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在 2019 年 2 月 26 日举行的第 1671 次和第 1672 次会议 ( 见 CEDAW/C/SR.1671 和 CEDAW/C/SR.1672 ) 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 CEDAW/C/GBR/8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GBR/Q/8 号文件 ,联合王国的答复载于 CEDAW/C/GBR/Q/8/Add.1 号文件 。

A. 导言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 ( CEDAW/C/GBR/CO/7/Add.1 ) 和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以及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政府平等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Elysia McCaffrey 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就业及退休保障部、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再次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中没有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委员会欢迎自 2013 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DAW/C/GBR/CO/7 ) 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了以下几项法案:

安圭拉《家庭暴力法》 (2014 年 ) ,赋予法院下达保护令的权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更多保护;

《人口贩运和剥削 ( 苏格兰 ) 法》 (2015 年 ) ;

马恩岛《平等法》 (2017 年 ) ;

根据 2010 年《平等法》第 78 条推出的《平等法 ( 性别工资差异信息 ) 条例》 (2017 年 ) ,要求雇员人数超过 250 人的私营和志愿组织公布其性别工资差异数据;

根据 2010 年《平等法》第 153 条推出的《平等法 ( 具体责任和公共当局 ) 条例》 (2017 年 ) ,要求雇员人数超过 250 人的公共机构公布其性别工资差异数据;

《限制 ( 虐待儿童 )( 苏格兰 ) 法》 (2017 年 7 月 ) ,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该法取消了对因虐待儿童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诉讼设定的三年时效期限;

《公共委员会 ( 苏格兰 ) 性别代表法》, 2018 年 3 月。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战略:

2016 年 3 月通过的英格兰和威尔士 《 2016-2020 年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战略 》 ;

题为 “ 同样安全 ” 的苏格兰国家战略,旨在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这项战略于 2014 年 6 月发布,并于 2016 年 3 月更新,明确承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是性别不平等的原因和后果;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 《 女性罪犯战略 》 (2018 年 6 月 ) ,旨在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使刑事司法系统中最脆弱的妇女脱离羁押。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支持将性别问题作为一项独立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发挥的作用,并注意到缔约国对下院妇女和平等问题专设委员会就可持续发展目标 5 的国家执行情况提出的询问所作的答复。

委员会呼吁在《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执行过程中 , 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 (依法) 和事实上 ( 实质性 ) 的性别平等。委员会 忆及 目标 5 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 17 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 A/65/38 ,第二部分,附件六 ) 。委员会请联合王国议会以及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 依照其授权, 为 从现在起 到 《公约》 规定的下个定期报告期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

E. 关注的主要 领域 及 建议

总体背景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 2016 年 6 月 23 日的全民投票后决定退出欧洲联盟 ( 称为 “ 脱欧 ” ) 。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决定要求对其国家立法和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进行仔细审查,呼吁缔约国抓住这一契机,在全国各地加强其人权框架,包括通过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并将《公约》作为增强妇女权能的战略机制。在此关键时刻,委员会强调,将妇女权利置于其审议工作的核心和确保妇女权利得到加强,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强大且更具复原力的社会。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的政府结构为 ,行政分散 到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 , 以及缔约国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 实行 单独的治理结构。然而,委员会忆及,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的核心义务 的 第 28 (2010) 号一般性建议,政府权力移交并不意味着缔约国 不 对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妇女和女童履行义务负有直接责任。委员会还忆及,《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 二十七 条规定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委员会认识到自 2017 年 1 月以来北爱尔兰没有一个正常运作的政府,重申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效适用《公约》,以保障北爱尔兰以及所有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所有妇女的权利。

保留

委员会欢迎马恩岛撤回了一些保留,但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对《公约》持有保留,尽管其中许多保留从性质上讲是解释性声明,可能不再是必要的。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审查其保留以期撤回 保留 。

立法和政策框架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其立法和政策框架以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童权利所作的努力,包括上文第 4 和第 5 段所述的努力。然而,委员会重申其早先在 1999 年、 2008 年和 2013 年表示的关切,即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将《公约》规定充分纳入其国家立法,导致关于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立法框架支离破碎且不均衡。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切的是,北爱尔兰自 2017 年 1 月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正常运作的政府,这导致该地区 缺乏 有效保护妇女的立法和政策。另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 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将《公约》的适用性从三个海外领土扩大到七个海外领土,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尚未在其所有海外领土以及泽西岛和根西岛的皇家属地实施。

委员会 忆及 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将《公约》所有规定纳入其立法,以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包括北爱尔兰,系统且平等地保障妇女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以确保《公约》在其所有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生效。

委员会注意到, 2010 年《平等法》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平等法》不适用于北爱尔兰 ( CEDAW/C/GBR/CO/7 ,第 18 段 ) ,并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援引权力下放原则,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北爱尔兰妇女在平等方面至少与缔约国其他行政区的妇女享有同样保护,尽管北爱尔兰没有一个正常运作的政府。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平等法》规定的公共部门平等义务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妇女免遭包括交叉形式歧视在内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落实《平等法》关于公共部门在社会经济不平等方面义务的规定 ( 《平等法》第 1 条至第 3 条 ) 和承认 “ 综合歧视 ” ( 《平等法》第 14 条 ) 方面缺乏进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订正 北爱尔兰的立法,确保 在与缔约国 其他行政区 的妇女平等的基础上 为北爱尔兰妇女提供保护;

确保公共部门统一 和 有效地履行平等义务,以便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共机构系统地进行性别平等影响评估;

审查和修 正 公共部门的平等义务,以 解决 交叉形式歧视的情况,例如 “ 黑人、亚裔和少数民族 ” 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寻求庇护 妇女 和难民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以及间性者面临的歧视;

使《平等法》中关于公共部门在社会经济不平等方面的义务 ( 《平等法》第 1 条至 第 3 条 ) 和 “ 综合歧视 ” ( 《平等法》第 14 条 ) 的规定生效。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紧缩措施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尤其严重,这些妇女绝大多数是单亲家长,且更有可能从事非正规、临时或不稳定形式的工作。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关切 ( CEDAW/C/GBR/CO/7 ,第 20 段 ) ,即紧缩措施造成为妇女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包括那些专为妇女提供服务的组织的经费削减,并导致女性就业人数多于男性的公共部门的预算削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社会护理服务减少增加了主要照料者的负担,这些人大部分都是妇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评估紧缩措施对妇女权利的影响,并立即采取措施减 缓 和补救其 不利影响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8 年 5 月通过了《制裁和反洗钱法》,其中第 51 条要求大臣向英国海外领土政府提供 “ 一切合理援助 ” ,使每个领土政府都能就在其辖区注册的公司建立可公开查阅的实际所有人登记册。虽然制定该法是打击洗钱、逃税和腐败的一项积极步骤,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离岸税收制度仍然使多国公司和富人以及犯罪组织得以逃税,这导致可用于为妇女提供公共服务的收入遭受重大损失。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打击洗钱和逃税行为,包括通过在其所有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建立公司和信托机构公共登记册,以及就其金融保密 政策 和公司税政策对妇女权利产生的国家和域外影响开展独立、参与式和定期影响评估。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订正 其公司、信托、金融和税务立法、政策和做法,以 期 让国内外妇女充分享 有 《公约》 为其 规定的权利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 2018 年《 ( 退出 ) 欧洲联盟法 案 》将欧洲联盟的大多数法律转变为国家一级的法律保障,且欧洲联盟制定的最低标准也将保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缺乏增强妇女权能的全面措施和纳入《公约》条款的国家立法的情况下,英国脱欧可能导致其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出现倒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英国脱欧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欧洲联盟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专门方案和服务的供资减少可能对妇女造成严重影响。鉴于北爱尔兰的独特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北爱尔兰的妇女将特别受到影响,包括由于影响跨境贸易的变动而受到的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就退出欧洲联盟对 妇女、 包括北爱尔兰妇女的权利的影响进行 彻底的 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不利 影响;

确保将《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共同体 文书 ( 欧洲联盟的累积立法、法案和法院裁决 ) 的规定纳入其国家立法,并将人权和增强妇女权能作为其应对当前挑战的方法的核心;

确保今后对法律条款的任何修改都不会 导致在 保护妇女权利方面 出现 倒退,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国家立法与欧洲联盟在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保持同步;

确保 缔约国 今后谈判达成的任何贸易和投资协定都承认其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的优先地位,并明确 考虑到 这些协定对妇女权利的影响;

确保欧洲联盟的 供资减少 不会导致在向妇女和女童提供支助和服务方面出现 缺口 ,包括通过获得 其他供资 来源。

法律 援助和 获得司法救助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受害者获得民事法律援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根据 2013 年的《就业法庭和就业上诉法庭 诉讼费法令 》规定征收法庭费用 ( CEDAW/C/GBR/CO/7 ,第 22 段 ) ,它注意到,这一法令于 2017 年被最高法院宣布为非法,因此被暂停执行。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削减法律援助以及 2012 年《罪犯法律援助、判刑和惩处法》规定了获得法律援助的严格标准,这仍然对妇女在家庭、住房、移民和社会福利法等领域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补救具有不利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 尤其是 残疾妇女、 “ 黑人、亚裔和少数民族 ” 妇女、寻求庇护 妇女 和难民妇女以及性别暴力和贩运受害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能够有效地 获得司法救助 和补救, 并 获得充分的法律支助和 法律 代表,包括通过确保法律援助和 法律 代表的可及性和可获 得 性以及提供 适合其年龄的 程序 性 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家庭、住房、移民和社会福利法等她们受影响最大的领域获得法律援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指出该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政府平等事务办公室将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前从教育部迁至内阁办公厅,以改进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设立下院妇女和平等问题专设委员会,负责监测 2015 年 6 月政府平等事务办公室的表现。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平等事务办公室的任务授权范围很广,且没有明确以促进妇女权利为目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平等事务办公室成立了一个性别平等主任网络,将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负责性别平等的主任聚集在一起,但委员会仍重申其 1999 年、 2008 年和 2013 年的关切,即缔约国缺乏一项统一全面的国家战略或有效的协调和监测机制来执行《公约》。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系统地收集按性别、种族、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特别是关于交叉形式歧视的数据,以查明妇女未与男子实现实质 性 平等的领域,为决策提供参考,并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继续采取措施,加强政府平等 事务 办公室的能力,使其成为 有效的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考虑建立一个国家监督机制,在国家人权机构和妇女组织的有效参与下,协调和监督《公约》的执行;

制定并通过一项统一、全面和总括性的国家战略,以便在其所有领土上执行《公约》;

在其所有领土上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按性别、种族、残疾情况和年龄分列的数据,以便为政策制定提供 参考 ,并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欢迎广告标准管理局就媒体和广告中关于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和物化妇女的有害影响进行研究并于 2017 年 7 月发布了关于这项研究的报告。委员会赞扬各广告业务委员会在广告规范中纳入了一项新的规则,禁止可能在广告中造成伤害或严重或普遍犯罪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该规则将于 2019 年 6 月生效。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影响妇女和女童教育和职业选择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以及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中不符合实际的形象仍然对妇女和女童的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媒体合作,消除媒体中关于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和物化 妇女现象 ,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消极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在 包括 学校 等场所 通过公共宣传运动 促进 正面和多样化 地描绘性别形象 。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终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战略以及实施旨在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题为 “ 同等安全 ” 的苏格兰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妇女和女童没有得到统一保护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委员会尤为关切地指出,北爱尔兰保护妇女的法律和政策不充分。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

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和移民身份无保障的妇女遭受包括家庭暴力和强奸在内的性别暴力行为,但由于担心其移民身份被报告给当局而不寻求保护和支助服务;

残疾妇女在因性别暴力行为获得司法救助和寻求保护方面面临挑战,特别是在暴力是其照料者实施的情况下;

委托服务制度据称导致 为 服务提供 划拨的 资金流为向大型和一般服务提供者而不是为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组织,这可能导致对这些受害者的支助不充分或不适当。

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 侵 害妇女行为的第 35(2017) 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并忆及其先前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采取立法和全面的政策措施,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包括北爱尔兰,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

确保寻求庇护 妇女 和移民妇女以及移民身份 无保障 的妇女能够寻求有效保护和支助服务,而不必担心其移民身份被报告给当局;

确保其法律和政策有效保护残疾妇女免遭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其 照料者 实施的暴力行为;

确保委托服务的政策不损害向遭受性别暴力行为侵害的妇女提供专门服务。

残割女性生殖器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行强制报告义务,该义务于 2015 年 10 月生效,要求保健和社会护理专业人员和教师向警方报告所有已知的 18 岁以下女童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案件。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 2019 年 2 月首次将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罪。然而,委员会 仍 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依旧存在,而且据报告 为 避免被发现 而对幼童和 婴儿 实施这一做法的行为 越来越多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立法,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有效起诉这一罪行的 犯罪人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再接再厉,提高对残 割女性生殖器是一种虐待儿童 行为以及基于 性别 的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认识。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5 年通过了《现代奴役法》、《人口贩运和剥削 ( 刑事司法和 援助 受害者 ) 法》 ( 北爱尔兰 ) 和《人口贩运和剥削 ( 苏格兰 ) 法》,将贩运人口、奴役、劳役以及强迫和强制劳动定为新的刑事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代奴役法》 规定的 贩运以受害者的出行为条件。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改进国家转介机制而正在进行的改革,但仍感到关切的是,许多贩运和现代形式奴役的受害者身份仍然不明,向受害者提供的支助不足,使受害者面临无家可归、赤贫和进一步受剥削的风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确保其国家立法中对贩运人口的定义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所载的国际 商定 的定义;

按照先前的建议,通过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 行为 的全面国家战略;

继续改进国家 转介 机制,包括实施 2017 年 10 月公布的一揽子改革方案,以确保贩运受害者 的身份 得到完全 确认,并获得 充分保护和支助。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越来越多的妇女因贫穷而卖淫,而且有男性房东向妇女提供住所以换取性的做法 ( 被称为 “ 以性换租 ” )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卖淫妇女提供的现有服务侧重于减少伤害,而不是退出卖淫,这可能会延长对卖淫妇女的剥削。委员会注意到,有偿获取儿童性服务构成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必须由控方证明被告认为儿童不满 18 岁,而不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导致利用儿童卖淫营利有罪不罚的现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能够有效地获得就业机会、住房和社会保障,从而不需要诉诸卖淫或 “ 以性换租 ” ;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商业性性行为的需求,包括通过开展针对男子和男童 的 教育和提高认识措施 , 重点 关注消除 认为妇女从属于男子和物化妇女的所有观念;

订正 立法, 将 卖淫 非刑罪化 ,并清除因卖淫相关罪行而被定罪的妇女的犯罪记录,使她们能够寻找其他形式的工作;

确保提供资金充足、包容性强和可获得的专门服务,以 协助 妇女和女童 退出 卖淫业;

向希望 退出 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教育和就业机会;

除目前正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的研究外,还对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卖淫的普遍性和性质进行研究,以确定 要 对立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

订正 立法,按照以前的建议 ( CEDAW/C/GBR/CO/7 ,第 41 段 ) ,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的 举证 责任从控方 变为 性服务购买者。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在议会、司法机构和警察部队中任职。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特别是在北爱尔兰,且 “ 黑人、亚裔和少数民族 ” 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较低。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8 年 3 月在苏格兰通过了《公共董事会 ( 苏格兰 ) 性别代表法》,该法旨在到 2022 年 12 月之前实现妇女在某些公共机构董事会中担任非行政职位的比例达到 50% 的目标,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增加妇女在缔约国整个领土内政治和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代表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包括 “ 黑人、亚裔和少数民族 ” 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议会、司法机构和外交 机构 及其外交使团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北爱尔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低的问题,包括通过确保执行 授权使用性别配额的《 1976 年 禁止 性别歧视 ( 北爱尔兰 ) 法 令 》 第 43A 条。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8 年 1 月通过 《 2018 年至 2022 年期间第四个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 ,该计划提供了一个框架以确保将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和相关决议的规定纳 入 缔约国的国防、外交和国外发展工作。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在北爱尔兰执行第 1325(2000) 号决议,那里的妇女继续受到准军事团体的恐吓,在冲突后重建和建设和平进程中的任职人数偏低。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 30(2013)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妇女有效参与北爱尔兰的冲突后重建和建设和平进程,包括通过以下措施:

消除妇女参与的障碍,包括准军事团体的恐吓,北爱尔兰议会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 所有党派 小组和威斯敏斯特 有关 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 的议会联合 小组于 2014 年开展的调查的报告指出了这一点;

保障妇女参与《北爱尔兰 ( 斯托蒙特 大厦 协议 ) 法案》所设想的过渡时期 正义 机制。

教育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女孩考虑从事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工作,包括通过学徒的方式。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高等教育和这些领域的职业中妇女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下院妇女和平等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校园性骚扰和性暴力问题的报告的结论指出,学校中普遍存在对女童的性骚扰现象。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7 年 4 月通过了《儿童和社会工作法》,其中规定教育大臣有义务规定从 2020 年 9 月起在英格兰小学义务提供关系教育,并在中学义务提供关系教育和性教育,但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使这一规定生效的条例,且缔约国各地的性教育内容差别很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加强努力,鼓励女童学习非传统科目,并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鼓励女童学习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 领域 的课程;

继续执行下院妇女和平等 事务 委员会在其 2018 年 10 月关于妇女和女童在公共场所遭受性骚扰问题的报告中提出的 各项 建议;

采取措施,在整个缔约国的学校课程中 提供 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适龄 义务 教育,包括性别关系和负责任的性行为等问题;

促进人权教育,包括 重点关注 在学校增强女童权能和 推行 《公约》。

就业和增强经济权能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 采取努力让更多妇女就业 ,并欢迎缔约国宣布将公布一项关于性别平等和增强经济权能的战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立法,要求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雇员超过 250 人的公司和公共机构公布其性别工资差异数据,并欢迎商业部门带头采取自愿举措以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中的代表性,如汉普顿 - 亚历山大评论。 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

妇女在公司董事会和行政职位上的任职人数依旧偏低,她们集中在所有职业部门中的薪酬较低的职位以及保健、教育和零售等低收入职业部门;

妇女更有可能从事非正规、临时或不稳定形式的工作,包括签订零工时合同的工作;

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仍然普遍,下院妇女和平等事务委员会于 2018 年 7 月发表的关于这一主题的报告指出了这一点;

属于边缘群体的妇女在获得就业机会方面仍面临障碍,她们集中在低薪就业领域。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继续采取积极主动的具体措施,增加妇女在工作场所担任决策性职位的人数,减少男女横向职业隔离 现象 ,包括通过增加妇女在其任职人数偏低的领域获得实习的机会;

采取措施,增加妇女获得正规和有保障的就业机会,并禁止雇主使用零工时合同;

确保 2016 年《就业法》 ( 北爱尔兰 ) 中关于强制性工资 差异 报告的规定在北爱尔兰生效;

鼓励雇主公布 附 有性别工资差异数据的说明,以期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异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规定雇主有 法定 义务采取合理步骤,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 遭 性骚扰;

采取具体措施,包括 采取 暂行特别措施,促进 “ 黑人、亚裔和少数民族 ” 妇女和残疾妇女等 属于 边缘群体 的 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以提高这些妇女群体的就业率,并减少这些妇女集中从事低薪工作的 现象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扩大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在职父母的儿童保育应享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费用仍然过高,特别是在北爱尔兰,这阻碍妇女进入工作场所和获得晋升。此外,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 2014 年推出弹性工作安排,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一安排在雇用 26 周后才能实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于 2014 年实行了共享育儿假,但男子的参与率一直很低。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确保在 缔约国全境 ,特别是在北爱尔兰,提供负担得起和 可获得 的儿童保育设施和 / 或安排;

考虑取消希望申请弹性工作安排的雇员的 26 周等待期;

提供进一步的激励措施,鼓励男子休育儿假,例如不可转让的假期,并鼓励男子平等承担儿童保育责任。

卫生保健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7 年 6 月推出一项计划,使北爱尔兰妇女能够在英格兰获得国家保健服务机构覆盖范围内的人工流产服务。然而,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仍未落实委员会先前的建议以及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8 条进行调查的报告 ( CEDAW/C/OP.8/GBR/1 ) 中所载的建议,在该报告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北爱尔兰严重和系统地侵犯《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行为负有责任,以确保妇女获得人工流产服务,包括通过将堕胎非刑罪化,理由是人工流产是北爱尔兰当局要考虑的问题 ( CEDAW/C/OP.8/GBR/2 和 CEDAW/C/GBR/ Q/8/Add.1 ) 。

委员会 提及本结论性意见第 8 段,并注意到 1998 年《贝尔法斯特协定》 ( 或《耶稣受难节协定》 ) 第 33 条 ,其中 规定威斯敏斯特议会应视需要立法以确保联合王国履行关于北爱尔兰的国际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毫不拖延地 执行委员会 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8 条进行调查的报告 ( CEDAW/C/OP.8/GBR/1 ) 所载的建议。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移民妇女、 罗姆族 妇女和女游民等属于边缘群体的妇女以及贩运受害者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包括由于她们无法提供身份文件、住址证明或移民身份证明而面临障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 各项 方案和政策, 这些方案和政策旨在 为 属于 边缘群体 的 妇女,特别是寻求庇护 妇女 和难民妇女、移民妇女、罗姆妇女和 女 游民以及贩运受害者提供有效 获得 医疗保健服务 的机会 。

社会经济福利

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GBR/CO/7 ,第 62 段 ) ,仍感到关切的是,在 通用福利 制度下, 通用福利 的支付将六种与收入有关的不同福利合并在一个银行账户中,这有可能剥夺处于虐待关系中的妇女获得必要资金的能力,并使她们陷入贫困和暴力的境地。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实行两孩税收优待限额,强奸等特定情况除外,这对妇女具有特殊和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经过几次立法修改后,妇女领取国家养恤金的年龄从 60 岁提高到 66 岁,这影响 20 世纪 50 年代出生的妇女领受养恤金权利,并导致受影响妇女陷入贫穷、无家可归和经济困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确保遭受虐待的妇女能够 在 普遍信用制度下独立获得薪资;

废除两孩税收 优待 限额;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将国家 领取 养恤金 的 年龄从 60 岁提高到 66 岁不会对 20 世纪 50 年代出生的妇女产生歧视性影响。

农村妇女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由于资源有限以及利用交通和互联网的机会有限等原因,在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支助服务方面面临障碍。此外,委员会赞扬苏格兰和威尔士采取措施制止水力压裂开采化石燃料的做法 ( 称为 “ 水力压裂 ” ) ,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其他领土农村地区的妇女受到水力压裂的有害影响尤其严重,包括接触危险和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忆及 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201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包容 性 和 可获取 的措施,促进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服务和支助服务,包括通过确保她们有机会使用交通工具和互联网以及参与有关农村发展的决策进程;

审查其水力压裂政策以及该政策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影响,并考虑 实施 全面彻底禁止水力压裂 的禁令 ;

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 37(2018) 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减轻灾害和气候变化方面的决策进程。

寻求庇护 妇女 和难民妇女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拘留寻求庇护妇女包括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且移民拘留不设一般时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由于所能获得的财政支助水平低且此种支助也很难获得而一贫如洗,而且这些妇女缺乏就业和住房的机会,这使她们面临进一步遭受剥削、虐待和贩运的风险。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201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对移民拘留设置一般时限,并实施有别于拘留的措施;

立即采取措施终止对孕妇和哺乳母亲的拘留;

采取措施,使寻求庇护 妇女 和难民妇女能够获得就业和适当住房。

被拘留妇女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8 年 6 月通过了首个女性罪犯战略,该战略旨在通过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使刑事司法系统中最脆弱的妇女不被羁押。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战略并未涵盖缔约国所有行政区,包括苏格兰,由于那里判处监禁数量增加,妇女的监禁率仍然很高。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监狱中的心理保健服务不足,妇女自我伤害和自杀的比率过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划拨 充足 的资源,以有效执行女性罪犯战略,并确保缔约国其他行政区也采用类似战略;

继续为被 因 犯轻罪 而被定罪 的妇女制定非监禁性判决和监禁战略,包括社区干预和服务;

采取进一步措施,改善所有监狱的心理保健服务 提供 ,同时考虑到妇女的特殊需要。

婚姻和家庭关系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离婚改革进行协商,特别是就题为 “ 减少家庭冲突:改革离婚的法律要求 ” 的文件中所载的建议进行协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反强迫婚姻股作出了努力,但在缔约国,宗教婚姻中寻求离婚的妇女仍面临障碍,强迫婚姻的数量相对较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确保 关于离婚的 新的法律要求规定无过错离婚,并规定宗教婚姻 ( 包括伊斯兰婚姻 ) 仪式的 司仪 有义务 依民法 对这种婚姻进行登记;

加强努力打击强迫婚姻,包括通过根据《公约》第 十六 条第 1 款 (b) 项和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1994) 号一般性建议,提高父母对女儿自由和完全同意结婚的必要性的认识,并考虑减少遣返受害者的费用。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委员会 吁请 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 的过程中使用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事实上的官方语 言 向 ( 国家、 地区 和地方 ) 各级相关国家机构 , 尤其是向各行政区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传播,使 之 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委员会 指出 ,缔约国 如能遵守 九 大 国际人权文书, 便可以促进 妇女更好地在生活 各 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 材料 ,说明为 执行 上文第 13 段、第 21 (a) 和 (b) 段以及第 25(b)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 步骤 。

编写下次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 于 2023 年 3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 报告 涵盖 的期限应 截至提交 前为止 。

委员会请缔约国 遵守《 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 见 HRI/GEN/2/Rev.6 ,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