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HL/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Octo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菲律宾

1.委员会在2009年9月15日召开的第1428次和第1429次会议(见CRC/C/SR.1428和CRC/C/SR.1429)上审议了菲律宾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PHL/3-4),并在2009年10月2日举行的第1452次会议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这份报告遵循了报告编写指南以及缔约国对于议题清单(CRC/C/PHL/Q/3-4/Add.1)做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得以进一步深入了解菲律宾儿童的情况。

3.委员会很高兴同缔约国政府各部委专家参加的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的坦诚对话。

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在考虑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同时,还应考虑到委员会在2008年6月6日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PHL/CO/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取得了多项积极进展,其中包括:

2009年8月颁布《妇女宪章》(第9710号共和国法令);

2006年通过《少年司法和福利法》(第9344号共和国法令)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全面规定少年司法和福利制度,在司法部内设立少年司法和福利理事会;

2006年颁布第9346号共和国法令,废除死刑;以及

2006年2月设立受武装冲突和流离失所影响儿童问题小组委员会,隶属儿童福利理事会,负责保护武装冲突和流离失所状态下的儿童福利。

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07年11月20日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以及在2008年4月15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知道,菲律宾是一个群岛国家,而且极易受到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这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妨碍了有关方面针对儿童、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开展方案和提供服务。

8.菲律宾南部棉兰老岛上的武装冲突持续了数十年,曾经、并且如今依然影响到缔约国的整体人权状况,包括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D.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性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提出的建议

9.委员会欣慰地注意到,在2005年审议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某些问题和建议(CRC/C/15/Add.259)得到落实,特别是关于少年司法问题。但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多项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尚未充分落实或尚未落实的以往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如下问题的建议:做出性许诺的最低年龄;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儿童色情制品;禁止酷刑;以及,禁止家庭、学校、公立和私立机构以及其他教养系统内的体罚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本次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意见的落实情况。

立法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立法领域采取了多项行动,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指出,关于禁止体罚、禁止酷刑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问题尚未制订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相当先进的普遍法律框架,但对于儿童问题相关法律、特别是1992年《儿童保护法》(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的执行和执法不力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国内法律,以便进一步保护儿童权利,充分统一国内立法和《公约》的各项规定及原则,措施之一是尽快通过《禁止体罚法》(第682号法令)、给实施酷刑定罪的第5846号法令、《禁止儿童色情制品法》(第2317号法令)以及《法定强奸罪年龄和性虐待行为法》(第2172号法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处理非婚生子女地位问题。

协作

13.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6月8日发布的第806号行政令确认了儿童福利理事会的任务,该理事会继续作为菲律宾儿童事务机构间协调部门,负责协调与儿童有关的各项相关法律、政策、方案及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总统人权委员会及其在菲律宾推行人权方面的活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行动,在镇、市、省等各级设立保护儿童地方理事会,并建立17个儿童福利问题地方小组委员会,将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部门联系起来,从而解决《公约》在地方执行不力的问题。但委员会对于儿童福利理事会、保护儿童地方理事会以及儿童福利问题地方小组委员会缺乏人力和财力表示关注,这可能会妨碍这些机构有效行使职能。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推行并加强相关措施,改进儿童工作的连贯性,特别是有效协调儿童福利理事会和总统人权委员会等现有机构的工作,同时考虑到这些机构各自的地位和职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儿童福利理事会作为儿童事务主要协调机构的权威,确保为儿童福利理事会、保护儿童地方理事会以及儿童福利问题地方小组委员会划拨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保证这些机构能够有效行使职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全国其他镇、市、省设立儿童福利问题地方小组委员会,使这一机构遍布全国各地。

国家行动计划

1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已经为执行《2000至2025年儿童发展计划国家战略框架》(《21世纪儿童》)制订了《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以便执行第六和第七份国家方案(CPC 6/7),推动《国家行动计划》的本土化,并将儿童权利问题纳入地方主流发展规划。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指出,现有资源和机制不足以落实、监督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地方层面的力量尤其薄弱。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国家预算中的所有相关部门方案及地区方案明确制订具体的预算项目并拨付预算,确保《国家行动计划》实现主流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后续机制,确保全面落实各项计划,并建议为各项计划配备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各部门和各地区已经取得的进展,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足,并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为各省及各市的地方政府部门提供充足资源,用于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和《公约》,这项工作应采取公开、磋商和参与的方式。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非政府组织更多地参与监督和评估《国家行动计划》。

独立监督

1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菲律宾人权委员会下设的儿童权利中心作为儿童问题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儿童提出的投诉。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该中心没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也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来开展这项工作。

18.委员会援引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通过菲律宾人权委员会,为儿童权利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确保该中心能够有效、独立行使职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支持尽快通过《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宪章》,这份文件有待议会批准,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

资源分配

19.委员会欢迎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各项扶贫战略和行动,其目的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创造一个“适合儿童生存的世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用于儿童社会服务、医疗服务和教育的资金在国家预算中所占比例下降了。缔约国将30%以上的国家预算用来偿还债务利息,用于偿还债务的预算份额近年来持续增加,委员会对此再次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用于切实保护及增进儿童的教育权和健康权等各项权利的资源本已不足,腐败现象可能会给资金分配造成不利影响。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全国及地方层面首先增加儿童问题预算,并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在整个预算过程中执行资源分配及使用的追踪系统,在拟定国家预算时采用尊重儿童权利的方式,从而使儿童事业投资受到关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利用这一追踪系统,评估各个部门的投资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分析这种投资给男童和女童造成的不同影响;

对于处境困难或特别弱势的儿童和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况(例如出生登记),制订战略预算项目,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况下依然得到保护;

缔约国目前正在推行权力下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众、特别是儿童对话和参与,由地方政府承担适当责任,确保透明和参与性预算编制;

加强工作力度,在各个社会部门预防和消除腐败,包括进一步强化提倡透明和诚信的政策;以及

为此向儿童基金会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21.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菲律宾是全球矿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是寻求外国投资的中等收入国家,1995年《采矿法》允许外国独资公司投资从事各类矿产、石油和天然气的大规模勘探、开发及利用,不受任何法规约束,由此给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至今尚未消除,特别是儿童的处境没有得到改善。委员会特别关注非政府渠道和国际渠道提供的报告,这些报告指出,由于家人被迁离矿区,土著人民被剥夺世代相传的土地,污染性极强的技术得到应用,儿童受到极为严重的影响。

22.委员会了解外国投资的必要性,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应包括社会责任要求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让本国及外国公司了解儿童权利,共同尊重和落实儿童权利。

数据收集

23.委员会知悉缔约国努力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并特别赞赏儿童福利理事会开发制订了同主要政府机构相关联的Subaybay Bata监测系统,提出了143个用于监测七大类儿童权利的指数,并发表了《菲律宾儿童状况年度报告》。但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缺少按照地区、性别和年龄分类的统计数据,关于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儿童的数据不足,特别是遭受赤贫、虐待和忽视的儿童、触犯法律的儿童以及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扩大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按照地区、性别和年龄对统计数据进行分类处理,更新数据,增加关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菲律宾儿童状况年度报告》在全国各地广泛传播,并鼓励缔约国以这份报告作为依据,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情况,协助制订政策,执行《公约》及其两份《任择议定书》,还要确保在这一过程中倾听并征求儿童的意见。

传播、培训和宣传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展多项行动,广泛宣传并促进各界深入了解《公约》,包括在地方层面开展这项工作,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宣传运动和培训工作没有遍及全国各地,例如农村和边远地区,也没有涉及到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人。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宣传运动,确保这项运动遍及农村和边远地区,面向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传播和宣传问题上同媒体密切合作,并鼓励媒体开发制作更多面向儿童的节目,扩大覆盖面,促进儿童参与媒体节目,同时尊重儿童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儿童的隐私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有关方面制订关于这个问题的媒体道德守则。

2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制订并加强当前正在开展的人权培训方案,其中包括儿童权利培训方案,培训对象是所有儿童工作者,例如检察官、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卫生工作者以及儿童本人。

同民间社会合作

2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同多个国内及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宣传《公约》内容,为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和方案。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在开展活动时往往会征求这些国内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同国内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等民间社会的合作,确保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各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2.总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针对儿童的歧视,包括执行《女童计划》以及针对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多项方案,但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很多儿童在接受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等方面遭受歧视,这其中包括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包括棉兰老岛的穆斯林儿童)、移民儿童、流浪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冲突地区的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女童依然遭受事实上的歧视,妨碍她们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这主要是由于关于女童和妇女的社会观念所致。缔约国尚未着手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这些儿童依然面临歧视性做法,例如被称为“私生子”,继承权也受到限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消除针对儿童的歧视,重点采取以下行动:

制订并执行旨在消除各种形式歧视的综合战略,包括针对弱势儿童群体的多种形式的歧视,消除针对女童、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包括棉兰老岛的穆斯林儿童)、移民儿童、流浪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冲突地区的儿童的歧视性社会观念;

确保女童有权享有平等的待遇,有权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为此,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实现《女童计划》的主流化,并加强该计划的落实工作,重点是在地方层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遭受歧视做法的女童能够诉诸司法;

修订国内法,确保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平等待遇,不再称这些儿童是“私生子”,承认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

31.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介绍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为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相关情况以及为落实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而采取的措施。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32.委员会对于在国内武装冲突等情况下侵犯儿童生命权的行为再次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法外处决是一个“严重问题”,对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其他消息渠道揭露的针对儿童和其他人的法外杀戮事件深表关切,此类法外杀戮的凶手是菲律宾武装部队、菲律宾国家警察以及达沃行刑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某些积极行动,例如组建梅洛委员会和Usig工作队,并在2007年10月颁布《请求宪法保护令和人身保护令》,但委员会对于起诉数量少和鲜有凶徒被绳之以法的结果表示严重关切。

33.委员会重申以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并援引《公约》第6条和其他条款,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加强保护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特别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针对儿童的法外处决,彻底调查杀戮案件,将凶手绳之以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菲律宾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便该委员会能够行使职责,调查案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具体情况,包括关于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

尊重儿童的意见

3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多项措施和工作,促进各方尊重儿童的意见,例如制订《儿童参与国家框架》,吸收儿童参与地方和全国事务,主要途径是通过青年理事会和校内学生理事会。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编写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期间,由儿童福利理事会在2007年召集儿童及儿童组织,举行磋商会议,听取儿童的意见,为保护和行使儿童权利提出建议。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广大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在缔约国内发表意见依然非常困难,他们在涉及自身利益的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受到限制。

35.根据《公约》第12条,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鼓励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立法等措施,在家庭、学校、机构、法院和行政机构内部促进各界尊重儿童的意见,协助儿童参与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各项事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点关注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

3.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改进出生登记,包括执行出生登记项目,建立市镇民事登记制度,以便于在基层开展登记工作,培训市镇民事登记工作人员了解民事登记法律和流动出生登记程序。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菲律宾境内有260万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其中大多是棉兰老岛的穆斯林儿童和土著儿童。委员会还注意到,出生登记不是免费的,推迟登记还要缴纳罚金。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为所有儿童建立行之有效且免费的出生登记制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巩固市镇民事登记制度,降低基层民事登记制度的门槛。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为登记中心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并采取流动服务等进一步措施,确保包括边远地区居民在内的广大民众方便登记,重点关注棉兰老岛的穆斯林儿童和土著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相关机制,鼓励并提供免费的延期登记。

姓名和国籍

3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菲律宾移民工人所在国的菲律宾大使馆和领事馆,改善出生在海外、未经登记、没有证件的菲律宾移民工人子女的登记工作,多个政府部门以及移民工人和菲律宾海外侨民资源中心参与了这项工作,后者向儿童家长宣讲出生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注意到,为数众多的儿童未经登记,没有证件,可能因此被剥夺姓名权和国籍权。

39.委员会重申以往提出的建议,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协助儿童家长,无论其居住身份如何,均为其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进行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未经登记、没有任何官方文件的儿童在返回菲律宾并进行登记之前,能够享有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各项基本服务。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0. 委员会欣慰地注意到2006年《少年司法和福利法》第5条(a)款禁止在少年司法过程中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颁布法律禁止各种情况下的此类罪行。委员会援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近期报告和其他资料来源,对于儿童、特别是在押儿童遭受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数量之多深表关切。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律没能充分保护儿童免受酷刑和虐待。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极少有案件提起诉讼并最终定罪。

41.根据《公约》第37条(a)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禁止酷刑的第5846号法令,禁止在各种情况下针对儿童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迅速地调查关于酷刑的所有指控,起诉并惩处违法者,为受害儿童提供适当赔偿。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向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举报的儿童遭受酷刑、不人道和/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数量、被法院判刑的此类案件违法者人数以及判刑的性质。

体罚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就禁止在各种情况下实施体罚的《禁止体罚法》进行讨论,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在家庭内部实施体罚,《儿童和青年福利法》没有做出关于体罚的规定。委员会对于体罚儿童现象在社会上、特别是家庭内部盛行表示关切,对于没有就此开展全面研究感到遗憾。委员会此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曾经建议开展相关研究(CRC/C/15/Add.25,第42段)。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颁布《禁止体罚法》,明令禁止在各种情况下实施体罚,其中包括家庭、学校、替代教养机构、工作场所和拘留所;

加强宣传工作,向家长、家人、监护人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宣传此类行为对于儿童的伤害,提倡采用维护儿童尊严、并且符合《公约》第28条第2款的非暴力的管教方法;

对于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体罚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全面研究;以及

适当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4.关于《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到2005年6月14日至16日在曼谷举行的东亚和太平洋区域磋商会议的成果和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

首先落实《研究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消除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重点关注以下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加强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人的能力;

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制订便捷、友好的报告制度和服务;

确保问责和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制订并执行有系统的全国数据收集和研究工作。

利用上述建议作为行动工具,同民间社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特别是吸收儿童参与进来,确保所有儿童都受到保护,免遭各种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侵害,同时加大工作力度,酌情采取有时限的具体行动,防止并打击此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向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4.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完善法律、司法和行政框架。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由于移民流动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到国外工作,家庭解体,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此外,关于留守儿童人数没有系统的统计数据,没有开展综合研究分析这些儿童的处境或移民女性化给儿童造成的影响,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46.委员会回顾移徙工人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MW/C/PHL/CO/1,第45-46段),建议缔约国对于移民家庭子女的处境进行全面研究,以便制订适当策略,通过社区支持方案、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及学校方案等方式,确保这些儿童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赞同移徙工人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缔约国设立关于移徙问题的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其中包括分类数据。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进入收容机构的儿童人数之多、儿童在寄宿地遭受身心虐待的案件以及替代照料缺乏质量标准和监督。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制订并执行关于寄养的第263号法令,以便让儿童离开收容机构,享有家庭环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关于寄养和寄宿的照料标准,并加强监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委员会在2005年“无父母照料的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

收养

4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9年3月通过的第9523号共和国法令,社会福利和发展部负责制订关于收养儿童的法律条件。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有资料显示由于收养程序耗费金钱,很多人采取“假冒出生”的办法,由非亲生父母伪造出生登记,用以规避收养程序。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跨国收养的管理框架和条件以及被收养儿童的接收国、性别和年龄的分类数据。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全面遵守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其中包括数据收集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所有收养行为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符合其他相关国际标准,收养行为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并惩治所谓“假冒出生”办法,方法之一是宣传这种做法的性质,吸引民间社会的参与,并制裁违法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关于跨国收养的管理框架和条件,并列出关于被收养儿童的接收国、性别和年龄的分类数据。

暴力、忽视和虐待问题

5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侵害及虐待儿童的行为,方法之一是执行《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第9262号共和国法令)。但正如缔约国报告指出,家庭暴力案件持续增加,其中包括针对儿童的身体虐待、忽视和性虐待,尽管颁布了相关法律,大多数家庭暴力都没有报案,委员会对此深表关注。此外,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注意到发生在宗教机构内部针对儿童的性虐待案件。委员会注意到修订后的1992年《儿童保护法》(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同时也关切地指出,在调查家庭暴力案件和虐待儿童案件时没有采取保护儿童的程序,受到虐待的儿童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受到伤害,儿童证人可能受到恐吓。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禁止暴力侵害妇女儿童法》的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

全面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包括暴力侵害、忽视和虐待;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保护儿童在宗教机构内免受性虐待,方法之一是调查此类案件的涉及面;

及时对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和暴力侵害儿童案件进行充分调查,通过有益于儿童的程序将凶手绳之以法,为参与法律诉讼的儿童提供支持服务,确保受到虐待的儿童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伤害,加强现有的证人保护方案,保护儿童证人不受恐吓;

确保为犯有虐待行为的家长提供家庭支持服务,预防虐待和忽视;

确保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咨询以及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多方面援助。

5.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制订综合政策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服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赤贫造成的营养不良和生活环境恶劣等多项原因,菲律宾残疾儿童的比例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残疾儿童依然面临着事实上的歧视,社会无视他们的存在。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相关措施,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的权利:

制订并落实综合政策,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的权利,执行现行法律,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平等地享有社会、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服务;

加强关于残疾儿童的现有数据库和监测系统;

确保残疾儿童及其家人参与各项方案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工作;

尽一切努力,为包括智障儿童在内的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方案和服务,确保为这些服务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开展宣传运动,让公众了解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

为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培训;

考虑《公约》第23条、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委员会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和医疗服务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2005至2010年国家医疗卫生目标,婴儿死亡率降低了(从1990年每千例活产死亡43人降至2007年每千例活产死亡23人),孕产妇死亡率也略有降低(从1997年每10万例活产死亡172人降至2005年每10万例活产死亡162人),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母婴死亡率依然很高,各个地方在降低死亡率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新生儿死亡和死胎的登记报告工作存在纰漏。对于儿童营养不良问题(体重不足、身高不足、瘦弱)以及边远地区儿童接受基本医疗服务困难等问题,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此外,缔约国报告没有介绍心理健康问题以及为有这方面需求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相关服务,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确保为卫生部门划拨充足资源,制订并执行旨在改善儿童卫生状况的综合政策和方案,以便全面落实《公约》规定,特别是《公约》第4、第6和第24条;

加强并采取措施,重点关注农村和边远地区,保证孕产妇能够获得高质量的产前及产后医疗服务和设施,方法之一是为助产士和传统接生婆提供培训方案;

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

关于新生儿死亡和死胎问题,委员会回顾以往提出的建议(CRC/C/15/Add.259,第28段),建议缔约国设法方便民众与民事登记员取得联系,特别是在边远地区;

切实解决营养不良问题,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补助,开展早期卫生习惯教育;

制订并执行综合性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政策,包括提倡心理健康、预防常见的心理问题以及提供门诊和住院治疗服务;

在这个问题上,继续同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以及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开展合作,并需求技术援助。

母乳喂养

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鼓励母乳喂养,但委员会对于纯母乳喂养不够普遍再次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产假时间不够长,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对于员工享受产假做出不同的规定。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有效执行《奶制品法》(E.O 51)和2007年修订后的《奶制品法执行细则和条例》。委员会回顾以往提出的建议(CRC/C/15/Add.259,第59(f)段),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鼓励母亲在婴儿出生后六月内坚持纯母乳喂养,此后再适当调整婴儿饮食,并采取措施,通过教育和宣传健康喂养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审查关于产假的立法,平等地支持在公立及私立部门工作的妇女,为她们提供《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83号公约》(2000年)所建议的为期14周的带薪产假。

环境卫生

5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但委员会对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和环境退化等环境问题再次表示关切,这些问题给儿童健康和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在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同时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报告没有介绍旨在保护及协助受灾儿童的行动计划和战略。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执行国内环境立法,以减少污染,降低环境退化程度;

在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教育方案,增加儿童关于环境卫生的知识;

采取有效措施,让更多人获得安全的饮用水和卫生设施,重点是农村地区和贫民窟;

制订并执行旨在保护和协助受灾儿童的行动计划或战略。

青少年健康

61. 生殖健康服务及相关资料不足,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偏低(2006年仅有36%的妇女采用现代避孕方法),不易获得人工避孕方法,导致缔约国的少女怀孕比例和孕产妇死亡率偏高,委员会对这些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妇女宪章》,但对于缺乏有效措施来促进妇女和女童的生殖权利,某些观念和宗教信仰妨碍女性行使生殖权利,委员会依然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艾滋病毒感染率很低,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菲律宾全国艾滋病理事会认为艾滋病毒/艾滋病作为一个潜在问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菲律宾青少年对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认识不足。

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在青少年健康领域提供更多的便利儿童的方案和服务,并通过相关研究获取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有效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通过国会尚未批准的《生殖健康法》,确保这项法案反映出《公约》所载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

确保为青少年开展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为所有青少年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和注重文化差异的服务,以便预防少女怀孕,方法之一是广泛提供各类避孕药具,不设任何限制,同时加深对于计划生育的认识和了解;

加强针对男童和女童的正规及非正规性教育,重点预防早孕、性传播疾病和宣传计划生育;

加强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确保校内外儿童都能获得适合其年龄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育和信息,帮助儿童掌握应对艾滋病毒和性传播疾病的生活技能,降低感染机率;

向世卫组织、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以及人口基金寻求技术合作;

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生活水准

6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多项行动和措施,力争消除贫困,其中包括Pantawid Pamilyang菲律宾方案、加速消除饥饿方案、有条件现金转移方案以及缔约国报告第49段所述的其他行动,此外,缔约国还参加了儿童基金会儿童贫困与差异全球研究。但委员会对于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的儿童人数之多再次表示关切,特别是离开贫困的农村并且在城市里陷入赤贫的儿童及其家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基础服务享有情况相差巨大。

64.委员会重申,以往曾经建议(CRC/C/15/Add.259,第67段)缔约国制订并执行综合性国家减贫战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贫困儿童、特别是赤贫儿童的生活水平,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委员会强调,减贫战略应包括儿童的参与。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物质援助和支持。

6.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指导

65.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近年来学校入学率和毕业率情况不佳,越来越多的儿童辍学或是根本不上学,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辍学情况尤其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某些弱势群体儿童不能平等地接受教育,其中包括贫困儿童、残疾儿童、童工、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土著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或受其影响的儿童以及流浪儿童。委员会对于校内设施简陋再次表示关切,包括教室内课桌椅、教科书和其他学校物资数量不足,边远市镇的情况尤其严重。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幼儿保育机构接纳的儿童人数略有增加,但覆盖面依然很窄(13%的三至四岁儿童),没有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66.根据《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以及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划拨必要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

采取具体行动,降低中小学辍学率,消除导致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文化传统和贫困等原因,让更多学生升入中学就读;

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所有儿童普及免费初等教育,重点关注最边远市镇的入学机会和弱势群体儿童的教育需求,落实这些儿童的受教育权;

提高中小学的师生比例,确保教师经过完善培训、充分称职并且领取高薪,从而提高教育质量;

增建学校和教室,开发教科书和其他学习用品,加强师资培训,针对有着不同需求的儿童的具体情况,采用新型互动式学习方法,从而建立并改进教育系统的基础设施;

制订综合性幼儿早期教育和保育政策,向家长宣传学前教育和幼儿早期学习机会的裨益;

继续着力推广非正规学习和职业教育,服务对象包括没有完成小学或中学学业的儿童,创办职业教育学校,为儿童开展校内系统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适应劳动力市场和公民责任的要求;

向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寻求技术援助。

7.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项和第32-36条)

难民儿童

67.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难民儿童处境的资料。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没有制订法律来满足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具体需求。

68.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再次建议缔约国制订专项法律和行政条例,满足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具体需求,并为无人陪伴和失散的寻求庇护儿童及难民儿童规定特殊程序。在这个问题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同难民署合作。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6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继续执行《关于卷入武装冲突儿童的综合方案》,受武装冲突和流离失所影响儿童问题小组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并采取多项行动,处理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委员会还赞赏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在2008年12月访问菲律宾,并欢迎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在2009年7月签署行动计划,该计划规定了有时间限制的具体措施,禁止招募儿童入伍,推动儿童重新融入平民生活。委员会注意到这些积极举措,但委员会重申在2008年5月至6月间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PHL/CO/1)时表达的关切,特别是不断有报告称武装团体仍在招募儿童入伍,充当战斗人员、间谍、卫兵、炊事兵和医护兵,而对于这些罪行的违法者极少提出起诉,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中关于禁止招募儿童入伍当兵的第10条第22(b)款语焉不详,并且没有针对违法行为规定惩戒措施。

70.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儿童流离失所问题持续存在,并且愈演愈烈,由于国内武装冲突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些儿童很难获得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他们的成长受到阻碍。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武装冲突给没有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造成的影响,特别是棉兰老岛的儿童。

71.委员会回顾在审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PHL/CO/1)时提出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全面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着眼于如下目标的建议:有效执行关于禁止和惩治招募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现行法律,以及继续推行和进一步加强旨在协助受害者复员、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包括应对流离失所儿童处境问题的措施和确保这些儿童获得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并且能够健康成长的措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消除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中关于禁止招募儿童入伍的第10条第22(b)款的含混不清之处,确保违法者受到惩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一定要区别对待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和违法儿童,并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多项工作,力争消除童工现象,其中包括Sagip-Batang Manggagawa救援机制,并为其组建快速行动队,但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境内5至14岁童工的人数之多深表关切。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指出,很多童工在有害或危险的环境中工作,遭受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经济剥削,其中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7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消除童工现象,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和经济剥削,其中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据国际标准,加强禁止童工劳动的国内立法;

有效执行国内劳动法和各项方案,包括《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法》(第9231号共和国法令),确保童工参与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讨论;

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包括增加劳动监察次数,确保儿童从事轻度劳动,不受剥削,并授权劳动监察制度负责监督和举报儿童从事家务劳动和农业劳作的情况;

确保对于非法使用童工者处以罚金和刑事制裁;

为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举办必修培训;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协助童工实现康复并获得教育机会;

继续向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流浪儿童

74.委员会对于街头流浪儿童的人数之多(近25万人)及其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包括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脆弱性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始终没有制订有条不紊的综合战略,用以防止出现流浪儿童、减少流浪儿童的人数并给予保护。此外,委员会对于马尼拉地区开展的某些救援行动(又称为“救援穷人”、“清理街头流浪者”或“围剿”)以及这些行动缺乏后续措施表示关切。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执行综合战略,力争消除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防止出现流浪儿童,减少流浪儿童的人数,并给予保护,在地方层面将这项战略转化为具体方案,消除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儿童、民间社会和相关专业人员都应参与制订相关战略和方案,特别是在地方层面;

一定要确保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方法之一是将教育权同有条件现金转移方案联系起来,在国家的支持下动员家庭、社区和流浪儿童都来关注儿童教育;

确保区别对待流浪儿童和违法儿童;

通过训练有素的街头工作者和辅导人员,确保为流浪儿童提供充足的营养、衣服、住房、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机会,例如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

为流浪儿童提供针对肢体虐待和性虐待的适当康复服务及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帮助流浪儿童与家人团聚。

性剥削和性虐待

7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例如发起“儿童明智旅游运动”和开办人身安全课程,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有资料表明多个群体极易遭受商业性剥,这其中包括流浪儿童、通过卖淫赚取学费的儿童、“应召女童/男童”(这些儿童从事季节性卖淫,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窘境或满足个人用度)以及在海外从事“娱乐业”的菲律宾女青年。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开展综合研究,分析商业性剥削和儿童色情业的原因、性质和波及范围;

审查关于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的国内立法,包括禁止利用儿童制作色情制品的法律,以便为遭受此类剥削的所有受害儿童提供平等的保护;

切实执行修订后的1992年《儿童保护法》(第7610号共和国法令),确保家长能够增进子女的福利和保障;

根据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为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提供多项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买卖、贩运和绑架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和政策等多项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众多妇女儿童在缔约国境内遭到贩运或被运往国外,目的是对其进行性剥削或迫使其从事劳动。针对贩运者的起诉和定罪极少,委员会对此表示格外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一些风险因素对于贩运活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长期贫困、短期海外移民、日益猖獗的色情旅游业、有罪不罚现象以及缔约国执法不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由于贩运儿童属于秘密非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数据收集机制,很难确定受害者的人数和贩运目的。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通过以下方式,防止并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儿童,其中包括为性剥削和劳动为目的的贩运行为:

建立完善、系统的监督机制,负责收集数据,确定受害者人数和贩运目的;

支持旨在防止贩运的方案和宣传运动,为执法官员、检察官和法官开展关于禁止贩运法律的必修培训;

重点关注现存的风险因素,例如当地日益猖獗的色情旅游业,在这个问题上继续同旅游部及旅游服务提供方开展合作;

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方法之一是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医疗、心理和法律支持;以及

考虑批准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少年司法

8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2006年通过第9344号共和国法令(《少年司法和福利法》),这部法律将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九岁提高到十五岁,禁止对违法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并给这种行为定罪。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少年司法和福利法》的执行工作进展缓慢,在押儿童人数很多,违法儿童没有切实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得不到医疗救护。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有关方面较少采用转送社区劳教的方法,在审判之前拘押儿童的做法非常普遍。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没有针对违法儿童的专门法庭和专职人员,并且对儿童的拘押条件表示严重关切。这些儿童往往与成人关押在一起,监舍拥挤,条件恶劣。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采取行动,降低儿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8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落实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项、第39条和第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开展如下工作: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不再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根据《少年司法和福利法》以及第633号行政命令,继续释放犯有轻罪的儿童;

更多采用除剥夺自由之外的其他替代措施,例如转送社区劳教、假释、接受辅导和社区服务;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拘押儿童,并且尽可能缩短在押时间;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拘押儿童的做法符合法律,尊重《公约》提出的各项儿童权利,在审判之前及审判之后将儿童和成人分别关押;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押儿童不受虐待,有权通过通信和探监等形式同家人保持联系,涉及青少年的案件尽快得到审理;

确保在押儿童被捕后立即获得法律咨询和医疗救护,并在拘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这些服务;

根据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权利的委员会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措施,确保在必要情况下为涉案的土著儿童免费提供翻译,并确保通过注重文化差异的方式为土著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继续开展关于相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包括警察在内的少年司法系统专业人员广泛宣传《少年司法和福利法》的规定,以便加深各界人士对于这部法律的理解、认识和了解;

向禁毒办、儿童基金会、难民署和非政府组织构成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寻求技术援助及其他合作。

保护犯罪证人和受害者

82.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条例,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都能获得《公约》规定的保护,例如遭受虐待、家庭暴力、武装冲突、性剥削、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这些罪行的证人,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年7月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力图改善土著儿童的艰难处境,例如首次将土著人民关注的问题纳入《2004至2010年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但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普遍贫困,他们的人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特别是在接受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等问题上。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的报告和代表团的对话都没有介绍实施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给儿童造成的实际影响。

84.委员会依据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基础上充分享有各项人权。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执行《土著人民权利法》,制订并落实各项政策和方案,以便确保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适合其文化特点的各项服务,包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和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审查《土著人民权利法》和《菲律宾中期发展计划》时以委员会第11号一般性意见作为指导方针,确保维护儿童的特殊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针对少数民族儿童和土著儿童的数据收集机制,以便了解这些儿童在享有人权方面目前存在哪些差距和障碍,争取制订立法、政策和方案来消除这些差距和障碍。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社区和学校内宣传菲律宾社会的多元文化性质,以及教育工作有必要照顾到不同民族的传统、语言和观念。

8.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国际人权文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9.后续措施和传播

后续措施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酌情向内阁成员、议会、最高法院以及地方政府和议会传达这些建议,以供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传播

8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因特网,向广大民众、民间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宣传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促进关于《公约》及其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辩论,并加深了解。

10.下次报告

8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9月19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照《公约》计划,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8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