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几内亚比绍

1.2009年8月3日,委员会第903次和第904次会议审议了几内亚比绍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NB/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NB/Q/6和CEDAW/C/GNB/Q/6/Rev.1;几内亚比绍的答复载于CEDAW/C/GNB/Q/6/Rev.1/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对缔约国提出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些报告对几内亚比绍的妇女状况作出了坦率的说明。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份报告的提交拖延太久,而且报告的编写没有遵照委员会的导则,并且也没有参考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所作口头陈述和答复表示赞赏。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妇女和儿童研究所所长率领的代表团,组成成员包括司法部、妇女、家庭、社会凝聚力和减少贫穷部和妇女和儿童研究所代表以及几内亚比绍常驻联合国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的对话。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2000年设立了妇女和儿童研究所,作为拟定和协调有关妇女权利、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的业务结构。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9年8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7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履行《公约》的所有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开始到下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需要优先注意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其执行活动集中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该国所有有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它们得到充分实施。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担负着首要责任,特别是应该为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下的义务承担责任,但它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的所有部门都有约束力,因此请缔约国鼓励全国议会按照其任务和程序,酌情就这些结论意见的落实和政府的下次《公约》报告进程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的法律状况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9条和第30条特别规定,《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不排除根据共和国法律实施的其他现有权利或国际法的适用规则。缔约国还指出,“在对妇女有歧视性做法的行为的情况下,政府鼓励司法当局采用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便阻止这种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并且这种行为也不受几内亚比绍法院的管辖。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充分纳入国家法律。它建议,缔约国通过目前进行的宪法改革,订立明确规定,确保该国已批准的各项人权条约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为缔约国法律的一部分,并超越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国家法律。

不歧视和平等

11.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宪法》或立法中列入关于歧视的定义感到关切。尽管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宪法作出明文规定,保障男女法律上的平等,但它对这项规定不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a)款的要求感到关切。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适当的国家立法或正在审议中的《宪法》内,纳入不歧视妇女的定义,其中包括不得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两方面,以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和《公约》第2条(a)款男女平等的原则。

歧视性法律

13.尽管缔约国指出《宪法》是最高法律,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均属违宪,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目的和结果两方面均歧视妇女的法律仍然有效,这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提供了与《公约》各个实质领域有关的法律草案的资料,但它无法清楚知道其全部范围和内容、讨论和通过的明确时间表及其执行计划。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系统地审查国内立法,务必将所有歧视性的立法立即明确加以修订或废除,使其全面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它还建议缔约国采用一项进程,使所有立法草案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加以分析。

15.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冲突和政治及体制不稳定时期产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障碍以及其极端贫困的不稳定状况,这些情况已对全部人口而尤其对妇女和女孩造成负面影响,并且严重阻碍了《公约》的充分履行。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社会、联合国系统、并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捐助组织的支持,以便建立必要的能力,使其能够加强法治,充分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同发展伙伴合作,务必将两性平等的规定纳入所有这种援助的主流,包括官方发展援助的主流。在鼓励缔约国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合作的同时,委员会指出,履行《公约》的义务是缔约国的责任。

司法申诉,公约的能见度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33条规定所有公民均有权向司法机关寻求申诉,纠正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但妇女无法诉诸司法,以致她们无法根据《公约》申诉她们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几内亚比绍大家普遍不知道《公约》的存在,尤其是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官员。

18.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排除所有妨碍妇女获得司法申诉的障碍。它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妇女的法律知识和提高妇女对她们权利的认识,包括她们在法院拥有寻求法律纠正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应确保《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法律教育和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执法官员、政府官员、传统和社区领袖培训的组成部分,从而创造一个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法律文化。它还呼吁缔约国向公众广泛散发《公约》,包括以Crioulo语和其他当地语言印制的文本,使几内亚比绍人民认识到妇女的人权。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9.委员会欢迎在妇女、家庭、社会凝聚力和减少贫穷部内设立了妇女和儿童研究所,但它对这个全面履行公约的国家机制缺乏明确的政治和业务授权以及欠缺充分的权威、资源和能力感到关切。此外,在委员会欢迎将整合妇女的政策和战略纳入发展计划,包括妇女和发展框架计划,以及喜见缔约国计划起草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和其他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行动计划、方案和政策之时,它对缔约国缺乏指导这个国家机制工作的明确方案和政策框架以及欠缺拟订和有效执行这些框架的能力感到关切。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应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并作出明确的授权和给予充分的权威。它也吁请缔约国通过国家两性平等政策,整合目前正在拟订中的各个相关计划和政策。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应具有明确的方案和政策框架,以便能够更妥善地履行《公约》和协调政府各级部门的性别主流化策略。这种方案和政策框架应包括制定具体基准和时间表的机制,以便有系统地监测政府作出的性别主流化努力产生的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提出的报告中列入取得的成果、遇到的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目前还不清楚几内亚比绍的法律是否提供了暂行特别措施。它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并不明确了解《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并经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拟订的暂行特别措施的全部范围和可能使用情况,以此作为加速实现公约规定的所有领域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手段。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务使这些措施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有明确的立法基础。它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措施是加快妇女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它敦促缔约国通过制定配额和时间表等办法,在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过程中设定具体目标,以便加速实现男女在所有领域的实质平等。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惯

2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男女所有生活领域的作用、责任和身份方面,都长期存在着有害的传统习俗、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规范、习俗和做法构成和助长了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有害的传统做法的持续存在,例如食物禁忌、早婚和逼婚以及娶寡嫂的婚姻。它对缔约国没有采取持续和有系统的行动,努力改变或消除这种有害的传统习俗、重男轻女的态度和陈腐定见,表示遗憾。

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文化视为不断变化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但文化受到各种影响,因此不断变化发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全面战略,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修改或消除有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做法和陈规定型看法,并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促进妇女充分享受人权。这一战略应包括对社会各级男女包括政府官员和传统及社区领袖特别设计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并应创造有利的环境,促进转化和改变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的文化价值、态度和做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以便定期评估实现各项既定目标取得的进展。

25.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造成的祸害,已经拟订明确禁止和惩治这种做法的立法草案,并设立了全国多利益攸关方委员会,处理这种有害的传统习俗,但委员会仍极为关注这种做法的持续存在。它严重违反女孩和妇女拥有身体完整和健康的人权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针对的目标是妇女和男子,包括政府各级官员、传统和社区领袖以及宗教领袖,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和其文化上依据的理由。它还敦促缔约国尽快制定明确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立法,务使违规者依据违反规定的严重程度包括刑法中的现有规定受到起诉和惩罚。

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

27.委员会注意到,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防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并欢迎为支持家庭暴力受害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全面解决妇女和女孩受到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措施,包括对受害者提供司法申诉和支助办法以及惩罚侵犯者的法律框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内亚比绍缺乏各种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明确资料,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以及有害的传统做法的明确资料。它也没有缔约国为防止这种做法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通过和执行全面办法,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它也敦促缔约国颁布有待批准的立法,作为全面法律框架的一部分,其中考虑到《公约》的相关条款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它敦促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意识,宣传侵犯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保健提供者进行关于不得暴力侵害妇女的培训,并且务必对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给予适当调查,暴力侵犯妇女的肇事者得到严肃和快速的有效起诉和惩罚,和对受害者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有效支助,包括住房和法律、医疗及心理的支持。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这些在冲突和政治及体制不稳定时期受到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女孩,它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支持她们。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提出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目前为防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目前流行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趋势数据。

人口贩运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的措施,包括与相邻国家签订双边协定,以便对打击贩运人口作出协调。委员会还指出,关于打击贩卖儿童的立法草案已提交国民议会审议,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几内亚比绍贩运妇女和女孩程度的资料。它也关切几内亚比绍政府打击贩卖妇女的努力范围有限,因为该国打击贩运的努力目前都集中于儿童。

3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第3条(a)款贩运人口的定义纳入防止贩运人口的立法草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行一次评估,设法了解几内亚比绍国内和跨越边界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程度,并开始有系统地收集这方面的数据,以便制定和实施一项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全面计划,包括向受害妇女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办法。它还鼓励缔约国解决导致贩运人口的根源和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使她们不易受到剥削和贩运。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与区内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和协调,以期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内亚比绍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低,也关切她们在最高决策层级的代表性极低。它注意到该国计划制定立法草案,将妇女在所有机构级别的代表性定为40%的配额,但令人关切的是,加快妇女比照男子平等参与政治生活的措施似乎还是不够。它还关切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和持续的步骤,以便解决妇女无法参与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的问题根源,包括目前流行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32.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7条和第8条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加速扩大妇女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参与。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各级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提高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过程的人数,同时监督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就此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出报告。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采取的措施,它在国际社会、捐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进行了如学校供餐方案和对送女童入学的家长提供小额贷款方案并推行了妇女和女童识字方案。委员会还欢迎部长理事会2006年通过的决议,在设立的奖学金中设定50%的配额。然而,委员会非常关切在几内亚比绍文盲率高得惊人,各级女童入学率和完成学业的比率极低,同时女孩和年轻妇女无法获得优质教育的结构和其他障碍持续存在。这些障碍包括极度贫困、缺乏实质基础设施和欠缺经过训练的合格教师,特别是女性教师,这都可能使女童在学校更易受到暴力和虐待。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文化上对教育构成的障碍和有害的传统做法如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女孩教育产生的影响。

34.委员会强调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而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水平低仍然是她们充分享有人权的最严重障碍。它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落实措施的步骤,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女孩和妇女平等获得各级教育和使女童留在学校。它敦促缔约国增加对教育的投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其视为是一项人权并且是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它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孩和妇女无法获得教育的传统态度,发展解决歧视妇女的结构性原因的非定型教育课程,对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适当培训,并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没有暴力和虐待的安全教育环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出协调一致的努力,在正规和非正规各级采取全面方案和进行成人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水平。

就业和增强妇女的经济能力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了该国批准各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一般劳动法关于妇女工作部分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使它无法明确了解妇女根据《公约》第11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况。报告尤其没有明确说明妇女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参与劳动力的情况,而这些领域是妇女大部分的工作所在。此外,报告也没有列出妇女的失业率、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妇女受益于新的经济机会的能力以及缔约国确保他们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包括提供产假的努力。

3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采取所有适当措施,包括依照第4条第1款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拥有平等的机会。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执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并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纳入劳工法和劳工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提出的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长期趋势,说明妇女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就业状况,并指出创造新的经济活动使妇女得到平等机会所采取的措施及其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妇女工人在非正规部门的工作状况,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提出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信贷、培训、技术和市场准入以及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情况。

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治几内亚比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作出的努力,包括具体将妇女作为优先群体,制订2007-2011年全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它也作出努力,以便降低产妇死亡率和草拟关于生殖健康的立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未能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明确了解几内亚比绍妇女和女童的健康状况。它对阻碍妇女和女童得到适当卫生保健和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的重大结构性障碍表达了关切,其中包括缺乏足够的物质基础设施和人力物力上的限制。在这方面,它特别指出对农村妇女和女童的不利影响。委员会也对产妇死亡率高、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及少女早孕的情况感到关切。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该国的卫生基础设施,务使妇女获得包括性和生殖健康的卫生保健和服务及相关信息,在农村地区尤应如此。它呼吁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保健部门的方案和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发病率、孕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早孕,并改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及性教育,以及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以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与社区领导人和保健工作人员的合作,以便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和早婚。

农村妇女

39.委员会欢迎将促进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战略纳入国家减贫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农村的不稳定局势,而农村妇女在几内亚比绍占大多数并且都生活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之中。它还特别关切她们受到教育的机会,包括非正规教育的机会,以及她们得到基本识字和职业培训、保健医疗和其他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它也关切她们获得和拥有土地、信贷设施、生产性资源和技术的机会,因为缺乏这些机会将阻碍她们拥有经济能力。委员会对农村地区持续存在侵犯妇女和女童人权的现象和对其平等和赋予权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习俗和传统做法感到特别关切。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同等的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享有各种基本服务和经济机会,包括创收项目和信贷设施。它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有关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它敦促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国家发展计划和政策的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扶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部分,并确保妇女参与各级发展进程,包括社区决策进程和减贫计划的设计和执行。

家庭关系

41.委员会对目的和效果两方面都对妇女歧视的法律仍在几内亚比绍生效的情况表示关切,这违反了《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它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民法中的许多条款仍然有效,尽管缔约国声称它们根据《宪法》第25条已被废除。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几内亚比绍根据习惯法仍然在进行有害的传统做法,如早婚和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制和娶寡嫂制,这些习俗都侵犯了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优先公开废除国家立法和习惯法内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所有歧视性的规定。它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废除有害的传统做法和认为这些做法合理和应该持续存在的习俗和传统。

报告的编写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几内亚比绍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NB/6)和它对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C/GNB/Q/6/Rev.1/Add.1)主要依靠顾问编写。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编写报告的工作作为规划工具,使其能够看到国内妇女的实际情况,评估公约执行的程度并进一步对参与编写工作的部会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涉及利益攸关方的部门间机制并对其提供技术援助,以便能够用于编制下一次定期报告。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45.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努力改善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包括最近由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研究所进行的工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公约》规定的一些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或这方面的数据提供不足,这些数据对作出具体决策都是必要的。它还对缺乏系统监测和由此产生的困难感到关切,以致无法评价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所取得的进展和准确评估《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妇女状况和长期趋势。

4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优先有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就事实上的平等取得的进展。它还要求缔约国注意第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社会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提供援助,务使这些努力符合数据用户的需要。委员会要求,在其下一次提出的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农村及城市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各项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下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提出的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8.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来说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进行的努力,使这些努力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提出的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批准其他条约的情况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以便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几内亚比绍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它在2000年签署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散发结论意见

50.委员会要求在几内亚比绍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并意识到需要在这些方面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加强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并且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散发。

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5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案。

对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6段和第34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拟订和执行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整份《公约》的全面方案中利用技术和财政援助。委员会表示愿意通过委员会成员的国家访问,继续与缔约国进行对话,以便对落实上述建议和缔约国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提供进一步指导。委员会还呼吁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其中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提出下次报告的日期

5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