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9/D/644/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anuar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44/2014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R.O.(由律师Lena Isaksson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及其3名未成年女儿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14年12月8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11月18日

事由:

驱逐回尼日利亚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返回原籍国时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 申诉人R.O.,生于1975年10月21日。她代表本人及其分别生于2005年11月2日、2008年11月29日和2012年10月19日的3名未成年女儿X,Y和Z提交本申诉。她们都是尼日利亚国民。她称,如果缔约国将她和女儿们驱逐回尼日利亚,将侵犯《公约》第3条赋予她们的权利。《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在缔约国生效,而且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4年12月18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申诉期间不将申诉人及其女儿驱逐回尼日利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是属于Esan(或Ishan)族裔的基督教徒。她在尼日利亚的埃多州贝宁市长大。她称,2000年,她迁到意大利工作并获得临时居留证。她最初是做保姆,然后成为一家瓷器公司雇员。她于2004年与现已离婚的前夫结婚;前夫也是尼日利亚国民,属于乌罗米族裔。他们有3个女儿。前两个出生在意大利,第三个出生在瑞典。2008年,申诉人失去工作。她称,由于失业,所以她依赖于丈夫的居留许可证,并且如果丈夫失业或离婚,她将失去自己的居留许可证。

2.2 申诉人当时的婆母居住在尼日利亚,坚持认为女儿们应该接受女性外阴残割。继2010年回尼日利亚探亲后,申诉人的丈夫也开始坚持这一要求。申诉人不同意,他的态度变得很凶狠,还打她。申诉人称,她在某日向意大利社会福利部门报告了情况;她被告知必须自己与丈夫达成协议;因为担心失去自己的居留许可证,所以她没有举报前夫的打她的情况,而且她不相信意大利当局会向她提供帮助。2012年怀孕第三个女儿时,她决定离开丈夫,因为她担心丈夫会在她住院分娩时乘机把两个较大的女儿送往尼日利亚。

2.3 2012年9月1日,在怀孕第三个孩子期间,申诉人与其他两个女儿抵达瑞典并在同一天申请庇护。她称,如果她的女儿被遣返回尼日利亚或意大利,将有可能在父亲和祖母的指示下遭受女性外阴残割。此外,她在尼日利亚的兄弟姐妹也对自己孩子们实行外阴残割并且支持这种习俗。2013年4月3日,瑞典移民局驳回她的申请。移民局指出,她的说法未满足很可能与可信的要求,因为她到那时为止一直能够保护女儿们免遭女性外阴残割;她此前也没有向意大利或尼日利亚当局寻求保护;她没有提交任何书面文件支持自己的庇护请求。此外,申诉人与原籍国当局之间没有出现过问题。移民局还指出,尼日利亚全部妇女中有30%遭受外阴残割;这种习俗在尼日利亚南部地区最常见,是在伊博和约鲁巴族裔群体中实行的;82.4%的女性外阴残割是在受害者1岁期间发生的,1.6%是在1岁至4岁之间,12.5%是在5岁以后;根据关于尼日利亚的国别报告,女性外阴残割的人数已经下降;而且埃多州已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在法律上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根据这一背景情况,移民局认为,申诉人的女儿们返回尼日利亚后不太可能面临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所以3个孩子跟随母亲返回尼日利亚并不违反她们的最大利益。据此,移民局给予申诉人4星期时间与孩子们一起自愿离境。

2.4 2013年4月25日,申诉人就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说,尽管埃多州禁止实施女性外阴残割,但是女性外阴残割的习俗仍然存在。事实表明,没有任何关于任何人因这种行为受到起诉的信息;因为警察不采取行动,所以那些负有责任的人从未受到起诉;因此尼日利亚当局将无法保护申诉人的孩子们免遭女性外阴残割。由于她在尼日利亚的家人都实行女性外阴残割,所以她本人无法保护自己的孩子们。最后,申诉人说,移民局没有充分考虑到她本人和孩子们特别弱势的处境。这些孩子从未在尼日利亚生活过,而申诉人自己是在2000年出国的。如果返回,她将失去有助于自己找工作的关系网并且没有办法让她和孩子们获得保护。

2.5 2013年10月18日,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移民法院指出,埃多州已经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有一些非政府组织正在当地从事这一领域工作;女性外阴残割习俗最经常发生在约鲁巴和伊博族裔群体中;因此申诉人没有证明尼日利亚当局有可能缺乏保护她本人及其孩子们的意愿或权力。此外,尼日利亚的一般状况没有严重到使她应当有权在瑞典获得居留许可证。

2.6 2013年11月5日,申诉人就这一裁定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她说,除其他外,她本人和前夫族裔群体所属的妇女通常在尼日利亚遭受女性外阴残割,并且在她自己的家人中实行女性外阴残割。

2.7 2013年12月17日,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批准上诉。驱逐申诉人及其女儿的决定成为最终性和不可上诉的。

2.8 2014年7月8日或9日,申诉人要求根据尼日利亚安全局势的变化而暂停执行驱逐令,重新审查其案件,并重申她的3个女儿如果被驱逐,将面临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她指出,她是一个离婚的单亲母亲,有3个女儿,没有可能得到尼日利亚当局保护。她还说,她的3个女儿已经与瑞典建立起了牢固的纽带。

2.9 2014年9月30日,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关于重审其案件的请求。移民局指出,埃多州的总体情况没有改变,而且她的2个女儿在瑞典教育制度中读书和家庭参加地方教会活动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她们与瑞典有着特殊的联系。最后,移民局认为,尽管尼日利亚北部地区的一般人权状况发生恶化,但是申诉人所来自的南方的情况却并非如此。因此,移民局表示,关于驱逐决定的措施必须继续执行。

2.10 2014年10月14日,申诉人以同样理由再次向移民法院提出上诉。她补充说,作为新的情况,博科圣地已经扩大了对尼日利亚更多领土的控制,而且该国的埃博拉病毒传播风险有所增加。

2.11 2014年10月20日,移民法院驳回上诉,理由是没有关于女性外阴残割风险的新情况,博科圣地主要在尼日利亚北部活动,而且埃博拉病毒风险不符合《瑞典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新情况。

2.12 2014年11月28日,申诉人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称移民法院对博科圣地和埃博拉健康危情造成的风险做出了不正确的评估。在上诉之时,博科圣地的攻击强度有所增加并且尼日利亚平民的安全处境已恶化了一年。

2.13 2014年12月3日,移民上诉法院不批准上诉,因此移民委员会关于将申诉人及其女儿从缔约国驱逐出境的命令具有了法律效力。

申诉

3.1 申诉人称,缔约国如果将她和女儿们遣送回尼日利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因为根据她的前夫、前婆母和一般地方社区的意愿,她的女儿将面临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

3.2 申诉人原籍的埃多州从未因实施女性外阴残割而起诉任何人。申诉人称,如果她和女儿们回到原籍国,尼日利亚当局不会向她们提供任何保护,因为警察系统在处理女性外阴残割案时效率低下。在这方面,申诉人指出,她从未与尼日利亚当局有过联系,因为她从来没有与丈夫一起在尼日利亚居住;她已经将自己与丈夫之间的事通知了意大利社会福利部门,但是对方没有帮助她,只是建议她与丈夫达成协议来解决这个家庭问题。她称,这样的协议意味着她的孩子们处于遭受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此外,由于博科圣地等武装团体的活动,尼日利亚的暴力和侵犯人权事件已经增加。自2012年以来,博科圣地杀害5,000多人,烧毁300多所学校,剥夺1万多名儿童的教育。如果申诉人及其女儿逃到尼日利亚另一地区以摆脱前夫、前婆母及其家庭,她们就有可能成为这个武装团体的受害者,特别是因为她们的基督教信仰。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5年6月1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1和2款,申诉人及其女儿不具有受害人地位并且申诉显然毫无根据,因此申诉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在审查申诉人的庇护请求期间,瑞典移民局与意大利警方进行了联系,以确认申诉人及其女儿是否曾经在该国居住。2012年12月6日,意大利当局通知瑞典说,申诉人在意大利的情况不明,没有为她发放的签证。由于根据《都柏林条例》不能将申诉人送返意大利,所以移民局着手审理该案。但是,瑞典警方随后在对文件更仔细的审查中发现第一次请求中的申诉人出生日期不正确。考虑到这一错误可能是意大利当局没有在本国系统中找到她的原因,所以瑞典警方向意大利发出了另一份请求。2014年6月13日,瑞典警方得到意大利确认说,申诉人至少从1998年起居住在意大利,并且在2012年2月获得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永久居留证。此外,她的两个大女儿也持有意大利有效的居留许可,而且意大利当局记录了她的小女儿出生的信息。有鉴于此,根据2014年12月19日的备忘录,瑞典警方的结论是,可以将申诉人及其子女移送意大利或执行命令将她们送回尼日利亚。根据备忘录的记载,申诉人表示不愿意返回意大利,因为她不知道可以住在哪里或如何养活家人。她还表示自己与前夫再无接触,也不知道如何与他联系。在此背景下,缔约国坚持认为,可以将申诉人及其子女移送到意大利,而她们在那里不会遭受有违《公约》的任何待遇。因此,由于她们不再具有被遣送到尼日利亚的直接危险,所以不属于《公约》第22条意义上的受害者。

4.3 缔约国提供了有关国内立法的说明并且指出,申诉人之案是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审理的。该法的规定反映了《公约》第3条所载的原则,因此缔约国当局在审议庇护申请时适用《公约》第3条使用的同样标准。

4.4 缔约国称,即使委员会认为本申诉可受理,但是申诉人未能证明她和女儿们返回尼日利亚后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伤害风险。缔约国回顾说,酷刑风险的评估必须超出纯粹的理论或怀疑,而且必须是个人的和切实存在的,即使不需要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在这方面,缔约国称,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一人返回该国时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

4.5 关于尼日利亚人权状况的报告表明女性外阴残割在该国许多地方是常见的。约30%的尼日利亚妇女遭受外阴残割。在不同地区,人数有很大差异,问题最大的是南部。缔约国指出,2015年,尼日利亚政府颁布了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国家法律。此外,在州一级,埃多州也颁布了禁止外阴残割的法律。这些措施连同当地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减少了在尼日利亚经受女性外阴残割的人数。缔约国还称,它不低估对尼日利亚一般人权状况的关切。然而,这种情况本身并不足以确定申诉人及其家人如果被驱逐回本国则将面临个人风险。

4.6 缔约国表示本国当局能够很好地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和评估其申诉的可信性。对于申诉人的案件,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进行了透彻的审查。在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口译员在场的情况下,移民局与申诉人进行了深入的面谈;申诉人确认她对口译理解得很好。申诉人还有机会向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提出书面理由。在整个庇护程序中,申诉人有律师代理。移民局和移民法院拥有充分资料确保瑞典有坚实基础做出充分知情的、透明与合理的风险评估。鉴于所掌握的材料,瑞典当局认定,让申诉人及其女儿回到尼日利亚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没有理由断定当局的决定是不当的或任意的。缔约国就此指出,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机构,应当对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果给予极大的重视。

4.7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与尼日利亚警察当局联系以报告前夫和前婆母关于对她的女儿们进行女性外阴残割的威胁,而且该国有关资料不支持她的说法,即一个受女性外阴残割威胁而寻求警方保护的人得不到任何帮助。这一点,再加上申诉人以前在尼日利亚当局方面没有遇到任何问题的事实,表明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尼日利亚执法当局缺乏为申诉人及其女儿提供保护的意愿或能力。

4.8 缔约国还指出,移民局在决定中说,执行驱逐的方式是让申诉人在不能证明任何其他国家将接受她们的情况下前往尼日利亚。在这方面,缔约国认为,如果一个人有可能以前往可以容纳他的另一个国为方式服从当局的驱逐决定,这个人就有义务这样做。根据2014年12月19日的瑞典警方备忘录,申诉人及其两个大女儿都拥有意大利的永久居留许可证,可以返回该国。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没有表示她已经向意大利当局寻求保护。根据现有资料,意大利有具体的刑法条款处理女性外阴残割问题,并且在存在遭受这种习俗的风险时,意大利法律中有着大量的补救措施。

4.9 最后,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未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令人相信,如果她和女儿们返回尼日利亚或意大利,则将本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将她们驱逐回尼日利亚不违反《公约》第3条。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 2016年1月5日,申诉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并重申了她以前的指称。

5.2 她说,她在意大利的永久居留许可证取决于前夫的许可证,由于缔约国没有请求意大利接受她和女儿们的移居,因此不清楚意大利是否允许她和女儿留在意大利。

5.3 即使申诉人在意大利的永久居留许可证独立于前夫,仍然令人怀疑意大利是否会为她和女儿承担责任,因为欧洲共同体长期居民许可证持有人需要证明本人有足够收入来维持本人及其家人的生活。根据意大利法律,如果持证人不再满足颁发要求,就可以撤销居留许可证。由于申诉人在意大利再没有收入,有可能她的许可证被撤销并与女儿一起被送回尼日利亚。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 2016年4月26日,缔约国提出进一步意见并重申以前的意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评论根本没有表示她和两个大女儿不再持有意大利的有效居留许可证。申诉人关于这些许可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的说法,不能导致其无法返回意大利的结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查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的审查。

7.2 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本申诉符合《公约》第22第5款(b)项规定的可受理要求。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及其未成年女儿不应被视为《公约》第22条意义上的受害者,因为她和两个女儿持有意大利的有效居留许可证。所以,她们可以被转送到该国并且因此可能不再面临被遣送到尼日利亚的直接危险。委员会注意到,本申诉要求它确定将申诉人及其未成年女儿遣返回尼日利亚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移民局2013年4月3日下令驱逐她们到尼日利亚的决定后来得到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的确认;如果申诉人及其女儿不自愿离开缔约国,这一命令就可予以有效执行。针对这一背景,委员会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可以返回意大利的意见不能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其他申诉割裂开来。因此,委员会认为本申诉符合《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可受理要求。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理由是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显然没有根据。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出的不可受理意见涉及到案情,因此应在下一阶段加以审议。由于委员会认为没有可受理的进一步障碍,所以宣布本申诉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当事各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申诉。

8.2 在本案中,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缔约国将申诉人及其3名未成年女儿送返尼日利亚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个人在另一国将面临酷刑危险,则不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及其女儿返回尼日利亚后将本人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种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忆及,这种决定之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是否将在返回本国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一个人返回该国时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有进一步的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是自身面临危险。相反,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 委员会忆及,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尽管风险不必须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第6段),但委员会忆及,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说明自己面临着可预见、切实存在的个人风险。虽然按照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有权根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由评估事实真相,但是极其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调查结论(第9段)。

8.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被驱逐回尼日利亚,她的未成年女儿们将会在她前夫、前婆母或她自己亲戚的指示下遭受女性外阴残割。她称,在2010年回尼日利亚探亲之后,她当时的婆母和丈夫坚持认为女儿们应该接受女性外阴残割;为了保护女儿,她于2012年从她曾经和丈夫共同居住的意大利搬到了瑞典;虽然在埃多州禁止女性外阴残割,但是这种习俗依然存在;她和前夫所属族裔的妇女据称还在尼日利亚遭受外阴残割。她还称,由于尼日利亚的人权状况,特别是博科圣地造成的暴力事件,她们不能逃到该国其他地方居住。申诉人进一步声称,返回意大利对于她不是一个可选择的办法(见上文第5.2-5.3段),而且由于缔约国没有请求意大利接受她和女儿们移居,所以不清楚意大利是否允许她和女儿留在意大利。

8.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其当局,包括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在审议申诉人的庇护请求时深入审查了她的指称,认为她的说法不合理,因为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她的指称。此外,她至今一直都能够保护女儿们免受女性外阴残割,并且她在原籍国没有出过任何事。她也没有向尼日利亚警方报告过据称的女性外阴残割威胁或要求保护。同样,缔约国还坚称,它并不低估对尼日利亚一般人权状况的关切。然而,这种情况本身不能证明申诉人及其女儿如果被驱逐回祖国就将本人将面临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及其两个女儿持有意大利有效居留许可证;她们可以搬到该国;她们在意大利不会面临女性外阴残割的风险,而且在必要情况下将能够请求意大利当局保护。

8.7 委员会忆及,女性外阴残割对受害者造成永久的身体伤害和可能持续一生的严重心理痛苦,并认为对妇女施以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8.8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属于Esan族裔一事是没有争议的;她在尼日利亚南部的埃多州生活20多年;她的前夫来自于乌罗米;尽管女性外阴残割的行为依法应受惩罚,但是在尼日利亚全国各种族裔群体中施行;大约30%的妇女遭受女性外阴残割。申诉人称,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考虑到她和女儿被遣返回尼日利亚后将面临的风险,因为原籍国当局将不能向她们提供保护。她的说法主要依赖于这一事实,即没有资料表明任何人在埃多州因实施女性外阴残割而受到起诉。然而,根据当事各方引述的报告以及公共领域的信息,尼日利亚大多数受害者在1岁之前经受女性外阴残割;女性外阴残割习俗在不同族裔群体之间差别很大,并且在南部地区的约鲁巴和伊博族裔群体中仍然最流行。针对这一背景,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表明她前夫或她本人的族裔群体成员实施女性外阴残割,从而使她的未成年女儿们面临有违《公约》第1条的、真正的个人风险。此外,尽管她在尼日利亚生活20多年,但是她没有提出任何关于自己在原籍国亲身遭受或面临女性外阴残割风险的指称。

8.9 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及其女儿没有资格获得难民地位或附属保护,但是经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确认的移民局2013年4月3日决定,是命令她们在不能证明自己会得到任何其他国家接受的情况下才被驱逐回尼日利亚。根据案卷中2014年12月19日的瑞典警方备忘录,当申诉人的庇护请求最终在2014年6月13日被驳回后,意大利当局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通知瑞典警方说,申诉人及其两个女儿在意大利持有有效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申诉人没有反驳斥这一信息,也没有令人信服地解释为什么她们不能返回和居住在意大利。相反,她笼统地争辩说,她在意大利的居留许可证取决于前夫的许可证,而且即使她的居留许可证独立于丈夫,她也冒有本人许可证被撤销的风险,因为她不能表明自己有足够收入供养自己和女儿。此外,双方提供的资料都没有显示出一旦申诉人及其未成年女儿回到意大利后就可能面临女性外阴残割的真实和个人风险或者意大利当局不能或不愿意保护她们。委员会还注意到,意大利是《公约》的缔约国;该国已根据第22条作出声明;并且如果她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该缔约国的侵犯,目前的调查结果并不排除提交人今后对意大利提出申诉。

8.10 因此,鉴于上述因素并根据当事各方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她和女儿们被遣返回意大利或原籍国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违反《公约》第1条待遇的风险。然而,委员会相信,缔约国将给予申诉人一段合理时间,让她与未成年女儿们一起自愿离开缔约国。

9. 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及其3名未成年女儿返回意大利或尼日利亚不会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