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 D AW/C/GRD/CO/1-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March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格林纳达

1. 委员会在2012年2月15日举行的第1022和第1023次会议(见CEDAW/C/SR.1022和1023)上,审议了格林纳达的初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GRD/1-5)。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RD/Q/1-5,格林纳达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GRD/Q/1-5/Add.1。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合并提交初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总的来说遵循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拖延过久,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交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另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在对话之后又提交的书面材料。

3. 注意到,缔约国派来参加这次初次对话的代表团只有一名成员,即遗憾的是没有有关部或机构派富有公约所涉领域专门知识的代表参加,而鉴于这是初次对话,这些代表的参加是很重要的。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妇女赋权和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正在作出的努力,尽管妇女面对的许多问题源于根深蒂固的传统和文化规范以及源于贫困和其他经济挑战。

5.委员会欢迎该国制订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立法措施,其中包括:

《家庭暴力法》(2010年)和《全国家庭暴力和性侵犯处理规范》(2011年);

《儿童(保护和领养)法》(2010年),该法确认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是一种虐待儿童行为;

《就业法》(1999,第26条)和《教育法》(2002年,第三章第27条),两项法律均禁止基于性别理由的歧视。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公约于1990年对其生效以来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1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1年);

《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4年);

《美洲国家防止、惩罚和根除针对妇女暴力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2001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主要关心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系缔约国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时应给予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发给所有相关部委、格林纳达议会及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得到充分实施。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应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遵照自身的程序,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政府按照公约开展下一次报告进程而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 。

对妇女歧视的定义

9.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宪法和法律例如《就业法》(1999)和《教育法》(2002年)都含有不得依据性别进行歧视的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歧视的定义并没有如公约第一和第二条规定的那样,把直接的和间接的歧视都包括在内,也没有包括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歧视。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全面的国家立法,保障男女平等原则,并依照公约第一条里的定义,作出禁止对妇女歧视的具体规定,并依照公约第二条(e)项,通过一项全面的歧视定义,将直接的和间接的歧视以及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中的歧视都包括在内。

立法框架

11.委员会欢迎目前对宪法进行的审查,这将使缔约国有机会将公约中的原则纳入到宪法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公约在1990年获得批准以来,一直迟迟未能把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中,而且目前的审查进程完全是在男性推动下进行。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开始将公约规定纳入新的宪法及国内法律体系中,以便实施公约,使之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根据。委员会建议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参与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内,积极地参与审查宪法的工作。

歧视性法律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某些法律规定和程序对妇女存在着歧视,或反映了负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在出生登记和发放出生证形式方面;英联邦公民申请公民资格方面;婚姻登记方面;未满18岁者结婚须获得父母同意方面;为儿童申请护照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法律缺乏,法律改革迟滞,尤其是在颁布禁止性骚扰法律、禁止贩卖人口法律、修订刑法中性犯罪规定等方面。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系统地审查其法律和规章,以便修订法律和行政规章中基于性别的歧视规定,包括上文第13段所提到的规定,以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完全遵守《公约》的规定;并且

毫不拖延地颁布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贩卖人口等问题的法律并修订刑法中的性犯罪规定。

法定投诉机制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投诉机制,人们无法报告歧视指控;按照《宪法》第一章提出投诉的费用过高;有报告说性别暴力、特别是性侵害案件的女性受害人通常面对抱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不那么友好的陪审团,这往往导致犯罪人不恰当地被宣告无罪。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投拆机制,确保妇女能够容易地、以可承受的费用诉诸该投诉机制,报告其权利受到歧视和侵犯的案件;

确保妇女能够切实获得司法保护,包括在适当时提供法律援助;并且

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的女受害人和证人不会因司法系统的运作或陪审员的陈规定型观念而受到不利影响。

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 委员会欢迎2009年对社会发展部性别和家庭事务司的职能进行的审查以及随后该司结构的调整和改善以及人员的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和家庭事务司以及该部家庭暴力案件股所获得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有限,工作人员所获得的培训也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制订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一事受到拖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

18.回顾其关于有效国际机构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领》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明确其责任等办法,加强性别和家庭事务司和家庭暴力案件股在拟订、实施并提供两性平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协调并监督这方面法律和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实施方面的能力;

紧急敲定并通过全面的注重成果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相关的行动计划,规定具体的指标和目标,其中应有一项根据《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参与之下并与有关非政府组织磋商之后指定的关于实现平等的有效战略;

考虑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妇女人权督察官或一个专门的机构,有权审议称人权受到侵犯的妇女提交的投诉、发布意见并提出建议。

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19.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身份,长期存在着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的文化规范和传统习俗,这些削弱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妨碍了她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这种消极的观念和有害习俗对妇女充分实现人权产生了不利影响,并促使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长期存在。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制订全面的战略和采取长期措施,解决并消除对妇女予以歧视的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的传统观念和习俗。这种措施应包括关于此问题的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面向男人和妇女、政治领袖和社区领袖、政府官员以及实际工作者,包括利用学校课程和媒体等手段。

临时特别措施

21. 委员会注意到,临时特别措施将在关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磋商过程中加以讨论,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所持的立场是,它不打算实施这些措施,而是拟通过逐步地消除陈规定型观念而使平等机会得到渐渐的承认。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对妇女的暴力

23. 委员会欢迎颁布《家庭暴力法》(2010年)、《全国家庭暴力和性侵害处置办法》(2011年),以及起草预防、惩罚基于性别暴力和相关保护问题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但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发生率很高,包括家庭暴力、性侵害和乱伦现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法》实施情况有限;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立法存在着漏洞,特别是婚内强奸未被列为犯罪,强奸的定义也过窄;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以及医务人员缺乏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足够认识和培训;家庭暴力问题帮助热线没有开通;对妇女的暴力案件的详细数据有限;有资料表明因普遍的社会和文化因素,性别暴力案件举报率不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工作场所和社会上性骚扰案件发案率高,这方面缺乏相应立法。

24.回顾其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紧急最后敲定“预防、惩罚基于性别暴力和相关保护问题的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以便早日通过;

确保严格执行《家庭暴力法》和《全国家庭暴力和性侵害案件处置办法》;

审查并修订刑法中关于性犯罪以及相应程序的规定,以全面解决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修订关于性暴力的规定,并在清楚确定的时限内,无条件地将婚内强奸列为犯罪;

收集并汇编对妇女的暴力案件的全面资料,并按性别、年龄和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细分,并对调查结果作出深入的分析,从而用于设计惩治对妇女暴力犯罪的政策和措施;

鼓励举报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确保所有这些报告得到彻底的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并被判刑;

加强受害人援助和支持方案,采取措施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精神卫生服务在内的医疗援助和庇护所以及适当时,也提供康复服务;

就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问题,向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全面的培训,包括就实施《家庭暴力法》所指保护令问题向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向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标准化程序,能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对待受害人;

开通家庭暴力案件帮助热线;并且

紧急通过一项惩治性骚扰的全面法律。

人口贩运和性剥削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巴勒莫议定书》,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贩运人口方面没有具体政策和全面的法律,包括未将此种行为定为犯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严重,尤其是对女童和年轻女性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具体形式包括乱伦、儿童卖淫和性交易等。委员会关切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有所不足。委员会遗憾的是,贩运和性剥削方面,包括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的努力以及支持此种暴力的受害者的措施方面资料有限。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符合《公约》和《巴勒莫议定书》的全面的法律和政策以解决贩运人口和性剥削问题,从而加强预防、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的机制和支持受害者的方案;

收集并分析贩运人口和性剥削,包括卖淫问题方面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并

强化解决贫困和高失业率等问题的措施,这些问题使妇女和女童更易受贩运人口的影响并可能迫使她们从事卖淫;改善支持受害者以及帮助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和女童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和社会生活情况的逐步改善以及2010年妇女议会核心小组的成立,但关切的是,过去几次选举中入选议会的妇女人数减少,本届内阁各政党中可见的女性领导人数减少,政界仍由男性主导,妇女似乎因文化障碍而不愿参与其中。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愿采用临时特殊措施加快这一进程。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取消歧视性做法,消除令妇女无法就任决策和管理岗位的文化障碍,并确保重要岗位上男女人数适当;

鼓励各政党提名更多的女性候选人;

为妇女参与政治创造有利环境,为此应培养青年女性领导并加强各政党中妇女的力量;

考虑使用人数规定等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在议会和政府中的平等代表。

教育

29.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实行免费义务初等教育且不带有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为女童和年轻女性提供早孕和青少年母亲教育等高质量的教育方面长期存在体制问题等障碍,且社会态度导致中等教育阶段女童辍学率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技术学科和传统上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中妇女和女童人数不足。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女童和年轻女性在实际上平等地接受各等级教育,防止女童辍学并加强努力鼓励年轻女性生育后重返校园;

加紧努力,使妇女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多元化,并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妇女选择非传统的教育和职业领域,包括通过提供公共奖学金和补贴这样做。

就业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总体失业率较高且男女失业率差别很大,尤其在农村地区,妇女失业率是男性失业率的二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最低工资令》,同时关切地注意到长期存在的男女工资差别、劳动力市场中的横向及纵向男女分化以及妇女集中从事低技能低酬劳工作的现象。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未给予所有女性雇员带薪产假,公共部门的女性雇员只有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8个月以上才有产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公约,但尚未批准关于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2011年)。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的政策以消除职业分化,并通过加紧技术和职业培训、推动妇女的总体就业、使妇女能够更多地利用低息小额信贷从事自营职业和创收活动等手段,在劳动力市场中,包括在传统上男性主导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评估《最低工资令》和其他相关法律及政策中仍存在的任何基于性别的不平等,以便消除男女工资差距;

修订法律政策,以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女性雇员的带薪产假受到保障,包括通过取消基于就业年限的休产假的限制条件这样做;

批准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劳工组织第189号公约(2011年)。

保健

33.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很低,但令其关注的是,获得性健康、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途径有限,因而据报道,少女怀孕和意外怀孕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不安全堕胎和继发性并发症高发,原因可能是限制堕胎的法律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杀婴行为。委员会还指出,艾滋病毒感染女性化的趋势日益严重,感染艾滋病毒的年轻妇女人数尤为众多。

34.依照《公约》第十二条和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改善为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确保她们能免费获得足够的避孕药品;

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尤其要开展大规模的提高认识活动,重点放在防止意外怀孕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感染和疾病,并在所有各级学校中开展符合年龄特点的性教育工作。

确保为因不安全堕胎罹患并发症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保健设施;

依照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考虑审订与意外怀孕和堕胎有关的法律,以期消除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

农村妇女

35.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农村地区减贫的努力,但是关切地指出,农村妇女尤为严重地受到贫困、失业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影响。各年龄段的农村妇女,包括处于双重弱势地位的残疾妇女,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的渠道十分有限,发展技能和培训的机会有限,罕有诉诸司法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也极少能够参与决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多由女性担任户主的家庭处境更为不利。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尤其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在伊万飓风和艾米莉飓风来袭时即是如此。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各项方案,应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性户主的贫困和失业问题,确保改善农村妇女获得卫生保健、社会服务的渠道,有更多诉诸司法的机会;专门面向因年老和残疾而遭受多重歧视的妇女实行各项方案,包括为其提供获得社会保障的更多渠道;

确保在制定和执行备灾及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政策和方案时,将妇女的人权问题纳入主流,并在其中进行综合的性别分析,并且将妇女的关切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关切纳入主流。

难民妇女

37. 尽管缔约国目前收容的难民数目极少,但是委员会指出,由于加勒比地区区域外移徙流动和贩卖移民的现象不断升级,寻求庇护者的人数很有可能增多。在这方面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加入关于难民和无国籍状态的国际公约,也没有国家难民法或国家避难程序。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制定国家难民法和国家避难程序。

婚姻和家庭关系

3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关于妇女家庭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十分盛行,某些法律条款还进一步加深了这种观念,例如在各种行政表格和证书中仅要求填写父亲的名字。委员会还依据缔约国的报告指出,普通法婚姻中的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它还指出,《已婚妇女财产法》(1896年)和《婚姻法》(1903年)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的情况。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指出,许多父亲不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而且单亲母亲在获取微薄的儿童抚养费时往往面临各种困难。

40.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六条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建议缔约国:

加大力度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家庭角色的定型观念;修订歧视妇女的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条款和行政表格,增强对普通法婚姻中妇女的保护和支助;

修订《已婚妇女财产法》(1896年)和《婚姻法》(1903年),使其符合《公约》规定,并撤销在家庭生活中对妇女具有歧视性的条款;

加大力度提供家长教育,以便促进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照顾和抚养子女的责任;

审查关于儿童抚养的法律和程序,立即解决各项难题,确保单亲母亲能够及时获得适当的子女抚养费。

公约任择议定书

4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促进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得到充分享受。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里加上这方面的资料。

传播

43.委员会要求在格林纳达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尚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散发的范围包括地方社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召开一系列会议以讨论在落实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大会题为“妇女2000年:为了二十一世纪的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结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4.委员会指出,格林纳达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使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更好地享受人权。委员会因此鼓励格林纳达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人不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关于执行上述18和第24段(a)、(c)、(f)、(h)和(i)所载建议所采取步骤的书面资料。

技术援助

4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制订和实施用以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时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 , 包括来自国际 方面 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各方案的合作 , 包括与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实体 ( 妇女署 ) 、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编写下次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参加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同时咨询各妇女和人权组织。

4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2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提交报告协调准则一起使用。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条约专要文件应限于40页,共同核心文件应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