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届会议

2008年1月14日至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玻利维亚

1.委员会在2008年1月15日举行的第811次和第812次会议上(见CEDAW/C/ SR.811和812)审议了玻利维亚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 BOL/2-4)。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OL/Q/4号文件,玻利维亚的答复则载于CEDAW/C/BOL/Q/4/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出的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虽然提出的日期比会议日历原定时间晚了很多,但符合委员会报告格式的标准。报告坦率和作出自我批评,并考虑到委员会以前提出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还感谢对工作组前几届会议提出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以司法部长及性别和生育事务副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的口头陈述,陈述概述了最新进展,以及在玻利维亚实现两性平等面临的挑战,同时感谢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澄清。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0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本公约采取了大量举措,核准了更多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其中包括《第1674号禁止家庭暴力法》;《第1779号选举制度改革和补充法》;拟定促进两性平等政策的《第1788号政府改革法》;《公民团体及土著居民法》;《第2033号妨碍性自由罪受害者保护法》;《第3325号打击贩卖和贩运人口及其他相关犯罪法》;《促进妇女充分行使权力公共政策国家计划》;《安全分娩及出生国家计划》和《生殖健康国家计划》。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继续有计划地执行本公约的所有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直到提出下一份定期报告时,缔约国需要优先注意目前最后意见所指出的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以这些领域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达本结论意见,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7.委员会对于目前在法律上保护妇女以及两性平等方面存在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示关注。委员会欢迎已进行的立法改革以及议会正在审议的专为改善玻利维亚妇女地位而制定的法案,但对于缔约国尤其是在刑法和民法方面仍保持歧视性法规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提到《刑法》第317条的规定,即在强暴或其他虐待的案件中,如犯罪者与受害者结婚,犯罪者可不受惩罚;《家庭法》中关于离婚理由的第130条。

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面执行在两性平等方面的现行法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简化审查这些法律是否符合《公约》的程序,废除现存的所有歧视性法规,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歧视性法规,以确保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

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目前的性别和生育事务司进行的各种内部改革,但对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体制不稳定表示关切,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该司的决策权有限、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不足,无论是在中央行政机构范围内还是在省市行政机构范围,都无法有效地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司特别是在省市一级缺少一项两性平等制度化和主流化的全面政策,以此作为缔约国战略优先事项的核心内容。

1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体制稳定,不论是在中央行政机构领域还是在省市领域,均能向其提供充分的决策权和财政及人力资源,以有效地推动并协调执行本公约的实质性战略,并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行动领域和政府领域。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拟定、通过、执行致力于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综合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玻利维亚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极度贫困和受到社会排斥,并且很难获得土地、住房和基本社会服务,而且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委员会注意到,自由市场经济不顾及社会层面,加剧穷困,给妇女的贫穷状况带来严重影响。这些妇女的贫穷状况表现在文盲率偏高、就学和完成学业率偏低、保健(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供应不足、产妇死亡率偏高、不能获得土地、赚取收入机会和基本社会服务。

12.委员会建议研究自由市场经济对妇女贫困状况的影响,并把解决这个问题的适当措施纳入减贫战略中。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力在所有消除贫穷方案和政策中列入两性平等观点,并明确讨论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面对的贫穷结构及其各个层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全国执行有效的教育方案,特别是在实用识字、技能和赚取收入培训,小额供资领域,以此作为扶贫手段,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地获得土地、住房、保健和基本服务。

14.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问题是,非裔玻利维亚人社区由于在国民统计中没有列入登记册而被忽视并受到社会排斥,从而妨碍了非裔玻利维亚人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和进入市场的机会,尤其是妇女饱受种族和性别双重歧视。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非裔玻利维亚人社区的男人和妇女都被列入国民统计,从而获得所有社会基本服务,解决非裔玻利维亚妇女易受伤害的具体问题,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16.委员会关注玻利维亚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因为妇女的文盲率高、缺乏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缺乏充分的法律援助来满足妇女需要、司法程序旷日持久和有关的费用以及司法机构对公约缺乏充分的了解。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为生活贫穷的妇女、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创造必要条件,让她们获得诉诸司法的机会,并以相关的语言向妇女宣传法律基本知识和妇女权利,以及有效重申这些权利的能力。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适当方式传播关于本公约的信息、按照《任择议定书》施行的程序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执行专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制订的针对本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有相关方面的训练方案。

18.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仍有大批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没有身份证件,因此,她们无法进入公共机构,也无法利用这些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

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为那些没有身份证件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土著妇女、老龄妇女和残疾妇女登记提供协助和方便,分发出生证明和相关身份证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这项工作确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并在下一份报告中说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20.虽然制定了宣传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男女在家庭中、在教育中和在一般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责,明显地继续存在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结果加深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影响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和一生中的地位。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最近的教育改革没有深入地解决这个问题。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农村和城市拟订和执行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政策和方案,帮助确保消除与家庭、教育、就业、政策和社会方面传统角色相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鼓励传播媒体塑造积极的妇女形象,宣传妇女和男子无论在私人生活中还是在公共生活中都应享有平等条件,分担责任。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其政治法律中承认文化多样性和差异以及土著社区的特点,但感到关切的是,强调这种特点可能会妨碍遵守本公约规定的不歧视和男女正式实质性平等原则。缔约国承认社区的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虽然更便于土著人和农村民众利用,但有可能成为使定型观念、偏见、歧视和侵犯人权行为永久存在的一种机制。委员会对此表示特别关切。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土著传统观念和做法符合本公约的法律框架,创造条件,扩大不同文化的对话,尊重多样性,保证全面遵守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原则、价值观和国际规范。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多项法律措施和政策,力求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玻利维亚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十分普遍,问题严重,有的妇女甚至被杀害,而且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第1674号禁止家庭暴力法》和《第2033号保护性暴力受害者法》软弱无力,优先重视和解与家庭完整,以及司法人员可据此劝告受害妇女放弃其投诉司法部门的权利。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适当拟订、有效贯彻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同时更加优先重视按照第19条一般性建议制定和实施综合战略,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防止暴力,处罚施暴者,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这一战略应包括提高认识和宣传教育措施,特别是提高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检察官、教师、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媒体人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家庭暴力事件次数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为处理这一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的资料。

26.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以及性剥削等犯罪行为,包括颁布了《第3325号打击贩卖人口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法》,但这个问题持续存在,关于这个问题在玻利维亚存在的根源和严重程度的资料也不足,而且在国家和地区一级都缺乏同妇女和女孩受贩卖和性剥削的现象作斗争的适当措施。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颁布并充分实施打击贩卖人口及性剥削的法律和国家行动计划以及打击贩卖和性剥削妇女的其他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可能推动在南方共同市场范围内实施处理这个问题的区域协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处理贩卖和性剥削的根源问题,加大力度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从而消除妇女无力面对剥削和贩运的现象,采取措施让受贩卖和性剥削之害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且重新融入社会,并采取有效措施,惩罚对这种罪行负有责任的人。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极少采取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第25条一般性建议提议的措施,而且政府显然没有理解本公约设想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本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的第25条一般性建议,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委员会认为,暂行特别措施是在本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加速实现妇女实质上平等的必要战略组成部分。

30.委员会欣悉缔约国最近任命了五名妇女担任部长,强调为妇女参与民选机关设定名额的法律规定十分重要,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许多专业领域和政府部门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数很少,例如担任法官的妇女就很少,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尤其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经济领域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也远远不及男子人数。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拟订的禁止政治骚扰法草案,但对暴力侵害担任公职妇女的事件表示特别关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有效政策,提拔更多妇女担任高级别职务,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适当惩处不执行关于设定男女任职人数最低和最高百分比的现有规定的行为,同时制定其他有效措施,帮助执行这方面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早通过禁止政治骚扰法草案,以打击和消除此类暴力行为,确保受政治骚扰之害的妇女能利用保护措施,能有效上诉,确保将相关行为人绳之以法,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这些妇女得到有效保护,防止报复。

3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降低玻利维亚女孩和男孩的文盲率、增加就学率和完成学业率而进行的努力,例如提供“Juancito Pinto”奖学金,开设“我能做”识字方案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孩和妇女受教育程度低,特别是文盲率和辍学率很高。委员会尤其关注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孩的受教育状况。就受教育机会和教学质量而言,农村和土著妇女和女孩仍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由于基础设施缺乏,远离学校,有遭受暴力的危险,交通费用高,语言不通等原因,她们就学年数也较短。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本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条一般性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降低女孩的文盲率和辍学率,特别是降低农村女孩和土著女孩的文盲率和辍学率,为这些妇女和女孩提供以适当语言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工市场不平等现象持续存在,妇女的就业机会有限,尤其是男女工资差别很大,男女职业明显隔离,而且工作条件恶劣。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执行本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实施玻利维亚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有效机制,监测现行立法的执行情况,确保无歧视就业和男女同工同酬。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制定针对非正规部门妇女就业的政策,特别是从事农业和家务劳动的妇女。她们得不到任何社会保护和福利。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妇女在经济中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工作情况的数据。

37.委员会建议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就业政策,解决非正规部门、特别是从事农业和家务劳动的妇女的问题。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有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民族分列的妇女在正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就业的数据。

38.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工人数很多,流落街头的女孩面临特殊危险,无家可归。委员会还注意到《逐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国家方案(2000-2010年)》的安排不得力,财政资源不足,使其监控机制无法有效监测方案及其对性别问题敏感政策的影响。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处理童工问题,特别是女童易受伤害的情况,克服《逐步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国家方案(2000-2010年)》的安排不力和财政资源不足的弱点,依照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14岁)的《第138号公约》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承担的义务,制定政策和立法。

40.缔约国对妇女的性保健和生殖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不够,特别是2004年通过的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第1810号框架法虽可望颁布,但实施工作仍陷于瘫痪,因此阻碍玻利维亚全体民众接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缔约国提供的数据表明,玻利维亚妇女实际生育率和理想生育率有差距,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少女怀孕人数多,影响她们享有其权利。委员会对此也表示特别关切。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第1810号法陷入的僵局,并尽快颁布该法。委员会还敦促玻利维亚政府按照委员会关于提供保健服务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第24条一般性建议,加大执行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案和政策的力度,向妇女和女童有效提供关于保健服务、尤其是生殖健康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信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按年龄将性教育纳入课程,并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少女怀孕。

42.委员会对玻利维亚孕产妇死亡率高表示关切,主要原因是与怀孕有关的问题,以及缺乏及时的医疗照顾,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目前很难进行不受惩罚的人工流产,无论是在治疗还是道德上,特别是由于无现行法律规定可循,结果许多妇女进行非法又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第24条一般性建议,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国家卫生保健政策中,使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妇女。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孕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保证妇女在产前、分娩和产后均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并确保在全国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提供保健设施,由训练有素的人员提供医疗援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始实施有关玻利维亚妇女进行治疗性人工流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允许妇女在不安全人工流产导致并发症的情况下获得优质医疗服务,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4.委员会注意到,玻利维亚虽然努力提高妇女结婚年龄,特别是通过修改《家庭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6岁,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因为这个年龄太早,可能阻碍女童继续学习,导致她们提早辍学。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当前改革的基础上,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使之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条一般性建议。

4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按性别、年龄、城乡和族裔分列统计数据,致使很难准确评价妇女在本公约所涉大多数领域中的现状,以及持续存在直接和间接歧视形式的可能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详细数据还可能妨碍缔约国现在制定实施具体政策和方案,并对其在执行本公约方面的实效作出评价。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加强当前在本公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准确评价妇女的真实情况,并适当跟踪趋势变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利用量化指标,评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实现男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本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份报告中按城乡和族裔分列这些数据,并说明采取的各项措施的结果,以及在切实实现男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本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充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其中重申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份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信息。

50.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执行本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至关重要;要求缔约国在努力实现这些目标的所有活动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反映出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份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信息。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并指出缔约国加入这些文书有助于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鼓励玻利维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公约,即《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52.委员会请求在玻利维亚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意见,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促进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以及打算在这方面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是在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继续广泛宣传,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份定期报告中对在这些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这些关切与本公约第十八条有关。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07年7月提交)和第六次定期报告(预定日期是201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