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5/D/761/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an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61/2016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S.H.(由律师John Sweeney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6年6月28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11月23日

事由:

遣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推回);防止酷刑

程序性问题:

将申诉人从澳大利亚遣返至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公约》条款:

第3和第22条

1.申诉人S.H.系斯里兰卡国民,1974年出生。在澳大利亚寻求难民身份的申请被拒之后,他面临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称,如果澳大利亚继续将他遣返,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澳大利亚于1993年1月28日根据《公约》第22条做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出生在穆莱蒂武区Manthuvil镇,该地区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由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控制。在2009年冲突结束之前,生活在该地区的每个人都要接受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培训,并保护他们居住地区的边界。申诉人完成了为期两周的基本自卫培训课程,但他通过贿赂摆脱了保护边界的义务。他还必须以木匠的身份协助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在该地区的任何行动。申诉人的兄弟有一次去执行边境保护任务。2009年,他的兄弟第二次接到征召但设法逃脱,此后他的家人就失去了他的消息,也不知道他的下落。2009年晚些时候,申诉人及其家人被转移到军队控制的Chettikulam营地。申诉人在该处多次受到斯里兰卡军队和刑事调查局的审讯,主要涉及他兄弟的下落。2010年7月,他的岳父通过行贿安排将申诉人从营地释放。2010年11月,申诉人的岳父被发现死在家中,据称是自杀。最初,警方通知家人他死于谋杀。然而,当申诉人的嫂子去辨认和领回尸体时,斯里兰卡军队强迫她签署一份表格,声称他死于自杀。申诉人认为,他的岳父是被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局杀害的,这是为了报复帮助他逃跑。申诉人的妻子、两个女儿和她的两个姐妹及其子女目前居住在Manthuvil的家中,他们于2012年从Chettikulam营地获释。申诉人称,当局定期探访他的家人,询问他的下落,最后一次探访是在2016年3月。

2.22010年7月7日,申诉人持假护照乘飞机离开斯里兰卡,先是前往马来西亚,然后前往印度尼西亚。2010年11月7日,他在没有有效签证的情况下抵达圣诞岛。2011年1月22日,他提出保护签证申请,但于2011年4月21日遭到驳回。2012年2月2日,一名独立案情审查人对该决定进行了审查,并且维持最初的驳回决定。申诉人于2012年3月6日向联邦巡回法院寻求复议该决定,但于2012年10月23日被驳回。2012年11月16日,申诉人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提出请求,但部长拒绝行使其发放保护签证的权力。2015年3月12日,国际条约义务评估发现,澳大利亚无须保护申诉人。他随后于2015年6月5日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但申请被当场驳回。2016年5月13日,他的上诉被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因此,申诉人称,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申诉人称,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他声称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将遭受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局的酷刑,因为他被怀疑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联系,他从斯里兰卡的Chettikulam营地逃离,而且他见证了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局可能犯下的罪行(据称杀害了他的岳父)。他认为,斯里兰卡的法律程序非常糟糕,特别是许多泰米尔人在冲突的最后阶段被夹在泰米尔猛虎组织和斯里兰卡军队之间,这些严重情况就是他提出申诉的背景。他提到一些报告,据他说这些报告显示,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斯里兰卡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而且他的情况符合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部所针对的人的一些特征。

3.2申诉人还声称,如果他被强行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被拘留并被关押在内贡博市还押监狱,以一名非法离境、没有护照返回的寻求庇护者接的身份受到进一步审讯。据申诉人称,有充分的文件证明,该监狱拥挤不堪,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条件差,几乎没有锻炼的机会,而且监狱过于拥挤,囚犯不得不轮流睡觉;无论还押时间有多长,这本身就构成了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6年10月27日,缔约国对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称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基于属事理由该案件不可受理。

4.2申诉人称他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则将有遭受当局酷刑的风险;而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予以反驳,因为申诉人依赖的是一般信息,没有表明存在个人风险。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是根据斯里兰卡国际真相和正义项目报告中的一般性资料1提出申诉的,他还提到关于斯里兰卡的其他一般性资料,声称这些资料表明该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普遍存在暴力风险并不能证实存在违反《公约》第3条的单独和个人风险;缔约国称,申诉人未能举出证据证明他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不可受理。

4.3缔约国认为,《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仅限于被遣返者有可能遭受《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的情况;如果被遣返者有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则不适用。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称他将面临斯里兰卡当局或因他可能被关押在内贡博市还押监狱而受到这种待遇的风险,基于属事理由这种指称不可受理。

4.4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所有申诉都在一系列国内裁定过程中得到彻底审议,并被认定不涉及《公约》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健全的国内程序考虑了这些主张,并确定它们不可信。此外,申诉人声称他是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局可能犯下的罪行的证人,这些指控尚未通过全面的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得到审议;除此以外,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没有提出任何新的指控。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关于执行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结合第22条说(第9段),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或司法机构,它高度重视缔约国各机关得出的事实调查结论。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1月16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评论。他提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关于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域外适用问题的咨询意见第18段;他提出,根据该意见,他只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则存在危险;也就是说,他不需要证明他会遭受酷刑,而只需证明危险存在。

5.2他称自己将被关押在内贡博市还押监狱,他就此指出,他在最初申诉中提出的关于“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说法可能是不恰当的。他提出,如果他在内贡博市还押监狱被拘留很长时间,即在安排保释期间被拘押数天以上,他将有遭受酷刑审讯的危险。他辩称,他将面临长期拘留,由于他和他兄弟先前的活动以及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联系,他在Chettikulam营地已经受到刑事调查局的骚扰和威胁。申诉人提出,他在营地期间,骚扰持续升级,他逃离营地及他的岳父随后疑似被人谋杀,这意味着军队对他有严重怀疑。因此,他如果回国将有被长期拘留的危险。

5.3申诉人还提出,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斯里兰卡军队应对他岳父的死亡负责。他的家人试图投诉和质疑官方的死因,但是受到军队的压制。在他岳父死后拍摄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脖子上有一些痕迹,这些痕迹不可能是企图自杀造成的。申诉人提出,他的可信度没有受到澳大利亚当局的质疑,因此应该对他的陈述给予应有的重视;特别是鉴于2009年斯里兰卡北部的局势,提出其他类型的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极其困难。因此,他的申诉应该被认为是合理的,而不是像缔约国提交的材料所示明显没有根据。

5.4缔约国辩称申诉人已经走完评估申诉的健全国内程序,申诉人就此指出,难民身份评估和独立案情审查不是法定程序。他说,因为他是2010年乘船抵达澳大利亚的,所以他没有获得与乘飞机抵达的人同样的法定程序权利,评估其保护要求。有关程序属于咨询性质,决定仍由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酌情做出。由于审查人员是由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任命和支付报酬的,他们的独立性在结构上并不健全,因此很少有人能保证他们具有真正的独立性。申诉人还指出,联邦治安法院只对该程序的程序合法性拥有管辖权,不能否定独立案情审查所作的错误决定。直到2014年3月,在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诉SZQRB案诉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之后,所谓的补充保护措施才成为澳大利亚的法律,并且取消了飞机抵达和乘船抵达之间的区别。这意味着像申诉人这样乘船到达的人现在得到了一个法定程序,由部长的一名代表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他们的保护申请,而不仅仅是向部长提供咨询意见。难民审查法庭现在可对这一决定进行审查,该法庭是一个法定机构,比移民和公民事务部具有更大的独立性。申诉人提出,在法律修改后,他受到一次“全新的”国际条约义务评估,该程序当时实际上没有任何内容。后来,缔约国完全废除了国际条约义务评估,受影响的人有机会重新申请保护签证。申诉人指出,他的申请没有得到妥善评估,他所经历的程序远非缔约国所称的“健全”。

缔约国对案情实质的补充意见

6.1缔约国在2017年6月15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缔约国重申,申诉人的申诉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显然没有根据。缔约国指出,对申诉人申诉可否受理进行透明和合理的审议是个人申诉程序的一个关键程序要素,对于申诉框架的成功至关重要。缔约国还指出,在委员会最近通过的某些意见中,针对缔约国关于申诉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或明显没有根据的详细陈述,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提出的问题与案情密切相关。缔约国指出,委员会有必要按照议事规则的要求审议和确定缔约国的意见,即提出明显不属于《公约》第1条酷刑定义范围或明显没有根据的指控的申诉不可受理。在此基础上,缔约国请委员会在其意见中具体考虑并答复缔约国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主张。

6.2缔约国提到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他在材料中说,他无需表明他如被遣返就会遭受酷刑,而只需要证明存在危险。缔约国认为,这不是对《公约》规定的门槛的准确描述,即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酷刑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并且是申诉人面临的。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评论没有提供未经全面国内程序审议的任何相关新证据或信息。缔约国承认,《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是否涉及《公约》第3条第1款时,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必须有额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将面临个人风险。

6.3关于申诉的案情,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只提交了一张质量低劣的照片和一个没有医疗意见支持的论点,称他岳父死亡不是自杀造成的。缔约国指出照片的质量太低,无法从中得出结论,也无法证明申诉人的说法。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的岳父在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四个月后去世,因此他不可能如他声称的那样见证可能的罪行。

6.4申诉人称,调查结果没有对他的可信度得出不利结果;但缔约国予以驳斥。缔约国指出,国内裁决机构认为申诉人关于他岳父死亡和他离开斯里兰卡的方法的一些说法不完全真实。

6.5缔约国还驳斥了申诉人关于国内程序不健全的指称,并指出,申诉人在其来文中提出的申诉已经过一系列国内裁决机构的彻底审议,并且认定这些申诉不涉及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缔约国简要描述了该程序的各个阶段。

6.6缔约国指出,在难民身份评估的初始阶段,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考虑,包括各种国别信息和《难民署评估斯里兰卡寻求庇护者国际保护需求的资格准则》,裁决机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如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严重伤害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有充分理由害怕受到迫害。

6.7然后,在案情独立审查期间,审查人员重新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再次认定相关案情不涉及缔约国的保护义务。审查人员在审查几份国别信息,包括大赦国际、国际危机组织和人权观察社提供的信息之后认定,申诉人不会被指控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也不会因其为的泰米尔族而受到伤害。

6.8后来,联邦治安法院接到上诉后,对独立案情审查的建议进行了司法复审。申诉人辩称,相关程序犯了管辖权错误,没有考虑所有主张和相关材料,审查人员没有提出正确的问题,他们得出的结论没有证据。法院驳回了所有主张,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审查存在程序不公,或是未按照正确的法律原则实施。

6.9按照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诉SZQRB一案的裁决,当局随后开展了国际条约义务评估,以重新评估申诉人的申诉是否涉及澳大利亚的不推回义务。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关于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程序公正性的描述。对申诉人案件开展的评估并未引起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长诉SZQRB一案中确定的相同问题。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程序现已完全废除,这也不准确。申诉人在向评估人员提交的进一步材料中辩称,他寻求庇护失败,非法离开斯里兰卡以及他与悉尼的澳大利亚泰米尔大会联系,这些都将使他返回家乡后面临风险。在这一阶段,他提出了一项新的说法,声称他的妻子和孩子自他离开后被人拍照,他认为刑事调查局正在找他。申诉人还声称,他在2009年被关押在Chettikulam营地时遭受了酷刑。当被要求澄清他所经历的酷刑时,他说他受到了审问,并受到殴打威胁。评估人员的结论是,申诉人如返回斯里兰卡,不会因他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任何原因而面临迫害的真正风险,也不会面临重大伤害的真正风险。

6.10联邦巡回法院随后对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的建议进行了司法复审并认定,在审议了评估员的整个报告后,没有出现任何法律错误,评估人员也没有遗漏她得到的信息。因此,申诉人申请的禁制令救济被驳回。

6.11最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进行了司法复审,联邦法院调查了评估员在审查申诉人提供的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人员的国别信息时,提问是否不正确,或者是否使用了不正确的测试的问题。在考虑这些上诉理由时,法院进一步审查了申诉人历次的全部主张。法院认为,申诉人未能指出应用国别信息的方式中存在任何具体错误。法院另行审议了评估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评估人员是否未能考虑申诉人的任何申诉的问题,并且认定两者均不成立。

6.12缔约国提出,申诉人还提出了两项部长干预请求。在这一非强制性权力下,如果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他可以干预个别案件。这两项请求均被驳回。

申诉人对缔约国其他意见的评论

7.12018年9月18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来文案情意见的评论。他重申,他现在仍坚持认为,他在斯里兰卡将面临长期拘留的风险,长期拘留在斯里兰卡监狱会带来遭受审讯的真正风险,审讯也会带来酷刑的真正风险。他还提出,由于他的个人情况,他个人将面临相关风险。斯里兰卡安全部队通常的做法是坚持怀疑,并试图通过审讯和酷刑来消除这些怀疑。

7.2申诉人再次提请委员会注意,在2014年之前且就本案而言,乘船抵达澳大利亚的人无权诉诸任何法定程序:由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的一名官员进行评估,然后向部长提出建议。如果建议是否定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所谓的独立案情审查人员提出上诉;但是这些审查人员只是名义上独立,因为他们都从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领取工资。申诉人还提出,独立案情审查程序被国际条约义务评估取代后,仍由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的一名官员开展审查。随后,由于进一步的诉讼和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一项裁决,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程序也已被弃用。申诉人指出,尽管缔约国一再宣称国内程序健全,但他所经历的程序一再被发现不健全,而且没有包含真正的独立评估,以判断他声称如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酷刑的真实风险的说法。

7.3关于他岳父的死亡,申诉人指出,他只有提供的照片作为书面证据。他没有更好的证据,也没有任何方法获得更好的证据。他说,当地警方最初的看法是他的岳父死于谋杀,但无法要求验尸。申诉人说,所称其岳父被谋杀的案件表明他逃离营地在当时被认为是严重行为。关于他在岳父去世前逃离的情况,申诉人指出,他不是岳父之死的见证人,但是见证了造成死亡的事件。他说,他可以为自己逃离营地的事实以及逃离的方法作证。他辩称,任何针对斯里兰卡军队或刑事调查局的法律程序都要有他的参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在斯里兰卡出现将对谋杀者构成威胁。

7.4申诉人驳斥了缔约国关于他的可信度受到国内当局质疑的说法。他指出,当局对他岳父的死亡等问题存在臆测,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得出明确结论。然而,这不能也不应被视为申诉人欺骗的证据。关于他离开斯里兰卡的问题,申诉人指出,当局没有调查他是如何获得护照和签证的,他是否合法离境的问题直到国际条约义务评估程序才出现。他的岳父为他安排了旅行证件,因此申诉人说他不确定他离开斯里兰卡是否合法。根据进一步的专家意见,申诉人现在确认,获取护照和签证的过程有欺诈行为,因此他属于非法离境。

7.5关于澳大利亚移民裁定的司法复审问题,申诉人说,除非在上诉人可能表现出不讲道理等非常极端的情况下,否则当局不能对不诚信的调查结果提出质疑,也不能根据不确定的证据得出结论。证据标准很高。复审仅限于判断独立案情审查和国际条约义务评估是否依法进行,而不判断其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因此,申诉人辩称,司法复审极有可能无法为他提供任何救济,即便在委员会相信申诉人及其猜测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而此种情况不大可能出现。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张来文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且明显没有根据,因为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他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目前、针对个人的切实伤害风险,包括酷刑风险,因此应被认定不可受理。但委员会认为,来文具备受理所需要的证据,因为申诉人充分叙述了委员会作出裁定应该了解的申诉事实和依据。关于基于属事理由可否受理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主张他如被送回斯里兰卡,将有被长期拘留并在酷刑下接受审讯的危险。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这些主张提出了《公约》第3条下的问题。委员会据此认为,申诉人根据第3条提出的主张基于属事理由可予受理。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受理障碍,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有关人员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另一国家。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自身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一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自身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委员会继而认为,某国存在这类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将在返回该国后面临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个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公然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也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面临酷刑危险。

9.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若申诉人被递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可信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和/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逮捕或拘留,且无法保证得到公平待遇和审判;(d) 缺席判决(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回顾说,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委员会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9.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如返回斯里兰卡则将面临酷刑风险,因为他过去参加了泰米尔猛虎组织为期两周的基本自卫培训课程,并以木匠身份协助组织该地区的行动。此外,他的兄弟被泰米尔猛虎组织征召执行边境保护任务,此后他的家人就没有了他的消息,也不知道他的下落;因为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家人于2009年被转移到军方控制的Chettikulam营地。在营地中,斯里兰卡军队和刑事调查局几次向申诉人询问其兄弟的下落。2010年,他的岳父通过行贿安排他获释,他随后逃离营地,之后他的岳父据称被谋杀。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他的申诉没有得到国内当局的妥善评估,因为难民身份评估和独立案情审查(国内庇护程序的前两个阶段)不是由真正独立的官员开展的,因为他们是由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任命的,而且他们由该部发工资。

9.5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是根据各种公开报告中的一般性信息提出申诉的,他还提到斯里兰卡的一般国别信息,但没有举出证据证明他如被遣返,则个人将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一系列国内裁决程序已经彻底审议了他的指称,且没有认定本案涉及《公约》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不推回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斯里兰卡境内目前的人权状况,并提及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特别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2009年5月结束与猛虎组织的冲突之后,包括军队和警察在内的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仍继续在该国许多地方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参考了非政府组织的可信报告,涉及斯里兰卡当局对被遣返斯里兰卡者的待遇。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尽管过去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需审理的主要问题是,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当前是否面临酷刑风险。

9.6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被泰米尔猛虎组织招募,没有接受任何实质性的军事训练,也没有参加与斯里兰卡军队的战斗。除了他的兄弟执行过一次边境保护任务且随后据称失踪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他的家人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牵连。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妻子和子女于2012年从Chettikulam营地获释,并继续居住在Manthuvil镇的家中。尽管申诉人指称他在营地期间受到骚扰,并指称他离开斯里兰卡后家人受到骚扰,但这些指称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实。委员会注意到,除了一张据称被谋杀的岳父的劣质黑白照片之外,申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是如何死亡的,他的死亡与申诉人有关或与他逃离Chettikulam营地有关。

9.7申诉人声称国内当局没有对他的申诉进行妥善评估,委员会就此回顾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缔约国应通过主管的行政和(或)司法当局对每起案件进行单独、公正和独立的审查,审查应符合基本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特别是保证审查过程及时而透明、对递解决定进行复审并使上诉具有暂缓递解的效力(第13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表明上述官员由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任命和支付薪酬,如何影响到他们在评估其案件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也没有表明有关评估显然是任意、不公的,或者构成对他的执法不公。

10.委员会提及其第4(2017)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第38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这一举证责任。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当局未能妥善调查他的指称。

11.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使委员会认为他在返回斯里兰卡后会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酷刑风险。

12.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