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CHN/CO/14-1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9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 委员会 2 0 18 年 8 月 1 0 日和 13 日举行的第 2654 次和第 2655 次会议,审议了中国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RD / C / CHN / 14 - 17) ,包括中国香港 ( CERD / C / CHN - HKG / 14 - 17) 和中国澳门 ( CERD / C / CHN - MAC / 14 - 17) , ( 见 CERD / C / SR . 2654 和 2655) 。委员会 2 0 18 年 8 月 24 日、 27 日和 28 日举行的第 2672 、第 2673 、第 2674 和第 2675 次会议,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但对提交报告延误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愿对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口头和书面补充材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进一步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在修订本国的立法、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

第二和第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 2 0 11 - 2 0 15 年, 2 0 16 - 2 0 2 0 年 ) ;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 ( 2 0 11 - 2 0 15 年 ) ;

2 0 13 年废止了劳动教养法;

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 2 0 11 - 2 0 2 0 年 ) 。

4 .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总体上以及在八个多民族聚居省份和地区大幅度减少贫困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

5 . 关于中国香港,委员会欢迎面向少数族群的小区外展计划,和在中小学实施《中国语文课程第二语言学习架构》 ( 《学习架构》 )(2 0 14 年 ) 。

6 . 关于中国澳门,委员会欢迎通过第 13 / 2 0 12 号法 ― ―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2 0 13 年 ) ,该法除其他外将基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资格,扩大到外籍雇员身份的工人。委员会还对颁布《刑法典》第 153 - A 条表示欢迎,该条加强了对免受贩卖人口活动的保护。

C.关注问题和建议

种族歧视的定义和入罪

7 . 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关注,缔约国国内法没有包含与《公约》第一条完全相符的种族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重申,对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在中国香港,执法不一定是在《种族歧视条例》所载禁止种族歧视的范围内开展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澳门没有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对种族歧视做出明确定义并将之入罪的特区法 ( 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 见 A / 56 / 18 第 241 - 242, 和 CERD / C / CHN / CO / 1 0- 13 第 1 0- 11 段 ) 。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修改国内法(特区法),全面遵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明确界定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并将之入罪,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明确禁止直接和间接的种族歧视,包括在执法和其他政府权力部门。

国家人权机构

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没有正式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在中国澳门,尽管澳門廉政公署履行部分职能。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中国香港代表团提供的相关信息,但仍对有关报告感到关切,报告称该委员会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评为 C 级,并且不完全独立,受害人很难求助 ( 第二条 ) 。

1 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澳门,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为确保这些机构的有效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保证这些组织的充分独立,并为之提供财政和人力资源。

声明

11 . 委员会对中国香港适用《公约》第六条所作的解释性声明表示关注 ( 第二条和第四条 ) 。

12 .委员会建议,收回中国香港对适用《公约》第六条所作的声明。

关于种族歧视的行政和民事申诉

1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种族歧视行为和相关行政及民事投诉、调查、诉讼和处罚的全面统计、调查、行政记录和登记。考虑到有关中国香港公共和私人生活各领域种族歧视行为的报道,委员会对中国香港关于那里的种族歧视并不普遍,问题并不严重的声明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中国澳门的法院没有收到任何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案件 ( 第二、第五、第六和第七条 ) 。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包括执法官员,开展关于反种族歧视法和相关行政和民事申诉机制的培训,确保受害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的调查、行政记录或登记及统计数字,按申诉人的民族和国籍分列,说明就有关种族歧视行为提交国家人权机构、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民事和行政申诉的数量、类型和结果。

种族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5 . 委员会:

( a ) 注意到缔约国列举的法院 审理的 两起案件,对煽动民族仇恨做出了处罚,并注意到,在 2 0 15 年至 2 0 18 年 6 月期间,中国澳门没有收到任何种族歧视方面的刑事投诉,也没有进行任何此类调查;

( b ) 强调没有相关投诉或很少投诉,并不表示不存在种族歧视或种族仇恨表现,而是可能表明在援引《公约》权利方面存在障碍,包括公众缺乏对《公约》规定权利的了解;没有寻求司法追索的途径,或对之缺乏信心;害怕报复;报警困难,包括语言障碍或对种族歧视案件缺乏关注或敏感;

( c ) 感到关切,受害人可利用哪些手段报告仇恨犯罪的相关信息欠缺;

( d ) 还对来自中国香港的报道感到关注,传统媒体和社交媒体丑化和敌视少数族群,特别是南亚人,公开发表对他们的煽动性言论,并有报告称,中国香港当局并没有一贯对这些仇恨言论行为采取相应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没有提供对种族仇恨言论做出处罚的统计资料 ( 第二条和第四条 ) 。

16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和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a)为警察、检察官、司法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开设关于种族仇恨犯罪的培训课程,包括受害人在报告此类犯罪时所面临困难的内容;

(b)确保执法官员必须监督、记录、调查、起诉种族仇恨罪,并对之给予惩罚;

(c)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设立关于仇恨犯罪的专门检察官,鼓励他们依职权对种族仇恨犯罪和种族仇恨言论提起诉讼;

(d)确保种族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受害人得到支持,为他们报案提供方便,并为之做出适当补救;

(e)要求政治人物公开谴责种族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7 .委员会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受害人族裔和国籍分列的统计数字或行政记录,包括调查、起诉、定罪、判刑和处罚,以及对种族仇恨犯罪的补救措施。

发展和减贫

18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 0 16 - 2 0 2 0 年 ) ” 中承诺,采取 “ 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 ” 。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示关注,该资料显示,各民族自治地区仍普遍存在严重的贫困现象。委员会对由贫穷引起的不平等,以及对 2 0 16 年 6 月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 0 12 - 2 0 15) 评估报告没有具体进展指标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没有按民族分列的贫困统计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报道称,在中国香港,少数族群生活贫困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上升,南亚人在总体上,尤其是巴基斯坦人的贫困率特别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中国澳门居住着大量外籍移民工,如果考虑到那里高昂的生活费用,这部分人的实际贫困发生率远远高于官方数字的比例。 ( 第二条和第五条 ) 。

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实施减贫方案,确保将人权纳入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不让任何人掉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少数民族在经济上的差距,特别应采取以下措施:

(a)在实施扶贫项目之前和过程中间,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体开展有意义的协商;

(b)扩大特别措施,减少有关少数民族高度贫困和相关的不平等现象;

(c)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包括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2 0.委员会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按民族和国籍分列的贫困率统计数字和其他指标,显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下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未得到承认的族裔群体

21 .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数据, 2 0 1 0 年有超过 640, 000 人不在 56 个得到承认的民族范围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发言,说这些人充分享有各项平等权利,但委员会仍对有关报告感到关切,称他们在取得政治代表权和作为少数群体享受特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困难 ( 第二条和第五条 ) 。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境内所有族裔群体均得到正式承认,这些群体的人享有政治代表权。

教育

23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的教育计划,其中一些举措在 2 000 年至 2 0 1 0 年期间降低了总人口和少数民族中的文盲率,但委员会仍对有关报道感到关注,说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儿童不能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包括从家到学校的长途跋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尽管中国香港取消了英文 “ 指定学校 ” ,但仍有很多少数族群的儿童继续在为数不多的几个前 “ 指定学校 ” 上学,而这些学校资源不足,难以保证高质量的教育。而且,尽管制定了《中国语文课程第二语言学习框架》,但这些学校的非华语学生接受的汉语 教学仍 达不到要求 ( 第二及第五条 ) 。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特别措施,确保所有族裔群体均能平等地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保证教育质量;

(b)在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增加全日制学校和寄宿学校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促进中国香港非华语学生顺利进入教育体系,确保各族群儿童均享有全纳教育和汉语教育的权利。

25 .此外,为了了解教育课程中有关少数民族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学校教科书中有关境内少数民族历史和贡献的资料。

安置和征地

26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扶贫和恢复生态的重新安置措施 —— 这些措施可视为强势发展模式,导致大批农民和牧民,包括民族自治地区的农牧民,失去传统土地和生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的发言,说明对受这些措施影响需要重新安置的个人,为他们提供的援助和赔偿,但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被征收财产的赔偿往往不足以维持适足的生活水平。例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许多被重新安置的蒙古族人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由于禁止放牧牲畜,牧民们失去了他们的传统生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官方的政策是自愿重新安置,但实际上并不一定取得知情同意 ( 第二条和第五条 ) 。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结论性意见(E/C.12/CHN/CO/2)第30和第31段中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重新安置的情况下,当局应与少数民族的政府官员和社区密切、有效地配合,提供财政补贴,确保适足的生活水准,还应采取恢复生计的措施,必要时,在语言和文化融合方面提供帮助。

卫生

28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预期寿命和获得医疗保健 的情况 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增加了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资金和提供的服务,但缔约国的一些少数民族仍难以获得医疗保健,包括产前保健 ( 第二和第五条 ) 。

29 .委员会承认已经取得的进步,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解决影响部分少数民族群体健康的差距,包括解决妨碍他们获得负担得起的、适当的卫生保健的障碍,也应考虑到他们的地理条件所造成的困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广泛收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各项健康指标,包括预期寿命的统计数字,统计数字应按民族和国籍分列。

外籍家佣

3 0. 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的劳工法对外籍家 佣 的保护规定,并注意到代表团对留宿要求的理由所持的立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留宿要求造成工人易于受到虐待,而要求工人在合同终止后两星期内离境的规定,损害了他们对违反劳工法的行为获得补救的能力。委员会还对有关报告感到关切,许多外籍移民工人受到身体虐待,护照被雇主没收。委员会注意到,在中国澳门, 2 0 15 年 1 月至 2 0 18 年 6 月期间,外籍劳工对职业介绍所提出的投诉,只裁定其中的 11 项属实 ( 第二和第五条 ) 。

31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籍家庭佣工不受歧视,并再次要求废除“两星期规则”和留宿要求(见CERD/C/CHN/CO/10-13,第30段)。委员会还建议,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进一步加强对家庭佣工就业和生活条件的监督,以及他们获得教育和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的条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保护外籍家庭佣工方面的统计数字,包括投诉、自行启动的和其他原因展开的调查、起诉、处罚和补救措施。

民间社会

32 . 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慈善法》 ,许多民间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为在中国大陆开展工作,必须但却不能按要求进行登记或重新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过去几年里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大幅减少,并且没有任何从事反种族歧视行为的组织获得登记 ( 第二条和第五条 ) 。

33.委员会强调,民间社会在应对执行《公约》所遇到的各种挑战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a)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法律和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慈善法》,为民间社会提供一个开放的空间,特别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行为的组织,提高登记程序的透明度;

(b)请缔约国在其后续报告中提供在中国正式注册就《公约》有关问题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数字。

户籍制度

34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将在 2 0 2 0 年前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最近的户籍制度改革,对很多农村移徙人口,包括少数民族的移徙人口来说,并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积极变化 ( 第二和第五条 ) 。

35 .委员会提及其之前的建议(见CERD/C/CHN/CO/10-13第14段),再次建议缔约国,确保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使国内的移徙者,特别是少数民族的移徙人口,享受与城镇永久居民相同的工作和社会保障,以及卫生和教育福利。

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定义宽泛

36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中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宽泛,极端主义 语义含混 ,分离主义界定不明,可能导致将和 平的公民和宗教表达定为刑事犯罪,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宗教少数群体 作 犯罪分析敞开了方便之门,包括维吾尔族穆斯林、藏传佛教徒和蒙古族人。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确保严格的适用性,并建立防止滥用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充分的保障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和做法的实施,不得以种族、肤色、世系、国籍、民族或民族宗教身份划线或有所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族群分列的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罪行提出起诉、定罪、判刑和其他惩处的统计数字。

酷刑和虐待

38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这方面的报道不实,但仍对有关一些藏人、维吾尔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以及参加和平政治抗议的人和维权人士受到酷刑或遭受其他虐待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一些被关押的维吾尔人受到长期单独监禁,使他们面临酷刑和其他虐待危险。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防止对少数民族人士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改善他们聘请律师的条件;

(b)对所有少数民族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指称受到酷刑和虐待、骚扰,以及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确保由一个独立机制迅速、公正和有效地展开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c)允许独立专家对少数民族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情况进行调查;

(d)全面执行禁止酷刑委员会2015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AT/C/CHN/CO/5)第41段所载的建议;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从事保护和促进人权工作的人提供安全的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以不受歧视地享有各项自由和权利的发言。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震惊:

( a ) 大量报道称,大批维吾尔族人和其他穆斯林少数群体的人受到拘留,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借口下,既不提出指控,也未经过审判,将这些人单独监禁,而且往往是长时间监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究竟有多少人被长期监禁,又有哪些人被强行送进时间长短不一的政治 “ 再教育营 ” ,均没有官方数据,即使只是因为不带任何威胁性的穆斯林民族宗教文化表达,如日常问候。被拘留的人数估计从数万人到上百万。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说,确有一些职业培训中心,对象是轻微犯罪的人,但没有说明所指何罪;

( b ) 关于大规模监视的报道,不成比例地针对维吾尔族人,例如警察频繁的无端拦截,在警察检查站仔细检查手机;此外,还有报告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性大范围采集生物识别数据,包括较大维吾尔居民群体的 DNA 样本和虹膜扫描;

( c ) 据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将他们的旅行证件上交警方,出国必须申请许可,但却可能数年得不到批准。这种限制特别影响到那些为宗教目的想要旅行的人;

( d ) 据报道,许多离开中国的维吾尔人又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遣返回国。那些被迫返回中国的人,目前的安全情况令人担心。

41 . 委员会确认已获悉缔约国的否认,但注意到,有报道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已在学校中禁止维吾尔语教学 ( 第二和第五条 ) 。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刑事犯罪未经依法起诉、审判和定罪的个人,停止在任何法外拘留设施对其实施拘留的做法;

(b)立即释放目前属于这种情况被拘留的人,并允许受到错误羁押的人寻求补救;

(c)对所有以种族、族群和民族宗教划线的指称,迅速展开彻底、公正的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保证不重犯;

(d)执法人员拦截的所有个人,必须收集和分析这些人所属族群的数据,拦截的理由和处理结果,定期将所收集的信息公开发表,并收入缔约国的后续报告;

(e)确保所有生物识别数据的采集、保存和使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切实管理,限于小范围、透明,为实现合法的安全目标所必需,并与之相称,不得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而有任何区别、排除、限制或优惠;

(f)取消对少数民族人员造成格外影响的旅行限制;

(g)公布过去五年里根据缔约国的要求遣返中国的维吾尔族学生、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目前所在何处和他们的情况;

(h)提供过去五年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有法外拘留设施中违背本人意愿关押的人数,这些人被关押的时间,关押的理由,拘留中心的人道主义条件,任何培训和政治课程及活动的内容,被拘留者对本人受到非法拘留提出质疑或对拘留提出上诉的权利,以及是否采取任何措施保证将对他们的拘留及时通知家人。

藏人

4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藏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和境外行动受到严格限制,该地区几乎完全禁止发放出国旅行护照。委员会还对有关报道感到关注,称在西藏自治区,学校中的藏语教学在法律、政策和实际上均不能与汉语相提并论,而且受到严格限制;主张使用藏语受到惩罚;法庭诉讼使用普通话进行,藏人无法得到藏语翻译 ( 第二条和第五条 ) 。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改规定和做法,确保对申请护照做出决定不得带有歧视性,对希望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和境外以及到国外旅行的藏人,确保他们的行动自由;

(b)在西藏自治区保护藏语,除其他外,应鼓励和提倡在教育、司法系统和在媒体上使用藏语;

(c)向委员会提供有关促进和任何限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信息。

蒙古族

45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蒙族 人和平 抗议征用土地和开发活动造成环境破坏,受到当局的粗暴对待。委员会还对公立学校大幅度减少蒙语课时的报道感到关切 ( 第二和第五条 ) 。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少数民族能够在安全的条件下举行和平抗议,对此类事件中任何暴力或骚扰的指控展开调查并做出惩罚,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蒙族人提供蒙语公共教育,包括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居住的人。

就业

47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 有关 采取措施促进少数族群就业的资料,包括在中国香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各地区的失业率统计数字,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数据没有按族群分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在就业方面对种族歧视做法进行劳动监察和调查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2 0 13 年 4 月至 2 0 18 年 3 月期间中国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处理的 51 项与就业有关的种族歧视投诉,大部分由于证据不足而中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维吾尔人、蒙族人和藏人,还有中国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包括在中国香港,常常在广告招聘和招聘过程中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 2 0 15 年至 2 0 17 年期间,中国澳门劳工事务局没有启动任何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案件 ( 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 。

48 .委员会:

(a)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强化措施,防止并发现公共和私营部门在劳动条件上存在的种族歧视行为,包括在招聘和晋升方面,并酌情予以惩处,确保任何公司或机构刊登带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b)在中国香港鼓励雇主降低对中文语文能力的要求;

(c)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说明采取上述措施,确保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的情况,无分种族、肤色、世系、国籍或民族,包括目标、指标和取得的成果;

(d)请中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方面按族裔分列的统计数字:劳动人口比例、就业率和失业率;政治和公职机构的从业率,包括管理层,以及司法、警察和检察机关的从业率。委员会还请提供有关劳动监察的数据――查访歧视少数族群行为的次数,以及发现的违法行为、施加的处罚和向受害人做出赔偿的统计数字。

贩运人口

49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 0 13 - 2 0 2 0 年 ) ,注意到中国香港为改进受害人身份辨认和保护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包括中国香港,还没有一套对所有形式的人口贩运行为治罪的综合法律。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对贩运人口的刑事犯罪展开调查、提出起诉和处罚的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中国香港对入出境贩运人口的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委员会欢迎中国澳门提供了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措施方面的有关资料,以及为受害人提供的服务,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从 2 0 15 年到 2 0 18 年 6 月,只有两起针对贩运人口的起诉,还没有任何定罪 ( 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 。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通过一项综合的反贩运人口法,禁止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a)加大力度,防止、发现和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b)坚持采用标准行动程序,积极识别贩运活动受害人,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复原;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按受害人国籍或族群分列的数据:查获的贩运人口活动和奴役行为数字,展开调查、提出起诉和处罚的数字,以及为受害人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援助情况。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5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是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的缔约国,但尚未通过完整的难民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中国香港审查 不 驱回请求所作的陈述,但关切的是,它对寻求庇护者既不给予庇护,也不确定其难民地位。委员会重申对有关报道的关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寻求庇护者,尽管提出了可信的不驱回保护请求,但仍然遭到强行遣返 ( 见 A / 56 / 18 第 246 段,和 CERD / C / CHN / CO / 1 0- 13 第 16 段 )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那些人在中国出生的孩子很多都没有国籍,因而不能享受公共教育或其他服务,因为他们的父母担心,一旦去 作出生登记 便可能被驱回 ( 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 。

5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ERD/C/CHN/CO/10-13第16和29段):

(a)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全面法律;

(b)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人都可使他们个人的案情在独立和公正的机关得到审议。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在缔约国出生的儿童都能获得出生证,不论父母的法律地位如何或能否出示居住登记证件,同时应加大力度查明无国籍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禁止酷刑委员会结论性意见(CAT/C/CHN/CO/5)第47和48段中的建议。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庇护程序的资料和按国籍分列的统计数字,提出、批准和拒绝的庇护申请或其他不驱回保护申请。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55.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关于移民工人的第143号公约、关于土著人的第169号公约和关于家庭佣工第189号公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后续行动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该国为落实2001年9月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这方面的工作并提出相关报告。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57.根据大会第68/237号决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结合委员会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说明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内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协商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以及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中,加强与从事保护人权工作,特别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

《公约》第十四条下的声明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共同核心文件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共同核心文件是2010年提交的(HRI/CORE/CHN/2010),目前正在对报告进行更新。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更新报告符合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人权条约下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42,400字的篇幅限制。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33段(b)、第42段(a)-(d)、第42段(f)-(h)和第44段(c)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62.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8段、第33段(a)、第37和第39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将报告对公众开放,可随时索取和查阅,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也应酌情以官方语文及其他通用语文公布。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3年1月28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