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初次定期报告
阿曼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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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1–84
二.概况....................9–365
三.以阿曼现状和影响阿曼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的因素和困难为视角分析《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37–2589
第一条:国家法律关于对妇女歧视的定义37–389
第二条:国家法律中体现的消除歧视承诺39–429
第三条:确保妇女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43–4810
第四条: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政策49–5110
第五条: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角色52–6011
第六条:打击剥削妇女行为的措施61–6912
第七条: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70–8813
第八条:国际一级的代表和参与情况89–9316
第九条:国籍94–10316
第十条:教育104–13517
第十一条:就业136–16121
第十二条:保健方面的平等162–19624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福利方面的平等197–20328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204–22529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中的平等226–23432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法方面的平等235–25833
附件
一.附表
1.2007年人口估计数37
2.重要人口指标37
3.阿曼人口的年龄结构37
4.2003年人口普查中的城乡人口分布情况38
5.2003年人口普查中的妇女教育状况38
6.按经济活动类型分列的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38
7.1993年和2003年人口普查中的人力资源指标39
8.各级教育机构中的女性入学率(2007/2008学年)39
9.按年级分列的公立学校男女教师情况(2006/2007学年)39
10.苏丹卡布斯大学的女毕业生(2007年)40
11.按学科分列的在国外高等院校留学的女学生比例(2006/2007学年)40
12.按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15岁及以上阿曼人对经济活动的贡献率(1993年,2003年)41
13.按专业类别分列的私营部门阿曼籍雇员(2007年)41
14.按就业状况、性别和年龄组分列的阿曼籍就业人员(2003年)42
15.女性对公司和企业的投资(按所有权和合伙类型分列)42
16.Sanad方案资助的受益人总数42
17.按性别分列的担任高级管理和监督职务的阿曼籍工作人员(2007年)43
二.本报告正文提到的法律条款44
初次报告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规定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
一.导言
1.阿曼苏丹国于2005年5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并于2006年2月交存批准书。本报告是苏丹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初次国家报告,其中介绍了其现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及其为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已经决定采取的措施。本报告由政府与私营组织合作编写而成。
2.加入《公约》之后不久,苏丹国成立了一个负责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益于这方面的国际经验。苏丹国希望申明其为落实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方面的相关义务在体制层面所采取措施的重要性。
3.除其他外,该委员会有下列三个关键目标:
监测执行并加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
通过适当的媒体,增强公众以及有关机构或主管机构对《公约》所载权利和规定的认识;
编写初次国家报告和后续的定期报告,介绍为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4.苏丹国的发展努力试图通过赋予妇女权能和促进她们参与所有领域,实现两性平等和伙伴关系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以确保她们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这一办法是关于人权问题(维也纳,1992年)、人口与发展问题(开罗,1994年)和妇女问题(北京,1995年)的各次国际和联合国会议的建议以及《千年宣言》和苏丹国2020年之前国家人口政策的共同产物。
5.鉴于阿曼苏丹国政治制度的性质,自1970年以来,苏丹的各种声明、讲话和指示发挥了基本权威的作用,促进了国内法律规定的执行和对事件过程的管理。这些声明和指示的一个主要重点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苏丹国已经采取的办法是,在许多场合力求鼓励和激励妇女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并肯定妇女充分享有和行使其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6.苏丹国对平等和两性问题的关切在其法律中得到明显体现,其法律中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其中一个例子就是《解释法》(1973年)。阿曼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在所有权利和义务方面男女平等。《国家基本法》(1996年)第17条确立了这一点。
7.根据《国家基本法》第76条,立法机关采取了下列原则:国际条约和公约一经批准,即赋予它们与国内法律同等的约束力。2006年2月7日,苏丹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文书。该国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二十七条,其中规定《公约》对于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自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自2006年3月起,《公约》的所有规定,除对其表示保留的规定之外,均被视为苏丹国的国家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本报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第二部分介绍苏丹国的概况,包括基本人口和经济指标、《国家基本法》以及为调整文化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人权观点,尤其是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有关的观点而做出的努力。第三部分结合影响苏丹国对《公约》规定的承诺与执行的因素和困难,对《公约》各条款进行分析,并分析苏丹国对《公约》某些条款所作的保留。
二.概况
社会和人口特征
9.早在史前时期,阿曼苏丹国就已经有人类住区存在,苏丹国在不同时期拥有不同的名称,包括Majan和Mazun。阿曼社会的起源可追溯到分别位于北方和南方的Adnan和Qahtan阿拉伯部落。古代商业的繁荣和阿曼人在商业上的开放(尤其是对东亚和东非)吸引了其他一些民族加入这些部落并与原住民居住在一起。他们来自印度、波斯和非洲,定居于阿曼,与原住民一样成为阿曼社会的一部分,不存在区别或歧视。
地理位置和面积
10.阿曼苏丹国位于阿拉伯半岛的东南端,濒临阿曼湾和阿拉伯海。西南与也门共和国相连,西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接壤,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为邻。阿曼湾的几个岛屿和霍尔木兹海峡也属于苏丹国。阿曼的国土面积为309 500平方公里。
语言和宗教
11.苏丹国的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阿曼绝大多数人口信仰伊斯兰教,而非穆斯林主要是来自各国的外籍工作人员。非穆斯林阿曼人只有不到1%。不同宗教的人们在生活中和谐共处,互相宽容。国家允许每个人举行其宗教仪式,《国家基本法》保证个人的信仰自由和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根据阿曼法律,禁止侮辱伊斯兰教和其他宗教信仰。
人口
12.根据阿曼苏丹国国民经济部2007年度的人口普查,当年的人口总数为2 750 000人,其中70%是阿曼人。女性在阿曼人口中占49.5%。
13.据联合国估计,苏丹国1970年的人口大约为766 000人,人口增长率为2.4%。然而,根据1993年的普查,由于生活水平和保健服务水平的改善,人口增长率已上升到3.5%,人口数量已增至约2 341 000人左右。总生育率在1995年为每位妇女生育6个活胎,到2003年人口普查时已经降至3.5个。
14.2003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国家对人口快速增长进行调控的政策――国家生育间隔方案――在使增长率减至1.8%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15.苏丹国的国家人口政策拟订工作已经完成。这项政策与人民的能力、生殖权利和基本价值观一致,其目的是在生产消费模式与提高生活质量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目标之间建立平衡。
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
经济状况
16.自1970年以来,阿曼苏丹国一直实行自由市场制度,采取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办法。
17.鉴于人类发展的动态性,苏丹国制订了被称为“阿曼2020”的长期(1996-2020年)发展战略,并制订了未来国民经济愿景。在各优先事项中,首先是一视同仁地建设人的能力以及消除经济和文化差距。已经根据千年发展目标修订了各项战略目标。
18.作为长期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迄今为止已经执行了七个发展计划,其中包含具体的社会发展目标。由于认识到经济发展并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发展,已经制订了一些旨在实现这些目标的适当政策和机制。
文化状况
19.在制订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苏丹国依靠其社会和文化多样性,并关注国家文化舞台上有影响的男子和妇女。
20.苏丹国致力于通过既利用当代成就和现代技术及理念又保留阿曼本土文化价值观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而确保社会和经济变革融入旨在消除歧视,实现平等、公正及增强妇女能力的文化制度。
教育状况
21.1970年,阿曼只有三所公立学校和少数私立学校。自那以后,正规教育部门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当时希望接受教育的阿曼人只能入读这些学校或出国工作及留学,而阿曼的女童只能在教授古兰经的学校上学。
22.到2007年,阿曼已经建立了1 052所公立学校,另有207所私立和外资学校,男女生入学人数大约为600 000名。其中许多学生,包括男生和女生在内,都有机会入读苏丹卡布斯大学。该校每年招收男女生共2 500名。在2006/2007学年末,总共有15 000名男女生就读于苏丹卡布斯大学。除苏丹卡布斯大学之年,苏丹国的高等教育近年来也有了显著发展。2007/2008学年,苏丹国有24所院校招生,男女生人数共计25 988名,与2006/2007学年相比增长了27.6%。
卫生状况
23.卫生系统采取现代医疗办法向人民提供卫生和医疗服务,取得了质量和效率双发展。2007年,阿曼有59所公立医院和244个诊所及保健中心,分布于全国各地。卫生系统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最初是横向扩展卫生服务基础设施,以便覆盖阿曼全社会,随后是重点发展卫生服务质量,使其更加全面、更有能力解决所有预防、治疗和康复问题,同时有针对性地发展孕妇和哺乳妇女健康等关键领域以确保她们享受生殖和保健权利,并继续扩大卫生服务机构。
24.政府重点支助各种卫生方案。这些方案越来越多样化和有组织,以适应初级保健概念、卫生服务的分散管理以及治疗因生活方式和人口结构的改变而造成的各类现代疾病的方式。
政治制度
25.2006年11月,《国家基本法》(《宪法》)获得颁布。治理制度涵盖国家机器的所有方面以及男性与女性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良心自由。这部法律申明,在苏丹国,公正、平等和协商是治理的基础,也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支柱。《基本法》确认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为三大权力机构。
26.行政机构包括部长委员会和若干个专门委员会。立法机构包括协商议会和国家委员会,它们构成了阿曼的议会。协商议会全部由选举产生,而国家委员会委员是任命的。
27.《国家基本法》(或《宪法》)保障司法独立:第59-71条规定,司法机构是独立的,法官在做出裁决时只受法律约束。第90号《皇家法令》(1999年)颁布的《司法机构法》建立了综合的司法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几个上诉法院和若干分布于各省和各地区的一审法院。这些法院审理民事和商事案件――行政争议除外――并有权进行仲裁。《国家基本法》取缔了过去的伊斯兰宗教法院。
28.最高法院是阿曼的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宪法法院行使职责。其职责包括监督法律的解释和应用是否符合宪法。因此最高法院负责通过监督其他法院做出的裁决是否符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或苏丹国缔结或已经加入及批准加入的其他人权相关文书,监督《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的执行情况。
29.行政争议由根据第91号《皇家法令》(1999年)建立的行政司法法院管辖。该法院有权推翻政府的法令并给予男性和女性受害人补偿。这使它能够利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来审查政府机构或部门做出的决定。
30.根据第92号《皇家法令》(1999年)成立了独立的检察署。该机构是独立的司法起诉机构。
提高对妇女问题、妇女赋权和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的认识
31.苏丹国对妇女问题、妇女赋权和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的关切来自其对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承诺,后者反过来促成颁布《国家基本法》和现行的苏丹指令。
32.在解决与妇女生活及各种事务有关的问题时,阿曼采取了依据以下两项基本原则的立法办法:男性和女性之间总体上的平等;以及尊重妇女的固有天性。
33.经济愿景(“阿曼2020”)的第三个主题涉及人力资源的发展,其中申明所有工作年龄妇女就业市场的参与率应当增加到50%左右。
苏丹国各种政策和方案对改善妇女状况、使妇女能够为其社区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和加强其地位的关切
34.苏丹国拟定了一套服务于社会发展和规划目标的研究,包括:
关于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问题的研究
35.这项研究跟踪各领域的阿曼妇女在能力建设方面的进展,分析教育、卫生和就业等既得权利方面以及国家领导职务方面的两性差异,并就缩小所有层面的男女之间的差距问题提出建议:
阿曼苏丹国的男性和女性:2007年统计情况(年度出版物);
妇女的法律意识(2008年);
建立社会指标数据库和公布第一次社会指标统计分析。
36.自1980年代以来,苏丹国在全国各领域举办了一些妇女培训班。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和《北京行动纲要》(1995年),目前正在举办一系列国家研讨会,以提高社会各部门的认识。讨论的问题包括:
规划和统计中的性别主流化;
在经济上增强妇女的能力;
教育和就业中的平等机会;
缩小妇女权利相关事务上的法律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差距;
从2000年至今的普法方案;
加强男性和女性的社会任务互补以及改变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形象。
三.以阿曼现状和影响阿曼遵守《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规定的因素和困难为视角分析《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
第一条国家法律关于对歧视妇女的定义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系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37.阿曼的所有法律都未载有“歧视妇女”一词,而且事实上甚至在《国家基本法》颁布之前就已经肯定了男女机会平等。
38.《国家基本法》第17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拥有平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公民之间不得存在基于性别、出身、肤色、语言、宗教、教派、住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在这里,根据《解释和一般规定法》(1973年),“公民”一词平等地包括男性和女性。其中第3条规定,用来表述或指称男性的词语也包括女性。
第二条国家法律中体现的消除歧视承诺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二条吁请缔约国遣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消除这种歧视。《公约》列出了一系列措施,供缔约国用以实现这一目标,其中包括:在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中列入男女平等原则;在国家法律中规定旨在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的制裁措施;通过使妇女能够诉诸国家主管法庭和其他负责行使这种职能的公共机构,保护她们不受任何歧视行为的伤害;确保公共当局和机构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以及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39.《基本法》第80条禁止任何国家机构颁布与现行法律和法令的规定或构成国家法律一部分的国际条约及协定相抵触的规则、条例、决定或指示。上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属于国际条约及协定之列。
40.《打击贩运人口法》和《阿曼刑法典》禁止贩卖妇女和对妇女进行性剥削,将其视为一种歧视和剥削的形式。本报告在逐条分析《公约》条款时将讨论有关的国家法律。
41.因任意或歧视性决定而受到伤害的妇女有权要求行政司法法院(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或民事法院(如果涉案当事人为法人或公民自然人)审理其案件。
42.2008年11月15日,阿曼根据第124号《皇家法令》(2008年)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拥有法人地位,在行使其职责中享有独立性。委员会负责根据《国家基本法》以及国际文书和公约监测苏丹国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情况。
第三条确保妇女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
第三条吁请缔约国在法律、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采取必要措施,使妇女获得充分和公平的发展以及提高妇女地位,以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43.正如导言中提及并将在本报告后面的章节里详细阐述的那样,实际实行苏丹国关于加快实现男女平等政策的政治权威来自苏丹的相关指令以及苏丹关于任命妇女担任高级职务、使妇女担任的职务在称呼上女性化以及赋予妇女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举措。
44.苏丹国已经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确保妇女的发展,其中包括:
在法律领域:颁布《国家基本法》;
在社会领域:具有包容性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系统;
在政治领域:任命女部长、副部长和大使以及任命妇女在检察署任职;
在经济领域:劳动和公司法;
在文化领域:教育和奖学金制度。
45.本报告将在分析《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相关条款中对上述措施进行更为详细的讨论。
46.刑事法律中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但有利于孕妇和健康状况特殊妇女的积极的区分除外。
47.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在规定和适用方面还是在出庭作证方面均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
48.阿曼法律不存在阻止或限制妇女行使其自由或施加偏袒男子的歧视的障碍。妇女有完全的自由参与各个领域。即使存在障碍,那也不过是存在于通行的习俗、传统和习俗中,而且现在已经开始消失。
第四条为加速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政策
第四条允许缔约国采取暂行措施加速实现男女之间事实上的平等。不得将这类措施视为歧视,亦不得因此造成不平等或不透明标准得以维持的后果。在实现机会平等的目标之后,应当停止使用这些措施。同样,不得将与产妇保健有关的措施视为歧视。
49.虽然在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之前苏丹国就实行政策促进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但在加入《公约》之后,国家委员会开始重视国家政策实行之前的研究阶段所采取的其他强化巩固措施,并重点关注把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性别主流化问题纳入考虑范围的重要意义。
50.阿曼已经采取了促进两性平等的预算方案。该举措是缩小政策与规划之间的差距并在分析和拨备收入、费用及国家公共预算分配的过程中虑及两性平等问题的基本保障之一。
51.目前,国家人口战略的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该战略旨在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引导到实现人口增长与可用资源之间的和谐并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政与地理分布发生积极变化的目标上。这些目标旨在改善苏丹人民的生活,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有望在2020年之前实现,包括:
实现与可持续发展需求相称的人口增长率并加大努力改善生活质量的社会和健康方面;
改进生殖行为,继续努力实现较低的死亡率,尤其是在妇女、母亲和婴儿之间,以及增加出生时预期寿命;
实现两性之间的公平性,增强妇女的能力以实现其全部潜力,确保她们对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贡献得到加强以及保护她们的宪法权利;
强调发展的地域性,以缩小城乡人口之间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指标上的差距。
第五条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角色
第五条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改变男子和妇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社会上基于男尊女卑观念和妇女作为生儿育女者的陈规定型角色的对妇女不利的习俗、传统和其他做法。此外还吁请缔约国建立对生育的正确认识,将此作为一种社会职能,需要父母共同抚养和教养子女,当然,在任何情况中都必须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52.作为东方的一个穆斯林社会,阿曼社会继续给予男子监护权。在法律和习惯上,父亲是一家之长。然而,如果家庭由妇女供养,那么妇女就成为一家之长。因此,妇女的经济发展有助于其陈规定型角色发生积极变化。
53.尽管一些家庭成员依然固守陈规定型妇女角色不放,但阿曼社会目前总体上趋向于性别角色平等。在性别角色上的陈规定型观念逐渐开始消失,人们也接受了妇女进入包括驾驶教练和交通警察等工作在内的新的非传统领域的情况。
54.国家有政策,而且苏丹相信妇女的社会地位非常重要,认为妇女对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些都在促使社会关于妇女角色的观点现代化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家基本法》第17条申明,在公共权利和义务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5.一段时间以来,阿曼各家媒体都肯定了妇女在所有职业和岗位上发挥的积极作用,并提高了社会关于妇女不必局限于某些陈规定型角色的认识。与此同时,阿曼废止了将性别陈规定型角色列入学校课程的做法。
56.此外,多个妇女组织与一些国家机构开展合作,多次举办关于两性平等概念、妇女扫盲和普法的培训课程、会议和讨论,以期改变社会上对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非政府组织联合开展努力,以改变消极的社会和文化陈规定型观念。
57.如前所述,阿曼的妇女在各领域和各部门工作,并且已经涉足阿拉伯社会,特别是海湾国家不为妇女所熟悉的一些领域。《阿曼劳动法》不对妇女参加的工作类型设置限制,虽然少数工作因为对妇女来说存在危险,因此没有雇用妇女。我们在讨论妇女的就业状况时将对此进行说明。
58.阿曼法律保证妇女的尊严和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或攻击妇女。根据《阿曼刑法典》(1974年),如果受到伤害,妇女有权诉诸司法。
59.阿曼社会依然是传统社会,其成员当中盛行互相团结,家庭暴力现象一般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当妇女遇到问题时,她一般请求其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帮忙解决问题并在必要时为她提供合适的住处,给予她支持并替她伸张正义。此外还有各种咨询组织,让双方了解其家庭权利和义务以及维持关系的适当基础。
60.目前正在采取行动,以通过在该国所有地区成立由有能力研究与解决各种案件和能够帮助监测与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队,建立体制化机制,使家庭(也即妇女和儿童)在遭受暴力的情况下能够报告情况或寻求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中避难。
第六条打击剥削妇女行为的措施
第六条吁请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一切形式及表现形式的拐骗妇女卖淫的贸易,以及采取适当法律措施防止妇女和女童以卖淫谋生。
61.根据宗教教义和固有的习俗和传统,阿曼社会拒绝一切形式的道德败坏行为,包括卖淫。社会不仅谴责卖淫的女性,而且也谴责卖淫的男性。
62.根据第126号《皇家法令》(2008年),2008年11月23日颁布了《打击贩卖人口法》。除相关条款之外(第261条),《阿曼刑法典》第1条将可以归类为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拐骗妇女卖淫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63.对任何从事、煽动或教唆卖淫者,阿曼政府力求适用法律及其签署公约的实质,并依据《打击贩卖人口法》第8条和第10-16条的规定进行惩处。阿曼进一步将开办或经营妓院或诱使妇女从事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惩处罪行的实施者,无论是男是女。
64.阿曼法律的宗旨是不加区分地保护所有人,无论男女,这包括保护妇女和儿童免遭剥削和贩卖。
65.任何被迫卖淫者都应当被视为受害者并获得特殊的司法、保健和社会待遇(《打击贩卖人口法》第17条)。
66.《阿曼刑法典》第34条规定,对任何在公共场所实施可耻性行为、剥夺他人自由并对其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侵犯他人名誉或者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者,将判处至少15年的监禁(第258条)。
67.依据部长委员会的一项法令,成立了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旨在打击犯罪的区域和国际文书。委员会的成员由包括外交部、法律事务部、内务部、司法部、阿曼皇家警察、检察署和国家审计署在内的有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委员会目前正在参与编写一份关于使国家法律与这类文书保持一致所必需的修正案的报告。
68.在不违背上述文书的情况下,苏丹国社会发展部的专家咨询和家庭指导处与阿曼皇家警察携手合作,向卖淫活动的受害女性或犯法的女性提供康复治疗。其目标是让这些妇女重返社会,帮助她们适应社会。
69.在监测以从事性行为和性旅游为特殊目的出入境的移徙模式方面,苏丹国不允许这类移徙者入境,并采取严厉措施监测和制止这种现象,只给予短期的工作和访问许可。苏丹国很少存在贩运人口、猥亵和卖淫现象。在编写本报告时,过去五年查实的此类案件不到250起。
第七条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
第七条吁请缔约国通过确保妇女在选举和公民投票中的选举权、在所有民选机构中的被选举权、在政府政策制订中的参与权、担任公职及各级政府职务的权利以及参加直接涉及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权利,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
被提名任职、投票和担任议会代表的权利
70.阿曼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不受歧视地被提名任职和在选举中投票的权利。自1994年以来,协商议会已经有两位女性成员。
71.阿曼的所有男子和妇女都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这项权利得到《国家基本法》的保障。这项权利仅限于21岁或以上的男性和女性享有,无论是原籍还是归化的阿曼人。这项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或个人情况等外部条件,包括所属的部落或专业或者读写知识都没有关系。
72.妇女参加选举投票的比率自1997年以来有所上升,当时妇女约占总投票人数的11%:而在2000年和2003年的选举中,妇女投票人数分别占26.5%和37%,而在2007年选举中,妇女占全部投票人数的40%。
73.第86号《皇家法令》(1997年)颁布的《阿曼议会法案》的第22条规定,男性和女性平等地享有提名协商议会候选人的权利。这条规定不分男女,从根本上规定,候选人必须年满30岁,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地位并拥有适当的实践经验。
74.在前四届大选中,妇女平均约占总候选人数的7%。1997年选举总共有736位男女候选人,其中27位为女候选人(约4%);2000年选举总共有540位候选人,其中21位为女候选人(约4%);2003年选举总共有506位候选人,其中15位为女候选人(约2%);2007年选举总共有632位候选人,其中21位为女候选人(约3%)。
75.苏丹国的一些专门机构目前正在开展井然有序的实地研究,以确定妇女对政治进程的参与度下降的真正原因,尽管与认可妇女的权利以及确信妇女参与政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有关的初步指标确实令人鼓舞,但妇女的参与度仍然持续下降。
76.为公平起见,必须提到的一点是,部落或部族委员会这种形式的社会结构赋予了男子相对优势。然而,选举过后对女性候选人的采访表明,这不妨碍男女竞选者利用传统上只供男子用于竞选目的的同样的渠道与男女选民接触。不过还需要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揭示妇女利用这些传统渠道的效果。
77.政府通过对竞选和选举进行监督、对男女候选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就阻碍妇女参与政治的因素进行实地研究,力求消除社会上固有的任何歧视妇女的障碍。除了赋予希望参与政治活动的妇女必要的政治和规划技能之外,政府目前正在努力为地方社区的道德和政治舞台上有影响力的精英制订培训及提高认识方案。
78.虽然妇女在当选议会成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到2.4%,但她们是海湾地区妇女参与政治的先驱。然而,上届选举(2007年)的结果令人失望,女性候选人竟无一成功当选,尽管计票表明女性对男性候选人表现出了很强的竞争力。被任命的女性议会成员比率上升到了21%,这表明政府有意给予妇女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会。
公共和政治职务
79.鉴于阿曼政治制度和治理制度的特殊性,大多数关键的公共职务――协商议会中的职务除外――由苏丹任命。
80.任命根据社会、政治和技术层面的考虑以及苏丹促进妇女参与高级行政政治事务的愿望等其他因素做出。目前,旅游部、高等教育部和社会发展部这三个重要部门的部长职务由妇女担任,因此女性在内阁成员中占10%的比例;此外还有一个部长级的公共职位由女性担任,也即手工业公共管理局局长。此外,阿曼还有一位女副部长和两位女大使。
81.妇女占据了公共部门12%的行政和高级顾问职位,在公共部门雇员中所占比例为35%。妇女有权担任司法机构的职务,就任专业职务和岗位。
公民投票
82.苏丹国没有采用公民投票制度。因此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问题。
83.妇女通过下列三种主要渠道积极有效地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发展问题以及发展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a)取得阿曼议会的成员资格(协商议会和国家委员会);
(b)在制订发展计划时增加妇女在政府部门的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使妇女在卫生、社会事务和民间社会事务领域的委员会中的成员人数比例达到85%以上,在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委员会中的成员比例达到50%左右,在经济委员会中的成员人数比例达到合理水平。此外,五年发展计划最高委员会也有女性成员;
(c)取得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专业社团以及政府和私营学术团体的成员资格。
参与政府和非政府(民间社会)组织
84.妇女在成立和建立民间机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而如前所述,这项权利得到《国家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保障。
85.阿曼妇女在该领域领先于男子,她们早在1972年就建立了第一个妇女社团。阿曼目前有51个妇女社团。
86.妇女拥有成为民间社会主导力量的特质。以阿曼一些妇女协会和几个志愿者组织为代表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是一股巨大的力量。人们希望这些组织切实有效地成功促进妇女以选民以及候选人的身份参与政治。
87.苏丹国最近才出现工会和劳工联合会活动,这些活动仅在2006年才开始以国际公认的法律形式开展起来,目前尚无关于妇女参与的数据和统计数字。一些条例目前正在接受审查,以确保工会和劳工联合会代表妇女的权益。
88.随着工会的发展和工会活动的成熟,有可能利用这类活动参与公共事务,预计妇女将发挥与男子同等的作用。
第八条国际一级的代表和参与情况
第八条吁请缔约国使妇女能够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89.妇女在国际层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代表苏丹国的权利。男子和妇女担任这种代表职务的机会取决于实践经验、能力和专业能力以及代表性质的需要。
90.男子和妇女根据上述标准在平等基础上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在许多情况下,苏丹国会选择一名妇女作为代表参加国际谈判,包括关于加入国外组织的谈判在内,或者处理本国的利益,阿曼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处的情况就是如此。此外阿曼妇女还在包括联合国、世卫组织、教科文组织和世贸组织在内的多个国际组织工作。
91.同样,外交和领事使团的工作既向男子也向妇女开放。外交部自1975年以来一直聘用妇女担任外交官:当时只有3位,目前有34位,包括向荷兰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这两个最重要的盟友和友好国家派驻的两位女大使。在随行配偶和子女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最近有一位妇女被任命为外交部一个主要部门的负责人,职位级别为大使级。
92.虽然女大使所占比例不高,仅有5%,但鉴于该领域的社会及文化背景特殊,这仍是一个令人鼓舞的开端,尤其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妇女在外交部所有工作人员中所占比例已达到近17%。放眼未来,已有许多妇女已经开始攀登事业的阶梯,而妇女的参与人数很快将会从当前的水平往上升,目前顾问一职的妇女比例为4%,第一秘书职务为20%,第二秘书职务为36%,第三秘书职务为30%,外交专员职务为7%。阿曼驻外使团大约有4%的外交官为妇女。
93.妇女没有因为性别原因被阻止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相反,苏丹国是海湾地区第一个派女副部长出席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副部长会议的国家。此外,苏丹国是第一个选择妇女作为其驻海合会最高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代表的国家。
第九条国籍
第九条吁请缔约国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确保与外国人结婚不会导致妻子的国籍被取消或改变,并在子女的国籍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权利。
94.由第3号《皇家法令》(1983年)颁布并经第58号法令(1993年)修正的《阿曼国籍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同等地获得、保留或改变国籍的权利。
公民权(承认国籍)
95.根据《阿曼国籍法》第17条,在公民问题上,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任何人,不分男女,只要在阿曼出生或者虽然在国外出生但父亲是阿曼人,都是阿曼人。
96.妇女享有公民权,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甚或是否与外国人结婚,除非她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宣布她确实想放弃阿曼国籍以获得别国国籍。如果与外国人的婚姻因故终止,她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恢复其阿曼国籍。与外国人结婚的阿曼妇女不会被强行要求加入其丈夫国家的国籍,也不会仅仅因为婚姻问题丧失其国籍。
97.法律要求,男子和妇女如果想与外国人结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是正式手续。然而,任何情况下,未获批准都不会导致丧失国籍。
子女的国籍
98.原则上,个人的国籍由父亲的国籍决定(血缘权)。如果父亲不明或父亲是阿曼人但因故丧失阿曼国籍,那么子女的国籍由阿曼籍母亲的国籍决定,无论其出生地是在阿曼还是国外。
99.如果儿童为出生于阿曼的弃儿,法律保证其阿曼国籍。
100.鉴于苏丹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以及获得国籍要服从国家法规的管理这一事实,苏丹国在批准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时在这方面做出了保留。
101.国籍可通过婚姻获得,根据定居期限以及社会和家庭因素相关条件平等地赋予男子和妇女这项权利。
获得国籍(归化入籍)
102.《阿曼国籍法》接受归化入籍的概念:第2条允许满足某些要求的外国人获得阿曼国籍。这些要求包括在苏丹国居住不少于20年,如果与阿曼人结婚则为10年。
103.苏丹国通过提供包括居住权、医疗权、就业权和结婚权在内的一些特殊便利,努力减少与外国人结婚的阿曼籍母亲的子女不能获得阿曼国籍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条教育
第十条吁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各层面和各地区的妇女在教育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有机会学习同样的课程和获得同样的职业条件和职业指导;通过积极鼓励男女同校消除任务定型观念;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调整教学方法,删除男女之间的歧视性内容;给予妇女从奖学金和继续教育方案受益的同样机会;减少女学生的退学率;提供与男子同样的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以及提供获得有助于确保家庭健康和幸福的特殊教育信息的机会。
提供平等教育
104.《国家基本法》(1996年)第17条保证所有公民之间无性别歧视的平等原则。
105.苏丹陛下自1970年登基以来,在与各地公民会面和治理政府时一再申明两性平等和妇女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机会权,包括识字和成人教育权。
106.阿曼没有关于男性或女性的义务教育的法律,也无意颁布这类法律,因为教育指标显示,男性和女性参加了所有级别的教育。根据《基本法》第12条,国家必须为公民提供教育。
107.平均而言,妇女大约占基础、中等和高等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入学总人数的48%(见表8)。
关注教育内容
108.所有教育阶段(基础、中等和高等)都有标准课程。十一年级和十二年级的男女学生都有权选择学习科目。
109.实行标准课程的成果是男女生均需参加标准化考试。为男女生提供的学校建筑和设备在设计和质量上是一样的。教师与女学生的人数比例和教师与男学生的比例是一样的。此外,对每位女学生的支出也与男学生一样。
110.鉴于缺乏基于性别的统计数字,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国家人口委员会技术处开展合作,利用了为编写通过国家人口政策而开展的深入研究。这些研究表明,在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人类发展数据和信息方面存在结构性差距。为便于监测《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并考虑到对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已经举办了一次关于在处理发展和统计数据库问题时纳入两性平等问题的讲习班
111.接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男女儿童能够了解到现有选择、与职业专业化的联系以及他们的选择权。
112.实地经验表明,以下两个原因造成这些选择给女童带来的益处有限:首先,在社会任务和对公共生活的参与方面女童在本社区接受的心智教化;其次是家庭的社会及经济水平。
113.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会同主管部门、民间社会和相关民间机构努力制订一项符合《公约》目标的行动计划,其目的是调整上述心智教化的内容和倾向,同时尊重女童的自决权。
各级和各地区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事业和职业指导
114.虽然官方并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可以或不可以从事哪些领域的工作,但心智教化和某些社会压力会影响妇女的选择。针对家长们举办了几次讲习班,并力求解释可供其女儿选择的职业。
115.高等教育院校受过培训的辅导人员在苏丹国各地区举办培训课程、研讨会、会议和巡回展览,分发小册子、摺式传单和贴纸,采取个别辅导或群体辅导的方式就职业培训、学术资格和合适就业等问题为男子和妇女提供咨询意见。
116.同样,还针对十一年级和十二年级的男女学生实施了其他措施,以强调事业和职业指导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教学方面的益处。
积极鼓励男女同校
117.各级私立学校都实行男女同校,公立及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也这样做。然而,公立学校只限于在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一至四年级)实行男女同校。这是为了响应协商议会和家长理事会出于文化、社会和年龄因素提出的综合方案的要求,即第一阶段及最高阶段教育实行男女同校,中间阶段实行男女分校。
修订课程、教科书和教学大纲并调整教学方法,以促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实现男女平等
118.课程和教科书已经修订了至少两次,以将男性和女性任务表现为相互支持和以权利义务平等为基础。最新的修订是在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之前为推行基础教育制度开展筹备工作时进行的,所有提及基于性别的歧视和表现定型类别的内容均被删除。出于同一目的,为教学人员举办了培训讲习班
119.通过实践,人们注意到,多名男女教师在思想上和在实践中仍然倾向于以陈规定型方式划分男女任务。目前正在通过教师指导方案以及持续审查课程和教科书解决这个问题。
120.有一点应当注意,公立学校中大约59%的教学人员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中56%的教学人员是妇女。在一些公立高等教育机构,这一比例要低一些:比如苏丹卡布斯大学为31%,银行与金融学院为33%(见表9)。
奖学金和继续教育方案促进机会平等
121.奖学金和出国留学机会平等地向男性和女性提供。没有特殊的方案鼓励女性学习传统上为男性设置的学科,也没有专为女性而非男性设置的奖学金和方案。2007年,女性在所有海外学习者中占75%。表10和表11显示了女性在苏丹国和国外高等教育中的比例。
122.在不影响上述情况的前提下,数据表明,妇女往往不研究工程学和应用科学,但其他科学学科中,包括医学、药理学和卫生学在内,女性所占比例与男性持平或甚至比例更大。女性在教育学、文学和社会科学等人文科学中占绝对多数。
123.不过,由于废除了过去的一项限制女性学习工程学和应用科学的法令,并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一家公立大学每年招收的男女学生人数相同,再加上为实现注册学生之间的两性平衡而实行有利于男性的暂行区分措施,所以这种情况正在开始发生变化。
124.在识字率方面存在质的差距,尤其是在1970年之前出生的妇女当中。25-44岁年龄组和46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妇女中的文盲率分别为35%和61%。在2006/2007学年期间,参加国家识字方案和成人教育方案的女性比例分别为95.5%和80%。
减少女性学生的退学率
125.统计数字表明,在中止学业方面存在质的差距,女性的情况要好于男性。在公立及私立教育机构的所有学生当中,女性的退学率为0.8%,而男性为1.7%。
126.苏丹国关于中止学业原因的研究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中止是暂时的,由经济原因导致,中止学业的学生,不分男女,都是不得已要去工作以帮助亲人。
127.研究进一步表明,一旦导致中止学业的原因消失,退学的男女学生就会返校学习。然而,鉴于退学学生有权获得教育,为了消除因中止学业造成的技能欠缺情况,仍然有必要为这一群体创造其他机会。
128.2005年和2006年期间,实施了一个国家项目,以给予该群体学习机会,使其达到获得最低一般文凭的教育水平。虽然成百上千的男性和女性已从该项目获益,但目前尚未对其实用性和有效性或相应受益人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
参加体育运动的平等机会
129.苏丹国的女童享有与男童同样的参加体育活动和运动的权利,无论在学校还是在体育俱乐部。她们有权使用为此目的开办的官方设施和服务。
130.学校的课程计划平等地为男女生提供体育课。在任何情况下,着装都不会成为体育运动的障碍,因为为女生提供了特别的制服,不会妨碍运动。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阻止女生参加体育运动的条例或惯例。
131.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参加国内外赛事并取得成绩。赢得金牌和银牌,社会认识到女性参加体育活动和赛事的重要性,体育俱乐部和体育组织也认识到女生可以在赛场上发挥积极作用。开始只是安排教练培养有前途的女性人才,后来发展到派出女运动员代表苏丹国参加海湾地区和国际上的赛事。
132.阿曼苏丹国首次参加重大国际体育赛事是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
获得教育信息以确保个人和家庭健康
133.经过上文提及的课程审查活动之后,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家庭教育课已变更为生活技能课。十一年级和十二年级在该课程中学习计划生育内容。
134.苏丹国正在根据一项具体计划循序渐进地介绍生活技能。该科目包括五个主题:健康与安全、职场、家政、全球公民身份以及个人和社会技能。
135.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卫生项目,其中包括防治贫血项目和适当营养项目等。这类项目在平等的基础上在女校及男校实施,以消除不吃早餐或无节制饮食等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就业
第十一条规定,工作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妇女不受任何歧视地拥有与男子同样的就业权利,尤其是平等就业机会、自由选择专业权、工作保障和福利权、接受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权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和同等待遇权。该条申明了妇女的社会保障权以及带薪休假权。它保证妇女在工作中的健康保护权,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由或因为婚姻状况解雇妇女。该条吁请缔约国提供社会津贴和类似托儿设施等的支助服务,以使父母亲们能够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136.在苏丹国,因就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两部法律管辖: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男女公务员的第120号法,也即《公务员法》(2004年);针对私营部门男女雇员的第35号法(2003年),也即《劳动法》。这两部法律都考虑到妇女孕产的需要,做出了有利于妇女的规定,例如《公务员法》第80条和《劳动法》第66-83条。
137.虽然妇女在劳动队伍中所占比例从1993年仅占3.2%上升到了2007年的11.6%,但目前依然较低。2007年末,公共部门劳动队伍中的妇女比例为34.4%。
138.参与经济活动的妇女比例为18.2%,低于男子的参与率(62.4%),而且大多集中在20-34岁年龄段,随着年龄增加而下降,然后到65岁之后又上升。这种情况显示存在质的差距(见表12)。
139.我们发现,25-44岁年龄组和45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妇女因为婚姻或全职育儿而被迫离开职场。这是质的歧视。阿曼相信职业妇女在家庭责任和工作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在通过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开办经济实惠的托儿设施来解决这种歧视。
140.国家人口委员会技术处已经与其他政府部门一起,进行了一项题为“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的研究,其中一部分涉及法律状况。研究的目标之一是根据现有科学技术知识,就苏丹国现行法律中当前的妇女地位问题提出建议。这些建议被纳入国家人口政策目标,有几项建议被纳入第七个五年计划。
141.妇女参与率低归因于某些文化和社会限制,因此苏丹国将这作为当前的五年计划(2006-2010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目标,以增加妇女的经济贡献。为解决这种限制,已经与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制订了多项实际战略和计划,包括:
在阿曼工商会设立女雇员论坛。作为企业的所有人或合伙人,妇女在私营部门雇主中所占比例为11.8%(见表15);
除了由国家Sanad方案资助的小企业和就业项目之外,妇女在该方案自2002年建立以来的所有财政扶持受益者当中占了51%的比例;
阿曼妇女协会多次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以期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并为生产家庭提供支助和指导。
机会平等和不受歧视地工作的权利
142.每位公民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职业,这是国家的一项原则。《基本法》第17条规定了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出身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的原则。
143.上文提到的《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这两部法律无论在就业、晋升、调职、代表还是借调方面都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公务员法》的实施条例第14条将满足就业条件的所有公民的机会平等作为担任任何公职的一项要求,唯一的区别是能力。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部门对这条规定阳奉阴违,把是否为男性作为雇用的条件,私营部门也出现了这种情况。
144.其结果是,在新职员、领导职务和见习人员方面仍然存在质的差距。比如,在私营部门广告招聘的职位中,妇女在所有应聘人员中所占比例为24%,在走完应聘程序的人员中所占比例为21%。因此,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解决该问题列为首要的方案重点。
145.在监督和决策职务方面明显存在质的差距。妇女在公共部门高级管理和监督职位中所占比例只有8%,在私营部门为12%。虽然妇女在所有公务员中所占比例大约为36%,但她们大多集中于教育和卫生部门(分别为52%和56%,见表17)。
培训机会平等
146.在培训机会方面存在巨大的质的差距。苏丹国国内培训的两性平等指数为0.21。妇女参与率低下不能归因于她们讨厌培训或者传统社会和文化的限制,因为苏丹国之外的培训的两性平等指数为0.41。
147.数据显示,在利用帮助那些想要成立私人企业的人的财政扶持方案方面不存在质的差距。到2007年,从Sanad方案受益的女性比例约为51%。
148.数据显示,妇女在所有工薪劳动者中所占比例仅为17%。表16表明,女性工作者比例最高的职类是科学、技术和人道主义领域中的技术员和专业人员(分别为38.8%和16.01%)虽然没有把工作在非管制性部门或传统部门的男性和女性记录为经济活跃群体,但政府正在修正其经济数据库系统,以纳入这些群体,这项工作的重点在于妇女,以便将两性问题纳入发展数据库。
工资和休假方面的平等
149.因为薪水与职务而不是任职者有关,所以两性平等问题不是一个影响因素。因此,法律中没有性别歧视内容。因此,在薪金、带薪年假、病假、紧急事假、学习假、朝觐假和丧假方面,职务或级别相同的男子和妇女是平等的。实际上,当局从未收到任何关于歧视妇女的正式投诉。
150.目前正在发布一项法律裁定,其中一位女性雇员在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之后6个月期间将获允许在正式工作日中提前一个小时下班,以照顾其小孩。
151.该法规定,如果配偶因执行任务、学术交流、培训、休学习假、实习、借调或调职被派出国,那么在获得陪同其配偶的无薪休假方面,男女平等。
同值工作同等待遇
152.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14条,在包括任命、晋升、调职、实习或借调在内的就业问题上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
153.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第14条,自由选择专业是男性和女性的一项有保障的权利,不存在歧视。晋升权和工作保障权也是这样。关于业绩评价、涨薪、培训、调职、津贴和服务终止的规定对男女一视同仁。晋升、奖金和奖励与雇员的业绩水平有关,不分男女。
154.阿曼苏丹国最近才出现工会组织。工会在《劳动法》的框架内运作,但仍需要获得更多信息,尤其是与两性平等问题有关的信息。阿曼有21家专业协会和10家慈善协会,其中妇女成员的比例大约为25%。
155.自1970年代以来,阿曼已经成立了一些私营和公立的协会及社会中心。它们提供照顾及社会发展服务,对妇女进行培训以使她们能够参与方案制订和社会、经济、文化及卫生活动,提供法律和识字方案,以及开展有助于定位政策和确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统计调查。阿曼有51家协会和25个中心的成员全部是妇女。
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平等
156.法律在服务年限(到期后可终止服务)方面不存在男女歧视。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0岁。
157.离职后的退休金和津贴系统以及社会保险系统都向妇女倾斜。除非自己有工作,否则寡妇有权享有亡夫的退休金。鳏夫如果因为残疾不能工作或挣钱,有权享有亡妻的退休金。法律赋予死者的未婚女儿,无论年龄多大,及其需要抚养的姐妹同样的权利。然而,22岁以上的儿子不能从退休金中受益,除非事实证明他无法挣钱或属于大学本科或以下级别的学生,而且年龄未超过26岁。兄弟的待遇与儿子相同。
158.工作妇女从老龄、残疾和死亡保险以及工伤和职业病保险中受益。
禁止以孕产假为由或因为婚姻状况解雇妇女
159.就业法律禁止因为孕产问题解雇妇女。法律给予她们50天的全薪假期,可在产前和产后休假,但在其供职期间不超过五次。因为法律没有关于产假的规定,所以女性雇员享有特别的无薪假,以照顾其子女,休假时间不超过1年。
提供支助服务使父母能够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职责并参与公共生活
160.《公务员法》和《劳动法》都没有就属于、附属于或靠近父母亲工作场所的幼儿园前阶段的托儿设施做出规定。
161.《劳动法》第82条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危害健康或劳动强度高的工作。此外,法律对夜间工作进行了规范,以帮助妇女履行其生育职能和保护此项职能不会被利用来对她们实施获得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劳动法》第6章列出了一些对职业卫生与安全的要求,其中不存在以雇员性别为由的歧视。
第十二条保健方面的平等
第十二条吁请缔约国在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保健服务方面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对待妇女。它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向妇女提供与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有关的适当服务,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并为妇女的怀孕和哺乳期间提供充足的营养。
使用保健服务
162.如前所述,《国家基本法》确立了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的原则。这也适用于使用保健服务的权利。男子和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以象征性的收费使用保健服务,收入有限者、正在利用生育间隔服务的孕妇和处于疫苗接种年龄的儿童完全免费。
163.卫生部2007年的数据表明,阿曼人到门诊看病的人均次数为5.6次,其中女性人均6.1次,男性4.1次,12岁以下儿童6.6次。儿童和女性比例较高的原因在于因产后护理、儿童保育和生育间隔服务而反复看门诊。
164.《2000年全国健康调查》表明,76%的已婚妇女可以自由地到医疗机构看病。这一比例在受过教育的妇女、城市妇女和老年妇女当中较高。
165.一些阿曼人仍在接受传统保健,包括传统药物或替代药物。尽管缺乏系统性研究或全国调查,但初步指标和一些实地查访表明,传统接生人员的人数有所下降,大多数妇女倾向于在现代医疗监护下分娩,正如下文“妇幼保健服务”中所介绍的那样。
公共卫生和服务指标
166.作为适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规定、要求编写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报告以及监测国家人口政策的直接成果,目前正在对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修缮,以消除差距和确保发布必要的政策和法律。
167.2007年的卫生数据表明,出生时的总体预期寿命为72岁(女性为73.6岁)。粗死亡率为3.1‰。男性和女性的自然出生率目前不详。
168.2007年的数据表明,循环系统疾病是导致女性死亡的最大原因,32.5%的死亡与此有关。其次是传染和寄生虫病(18.5%)、肿瘤(9.3%)和呼吸系统疾病(8%)。在一些病例中,这些数字与男子的数字持平和接近。
169.官方统计表明,产妇死亡率呈下降趋势,2007年为每100 000名新生儿22.9例死亡。婴儿总死亡率为第1 000个活胎死亡10.1例(女性为第1 000个活胎死亡8.94例)。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个活胎死亡13例。这证明不存在对妇女歧视。
170.死亡的原因随年龄不同而不同。根据2007年的官方统计,哺乳儿的死亡原因主要有两大类:先天性畸形和遗传性疾病;围产期出现的死亡。在五岁以下的儿童当中,死亡的主要原因除了先天性畸形和遗传性疾病之外,还有传染和寄生虫病、意外事故和中毒。
171.2007年末,妇女占卫生部所有阿曼籍医生的55%,阿曼籍牙医的51%,阿曼籍护理人员的88.6%。在卫生部工作的所有阿曼人当中,大约58.7%为妇女。
172.在保健领域,妇女不断担任部门管理人员、中心主任、科主任医生或在男女医生组成的委员会担任主席等高级行政、监督和技术级别职位。性别似乎不是妇女担任这类职务或达到较高科学水平的真正障碍。
妇幼保健服务
173.阿曼有许多针对妇女的特别方案。1987年8月,政府开始在全国各地推广和适用一项妇幼保健服务支助方案,其目标是通过为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和鼓励在医疗监护下分娩,减少疾病和死亡率。妇女的资料被输入怀孕保健卡(2004年更新)。怀孕期间,妇女可以凭该卡在任何医疗机构获得基本保健服务。
174.2000年的全国健康调查表明,99.6%的妇女在怀孕期间接受了医疗保健服务。到医疗机构寻求产前保健的城市妇女、工作妇女和受过教育的妇女比其他妇女要多,这表明今后仍需开展工作,以确定为何存在和如何消除这种差距。
175.2000年的全国健康调查进一步表明,72%在调查之前3年生育的母亲已经接种破伤风疫苗。应当注意的是,2007年有97%的妇女在公立医疗机构分娩,而只有3%在家里分娩。这一比例虽然在农村地区和在高龄母亲当中较高,但似乎正在下降。
176.2000年的全国健康调查还表明,80%在调查之前3年生育的母亲接受了产后保健。此外,2007年的统计年鉴显示,每位登记孕妇产后就医次数为1.24次。
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
177.在妇女获得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保健服务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固有文化障碍,尤其是官方的障碍。政府媒体信息通过提供和推广使用避孕药具,宣传计划生育,以降低定性生育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
178.根据法律,妇女使用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不需征得其丈夫的许可。据推测,妇女在使用这些服务之前已经共同做出决定。
179.国家目前正在最后通过国家人口政策,并正在与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一起建立授权程序和行政程序,尤其是与可能要求使用计划生育措施的法律和官方政策有关的程序。此外,在每年的巡视期间,苏丹都会让公民们了解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个思想,认为最佳家庭规模(包括父母亲在内)为五人。
180.2007年的卫生统计表明,15-49岁年龄组妇女的定性生育率为3.13‰,与2000年的4.7‰相比有所下降。
181.2000年全国卫生调查表明,32%的妇女使用传统方法避孕,25%使用现代方法。同时,调查还表明,50岁以下的妇女有97%知道至少一种现代方法。最广为人知的是避孕药丸(94%的妇女)、避孕环(93%)、避孕针(92%)、避孕套(76.3%)和女性绝育(74.1%)。母乳喂养(77.3%),是最广为人知的传统方法。
182.大约48%没有使用生育间隔方法的已婚妇女表示希望这样做。这表明,必须让妇女知道她们拥有生殖权以,并知晓计划生育手段很容易获得。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服务是免费提供的,可随时从基层保健机构获得。
183.男性和女性绝育是可选办法,提供给希望这样做的人。目前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不详。
其他生殖权利
184.堕胎只在非常有限的限度内合法,而且必须得到特别医疗委员会的批准。只有在母亲面临生命危险,或胎儿有先天畸形,会给生活带来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这必须在怀孕第17周之前得到确诊。国家保障所有由此产生的医疗保健费用。
185.所有记录在案的堕胎案例都是因为流产或胎儿停止发育或死亡。2007年,15-49岁年龄组妇女当中的堕胎率为9.4‰。
186.政府医疗机构提供胎儿检查服务。母亲们被鼓励趁早登记其怀孕情况。尚未有研究或统计表明产前检查后的堕胎率或这类堕胎的主要原因。该比率取决于向公立医疗机构报告的数量。应当强调的是,阿曼社会不认为生女孩是羞耻或负担。关于以传统方法进行或在苏丹国之外进行的不安全堕胎,目前的统计数字或数据不详。但是,无论原因如何,政府有义务提供医疗保健。
有害习俗
187.2000年全国健康调查发现,85%的妇女赞同女童割礼,而通过体检发现53%的女性被行割礼。大约45.5%经受了小割礼,7.5%经受了大割礼。
188.2001年对中学青少年进行的健康调查表明,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大约80%的学生认为割礼有必要,虽然该比例在受过教育的父母的子女当中较低。同一项研究表明,受过教育的妇女(完成中学或更高级别教育的母亲)的女儿大约有46%拒绝这种做法,而文盲母亲的女儿只有17%拒绝。
189.阿曼没有关于割礼的法律,但有关于该问题的法理辩论。根据一项禁止这种手术的政府令,政府机构不施行割礼手术。虽然没有研究或结论性数据,但这似乎是一种土著的、传统的习俗。
190.根据研究结果,阿曼制订了一项国家信息、教育和联络战略,以通过纠正观念,消除健康问题的根源以及在青少年和更广泛的社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
191.健康指标并没有表明是某个保持习俗习惯的特定阶层或群体损害了妇女的健康: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社会特征变得更加统一。然而,目前尚无关于该主题的深入调查。许多人正在等待全国/海湾地区调查的结果。这项调查目前正在进行,预计结果将在2009年末公布。
与性传播疾病作斗争
192.苏丹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提高人们对性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和后果的认识并与其作斗争。在这些措施当中,最重要的是2007年推出的与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作斗争的一项国家战略。
193.这项与艾滋病作斗争的国家方案致力于在健康问题辅导员的帮助下改善被感染者的健康、心理状况和社会状况,并不是专门针对妇女和女童。
194.1990-2007年期间,在阿曼人当中,卫生部记录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有1 640例,其中妇女占所有病例的26%。2007年记录的有101例,与2006年相比增加了17.4%。
195.导致记录病例增加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除了对检查情况绝对保密,检查信息仅用于医疗目的以及可以获得治疗所需药物之外,教育也使得与这种疾病相伴而来的相关耻辱感在逐渐消失。
196.苏丹国记录病例的传播方式大约有64.6%为性传播,其次为不明原因(26.3%)、药物使用(11.6%)和输血(4.9%)。苏丹国所有记录病例之中有1.8%可能为多种感染方式。
第十三条社会和经济福利方面的平等
第十三条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其是通过给予妇女获得家庭福利、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以及参加娱乐活动、体育运动和文化生活的所有方面的权利,消除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
社会福利制度
197.苏丹国并没有公认意义上的家庭福利制度,因此也没有与婚姻或子女数量有关的福利。公民,不分男女,在这方面一律平等。所有男女雇员都根据其工资等级享受到住房津贴,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
198.男子和妇女在获得一切形式金融信贷的条件方面是平等的。阿曼法律在这方面不在男女之间进行区别对待。在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方面,妇女拥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这类事务受到由全球商业和自由市场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管,与习惯和传统无关。
199.在第125号《皇家法令》(2008年)颁布之前,妇女在获得政府土地或获得政府住房贷款方面遭受部分歧视。然而,根据该项《皇家法令》以及在这方面已经提交的研究报告和报告的主体内容,这种歧视已经被废除,妇女享有了获得政府宅基地的权利,不必与过去一样以她们是家庭的唯一供养者或已经离婚或是寡妇为条件。
200.如果妇女因在这方面不能行使平等权利而遭受损失,那么如果政府是导致损失的当事方或原因,她可通过行政司法法院起诉。在其他情形中,她可在国内的任何一家法庭起诉。诉讼费用非常低,而且如果妇女的家庭经济困难,还有权免除费用。法律赋予妇女聘请律师帮助跟进案件的权利。
参加娱乐活动、体育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201.政府建立了一些行政和组织单位,以支持和发展女童和妇女的体育运动――因为进行休闲娱乐和体育活动是她们的权利――以及支持苏丹国参与区域和国际体育赛事。通过与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心合作,为女童提供培训和从事体育活动的机会。此外还举办了一些培训班会和课程,以使妇女能够指导女童的活动。
202.苏丹国举办了独立的、全国性的女子赛事,并参加了国际和区域一级的各种体育赛事。虽然承认参与情况相对减少,但国家尚未就其原因进行系统的研究。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心把开展这种研究作为其今后行动计划的一部分。
203.在文化生活方面,实际上所有文艺晚会或活动都不缺乏妇女的积极和平等参与,而阿曼女知识分子,包括诗人、作家、研究人员和评论家已经为国家和海湾的文学运动做出贡献。然而,这并无数据或统计指标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强调对妇女参与这类活动的情况进行监测的重要性。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定与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合作,研究和记录妇女参与文化生活的程度。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第十四条要求缔约国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并认识到农村妇女在确保家庭生计中发挥的作用。它吁请缔约国确保让农村妇女参与拟定规划,随时可以获得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指导、享受到社会保障方案的惠益、获得一切类型的培训和教育并能够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获得平等的经济机会。本条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信方面的适足生活条件以及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204.没有任何宗教规则或社会文化传统阻止妇女积极参与任何社区或农村的活动。
妇女参与拟定规划
205.直到最近之前,农村妇女并不直接和以公认的方式参与制订经济和农业政策。通过与专门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的妇女进行直接协商,苏丹国致力于鼓励她们确定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自我发展、参与和获益的办法。苏丹国还致力于让农村妇女作为有效率的伙伴参与项目的设计、执行和评价,以使她们摆脱对政府或其他机构的依赖,更多地依靠自己,并使她们能够在决策中扮演独立的角色。
206.在最初的发展阶段,苏丹国认识到农村与其他地区的需求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国家一些政策和方案特别针对农村妇女,同时政府号召苏丹国的各妇女协会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补充方案,将它们与国家妇女培训和教育方案及政策相结合。由于有迹象表明城乡差别有所减少,以及鉴于农村地区已被纳入国家行政区划,苏丹国已经根据地区和部门类别将农村妇女问题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
207.苏丹国在国家普通预算中的农业和渔业拨款范围内为旨在满足农村妇女需求的方案预留有财政拨款。然而,这些拨款仍然太少。这并非因为歧视妇女,农业和渔业是广泛的社会部门,而是由于该部门对国民经济贡献减少以及可用于发展该部门的水资源稀缺造成的。
208.与住房、环境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信有关的规定并不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向农村妇女倾斜,而是考虑到农村地区人口,不分男女,的总体需要。
农村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分工
209.妇女占农村(村庄)人口总数的41.6%,而农村人口占苏丹国人口总数的33.8%。这里所说的“农村人口”系指从事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人员。
210.2005年,以有组织的方式在农业部门提供农业或家畜饲养服务的妇女农业工作者占苏丹国永久农业劳动力总数的24%。该部门的分工考虑到了妇女抚养子女的义务和男子供养家庭的义务。它还考虑到了阿曼农业对地下水――通过aflaj灌溉水渠系统和zajira型水井抽取――的依赖以及对驾驭兽力的依赖。因此在这方面,农村妇女的作用非常重要,是对男子作用的补充。
211.除了妇女照看牛羊而男子照看骆驼和马的一些贝都因社区之外,很难专门界定妇女在农业领域的角色。虽然男子和妇女一起开垦土地、采摘水果和打理庄稼,但男子负责采收海枣和罗望子,因为这项工作难度较大。此外,妇女承担清洁、做饭和照顾子女等家务活。
提高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认识以及对阿曼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法律权利的认识
212.正本报告开头所述,苏丹国已经举办多次研讨会和讲座,以消除农村地区的法盲并让妇女了解到阿曼法律保证其享有的权利。目前正在采取行动来执行方案,以提高苏丹国各地男子和妇女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认识。
所有权
213.农村地区妇女可以将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妇女所有的土地有一些由其男性亲属经营。
214.阿曼至今未实施任何农业改革方案。曾经对土地进行分配,但却未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虽然这并未影响到农村地区妇女的所有权,但获得新的农业用地的条件并不偏向于妇女。这一事项已经被列入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议程,以促使主管当局建立实际措施。
享有适当生活条件
215.如今,由于跨地区运输的便利以及为数不少的农村人在大城镇或城市工作,农村妇女可以购买大部分家用电器及消费品。2007/2008年家庭支出和收入调查的初步结果表明,阿曼农村群体中的家庭支出为45%,而城镇群体中的家庭支出为55%。
农村妇女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
216.在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时并未单独计算农村妇女的贡献,而是将其列于农业和渔业部门项下。关于传统家务和家庭工作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影响,阿曼并无商定的标准计算方法,
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
217.农村地区的妇女受益于计划生育/生育间隔方案,包括讲座、提高认识访问、健康和家庭咨询以及获得避孕药具。这些方案是与社区保健支助团体合作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
社会保障
218.村庄和农村地区的妇女通过社会养老保障享受社会保障方案的惠益,不按地区区别对待,尽管的确通过生计来源项目等一些特别项目给予了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优惠待遇。
教育与培训
219.苏丹国目前正在与人口基金合作制订指标和计算百分比,以反映农村妇女受益于教育服务的程度及其入学水平,其中考虑到了农村地区在所有区域和行政区划的分布情况。2003年人口、住房和组织机构大普查发现,农村妇女的文盲比例很高(占农村妇女总数的40%)。在所有农村妇女当中,初等教育和预备教育群体的人数接近于城镇妇女,但在中等和大学教育群体中则分别下降到17%和3%。
220.苏丹国已经实施了许多旨在赋予农村妇女权能和扩大其选择及机会的方案,其中包括缝纫等传统领域以及组织、管理和计算机运用等现代领域的培训方案。还有一些培训方案把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与扩大其保健促进作用结合在一起:一项旨在增加蜂蜜产量的养蜂方案针对与农业工作有直接联系,特别是收入有限的农村妇女。2000-2003年,大约有65个农村家庭受益于该项目。另一项方案涉及蛋鸡饲养,2001-2003年大约有52位农村妇女从中受益;2004-2005年,受益农村妇女增加了65人。
221.2000-2004年期间,有大约925个以讲座、研讨会和实地指导的形式进行的辅导方案针对农村妇女,此外还有6 653次实地访问,遍及全国各地。此外,还与几个政府机构合作提供了2 688个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扩大辅导范围。
农产品营销
222.政府成立了一个农产品销售局,以便为广大农民,尤其是妇女提供支持。然而,由于与业务效率有关的原因,以及由于已经实现其成立时设定的目标,该机构已经停止运作。目前没有官方的营销机构,尽管妇女和男子仍可平等地利用一些传统的营销机构。
经济机会的平等
223.阿曼没有出于经济目的的妇女或男子合作团体。这可能主要是因为缺乏对这类合作社的成立进行规范的法律。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大量农业集团的产品是专供国内消费的,国内有一些批发和销售主要农产品的传统机构。
224.尽管事实上农村地区妇女在获得由政府资助的经济支持和自营职业机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但据观察却很少有妇女参与。这是因为陈规定型的妇女形象并没有将她们作为家庭的主要供养者,而是要求她们专注于其传统的职能和社会角色。必须提请大家注意改变农村陈规定型形象的重要性。国家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经决心对农村地区的男子和妇女进行一系列的实况查访,以找出这种陈规定型形象的根源和背景并提出解决办法。
225.农村妇女在1990年代末成为一些贷款方案的受益人。然而,这类方案在数量、种类和对农村妇女需求的了解上有局限,而且没有考虑到她们的境况。它们通常需要一定的保障,而这可能是农村妇女难以提供的。极其重要的是与信贷和金融机构合作,提出克服这些困难的办法。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和公民事务中的平等
第十五条吁请缔约国保证妇女与男子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给予妇女与男子同样的法律行为能力以使她们可以缔结合同和管理财产,给予妇女与男子同样的待遇,以及在男子享有的自由选择住所和定居权方面给予她们平等。本条还吁请缔约国将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合同和私人文书视为无效。
226.《国家基本法》第17条确立了公共权利和义务方面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以及公民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公认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原则。
227.根据第90号《司法机关法》(1999年)第10条和第11条成立的最高法院起到宪法法院的作用,确保各法庭做出的裁决符合《国家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即禁止公民之间的歧视。事实上,在几个案例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庭做出的裁决,并根据国际人权法律原则做出了裁决。在法律颁布之前对其草案进行审查时,协商议会确保它们与《国家基本法》的规定及苏丹国的国际义务相符和一致。
司法部门和诉讼
228.妇女和男子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如《国家基本法》第25条所述,保障所有人都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妇女可拥有以自己的名义将某一案件诉诸法院的权利。《刑法典》第58条规定,任何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者都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赔偿;法院裁定的赔偿与申请人的性别无关。实体法和诉讼法,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商事,都不区别对待男子或妇女的证词。这同样也适用于司法实践。
229.《司法机关法》在从事司法职业的权利方面不存在男女之间的歧视。女律师按照《检察署法》规定的级别在苏丹国的司法机构――检察署工作,其中不存在性别歧视。她们在各级法院面前代表社会,不受偏袒其男同事的歧视。在律师协会中,女律师不受歧视地与她们的男同事一起工作。
230.虽然阿曼的任何法院都没有女法官,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她们并非没有可能担任法官职务。根据《司法机关法》第21条,男性身份不是担任法官职务的条件。社会已经日益接受妇女担任法律和司法角色。检察署的22位女成员中有几位是第一助理检察官。此外,女性担任了苏丹国某司法部门的总干事一职,妇女还担任调查和诉讼程序干事。此外,在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也任命了一些女性成员。
法律权能方面的平等
231.民法或民间交易法对缔结合同事务进行规范。苏丹国尚未颁布此类法律。在没有这类法律的情况下,合同的缔结和民间交易的达成由源自伊斯兰教法和公认的司法惯例的男女法律权能平等的一般原则约束。民法的缺失对男女的影响是一样的,因此在这方面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
232.男子和妇女对财产的私人所有权得到《国家基本法》第11.5条的保障。《个人地位法》涉及妻子以自己希望的任何方式,包括,除其他外,通过投资,商业、馈赠和宗教捐赠,处置自己的财产而无需征得其丈夫同意的权利。如果她未婚并已达到法律权限年龄,那么任何人不得对她处置自己财产的方式进行控制,除非她有神志不清的嫌疑。这项规定平等地适用于男子和妇女。
民事权利
233.妇女有权获得避孕药具,不必以征得其丈夫许可为前提条件。保健服务机构无权询问她是否获得其丈夫的同意。
234.如《国家基本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那样,男子和妇女拥有同样的自由流动权和选择住所地权。此外,《外国人居留法》保证在苏丹国工作的每一个人,不分男女,都有权携带其配偶和子女,让其以“随行配偶”的身份与他同住。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法方面的平等
第十六条吁请缔约国消除所有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确保与婚约效力有关的问题在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规范,确保选择配偶和只在自己自由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缔结婚姻是妇女的权利,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拥有同样的权利,以及确保妇女就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做出决定的权利和获得使她能够切实行使这些权利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权利。本条还吁请缔约国给予妻子和丈夫同样的权利,包括姓氏、专业和职业的选择权,以及财产的所有、管理和处置方面的同样权利;颁布适当法律,明确规定男女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不认可童婚;以及如果出现童婚现象,采取必要措施应对。
235.通过第32号法令(1997年)颁布的《个人地位法》对家庭关系进行规范。如《国家基本法》所述,其规定源自伊斯兰教法――法律的根本来源――的戒律。
236.第282条赋予非穆斯林在个人地位方面适用自己的教律的权利,除非他们请求适用上述法律。
237.婚姻是家庭的基础。不承认任何其他组成家庭的方式,包括同居或合伙。
妇女不受强迫地选择丈夫的权利
238.妇女拥有选择生活伴侣的自由,只有在她的同意下才可以缔结婚姻。如《个人地位法》第16条和第17条所述,这是婚姻的首要原则。
青年男子和妇女的法定结婚年龄
239.无论男女,年满18周岁的人在法律上都有权结婚。虽然风俗习惯认可低于此年龄的婚姻,但婚姻登记处不认可。因此,禁止给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伴侣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40.童年订婚系指父亲之间就其年幼子女的婚姻达成协议,这在社会上和法律上是不可接受的,因而在阿曼社会根本不实行这种做法,除非18岁以下的女子被视为儿童。阿曼法律规定,准许订立婚约的年龄为16岁。
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平等权利
241.彩礼归妻子而非丈夫所有。彩礼是向妻子或其监护人支付的一笔钱或者任何他们接受的东西。根据《个人地位法》第16条和第21-24条,那是订立婚约的要素之一,支付给女方以换取其同意结婚。在阿曼的伊斯兰文化中,人们并不视彩礼为对女人的冒犯或不敬,而是视为一种权利或礼物。
242.彩礼的数额由男子和妇女(或其监护人)双方商定。有皇家训令规定,在彩礼方面不得漫天要价,也不得设定上限金额。通常是,双方经协商达成与双方经济状况相称的条件。彩礼不是丈夫和妻子结婚的障碍,也不会影响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243.从本质上讲,离婚的决定由丈夫行使,但他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授予其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个人地位法》第82条)。如果符合8条合法离婚理由之一,妇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些理由为:疾病、不兑付彩礼、虐待或感情不合、无力养家、配偶入狱、离家出走或失踪、长期禁欲和抛弃以及(就妻子而言)无过错。所有离婚案件必须在公民地位总局登记。
244.妇女有权从与她离婚的丈夫那里获得生活费和子女抚养费。根据法律,生活费通过即决判决解决。
监护
245.婚姻存续期间,监护是配偶双方共同的义务。在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产生离异的情况中,母亲拥有监护权,除非存在合法异议或母亲不适合监护。这些条件在儿童的一般利益中作了规定,男女之间不存在歧视。
246.监护权首先赋予母亲,其次是父亲,再次是外祖母,最后才是关系密切的亲属,除非法官另有判决。这一固定排序保护了母亲(及其家庭)的监护权。
247.根据伊斯兰教法和阿曼法律,收养――意味着在弃儿及其非亲生父母之间建立亲属关系――不可接受的。合法婚姻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唯一框架。
248.作为替代选择,阿曼法律承认寄养家庭制度,即为了弃儿的利益,由有抚养愿望和抚养能力者抚养弃儿,不分男女,但弃儿与抚养者之间无亲属关系或不随其姓氏。
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决定权
249.国家计划生育方案和政策包括了生育间隔方案。该方案向男子和妇女提供健康和家庭咨询与服务。
250.妇女自己可以自愿获得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无需征询其丈夫的意见,即使是在配偶双方均同意计划生意事项的情况下。妇女可以自行从政府或私营健康中心获得她需要的服务。妇女享有不受阻碍地获得充分健康信息的机会。
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
251.根据《个人地位法》第37.3条,妇女有权保留她的姓氏,即使是在结婚之后。根据阿曼的风俗习惯,妇女的姓氏随其家庭或部落。这项习俗支持了这项权利。
252.男子和妇女在选择专业和公职职业方面一律平等。《国家基本法》第12条申明了这一点。
拥有和管理财产
253.根据法律,已故男子的遗孀和女儿继承其包括房地产、土地和其他财产在内的全部遗产中应由她们继承的部分,无需任何遗嘱。《个人地位法》保障妇女和男子的这项权利,继承份额已经在法律上作了规定。这些份额规定源自伊斯兰教法,根据与死者的关系程度设定。此外,遗孀或女儿可通过遗赠或遗嘱的方式拥有遗产。具有充分法律效力的遗嘱只限于三分之一的财产,而遗赠可以更多,但需征得遗嘱其他受益人的同意。
254.每一位男子和妇女,无论已婚未婚,都有权获得独自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按平等份额或按商定比例拥有财产的权利。所有人,无论是男子、妇女或夫妻,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财产。因此,在财产的获得、所有和自由处置方面,妇女享有男子享有的所有权利。
255.丈夫宣告破产不影响妻子的财产,除非丈夫已被证实曾非法将其财富或财产转移给妻子。除此之外,丈夫的破产对妻子的财产没有影响。
256.阿曼法律不接受一些国家采用的家庭财富概念。这里所说的家庭财富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富。如果夫妻双方是财产、公司或工厂的共同所有人,那么妻子拥有同样的所有权,就如同她也是男方一样,无论婚约如何规定。如果丈夫或妻子希望处置他或她拥有的财产,那么法律不要求征得配偶的同意。每一方都可以自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财产,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257.如果离婚,那么双方都可以保留各自的财产,互相之间没有影响。任何一方都不必放弃或分割其财产。这适用于配偶双方,不存在歧视。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除非双方希望这样做。
258.妇女未获偿付的家务或农业工作不被视为财产,但被视为妇女对建立和照顾家庭的贡献。离婚时,这种劳动的价值不被计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整体关系的一部分。
附件
一.附表
表12007年人口估计数
地区 / 省 |
阿曼人 |
百分比 |
外国人 |
百分比 |
马斯喀特 |
422 590 |
22.1 |
362 925 |
44.2 |
巴推奈 |
603 643 |
43.1 |
132 026 |
16.1 |
穆桑达姆 |
21 881 |
1.1 |
11 979 |
1.5 |
达希莱 |
159 425 |
8.3 |
87 070 |
10.6 |
达西里亚 |
251 661 |
13.1 |
47 465 |
5.8 |
沙尔基亚 |
281 616 |
14.6 |
73 766 |
9.0 |
乌斯塔 |
17 880 |
1.0 |
9 458 |
1.2 |
佐法尔 |
164 002 |
8.5 |
96 113 |
11.7 |
总计 |
1 922 697 |
100 |
666 153 |
100 |
表2重要人口指标
项目 |
2000 年 |
2007 年 |
人口增长率 ( 2003 年 ) |
1.8 |
2.8 |
总生育率 |
4.7 |
3.13 |
出生率 ( 每 1 000 人口 ) |
32.58 |
25.0 |
死亡率 ( 每 1 000 人口 ) |
3.65 |
3.1 |
乳儿死亡率 ( 每 1 000 个活胎 ) |
16.7 |
10.28 |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每 1 000 个活胎 ) |
21.7 |
13.0 |
产妇死亡率 ( 每 100 000 个活胎 ) |
16.1 |
15.4 |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 ( 总体上 ) |
73.38 |
72 |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 ( 女性 ) |
74.3 |
73.6 |
表3阿曼人口的年龄结构
按年龄相对分布 |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 2007 年估计数 ) |
每个类别中的女性百分比 ( 2007 年 ) |
15 岁以下 ( 儿童 ) |
36.3 |
49.2 |
15-59 岁 ( 成年人 ) |
61.1 |
53.0 |
60 岁及以上 ( 老年人 ) |
3.7 |
47.1 |
表42003年人口普查中的城乡人口分布情况
城市 / 农村;性别 |
阿曼人 |
百分比 |
外国人 |
百分比 |
总计 |
百分比 |
城市 |
1 192 382 |
66 . 93 |
481 098 |
86 . 02 |
1 673 480 |
71 . 49 |
男性 |
606 136 |
34 . 02 |
244 335 |
61 . 57 |
950 471 |
40 . 60 |
女性 |
586 246 |
32 . 91 |
136 763 |
24 . 45 |
723 009 |
30 . 89 |
农村 |
589 176 |
33 . 07 |
78 159 |
13 . 98 |
667 335 |
28 . 51 |
男性 |
294 404 |
16 . 53 |
68 364 |
12 . 22 |
362 768 |
15 . 50 |
女性 |
294 772 |
16 . 55 |
9 795 |
1 . 75 |
304 567 |
13 . 01 |
总计 |
1 781 558 |
100 .00 |
559 257 |
100 .00 |
2 340 815 |
100 .00 |
男性 |
900 540 |
50.55 |
412 699 |
73.79 |
1 313 239 |
56.10 |
城市 |
881 018 |
49.45 |
146 558 |
26.21 |
1 027 576 |
43.90 |
表52003年人口普查中的妇女教育状况
教育状况 |
按教育状况和性别分列的阿曼人 ( 15 岁及以上 ) 相对分布情况 |
|
女性 ( % ) |
女性占总人数的比例 ( % ) |
|
文盲 |
29.38 |
66.69 |
会读写 |
9.48 |
43.22 |
初等 ( 基础教育的第 1 阶段 ) |
13.97 |
38.44 |
预备 ( 基础教育的第 2 阶段 ) |
17.35 |
45.45 |
中等 |
23.00 |
51.04 |
中级和技术学院 |
2.89 |
44.95 |
大学及以上 |
3.57 |
41.40 |
不详 |
0.36 |
- |
表6按经济活动类型分列的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
项目 |
2000 年 |
2007 年 |
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 ( 百万阿曼里亚尔 ) |
74 785 |
160 103 |
国内生产总值 ( 百万阿曼里亚尔 ) |
71 565 |
156 473 |
石油业务 ( 百万阿曼里亚尔 ) |
179 944 |
44 891 |
非石油业务 ( 百万阿曼里亚尔 ) |
4 955 |
14 315 |
人口 ( 千人 ) |
2 478 |
2 743 |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百万阿曼里亚尔 ) |
3 760 |
4 497 |
表71993年和2003年人口普查中的人力资源指标
指标 |
1993 年 ( % ) |
2003 年 ( % ) |
劳动力与人口总数的比例 ( 粗经济活动率 ) |
34.9 |
37.3 |
劳动力与人力的比例 ( 经济活动与人力比 ) |
59.2 |
56.4 |
按国籍分列的劳动力 |
||
阿曼人 |
38.6 |
50.7 |
外国人 |
61.4 |
49.3 |
按性别分列的劳动力 |
||
阿曼人 |
90.3 |
81.6 |
外国人 |
9.7 |
18.4 |
表8各级教育机构中的女性入学率(2007/2008学年)
教育级别 |
女性百分比 |
学前 |
47 |
基础 |
49 |
1-6 年级 |
50 |
7-9 年级 |
48 |
10-12 年级 |
48 |
大学 |
48 |
表9按年级分列的公立学校男女教师情况(2006/2007学年)
教育级别 |
阿曼人 |
外国人 |
总计 |
百分比 |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
基础 |
7 155 |
16 486 |
23 641 |
1 183 |
1 675 |
2 858 |
8 338 |
18 161 |
26 499 |
85.80 |
90.88 |
89.21 |
1-6 年级 |
1 445 |
1 080 |
2 525 |
78 |
116 |
194 |
1 523 |
1 196 |
2 719 |
94.87 |
90.30 |
91.43 |
7-9 年级 |
2 057 |
1 719 |
3 776 |
639 |
348 |
987 |
2 696 |
2 067 |
4 763 |
76.29 |
83.16 |
79.27 |
10-12 年级 |
3 212 |
3 187 |
6 399 |
1 089 |
520 |
1 609 |
4 301 |
3 697 |
7 998 |
74.68 |
86.20 |
80.00 |
大学 |
13 869 |
22 472 |
36 341 |
2 989 |
2 659 |
5 648 |
16 858 |
25 131 |
41 989 |
82.27 |
89.42 |
86.56 |
表10苏丹卡布斯大学的女毕业生(2007年)
院系 |
女性百分比 |
艺术和社会科学 |
65 |
教育 |
67 |
农业和海洋科学 |
48 |
商业和经济学 |
40 |
理科 |
61 |
工程 |
23 |
医学和卫生科学 |
60 |
苏丹卡布斯大学的男女生总数 |
53 |
表11按学科分列的在国外高等院校留学的女学生比例(2006/2007学年)
学科 |
女性百分比 |
医学 |
55.0 |
卫生科学 |
55.4 |
药理学 |
90.0 |
工程与应用科学 |
20.0 |
理科 |
80.4 |
农业与兽医 |
90.0 |
教育 |
88.8 |
计算机 |
23.5 |
文学 |
82.0 |
法律 |
11.8 |
商业与管理学 |
26.0 |
经济学、政治学和文秘 |
33.0 |
媒体与新闻 |
36.4 |
伊斯兰教法和伊斯兰研究 |
72.8 |
女留学生总数 |
75.0 |
表12按年龄组和性别分列的15岁及以上阿曼人对经济活动的贡献率(1993年,2003年)*
年龄组 |
1993 年 |
2003 年 |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
15-19 |
22.4 |
3.1 |
13.1 |
17.2 |
9.2 |
13.3 |
20-24 |
84.5 |
16.5 |
52.2 |
75.4 |
34.6 |
55.1 |
25-29 |
96.3 |
11.9 |
54.4 |
95.9 |
35.4 |
65.6 |
30-34 |
96.0 |
7.4 |
50.9 |
95.3 |
22.2 |
59.6 |
35-39 |
95.3 |
5.1 |
47.1 |
94.4 |
12.8 |
52.7 |
40-44 |
93.1 |
4.6 |
48.6 |
89.8 |
8.6 |
47.8 |
45-49 |
89.6 |
4.1 |
47.2 |
84.5 |
6.3 |
43.0 |
50-54 |
81.4 |
3.2 |
43.8 |
62.3 |
4.0 |
31.9 |
55-59 |
75.4 |
2.5 |
42.6 |
50.2 |
3.2 |
27.2 |
60-64 |
52.5 |
1.7 |
29.8 |
32.3 |
1.7 |
18.1 |
65 + |
30.7 |
1.0 |
15.9 |
73.9 |
4.0 |
41.0 |
总计 |
68.1 |
6.7 |
37.9 |
62.4 |
18.2 |
40.4 |
* 任何年龄组的贡献率都是该年龄组劳动力对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表13按专业类别分列的私营部门阿曼籍雇员(2007年)
专业类别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女性百分比 |
一般部门经理、业务经理、投资经理 |
3 295 |
500 |
3 795 |
13.2 |
科学技术学科和人文学科专家 |
6 175 |
3 591 |
9 766 |
36.8 |
科学技术学科和人文学科技术人员 |
8 017 |
1 726 |
9 743 |
17.7 |
办事员 |
17 958 |
14 059 |
32 017 |
43.9 |
销售 |
6 938 |
4 487 |
11 425 |
39.9 |
服务 |
31 843 |
3 932 |
35 775 |
11.0 |
农业、畜牧业、家禽饲养业、渔业 |
862 |
265 |
1 127 |
23.5 |
工业和化学工艺、食品业 |
8 765 |
1 258 |
10 023 |
12.6 |
主要工程和配套工程 |
47 158 |
175 |
47 333 |
0.37 |
总计 |
131 011 |
29 993 |
161 004 |
18.6 |
资料来源 : 人力资源部。
表14按就业状况、性别和年龄组分列的阿曼籍就业人员(2003年)
年龄组 |
就业状况 |
||
工薪收入人员 |
|||
男性 ( % ) |
女性 ( % ) |
总计 ( % ) |
|
15-24 |
76.84 |
23.16 |
100.00 |
25-44 |
82.10 |
17.90 |
100.00 |
45+ |
94.57 |
5.43 |
100.00 |
不详 |
89.83 |
10.17 |
100.00 |
总计 |
82.86 |
17.14 |
100.00 |
表15女性对公司和企业的投资(按所有权和合伙类型分列)
身份 |
女性 |
男性 |
女性百分比 |
独资所有人 |
4 600 |
64 470 |
6.66 |
匿名合伙人 |
3 302 |
8 294 |
21.73 |
执事合伙人 |
66 |
1 239 |
5.06 |
联合合伙人 |
2 139 |
22 132 |
8.81 |
有限合伙人 |
3 883 |
34 268 |
10.18 |
董事会成员 |
23 |
1 611 |
1.41 |
总计 |
13 013 |
97 746 |
11.75 |
资料来源:信息中心,阿曼工商会。
表16Sanad方案资助的受益人总数
年份 |
受益人数 |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女性百分比 |
|
2002 年 |
37 |
25 |
62 |
40 |
2003 年 |
122 |
58 |
180 |
32 |
2004 年 |
79 |
92 |
171 |
54 |
2005 年 |
184 |
145 |
329 |
44 |
2006 年 |
134 |
291 |
425 |
68 |
2007 年 |
141 |
123 |
264 |
47 |
总计 |
697 |
734 |
1 431 |
51.3 |
表17按性别分列的担任高级管理和监督职务的阿曼籍工作人员(2007年)
职务 |
男性 |
女性 |
总计 |
女性百分比 |
副部长 |
34 |
1 |
35 |
2.9 |
部长 |
8 |
0 |
8 |
0 |
省 / 区长 |
2 |
0 |
2 |
0 |
副省 / 区长 |
2 |
0 |
2 |
0 |
市长 |
1 |
0 |
1 |
0 |
行政管理局局长 |
25 |
0 |
25 |
0 |
大使 |
37 |
2 |
39 |
5.1 |
顾问 |
157 |
12 |
169 |
7.1 |
行政长官 |
57 |
0 |
57 |
0 |
副行政长官 |
102 |
0 |
102 |
0 |
专家 |
188 |
23 |
211 |
10.9 |
总干事 |
184 |
12 |
196 |
6.1 |
警长 |
20 |
3 |
23 |
15.0 |
副总干事 |
89 |
9 |
98 |
9.2 |
部长办公室主任 |
26 |
0 |
26 |
0 |
部长办公室副主任 |
8 |
1 |
9 |
11.1 |
司长或同等 |
1 199 |
89 |
1 288 |
6.9 |
副司长或同等 |
343 |
46 |
389 |
11.08 |
科长 |
3 461 |
288 |
3 749 |
7.7 |
总计 |
5 943 |
486 |
6 426 |
7.6 |
附件二
本报告正文提到的法律条款
法律按颁布日期排序,案文按条款编号排序。
1. |
1973 年 |
《解释法》 |
2. |
4(1974 年 ) |
《阿曼刑法典》 |
3. |
3(1983 年 ) |
《阿曼国籍法》 |
4. |
52(1984 年 ) |
《公务员法实施条例》 |
5. |
101(1996 年 ) |
《国家基本法》 |
6. |
32(1997 年 ) |
《个人地位法》 |
7. |
86(1997 年 ) |
《阿曼议会法》 |
8. |
90(1999 年 ) |
《司法机关法》 |
9. |
35(2003 年 ) |
《劳动法》 |
10. |
120(2004 年 ) |
《公务员法》 |
11. |
125(2008 年 ) |
《政府土地权利法》 |
12. |
126(2008 年 ) |
《打击贩运人口法》 |
1.解释法
第3条
在本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中,下列词语应具有各自相应规定含义,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或在其他法律中规定了不同含义或解释:
“苏丹陛下”、“苏丹”和“陛下”系指阿曼苏丹国的苏丹。
“苏丹国”系指阿曼苏丹国在其地理边界、领海及大陆架范围内的所有领土,包括所有属于苏丹国的岛屿及其领海和大陆架,以及这些领土、岛屿和领海的领空。
“政府”系指阿曼苏丹国政府。
“政府公报”系指政府的官方公报,包括其任何附件。政府公报及其任何附件可在任何时候发布,没有固定时间。应尽可能在政府公报附件中公布法律。
“法律”系指任何法律、条例、具有法律性质的皇家法规或法令以及根据任何法律发布的所有法律规定、规则和命令。
“阿曼人”系指根据《阿曼国籍法》拥有阿曼国籍的任何人。
“里亚尔”系指阿曼里亚尔。
“人”包括任何公司、社团或协会,无论是否为法人。
年份和月份按公历计算。
指称或表示阳性的词语包括阴性。
阳性代名词,无论是明示或隐含,均包括阴性。
指称或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
指称或表示复数的词包括单数。
2.阿曼刑法典
第34条
公罪应被视为以下列方式犯下的罪行:
1.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大众可见的场所实施的行为和表现的姿态,或由于实施者的过错被没有参与的人看见的行为和姿态;
2.实施者直接或通过某种装置发出且被没有参与的人听见的讲话或喊叫;
3.在公共或显眼场所或向共众开放的场所出示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照片、影片和标识。
第58条
任何致使第三方遭受物质或精神伤害的罪行的实施者应受害方要求应当承担赔偿受害方的责任。
第258条
下列情形的绑架实施者应被判处至少15年监禁。
1.剥夺被绑架者自由的时间至少超过1个月;
2.通过武力、威胁或欺骗实施绑架;
3.被绑架人遭受身体和精神折磨,其名誉遭到侵犯或被迫做出不体面行为;
4.绑架者的意图是抢劫被绑架人或迫使第三方支付赎金;
5.针对正在履行职责的官员实施犯罪。
第261条
任何将处在被奴役或束缚状态下的人带进或带出阿曼领土,以任何方式处置、占有、购买或将其置于这种状态者,应判处3至5年监禁。
3.阿曼国籍法
第2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阿曼国籍:
1.是成年人且能够读写阿拉伯语文;
2.在提交申请之前,已经合法地在苏丹国连续居住至少20或10个公历年,后者须与阿曼妇女缔结婚姻。因私事临时出国的,如果任何一年里离开时间不超过两个月,那么其离开期间不妨碍其居留被视为连续;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残疾以及从未被判定犯有影响荣誉或信誉的罪行,但已经恢复名誉的除外;
4.拥有合法的生计,足以满足本人及其家属的需要;
5.提交内政部制订的入籍申请表,申请入籍,申明希望放弃其原国籍而且其原籍国的法律允许他这样做。如果申请获得接受,那么申请人必须在他所居住省的法院宣誓,誓词如下:“我向万能的真主发誓,我将忠于阿曼苏丹国,尊重阿曼的法律、风俗习惯和传统,做一位好公民,真主为我作证。”
该条已经按第5号(1986年)和第58号(1993年)《皇家法令》进行修正。
第17条
在适用本法时,“外国人”一词和“阿曼人”一词平等地指男性和女性,除非另有规定。在国籍问题上,成年年龄为按公历年计算的18岁。
4.公务员法实施条例
第14条
所有阿曼人,只要满足任命条件,都有权申请公告招聘的公职,不分性别。
5.国家基本法
第2条
国教为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为立法的基础。
第11条经济原则
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公正和自由经济原则。其主要支柱是公共和私人活动之间建设性的、富有成效的合作。其目标是根据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在法律范围内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提高生产和公民的生活水平。
在法律和公共利益范围内以国民经济健康的方式保障经济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储蓄并监督信贷调控情况。
所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的财产,国家保护它们并确保它们得到妥善利用,同时考虑到国家安全要求和国民经济利益。除非根据法律并规定时间期限且采取维护国家利益的方式,否则不得授予特许经营权,也不得开采任何国家公共资源。
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对其予以保护,公民和所有其他人对其予以维护。
私人财产受到保护。不得阻止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置其财产,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除非是出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目的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在财产被征用的个人获得为此提供的公正补偿的条件下。继承权受伊斯兰教法的管辖。
一般禁止没收财产,特殊的没收处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按法律界定的情形发出的裁决令判处。
公正和发展国民经济是税收和公共规费的基础。
公共税费的征收、调整和取消应依法进行。除非在法律界定的情形下,任何人不可获得免除缴纳这类税费的全部或部分。税、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益的适用均不可追溯。
第12条社会原则
阿曼人之间的公正、平等和机会平等是社会的支柱,得到国家的保障。
相互支持和同情、维持公民之间的牢固关系以及巩固国家团结是一种义务。国家应阻止任何可能导致分裂、不和及破坏民族团结的事情。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法律规定保护家庭的方式,保障其合法存在,加强其关系和价值观,为家庭成员提供照顾以及为其能力倾向和能力的发展创造合适的条件。
国家保证公民及其家庭在紧急、疾病、伤残和老龄等情况下根据社会保障制度获得援助。国家促进社会团结承担灾害和一般灾难所致负担。
国家关心公众的健康以及疾病和流行病的预防和治疗。努力为所有公民提供保健服务并鼓励在国家的监督下和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建立私立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努力保护和保卫环境以及防止污染。
国家颁布法律保护雇员和雇主并规范他们之间的关系。每位公民都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自己选择的工作。除非根据法律和为了执行公务并支付公平的工资,否则不允许强制任何人承担任何工作。
国家把公共就业服务委托给执行者实行。国家雇员应致力于在执行工作中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一律平等。
第17条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和在公共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得以性别、出身、肤色、语言、宗教、教派、住处或社会地位为由在他们之间实行歧视。
第18条
个人自由受法律保障。不得对任何人进行逮捕、搜查、拘留或监禁,或对其居住或流动进行限制,除非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第25条
所有人的诉讼权都受到保障和保证。法律对行使这项权利所需要的程序和情形做出界定。国家尽可能保证司法当局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和及时结案。
第59条
法律主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各种权利和自由通过司法部门的威严和法官的廉洁公正获得保障。
第60条
无论何种类型和地位,法院的司法权独立,并被依法做出判决。
第61条
法官在做出裁决时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权力的约束。只有经法律裁定,才能解除法官的职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对诉讼或对司法事务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应被视为一种犯罪,应依法受到惩处。法律应明确规定司法管理者应当满足的条件、法官任命、调职和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官提供的安全保障、不能解职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62条
法律应对任何类型或地位的法院进行规范,并应明确规定其职能和权限。军事法院的管辖权应只限于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成员犯下的军事罪行,只在执行戒严法的情况下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才能适用于其他人。
第63条
法院审理公开进行,除非法院决定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考虑决定不将案件暴露在摄影机下。在所有案件中,裁决均应公开发布。
第64条
检察官应当代表社会进行法律诉讼,监督司法起诉事项,并密切监督刑法典的适用、罪犯的诉求和法院判决的执行。法律应当对公诉机关及其权限进行规范,并应明确规定履行职能者的条件和针对他们的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在法律上可赋予公共安全机构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一些涉及轻罪的案件。
第65条
应通过法律对法律职业进行规范。
第66条
司法部门应成立一个高级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以及辅助机构的顺利运作。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该委员会在法官和检察官职能方面的权力。
第67条
法律应当通过特别法庭或分庭在行政争议中做出裁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特别法庭或分庭的组成情况和程序模式。
第68条
应由法律来裁决司法机构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以及判决互相冲突的情况。
第69条
法律应当界定向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表达法律意见的机构的权限,并拟订和修订法律、条例和决定草案。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和其他公共机构及组织在司法部门中的代表方式。
第70条
法律应当确定有权解决因法律和条例与《国家基本法》相抵触而产生争议的司法机构并确保遵守后者的规定,法律应明确该机构的权力和工作程序。
第71条
判决应当以苏丹陛下的名义发布和执行。有关官员未能或延迟执行这些判决是犯罪,应依法惩处。在这种情况下,从所作判决受益的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主管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第76条
各种条约和协定在获得批准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情况下,条约或协定都不能包含与其宣称的条款相抵触的秘密条款。
第80条
国家的任何机构都不得发布与现行法律或法令或作为国家法律一部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相抵触的规则、条例、决定或指令。
6.个人地位法
第16条
婚约的基本要素包括:
(a)要约与承诺;
(b)法定监护人;
(c)彩礼;
(d)婚书。
第17条
在适当考虑到本法第19条规定的情况下,婚姻通过缔约双方中的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做出承诺的方式,在完全同意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缔结,其意思通俗易懂,其用语为正式语文或共同使用的语文。在当事人不能言语的情况下,以书写代替言语。如果不可能进行书写,则通过可以识别的手势表达。
第21条
彩礼是新郎为缔结婚姻的目的提供的所有财产。
第22条
在法律上可以有效进行质押的任何东西都适合作为彩礼。
第23条
彩礼是新娘的财产。她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处置它,不得设定与此相抵触的规定。
第24条
(a)在缔约时,彩礼可以立即兑现或者全部或部分延期兑现,
(b)彩礼是正当婚约的要求。它应当在完婚、合法同居或丈夫死亡时全额结清。延期部分在丈夫死亡或离异时必须结清,除非婚约另有规定。在圆房之前离婚的妇女有权获得彩礼的一半(如有说明);否则,由法官判给她补偿。
第37条
妻子有权从其丈夫那里获得下列待遇:
经济支持
允许看望她的父母和近亲亲戚以及邀请他们前来看望她;
允许保留其姓氏;
不干涉属于她的、应由她自由处置的个人财产;
不受身体或精神伤害;
与他的其他妻子同等的待遇(如果丈夫有多个妻子)。
第82条
离婚由丈夫或其授权代表提出,或则,如果丈夫给予她处理她自己事务的权力,由妻子提出。
第282条
非穆斯林的个人地位问题应适用其自己的规定,除非其请求适用本法。
7.阿曼议会法
第22条
为获得提名或选举成为协商议会的成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根据法律的规定,原籍为阿曼;
(b)年龄不低于30岁;
(c)在其所在省有良好的声望和信誉,从未被判有罪或被裁定犯有影响荣誉和信誉的罪行,但已恢复名誉的除外;
(d)达到可接受的教育水平和拥有适当的实践经验;
(e)已在选民登记册上登记;
(f)不隶属于苏丹国内的军事或安全机构;
(g)从未被宣告破产,但已恢复的除外;
(h)没有受到司法制裁;
(i)无精神问题。
8.司法机关法
第10条
最高法院按要求应当成立一个由最高法院院长及其五位最高级别的副院长或法院最高级别的法官、行政司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三位最高级别的法院顾问组成的机构。该机构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法院和行政司法法院及其他法院之间出现管辖权冲突时做出裁决。它还应有权在裁决出现冲突时确定应当执行的裁决。如果院长或任何成员缺席或因故未能出席,由其中一个法院职位仅次于他者接替他的职务。该机构的主席应当是最高法院院长。如果他缺席或因故未能出席,由级别最高的成员接替他的职务。做出的裁决应获得多数,即至少7位成员支持。
第11条
第 10 条规定的机构作为司法机构应当有权在关于各种条例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法》的争议中做出裁决,确保不出现冲突。应当颁布一项皇家法令,以明确该机构的权力及其应当遵循的程序。
第21条
要担任法官职务,个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是穆斯林并拥有阿曼国籍;
(b)拥有完全的法律资格;
(c)品行端正,声誉良好;
(d)从公认的大学或高等院校获得伊斯兰教法或法律证书;
(e)从未因信誉或名誉原因受到刑事或纪律判决,即使已经恢复名誉;
(f)已经通过为此目的进行的考试和面试。
9.劳动法
第82条
不得雇用妇女从事危害健康的工作、艰苦的劳动和部长令确定的其他工作。
10.公务员法
第80条
女性雇员应当享有50天的全薪假期,休假时间为生育前后,在供职期间休假次数不超过5次。
11.政府土地权利法
第1条
应当将《政府土地权利法》总则第1条(b)款、第2和第3条修正为:……他/她的年龄按公历计算不得低于23岁,除非他/她被证实已婚且不低于21岁或是他/她是家庭的唯一供养者。
12.打击贩运人口法
第1条
《打击贩运人口法》将剥削定义为非法使用一个人,包括卖淫、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劳役、强迫劳动、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束缚或非法切除器官。
第8条
任何犯下贩运人口罪行者,都应判处三年 ( 含 ) 以上七年以下监禁,并处以 5 000 里亚尔 ( 含 ) 以上 10 0 000 里亚尔以下的罚款。
第9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的贩运人口罪都应判处七年(含)以上15年以下监禁,并处以10 000里亚尔(含)以上100 000里亚尔以下的罚款:
(a)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或有特殊需要的人;
(b)罪犯携带武器;
(c)多人实施罪行;
(d)罪犯是受害人的配偶、近亲亲戚或监护人或对受害人拥有权力;
(e)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其成员实施罪行;
(f)公共雇员或有公务在身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罪犯;
(g)跨国犯罪;
(h)因贩运人口罪行中的剥削致使受害人发疯或感染上艾滋病或无法治愈的心理或生理疾病。
任何成立、建立、组织、运作、领导或招募成员加入以贩运人口为目标或目标之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者,应判处同样刑罚。
第10条
如果贩运人口罪行是法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如经证实负责管理该法人实体者知道这种罪行,应判处其接受对该罪行的处罚。如果法人的代表为法人的利益实施犯罪,应由法人对罪行负责,应判处其10 000里亚尔(含)以上100 000里亚尔以下的罚款。
第11条
任何知道贩运人口犯罪却不通知当局者,即使是出于职业秘密理由,也应判处6个月(含)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以300里亚尔(含)以上1 000里亚尔以下的罚款。如果知情不报者是罪犯的配偶或近亲亲戚,可以免予惩罚。
第12条
任何人如果故意隐瞒一个或多个参加贩运人口犯罪者的犯罪情况,以帮助他们逃避司法制裁或故意持有或隐瞒犯罪的全部或部分赃款或帮助销毁犯罪痕迹,均应判处6个月(含)以上3年以下监禁并处以300里亚尔(含)以上1 000里亚尔以下的罚款。
第13条
使用武力、恐吓或好处承诺阻止某人作证或提供证据,或鼓动其向任何主管当局提供关于贩运人口罪行的伪证或不当证据,应判处3年(含)以上5年以下监禁。
第14条
如果被判定犯有贩运人口罪,那么法院应做出裁决,没收用于犯罪或准备犯罪的资金、财产和工具以及犯罪赃款。
在不影响其他善意当事方的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做出没收这类资金、财产、赃款和工具的裁决,即使它们已经被换成其他资金或其所有权已经转给他人。
如果它们已经被混入拥有合法来源的资金、财产和收入中,那么没收裁决只适用于本条第1段所列资金、财产、赃款和工具。
在所有情况下,没收裁决都不受被告人死亡等法律障碍导致案件超过时限的影响,除非被告人的继承人能够证明资金、财产和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第15条
贩运人口罪的犯罪未遂行为应按对该罪行的充分处罚量刑。
第16条
任何在犯罪发生之前将他知道的犯罪情况通知主管当局,致使犯罪被制止或罪犯被捕者,都应当被免除本法针对贩运人口罪行规定的处罚。
任何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后报告犯罪情况者,如果在侦查期间,且有助于主管当局逮捕其他罪犯,可免于处罚或减刑。
第17条
应免除贩运人口罪行的受害人为获得犯罪过程中的剥削所致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民事诉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