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5/D/758/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February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58/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damHarun(由律师GabriellaTau女士和BorisWijkström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6年7月8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12月6日

事由:

驱逐至意大利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基于属事理由不予受理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的风险;得到补偿的权利;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3、第14和第16条

1.1申诉人Adam Harun 是埃塞俄比亚公民,出生于1990年9月28日。瑞士决定将其驱逐至意大利,他认为瑞士驱逐他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的行为。他由瑞士保护移徙者权利中心的Gabriella Tau和Boris Wijkström代理。

1.22016年7月13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其驱逐至意大利。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的姐姐于2005年在默克莱大学被绞死,他从此开始为奥罗莫人的事业参与政治活动。2006年,他加入了奥罗莫解放阵线,这是一个为埃塞俄比亚的奥罗莫人争取权利的政党。他在年轻人和农民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在学医期间负责该党在阿拉特基洛大学的学生支部。2006年11月,他被逮捕并被关押在Kalit Karchale监狱,直至2008年1月底。

2.2申诉人在监禁期间遭受了严重酷刑,主要集中在生殖器官和腹部。他的阴囊被剪刀剪破,睾丸被热水烫伤。下腹和生殖器官遭到殴打;右腹部被插进刀子,肛门和直肠插进瓶子。他的背部和脚掌也遭到猛烈殴打。

2.3申诉人因健康状况非常严重而被释放,具体日期不详。2008年3月底,他收到埃塞俄比亚政府的一封信,宣布只要他的健康状况允许,他将立即重新入狱。

2.42008年6月29日,申诉人逃离埃塞俄比亚。他途经肯尼亚和苏丹,穿过利比亚沙漠,并于2008年11月与485人一起乘船从利比亚横渡地中海,其中只有125人幸存。意大利士兵将申诉人接走,并用直升机将他送到罗马的一家医院接受紧急治疗。由于严重脱水和盐污染,他住院三个月。住院期间,医生没有治疗他在埃塞俄比亚遭受酷刑所造成的其他健康问题。在他住院期将要结束时,意大利当局对他进行了面谈。他的健康状况稍有好转,就被带到格罗塞托。

2.52009年5月1日,申诉人获得难民身份和五年意大利居留许可。他的档案已被分配到格罗塞托警察总局。尽管他没有完全康复,但收容中心负责人有一天(具体日期不详)命令他离开。由于他在一周后还没有离开收容中心,警察前来命令他搬离。他不得不流落街头三年,根本不可能得到所需的药物和保护性尿布。他几次要求在格罗塞托医院接受治疗,但因为无法提供固定地址而被拒绝。他也曾向警方寻求帮助,但警方拒绝提供任何援助。

2.6申诉人考虑到自身的健康状况,并意识到因为意大利拒绝提供任何援助,他不能在意大利生活,因此于2012年3月前往挪威寻求庇护。他抵达后立即因病情严重而接受了特别治疗。在挪威逗留期间,他每周必须到医院接受一、两次治疗。挪威要求意大利接回申诉人。挪威当局向申诉人保证,他在意大利将得到医疗和社会方面的保障。

2.7当申诉人抵达罗马时,当局将他送往格罗塞托,那里的情况与他在挪威得到的承诺大不相同:地方当局没有收容他,而是向他明确表示,他不会得到治疗,也不会获得膳宿,必须离开。更糟糕的是,警方没收了允许他在意大利居住的文件并且从未归还给他。

2.8申诉人在没有证件并且知道无法获得任何援助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18日前往瑞士,并于次日提出庇护申请。他一抵达瑞士就因其脆弱状况而获得治疗。

2.92012年9月27日,原联邦移民局――现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根据《都柏林第二规则》向意大利当局提交了接纳申请。联邦移民局没有指出申诉人是酷刑受害者,也没有说明他有严重的健康问题。意大利当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其决定。2012年10月25日,申诉人向联邦移民局提交了B医生于2012年10月23日编写的一份医疗报告。2012年11月9日,联邦移民局决定不审议此案,并下令将申诉人驱逐回意大利。2012年11月22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

2.102013年3月14日,联邦移民局通知申诉人,根据2013年3月13日收到的资料,他已在意大利获得难民身份。随后,联邦移民局取消了2012年11月9日的决定,因为申诉人的案件不再属于《都柏林规则》的适用范围。

2.112013年3月15日,B医生向纳沙泰尔市移民服务处提交了一份医学证明,证实申诉人正在因“严重医疗问题”接受一系列医疗检查,不能旅行。一名泌尿科专家于2013年3月11日开具的另一份医疗报告证实申诉人患有严重的显微血尿,需要进一步检查。2013年3月26日,根据《欧洲难民责任转移协定》,联邦移民局要求意大利当局重新接纳申诉人,意大利当局则于2013年4月22日接受了该请求。

2.122013年7月25日,联邦移民局传唤申诉人参加的听证会因缺少口译员而被取消。2014年3月13日,代表申诉人的纳沙泰尔明爱机构致函联邦移民局,要求恢复诉讼程序。2014年3月27日,联邦移民局通知申诉人,鉴于他已在意大利获得难民身份并允许他就此进行书面陈述,联邦移民局准备决定不审议他的案件并将他驱逐回意大利。2014年4月24日,纳沙泰尔明爱机构向联邦移民局提交了申诉人关于其经历和健康问题的个人陈述,以及2014年4月21日的一份新的医学证明。

2.13B医生提交的医学证明称,申诉人自2012年10月以来一直由同一名医生治疗,并建立了牢固的治疗关系,有助于稳定申诉人的健康状况。B医生还证实,申诉人除了身体健康问题外,还处于严重抑郁状态。报告指出,“目前的抑郁症是由于他作为寻求庇护者的状况不确定,而且不得不拖着残缺的身体生活引起的”,并且明确指出,申诉人必须经常见医生并定期服药,否则他的健康状况将迅速恶化。报告还指出,申诉人患有多种过敏症。

2.142014年8月6日,联邦移民局决定不审议申诉人的案件并将他驱逐到意大利,因为其结论是,申诉人在意大利可以获得符合其需求的医疗服务。联邦移民局认为,由于意大利当局已给予申诉人难民身份,因此也有责任向他提供必要的支持。此外,申诉人的健康问题是他离开埃塞俄比亚之前在该国遭受虐待的结果,他承受着这些问题生活了近六年,档案并未显示他的身体健康状况自那时以来有所恶化。申诉人提出上诉,并提交了2014年8月18日由B医生编写的一份新的医疗报告和一份医学证明,以及他需要的药品清单。联邦移民局在2014年11月20日的预先通知中指出,上诉并不包含任何可能改变其观点的新事实或证据,因此被驳回。

2.152014年12月19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交了意见,认为除其他外,驱逐他将违反《公约》第14条,因为他在意大利无法获得所需的专门治疗,因此瑞士将阻碍他的康复。申诉人重申了他在意大利的经历和健康问题,以及意大利曾向挪威保证他将得到照顾,但在他2012年返回意大利时并未兑现这些承诺。申诉人附上了B医生于2014年12月16日开具的一份新的医学证明和他2015年的药物清单,并解释称他的医疗情况仍然非常复杂,当他发现对服用的新药物不耐受时,必须立即前往医院。

2.162016年3月1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确认将他驱逐出瑞士,认为意大利拥有与瑞士类似的医疗设施,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意大利将拒绝或放弃重新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2.172016年4月24日,B医生编写了一份新的医疗报告,说明了申诉人健康恶化的情况。

申诉

3.1申诉人称,虽然他向联邦行政法院指出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但法院没有对这些申诉表达意见。格罗塞托市拒绝向他提供任何支助,他被迫在不人道的条件下生活,但无法就此提供任何证据。然而,现有资料表明,他未能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而意大利当局不会适当考虑到他的身体和心理脆弱性。

3.22012年10月23日的医疗报告证实,申诉人在瑞士寻求庇护者中心遭到室友袭击,因为他们无法继续容忍他由于创伤后泌尿功能障碍而整夜起床。他需要治疗和后续监测,而这是他在意大利无法获得的。如果不接受这些治疗,他将面临违背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

3.3自从在瑞士接受治疗以来,由于定期接受适当治疗,他的健康状况缓慢改善。如果失去他与医生逐步建立的治疗关系,将造成致命后果。缔约国本应对其风险进行个别评估,而不应依据一般性资料和假定他原则上有权在意大利工作和获得社会福利。此外,瑞士当局没有解释授予他的居留许可将如何保护他免受之前在意大利逗留期间所经历的贫困和苦难。

3.4鉴于上述情况,将申诉人驱逐至意大利将违反《公约》第3条所载的不推回原则。

3.5如果被驱逐到意大利,申诉人将只能自谋生计,并可能再次无家可归,完全赤贫,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鉴于他作为酷刑受害者的身份以及他所遭受的身心疾病,无法获得住房和专门治疗将构成对他的侮辱性待遇,不尊重他的尊严。因此,决定将他驱逐出境违反了《公约》第14条。

3.6鉴于他的情况特别脆弱,如果被驱逐到意大利,他面临的生活条件可能将违反《公约》第16条。

3.7鉴于地中海空前的移民危机,意大利已不再能够满足寻求庇护者的需要,也不能保证他们获得基本服务,例如住房和基本医疗服务。这种情况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酷刑受害者而言特别有辱人格。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承认这一情况,欧洲人权法院在Tarakhel诉瑞士一案中也是如此。

3.8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在2013年得出结论认为,意大利收容系统运作的原则是,获得受保护地位的人必须自己设法应付情况,因此向他们提供的收容资源很少。提供社会援助的责任在于市政当局,不同地方提供的补助也各不相同。难民无权获得公共补贴,那些没有家庭支持的人只能自谋生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6年8月26日,缔约国对可否受理提出质疑。

4.2联邦行政法院称,申诉人未能具体证明他将面临严重的不稳定和物质匮乏状况,也未证明他在意大利的生活条件将十分艰苦和恶劣,甚至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联邦行政法院也将医疗报告纳入考虑,并指出,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只有在当事人的病情已到晚期或末期、导致其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死亡时,强行遣返健康状况不佳的人才可能构成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行为。申诉人健康问题的严重性显然不足以使将他驱逐回意大利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3随后,应宣布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申诉人没有提及任何理由,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如被驱逐回意大利,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他提到的待遇不属于《公约》第1条的适用范围。

4.4此外,在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Tarakhel诉瑞士案中,并不涉及《禁止酷刑公约》意义上的酷刑行为。在该判决中,法院完全不像在M.S.S.诉比利时和希腊一案中那样认定不能将寻求庇护者驱逐至意大利。这一判例和瑞士当局的做法表明,意大利的庇护系统并没有系统性缺陷。此外,Tarakhel案的判决涉及将一个有子女的家庭驱逐出境的特殊情况,不能与本案相提并论。随后,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遭受驱逐的外国国民原则上不能要求获得留在缔约国境内的权利,以便继续受益于驱逐国提供的援助和医疗、社会或其他服务。如果驱逐一个人将使其处境严重恶化,包括使其预期寿命大大缩短,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违反第3条的情况。

4.5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驱逐本身才可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例如,考虑到申诉人因遭受酷刑而精神脆弱并经历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执行驱逐令本身即构成违反第16条的行为。委员会还认为,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由于驱逐出境而使一个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恶化,一般不足以构成违反第16条的有辱人格的待遇。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证明,从他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将他驱逐出境本身就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根据第16条提出的指控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4.6关于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申诉,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不超过在缔约国境内遭受酷刑的受害者或由缔约国国民施加的或针对缔约国国民施加的酷刑受害者。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0月28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质疑他是酷刑受害者并患有严重的身心健康问题,需要专门的医疗服务。因此应将他的极端脆弱性视为确认的事实。此外,缔约国没有考虑到国际保护受益者在意大利经历的不可容忍的情况,也没有考虑申诉人与瑞士医生保持治疗关系的重要性,以确保他有效康复,防止他的健康状况恶化。

5.2将申诉人驱逐回意大利将构成《公约》第16条意义上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也将违反第3条所载的不驱回原则。作为一名寻求庇护者,他属于需要特别保护的特别弱势群体。欧洲人权法院和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使寻求庇护者陷入贫困可能构成违反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

5.3脆弱性的概念不仅限于有年幼子女的家庭,也可能适用于青年人和酷刑受害者。尽管本案不涉及有子女的家庭,但正如已经确定、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的事实,由于申诉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并且需要持续照料,他是一个极其脆弱的人。

5.4缔约国并未质疑,意大利境内国际保护受益者的生活条件是不可容忍的。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于2016年8月发布的一份报告强调了意大利收容系统的系统性缺陷,特别是在住宿方面。

5.5申诉人质疑关于委员会只在特殊情况下才承认驱逐出境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说法,并认为申诉清楚地表明,他的案件涉及“非常特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将他驱逐至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16条的行为。他还质疑缔约国提到的M.M.K.诉瑞典案的相关性,因为该案的申诉人没有提出存在“非常特殊的情况”,而且他已被驱逐回原籍国,他在那里拥有家庭网络,所需的医疗服务也受到保障。

5.6关于违反第14条的问题,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及其关于缔约国对《公约》第14 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 (2012年),该条款没有地域限制。根据该判例,必须向寻求庇护或身为难民的受害者提供专门的康复服务和方案,各缔约国必须确保酷刑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康复,不论施暴者是谁。申诉人可以定期得到专门的治疗,因此缔约国充分履行了第14条规定的义务。由于申诉人无法在意大利获得有效康复,驱逐他将构成违反《公约》第14条的行为。

5.7最后,缔约国未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充分的个别评估,因为缔约国认为不必考虑该案件的“特殊情况”,而这正是本案的特点。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2017年1月9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根据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申诉人必须证明,有“充足”理由相信,如被遣返至来源国,将有“针对个人、切实存在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评估是否存在这种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为认定存在“重大”酷刑风险,必须存在其他理由(第6和第7段)。

6.2《公约》第14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恢复受害者的尊严。缔约国就如何执行这一规定享有一定的裁量余地。第14条和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都不排除缔约国为确保受害者康复而相互合作的可能性。需要满足的条件仅为,经过专科医生诊断后,受害者能够尽快开始使用康复方案。受害者无权在其选择的国家从其选择的服务提供者那里获得特殊的措施。

6.3申诉人已向国内当局提出,他在意大利没有得到当局的任何援助,被迫流落街头,无法获得护理,当局还没收了允许他在意大利居留的文件。但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指称,仅仅是断言,与意大利在2013年4月22日、2014年5月12日和2016年5月19日三次明确同意重新接纳他的事实相矛盾。此外,申诉人援引的关于难民在意大利状况的报告和其他文件描述了一般性事件,没有明确涉及他本人。

6.4缔约国意识到意大利在保障寻求庇护者获得住所方面面临困难。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系统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行为,即使涉及被驱逐出境的弱势群体也是如此。因此,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证实了瑞士当局在本案中的决定,根据这些决定,在住房条件方面并不存在反对将他转移到意大利的充分理由。欧洲人权法院经常提及,不能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解释为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享有住房权并获得财政援助,以确保他们享有一定的生活水平。

6.5意大利近年来大大提高了收容能力。许多慈善组织为当局实施的措施提供物质援助或咨询。最后,申诉人于2009年5月1日获得难民身份,并获得五年居留证。他可凭借这一身份更新居留证。

6.6即使被驱逐回意大利会改变申诉人目前的生活水平,他也并未客观、具体地证明他将面临严重的不稳定和物质匮乏情况,以及他将长期无法获得国家或私人机构的适当援助,面临长期无法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风险,他在意大利的生活条件将会十分艰苦和危险,以至于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第14和(或)第16条的待遇。

6.7如果申诉人被迫过不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或者如果他认为该国没有履行对他提供援助的义务,他就有责任通过适当的法律渠道直接向意大利当局主张他的权利,和(或)如有必要,根据《公约》第22条向委员会提出个人申诉。

6.8在意大利的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如何,均可获得基本和紧急医疗服务。收容和照顾保护受益者的系统确保他们获得与意大利国民类似的服务。但是应当承认,意大利系统提供的服务不如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广泛,但《公约》并不要求瑞士弥补其国民保健体系与意大利保健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

6.9医疗报告称,申诉人的健康状况需要相当复杂的治疗。然而,虽然这些健康问题十分严重,但其严重性还不足以使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他的极端脆弱性将阻碍驱逐他到意大利的行为。意大利拥有适当处理申诉人问题所需的医疗基础设施。应由负责驱逐申诉人的瑞士当局向意大利当局转交一切资料,以便使申诉人一旦抵达意大利即可得到照顾。

6.10最后,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个别化的资料,能够使缔约国承认,有充足理由担心,如果被驱逐到意大利,他将面临遭受切实存在、针对个人的违反《公约》第3、第14或第16条的待遇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2017年5月22日,申诉人提交了评论以及2016年9月12日开具的医疗报告。申诉人表明,缔约国没有向意大利当局提出任何合作请求,以保证他在被驱逐到意大利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第14条所指的有效康复。根据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无论如何都不能将保障申诉人获得为寻求庇护或身为难民的酷刑受害者提供的专门康复服务和方案的义务推卸给意大利。

7.2缔约国没有援引任何报告来支持其论点,即意大利具备所需的医疗基础设施,使他能够接受治疗。缔约国仅仅依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数份报告称,寻求庇护者在意大利无法获得住房和医疗服务。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的一份区域报告称,意大利尚未制定识别酷刑受害者的具体程序。

7.3虽然申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关于格罗塞托市拒绝向他提供任何支助的指称,但他向瑞士当局提供了一份关于他在意大利被迫经受的情况的非常详细和连贯的陈述。意大利当局三次同意重新接纳他,这一事实并不使他的经历、也不使证明意大利收容系统负担过重的资料受到质疑。

7.4根据2016年8月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报告的结论,意大利的收容系统存在系统性缺陷。住房条件尤其是一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获得国际或人道主义保护后在收容系统中的停留期限。负责移徙和难民问题的欧洲委员会秘书长特别代表称,保护受益者在意大利没有充分的社会融入方案;住房仍是意大利收容系统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一些收容中心恶劣的生活条件,寻求庇护者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

7.5无国界医生组织的报告称,许多寻求庇护者住宿中心不提供心理支助服务。此外,寻求庇护者受到社会排斥,缺乏口译和笔译服务,严重限制了相关人士获得保健服务的可能性。无论如何,意大利公共卫生系统提供的医疗服务并不适合处理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通常患有的疾病,他们的情况与意大利国民的病情完全不同。

7.6意大利收容系统的缺陷对脆弱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来说尤其是个问题。2017年2月9日,丹麦难民理事会和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发布了一份关于根据《都柏林第三规则》被转移至意大利的弱势群体状况的联合报告。报告通过六项案例研究清楚地表明,被转移至意大利的人群面临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意大利当局接收家庭和弱势群体的方式是非常任意的。

7.7关于缔约国援引的D.诉联合王国案和N.诉联合王国案,申诉人指出,欧洲人权法院澄清了其关于驱逐重病外国国民的判例。他重申,未向意大利当局寻求、获得任何医疗保障,这违反了欧洲法律。他还提及欧洲联盟法院的一项判决,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成员国“还应当能够确保相关的寻求庇护者在抵达负有责任的成员国时立即得到照顾”。

7.8最后,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充分的个别评估。申诉人清楚地表明,他的情况在国际判例意义上是“非常特殊的”,因为他是酷刑受害者,需要特殊的医疗照顾,而这是他在意大利无法获得的,而且由于他的健康状况危急,破坏他在瑞士与医生建立的治疗关系将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鉴于他无法获得医疗保障,而且寻求庇护者和保护受益者在意大利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严重不足,他将无法获得任何有效康复。因此,将他驱逐至意大利将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确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得审议任何个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或来文可否受理提出异议。

8.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目的是避免被驱逐到作为第一庇护国的意大利,他为此指出,如果将他驱逐出境,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和第16条提出的指控并不是独立的申诉,而是他关于其个人情况的指控的一部分,以支持他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

8.4此外,从缔约国的论点中可以看出,缔约国根据属事理由对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因为申诉人所称的待遇超出了《公约》第3条的适用范围。

8.5委员会首先注意到,《瑞士联邦宪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到他或她面临遭受酷刑或任何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或处罚的风险的国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不可受理的论证与其《宪法》的规定不同,《宪法》明确将不驱回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宪法》第25条符合缔约国批准的所有国际公约中普遍适用的解释,委员会在解释《公约》第3条时应当考虑到这些公约。

8.6委员会希望重申,《公约》序言声明,任何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因此,序言参照《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论述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这些明确的参考文献使委员会能够在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明确指出,《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与第3条有关的义务,延伸至酷刑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而且正如委员会先前指出的那样,不能克减《公约》第16条的规定。委员会注意到,这一解释得到了大多数国际公约的证实,这些公约虽然可能在术语上对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分,但在每一种情况下都确认了禁止这些行为的绝对性质。委员会注意到,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就是如此。《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在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定义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也是如此。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更进一步,因为其题为“禁止驱逐出境或送回(“推回”)”的第三十三条旨在防止对生命的任何威胁,从而仅以一个总体概念涵盖了这两个概念。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并不减损缔约国根据其加入的其他人权文书,包括被告国为其缔约国的《欧洲人权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欧洲人权公约》也不例外,而且在解释第3条时将这两个概念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委员会强调,欧洲人权法院系统地强调了不推回原则的强制性,因此禁止将申诉人移送到他有遭受酷刑和虐待风险的国家。所有这些规则清楚地表明,国际法现在将不推回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遭受酷刑以外的其他风险的人。

8.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应当驳回缔约国关于不受理来文的论点,申诉人没有表明他所陈述的事实属于《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范围内的单独问题。委员会决定着手审议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指控。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首先回顾,《都柏林第三规则》所依据的原则是,庇护申请必须由收到第一次庇护申请的欧洲联盟成员国当局审查(仅由一个成员国审查申请)。而该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可以不将寻求庇护者移交给第一庇护国,“因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成员国的庇护程序和收容申请者的条件存在系统性缺陷,从而造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根据这些规定和《公约》第3条,委员会注意到,各国在执行都柏林规则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对每一种情况进行个别审查,避免通过和执行任何会使一个人面临真正和实质性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酷刑风险的个别递解出境令。此外,若干人权机构也采用了类似的解释。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Jasin诉丹麦一案的裁决中得出结论认为,根据都柏林规则作出的个别决定侵犯了申诉人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回顾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该法院在2011年1月21日M.S.S.诉比利时和希腊一案的判决中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根据都柏林规则通过的驱逐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因此,鉴于国家当局通过的决定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可对其进行审查。

9.3因此,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在考虑到上述因素的情况下决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意大利是否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9.4委员会应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驱逐回意大利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个人风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9.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控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因此,委员会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9.6委员会还回顾,在就涉及“不推回”原则的每起案件做出评估之前,缔约国应考虑面临递解者可能遭受的其他形式的虐待,其性质是否可能改变以至构成酷刑。在这一方面,剧烈的疼痛或痛苦并非总能得到客观评估。评估取决于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实施对个人造成的消极的身体和(或)心理影响,同时考虑到每起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待遇的性质、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脆弱性,以及其他任何状况或因素。

9.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如果被驱逐到意大利,他很可能无法获得住所以及所需的专门的医学和精神治疗,而这一切都是他作为酷刑受害者所必需的。申诉人提供了大量报告,描述了意大利收容寻求庇护者的恶劣条件,包括为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根据都柏林规则被遣返人员提供的住宿中心收容能力不足,这些中心的生活条件差,寻求庇护者获得专门的医学和精神治疗的机会非常有限。由于缺乏适当程序以系统性地识别酷刑受害者,情况更加严重。虽然缔约国确认将在驱逐申诉人之前将其健康状况通报意大利当局,但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当局于2012年9月27日根据《都柏林第二规则》提出的申请未包含任何关于申诉人健康状况及所需治疗的信息,也没有明确指出申诉人为酷刑受害者。

9.8虽然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质疑申诉人作为酷刑受害者的身份,并承认他的健康状况需要相当复杂的药物治疗和辅助措施,但该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资料证明意大利将拒绝或放弃重新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法院还认为,申诉人未能具体证明他将面临严重的不稳定和物质匮乏状况并将长期无法获得国家或私人机构的充分援助。

9.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职责对申诉人在意大利将面临的针对个人的、真实的风险进行个别评估,特别是考虑到他作为酷刑受害者和寻求庇护者的特殊脆弱性,而不是假定申诉人能够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并以此为依据。

9.10委员会注意到,在意大利,申诉人被迫流落街头三年,随后前往挪威,由于健康状况不佳,他在抵达挪威后立即受到特别治疗。随后,尽管挪威当局向他保证,他在返回意大利后将得到充分的医疗照顾,但申诉人并未得到意大利当局的任何帮助和救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在诉讼期间提交的几份医疗报告证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在意大利无法获得住所以及所需的专门医疗和精神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酷刑受害者,他将无法完全康复。

9.11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分析申诉人在意大利的具体经历,仅称意大利已三次同意重新接收他,并认为如有必要,申诉人可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对接收国提出申诉。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考虑到,意大利曾向挪威作出保证,但在申诉人2012年返回该国时并未履行这些保证,缔约国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证申诉人在意大利能够获得适合其需求的康复服务,从而行使他作为酷刑受害者的康复权。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作为酷刑受害者的个人经历以及将他强行遣返至意大利的可预见后果进行个别化和充分深入的审查。因此,委员会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0.因此,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至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11.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至意大利。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送交本决定之日起的 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步骤。

附录

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的个人(反对)意见

1.申诉人证明,这些事实提出了属于第3、第14和第16条范围内的不同问题。缔约国的论证依据是原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该意见已经失效并被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取代。由此,委员会将不驱回绝对原则(第3条)所提供的保护范围扩大至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第16条),以及获得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第14条),根据其第4 、第2 和第3号 一般性意见,驳回了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的论点。

2.因此,参照以前一项意见相左、观点对立的决定并非明智之举,该决定是根据原第1号一般性意见作出的。而且其结论与本决定第8.3段中的引证并不相关,该引证也是毫无根据、错误的。

3.更为错误和荒谬的是扩大不推回原则的范围,基于存在遭受虐待的风险(第16条)和获得补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第14条)得出结论认为违反了第3条,但并没有得出结论认为违反了前面这些条款,而这些条款载有重要的单独规定。

4.不推回的绝对原则旨在“防止[无法弥补的损害],而不是在发生后予以补救”。防止其他任何违反第14和第16条的行为也是如此。“等待侵权行为发生后再加以注意肯定是不合理的”。

5.委员会必须“应对出现的各种威胁、问题和做法”解释《公约》。除其他外,委员会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载的规则做出解释。在研究其他相关的国内和国际规范之前,更有益的做法可能是从解释第16条第1款开始。

6.在六种作准语文的文本中,第16条第1款中“特别”一词的“一般性含义”将其范围扩大到“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但并不限于这一清单,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也不具有限制性。委员会认为,第2条至第15条所载的义务同样适用于酷刑和虐待。

7.此外,《公约》序言部分载有四处参考文献,这些文献均可为解释性目的查阅。这意味着委员会可以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有关判例纳入考虑。委员会还应考虑到1975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8.在准备工作中,可以认可在不推回问题上酷刑与虐待之间的联系。如果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义务与其区域性协定的规定发生冲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援引《联合国宪章》,规定应优先履行与其原则有关的义务,特别是序言中提到的第五十五条所载的义务。《公约》还规定了其优先于缔约国之间已缔结或将要缔结的其他任何引渡条约的地位。委员会一贯批评对执行《公约》产生不利影响的双边和区域协定和条例。

9.根据第14条,申诉人没有提出他获得补救的权利在瑞士受到侵犯,但如果将他驱逐到意大利,瑞士可能侵犯其权利。鉴于他极其脆弱的个人状况和包括酷刑受害者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在意大利的危急情况,他提出了预防性申诉。瑞士不应将其根据第14条承担的条约义务推卸给另一缔约国。

10.在这些具体情况下,缔约国未能证明已对申诉人的情况进行了个别评估,包括他的脆弱性、过去的经历和对补救的具体需要,也没有考虑到返回国的有关情况。因此,如果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至意大利,将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

11.委员会本应合理、明白无误地得出这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