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UV/CO/1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0 Octo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2013年9月16日至10月4日)通过的关于图瓦卢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9月20日举行的第1824次会议(见CRC/C/SR.1824)上审议了图瓦卢的初次报告(CRC/C/TUV/1),并在2013年10月4日举行的第184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TUV/Q/1/Add.1)。这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对话,该代表团在斐济以视频形式参加了这次会议。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2年《儿童收养法案》(修正案);

2012年《图瓦卢红十字会与日内瓦四公约法案》;

2009年《警察权力和义务法》和2012年《警察权力和义务条例》;

2008年《烟草管制法》。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以下政策和体制措施:

《2013年水和卫生设施政策》;

《两性平等政策》;

《网络犯罪/信息与通信政策》;

《2012-2015年图瓦卢教育战略计划》;

《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国家气候变化适应和灾害风险管理战略行动计划》;

《图瓦卢国家妇女政策》;

《图瓦卢红十字会儿童保护政策》;

《2008-2018年卫生部战略计划》;

《2006-2010年教育部战略计划》;

Te Kakeega II(《2005-2015年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8年设立了全国儿童咨询委员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TUV/2012)。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合作以及特别报告员2012年7月17日至19日对缔约国的访问,认为这些具有积极意义。

三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面临的各种困难,包括气候变化的持续威胁――这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生存――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的严重短缺。它们对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有关儿童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不过,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这些困难不应被视为妨碍充分执行《公约》的因素。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有关国际、区域和双边伙伴寻求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援助,以便逐步和充分执行《公约》。

四.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些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措施,并制定了《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案》,这些是积极的方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根据《公约》全面审查所有儿童相关法律,而且《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案》的颁布被推迟。

9.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行全面的立法审查,确保其立法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相符,并尽快颁布《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国际和区域组织,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寻求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国家政策部分涉及儿童的权利,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图瓦卢2012-2016年国家青年政策》,但该政策只涵盖15至34岁的青年,委员会仍对没有全面的儿童政策感到关切。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原则和规定,制定全面的儿童(0至18岁)政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以这项政策为基础制定战略,并为其实施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为此,可以寻求区域、国际和双边伙伴的援助。

协调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1998年设立了有民间社会代表参加的全国儿童咨询委员会,负责协调儿童权利政策和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全国儿童咨询委员会并无协调各项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和评估《公约》执行情况的战略计划。此外,也没有为它履行所有责任分配充足的资源。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全国儿童咨询委员会,为之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其地位及其制定战略计划以有效协调、监测和评估国家儿童权利相关政策和方案的任务授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包括儿童基金会在内的区域和国际组织的援助。

资源分配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持卫生和教育方面的大量投资,并确保为儿童权利的所有其他领域、包括儿童保护拨出充足的预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在所有部门为儿童划拨的公共预算的数据,这将为缔约国制定儿童政策和方案提供有用指标。

数据收集

15.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儿童数据,包括卫生和教育部门按性别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可用来系统评估《公约》执行情况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还关切自2002年以来没有进行人口普查,也没有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综合数据收集系统,监测为所有18岁以下儿童制定的儿童相关政策和方案的进展情况。数据应按年龄、性别、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等项目分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包括儿童基金会在内的联合国相关机构和计(规)划署的援助。

独立监测

17.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负责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进行调查和提供补救的独立监测机构如儿童监察员或国家人权委员会感到关切。

1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如在2008年和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中所同意的那样,完全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处理特别是与侵犯儿童权利有关的投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人权高专办、太平洋岛屿论坛秘书处和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众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认识做出的努力,包括儿童会议方案,但委员会对提高认识方案不一致并主要集中在首都所在岛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约》被公众视为一项削弱父母在指导和管教子女方面权利的文书。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定期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将儿童会议方案制度化。应做出更大努力,对生活在外岛的儿童进行宣传,并提高公众特别是父母及传统和社区领导人对《公约》原则和规定的认识,以改变对《公约》的误解。应确保对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教师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充分和系统的儿童权利培训。应将《公约》纳入其专业培训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寻求这方面的援助。

B.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21.委员会对结婚年龄为16岁感到关切。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男女孩的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3.委员会关切图瓦卢《宪法》中的禁止歧视规定不承认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在适用独立之前颁布的或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法律时允许某些歧视性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括1962年《图瓦卢土地法》和1956年《土著土地法》在内的立法在土地继承权和儿童监护方面歧视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单身母亲和非婚生子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审查《宪法》并修订立法,使歧视性规定符合《公约》第2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明确禁止基于任何理由,包括性别、残疾和出生的歧视,并确保该立法得到有效执行。

儿童的最大利益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土著土地法》和1962年《图瓦卢土地法》在内的立法没有提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政府机构、法院、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影响儿童的各级决策中,没有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2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立法中适当纳入并在所有与儿童相关的行政、司法和政策措施中一贯适用这项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指南,包括程序和标准,并向公众,包括向传统和宗教领导人以及所有相关公共机构加以宣传。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儿童基金会寻求必要的技术援助。

尊重儿童的意见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制定《2005-2015年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2010年国家青年政策》和《2008-2018年卫生部战略计划》以及编写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初次报告时,努力征求并纳入儿童的意见。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传统习俗似乎违背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18岁以下儿童不得参加就教育、卫生和对儿童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酋长院会议。

28.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传统习俗不会成为儿童充分参与家庭、社区、学校和社会生活的障碍;确保所有法律及司法和行政决定充分反映《公约》第12条;并提高公众,特别是传统和宗教领导人、父母、教师、法官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认识。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出生都能得到及时登记,外岛儿童的登记率远低于富纳富堤岛。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出生登记的准确和全面的数据,查明差异,并确定处理这一问题的措施,包括与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儿童保护基准审查,并提高父母的认识,确保他们履行法定义务。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3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宪法》第29条规定,行使人权若被视为具有分裂性、颠覆性或非礼犯众,或者威胁图瓦卢的价值和文化,可能会受到限制;缔约国颁布了2010年《宗教组织限制法》,对宗教自由实行限制,由岛上的酋长院酌情决定宗教组织的登记。委员会还对学校实际上并不尊重立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感到关切。

32.根据《公约》第14条,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宪法》和所有其他相关法律,包括2010年《宗教组织限制法》保障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保障学校内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采取的措施。

隐私权

33.委员会对庭审程序公开18岁以下罪犯的姓名以及检察长办公室没有防止公开信息及保护少年犯隐私和身份的政策感到关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少年犯的隐私权得到保障,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庭审程序不公开少年犯的身份。

E.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5.委员会对《宪法》和《刑法》允许父母和监护人以体罚方式管教儿童以及家庭和学校仍普遍实行体罚深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岛屿法院可授权以体罚作为一种刑事处罚。

36.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形式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

实施关于体罚对儿童心理发展、尤其是对其尊严造成的负面影响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改变成年人的认识和社会对体罚的态度;

使一切法律、政策和条例完全与《公约》相一致,禁止所有学校、家庭和社区内的体罚;

废除岛屿法院以体罚作为一种刑事处罚的做法;

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育儿和管教形式,以此代替体罚,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以借鉴太平洋区域或世界其他地方的成功举措。

虐待和忽视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的问题,包括2009年《警察权力和义务法》以及《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案》。但委员会对《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案》的颁布被推迟以及现有立法不保护所有18岁以下儿童感到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还有:

虽然缔约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但向警方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很少;

没有为遭到虐待和忽视的儿童提供的专门康复服务;

没有关于虐待和忽视儿童、包括家庭暴力的全面数据。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颁布《家庭保护和家庭暴力法案》,并加强新立法和现有立法,为所有儿童提供免遭虐待和忽视的充分法律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警察的调查权力以及对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如何处理儿童受害者的培训,确保所有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得到报告、调查和起诉;

采取步骤,确保为所有儿童受害者提供生理、精神和心理支持服务。

性虐待

39.委员会注意到为处理性虐待儿童问题采取了一些立法措施,但委员会对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重大不足感到关切:

立法不保护所有的18岁以下儿童;

只有在阴茎插入情况下才算作性侵犯,其他性暴力不被认为是性侵犯;

《刑法》(第156条第5款)允许指控被认为同意乱伦行为的15岁及以上女孩犯有乱伦罪;

法律不承认对男孩的性犯罪,而且没有针对遭受性犯罪的男孩需要的服务;

法律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缺乏对性侵犯的强制起诉和最低刑罚,被控实施性侵犯者可以保释;

没有禁止儿童色情制品的明确规定。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统计资料表明,向警方报告的性虐待儿童案件很少,与研究揭示的虐待情况不符。这是某些障碍所致,包括以前的性行为、性犯罪起诉需要佐证以及要求提供受害者反抗的证据等。委员会还对妇女和女孩经常被迫接受以道歉作为解决暴力行为的适当方法感到关切。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和修订相关立法,保护包括男女孩在内的所有18岁以下儿童免遭性虐待,确保对妇女和儿童实施的一切形式性侵犯行为、包括婚内强奸被定为刑事犯罪和受到处罚,加强对性侵犯的惩罚,并列入禁止儿童色情制品的规定;

废除《刑法》第156条第5款;

消除妨碍性暴力儿童受害者向有关机构报告这些事件的障碍;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秘密举报的机会,确保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开展调查,保证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并受到与其罪行相应的处罚;

在国家和社区层面提高公众对防止和应对性虐待和性暴力的认识。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大家庭制度为父母无法照料的儿童提供保护和照顾,建议缔约国为大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包括最佳育儿方法信息、社会支持和物质资源,以便为与父母分开的儿童提供保障。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在儿童遭到家庭成员虐待情况下让儿童脱离大家庭的正式程序。儿童无法获得替代形式的保护性照料,如机构照料或寄养。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通过立法,建立机制,监测和保护因父母无法适当照料而由家庭成员照顾的儿童,并根据《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确立适当的替代照料形式。

收养和监护

45.委员会关切《图瓦卢土地法》允许根据儿童行为取消收养,不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而优先考虑父母监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养在家庭内私下进行,没有跟踪收养情况的监测机制。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改《图瓦卢土地法》关于取消收养的规定,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对由家庭成员收养的习惯做法的性质和程度开展研究;

修改相关国内法律,在收养程序中保护儿童的权利,并使收养程序完全符合《公约》原则和规定,尤其是第21条;

确保为儿童提供养父母(包括大家庭)收养和照料情况下发生的虐待和/或忽视寻求补救的途径;

批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并审查家庭内收养程序,确保这些程序符合《公约》。

G.残疾、基本健康与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启动了包容性教育政策,政府同意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全面立法和政策措施,也没有可用来查明残疾儿童及其特殊需要并有助于制定政策的可靠数据和研究。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提供的数据表明,3至24岁的残疾人中,有25.6%从未上过学,62.1%退学。委员会还对没有及早发现儿童残疾的制度感到关切。

48.根据《公约》第23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并特别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改善对残疾儿童的保护。为此需要通过全国普查等方式,系统收集残疾儿童数据,并开展对残疾儿童状况及其特殊需要的研究;

加快采取针对残疾儿童的包容性教育政策,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建立及早发现残疾的制度,并采取预防性措施;

加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保护残疾儿童权利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在教育领域。

卫生和卫生服务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所有图瓦卢人提供免费卫生保健,并制定了《2008-2018年卫生部战略计划》。但委员会对医疗服务的差异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供资的海外治疗方案具有必要性,国家卫生预算的40-50%被用于这些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这些方案降低了缔约国加强本国初级预防保健制度的能力,而这种制度可以节省资源,并反过来用于扩大卫生服务的范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五岁以下儿童的估计死亡率仍是太平洋区域最高的死亡率之一,60%的6至69个月儿童和1/4的15至49岁妇女贫血,城市妇女患贫血的风险是农村妇女的两倍。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地理区域提供优质卫生服务,并采取具体措施,减少富纳富堤和其他地区在享有服务方面的差异;

提供充足的资源,扩大初级预防保健制度,使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这种保健;

降低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开展关于少年儿童和妇女贫血原因的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和实施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案;

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等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卫生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青少年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采取的举措,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据报道,性活跃青少年占43.6%,但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使用避孕套的只有20.3%,导致年轻人中性传播感染的发生率很高;

学校内的现有生殖健康教育不足,而且没有实效。男女孩在安全性行为的知识和实践方面存在差距,造成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风险,以及少女怀孕风险;

为所有青少年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和咨询不足;

由于不健康的饮食习惯,15至19岁的图瓦卢人中约有50%超重或肥胖,并因此面临患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据报道,有41.6%的青少年不顾法律禁止而饮酒。

5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全面评估缔约国青少年的健康状况,找出主要健康问题,特别是生殖健康、少女怀孕、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感染、酗酒和非传染性疾病等;

加强学校对男女孩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扩大获得这种教育的机会,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实际知识,改善生殖健康行为;

确保所有青少年能够获得保密性的生殖健康和咨询服务及信息;

在儿童中从小提倡健康的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

加强努力,通过进一步执行《酒精饮料法》和提供生活技能教育,防止青少年酗酒;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儿童基金会和世卫组织等机构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母乳喂养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全国母乳喂养政策,并指定玛格丽特公主医院为爱婴医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主要哺乳假只有一个半月;仅三分之一的婴儿在前五个月为纯母乳喂养;允许在职母亲上班期间喂养婴儿的时间非常有限。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促进纯母乳喂养6个月,包括为所有卫生工作者提供培训,并采取立法措施,控制人工婴儿配方奶粉的推销和促销。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和《国家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战略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儿童权利造成的不良影响深感关切,包括教育、卫生、适足住房以及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等方面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受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A/HRC/24/44/Add.2)中所表示的关切:

学校内的所有儿童缺乏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使用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

受影响人口,主要是妇女和儿童,不了解或没有机会参加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和与他们有关的决策的讨论。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处理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和方案,并确保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需要及其意见;

收集分类数据,查明儿童在各种自然灾害情况下面临的风险类型,以制定相应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最后审定并实施关于可持续的安全饮用水供应和卫生设施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包括《2013年水和卫生设施政策》,以增加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的机会,并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特别是在外岛;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学校有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施,尤其是对青春期少女而言;

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些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为落实这些建议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生活水平

5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处理贫困人口特别是生活在外岛的儿童问题的基准研究或数据。委员会关切有报道称,许多(富纳富堤岛为40%,外岛为31%)以老年人为户主的有儿童家庭生活贫困。委员会还关切生活在非正式棚户区过度拥挤条件下的儿童,这些棚户区是由于外岛人口内迁到富纳富堤而发展起来的,传染病和水传播疾病风险较高。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基准研究,对贫困人口,尤其是老年人为户主的家庭中的儿童和非正式棚户区儿童的状况进行分析,制定处理他们问题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做出更多努力,确保所有弱势儿童公平获得基本服务,包括卫生和教育。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6至16岁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并实现了近乎普遍的小学入学率。委员会还赞扬小学98%的出勤率。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幼儿发展和保育没有纳入正式教育系统;

某些额外和隐藏的费用,如校服、午餐和交通费等,使一些弱势家庭的儿童无法上学;

由于缺乏对教师的持续培训,以及学校设施和教材过时,教育质量正在下降;

国家八年级考试(形式2)的通过率很低(2008年为45%),太平洋中学证书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如此(2009年为28%);

没有为辍学者提供职业培训的计划,导致他们无法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幼儿发展纳入正式教育系统,并为教师和设施提供必要资源;

采取措施,降低弱势家庭在子女教育的额外和隐藏费用方面的负担;

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教学技能,尤其是学前和小学教师;

继续维护和升级学校设施,并提供教材和其他用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国家八年级考试的通过率;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扩大和改进技术和职业培训。

人权教育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在《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内提出的建议,制定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

I.其他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2至36条)

少年司法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没有规定剥夺自由的最低年龄;

《岛屿法院法》允许法院下令父母或监护人鞭笞儿童,《刑法》规定了对少年犯的无期徒刑;

没有采取具体立法措施,禁止对儿童判处无期徒刑;

2003年,一名儿童被判无期徒刑(高级法院2003年第5号案件),现已成年的该人仍在监禁之中;

没有规定警方如何处理少年犯的法律文本;

《刑法》修正案规定,最低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同等适用于被指控并判定犯有谋杀罪的成人和儿童。

63.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第39和第40条)以及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和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对刑事司法制度及其符合《公约》的情况开展司法审查;

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公认的年龄,并根据《公约》,明确确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最低年龄;

废除允许对少年犯实行体罚和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

考虑允许对儿童时期被定罪并仍在监狱服无期徒刑的人实行假释;

制定关于警方采用转送和替代处罚办法的条例;

修订法律,允许被判剥夺自由情况下的缓刑和假释;

确保《刑法》修正案完全符合《公约》,并加速修正工作;

在这方面寻求国际、区域和双边伙伴,尤其是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的技术援助。

移徙

64.委员会对缺乏关于自然灾害情况下移徙儿童的法律、条例、政策和方案感到关切。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关于移徙问题的法律,处理保护移徙儿童方面的所有特殊需要。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66.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K.区域和国际合作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与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伙伴,包括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减灾办公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应用地理科学和技术司的合作,加强执行《公约》,尤其是在气候变化带来的限制方面。

L.后续行动和传播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向政府官员、议会、高级法院和其他法院以及地方当局传达这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69.委员会还建议以缔约国各种语文,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工作的讨论和认识。

M.下次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10月21日之前提交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关于本文件中各项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说明。委员会提请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具体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准则要求,报告篇幅不应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准则要求提交报告。根据大会2012年12月20日第67/167号决议,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页数限制,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它不能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7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2006年6月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关于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