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委员会在2006年5月16日的第721和722次会议上(见CEDAW/C/SR.721和722)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IH/1-3)。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IH/Q/3号文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答复载于CEDAW/C/BIH/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毫无保留地继承了《公约》,并对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提交了内容丰富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对报告未能按时提交且没有说明是否考虑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对报告中该国复杂的政治和行政背景作出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的答复。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了由两性平等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对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于2002年9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对缔约国在编写报告和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回复过程中与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表示欢迎。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2005年)中包含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12个重大关切的领域,并将其纳入2006年将向部长会议提交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

积极方面

7.委员会欢迎在国家一级建立两性平等局,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以及在两个实体(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以及塞族共和国)分别建立性别问题中心。对在国家、实体、县和市各级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构设立性别问题主流化机制表示赞赏。

8.委员会称赞政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所进行的各项立法举措和相关活动。委员会特别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2003年)》的颁布,该法禁止在社会各界的公私部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题为“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的项目提供的援助表示赞赏,该项目旨在建立负责分析和制订面向行动的建议的工作组以加强并加快该法的执行。

9.委员会欢迎近期在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方面的进展,特别是两个实体颁布了防止家庭暴力法。赞赏在布尔奇科地区采用新的警务程序,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县一级内务部门设立联络点,在塞族共和国推进紧急求援热线以帮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以及实施防止贩运人口战略和措施、如设立防止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国家协调员职位和由各部委和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组成的专家组。

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一些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项目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在教育部门对教科书内有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进行分析;提高媒体对社会性别的敏感认识;开展运动和其他活动鼓励罗姆妇女参加登记;对负责制订中期发展战略的经济政策规划股的相关工作组进行有关社会性别问题的培训。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武装冲突以及重建期间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影响下面临种种困难,同时对战后妇女享有人权的状况受到以下因素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对武装冲突的后果缺乏社会性别分析,以及在和平、重建和转型进程中没有妇女的参与,缺乏对这些进程的社会性别分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以族裔作为创建宪法框架以及政治和行政结构的决定因素的做法局限了对两性平等原则的充分认识和实施。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履行《公约》规定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之上参与在国家、实体、县和市各级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并在这些过程中纳入社会性别分析。

13.尽管所有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都可以在缔约国直接适用,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公约》在国内诉讼中没有被妇女们所援引,司法机构也没有加以适用。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所有国内法庭和其他机制中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事实上的可审理性。呼吁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传播《公约》的相关信息,并实施对法官、监察员和律师进行执行《公约》培训方案,尤其是《公约》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平等的概念。委员会还建议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举办针对妇女和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培训,鼓励并使妇女懂得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何利用程序和补救措施。

1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在《《两性平等法》》通过后制定了大量修正案,但是并未按要求实现现有立法与该法的统一。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法律统一进程,以履行《《两性平等法》》规定的义务(第30条,第2款)和《公约》各条规定的义务,并制定有效实施和强制执行这些法律的程序。

1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两性平等法》第18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私营机构有义务按性别收集、记录和整理数据,同时仍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范围内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都缺乏关于一般人口、特别是妇女的最新数据。

1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定数据收集的重点并在下一份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全面反映妇女享受人权的实际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应落实对违背《两性平等法》第18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

19.虽然委员会欢迎为新成立的两性平等局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担忧这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无法全面执行《两性平等法》规定的广泛任务,而且该局在国家一级部委内的定位可能对该局同其他各部的有效合作构成障碍。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赋予两性平等局比相关各部和部长会议更多的权力,使该局能够从性别角度评估法律、法案和细则,并且为其分配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加强两性平等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两性平等局安排在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是否适当,并考虑将其作为一个直接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负责的机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国家、实体、县市各级政府机构对于执行《公约》的共同责任的认识并建设它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21.虽然委员会欢迎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基础上结合原有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拟定了缔约国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但是委员会仍担心该计划获得通过的速度可能由于政治程序而减慢,而且其执行可能因负责落实的相关部委各级政府官员理解不充分以及缺少经费而受阻。

22.委员会建议尽快把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递交给部长会议和议会,以便在2006年的下一次选举之前获得通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对各级政府官员继续开展性别问题培训并且通过在负责执行的各部增设预算项目和依靠国际捐助者的资助而拨出和获得执行计划的经费。

23.令委员会担忧的是,对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长期以来始终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定型观念。这种定型观念反映在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状况以及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不足等方面。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传播同《公约》有关的资料纳入教育系统的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性别问题培训,以改变目前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展开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承担平等责任。

25.虽然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解决妇女面临的暴力问题而作出的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担心两个实体通过的法律条文可能引发不同的司法解释,并且在惩罚的适用上也会产生不一致,这是因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在塞族共和国,家庭暴力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不端行为。此外,缺少必要的细则和机构也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委员会也担心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统计资料匮乏,这类行为一直很少曝光并且被视为私人问题。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统一两个实体的法律、加快拟定和通过细则以及建立执行所必需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此外,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具体措施赋予妇女举报家庭暴力事件的权能,并通过培训方案确保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机构、保健提供者、社会工作者和教师全面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妇女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暴力有敏感认识,并且掌握充分应对家暴事件的技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收集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并在此类数据的基础上继续制订同这一违反人权的行为作斗争的可持续战略。

27.尽管针对贩卖人口行为采取了多种法律和其它措施,包括制定了一份国家行动计划,而且据报告这些措施对于减少案件数量产生了积极影响,令委员会忧虑的是贩卖妇女仍是这个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持续存在的问题。对于将妇女贩卖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新方式,包括通过安排假结婚的方式,委员会也表示担忧。另外,委员会还担心当前的保护措施不适用于在境内贩卖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籍女性国民和出于卖淫以外的其他目的而被贩卖的妇女。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同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作斗争。委员会建议加强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和提高认识的措施,以便使她们不易受贩运者之害,加强对曾为贩卖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支助、复原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建议扩大保护范围,以便包括曾在境内被贩卖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妇女和出于卖淫以外的其他目的被贩卖的妇女。委员会还呼吁政府确保贩运者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上得到惩罚,并保证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她们需要的支助,使她们能够在审判贩卖她们的人的诉讼程序前后和其中作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有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综合资料和数据,以及关于将妇女贩卖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新形式和查禁这些新情况的现有措施的分析。

29.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规定男女两性在决策程序中享有同等代表权,但是令委员会担忧的是近期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没有体现出这一方面。委员会还担心民选和任命的机构中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特别是公共行政和司法机构、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公司或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政党的高级职位中妇女代表人数不足。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统一选举法和《两性平等法》,加强和落实增加民选和任命的机构以及公共行政和司法机构决策职位及国有公司任职妇女代表人数的措施,具体方法除其他外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落实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私营企业、工会和政党对提拔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敏感认识。

31.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各个层面上统一和改进现有教育法和教学大纲的改革进程,但是仍令其担忧的是这一领域普遍存在的歧视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女童、尤其是罗姆女童的早期辍学率、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学科中的男女生隔离问题及因此对妇女职业机会的影响,以及年长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和女童中文盲率高的问题。

32.委员会建议继续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个实体的男女、包括农村地区的男女以及妇女和女孩这一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少数民族的边缘群体始终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增加妇女和男子的教育选择和职业选择。

33.委员会对劳力市场上的妇女人数特别少、知识妇女失业率偏高、妇女在公私营部门工作中始终遭受征聘、升迁、薪酬、保护产妇和终止就业等方面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性骚扰问题表示关切。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妇女往往集中在某些就业部门,那些部门的工资不如男性占优势的部门,而且妇女通常从事低薪工作,她们在非正规的“灰色经济”和小型农业企业中占相当数量,影响了她们获得社会保障和保健的资格。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两性平等法》的有关部分和该法律实施项目的有关建议,惩办违反《两性平等法》和劳工条例中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的公私雇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的方案都注意性别问题,使妇女能从支持企业家的计划方案(包括优惠信贷条件)中充分获益。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中的人数,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缩小并消除公共部门妇女与男子间的工资差距;并确保妇女得到职业培训。

35.委员会对妇女普遍的健康状况和缺乏充分的保健服务表示关切,特别是失业妇女、灰色经济的从业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委员会担忧,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实体和各县对享受和提供保健服务的规定不同,其财政资源也不相同,似乎是产妇死亡率偏高的部分原因。委员会对缺乏计划生育的教育和难以得到避孕药具的问题感到关切,这使堕胎和少女怀孕的比例很高。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协调和改善国家的保健规定和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保健部门的各项改革,使全国各地全体妇女都能平等地得到适当和充分的保健服务,尤其减少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保证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地得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以便防止不得已堕胎,使妇女的健康不致于受到危害。委员会还建议采取种种方案和政策,宣传和普及避孕方法,使人们认识到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责任。

37.委员会对1992-1995年武装冲突的性暴力受害者的状况感到关切。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其中女户主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境地更为悲惨。委员会担忧,两个实体各自关于战争受害平民的法律框架都没有充分认识这些妇女以及她们的具体困苦。委员会还担忧没有一贯的策略支助这些妇女,她们只能得到有限的健康保险和财政福利以及一般的保健服务或与其造成创伤的经历有关的特殊保健服务。委员会对性暴力受害平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可能被赶出她们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家园也感到关切。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明确承认并充分保护那些在武装冲突期间遭受性暴力伤害的平民妇女,制定国家法律,并分配财政资源,为其给予足够的社会保障,包括健康保险和住房,保障她们在整个缔约国境内享有与战争受害军人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其目前对战争受害平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安置条例和计划,以便防止其他形式的间接歧视。

39.委员会注意到两性平等局将性别观点纳入减贫中期发展战略的努力,但依然对有些妇女群体特别易受贫穷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特别是单身女户主、老年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回返者、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包括罗姆妇女。

4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通过减贫中期发展战略制定的由各部委实施的所有国家减贫方案根据妇女的需要和情况,充分造福妇女,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群体,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结果。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2.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将性别观点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并在其中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材料。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果遵守这些文书,就能加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44.委员会要求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将这些结论意见转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问题高级代表。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特别在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种种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2006年10月到期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2010年10月到期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