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DZA/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une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尔及利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8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401和第402次会议(见CRPD/C/SR.401和402)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初次报告(CRPD/C/DZA/1)。委员会在2018年9月13日举行的第4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拟订的问题清单(CRPD/C/DZA/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DZA/Q/1/Add.1)。

二.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于2013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将残疾问题纳入部门方案主流的《第368号总理指示》和关于残疾人基础设施技术审批的《第16227号国家标准》,并欢迎缔约国于2018年4月22日签署协议,以建立机制,监测和检查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设施无障碍方面的工作。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17年出版了第一部阿尔及利亚手语词典,这是朝正式承认阿尔及利亚手语迈出的一步。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启动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使其立法与《公约》相一致,包括2002年5月8日《第02-09号法令》和2014年7月15日《第14-204号行政法令》,这两项法令主要依据医疗模式处理残疾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福利和其他服务目的对残疾状况进行多重评估仍然侧重于个人的缺陷。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废除或修正如何与《公约》相抵触和歧视残疾人的法律,包括2002年5月8日《第02-09号法令》,并使各项政策和做法与《公约》相一致;

取消对残疾人进行多重评估,并与残疾人组织协商,根据《公约》所载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制定评估政策和程序;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所有影响残疾人的决策进程中,包括落实《公约》进程,均未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征求残疾人的意见,残疾人也没有积极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进程。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其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开展有效和系统的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影响残疾人的一切事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残疾人组织能够以安全和协作方式与缔约国互动。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家立法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原则;

法律没有明确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确定为基于残疾的歧视,雇主和服务提供者没有充分理解或广泛应用合理便利,造成残疾人无法与他人平等地享有权利;

在包括《民法典》和《家庭法》在内的立法中含有侮辱残疾人的贬义词;

明显存在残疾人乘坐国家航空公司航班旅行之前须出示免责证明之类的歧视性政策。

11.委员会回顾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使其立法与《公约》相一致,修订所有相关国家立法,禁止病制裁基于残疾的歧视,并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属基于残疾的歧视;

废除一切含有侮辱残疾人的贬义词的立法和政策。

修改任何歧视残疾人的政策。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防止多重歧视和交叉形式的歧视的专门立法;

没有根据《刑法》第295条之二第1款就基于残疾的歧视提出相关投诉,或许表明受害人不知道有投诉程序。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第6号一般性意见和包容性平等的概念,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残疾人切实享有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律师、司法、执法人员、公职人员、雇主、教育和卫生专业人员以及残疾人自身对平等和不受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享有提供合理便利权利的认识,并提供相关培训;

提高残疾人、公职人员和服务提供者对现有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并加大努力,营造使残疾人能够伸张其权利的环境。

残疾妇女(第六条)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制定法律和政策解决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遭受多种和严重形式的歧视问题;

残疾问题尚未纳入国家性别平等工作的主流;

在落实《公约》问题上,既未让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组织参与,也未与之进行协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目标5时参照《公约》第六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加紧努力,将残疾妇女权利问题纳入法律和实践的主流,包括通过法律加强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多种和严重形式的歧视;

将残疾问题纳入国家各项性别平等工作的主流,包括促进妇女参与和融入的未来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

确保在落实《公约》问题上与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组织协商,并让其参与。

残疾儿童(第七条)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问题并未纳入国家儿童法律、政策和战略的主流;

据报告,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寄宿式替代照料机构,残疾儿童遭受广泛的暴力和忽视;

受过培训的儿童保育助理、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无法落实包容性发展和赋予残疾儿童权能的政策;

残疾儿童未能受益于与他人平等享有权利所需要获得的支助,特别是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社会保护和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许多残疾儿童,特别是患有社会心理和智力残障的儿童,仍然在寄宿式替代照料机构中生活。

17.根据《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残疾问题纳入国家儿童立法、政策和战略的主流;

通过立法并采取具体措施,保护残疾儿童,使其免受虐待和忽视,并调查和制裁施害者;

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持续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高质量培训;

增加资源,确保残疾儿童获得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身权利所需要的支助;

鼓励在家庭环境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替代性照料,同时确保寄宿式替代照料设施拥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和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在这些设施中落实残疾儿童的权利。

提高认识(第八条)

18.委员会关切公众和媒体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预防残疾方案,包括2017年6月3日《第17-187号行政法令》中的方案误解为落实《公约》的措施,导致对残疾人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项国家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办法的认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其他措施,改变偏见,扭转对残疾人的污名化和陈规定型观念;

废除一切旨在把预防残疾作为落实《公约》措施的政策;

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合作,拟定和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提高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并推动残疾人的正面形象和对《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的了解。

无障碍(第九条)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乏资源,没有监测和实施有关无障碍环境的现行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没有立法为行动不便者以外的其他残疾人提供便利,使他们能够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21.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环境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采取立法和无障碍政策,促进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

划拨必要的资源,以监测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时,以《公约》第九条为准则,特别是通过扩大公共交通运输,为所有人提供安全、负担得起、无障碍和可持续的交通运输系统,尤其关注残疾人的需求,并且为所有人特别是为残疾人提供安全、包容和无障碍的绿色公共场所。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人道主义危机的背景下没有应对残疾难民特殊需求的措施。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按照明确的时间表通过一项应对危难和紧急情况的战略,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该战略。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4.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立法,特别是《民法》(第40、42、43、44和78条)和《家庭法》(第81、85、86、99和101-108条)与《公约》不一致,因为它们完全或部分否定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并规定替代性决策,而不是支持决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状况分列的仍受监护的残疾人的数据。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立即废除或修正歧视性立法,承认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充分的法律权利能力,并采用支持性决策机制,尊重残疾人在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性、意愿和喜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收集按年龄、性别和残疾状况分列的仍受监护的残疾人的数据。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5月30日《第16-159号行政令》第26条和《第13-17号法》第34条规定某些身心健康标准为从事法官和律师职业的入职条件。委员会还对诉诸法院和法庭的现有障碍感到关切,包括物质障碍和获取诸如盲文、“易读”和手语等无障碍模式信息的障碍。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地对司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残疾人程序性和适龄便利概念的系统培训。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第十三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废除法律职业中歧视残疾人的法律和政策;

消除阻碍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求助整个司法系统的一切有形障碍;

便利残疾人获取各种格式的信息,包括“易读”、盲文、无障碍数字格式和手语;

向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和确保实际获得和容易获得法律服务的义务的系统和持续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实际或认为的缺陷,残疾人被剥夺自由,并非自愿地被安置在寄宿式照料机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在审讯和拘留期间,没有为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提供程序性或适合年龄的便利。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A/72/55,附件)为指导,废除一切允许以实际或认为的缺陷为由剥夺自由,或授权未经个人自由和知情同意而将其送入收容机构的立法,包括第三方同意取代个人同意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立法,在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审讯、起诉、审判和拘留期间,为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提供程序性和适合年龄的便利。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残疾成年人和残疾儿童受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的投诉,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没有发生过这类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独立的机制来调查和监测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以及仍生活在照料机构里的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剥削、暴力和凌虐案件;

仍然生活在照料机构里的残疾人无法获得独立的法律援助,也不能在社区中获得替代性的独立生活服务;

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并非一向能够获得为剥削、暴力和凌虐幸存者提供的身心康复服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申诉机制无障碍和可以利用,并提高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对这些机制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建立独立机制,调查和打击对仍在照料机构中生活的残疾人进行剥削和施以暴力的行为,特别是对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心理和智力残疾者的剥削和暴力行为;

采取政策措施,允许仍然在照料机构中生活的残疾人获得独立和无障碍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以维护他们的权利,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独立生活、获得支助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采取更多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为剥削、暴力和凌虐幸存者提供的各项身心康复服务,包括临时庇护所;

加大努力,确保遭受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残疾人复原、康复、重返社会、赋权和独立。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启动残疾人非机构化进程,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尊重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采取并实施政策性措施,启动残疾人非机构化进程。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在获得免费助行器具或购买负担得起的助行器具方面面临困难,残疾人受益于个人行动辅助器具的资格标准要求不够明确。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残疾人获得负担得起或免费的助行器具和辅助器具。

表达意见和见解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统一的政策来促进和保护获取无障碍格式信息的权利,包括盲文、无障碍数字格式和易读格式,阿尔及利亚手语未得到正式承认。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致的政策,促进和保护获取无障碍格式信息的权利,包括盲文、无障碍数字格式和易读格式,并承认阿尔及利亚手语。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以及残疾父母缺乏财政支助和心理咨询以及基于社区的支助。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财政和心理咨询支助,确保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以及残疾父母提供基于社区的支助,以保障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家庭生活权利。

教育(第二十四条)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属于民族团结、家庭与妇女地位部部长的职权范围,对残疾儿童仍然存在隔离式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制定有关残疾儿童有权享受包容性教育的政策,也没有将特殊环境转变为包容性教育环境的战略,包括修订课程和进行培训。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确保教育部负责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教育工作;

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有机会接受包容性、优质和免费的初级和中等教育,并为确保这些儿童接受教育提供合理便利;

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制定、实施和监测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政策性措施,包括拟定适当的学校课程、无障碍学习工具和教学方法;

为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培训方案。

健康(第二十五条)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的歧视限制了他们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

缺乏为残疾儿童和在农村地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未能使信息和通讯符合残疾人的需求;

训练有素的医疗保健人员不足,无法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多种障碍。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3时以《公约》为指导,并且:

更多地提供和扩大基于社区的综合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特别是为儿童和农村地区提供服务,以满足残疾人的需求;

确保以盲文、手语、无障碍数字格式和易读格式等无障碍形式向残疾人提供有关现有医疗保健服务和方案的信息,特别是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生殖权利、妇幼保健服务和社会心理支助服务的信息;

划拨足够的资源,对医务人员和辅助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包括关于自由和知情同意以及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使用医疗保健系统的权利。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负责执行和监测2014年7月30日《第14-214号行政令》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构缺乏足够的资源和合格的专业人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02年5月8日《第02-09号法令》第27条第(1)款已经生效,该条款规定所有雇主必须将至少1%的职位分配给其工人身份得到承认的残疾人,而且根据2017年10月4日跨部政令,雇主有可能获得改造工作站的资金,但残疾人在就业部门仍然受到歧视。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划拨必要的资源和配备合格的人员来加强负责执行《第14-214号行政法令》和监测其执行情况的国家机构;

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以提高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的就业率;

提高雇主对2017年10月4日跨部政令的认识,以便使他们可以获得根据该政令为残疾人改造和装备工作场所提供的补贴;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通过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制定基准。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现有社会保护拨款不足以确保其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而且法律禁止领取福利的残疾人从其他来源获得收入。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时遵循《公约》第二十八条,并且:

确定社会保护最低标准,以便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最低适足生活水平;

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能够参加社会保障方案;

采取必要措施,使享有社会保障款项的残疾人也能够获得其他来源的收入,特别是就业收入,以支持他们融入社会和自力更生的权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48.委员会对法律限制感到关切,包括关于选举制度的《第12-01号法令》(第5条)中的法律限制,此类限制以歧视方式严重限制了残疾人的投票权,特别是根据《家庭法》第101至108条规定禁止参加投票的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物质障碍和信息障碍,阻碍残疾人参与选举进程以及公共和政治生活。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限制残疾人权利的各项法律,特别是限制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权利,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阻碍残疾人参与选举进程的所有物质障碍和信息障碍。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为所有残疾人提供享用旅游景点、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公园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便利,以及鼓励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娱乐、休闲、体育和文化活动。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批准和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确保便利所有残疾人享用旅游景点、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并鼓励残疾青年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娱乐、休闲、体育和文化活动。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系统收集各个部门按照残疾状况、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残疾人相关数据,包括关于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自2011年以来一直计划进行的全国残疾人普查受到长期拖延。

53.铭记《公约》第三十一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之间的联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提高优质、及时和可靠的分类数据的可获得性,确保残疾人代表组织积极参与数据收集活动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并给予密切合作;

参照华盛顿小组简易残疾问题集,加速开展全国残疾人普查;

按照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基于参与式调研,拟定和实施各项政策,以落实《公约》。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将残疾人权利问题纳入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监测落实工作的主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落实《公约》过程中,既未与残疾人组织进行充分和独立协商,也未请残疾人组织参与。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权利问题纳入国家执行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流,并在残疾人组织的密切合作和参与下开展这些进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以便对残疾人权利进行区域监测。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按照2013年12月21日关于将残疾问题纳入部门方案主流的《第368号总理指示》在所有部委指定残疾问题牵头单位;

中央指定的牵头单位、民族团结部、家庭和妇女部缺乏有效发挥作用的能力;

全国人权委员会没有完全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在全国残疾人委员会审查之前,缺乏残疾人组织参与《公约》监测工作的具体机制。

57.委员会回顾《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见CRPD/C/1/Rev.1,附件),建议缔约国:

加快执行2013年12月21日《第368号总理指示》,并在所有部委指定牵头单位,将残疾问题纳入各项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能够完全按照《巴黎原则》有效独立地履行其任务授权;

协助残疾人组织,包括在按照《公约》改进后的全国残疾人委员会中,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全过程;

确保监测框架独立于咨询机构和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指定的牵头单位。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58.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建议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57段所载关于国家实施和监测的建议。

59.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手段,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和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0.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包括易读格式等无障碍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月4日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