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GNQ/CO/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9Nov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关于赤道几内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10月1日至19日)

1.2012年10月5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077和1078次会议(CEDAW/C/SR.1077和1078),审议了赤道几内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NQ/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单载于CEDAW/C/GNQ/Q/6号文件,而赤道几内亚政府的答复则载于CEDAW/C/GNQ/Q/6/Add.1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然而,报告却未遵循报告编撰准则且已逾期。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汇编的议题和问题单提供的书面答复,尽管答复还不够详尽。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作的口头阐述。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高级代表团出席,代表团以副总理,Alfonso Nsue Mokuy先生为团长,其中包括了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部长和人权事务总局的代表,以及常驻日内瓦联合王国代表团的代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对某些所提出的问题未予以答复,而且对另一些问题的答复不够充分、确切或详尽。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预防和遏制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播问题的第3/2005号法律获得了通过。

5.委员会欢迎2008年推出了“对赤道几内亚境内侵害妇女暴力说‘不’”的运动,以及建立起了以妇女获得保健服务为优先重点的社会发展基金(社发基金)。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9年10月16日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系统且持续不断地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条款,并审议本结论性意见辩明的,从现在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必须予以优先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以这些领域为其履约活动的着重点,并于下次定期报告阐明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就。委员会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传达至政府各相关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从而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议会

8.委员会在确认政府应就落实缔约国依《公约》规定履行的义务承担首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之际,强调《公约》对国家机构的每个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议会依照议会议事规则,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力争从现在起至缔约国下次依据《公约》报告进展情况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知晓度

9.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尽管1984年缔约国批准了《公约》,但《公约》却始终不具备其必要的知晓度和重要地位,因此,始终未作为各项旨在消除缔约国境内歧视妇女现象和促进男女平等的举措,包括立法的核心法律依据,与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一并诉诸常规运用。委员会还关切,政府上下各级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缺乏普遍的认识。委员会还关切,妇女本身并不了解她们依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或《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申诉程序,因此,不了解申诉她们权利的必要信息。

1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向政府各级部委、议员、司法队伍、执法人员和社区领导人开展充分宣传并了解《公约》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从而树立起妇女权利的意识,并以妇女权利为据,推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强妇女对权利的意识,以及落实妇女权利的手段,包括采取向妇女展开有关《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宣传。

《公约》所列义务

11.委员会重申就缔约国对《公约》所列义务有限的理解感到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不太了解男女之间正式与实际不平等之间的差别,以及在《公约》所述各领域,妇女均未取得实现与男性实质性平等的进展。

12.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亦如委员会第28(2010)号建议所述,确切明了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所同意履行的义务范畴,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在《公约》所列各个领域享有与男性实质上同样的平等。

立法构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改革(2011年),并关切地感到未依照《公约》第一条制定和通过两性平等法律,包括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关切没有依据《公约》进行评估,辨明国家立法在保护妇女权益和确保两性平等方面的差距。委员会还关切长期拖延通过《防止、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保护法案》、《个人和家庭法》草案以及《习俗婚姻法议案》。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在对话期间不愿意进一步阐明通过这些法案的预期时间表及其具体内容。

1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加速制定和通过《两性平等法》,包括参照《公约》第一和二条制订歧视妇女行为的定义和禁止条款;

评估国家立法,查明保护妇女权益和两性平等方面的差距,使立法与《公约》条款保持一致;

确定修订或通过必要法律,尤其是通过《防止、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保护法案》、《个人和家庭法》草案以及《习俗婚姻法议案》的明确时间表。

法律申诉机制

15.委员会欢迎,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地区分支机构向遭歧视行为和家庭暴力之害的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尚未为妇女举报歧视案设立起法律申诉机制。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法律申诉机制,确保妇女可便捷且通过可承担得起的渠道,利用这些申诉机制举报歧视和侵犯妇女权利的行径;

保障妇女可有效诉诸司法,包括提供适时的法律援助;

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成为对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从而在全国牢固树立起依法支持妇女享有平等和不受歧视的风尚。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尽管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并制定了《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问题多部门国家行动计划》(2005-2015年),缔约国并未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及地位的提升列为优先考虑。委员会还关切,两性平等政策的缺失,尤其未针对在可影响妇女享有其权利的政策和方案,采取纳入两性别观的举措。委员会对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及其省和区各级分支机构开展两性平等和妇女权益事务方面的技能有限表示关切。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考虑制定和通过注重成果的两性平等综合政策,并制订出设有具体指标和目标的相关行动计划,其中应包括立足于《公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行动纲要》的有效两性平等战略,在此过程中,应动员国家体制的所有各相关机构参与,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加强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的能力,为之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充分履行职责,提高该部在制定和执行两性平等领域的法律和政策措施方面,履行制定、实施、咨询、协调和监督工作的效率。

非政府组织

19.委员会关切审议缔约国报告时没有民间社会代表出席。委员会还关切,在组建妇女联合会方面遭遇到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并且设置了与社会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合作的前提条件。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没有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为提高妇女地位所作的贡献,促进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动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妇女联合会,参与制订和执行《公约》所涉各个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并参与编撰提交委员会报告的工作。

临时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不理解为加速实现妇女享有与男性实质性上的平等所诉诸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性质、目的和需要。委员会遗憾地感到,除了教育领域外,缔约国迄今为止未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制定颁布临时特别措施的法律依据,并在所需领域适用这些措施,加速妇女与男性的实质性平等,尤其是增强妇女加入政治决策职位、司法机构和公务员体系。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临时特别措施,保护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促进她们对《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参与。

陈规俗念和有害习俗

23.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方面的陈规俗念和有害习俗所作的努力有限。委员会表示深为关切顽固不化的父权制观念,以及针对妇女和男性的家庭和社会职能分工和责任根深蒂固的陈规俗念。委员会注意到此类歧视性态度和陈规俗念极大阻碍了妇女享有其权利,例如,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家庭事务决定权。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缔约国境内一些冥顽不化的有害习俗,例如,强迫婚姻和早婚、寡妇转嫁亡夫兄弟的习俗和遭虐待的境遇、因嫁妆引发的暴力和一夫多妻制等。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遵循《公约》第二条,特别是第二条(f)项以及第五条(a)项,制定一项综合性的战略,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和陈规俗念。此类战略应包括按明确时间表,与民间社会合作,努力进行协调,以社会各级层妇女和男性为目标,开展有关此问题的教育和提高对此的认识,并应动员学校系统和媒体参与;

监测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和采取适当行动,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此问题的明确资料。

侵害妇女的暴力

25.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忽视了为消除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暴力颁布的专门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尚无相关资料阐述侵害妇女暴力的程度与表现。委员会关切,对于经举报的基于性别暴力案尚无准确和最新的数据,同时亦无资料显示调查、起诉和惩治侵害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施虐者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尚无资料列明现行社会支助服务,包括受害者庇护所的情况。

26.委员会在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侵害妇女暴力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的同时敦促缔约国:

加快颁布《防止、惩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保护法案》,确保严格执行;

制定防止、保护和惩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行动计划,并依此,修订和执行打击基于性别暴力的《多部门方案》;

审查和修正该国《刑法》的相关章节及刑事审理规则,全面惩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不设先决条件地将婚内强奸列罪入刑;

鼓励举报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此类举报,起诉并惩治施虐者;

为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相应援助和保护,尤其是社会心理康复并开设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按性别、年龄以及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类,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全面统计数据,包括关于投诉、起诉和定罪的数据,以及关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施暴者被判刑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该国的下一次报告;

为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针对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全面培训,包括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官举行的定向培训,并为卫生专业人员开展如何以敏锐注重性别问题的方式,按标准程序接待暴力受害者的培训。

贩运和剥削卖淫

27.委员会注意到颁布了关于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问题的第1/2004号法令,然而,委员会对该法执行不力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石油繁荣加剧了为就业和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现象。委员会关切,尚无关资料阐述贩运人口问题的幅度。委员会表示深为关切,据报告称剥削卖淫出现持续加剧的现象,而且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既未设置管控制度,也未投入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全面解决剥削卖淫的现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切实执行第1/2004号法律;进行评估探明此现象的程度,并依照《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本着注重成果的方针,包括设定具体指标和目标,制订并执行整治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计划;

颁布管制体制,打击剥削卖淫,以及旨在遏制男性嫖妓的措施;

整治包括贫穷在内的卖淫根本原因,并采取措施为妇女提供取代卖淫的其它经济收入途径,并为遭卖淫剥削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和康复服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虽注意到缔约国推行(2011年)宪法改革,奉行致力于增进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的措施(《宪法》第13条第2款),然而却仍关切妇女对政治领域的参与以及在司法和公共行政,包括外事服务部门就任重要职位的比例较低。

3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毫不拖延地执行该国《宪法》第13条第2款,并采取措施增强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尤其是就任决策职位,例如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诸如配额制之类的临时特别措施;

开展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认识活动,并为现行和潜在的女性候选人和担任公职的妇女制定关于领导艺术和谈判技能的定向培训和辅导方案。

教育

31.委员会关切教育领域尚无关于妇女和女童状况的最新资料。委员会关切2008年通过的《国家妇女和女童扫盲方案》仍然处于筹备阶段。委员会关切,尽管为此作出了努力,例如,在所有城镇和偏远地区建立学校,并且开导父母了解促进女童接受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初中青春期少女入学率仍颇低。委员会还关切,校内的性骚扰、少女怀孕和早婚问题,继续妨碍青春期少女完成初中学业。委员会还关切,接纳孕育后女子再入教育体系就读的两个现有教育中心均为私营民办,因此,无力负担者想要进入这两个中心就读的可能性受限。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履行《公约》第十条的力度,继续增强认识教育作为人权并作为赋予妇女权能基础的重要意义。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制定按年度,基于以性别分类,收集各有关的核心指标,包括纯/总招生率;招生比例;就读出勤率和辍学率以及学业成绩情况;

优先考虑执行《国家妇女和女童扫盲方案》;

现行和新建学校纳入妇女和女童的具体性别问题,包括是否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问题;

解决青春期少女高辍学率的根本原因,例如,看待性别的陈规俗念、贫穷、学校内的性骚扰、少女怀孕和早婚问题,为此,通过例如有关政策,重新接纳孕育后女孩和少女母亲入学,同时奉行零容忍政策,消除学内的性骚扰现象。

就业

33.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述,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妇女就业状况。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依照《公约》规定承担义务消除公营和私营行为者在就业方面对妇女歧视现象的认识有限。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境内不但不设工会,亦不承认作为消除歧视机制的集体谈判权利,并且未提供介绍劳工立法及其执行机制,例如劳动监察机构的详尽资料。

3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

在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阐明妇女在各个就业领域,包括法律、社会和其他服务类部门的就状况,以及对正式和非正式部门工作妇女采取的保护措施;

完全熟知同工同酬原则以及各项执行战略;

颁布各项政策并采取各项必要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按照规定时限的目标和指标,促进实现劳动市场上男女两性的实质性平等,消除职业隔离,弥合性别工资差距;

落实有关措施,保证与劳工组织1951年《关于同酬问题的第100号公约》、1958年《关于歧视(就业和职业)问题的第111号公约》保持一致,并批准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的第156号公约》。

卫生保健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卫生保健机会,包括为此增加用于卫生服务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执行《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方案》。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妇女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尤其是少女怀孕和性传染疾病的高发率。委员会还关切关于未提供资料阐述,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及其原因。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问题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所述框架内,增进妇女享有生殖卫生保健和相关服务的机会;

加强对青春期女童和男童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教育,特别关注防止少女怀孕,控制性传染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加强和扩大努力增进全国对可负担得起避孕法的了解和利用的途径,确保妇女和女童,尤其是乡村地区妇女和女童不会在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遭遇任何障碍;和

采取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对卫生保健设施和由训练有素人员提供医疗援助的认识,并增加妇女,尤其是在乡村地区妇女的这方面机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相关详尽资料。

经济和社会生活

37.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未提供相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专门措施,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例如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对于为何妇女享有不到充分社会服务问题未作出澄清。

3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经济和社会生活,尤其是在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方面的平等,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阐述这些措施的相关影响。

乡村妇女

39.委员会注意到推出了《农村妇女自谋职业方案》,但仍关切普遍存在的贫穷现象,以及既未制定,也未构想具体的战略和措施,以消除贫穷和农村妇女在享有司法、教育、卫生和住房,洁净水和卫生服务,及其在参与社区层面决策进程方面所遭到的歧视。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石油繁荣对农村妇女生活的影响,并对报告未提供这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农村地区盛行的风俗和传统习俗,阻碍了妇女继承或获得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并有碍她们获取融资信贷和资本。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制定和执行消除妇女贫穷的具体措施和战略,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乡村妇女受益于司法、卫生保健服务、教育、住房、洁净水和卫生设施、沃土和创收项目;

确保乡村妇女参与社区层面的决策进程;

消除风俗和传统习俗妨碍乡村妇女充分享有财产权以及获得信贷和资本的影响。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41.委员会对狱中女犯,尤其是外籍女犯的处境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狱中女犯极易遭受同牢囚犯或男性看守的性骚扰和性暴力。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狱中女犯的境况,保护女犯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尤其是性骚扰和性暴力。

婚姻和家庭关系

43.委员会关切,由于规约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的民事法与习俗法,双重法律制度的并存,造成了诸如在子女监护、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取的资产分割和继承等问题上对妇女深刻且长期的歧视现象。委员会关切按习俗规约结婚的妇女无法诉诸民事法庭维护她们的权利。委员会尤其关切,所悉资料透露《个人与家庭法》草案以及《习俗婚姻法议案》,在诸如一夫多妻制上、婚姻的法律效力、最低婚姻年龄和解除婚姻的理由和实效,包括子女监督和继承权等问题上,均与《公约》相悖。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消除在所有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

随同《习俗婚姻法议案》与《个人与家庭法》草案一并进行修订,以期消除两项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之处,并且确保这两项法律依据《公约》,不但禁止一夫多妻制,还将女性最低婚姻年龄提高至18岁,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继承和承袭权,并确认妇女享有完全的法律地位;

确保传统部族在任何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到解除婚姻及离婚所致的经济影响后果问题上不歧视妇女;

确立对传统习俗和民事婚姻的司法保障,以期确保不歧视妇女。

国家人权机构

45.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按《宪法》规定设立了监察专员署,而委员会关切监察专员是否具有他的独立性,因为《宪法》阐明,监察专员署构成缔约国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关切未提供为监察专员署所拨人力和财政资源情况的相关资料。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遵循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监察专员的独立性,并为他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赋予主管人权事务的广泛任务,和具体监管性别平等的任务;

确保监察专员署的组成结构和活动敏锐地关注性别问题。

数据收集

47.在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述了关于有待核准的“第一次保健和人口情况普查”和缔约国国内妇女社会经济境况普查结果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该报告缺乏按性别、年龄、乡村和城镇区域以及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并指出这类数据的缺失使得委员会难以就《公约》所述大部分领域,确切评估妇女的现实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分类数据的缺失,阻碍了缔约国本身致力于制订和推行具体的性别政策和方案,并从《公约》执行角度,评估上述政策和方案的实效。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毫不拖延地加强目前就《公约》所列各领域收集数据的体系,以便能确切评估妇女的真实情况,并充分监督不断演化的趋势;

运用量化指标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力以及在实现男女实际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订出切实履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类按城镇和乡村区域和按族裔分列的数据,并阐明所采取措施的实效和在切实实现男女之间实际平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公约》规定义务时,充分运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列入与此相关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0.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全面有效地贯彻《公约》。委员会提醒地指出要在努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融入性别平等观并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条款,同时要求缔约国将此情况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宣传

51.委员会要求赤道几内亚向全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士、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事务组织均认识到为确保在法律和事实上实现妇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为还必须诉诸的深化步骤。委员会建议开展深入到地方社区层面的广泛宣传。缔约国被鼓励举行一系列会议,探讨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尤其向妇女和人权事务组织广为宣传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批准其它条约

52.委员会注意到,赤道几内亚若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各领域享有她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赤道几内亚批准该国还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履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阐明为执行上文第26段(a)、(b)、(e)和(f)分项和第44段(a)分项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

技术援助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寻求合作和技术援助,协助制订和执行旨在履行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体《公约》的综合规划。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包括与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统计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开展合作。

编撰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参与下次报告的编撰工作,与此同时,与各类妇女和人权事务组织举行磋商。

56.委员会请缔约国依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回复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并请缔约国于2016年10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统一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包括关于编撰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报告的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编撰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须与编撰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准则一并适用。两者结合成为依据《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谐调准则。条约专要报告应以40页为限,而共同核心文件的篇幅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