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DAW/C/OMN/CO/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

4Nov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曼

1. 2011年10月4日,委员会举行了第998和999次会议(CEDAW/C/SR.998和999),审议了阿曼苏丹国的初次报告(CEDAW/C/OMN/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OMN/Q/1号文件,而阿曼苏丹国的答复载于CEDAW/C/ OMN/Q/1/Add.号文件。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及口头介绍并答复了委员会的提问。然而,报告尚缺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且逾期提交,令委员会感到遗憾。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了由社会发展部长任团长,包括政府各部和国家委员会,七位男性和六位女性代表组成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表示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举行了开诚布公且具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恪守国际人权公约的良好记录,及其依据国际法义务,推行国内立法改革的意愿。为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人口贩运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并欢迎第126/2008号皇家法令颁布了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的《禁止人口贩运法》,确立了贩运人口罪,并依据《巴勒莫议定书》制定了惩罚条例。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愿意审查其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尤其是一般性的保留,以期缩减保留内容和/或撤销保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拟考虑可否加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6. 委员会注意到,基本人权原则已列入缔约国(1996年)《基本法》及其《民事法》和《刑事法》,在法律、审理和作证方面,不得有男女之间的歧视。

7. 委员会注意到,不久前缔约国步履迅捷地改善了一些卫生和教育指标,包括婴儿死亡率和孕妇死亡率的下降,以及产前和分娩护理标准的提升。

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政府首脑承诺并表示有政治意愿要增进社会各阶层妇女的权能和参与。为此,委员会尤其欢迎颁布第55/2010号皇家法令,支持家庭关系和婚姻私生活领域的妇女权利,禁止监护人阻碍妇女享有婚姻和/或选择丈夫的决定权。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在回顾缔约国负有系统且持续不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义务之际,委员会视本结论性意见列明的关切和建议为缔约国从目前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必须给予首要关注的事项。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以这些领域为其实施各项活动的重点,并于下次定期报告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及其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传达至所有各相关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和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立法

10.在确认政府的首要责任而且尤其要负责全面落实缔约国依《公约》所承担的每项义务之际,委员会强调,《公约》对国家结构的每个分权(执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均具有约束力,而且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咨询议会酌情依据其程序,采取必要的步骤,落实这些结论性意见以及《公约》对政府规定的下次报告程序。

《公约》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和体制框架

11.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作为得到应有程序批准的国际公约虽具备了阿曼国内法组成部分的地位,然而,国内法庭则一直未直接援用过《公约》,而且司法机构也未认识到《公约》及其条款。

1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本结论性意见,从而确保国内法院和法庭可便捷地追究和审判侵犯《公约》所列妇女人权的行为;

培训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落实对《公约》的执行。

不歧视的定义

13. 在注意到国家《基本法》确立了男女之间平等之际,委员会关切国家立法并未按《公约》第二条要求,明令禁止从所有各个生活领域,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对妇女的歧视。此外,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立法有关男女之间的平等只限于公权利,并不伸延至家庭关系和婚姻的私生活领域。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速修订《基本法》和/或其他相关的国内立法,以确保依照《公约》第二条,明令禁止对妇女的歧视;

依照《公约》第二条,将平等原则扩展至家庭关系和婚姻的私生活领域,以期从各个领域实现男女之间从法律至事实上的平等。

保留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框架内承诺,拟尽快审议其一般性保留,及其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五条第4款以及第十六条(a)、(c)和(f)款的保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保证伊斯兰法与《公约》之间不相互抵触。委员会认为,一般性保留以及对第十六条的保留均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因此,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是不允许的(委员会关于保留的声明,A/53/38/Rev.1)。委员会关切未设定审查上述保留的时间框架,因为撤销保留和/或缩小保留范畴,是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的关键之举。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快审查其对《公约》的保留,以期在规定时间框架内撤销保留或缩小保留范畴,并邀约民间社会的妇女团体全面参与,从而确保缔约国境内的妇女不遭拖延地充分享有《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惠益。

全国人权机构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承诺拟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遵循《巴黎原则》。然而,委员会对全国人权机构的独立性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迄今为止该人权机构尚未受理过任何妇女人权案件。委员会还关切尚未建立起妇女,包括移徙女工,可诉诸的全面有效申诉机制。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及时确保依照《巴黎原则》,建立起独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体制,拨出充分资金,赋予广泛的人权使命,以及承担起具体促进男女平等和女性人权的任务;并为妇女设立一个法律投诉机制。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

19.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发展部下设的妇女事务总局,是一个负责全国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机构,而之所以设立一个主管全国事务的委员会是为了监督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提高对《公约》原则的认识,并编撰报告。然而,委员会关切所有各个公共机构均缺乏一项协调统一的两性平等主体战略。委员会还关切,该全国机构尚无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各项步骤,确保为全国促进妇女事务机制提供和维持充足的工作人员和预算拨款,以提高其知晓度,增强其能力和权威性,从而使之能全面落实有关两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项目;

加强全国机构作为协调机制行事的能力,并制定出一项用于主导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两性平等主体战略。这还应包括具体通过对公务员开展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及能力建设措施,加强政府各部委及其它政府机构切实运用主体战略的能力。

临时特别措施

21. 尽管任命了14位女性代表入国务委员会就职,但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临时特别措施的宗旨及需求的理解是否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关切,尽管决策职位,包括尤其是政治领域决策职位上任职女性的比例不足,但全国人权委员会却觉得没有理由要加紧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推行一项比例配额制。因此,委员会关切,既未制定出一项临时特别措施的战略,也未预期在近期内加快实现政法和其它决策职位方面男女比例的事实平等。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按委员会第25 (2004)号一般性建议所述,本着《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述的临时特别措施概念,推动女性出任相关官员和政治代表;

在国家立法中列入鼓励公共和私营经济部门运用临时特别措施的具体条款;

在女性所占比例不足或处于劣势地位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司法机构和公共部门等领域,实施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妇女实际享有平等地位。

陈规陋习和文化习俗

23. 在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从教学课本和课程中剔除看待性别职能的陈规陋习,以及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扭转对待女性职能的陈规陋习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之际,委员会担心,缔约国内的各个生活领域,在对待男女各自分担的职能和责任方面重男轻女的世俗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促进女性在公共责任职位上发挥作用并积极地投身于社会事业,以及鼓励男女之间在家庭方面,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等方式,力争扭转这种因循守旧的职能分工思维定式,纠正对待妇女的歧视性态度;

加强努力与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妇女组织和传媒协作配合,开展提高男女思想认识的运动,打击各类陈规陋习。

女性生殖器割礼

25.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决定禁止医院医生实施女性生殖器割礼术。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虽有资料表明,根据某些普查称,约有53%女性接受了这种割礼术,而且有85%女性认同这种割礼术,但缔约国却并不掌握相关统计数据,无法知道这种割礼术普遍度究竟有多大。委员会尤其关切,割礼术可在其它情况下隐蔽地实施,甚至有可能由非医务人员实施这种割礼术。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订一项行动计划并通过在社区舆论引导人以及宗教领袖、卫生和教育专业人员,及至广大民众之间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力争消除这种有害的习俗;

迅速制订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的立法,并确保追究且充分惩处施术者;

收集关于这种习俗的统计数字和数据。

侵害妇女的暴力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保护妇女防范暴力,包括防止家庭暴力之害的措施,并且赞赏为遭受任何类暴力迫害的妇女,拨出现行住房单元供临时庇护之用,以及社会发展部门努力追跟踪每起个案情况。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针对侵害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法律;缺乏充分的统计、调研和归档记录关于侵害妇女的暴力事件;以及尚未设立起具体机制受理妇女的投诉、索取赔偿并确保追究犯有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对移徙女工,特别是家庭女佣的保护,结果使之易被家庭雇用时遭受雇主私下对她们的暴力侵害。

2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参照委员会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颁布一项针对侵害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法律,并设立一个便于适当的受理机制,便于所有沦为暴力受害者妇女,包括家庭雇佣的投诉,并确保对施暴者的追究和充分的惩处;

加强在缔约国全国各地开设诸如庇护所,咨询和康复服务等支持措施;

为司法和执法人员以及卫生专业人员举办注重女性问题和以防范暴力为重点的培训;

批准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以及《移徙公约》;和

建议一个移徙工人保护和监督制度。

贩运人口和剥削卖淫

29. 尽管第126/2008皇家法令颁布了《禁止贩运人口法》并建立了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委员会,而且打贩委出台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该机制全面落实这项法律和履行保护遭贩运者权利职能的情况。为此,委员会尤其关切尚未设立一个可对受害者进行早期甄别的机制。委员会还关切保护卖淫妇女权利的问题。

3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始终将贩运受害者,包括卖淫妇女视为并作为受害者对待,既不予起诉,也不遣送出境,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受害者保护;和

加强大力度采取国家措施,以及与原籍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包括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通过交流情报和双边协助方式,侦缉、调查、追究和惩治贩运案件。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 在确认妇女提供了某些高级别职位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在咨询议会、政府、司法机构和外交代表团中任职女性比例极低的状况。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过去几次竞选中从未有妇女当选进入咨询议会。委员会确实关切,尽管法律上妇女可以担任法官并就任司法体制的各种职位,但无一妇女就任法官职务。此外,尽管若干公益社团开展了一些活动,但委员会关切尚未形成颇有声势的民间社团,包括自治且活跃的妇女人权组织。

3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参照《公约》第七条和委员会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颁布各项法律和政策,旨在促进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的所有各领域的决策进程,并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开展普遍提高社会认识的活动,促进认清性别平等和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意义;包括支持对妇女事务非政府组织开展《公约》条款,特别是关于第七和八条,和委员会案例,以及一般性建议第23至25的相关培训;

制定妇女候选人和当选就任公职妇女的培训和监督方案,以及为现任和未来妇女领导人制定关于领导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和

创建和确保一个扶持民间社会,特别是扶持妇女事务专职非政府组织的环境。

国籍

33. 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内的女性未享有与男性一样平等的国籍权。依法律,阿曼妇女无法让与其非国民丈夫生所生子女随母获得阿曼国籍,反之,阿曼男公民则可让其子女随父获得阿曼籍,为之侵犯了妇女依《公约》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上述情况不会导致儿童沦落为无国籍状态和/或被剥夺其社会和经济福利,但委员会重申其观点认为,这种状况构成了阿曼男性从国籍和公民身份问题上,歧视阿曼妇女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阿曼女性的外籍丈夫在入籍问题上遭受的歧视,因为根据阿曼法律,针对外籍配偶的入籍条件,列明了男女有别的不同规定。

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撤销其对《公约》第九条的保留,并修订其国内法,准予阿曼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可让与外籍配偶所生子女随母获得国籍以及外籍丈夫随妻入籍的平等权利。

教育

3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各级教育妇女和女孩的高招生率,以及在扫盲方面取得的进展,过去七年期间致使全国妇女的盲文率从21.9%下降至12.2%。然而,委员会关切尚未确立对全体公民的免费义务教育制。委员会还关切,该国尚无关于小学、初中和第三级教育阶段的女孩辍学率和就学年龄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尽管推出了一些职业生涯和职业方案举措,但由于学生和教师双方的传统观念,则引导女性学员攻读预期对她们承担社会角色和进入公共社会所适宜的学科领域。委员会还关切,尚无关于各个年龄组受教育水平,以及乡村区域妇女和女孩、少数民族和非公民入学就读情况的统计数据。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实现全国人人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前景;

继续致力于确保妇女和女孩享有平等入学就读的机会;和

采取扭转看待女性的传统陈旧观念以及学生和教师“思维定式”的措施,并确保女孩从职业生涯和职业方案获得最佳的收益;

实现全国人人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前景;

继续致力于确保妇女和女孩享有平等入学就读的机会;和

采取扭转看待女性的传统陈旧观念以及学生和教师“思维定式”的措施,并确保女孩从职业生涯和职业方案获得最佳的收益;

就业

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加入劳动队伍的比例极低(11%)以及加入劳动队伍的妇女较纪年轻的人为密集群体,而且年龄呈日益年轻的走向,表明女性一旦结婚就全面承担起相夫教子主妇责任的趋势。同时,委员会关切,工作妇女集中在教育和卫生部门从业,表明劳动力明确基于性别的分工。委员会注意到,法律禁止解雇休产假的妇女,并将工作地点及其它地点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列为罪行。委员会虽关切缔约国的女工不享受带薪产假问题,然而则欢迎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承诺,要审查该国的立法,并批准所有各部门妇女享有生育前后为期共60天的带薪产假,并且可按请求,准予长达一年无薪产假。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保证对男女一律平等地适用所有的劳动法律,并确保同工同酬;

具体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和对男女平等承担抚养与家庭责任的教育举措,建立促进家庭与就业责任平衡的政策和措施;和

毫不拖延地据第十一条(b)款,规定所有女工,包括移徙女工和从事家庭雇佣女工均应享有带薪产假。

39.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阐明就业妇女的情况,包括工作期间骚扰行为的发生率,和国内工人享有《公约》所列权利的情况。

保健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期间保证,向所有阿曼妇女免费发放避孕器具,宣传生育卫生和性传染疾病知识,而且妇女寻求生育卫生保健不必征得批准。然而,委员会仍关切,未报告的或地下堕胎率,因为这种堕胎会对妇女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未辩明和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委员会还关切尚无数据资料列明精神失常患者的遍及率和为妇女和女孩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情况。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扩大向全国各地提供安全和可承担得起的避孕服务,并确保乡村地区妇女可无阻碍地了解求计划生育方面的资讯;

筹划关于利用避孕器具、不安全堕胎风险和妇女生育保健权重要意义的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

加强执行各方案和政策,旨在向妇女展开有效卫生保健的宣传和可负担得起的服务,尤其关于生育保健和避孕方式的宣传,并确保为妇女和女孩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

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确保将她们纳入辅助性服务渠道,包括康复和心理保健服务;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精神保健的资料。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42. 委员会关切担保制致使移徙女工易遭受雇的虐待和凌辱,而且移徙女工们并不了解她们的权利以及可诉诸司法和法律补救的实情。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批准劳工组织第87和98号公约;和

加强对外籍工人的保护,颁布各项政策旨在防止虐待;追究并判刑惩处施虐者、包括招工者和雇主所犯的罪行;提高所有人,包括移徙和家庭雇工的认识;并确保他们可诉诸司法援助和投诉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受害者保护。

歧视性的婚姻和家庭法

44. 委员会关切,长期存在着数量诸多,包括关于剥夺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一些涉及婚姻、离婚、国籍、监护和监管权等歧视性的法律和条款。委员会尤其关注,一些关于个人身份的法律条款,包括女性必须得到监护人同意,才可结婚等涉及离婚、财产关系和继承权的法律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的条款。委员会关切,尽管第55/2010号皇家法令之类竭力防范嫁妆习俗限制妇女自由选择丈夫的权利,但这种习俗却继续对妇女权利产生不良的影响。为此,委员会还关切,根据《个人身份法》,男人被视为一家之主,婚后妇女不可自由选择居住地点。此外,委员会关切有报告称,尽管法律禁止未满18岁女孩结婚,但阿曼的习俗却仍然颇为盛行并认可早婚。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法律并不禁止直接侵害妇女权利的一夫多妻制。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借鉴那些类似宗教和法律制度的国家如何在具体涉及财产、离婚、继承和婚前须征得监护人同意等问题上,依据各自所批准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成功修订了各自国内立法的经验,推行对《个人身份法》的法律改革;

依据委员会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禁止一夫多妻制;

继续努力确保嫁妆不会对妇女选择配偶的基本人权形成不良或损害性的影响。

《北京宣言和行动计划》

4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充分运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计划》,并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列入与之相关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7.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落实《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需之举。委员会呼吁,将两性平等观融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和明确体现出《公约》的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上述相关资料。

宣传

48. 委员会要求阿曼苏丹国广为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人民,包括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官员,政治代表和决策者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都认识到为确保女性享有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措施以及为此所需的深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计划》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文件。

技术援助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订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所列建议以及整体《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表示愿意继续推行与缔约国的对话,包括通过委员会委员开展国别走访,为落实建议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提供深入指导。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深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等合作。

批准其它条约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之举,将增强妇女享有其生活各领域的人权及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阿曼苏丹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下列条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阐明为落实第28至45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时,酌情为实施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编撰下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撰下次定期报告,以及在报告编撰期间与各类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展开磋商。

53.委员会请缔约国依《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就本结论性意见所述的关切问题作出回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0月提交第二和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缔约国必须结合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适用委员会2008年1月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综上所述共同构成了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统一准则。条约专要文件以40页为限,经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则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