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5/D/811/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anuary 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11/2017号来文的决定 * **

提交人:

M.G. ( 由律师 Boris Wijkström 和 Gabriella Tau 代理 )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7 年 3 月 3 日 ( 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2018 年 12 月 7 日

事由:

驱逐到厄立特里亚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 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 3 和第 16 条

1.1申诉人系厄立特里亚公民,生于1989年2月1日。申诉人在瑞士申请庇护,但他的申请于2016年3月1日被驳回。他正等候被驱逐回厄立特里亚,并认为瑞士将其遣返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和第16条的行为。申诉人由瑞士捍卫移民权利中心的Boris Wijkström和Gabriella Tau代理。

1.22017年3月8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采取行动,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他驱逐回厄立特里亚。2017年9月4日,缔约国要求取消临时措施,理由是申诉人未支付诉讼费,因而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也没有迹象表明他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个人风险。委员会于2018年8月13日驳回这一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比伦族厄立特里亚国民。他在九年级辍学,厄立特里亚当局于2010年2月5日至9日将他逮捕并拘留,目的是征召他入伍。他与约70至80人被拘留在一个金属货运集装箱里。他没有遭受任何身体暴力,但是集装箱内的条件十分骇人:温度非常高,没有足够的空间睡觉,囚犯们每天只能吃一次面包,他们只能在晚上出去解手。一天晚上,当囚犯外出解手时,申诉人设法与其他人一起逃跑。卫兵虽然开火,但由于逃跑者众多而无法阻止。

2.2申诉人于2010年2月10日回到家中,开始躲藏在山里。2010年6月20日,他从表弟那里得知他被地方当局征召入伍,随后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徒步前往苏丹,他在苏丹呆了三年零八个月,先是留在卡萨拉,然后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Shagarab难民营中。2014年3月3日,申诉人离开苏丹,踏上风险重重的旅途前往欧洲,穿越沙漠进入利比亚,然后乘船继续前往意大利。他于2014年5月22日抵达瑞士,并于当天申请庇护。

2.32014年6月5日,申诉人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就其个人详细情况举行了第一次简要听证会。由于瑞士庇护制度不提供免费法律代理,申诉人因贫困而未得到律师的帮助。申诉人在2016年2月17日的第二次听证会上也没有律师代理。尽管有迹象表明他的母语是比伦语,但秘书处仍用提格雷尼亚语举行听证会。

2.42016年3月1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理由是他列举的出国理由和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说法不可信。秘书处援引任何寻求庇护者均有给予配合的法律义务,特别应提供姓名、证明文件和身份证件,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此类文件,因而其身份尚未确定。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声称他于2010年2月9日从监狱获释,而他在第二次听证会上声称他当日与其他囚犯一起越狱。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而言,他的陈述中如此重要的一部分出现此种出入,使得整个陈述不可信。秘书处随后指出申诉人说法中存在多处出入,并认定他从未被厄立特里亚当局逮捕或监禁,认为他非法离境的说法不可信,他今后有可能被要求在厄立特里亚服兵役本身不能成为给予难民地位的理由,因为这一义务是每个厄立特里亚公民均一概承担的。

2.5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做出决定后,申诉人吁请弗里堡州明爱会免费法律咨询办公室介入。申诉人于2016年4月4日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指出,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他将因拒绝服兵役和非法离境而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除其他外,他声称,听证会是提格雷尼亚语而不是以他的母语比伦语举行的,因此他表达意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还指出,一审当局没有适当评估他回国后将面临的严重迫害风险,特别是无视关于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的所有相关信息,以及他作为一名未得到事先授权就离开本国、拒绝服兵役的适龄男青年的风险状况。

2.6鉴于他缺乏财力,申诉人要求免除他的诉讼费用。联邦行政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临时决定驳回了他的请求,同时明确指出,如果他不预付600瑞士法郎,上诉将不予受理。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先期简要评估,以确定诉讼可能会产生何种结果;法院认为上诉的结局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失败,因为它不包含任何相关论据或证据,不能初步对秘书处决定的实质依据提出质疑。法院尤其认为,作为上诉证据,2016年3月29日学校证明和2016年3月25日洗礼证明的真实性似乎存在问题。根据法院掌握的信息,这些文件很容易伪造。在本案中,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16年3月1日,即收到有被质疑的决定后不久,这表明相关文件是为了本案的目的而制作的。

2.7申诉人称以其母语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侵犯,联邦行政法院就此指出,申诉人曾表示在先前的听证中听得懂口译员,他签署了所述会议记录的所有页面证明他理解了会议记录的内容。对法院来说,这些记录似乎清楚完整,因此足以做出知情决定。法院指出,申诉人提到多个具体日期;另一方面,他关于征召服兵役和离开厄立特里亚的说法仍然特别含糊、笼统且缺乏细节。法院随后认为,他无法从厄立特里亚当局获得签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离境是非法的。考虑到本案不符合免除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条件,法院因此驳回了全额法律援助的申请,并请申诉人支付600瑞士法郎作为估计法律费用的保证金;否则将宣布上诉不予受理。2016年5月17日,由于申诉人没有付款,法院宣布上诉不可受理。

2.8在接到这一不利裁决之后,申诉人离开瑞士前往德国申请庇护。德国当局要求瑞士根据《都柏林第二规则》将他带回。瑞士当局同意,申诉人于2016年11月15日被移交给瑞士。

申诉

3.1鉴于他逃避兵役并在得知他被征召入伍后逃离,而且他离开该国是非法的,申诉人如果返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公约》第3和第16条意义上的严重侵害。

3.2申诉人是一名应服兵役的适龄男青年,也是非法逃离本国寻求庇护但遭拒绝的人,当局自然会怀疑他是该国政权的反对者和逃兵。因此,他具备可能受到惩罚和迫害的风险。他提请注意厄立特里亚普遍存在严重和系统的侵犯人权行为,鉴于这种情况,他很可能面临有悖《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

3.3此外,申诉人被遣返后可能受到拘留,他即使能够幸免迫害,也无疑会被军队强行征召。在最近一起针对瑞士的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批准了暂停执行遣返厄立特里亚的临时措施,其中隐含表明,在目前情况下,被驱逐的厄立特里亚人有可能受到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4条的待遇。

3.4申诉人随后向联邦行政法院就诉讼程序提出异议。他的经济状况使他无法提前结清诉讼费,法院也没有考虑到他在听证期间没有律师代理的事实。此外,法院认为,他关于征召服兵役和离开厄立特里亚的陈述“仍然特别含糊、笼统且缺乏细节”,因此不可信。申诉人声称,他对总共约187个问题作了一致和明确的回答。因此不能怪罪他没有提供细节,尤其是相关事实距离听证已经过去了六年多。

3.5申诉人还对要求他用非母语表达自己的意思提出异议。他在一所比伦语学校用比论语完成了学业。他能用提格雷尼亚语表达自己的意思,但不足以详细自如地描述他的整个旅程。法院只是自动表示,申诉人签署听证记录就证明他已理解听证记录的内容,但没有提到申诉人曾说过他的提格雷尼亚语不流利。

3.6法院怀疑他为证明身份而提供的书证的价值,申诉人就此回顾说,他从未采取任何获得身份证的步骤,这是为了避免被行政部门征召服兵役或因逃跑而受到拘留。瑞士当局可以采取措施核实文件的真实性,而不是以文件容易伪造为由将其排除在外。申诉人在上诉中解释说,他要求家人出示这些文件,以便能够证明他在瑞士的身份。这些文件的日期较近,但绝不意味着是伪造的。

3.7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声称申诉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即他曾说他已经获释,另一次却说他是逃跑的;申诉人就此回顾说,听证会是以提格雷尼亚语举行的,他不掌握这种语言。因此,有可能是口译员的理解有误。

3.8申诉人称他讲述了自己的旅程,包括出发日期、持续时间和抵达卡萨拉之前经过的地方。秘书处只就他在逃亡期间没有被当局拦截的情况问了两个问题。秘书处如果认为这一点值得进一步解释,就应该提出更多问题。此外,公开报告显示,申诉人不符合可从本国获得出境签证的个人情况。他如果得到签证,就无需难民署提供近四年的服务。因此,他非法离开本国必须被视为已经得到证实。然而,瑞士当局拒绝考虑有关此事的资料。联邦行政法院虽然提到厄立特里亚人一般不可能获得出境签证,但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证明他属于非法离境。

3.9因此,秘书处对他不利的决定在没有认真分析缔约国违反不推回原则的风险的情况下就已生效。瑞士当局有责任“有效、独立、公正审视驱逐决定”,消除对这一风险的任何怀疑。法院的“先期简要”分析表明,缔约国没有做到这一点。此外,尽管上诉中多次提到相关信息来源,但法院从未提及厄立特里亚的总体人权状况。也没有讨论申诉人的主张,即他作为一名应服兵役的男青年面临风险。

3.10申诉人就此提到厄立特里亚的人权状况。他逃避服兵役的义务,擅自离开该国,这一事实使他犯有违反1995年《国民兵役宣言》的罪行,并使他成为该政权的反对者。无可争议的是,他一旦回到厄立特里亚,就会因这些行为遭到逮捕、审讯和惩罚。此外,他可能被迫无限期服兵役,遭受强迫劳动,这些情况均侵犯他的基本权利。据一些人权组织称,厄立特里亚的人权状况仍然严峻,并因无限期义务兵役而恶化。厄立特里亚当局对任何试图抵抗、逃离军队或秘密离开该国的人使用致命武力。当局经常在逮捕或拘留期间使用酷刑,包括针对逃兵。

3.11瑞士联邦前主席在2015年表示,“瑞士竟然把人送回一个肆意妄为的国家,这是不可思议的”。人权理事会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和难民署报告了该国的状况和返回的寻求庇护者的待遇。人权事务委员会还认定,当事国未能适当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申诉提交人因无法证明合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有可能被定为寻求庇护失败者和未履行厄立特里亚兵役义务的人,因此有遭受违反第七条要求的待遇的真实风险,这属于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3.12最后,申诉人提到他在流亡期间针对厄立特里亚现政府开展的政治活动。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与案情的意见

4.12017年9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主张申诉人尚未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援引委员会的惯例指出,案卷并未显示要求预先缴纳费用阻碍申诉人用尽这一补救办法,也未显示这一补救办法会徒劳无效。

4.2在案情方面,缔约国回顾确定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就会有本人在目前遭受酷刑的严重危险的相关要素:有证据表明所涉国家是一个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国家;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提交人在原籍国境内外从事的政治活动;关于提交人可信度的任何证据;以及提交人申诉中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4.3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个人”在其将返回的国家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必须存在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称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4缔约国随后讲述了瑞士当局处理厄立特里亚国民庇护申请的做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断评估关于厄立特里亚的报告,并与伙伴国家的专家和当局交流信息。在此基础上,秘书处对情况进行了最新评估,以此作为瑞士庇护实践的依据。2015年5月,秘书处编写了一份题为《厄里特里亚:国家研究》(Erythrée — Étude de pays)的报告,汇集了所有相关信息。四个庇护和移民伙伴当局、一名外部专家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审查了这份报告。2016年2月和3月,秘书处开展了一次访问,将可用的其他来源纳入其中,从而评估、进一步发展和补充这一信息。根据所有这些信息,秘书处于2016年6月22日公布了最新情况。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发表的报告中,瑞典和挪威等国的相关当局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4.52016年6月,瑞士庇护当局修改了处理从厄立特里亚非法离境的做法,联邦行政法院2017年1月和8月的两项里程碑式的裁决更是肯定了这一点。法院在2017年8月的裁决中非常详细地审查了厄立特里亚的状况。审查表明,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已不足以成为难民身份得到承认的理由。同样,厄立特里亚当局似乎不再对返回该国的国民采取惩罚性措施。只有在厄立特里亚当局认为有其他因素使寻求庇护者不受欢迎的情况下,才存在受到惩罚的重大风险。申请不成功者的待遇取决于他们返回该国的方式,即返回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被拒绝的厄立特里亚人如自愿返回,可保证他们享有作为“侨民”的优待身份。事实上,这些人属于“重返社会”,免服兵役至少三年;因此,他们不会因离开该国而面临遭受国家迫害的风险。

4.6然而,缔约国承认,关于近年来强制遣返的信息很少,因为厄立特里亚政府一概拒绝从欧洲过来的强制遣返,只实施从苏丹通过陆路过来的强制遣返。被遣返者的概况和以往情况方面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任何资料。在M.O.诉瑞士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厄立特里亚的总体人权状况本身并不妨碍遣返当事方。法院还认为,申请庇护但因缺乏可信度而被拒绝的人不能被视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被拒绝者的身份不足以认为其面临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风险。在2017年8月的裁决中,联邦行政法院还审查了厄立特里亚的总体状况并得出结论认为,该国没有发生任何战争或内战,也不存在普遍的暴力状况。

4.7申诉人列举了征召入伍的风险。然而,返回厄立特里亚后被征召服兵役的可能性并不构成给予难民身份的理由。就庇护而言,服兵役本身并不构成某种迫害,因此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与其他原因产生的风险相比别无二致。然而,申诉人无法证明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合理性。因此,他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论点,说明他回国后将面临第3条禁止的待遇。

4.8申诉人使用国别信息带有明显的选择性。他主要依靠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的报告,这些报告完全基于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的说法。此外,这些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仅仅因非法离境就受到指控的人所受待遇的信息。

4.9关于近期存在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申诉人并未表示在国内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他明确表示,他在2010年2月5日至9日的拘留期间没有遭受任何身体暴力,但集装箱内的条件十分骇人。在2016年2月17日的听证会上,他说食物不好,集装箱里太热,几个人挤在一个小空间里,他们没有足够的空间睡觉。瑞士当局认为这些说法不可信,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从未被厄立特里亚当局逮捕或监禁。

4.10缔约国强调,申诉人的听证会是在他同意的情况下以提格雷尼亚语举行的。负责听证的官员曾明确强调,申诉人如听不懂问题可随时示意。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申诉人在两次听证会期间都表示他听得懂口译员,并在听证会结束时确认会议记录与他的陈述一致。他没有提到任何理解上的问题。此外,申诉人明确表示,他在原籍国从未遇到任何麻烦。

4.11此外,申诉人未声称他在原籍国从事过政治活动。虽然他在向法院提出的上诉中出示了一封证明他是厄立特里亚人民民主党瑞士分部成员的信,但他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没有提及此类活动。

4.12关于申诉人的可信度和所报告事实的一致性,当局确定他的说法不可信。首先,移民事务秘书处指出,他关于如何离开监狱的陈述是矛盾的,这正是他陈述的核心部分。秘书处还指出,无论持何种版本,申诉人对厄立特里亚当局在他被拘留五天后所作所为的描述似乎都不令人信服。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还指出,申诉人的陈述特别简短、含糊、笼统,而且不是很自然,特别是关于他离开厄立特里亚、他被征召服兵役、征召文件的内容以及当局随后的行动的陈述。秘书处和法院认为更加令人惊讶的是,申诉人虽然没有详细解释,但竟然引用了非常精确的日期,似乎他是为了申请庇护而将日期熟记于心。

4.13申诉人将这些矛盾之处主要归因于听证会是以提格雷尼亚语举行的,他说他对这种语言掌握不够。尽管申诉人事实上在第一次简要听证会开始时提到了他个人的详细情况,并在随后审议庇护理由的听证会上提出他原本希望得到一名掌握比论语的口译员的协助,但他表示完全听得懂第一次听证会雇用的口译员,随后确认他坚持自己的立场并签署了有关记录。在审议庇护理由的听证会上,他说他听得懂译文。他确认会议记录与他的发言一致,而且会议记录是用他理解的语言向他宣读的,他没有指出任何具体的困难。在这些记录里,申诉人似乎没有提出理解、翻译或表达上的问题。2016年2月17日会议记录所附的支助服务代表的证明没有提到申诉人在听证期间有任何理解上的困难。此外,会议记录的内容似乎既清楚又全面,因此足以做出知情决定。因此,调查法官基于前述宣布这一申诉毫无根据,指出下级当局认为提格雷尼亚语是另一种适合听证的语言的意见是正确的。委员会收到的来文没有任何新的论点可对这一分析提出质疑。

4.14此外,申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他在本国面临巨大危险,以至于不得不流亡国外。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发现,申诉人在普通诉讼持续的两年内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据,因此他的陈述从一开始就有问题。申诉人在委员会和在秘书处面前一样,只是说他一直没有任何证件;从秘书处的档案来看,他似乎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步骤提交任何出生证明、学校文凭或洗礼证明原件等材料。申诉人生于1989年2月1日,离开厄立特里亚时是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身份证件;这一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他自己的说法,他于2010年离开该国时已21岁。

4.15鉴于申诉人的陈述不可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结论是,它可以合理地认为申诉人从未被厄立特里亚当局逮捕或监禁,他从未参与任何司法程序,也没有参与任何可能对他造成损害的政治或宗教活动。此外,秘书处认为他非法离境的说法不可信。最后,申诉人可能将来必须在厄立特里亚履行兵役义务,这种情况本身与《公约》的含义并无相关。

4.16联邦行政法院最近的判例法修正了过去做法并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肯定,依据该判例法,即使假定申诉人在指称的情况下离开了原籍国,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也不足以证明承认难民身份的正当性。在申诉人引用的针对瑞士的案件中,提交人提出了与本申诉中申诉人相似的论点。法院认为,由于不能确认从厄立特里亚出境是否属于非法,应特别注意当事人证词的合理性。

4.17最后,申诉人声称他在听证会上没有律师代理,以致于他选择语言的权利未得到维护,亦无人解释他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重要性;对此,在听证会开始时,申诉人就已知悉他可获得的各种援助选项且他应对陈述的真实性负责,当局将据此做出决定。在邀请申诉人出席审议庇护理由的听证时,当局还告知他有权自费聘请自己选择的代表提供协助。

4.18最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充分理由担心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和个人风险。他的指控和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将他遣返会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具体和个人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12月22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关于可否受理问题,从案卷中可以明显看出,申诉人极度贫困,缔约国也没有反驳这一点。他因此请求免除垫付费用。因此,当局不能要求他支付应缴的金额,也不能根据他是否付款来判断他是否达到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正是由于必须垫付费用,申诉人才没有获得独立司法机构对案卷的彻底和尽职审查。由于他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质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缔约国关于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论述就毫无意义了。

5.3在案情方面,申诉人质疑秘书处自2016年6月以来的立场变化,当时秘书处认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不再构成迫害风险。他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关于国家当局在处理寻求庇护者原籍国信息时应遵守的质量标准的判例法,以及相关的欧盟指令、欧洲联盟准则(联邦行政法院判例法中亦有提及)和适用于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中所载的多种(最低限度)标准。这些来源证实了质量标准在处理原籍国信息中具有约束性。

5.4申诉人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关于使用原籍国信息标准的判例法,指出这一裁定依据的是2016年2月至3月进行的一次访问;访问期间,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更加重视厄立特里亚当局和国际外交来源提供的信息,不大重视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供的信息。来自厄立特里亚政权和国际外交来源的信息也很模糊。因此,这一实践变化所依据的来源极其贫乏。此外,引用这些信息经常脱离实际情况。鉴于上述情况,秘书处依靠这些信息来源以证明改变做法的决定具有合理性,但这样做的依据不够充分。

5.5即使联邦行政法院确认了这一新做法,法院的评估也是错误的,因为它依据的是不清楚且不充分的信息,从中得出了毫无根据的结论。首先,申诉人在自愿返回的情况下面临何种风险的问题并不存在,因为他反对返回原籍国,根据他的年龄,他有被征入厄立特里亚军队的风险。申诉人完全拒绝服从服兵役的义务,因为他认为这将构成强迫劳动。

5.6申诉人还反对承担签署“悔过书”和缴纳2%税金的义务,这样做可使他获得侨民的优待身份并从中获益。他认为,如果他签署了悔罪书,他就暗示承认他离开厄立特里亚属于犯罪,并将接受为此可能对他施加的任何处罚。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2015年5月关于厄立特里亚的报告指出,上述悔罪书和2%的税金不能保证免受惩罚,签署悔罪书意味着直接承认犯罪并宣布愿意接受相关惩罚。

5.7此外,联邦行政法院没有对逃离本国并被强行遣返的厄立特里亚人回国的情况得出最后结论,只是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认为无论如何,厄立特里亚国民可以自由返回本国。然而,没有足够的可靠信息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厄立特里亚当局不再像以前那样严厉惩罚被强行遣返的厄立特里亚人。相反,各种消息来源表明,非法离境仍然被视为危害国家的罪行,受到厄立特里亚政权的不当惩罚。在M.O.诉瑞士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还认为,在接近或达到服兵役年龄的厄立特里亚国民提出庇护申请,并对其非法出境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当局必须消除对虐待风险的任何怀疑。

5.8申诉人随后质疑缔约国关于厄立特里亚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的说法,辩称联邦行政法院提到的积极发展仅基于厄立特里亚政权的信息。法院还承认经济形势仍然困难,并回顾说,该国是一个一党制政权,没有权力分立,对公民的监督非常复杂和完善,拘留是任意实施的,可以针对任何人。

5.9缔约国声称强迫征召进入厄立特里亚国民兵役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风险,申诉人就此强调,缔约国没有解释这一结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缔约国仅提及联邦行政法院2017年1月31日的判决,该判决也无法证明这种做法为何不构成某种形式的虐待。事实上,法院尚未就此问题发表明确声明。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申诉人请求保护的依据是他拒绝在厄立特里亚军队服役。在本案中,除了逃避兵役义务的严厉惩罚之外,申诉人回国后还有被强征入伍的风险,缔约国对此没有异议。厄立特里亚存在的这种被迫服兵役构的情况成强迫劳动,可以被称为某种形式的奴役。

5.10缔约国称,申诉人使用了选择性信息,其中不包括仅受到非法出境指控者的待遇的任何细节。申诉人对这一说法提出异议,依据的是英国高等裁判所对MST及他人案和欧洲人权法院对M.O.诉瑞士案的裁决,这些裁决认为,厄立特里亚人如果非法离开该国且达到服兵役的年龄,将面临受到严重惩罚的风险。此外,缔约国没有以任何方式评论申诉人的论点,即作为一名兵役适龄男青年,他符合相关风险特征。因此,缔约国未能履行其给出判决理由的义务,侵犯了申诉人的倾诉权。

5.11申诉人还重申,他在听证会期间没有代理人。因此,无人能够为他选择语言辩护,向他解释他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这一情况可能被对他不利。因此,不能认为庇护听证会是在提交人同意的情况下用提格雷尼亚语举行的,这种假定是错误的。

5.12申诉人还指出,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证明自己是流亡反对党厄立特里亚人民民主党的成员,并表示他经常参加在瑞士举行的反对厄立特里亚政权的示威。

5.13缔约国拒绝承认申诉人就他如何获释的所谓矛盾之处所作的解释,申诉人就此解释说,这种矛盾是由于他对举行听证的语言缺乏掌握。事实上,很有可能是他错误地使用了“释放”这个词。因此,口译员可能存在误解。因此,显然不能给予这一矛盾之处太多的重视。此外,缔约国没有向申诉人质疑这一“矛盾之处”,因此他在第二次听证会上没有机会澄清这一点。

5.14申诉人还指出,他被地方当局征召入伍。毫不奇怪,军事当局没有前往申诉人的村庄。瑞士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援引的报告在这方面强调,厄立特里亚军事当局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后勤保障开展系统搜查,包括对逃避兵役者进行搜查。

5.15他在听证会上的答复较为简短,瑞士当局指称这些答复含糊、笼统、不太自然,并且他列举具体日期似乎表明他的陈述是为提交庇护申请而事先准备好的;申诉人就此重申,听证会是以他不能使用自如的语言举行的。很明显,用一种不是他母语的语言来说明日期比作出详细而精确的描述要容易得多。因此,不能用他的回答简洁来质疑他。申诉人不认为听证会前的任何准备会对他不利。相反,他能够列举具体日期,应作为支持其可信度的证据。

5.16缔约国主张委员会不应用自己对事实的看法取代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看法,也不能对合理性进行任何审查,申诉人就此指出,本案不能与M.O.诉瑞士案相提并论,因为本案有严重的程序违规情况,使本案受到影响,而现有证据并不支持他在庇护程序中所作陈述无法令人信服的结论。正如联邦行政法院所强调的,对本案的分析只是“简要性的”。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在M.O.诉瑞士案中的判例法,恰恰是由于瑞士当局从正式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了可信度评估,才使得评估意见对法院具有决定性意义。还应当指出,在该案中,秘书处对申诉人举行了三次听证。此外,与本案不同的是,联邦行政法院彻底审查了该案当事人的庇护理由。

5.17缔约国主张申诉人知悉他可以获得援助,他本来可以自费利用这些援助;申诉人就此回顾说,他无权工作,所以完全是一贫如洗。因此,当局不能要求他雇用律师。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确定补救办法的实施受到无理拖延,或经公平审判采取这些办法不可能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救济,则这条规则不适用。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尚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异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表明预付费用使他无法用尽这一补救办法,或者补救办法毫无意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认为他因无权工作而生活贫困;这种情况使他无法支付诉讼费;预付600法郎的要求使他无法得到独立司法机构对其档案的彻底和尽职审查。

6.4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诉人的个人境况,他须缴纳600瑞士法郎才能使其最后一次上诉具有受理资格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的依据是,申诉人一贫如洗,他无权在缔约国境内工作,他每月仅获得415瑞士法郎的援助。因此,考虑到申诉人财务困境,以经济理由剥夺其申请复审的可能性似乎是不合理的。委员会忆及,联邦行政法院仅仅对申诉人针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决定的所有论点和证据进行了先期简要评估,以确定诉讼的可能结果,而没有对他的上诉进行有效审查。因此,申诉人无法获得这种补救。

6.5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提出的不予受理的反对意见不能成立。由于不存在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任何其他问题,委员会宣布申诉可以受理,因为它提出了《公约》第3和第16条之下的问题,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依据得到了充分证实;委员会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当事各方提出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厄立特里亚是否违反《公约》第3和第16条规定的义务,即在有充足理由相信某人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危险的情况下不将其驱逐或遣返至另一国。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结论,即没有迹象表明有充分理由担心他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和个人风险,他的指控和证据被认为不可信。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有关当局如何应对强迫遣返的资料很少,缔约国似乎已经接受申诉人将被迫在厄立特里亚服兵役的可能性,但没有评论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她在报告中得出以下结论:厄立特里亚的总体人权状况仍然严峻,因为除其他外,厄立特里亚人权调查委员会认为有合理理由认为服兵役/国民役不亚于奴役全体人民,这是一种危害人类罪,且依然毫无期限可言;酷刑和其他不人道行为继续发生;被拘留者特别容易遭受包括酷刑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因为与家人、律师和医生的接触等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均被剥夺。

7.4在此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向瑞士当局申请庇护的过程。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陈述和提交材料中的不一致和矛盾之处,缔约国已提请注意。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审理期间,申诉人没有得到律师协助;尽管他提出了语言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听证仍使用了他母语以外的语言;瑞士当局的推理是基于对申诉人出示的文件真实性的质疑,但当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核实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委员会就此回顾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第3条所载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要求,当局一旦做出驱逐或遣返决定,当有可信指控表明出现第3条之下的问题时,应有机会对该决定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的审查。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给申诉人机会证明他如果被迫返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的风险。联邦行政法院只对申诉人的主张进行了先期简要评估,同时质疑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核实。此外,申诉人面临经济困难但却被要求支付诉讼费,这剥夺了他申请联邦行政法院法官审查其上诉的机会。因此在本案中,根据收到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秘书处驱逐申诉人的决定未得到有效、独立和公正的审查,构成未能履行《公约》第3条要求的提供有效、独立和公正审查的程序义务。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在认定遣返申诉人违反第3条后,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

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本意见审议申诉人的上诉。缔约国还应在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避免予以驱逐。

10.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为回应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