年度计划指标的127%;

参加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的有5400名农村地区的失业人员(是规定的年度任务的150%),其中居住在农业村镇的有705人;

在2006年必须建设成为农业村镇的居民点,共安置了2400名失业人员;

由于利用国家促进就业基金提供财政支助,共创建了800个就业岗位用于安置农村居民。

454. 2007年,有432名失业人员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寻求支助以便在农村地区自己创业。他们均获得了以贷款和赠款形式提供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居住在小城镇和失业率持续较高的居民点的公民而言,一次性不可撤销的国家现金支助(补贴)数额是最低生活费的10倍。

455. 截至2007年底,农村地区的失业人数达9100人(减少了700人)。

456.为了使居民了解国内农工综合体是否存在空缺职位,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中设立了“全国职务空缺银行(空缺职务)”自动化信息系统并不断进行更新。

b)保护健康

457. 《2005-2010年农村复兴和发展国家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3月25日第150号总统令批准)规定实施一系列卫生保健措施,以确保农村居民获得专业的医疗援助。

458. 特别设立了全科医疗门诊,一般服务于方圆 10-15 公里内的居民并且每个医疗门诊都有医生昼夜值班。按照保障门诊救助以及住院替代医疗救助的家庭医生原则开展全科医疗门诊组织的工作。引进针对所有儿童和劳动能力年龄成年人的强制性防治制度,用于疾病预防和慢性疾病患者的监测。

459.  保证全科医生,地段医生(内科医生,儿科医生)和口腔科医生的人员配备可满足每 1 300 名农村居民平均配备 1 名医生。

460. 为了改善农工综合体员工的治疗和保健,在执行国家计划的框架内完善了单一制企业 “白俄罗斯农工疗养院”的 物质和技术基础。

461. 《2003-2007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发展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3年10月8日第1276号命令批准)规定优先发展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服务,医疗基因援助,保护公民享受免费医疗援助的社会利益。

462.为了落实国家在保护生殖健康方面的政策,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与卫生组织一起共同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工作,以增加妇女咨询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产科站和医疗诊所(针对农村居民)的数量,扩大保护生殖健康的服务和计划生育咨询。

463.在白俄罗斯的农村居民点共有2431家提供医疗救助的产科站和医疗诊所。规定将患者送到区级或州级医院由专家进行会诊。

464. 每年在庆祝母亲节、妇女节、家庭日的活动框架内,地方权力机关都会为偏远农村居民点举行特别行动 - 组织医疗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心理学家进行巡回咨询工作。

c)保护劳动

465.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工作条件。

466.在农业方面一般不聘用女性担任《繁重劳动和有害劳动的工种清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2年5月26日第765号命令批准)中禁止使用女性劳动力的职务。

467.根据《2006-2010年改善劳动条件和保护的行业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粮食部2007年1月21日第5号命令批准),规定与2005年相比将在2011年前减少20%的有害和(或)危险工作条件岗位的数量,其中包括针对妇女的岗位,以便在农业生产组织中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根据上述方案开展工作用计算机技术装备畜牧场,保障稳定的供水和集中热水供应,为心理救援室和妇女保健室安装设备,由雇主提供交通工具接送女工上下班,安排妇女在疗养院疗养。取消妇女值夜班制度。

468.为了创造有利于女机械师的工作条件,当她们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复杂的农业机械进行工作时,工作定额与该组织的现行标准相比降低10%。

469.对于从事一系列农业职业的妇女而言,规定享有退休优惠条件(可比一般规定的退休年龄 - 55岁早退休)。

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农业企业工作的女挤奶员(挤奶机操作员),女养犊员和养猪女工,年满50周岁且在完成规定的服务规范条件下从事此项工作的工龄不少于20年;

生育5个及以上子女并将其抚养至8岁的妇女,年满50周岁(适用于在此之前第五个孩子未满8岁的妇女)且工龄不少于15年;

生育5个及以上子女并将其抚养至16岁的妇女,在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以及其他农业企业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工作且工龄不少于10年(工龄中不包含照顾孩子的时间),有权享受退休金,与年龄无关。

470.《行业方案》规定实施全套措施,以留住农村地区青年,通过青年专业人才保障农业生产,在农村地区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针对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农村妇女外流并改善人口状况。

d)职业教育

471.为了使妇女更加积极地参加农业部门的改革,在白俄罗斯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他们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农业大学对新的需求专业进行培训。指定了一份专业清单,在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就这些专业进行培训。

472.在教育方面,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2月7日第80号总统令批准了《进入高等和中等专科教育机构的规则》,规定对农业组织的专家进行针对性培训,包括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根据上述《规则》,农业教育机构的函授培训一般在12月进行,这就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的学习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473.由于为获得高等和中等专科教育创造了条件,在农业高等和中等专科教育机构共有28300名女性(占大学生和学员总数的44.2%)。

е), g)完善工作条件

474.促进居民就业方面(包括农村地区)的额外保障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国家促进居民就业计划,设立更多的工作岗位和专业组织(包括残疾人劳动组织),提供职业指导服务,以及通过特别项目培训及其他措施共同保障的。

475. 《2005-2010年国家农村复兴和发展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3月25日第150号总统令批准)在白俄罗斯通过两年时间实施。从国家预算中共划拨约70万亿卢布用于该计划的实施。该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农村社会和生产部门的复兴和发展,确保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设立新的工作岗位,为改善农村的人口状况创造条件。

476.在《国家农村复兴和发展计划》框架内,在农村委员会和农业组织的中央庄园基础上建设农业村镇。2007年,共建立了425个农业村镇(截至2010年,计划建设1481个农业村镇)。

477.为了组织企业活动而向包括居住在农村地区在内的失业人员提供财政支持的机制在白俄罗斯实行了若干年。其中,2007年国家就业部门已协助了2800多名失业者开辟自己的事业。为了组织企业活动和发展自我就业(首先是服务行业),财政援助从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移交给地方预算的保障居民就业措施融资的资金中拨款给失业者。

478.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协助组织企业活动。这种援助不仅表现在财政保障上,还表现在提供组织和方法协助 - 通知失业者有关协助其创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职业培训,以及帮助失业者准备领取补助金所须的文件。

479. 自 2002 年以来,在白俄罗斯妇女联盟协助下创 建的“白俄罗斯事业女性俱乐部”一直 在开展活动。在俱乐部会议上,妇女们讨论了生产问题和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问题。 同“白俄罗斯事业女性俱乐部” 一起在区域和地区中心 为“妇女领导学校”的基 层组织代表举办学习活动。 为希望自己创业的妇女开办学习班,研讨会,培训班,以及有关做小生意问题的咨询会。这些活动均 由社会团体“布列斯特市商业妇女俱乐部”组织实施。

480.实践证明,农村妇女更喜欢从事贸易,货运,提供日常服务,包括理发,缝纫,服装和鞋类的修补,家用电器维修。

h)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

481.在发展农村地区的社会领域措施框架内,其优先发展方向是提高劳动吸引力和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发展农村地区的住房建设和公共设施;改造道路并发展农村地区的运输交通;提高农村的教育质量;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文化和休闲活动,保持和发展地区传统文化;发展农村的体育文化,运动和旅游;改善农村居民的日常和商业服务。

482.国家援助农村家庭的重要形式是为其提供住房建设优惠贷款。每年,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命令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都会完成以优惠贷款条件在农村建设必要数量住房的任务。而且,规定为列入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平等)名单的人员建设带有日用建筑和庭院设施的改善性庄园住房。

483. 对于农村常住公民和在农村长期工作的公民以及多子女家庭而言,优惠贷款的最高金额是典型消费质量住宅优惠贷款面积的标准建设造价的95%。提供给上述公民的贷款期限为40年,每年3%的利息。

第 15 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84.1994-2001年的定期报告中指出,《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保证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2) - 3) 签署合同时权利平等

485.国家保证公民在签署合同和管理财产时权利平等,而且在法院诉讼的各个阶段待遇平等。

4)选择居住地

486.在白俄罗斯,保证男女享有迁徙和自由选择居住地的同等权利。

48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保证公民落实《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的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权利而创造必要条件,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9月7日《关于完善公民按照居住地和逗留地的登记制度》的第413号总统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户口登记制度,并对白俄罗斯境内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外国公民和居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无国籍常住人士按照居住地和逗留地进行统一登记。

488.因长期或临时登记而产生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被保留。

489.按照居住(常住)地进行登记是公民的义务,而按照逗留(临时)地进行登记则是公民的权利(从其他居民点到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进行培训的公民除外,此类人士应当在培训期间进行登记)。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

1а)缔结婚姻时权利平等

490.作为对上次报告所述信息的补充,特通报如下。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20日法律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

491.《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中增加了涉及夫妇双方在家庭关系方面平等的第20-1条。根据本条规定,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所有问题由夫妇双方经对方同意并且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夫妇双方都必须在相互尊重和相互帮助,公平分配家庭义务,协助每人落实作为母亲(父亲)、身体和精神发展、受教育、展现个人才华、工作和休闲的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家庭关系。

492.自该法生效后,缔结婚姻之人同其配偶享有签订婚姻契约的权利。结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婚姻契约自在国家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之日起生效。《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在确定婚姻契约对象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因此,婚姻契约双方有权事先(结婚之前),也可以在离婚前的任意时间使用契约调节夫妇双方包括财产和非财产关系在内的所有相互关系,如果此项行为并不违反婚姻和家庭法且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d)父母的义务

493. 2006年11月24日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保障困难家庭子女的若干措施》的第18号总统令。该法令规定,如果父母是长期酗酒者或吸毒者或以其他方式未能履行教育和照顾子女的义务,并因此使子女处于社会危险处境中,则父母必须偿还国家用于照顾受国家保障儿童的费用。

2)最低结婚年龄

494.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6月20日的法律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典》作出了若干修改,降低了结婚年龄(18岁)。特别是在怀孕、分娩的特殊情况下,以及在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达到成年的情况下,登记公民状况的国家机关可以降低结婚者的结婚年龄,但是不超过3岁。降低结婚年龄需要结婚双方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征得结婚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委员会的建议

第333段

495. 信息包含在对《公约》第2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第334、335、336段

496.在完善立法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承担的义务,以及签署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工作框架内,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概念》。由于保障男女落实其平等权利和自由的机会平等是宪法原则之一,并且是国家政策的优先事项,因此在该法案的规划中并未包含有关制定上述法律草案的条款。

497.宪法规范的实施也体现在规定遵守男女权利和机会的个别法律中——《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法令。

第337、338段

498. 作为对《公约》第4条逐条审议报告中所述信息的补充。

499.白俄罗斯共和国坚持一贯对待保障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

500.通过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婚姻与家庭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这些规范性法令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遵守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情况。

501.完善《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法典》的目的在于形成公民劳动关系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平衡,并考虑到保证妇女生殖功能的重要性,以及按性别和家庭状况平衡工作机会的必要性。

502. 2002年1月4日通过了“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人口安全”的第80-З号法律。这是白俄罗斯在保障国家未来方向上迈出的实际步伐。

503.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人口安全”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是制定《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2010年国家人口安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5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的基础,该计划旨在为改善当前国内人口状况创造先决条件,当前人口状况的特征是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口自然缩减过程

504. 在白俄罗斯实施了《 2001-2005 年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1 年 5 月 8 日 第 670 号命令批准)。 在落实该计划的框架内,在国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法律、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妇女的地位并保护其权利和利益。

505.《国家行动计划》的措施旨在促进女性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创业的发展,在各种所有制组织对工人,特别是妇女的工作条件状况实行长期监督。在管理机关的提升干部储备继续开展性别平衡工作。在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以克服对妇女参与决策的成见。

506. 制定并通过了《 2008-2010 年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8 年 9 月 3 日 第 1286 号命令批准),其措施目的在于巩固上次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并继续执行防止性别歧视现象和创造条件保障男女在各生活领域中最充分地发挥个人潜能的国家政策。

507.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儿童和青年学生继续教育构想》(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教育部2006年12月14日第125号命令批准)和《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2010年儿童和青年学生继续教育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6年12月28日第32号命令批准)中,特别关注了对个人进行性别教育的必要性,强调了加紧工作以形成家庭关系文化、性别文化和非暴力行为习惯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还特别关注了采用新态度对待性别关系体系和加强社会意识中积极陈规的重要性。

第339、340段

508.信息包含在对《公约》第5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第341、342段

509. 信息包含在对《公约》第5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510.补充下列信息。

针对检察院、法院和司法机构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再培训和技能提升机构(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1998年6月30日第348号总统令成立)在保障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教学大纲框架内,使检察院、法院和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11.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内的经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令条款经常出现在研讨会,圆桌会议,各社会团体举行的专家讲座以及全国各媒体,例如,第一频道,ONT频道和CTB频道,全国性的报纸版面——“苏维埃白俄罗斯”、“白俄罗斯商业报”、“共青团真理报”和地方性报纸——“维捷布斯克信使”、“晚间格罗德诺”、“鲍里索夫信使”中。

512. 2003年,在明斯克市,维捷布斯克市和布列斯特市举行了“白俄罗斯妇女公约:责任和履行”圆桌会议,讨论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情况及其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解释说明。2004年,在明斯克市举行了圆桌会议,讨论了白俄罗斯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上所作的报告。参与圆桌会议工作的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国家管理机构,社会团体“妇女独立民主运动”和“基督教女青年协会”的代表以及全国各媒体的代表。

513.社会团体“女性商业和创作协会”与妇女教育咨询中心于2004年在明斯克市举办了“白俄罗斯妇女运动”网络会议,与会者在此期间展开了讨论,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在白俄罗斯的执行情况。

514.在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实施的“扩大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的社会影响力项目”(2002-2005年)框架内准备并召开了针对的高等教育机构法学教授和法学家的“性别平等法律保障”圆桌会议。在白俄罗斯国立大学新闻系的教学计划中设有“媒体性别组成”研讨会,学生可以在研讨会上从妇女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这一观点出发对白俄罗斯各媒体的文章进行分析。为记者编写了一本有关性别问题的电子书——《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343、344段

515.作为对《公约》第7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所述信息的补充。

516.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权自行组建社会团体和参加现有社会团体。上述规定受到白俄罗斯共和国 1994 年 10 月 4 日 第 3254- XII 号的 《社会团体法》(第 2 、 6 条)保障。

517. 社会团体享有下列权利:自由接收和散布与其活动有关的信息;建立私有媒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媒体;从事出版活动;代表和维护自己成员(参与者)在国家、经济和社会机构及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必要的情况下自行筹资成立组织单位;从事旨在完成法定目标和任务的生产经济活动(本法第22条)。

518.白俄罗斯的女性社会团体正积极参与解决妇女在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扩大妇女在通过各级决策中的参与面(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妇女联盟”、“妇女独立民主运动”、“布列斯特市商业妇女俱乐部”、“妇女联盟”);

发展妇女创业(社会团体“商业和创作女性合作”、“布列斯特市商业妇女俱乐部”、“妇女独立民主运动”);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协会”、“拉迪斯拉夫”);

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预防性措施(社会团体“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些会”、“拉迪斯拉夫”)。

519.参与编写本定期报告的有“白俄罗斯妇女联盟”、“白俄罗斯基督教女青年协会”、“女性商业和创作协会”、“布列斯特市商业妇女俱乐部”等各社会团体的代表。

第345、346段

520.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下属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于2003年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3年6月16日第807号命令更新。

521. 2007年在白俄罗斯制定了《2008-2010年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8年9月3日第1286号命令批准),规定了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下属国家性别委员会的新组成以促进其工作。

522.理事会的新组成中(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9年1月26日第95号命令批准)包含了国家管理机关,地方执行和管理机关,最高法院的领导和代表,白俄罗斯国民议会议员,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科学界的代表。

第347、348段

523.对妇女歧视的现象之一是家庭暴力。2007年,执法当局共登记了2115名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524.《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并没有包含有关家庭暴力的具体罪行。

525.同时,危害受害者生命或健康的暴力行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刑事和行政法规应受到处罚,与实施具体犯罪(违法)行为和该犯罪(违法)行为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无关。

526.例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第七章《危害人罪》中包括下列罪行:谋杀(第139条),蓄意造成严重(第147条),普通(第149条)和轻微伤害(第153条),酷刑(第154条),强奸(第166条),强迫从事色情活动(第170条),非法剥夺自由(第183条),侮辱(第189条)等。

527.《白俄罗斯共和国行政违法行为法典》还包含犯罪组成,例如蓄意伤害(第9.1条)和侮辱(第9.3条)这类典型的家庭暴力。

528.因此,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建立了打击家庭暴力的有效规范性法律基础。

529. 应该指出,家庭暴力通常有着较高的潜伏期。这首先是因为,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二部分的规定,一些带有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刑事案件包括,例如《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第153条和第189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这些案件只有在犯罪受害者(其法定代表)的申请下方可提起诉讼。

530.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总能坚持提供对其家庭成员不利的供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刑法典》,罪犯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不会因拒绝作证(第402条)或对已知犯下的特别严重罪行或对实施该罪行者知情不报(第406条)而承担刑事责任。

531.因此,白俄罗斯共和国特别重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预防。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2008年11月10日“关于预防违法行为的活动基础”的法律的第14条规定,一些政府机构有责任经常开展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这里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另一成员在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故意伤害行为,侵犯了其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并造成了其人身和(或)心理上的伤害。此项工作的开展属于内务机关,检察院,教育机构,卫生机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房屋管理局,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监护机构的职权范围。

532.根据《2008-2010年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8年9月3日第1286号决议批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主管机关开展了完善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方面立法的工作。此项工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教育部,卫生部以及各社会团体共同进行。

533.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2002年8月26日第206号命令批准了《内务机关组织预防犯罪活动的基础规则》,该规则规定了防止日常生活犯罪的综合性预防措施。

534.2006-2010年“白俄罗斯儿童”总统方案(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5月15日第318号总统令批准)规定实施防止家庭、集体、社会暴力和形成非暴力解决冲突习惯的教学计划(课程)及其方法保障。

535.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打击家庭暴力以及用适当方式对其进行预防均受到国家立法的保障。

536.为了防止在家庭生活关系方面的违法行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制定并实施了专门监督家庭暴力和日常生活犯罪的制度。在内务机关共登记有20400名在日常生活中实施暴力行为的人,执法机构和公众对其开展了预防性工作。针对上述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提出正式警告,处以行政责任,送进医疗劳动防治所,剥夺父母权利。

537.白俄罗斯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9月17日第114号命令批准了《区域居民社会服务中心示范条例》,其中规定中心构成中设有带“危机室”的社会适应和康复部门。

538.对暴力和人口贩运受害者免费进行社会保护和康复工作,包括在“危机室”提供临时居住地(开设14间危机室),这些危机室在必要时可以建在区域居民社会服务中心的社会适应和康复部门。在138家中心都有类似的部门。

539.自2002年起,社会团体“拉迪斯拉夫”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建立了综合危机中心。在该社会团体的协助之下,受暴力侵害公民援助局于2007年在明斯克市的五一区居民社会服务中心开始工作。

540. 2007年,该局共接待了325人。通过电话向寻求帮助的人士提供了信息帮助以及专业的心理和司法服务。计划为公民的昼夜停留筹备旅店工作。

541.在许多中心为年轻父母制定了提高婚姻和家庭关系文化的特别计划。俱乐部和社团开展工作旨在提供帮助以形成和谐的家庭内部关系,社会适应和家庭援助,解决冲突局势。

542.为了加强居民对妇女和儿童遭受暴力及人口贩运问题的认识,中心专家建立了信息展示台,可以放置针对妇女、儿童的有关个人安全方面的建议,同时还注明了一些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的必要电话号码,生活困难时可向其寻求帮助。开通了“信任”和“热线”电话。

543.提高妇女在遭受暴力时向执法机关提出上诉的动机的说明工作,主要以在中心开展讲座、讨论和协商的形式并通过住宅、企业、教育机构的咨询点以及媒体实现的。

544.在国家电视台和电台的节目中(一台——“和谐”、“早安,白俄罗斯”;ОНТ电视台——“家庭事务”;白俄罗斯国家广播电台一台——“电台新闻”、“事后”、“每日专题”、“现实麦克风”)阐述了家庭暴力问题和与此现象有关的原因。

545. 2001-2003年期间在白俄罗斯实施了妇发基金项目——“没有暴力的生活”的区域宣传生活。在该项目框架内进行宣传,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团结相关力量防止其发生。在国内开展了行动,圆桌会议,研讨会,新闻发布会。就开展的行动出版了日历,传单,手册和海报。在电视中滚动播出公益广告。

546. 2006年在白俄罗斯同联合国驻白俄罗斯的一些机构(联合国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新闻部、开发计划署、难民署、欧安组织)一起共同举办了宣传活动“家庭暴力不应成为你生活的一部分”。

547. 2006-2007年期间在白俄罗斯的每个地区都开展了“无暴力家庭”行动。内务机构的值班处昼夜都有警察局警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卫生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媒体代表的工作组当班,他们在获知每个家庭争吵的消息后采取行动以便分析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家庭争吵的原因。

548. 2006-2008年期间同联合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机构一起在《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世界运动的16天积极活动》框架内举行了宣传活动。大规模的宣传运动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认识水平,促进形成不容忍任何暴力现象的气氛。

549.为了提高居民对妇女和儿童暴力问题的认识,区域社会服务中心的专家们在媒体上发表文章,在广播和电视中进行演说;举行研讨会和讲座;组织与居民的会面,与家长和青少年在俱乐部活动框架内进行预性交谈和有关法律主体的角色扮演游戏;建立信息展示台,包含了有关个人安全方面的建议,同时还注明了一些国家机构、社会团体的必要电话号码,生活困难时可向其寻求帮助。

550. 国家和社会就反对暴力侵害妇女的进一步努力将侧重于立法改革,提高居民的法律文化水平,完善提供专业专家援助的危机中心体系。

第349、350段

551.关于国家和社会就解决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所采取措施的详情包含在《公约》第6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第351、352段

552.信息包含在对《公约》第11和13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第353、354段

553.关于国家就保护老年人和农村妇女所采取措施的详情包含在《公约》第13和14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第355、356段

554.信息包含在对《公约》第12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555.额外公布了就改善公民状况,包括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妇女的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556. 1991年,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公民的社会保障”的法律,每年都对该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便完善向灾难受害公民提供优惠的措施制度。特别是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6月4日第31-З号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7月12日“关于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公民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45-З号法律。

557.为了消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的后果通过了下列法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4月25日“关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地区的社会经济恢复措施”的第10号总统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1年8月8日“关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公民的补助金和补偿数额”的第1175号命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8月31日“关于完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公民以及同类居民的疾病系统防治”的第57号命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5年11月29日“关于调整住宅关系的若干措施”的第565号总统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年3月19日“关于提供和使用国家住房基金的住宅的若干些问题”的第128总统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2月7日“关于高等和中等专科学校的入学规则”的第80号总统令;

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8月28日“关于居民的疗养治疗和保健”的第542号总统令。

558.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公民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了对照顾生病子女的父母的一系列优惠:

凭病假条向父母一方或实际照料该儿童者支付整个患病期间的全额工资,包括疗养治疗在内,如果上述人士与子女同住在疗养机构;

带领患儿可免费乘坐所有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往返医院并有权不按次序购买车票;

每月向经医生咨询委员会鉴定有需要长期照顾的残疾子女的失业妇女支付补助金,数额为基本数额。

559.生活在放射性污染地区的妇女拥有90个日历日的产前假期和56天的产后假期(在难产或分娩两个及以上子女时为70天)。对于生活在后续迁移区居民点和有迁移权的妇女,规定向其提供照顾子女直到其年满3岁的补助金,金额整体上相当于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补助金金额的两倍。

560.生活在后续迁移区居民点和有迁移权的儿童可免费获得药品(按照医生处方),免费疗养治疗或保健,免费就读幼儿园(对于未保证地点的应支付伙食补偿)并在儿童健康营地逗留。规定在定期进行辐射监控的地区为生活在农村居民点的公民免费在幼儿园照顾儿童。向生活在该区域的儿童免费提供疗养治疗或保健。

561. 白俄罗斯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减少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的国家方案。

562. 2001-2005年期间,在白俄罗斯实施了“白俄罗斯儿童”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1年5月24日第281号总统令批准),旨在提高国家支助儿童(尤其是生活困难儿童)体系的效率,以及在各级权力机构的活动中落实国家社会政策就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共同优先事项和目标的效率。

563.通过实施总统方案的各项措施提高了针对儿童和妇女的医疗服务质量水平,采取措施降低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儿童和孕妇健康造成的不良后果,完善了家庭和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体系。

564. 目前实施了 2006-2010 年 “白俄罗斯儿童” 总统方案(由白俄罗斯共和国 2006 年 5 月 15 日 第 318 号总统令批准)。该方案的优先事项包括:提高养育子女家庭的生活质量;巩固健康并促进家庭和儿童的健康生活方式;降低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儿童发展的不良影响;为提高生育率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年轻一代的心理和精神发展。

565.保护和加强生活在受污染地区儿童的健康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合理均衡饮食。在2002-2007年期间,对此类儿童的免费饮食组织系统进行了优化。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2004年4月16日“关于为在放射性污染地区教育机构学习的学员提供免费伙食”的第434号命令调整了落实此项优惠的规则。学生在学校免费用餐的次数取决于居住地区的放射性污染密度。教育部和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后果委员会通过2004年12月27日第81/1号联合命令批准了根据儿童年龄确定一、二和三餐的伙食标准(食物套餐)。2006年共有19.5万名在污染地区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享受到免费伙食。

566.在保护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公民健康方面起重要作用的是免费的疗养治疗和保健。截至2007年1月1日共有31.12万人(其中包括25.85万名儿童和青少年)拥有此项优惠权利。共有90多个组织从事此类公民的保健。

567.从受污染地区转移出来的儿童需要特别关注和社会心理援助,因此首先应将他们送到儿童康复保健中心,在那里具备向其提供专业帮助的所有条件。2006年有14个类似中心共接待了约6万名儿童(占所有康复者总数的40%)。

568.规定放射性污染地区学校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措施,其中包括,有权优先(在其他同等条件下)进入高等、中等专科教育机构,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课程,并且在学习期间提供宿舍。高等院校预科班的招生与提供宿舍无关。颁发给上述人士的奖学金会数额规定增加50%。

569. 家庭中有残疾儿童会导致与加强营养、治疗和长期照顾相关费用的增加,而且有可能使其中一个家长辞去工作。因此,国家向未满 18 岁残疾儿童支付补助金与家庭总收入无关,增加额度为补助金数额的 40% 。如果抚养残疾儿童的家庭中还有其他子女,则不考虑总收入支付所有孩子的补助金。向照顾残疾儿童的失业且没有领取退休金的人士发放照顾补助金,数额是最低生活费的 65% 。在这种情况下,照顾未满 10 岁残疾儿童的补助金的发放与健康受损程度无关,而照顾 10 岁以上 18 岁以下残疾儿童的补助金的发放则与第二、第三和第四级健康受损程度有关。

570.向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患病的未满18岁残疾儿童发放的社会抚恤金的增加额为最低抚恤金的100%。

571. 国家预算拨款资助的受害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健康造成的损害。

572.与放射性污染有关的疾病防治系统的基础是将特殊疾病系统防治作为早期发现疾病和及时采取治疗的方法。

573. 在白俄罗斯每年有 97-99% 的公民进行检查。所有的需求者都可接受门诊和住院治疗。进行疾病系统防治后使受害居民的发病率趋于稳定,与 1999 年相比, 2005 年切尔诺贝利灾难受害妇女的初期发病率指标下降了 23.9% ,而男性的该指标下降了 27.5% 。

574. 为了优化对居民的治疗诊断救助,整顿处理灾难医疗后果最小化问题的科研机构的现行体系,于 2002 年成立了共和国放射医学和人类生态科学实践中心。该中心的主要活动之一是对国内开展的受害居民疾病系统防治工作进行协调和组织方法协助。

575. 同时,国家努力减少辐射对人类健康造成的风险,为移民以及那些继续在放射性污染条件下生活和工作的人们创造正常的生活条件。

576. 为此,《 2001-2005 年消除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的国家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主席团 2001 年 1 月 9 日 的议定书批准)和《 2006-2010 年消除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的国家计划》(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2006 年 1 月 11 日 命令批准)中提出了实际经济复苏和受害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任务。这些《计划》包含了旨在完善使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最小化的立法和规范性法律基础,以及为受灾地区发展创造优惠的经济条件并保留重要领域专家的一系列措施。

577.  消除切尔诺贝利灾难后果的最重要方向之一是履行居民辐射保护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保障辐射监督和监测系统,消除社会重要对象的放射性污染,掩埋已撤离的居民定居点,维护掩埋放射性废物的系统,维护撤离和迁移区域。目前首要任务是确保干净的食品,粮食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在林业中采取保护措施。

578.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在经济受灾最严重的戈梅利州和莫吉廖夫州已实施了转业计划。还为这些地区的居民购买了大量牲畜辐射测量仪。严格按照计划任务向受污染的农户提供磷肥和钾肥并为农作物耕耘提供除草剂。完成对酸性土壤施用石灰的工作。在 3.78 万公顷的土地上种植牲畜用的饲料作物。

579. 按照计划在未来几年为所有切尔诺贝利灾难受害居民点的 8500 栋房屋和公寓安装煤气设备。此外,计划保证受害居民喝到优质的饮用水,额外建设一个 150 公里的供水网络。还将继续建造学前机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文化设施。

580. 为了克服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的后果,白俄罗斯积极同下列国际组织展开合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儿童基金会,原子能机构,个别国家以及众多慈善机构。

581. 因此,自 2001 年以来,瑞士外交事务部发展与合作署在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卫生部的合作中实施了 “母亲与子女健康”项 目。该项目旨在提高对那些居住在切尔诺贝利灾难造成放射性核素污染地区的妇女和儿童的预防和医疗救助质量。在同州和地区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下,在戈梅利州和莫吉廖夫州的 9 个地区开展了此项活动。

582. 项目实施过程中为 24 个医疗机构配备了现代化的医疗设备,培训了 120 名妇产科医生,新生儿学家,儿科医生和全科医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提高受害地区卫生教育工作效率的措施。

583. 此外,在戈梅利州的布拉金和霍依尼克斯金地区在与戈梅利放射研究所合作的相关项目框架内建立了实用放射学学校中心网络。中心的工作使得身体内铯 137 含量高的儿童数量下降近 10 倍。

584.白俄罗斯共和国和儿童基金会在执行《国家计划》框架内开展合作的优先方向中,应当重视保护居住在切尔诺贝利灾难受害地区的儿童和青年的健康和利益。

585.在2006年实施了合作项目“在白俄罗斯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地区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国家机构“布列斯特地区卫生,流行病学和公共健康中心”)和“在白俄罗斯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地区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社会团体“希望与治愈”委托中心)。

586.这些项目旨在于放射性核素污染地区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影响儿童和成年人对维护和加强自身健康的态度,增加儿童和青少年及其父母对自身健康的责任感,协助更改对健康有危险的行为。

587.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卢尼涅茨市和卢尼涅茨区(布列斯特州)的10个试点学校举办了有关健康生活方式、预防使用心理治疗药物方面的讨论会、培训会,组建了青少年干部俱乐部,以支持儿童和青少年在形成和发展健康生活方式方面的倡议。在卢尼涅茨市成立了信息资源中心,对卢尼涅茨市和卢尼涅茨地区的儿童和专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88.根据该项目实施结果制作了光盘,其中包含了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地区培训和宣传健康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信息和教学书籍和视频资料,(一至四年级学生和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健康生活方式和辐射安全基础》,体育教师用的参考书《巩固居住在放射性核素污染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身体健康》等)。

589.在CORE 方案框架内,于2007年实施了“微笑生活”(以切切尔斯克农村委员会为基础)和“快乐音乐家”(以切切尔斯克市修正发展教育和康复中心为基础)项目。引入了同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新的工作形式,包括通过艺术-音乐疗法、戏剧演出的康复计划。

590.2007年同相关部门开展了《生活事例》(2008年3月出版)特别版的编写工作。为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受害地区出版的特别版中包含了居住在受放射性核素污染地区居民的信息,以及父母为自己子女的健康、发展和生活创造最佳条件而应掌握的信息。

第357、358段

591.信息包含在对《公约》第4、7条的逐条审议报告中。

第359、360段

592. 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通报了国家针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移民和难民所采取的措施。

593.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地理位置有助于移民,包括非法移民在内,利用其领土从社会政治局势不稳定地区进入欧盟国家。

594. 非法移民出口国家的社会政治局势不稳定;战争的后果;武装冲突;在亚洲、近东和中东地区国家的内部政治斗争;在个别国家严峻的经济条件下人口贸易和非法移民偷渡组织的调整活动,也成为向白俄罗斯移民和通过其领土实现移民的因素。

595.目前,拥有白俄罗斯永久居住许可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超过13万人。每年有10000–13000名外国人获得该许可证。

596. 2007 年抵达白俄罗斯共和国永久居住的共有 14 155 人。

表11. 2002-2007年间抵达白俄罗斯共和国的移民人数

年份

抵达人数

共计

男性

女性

2002

18939

9369

9570

2003

18146

8832

9314

2004

14642

7154

7488

2005

13031

6506

6525

2006

14124

7075

7049

2007

14155

7084

7071

597. 来自俄罗斯 、 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移民流占抵达白俄罗斯总人数的 74.8% 。

598. 劳动移民和强迫移民对白俄罗斯的迁移过程有着显著的影响。

599. 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对外劳动移民领域的国家移民政策旨在完善劳动力进出口调节机制,保证国家劳动力市场禁止无监控的外国劳动力流涌入并通过安置白俄罗斯公民在国外就业来减轻国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

600.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劳动力进出口由获得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特殊执照(许可证)的法人和个体企业主实施。目前,在白俄罗斯有793名持证人从事外国劳动力的引进工作。

601.白俄罗斯共和国建立了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

602.白俄罗斯共和国作为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涉及难民地位的196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落实了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保护寻求庇护者。

603.白俄罗斯共和国现行的1995年2月22日第3605-XII号《难民法》符合针对难民的国际法基本文书规定的公认要求。

604.自1997年以来,到白俄罗斯当局申请难民身份的有来自46个国家的超过3100名外国人。

605. 76名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已获得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

606.现行法律规定了保护被迫移民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法律、经济和社会保障。

607.国家庇护制度保障入境的安全性并保证不驱逐难民,同时还建立了此类外国人融入白俄罗斯社会的基础。

608.白俄罗斯共和国《难民法》第37条规定了对申请难民身份或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的不驱逐,根据该条规定,此类外国人不能违背其意愿被遣返或驱逐至因种族、宗教、国籍、民族、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见解而受到生命或自由威胁的国家领土。

609.根据《难民法》,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有权在保证获得学前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中教育子女,并有权让未成年子女获得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子女同等的医疗服务(第10条、第11条)。

610.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享有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平等的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医疗救助权,就业权或从事经营权,受教育权,购买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司法保护权,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611. 国家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按照其常住地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安排(第 13 条)。保证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规定的程序和数额获得财政及其他援助;享有白俄罗斯共和国针对暂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居住的(第 17 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法规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612.促进移民融合性和适应性是《2006-2010年国家移民方案》的优先事项之一(由白俄罗斯共和国2006年3月26日第135号总统令批准)。为此规定采取措施使认定为难民的人士在国际组织(国际移民组织,难民署,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开发署)的促进和支持下融入白俄罗斯社会。

613. 2005-2006年期间在白俄罗斯实施的国家边境委员会,开发署驻白俄罗斯办事处和欧洲委员会的联合方案框架内,在布列斯特市的30个地区按照欧盟对此类机构规定的标准设立了移民临时住宿中心(侵犯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境之人),可在此基础上为格罗德诺,利达和斯莫尔贡市现有各中心的专家组建培训和再培训中心。

614. 2007年以来,国际移民组织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一起实施了技术支助项目《打击人口贩运:白俄罗斯》和《提高白俄罗斯在移民程序管理方面的能力》。

615.联合国难民署每年在白俄罗斯实施国际技术支助项目,以提高对难民的接收和融合能力,使其形成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白俄罗斯正在实施长期的国际技术援助项目《巩固国家庇护制度》(两阶段)和《加强地方融合能力》。

616.上述项目的实施是为了保证依照国际标准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士能进入获得白俄罗斯共和国难民身份的有效程序;发展国家的行政潜能,特别是通过改善接收难民的条件实现;开展教育工作和信息传播以提高居民在难民对保护和融入社会的需求方面的认识水平。

617. 2007年4月,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科学院的倡议下与联合国难民署共同举办了首次难民权利国际竞赛——“新地平线”,参与团队分别来自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和白俄罗斯内务部体系下的6所高校。

618.国际社会团体“独立社会援助”和“尤里卡”儿童和青少年创作中心在联合国难民署的支持下促进女性难民的个人发展;为难民家庭子女组织音乐、体育及其他发展文化活动。

619.有效调节白俄罗斯境内被迫迁移的前景与进一步完善移民立法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制定了《关于向有难民身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提供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额外和临时保障》的新法律。

620.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正在拟定《身份证规则》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出境和(或)入境证件的规则》。根据这项规则将推行新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的居住证,白俄罗斯共和国通行证,难民身份证以及遣返回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证明。

第363段

621.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在本报告包含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在执行联合国大会关于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实施情况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建议时的性别观点。

622.该报告提供了本报告所述期内白俄罗斯共和国在改善妇女状况方面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的详细信息。

623.此外,2007年6月还提交了一份关于由白俄罗斯共和国采取措施的报告,旨在落实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七届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一个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最后文件的行动计划。

624. 2005年9月,白俄罗斯共和国出版了国家报告“实现《千年宣言》中提到的发展目标”。报告由国内专家团队在联合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处的协助下编写而成。

第364段

62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文本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用俄文发表并在各相关部门传播。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文本可在国家、区域、地区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以及互联网上查询。

62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执行公约的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被送至国家管理机构,高等院校,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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