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RB/CO/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八届会议

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尔维亚

1. 委员会2011年2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067和2068次会议(CERD/C/SR.2067和CERD/C/SR.2068)审议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CERD/C/SRB/1),并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6次会议(CERD/C/SR.2086)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因此而提供的在新的基础上与缔约国重新开始对话的机会。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回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评论时口头提供补充资料。

3. 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涉及1992至2008年时期,包括前南斯拉夫在2000年以前发生巨大损失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时期,报告没有对此进行讨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推动重建进程时处理过去种族歧视遗留的问题,确保包容性地使公众参与其中。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制定了新《宪法》,其中载列了保障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章节,并载有按照《公约》第一条禁止歧视的条款,值得称赞。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刑法典》载有反歧视条款。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防止或打击歧视的一些法律获得通过,包括:

《少数民族议会法》(2009年);

《禁止歧视法》(2009年);

《男女平等法》(2009年);

《社会住房法》(2009年);

《犯罪法》(2005、2008和2009年);

《防止体育赛事中暴力和不当行为法》(2007和2009年);

《监察员法》(2005和2007年);

《防止歧视残疾人法》(2006年);

《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法》(2002年)。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为监督人权保护工作,建立起广泛的体制框架,包括平等保护专员、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监察员、省监察员和地方监察员网络、少数民族委员会和改善罗姆人地位委员会。

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方案和计划,特别是防止歧视少数民族的方案和计划,包括2009年《提高罗姆人地位国家战略》,并在缔约国某些地区扩展机会,使少数民族能够学习本民族语言。

10.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长期努力,支持和增进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少数民族间的理解和宽容。

C.关切事项和建议

11.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应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机构,即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国家、省和地方一级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保护专员,认为每一机构都具有独特意义,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的作用和管辖权有可能重叠,这可能会妨碍其有效运作(第二条(寅)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应对种族歧视问题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管辖权,确保这些机构的互补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分资源,使平等保护专员毫不拖延地有效运作;

加强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包括适当划拨人力和财政资源;

确保监察员办事处按照1993年《巴黎原则》有效运作。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使公共管理部门和普通民众熟悉这些机构的作用、工作和利用这些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方式。

12.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提供的即将在2011年进行人口普查的信息和有关人口民族构成的数据,但对没有提供各群体享受国家立法和《公约》所保障权利的分类指标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拟订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提交条约性文件准则(CERD/C/2007/1)第11段,并回顾可靠的分类数据对监测和评估有利于少数民族政策和评估执行《公约》的情况十分必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有时限的指标,监测其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类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即将进行的普查中保障自我认同的权利。

1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广泛法律框架和总体政策,但对社会上,包括在政治话语、体育、媒体以及团体和组织中仍然大量存在种族歧视行为、排他性民族主义和仇恨言论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十分关注缔约国没有编纂仇恨犯罪的规定,事实上也许不会报告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第二条第(子)、(丑)、(卯)和(辰)项、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进一步的必要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实施《公约》第二和第四条,并:

制定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打击和惩处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以及煽动仇恨言论;

追究和起诉种族主义或仇外极端团体活动,并在必要时禁止这些活动;

强化执行刑事法,打击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

在公共和私营媒体上打击种族偏见和歧视,包括更加努力促进缔约国各少数民族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并通过媒体/记者道德法典;

继续努力打击特别是在足球等体育中的种族主义;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打击种族歧视和增进容忍文化和民族多样性。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落实和执行国家立法的资料,包括对《公约》第四条所禁止行为的案件提起诉讼和施加刑罚的统计和分析。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情况下,罗姆人居住在隔离定居点,在适足住房方面遭受歧视,特别是常常在没有提供其他住房、法律救济或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失和破坏予以赔偿的情况下被强行驱逐。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社会住房法》,但对罗姆人在申请社会住房方案时面临特殊困难造成长期存在歧视表示关切(第二、第三、第五条(辰)项第(3)目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重新安置不会再发生强迫驱逐,并建立尊重适当程序和人的尊严的程序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改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并在这方面建议缔约国加速执行2009年通过的《罗姆人住房国家计划》。委员会还根据其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第30至31段和关于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避免少数民族住宅隔离,并鼓励缔约国考虑制定罗姆人社会住房方案。

15. 委员会对罗姆族人在获得教育方面不断受到隔离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除其他外,特别由于招生和安置程序,返回的罗姆儿童在进入塞尔维亚教育体系时,由于西欧国家重新接纳协议而面临更多困难(第三条和第五条(辰)项第(5)目)。

铭记其第27号一般性建议第17至26段和第3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解决事实上公立学校种族隔离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他们获得优质教育,包括对学校工作人员开展反歧视培训,并使家长提高认识,增加罗姆人教学助理人数,防止罗姆学生在事实上被隔离,并采取其他措施,推动包容性教育。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专门适当程序,接收、评估和安置返回的儿童,提高教师对这类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的状况作出努力,防止和打击针对这些群体的种族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特别是在就业、医疗保健服务、政治参与和进出公共场所时遭受歧视、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

铭记其第27和第3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对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的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各项旨在使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平等享受第五条所列权利和自由的政策以及推动这些族裔群体在公共机构就业切实平等和在所有各级具有充分政治代表性的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开展宣传运动,提高人们对特别是罗姆人等群体困境的认识,并加强团结。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存在结构性歧视,针对某些少数民族(包括桑贾克区的波什尼亚克族、塞尔维亚南部的阿尔巴尼亚人以及弗拉齐和布涅瓦茨社区)的政治及历史偏见,证明这一问题的存在。令委员会担忧的是,这些族裔在《公约》提及的权益和自由方面不断遭受排斥和歧视,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方面尤其如此(第二条第一款(寅)项和(辰)项,及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在各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针对这些群体的轻蔑和偏见,以避免和阻止可能导致或助长结构性歧视的倾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创建有利的环境,与相关少数族裔社区开展对话,以解决存在的问题;缔约国应进一步鼓励和落实有关计划和政策,以消除社区之间存在的障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对上述少数民族社区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包括立法、社会和文化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主要人口族裔之间有意义地交往,彼此建立信任,培养社会凝聚力,并促进一体化。

18. 有报告指出,某些少数族裔群体的宗教当局依据《教会和宗教团体法》,拟作为法律实体进行注册时遇到阻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同时,有报告披露,在向曾被没收资产的某些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归还财产过程中存在歧视,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第二条(寅)项和第五条(卯)项(5)和(7)目)。

委员会回顾,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或可同时存在,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群体均同样享有宗教自由的平等权利,没有偏倚,这些措施包括,重新审议那些使非宗教和宗教事务混为一谈现象得以长期延续的相关法律或作法,因为这种做法可能阻碍《公约》的全面履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再拖延地、没有歧视地执行财产归还程序。

19. 委员会对“法律隐形人”问题表示关注,据报道,这些人员主要是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对回归者和国内流利失所者长久以来面临的困境,委员会也十分关切。由于没有身份证明文件和出生证明,罗姆少数族裔面临困境和歧视,处于无法获得国籍并无法行使其权利的危险境地(第五条丑项和(卯)项(1)、(2)和(3)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包括修正法律在内的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缺少身份证明的人员能够进行身份登记,并获得可行使权利的必要文件。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在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人口中积极开展旨在增强其对身份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的活动。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加强保障,避免无国籍人员的产生,并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接受的针对种族歧视提起的控告数量非常之少,法庭也鲜有针对这些控告做出判决(第五条和第六条)。

铭记其关于防止在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上发生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导致鲜有这类控告的原因,并非由于受害者对其权利缺乏认识或对警方和司法机构缺乏信心,也并非由于当局忽视种族歧视案件或缺乏关注所造成。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针对种族或族裔歧视行为所提起控告、起诉和判决的统计数据,以及说明这些统计数据的实际案例。

21. 对缔约国针对儿童和青年以及国家公务员开展人权事务培训的努力,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同时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针对人权事务和各种族之间如何和谐共处、相互包容的培训依然不足,普通公众、司法和行政管理人员中,针对少数民族的负面认识和陈旧观念依然顽固不变(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尤其要在包括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在内的司法和执法官员中以及律师和教师中,加强人权事务培训,并继续实施相关计划,针对各少数民族文化和历史开展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增进包容和理解。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实施针对公众教育、政治论坛和新闻媒体等领域的相关方案,以促进国内民众对文化多样性作用的尊重和理解。

22. 对缔约国做出的关于承担国际义务,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开展充分有效的合作这一承诺,委员会表示欢迎,并对在调查和起诉工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但同时也关注地注意到在逃的Ratko Mladić和Goran Hadžić仍然逍遥法外。

对相关受害人和社会团体而言,要就过往达成一致,并启动赔偿和调解程序,打击有罪不罚至关重要,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搜索、扣押、并向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移交被指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和反人类罪行的Ratko Mladić和Goran Hadžić,并确保所有被起诉合谋和犯下反人类罪行者均应依据适当的司法程序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结束之后。委员会同时鼓励缔约国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合作,通过各种渠道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可能的证人,并确保证人在整个诉讼阶段及诉讼之后均受到有效保护。

23. 鉴于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那些缔约国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例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4. 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切实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5. 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宣布2011年为非洲后裔国际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此开展适当的纪念活动方案,并广为宣传。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特别针对打击种族歧视问题,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开展磋商和扩大对话。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以及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关于《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和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公约》有关委员会经费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其对修正案的同意意见。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提供报告,并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评论意见也酌情以官方和其他通用语言同样予以公布。

29. 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的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载于上述第11、15、19和22段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30. 委员会还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3、14、17和21段的重要性,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单一文件提交其2014年1月4日到期的第二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并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文件(CERD/C/2007/1),并论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报告限于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80页的页数限制(见HRI/GEN.2/Rev.6,第19段所载统一报告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