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7月5日至22日

结论意见:布基纳法索

1.委员会在2005年7月14日第695和696次会议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FA/4-5)。

缔约国介绍

2.布基纳法索代表在介绍其报告中提到,该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团和发展伙伴一起,努力巩固本国法律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国民议会于2005年5月19日通过立法,授权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布基纳法索代表指出,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涉及诸多领域,如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农村发展、通讯、就业、劳工、卫生、教育、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和国家人口政策等。此外,布基纳法索关于可持续人类发展政策,也牵涉到妇女问题。

5.通过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设立法律办事处,以及修订学校教科书等,使传统社会标准发生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了现行法律,禁止娶寡嫂制、嫁妆制、强迫婚姻和早姻以及女性割礼的做法。

* 由于技术原因重新印发。

6.两性平等就业已列入私营和公营部门的法律条文。

7.卖淫虽为法律所禁止,但特别因为贫穷的原因,仍广泛存在,令人关切。布基纳法索代表介绍了该国政府与各区域一起为打击这一现象实施的战略。她还介绍了为打击贩卖儿童这一正在发展的现象而执行的政策。

8.在教育方面,布基纳法索代表指出,女童和男童在学校中仍然有差距。由于长期的宗教影响和习惯势力,加上家务繁重和经费不足,入学女童少于男童。

9.不过,自从1999年通过《基础教育发展十年计划》,尤其是2002年以后,由于当地学校增加,向父母提供经费援助和开展鼓励女童入学运动,使净识字率大有提高。此外,将辍学及失学妇女和女童的识字列为优先事项,由于非正式教育中心的增加,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成功。

10.提供初级卫生保健一直是布基纳法索政府关切的事项。政府正在努力确保在全国推广可靠的计划生育服务。政府还拟订了保障生殖健康产品的计划。

11.政府已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农业部门,妇女进入各组织,使她们有机会参与农村方面的决策。

12.婚姻和家庭事项,自1990年起按《个人和家庭法》从事。该法规定应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允许在保护妇女权利的严格条件下实行一夫多妻制。这种形式的婚姻仍然存在,实际上比较普遍。自该法通过以来,为提倡一夫一妻制,开展了提高认识、宣传和培训活动,并将此问题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活动。在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对配偶双方不存在任何歧视。配偶双方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管理权、财产权以及再婚权。但是,应该指出,对寡妇特别不利的一些落伍做法仍然存在,按照这些做法,子女为父亲专有。

13.最后,布基纳法索代表说,该国政府将研究委员会的建议,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4.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出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通过口头陈述,进一步补充有关妇女状况的资料。

15.委员会赞扬该国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卫生部长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各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对委员会口头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积极方面

16.委员会赞扬该国最近的立法改革和政策措施,赋予妇女权力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禁止性骚扰的《劳工法》修正案(第033-2004/AN号法),规定妇女在发展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可持续人类发展政策文件,以加强妇女在农业部门作用为具体目标的有关农业发展分权的政策文件。

17.委员会满意地欢迎该国于2001年签署和正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8.委员会欢迎设立负责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反对歧视全国委员会以及在各部委设立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开展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运动,使这种作法大为减少。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0.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委员会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该缔约国须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以这些方面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转交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充分落实。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委员会2000年先前通过的结论意见(A/55/38)中的一些关切问题,缔约国尚未采取适当措施落实有关建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发现,对于第268段(优先重视女孩教育)、第278段(落实妇女财产权并使妇女能够获得信贷)和第280段(实施劳工法,消除就业歧视)提出的问题,尚未充分解决。

22.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并敦促缔约国立刻着手落实。

23.委员会十分关切,对于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没有具体的立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暴力受害者能够得到医疗和法律服务,但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些服务以及妇女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缔约国没有提供详情。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有关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发生率的资料和统计数字。

24.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认识到这种暴力是对妇女的歧视,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就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通过立法,确保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使受害妇女和女童能立刻获得救济和保护,使罪犯受到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服务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一般公众应进行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理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者设立收容所,提供咨询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解决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的资料,并说明这些措施的结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详细说明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包括获得这种服务的途径,服务的范围和成效。

25.委员会欢迎《个人和家庭法》规定在结婚、离婚和死亡与继承的许多方面,妇女与男子平等,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依然存在几项歧视性规定,特别是该法规定女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7岁,男子为20岁,而且允许一夫多妻。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法律改革,提高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禁止一夫多妻,以确保遵守《公约》第2条和第16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

27.委员会欢迎立法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强迫结婚和早婚、叔娶嫂制和夫娶姨制、陪嫁以及不准妇女拥有和继承丈夫的土地的作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仍很普遍,旧观念根深蒂固,歧视妇女、特别是歧视农村妇女的传统习惯,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十分关切,这些做法依然违反《公约》的规定和国家的立法。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妇女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

2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遵守《公约》、《个人和家庭法》、《刑法》以及有关侵犯妇女权利的有害传统或习俗的其他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作出这些努力的同时,要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开展教育方案,提高认识,反对歧视性习俗和传统,以及有关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作用和责任方面的成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合作,针对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包括各级政府公职人员、社区和传统领导人,以及一般公众开展上述活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提高妇觉悟和法律意识的措施,增加妇女获得救济的机会。

29.委员会欢迎通过法律,防止和打击以剥削劳动力目的贩运儿童,但不清楚这一立法是否包括以性剥削目的的贩运儿童,特别是贩运女童。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在贩运妇女方面尚未采取类似措施。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女童和妇女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国家战略,打击贩运女童和妇女现象,其中应包括起诉和惩处罪犯、提高女童和妇女经济地位使她们不易受贩运者之害、教育举措和社会支持措施,以及使受害女童和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3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对《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妇女状况,没有提供足够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缺乏在《公约》各领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所取得成果的资料。

32.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收集数据和评估妇女状况趋势的综合系统。鼓励该国借助可衡量的指标,监测为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必要时为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争取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33.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她们处于极端贫穷状况、得不到足够的营养、卫生、保健、教育和产生收入的机会。这种情况导致对农村妇女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农村妇女情况的统计资料表示关切。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境况,以切实履行《公约》第14条。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充分享有教育、卫生服务和信贷服务,并可以充分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执行《农业和土地改革法》,让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可耕地和住房;执行《个人及家庭法》,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国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的人权,以利用一切支助来源,消除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及妇女贫穷、特别是农村妇女贫穷的社会文化根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落实两性平等原则,作为减贫战略和区域框架中消除贫穷的重要因素。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统计资料,说明执行可持续人类发展、农村和农业发展权力下放的政策文件,以及减贫战略和区域框架对妇女产生的影响。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对避孕药具的补贴,但是委员会对妇女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保健服务不足,仍感忧虑。委员会特别关切生育率、母婴死亡率居高不下,非法堕胎造成死亡,计划生育服务不足和避孕药具使用率偏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没有充分说明为减少母婴死亡率和增加计划生育服务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和传播趋势的资料少,委员会表示关切。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使妇女获得更多的保健和有关保健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同时也要防止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避孕药具服务。还建议推广性教育,以少男少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染疾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统计和分析资料,说明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为增加妇女获得有关卫生的服务和信息,包括性健康、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认真监督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国家计划(2001-2005年)和任何后续方案和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成果,将其反映在下一次报告中。

3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人数从2000年的3人增加到2005年的13人,但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决策职务,包括外交事务中的人数偏低仍感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意见(A/55/38)第273段中提出建议,仍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强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实施配额制,并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促请缔约国全面执行此项建议中的各项措施。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1.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它吁请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43.委员会要求在布基纳法索以法文和当地语文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布基纳法索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需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 “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8年11月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作出答复。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