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RWA/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卢旺达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1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2442次和2443次会议(见CRC/C/SR.2442和2443)上审议了卢旺达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RWA/5-6),并在2020年2月7日举行的第2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RWA/RQ/5-6),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关于保护儿童的第71/2018号法、确定一般罪行和处罚的第68/2018号法、关于个人和家庭的第32/2016号法、经修订的儿童司法政策和国家儿童权利综合政策及其2019-2024年期间执行战略计划。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实现大多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特别是在减少贫困和降低婴幼儿死亡率、改善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与民间社会合作(第14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残疾儿童(第33段)、青少年健康(第36段)、街头儿童(第45段)和儿童司法(第48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各种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涉及儿童的目标。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通过第71/2018号法,但对与民间社会就新立法协商不足表示遗憾,并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和儿童密切协商,使其法律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充分协调一致;

(b)确保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在实施儿童有关的法律时,解决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差距问题。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在执行综合儿童权利战略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查明可能的不足之处。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全国儿童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威,以便在跨部门、国家、地区、部门和基层各级有效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增加,腐败程度很低,一些地区就规划和预算编制程序与儿童进行协商,但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所有儿童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特别是关于执行2019年至2024年期间儿童权利综合政策的战略计划拨出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b)实施跟踪和确保有效利用预算拨款实现儿童权利的制度,定期评估政府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所作投资的分配影响,并确定解决女童和男童之间任何差距的措施,其中特别关注巴特瓦儿童、残疾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儿童;

(c)确保儿童预算拨款还将用于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儿童保护专业人员;

(d)加强确保透明和包容性预算的机制,让儿童、民间社会和公众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并在各区与儿童进行规划和预算协商;

(e)提供关于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为实现儿童权利而划拨的国家预算比例的信息。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在2014年建立了一个关于弱势儿童的数据库,建议缔约国:

(a)改进数据收集系统,确保其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特别是街头儿童和巴特瓦儿童的状况,尤其是在健康、暴力、性剥削、童工、贩运和儿童司法领域;

(b)确保相关部委分享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概述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CRC/C/RWA/CO/3-4,第18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包括儿童权利观察站,拥有足够和充分的人力、技术及财政资源,以有效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b)提高儿童对其申诉权的认识,确保申诉程序是方便、保密和体恤儿童的。

(c)确保儿童权利观察站与国家儿童委员会就相关政策和措施进行有效协调。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律师、地方当局、执法人员和民间社会举办的《公约》培训活动,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运动,以确保《公约》广为人知,包括父母和儿童本身;

(b)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鼓励媒体确保对儿童权利的敏感性,并让儿童参与其方案的制定;

(c)在学校课程以及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保健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培训方案中纳入有关《公约》的必修单元。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仍对关于人权维护者,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被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报告,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在获得长期注册方面所面临的困难感到关切。

1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敦促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RWA/CO/3-4,第20段):

(a)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儿童权利和在不被骚扰、任意拘留或强迫失踪的情况下行使言论和见解自由权方面的独立性,包括确保这类组织的注册;

(b)迅速和彻底调查所有关于恐吓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的案件,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诉诸司法和得到保护,今后免遭骚扰、恐吓、报复和暴力侵害;

(c)系统地让从事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公约》和促进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充分执行禁止歧视的相关法律,包括适当制裁犯罪人,并向受歧视之害的儿童提供适当补救;

(b)确保处境不利或弱势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生活贫困或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中的儿童以及来自历来被边缘化社区的儿童,包括巴特瓦儿童,充分获得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

(c)为政府和执法人员提供反歧视培训。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鉴于其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通过的第71/2018号法取消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中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并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规定和适当纳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适当重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将其作为首要考量;

(c)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所有做法、政策和服务,包括机构照管、孤儿院和中转中心的使用。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32/2016号法没有规定儿童可在收养程序或关于监护或离婚的司法裁决中表达意见,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RWA/CO/3-4,第24段),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意见在法院、学校和有关儿童的行政程序中得到适当考虑,除其他外,修订第32/2016号法,以便在关于监护、离婚和各种类型收养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尊重儿童的意见,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培训和制定业务程序或规则,以确保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尊重儿童的意见,并在学校开展具体活动,如创办儿童报刊;

(b)为儿童论坛和全国儿童峰会的有效运作划拨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将其成果有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和儿童得到反馈;

(c)加快在所有地区建立儿童中心,并确保这些中心方便、安全和资源充足;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促进家庭、社区和学校中的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能力的参与,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和巴特瓦儿童,并将儿童纳入与儿童有关的所有事项,包括环境问题的决策。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8.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赞赏地注意到中保健设施中实行了电子登记,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促进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包括在全国所有保健设施开展电子登记和移动登记运动,并提高公众对新的电子登记系统和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b)确保卫生机构、民事登记员和公证人之间的有效协调,确保在实行电子登记之前出生的儿童的可以免费数字化,并确保所有登记儿童都能获得出生证明。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的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权,并确保每个儿童都有自由信奉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宪法》和《公约》的规定,保障所有儿童的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并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提出自己的倡议。

隐私权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包括为父母、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准则,以确保他们了解和尊重儿童的隐私权。

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2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大幅提高了互联网接入覆盖率并通过了儿童上网政策,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扩大使用互联网和获取信息的机会,并确保儿童免遭网络风险威胁,包括向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儿童上网政策的培训,并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从立法中废除了家长的“管教权”,并且禁止学校内的体罚,但仍对学校和家庭中依然广泛使用体罚深表关切。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RC/C/RWA/CO/3-4,第28段),敦促缔约国:

(a)在立法中明确禁止在一切场所,包括在家里、托儿机构和替代照料场所使用体罚;

(b)确保充分监测和执行禁止体罚的规定,并确保将违反这一规定的案件移交行政和/或司法主管当局;

(c)加强努力,提高父母、教师、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对体罚危害的认识,并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管教方式。

暴力、虐待与忽视

24.委员会对缔约国内针对儿童的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情感暴力的高发生率深表关切。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解决教师及同龄人对儿童的暴力侵害和骚扰问题,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学生对暴力、骚扰和欺凌的有害影响的认识,并在儿童、家长、照料者、教师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工作人员中传播有关学校内相关投诉机制和补救措施的信息;

(b)为Isange一站式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一线服务提供者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处理所报告的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

(c)将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数据收集纳入国家数据收集系统,并确保系统收集关于家庭、学校、机构照料和难民营中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信息和数据,按年龄、性别、暴力类型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性剥削和性虐待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处理普遍存在的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扩大Isange一站式服务中心,但严重关切的是: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报告率偏低,公众容忍对女童的性暴力,少女怀孕现象日益普遍,因性暴力而怀孕的少女比例很高。

2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为强制性举报家庭、学校、机构和包括网络在内的其他场所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建立有效机制和程序及制定准则,确保提供举报这类侵害行为的无障碍、保密、适合儿童和有效的渠道;

(b)确保及时报告、调查和起诉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采用适合儿童和多部门协作的方法,避免儿童受害者再度遭受创伤,并确保罪犯受到应有制裁;

(c)向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合儿童的多部门补救办法和全面支助,包括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援助;

(d)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包括执法当局、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公务员,获得关于如何以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监测、调查和起诉申诉的培训;

(e)评估旨在防止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提高认识方案的影响。

有害做法

27.委员会根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童婚,包括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划拨专项资源。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继续将遗弃儿童定为刑事犯罪,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不能为子女提供适当照顾的家庭和父母不会因遗弃儿童而受到起诉;

(b)为inshuti z’umuryango(儿童和家庭保护志愿者)方案和其他旨在支持弱势家庭的方案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并确保这些方案也能满足儿童户主家庭的社会心理需求;

(c)在缔约国所有地区招聘和增加经适当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他们应当对inshuti z’umuryango的志愿者进行指导,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并确保适当移交儿童保护案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逐步取消将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安置在机构中的做法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支持和促进对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流落街头儿童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并确保有效执行儿童保育改革战略;

(b)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制定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儿童是否应接受替代照料,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和替代性照料中心,包括残疾儿童中心和国家康复中心的情况,监测这些机构的照料质量,包括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提供举报、监测和补救的无障碍渠道。

收养

30.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第32/2016号法,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收养程序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为此制定筛选潜在养父母的标准准则,向养父母提供培训和支持,并保存有关儿童父母身份的信息;

(b)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所有收养情况下都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并在所有类型的收养中听取和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c)确保负责收养事务的专业人员具备审查和处理收养事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调,并确保对工作人员进行充分培训,以确保为被收养儿童和养父母提供适当的长期支持。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监狱中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儿童的生活条件足以促进其身心和社会发展,并尽可能寻求对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母亲采取替代机构监禁的其他措施。

F.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欢迎通过了一项国家全纳教育战略,并加强了对残疾儿童家庭的支持。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第54/2011号法没有为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特别是心理残疾儿童提供保护;

(b)学校课程不适合残疾儿童,具有为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资格的教师人数不足;

(c)一些家庭将残疾儿童放在寄宿照料机构,以便使之获得社区没有的专门服务;

(d)残疾儿童仍然遭受歧视,并未有效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3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包括第54/2011号法,确保将对残疾儿童的保护扩大到所有类型的残疾,包括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

(b)保障所有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均有权在融合班级接受全纳教育,这种班级拥有无障碍的环境和课程,并有获得适当培训的教师和专业人员提供个人支持;

(c)继续努力实行残疾儿童的非机构化照料,并加强对残疾儿童家庭的支持,包括财政支持,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和实现个人发展;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脱离替代照料的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提供获得适当住房、法律、保健和社会服务以及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e)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特别是对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

(f)确保就与残疾儿童有关的问题征求他们的意见。

G.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现了较高的免疫接种率和医疗保险覆盖率。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改善儿童获得高质量保健、产科护理和营养服务的机会,包括为保健基础设施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和培训社区卫生工作者,以满足儿童和青少年的具体需要;

(b)确保初级保健服务可获得和负担得起,包括培训保健人员和审查Ubudehe等方案的标准,以确保所有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都能获得免费保健;

(c)加强努力,防止儿童贫血、发育迟缓和营养不良,除其他外,促进适当的婴幼儿喂养方法,提供营养补充剂,并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良好营养的认识;

(d)建设卫生工作者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提供护理和支持的能力;

(e)加强促进母乳喂养的行动,并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f)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RWA/CO/3-4,第47(d)段),在每个省和区建立机制,监测卫生政策和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将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小学和中学课程,将少女堕胎合法化,而且总统在2019年赦免了一些因与堕胎有关的罪行而服刑的妇女和女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不断上升;获得包括避孕药具在内的全面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的机会有限;由于要求必须征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在其陪同下才能获得安全堕胎服务,以及担心被定罪,少女无法获得这类服务;青少年吸毒率上升,精神健康状况堪忧。

36.委员会考虑到其关于在青少年时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所有学校的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防止早孕、性传播感染和药物滥用;

(b)改善青少年获得保密和适龄的生殖和性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

(c)确保少女无需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和陪同即可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d)处理儿童和青少年吸毒和滥用药物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如何防止滥用烟草和酒精等物质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并提供方便和适合青少年的戒毒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e)确保所有青少年都能在初级卫生保健设施、学校和社区获得保密的精神卫生服务和咨询。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欢迎2018-2024年社会保障战略计划和2020年愿景方案,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获得适当住房、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并确保现有政策的可持续性;

(b)扩大2020年愿景方案,将其纳入其他关于营养、水和卫生以及住房的政策,并确保农村地区的儿童、残疾儿童和生活在女性户主家庭的儿童能够受益。

H.教育、闲暇和文化(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小学的高入学率,欢迎通过2018-2025年期间教育部门战略计划和幼儿发展政策,但对中学入学率低深感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和4.2,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学校教育的所有隐性成本,特别是为发放教师奖金收费和教材收费做法,并解决中学阶段的辍学率问题,尤其是男孩和巴特瓦儿童的辍学率问题;

(b)继续提高各级和各区的教育质量,包括降低师生比例,改善学校设备和基础设施,特别是电力和卫生设施;

(c)确保怀孕女童继续就读,并通过提供育儿技能方面的咨询和托儿设施,使怀孕女童和少女母亲重新融入学校系统;

(d)发展和促进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职业培训,包括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街头儿童;

(e)为实施国家幼儿发展方案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并确保地区和部门层面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有效协调。

人权教育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原则纳入学校课程、幼儿发展方案和教师与教育专业人员培训方案,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权利综合政策,在包容、参与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保障所有儿童参与适龄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以及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确保他们有安全、无障碍和包容性空间进行游戏、娱乐、文化和体育活动;

(b)确保体育和其他娱乐活动纳入所有学校的课程,并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提高教师和家长对休息、闲暇和娱乐重要性的认识;

(c)让儿童充分参与休闲、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相关政策和方案的规划、设计,并监测其执行情况。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1.委员会欢迎为保护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而采取的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根据关于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在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收容中心对儿童友好,所有孤身和离散儿童都能迅速进入国家难民地位确定程序;

(b)调查任何据称难民营儿童特别是少女失踪的报告,查明他们的下落,并起诉参与此类失踪罪行的责任人;

(c)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合作处理上述问题。

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42.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一直否认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特别是巴特瓦人的存在。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RC/C/RWA/CO/3-4,第57段),敦促缔约国:

(a)制定措施,将巴特瓦儿童与其祖传栖息地和文化习俗重新联系起来;

(b)消除巴特瓦儿童面临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巴特瓦儿童能够不受歧视地充分和平等获得教育、适当住房、保健和所有其他服务;

(c)处理巴特瓦人口中儿童贫困、生活水准低和弱势的情况;

(d)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与童工有关的侵害行为的犯罪人很少受到处罚,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大幅增加分配给劳动监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定期和有效地执行童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凡有涉及童工的侵害行为,均对犯罪人提出起诉。

(b)明确禁止雇用儿童从事地下采矿活动,包括将其列入禁止儿童从事的危险工作清单,并修订第54/2011号法;

(c)提高公众对童工劳动、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d)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的《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临时收容中心不是拘留场所,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这些中心的街头儿童遭到关押、虐待和殴打,有时是长期关押、虐待和殴打,他们可能被剥夺自由,尽管时间很短。

4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街头儿童的权利得到警察的充分尊重,他们不会受到任意拘留或虐待;

(b)就儿童免遭各种形式暴力的权利向警察和临时收容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指导,调查据称警察和临时收容中心工作人员虐待、包括殴打街头儿童的案件,并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

(c)制定方案,在可能的情况下便利街头儿童与其家庭和社区团聚,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支持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提供心理支持。

买卖和贩运

4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欢迎贩运人口在2018年被定为刑事犯罪,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标准作业程序,以充分识别和移交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

(b)向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包括提供庇护所以及心理、康复和融入社会服务;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与儿童均认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儿童司法政策和国家法律援助政策,其中规定采取措施,确保针对据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友好型司法,并确保他们有法律代表。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缺乏专门处理儿童司法案件的法官;

(b)非司法和非监禁措施,包括恢复性司法措施的使用有限;

(c)2018年4月19日第001/07.01号部长令中存在“卖淫、吸毒、乞讨、流浪、非法街头贩卖或其他危害公众的“不良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已从《刑法》中删除),导致需要保护的儿童被剥夺自由;

(d)有报告称儿童在审前拘留期间遭到虐待和殴打告,以及儿童经常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且:

(a)在所有法院为儿童指定专职法官,并确保这些专职法官以及检察官、警官和其他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b)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措施,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c)使用审前拘留和缩短审前拘留时间,确保将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迅速移交主管当局,以审查剥夺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并加快涉及儿童的审判;

(d)停止以“不良行为”为由任意拘留儿童,包括街头儿童和遭卖淫剥削的儿童,包括修改第001/07.01号部长令;

(e)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f)确保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根据儿童权利综合政策,不把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食物、卫生服务和教育的标准;

(g)加强对有可能违反法律的儿童的援助方案,并继续为从临时收容中心或监狱释放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获得教育、职业培训和基于家庭的替代照料的机会。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拒绝出庭作证的犯罪行为儿童受害人或证人可能会被定罪或拘留,建议缔约国:

(a)防止儿童再次受害,包括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安全并适合儿童以及确保涉及儿童时的非公开刑事诉讼,并特别侧重对儿童的保护和保密;

(b)确保犯罪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以及这类罪行的儿童证人有权拒绝出庭作证,不因这种拒绝而被定罪或拘留,并能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

J.落实委员会以前就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该任择议定书的准则(CRC/C/156),回顾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RWA/CO/1),并敦促缔约国:

(a)审查现行立法是否将该任择议定书禁止的所有罪行定为犯罪行为,包括为牟利转让儿童器官而买卖儿童、网上买卖和性剥削儿童以及制作、分发和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并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纠正任何不一致之处;

(b)修订《刑法》,在被指控的犯罪人是该国国民或惯常居民,或受害者是没有双重犯罪要求的国家国民的情况下,确立对该任择议定书涵盖的罪行的管辖权;

(c)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打击该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罪行,包括贩运人口,特别侧重于儿童和分发儿童性虐待材料的行为;

(d)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与旅游业制定行为守则,防止、起诉和消除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商业性行业中剥削儿童的行为;

(e)确保向买卖、卖淫剥削和网上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提供补救。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该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RWA/CO/1),敦促缔约国:

(a)明确将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强制征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迅速调查和起诉嫌疑人,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b)建立对可能已经卷入国外武装冲突或面临这种卷入风险的儿童,包括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移民儿童的身份识别机制。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条约机构报告工作队,确保其任务包括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提出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该工作队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有能力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协商。

C.下次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2月22日前提交其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 (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