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GO/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多哥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

1.2012年11月12日至13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1114次和第1117次会议(CAT/C/SR.1114和1117),审议了多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TGO/2)。2012年11月21日举行了第1128次会议(CAT/C/SR.1128),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多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对其报告提交前预先编撰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AT/C/TGO/Q/2)。然而,报告并未载有具体资料阐明《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派遣高级代表团举行的开诚布公对话,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参与或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20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3月1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1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修订涉及《公约》各领域的立法,包括:

2007年7月6日颁布了第2007-017号法案:《儿童法》;

2009年7月24日颁布了废除死刑的第2009-011号法案。

6.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各项举措修订了履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行政程序,包括:

2007年出台了国家禁止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行动计划;

2007年4月3日与贝宁、多哥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署了三方协定;

2007年4月11日与加纳、多哥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署了三方协定;

2009年2月25日设立了真相、司法与和解委员会;

2010年7月2日公布了保护触犯法律青少年的良好做法指南;

2012年2月27日公布了司法部委托国家人权委员会编撰的关于指控经国家情报局允许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调查报告。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酷刑定义和列罪入刑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设立主管更新修订立法事务的全国委员会六年之后,以及在批准《公约》二十五年之后,仍未明确界定酷刑并将之列罪入刑(第1和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将《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定义各个要素全面融入《刑法》,并将酷刑列罪入刑,且按酷刑行为的相应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立法改革

8.在注意到2012年11月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刑法》草案之际,委员会仍如其在2006年先前结论性意见所表明的一样关切立法改革,尤其是颁布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工作仍尚未完成(第1、2和4条)。

缔约国应加快立法改革进程,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颁布和奉行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以弥补目前法律围绕着酷刑问题的漏洞。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

9.委员会关切,关于在拘留,特别是在刑侦处或在派出所、宪警队、国家情报局站点、总统卫队兵营或其它各拘留所,包括非正式拘留处内被羁押者遭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委员会尤其关切,国家人权委员会报告的最后结论称,“对被拘留者实施了不人道和有辱人格侵害身心的行径”,并据称系为迫害那些被关押在国家情报局站点和其它拘留处涉嫌参与2009年政变者的行为。委员会还关切,新《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不得接受酷刑之下所提取的供述,然而却依旧尚未生效(第2、11、15和16条)。

缔约国应:

下达明确指示,责令安全部队(警察和宪警)绝对禁止酷刑并将之列罪入刑,而且阐明绝不容忍酷刑行为,并将追究违令者的刑责;

毫不犹豫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独立和公证地调查一切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并将酷刑施行者送交法庭,由法庭根据相关刑事立法给予相应程度的惩处,并将公布惩处结果;

议会加速通过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并确保宣布凡酷刑之下提取的供述及随之举行的审理一律无效,并且要增强法官的意识,明确酷刑之下提取的供述不可受理,而一旦被提醒注意存在酷刑的指控时,法官有义务展开调查。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关切,被拘留者享有的基本法律保障往往遭侵犯,而且会发生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情况。委员会关切,有时被羁押期会超出法定时限,尤其在首都以外更易发生超期羁押问题。委员会还关切,立法规定只有从被剥夺了自由后的第25个小时起才可得到律师的援助,而律师只能与当事人私下交谈30分钟。委员会还关切,无法从制度上保障经济拮据者从诉讼一开始即可得到律师援助,然而,只有挨到审理阶段才可获得律师援助受害者,而且嫌疑人在被捕之后,往往得不到机会,被立即送交法官或接受医生体检,并与家人联系(第2和11条)。

缔约国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均从被拘留即刻起就可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即有权被告知本人遭逮捕的缘由,并可立即与律师联系,和在需要时得到法律援助;

确保被拘留者可由一名独立的医生或本人所选定的医生进行体检;与家人联系;毫不拖延地送交判官;并由法庭依据国际标准判定对其拘留是否合法;

凡遭不按法律规定或任意逮捕的人均应获得释放和赔偿;

由《刑事诉讼法》确立一项程序,规定要对遭不当司法审理的受害者作出赔偿。

有罪不罚和实施调查

11.委员会深为关切:

酷刑行为实施者全然逍遥法外的现象,以及缔约国声称,目前多哥法庭尚无惩处酷刑行为的法律手段,因此,在处置酷刑行为方面尚无司法判例可言。委员会关切,所悉情况表明迄今为止尚无法庭能直接援用《公约》条款,即使法庭手中掌握了酷刑行为的证据亦枉然,因为立法未规定将此行为列罪入刑并予以惩处。委员会极为关切,尽管被拘留叙述了他们在被拘留期间所遭受酷刑与虐待的详情,甚至指名道姓地点出了施行者,然而,却仍未对2009年国家情报局各站点施行酷刑的案犯提出刑事起诉;

法官的报告拒绝审理安全部队所犯的酷刑案,怂恿了有罪不罚的氛围,形成了剥夺酷刑受害者伸张正义的境况。此外,委员会关切,对拘留期间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并未得到系统和彻底的调查,而酷刑行为的责任者显然只受到与其所犯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符,敷衍了事的违纪处置;

2012年2月27日,国家人权委员会受政府委托针对指控国家情报局各站点和其它各处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编撰的调查报告,推出了十三项建议,却未得到实施,而各站点酷刑行为的责任者,在被按经违纪惩处措施,暂短的停职30至45天之后,显然仍稳坐原职,甚至获得平步晋升(第2、12、13和14条)。

缔约国应:

根据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的承诺,通过对2009年指控安全部门或其它方面,尤其是国家情报局所犯的每桩酷刑或虐待案发起可靠、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并在必要时,依据上述行为的严重程序予以惩处,终止对酷刑行为责任者有罪不罚的现象;

《刑法》列入对酷刑罪不适用追溯时限的规定,并删除据称目前《刑法》草案所列十年追溯期时限的规定;

执行一切必要措施,履行该国依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尤其履行制止酷刑施行者不受惩罚现象的义务。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所述:“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采取措施执行国家人权委员会针对指控国家情报局站点及其它拘留处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提出的建议;

设立一个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专职登记中心,并提供资料阐明所启动的调查结果。

预审拘留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65%被拘留者遭预审拘留,从而令人置疑无罪推定的原则,致使全国监狱出现过度拥挤,人满为患问题。委员会关切,未始终恪守预审拘留期的时限,而有些人,包括因一些轻微小罪,甚至被羁押数年仍未得不到审理,亦反映出了司法制度严重无能失职。委员会关切预审拘留羁押率高的原因之一是法官和设施短缺,而司法改革的延滞,阻碍了本该设立负责处置赔偿责任和拘留问题的法官职务,可促使降低预审拘留率之举(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

加快推进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国家规划,并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采取措施限制采用预审拘留及其羁押期,以非羁押性及其它拘禁形式的惩处办法取而代之;

刑事司法制度将轻微罪移交防范性司法制度处置;

加强对地方治安法官、法官、检察官、地方次级官员和律师开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培训,从而将减少预审拘留人员的比率;

确保当有充分理由须对被告实施预审拘留的情况下,必须恪守对每一被告或被诉人的羁押时限;

释放所有已超过最长羁押限期的人;

考虑全国增强聘雇法官人数,并建造新的法庭厅堂。

拘留条件

13.委员会深为关切:

全国各地拘留中心,尤其是洛美的拘留条件,令人震惊的状况。鉴于其中有些拘留中心等待审理的还押囚犯,60至90人被拥挤关押在7米长,6米宽的囚室里,而被判刑犯则50至60人被关押在6米,长5米宽的囚牢里,其条件不啻为酷刑。委员会还关切,Notsé监狱窄小的囚室,尤其是Kara兵营的囚室,那些惩罚士兵的禁闭室,才112公分长90公分宽,系构成了违反《公约》的做法。此外,监狱的拥挤度平均达到了约超156%的幅度;

无卫生可言、不通风、缺乏照明和被褥以及据初次报告所述每日仅供一餐,而且质量粗劣,造成食物短缺等状况;

几乎根本无法获得卫生保健和医疗,囚犯病重几近生命垂危时才送入医院。委员会尤其关切被关押在洛美普通监狱的陆军上尉Lambert Adjinon, 显然患有肿瘤却得不到治疗。这显然违背了2012年2月29日部长理事会依据国家人权委员会公布的报告所述的十三条建议,在任何审理阶段向所有在押或被拘留人员提供医疗照顾的决定;

缔约国本身所述警署和宪警署拘禁所的监押条件令人震惊,许多被拘留的人长期遭到没有司法理由的羁押;

拘留期间,尤其因食物匮乏和卫生恶劣,加上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了死亡率高且不断的攀升(第2、11和16条)。

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并增拨资金致使各所监狱生活条件与国际标准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接轨;

履行多哥代表向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作所的表态,力争在2013年1月之前审理清完所有积案,拥挤情况减轻50%;

为了缓解各拘留所的拥挤状况,推出了包括洛美和Kpalimé各座新监狱建造竣工和现有监狱修缮完工的精确时间表,和扩增各所监狱的监管人数;确保每间囚室的大小规格符合国际标准;

扩大资金用以基本服务,包括饮用水的供应,至少一日提供二餐,改善卫生条件,满足基本需求;并确保每间囚室具备充足的自然和人工光源及通风透气;为囚犯提供医疗和心理保健,以期预防拘留期间发生死亡事件;

把陆军上尉Lambert Adjinon及任何患有类似健康疾病的人移送至国外进行必要的医治;

采取紧迫措施依据国际标准,改善警署和宪警署的羁禁条件;

对拘留期间的死亡事件及其原因展开调查,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阐述监狱当局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情况,并且采取措施制止囚犯相互间的暴力行为;

设立本国所有被拘留者的中央登记册,注明他们系为在押候审人员,还是已判决的囚犯、他们所犯的罪行、他们被拘留入狱的日期、被羁押在地点及其年龄和性别;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各人权组织可自由地探访所有拘留所,尤其可进行不预先通知的走访,并与被拘留者进行不公开的私下面谈。

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指定一个国家预防机制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称自2008年以来国家人权委员会的预算递减了20%,阻碍了该机构全面履职。在注意到消息称国家情报局已无法再羁押任何人时,委员会关切已再无法察访该局本部。在注意到拟指定国家人权委员会为负责全国防止酷刑问题的机构时,委员会关切这个机制还尚未投入运作。委员会还关切全国人权委员会主席,Kounté先生在报告公布之后,他因遭到威胁,意在就委员会的某些调查结果向他发出警告之后,他不得不离境出国(第2条)。

缔约国应:

为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力、人力和物质资源,以独立、不偏不倚和有效方式履行其职责;

修订国家人权委员会有关交权、成员结构和履职问题的组织法,从而使之能依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履行国家预防机制的职能,包括针对酷刑行为采取调查和预防行动,以及开展对所有拘留所,包括国家情报局和非正式拘押设施以及那些被称之为“难以进入”的地点,乃至精神病院和所有可剥夺人身自由的地点进行不预先通告的察访;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机制成员的身心健全;

调查导致Kounté先生离境出国的原因,并采取一切保护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提供一切保障,一旦Kounté先生和家人决定返回时,可安全地返回祖国。

侵害妇女的暴力

15.委员会关切,未制订出对性的立法禁止任何形式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暴和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强奸以及女性生殖器割礼和监狱内性侵害妇女事件的案发率。委员会关切,在减少贩运人口,特别是遏制贩运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制止出于性剥削目的贩运方面,未取得充分的进展(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

处置的当务之急是编纂和颁布禁止侵害妇女暴力的综合性立法,将性暴力行为,包括婚姻内强奸和家暴罪行其本身即应列入《刑法》追究的罪责;

加强努力防止侵害妇女的暴力,包括家暴、女性生殖器割礼、监狱内的暴力和贩运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出于性剥削目的的贩运,并鼓励受害者提出起诉;

开展应有的调查、追究并依据案情惩处罪犯;

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官进行严格履行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做法的培训,并汇编统计数据,列明对涉嫌侵害妇女暴力和女性生殖器割礼相关案情的申诉、调查、追究和判罪数目;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提高公众意识运动,广为宣传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习俗。

不驱回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提供完整资料阐述缔约国采取了哪些程序和措施以履行《公约》第3条,恪守不驱回原则(第3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为依据《公约》第3条尊重不驱回原则和核实是否具有确凿理由可认为寻求庇护者若遭驱逐会面临危险境况的义务,包括对每个人举行系统的面谈,以评估申请人可能招惹的人身风险;

在《刑法》中列入一项具有暂停执行驱逐效应的上诉权,并在等待上诉结果之际,尊重所有庇护和驱逐程序方面的保障举措。

禁止酷刑的培训

17.在注意到为安全部门人员举办了多期培训班,包括人权领域的培训之际,委员会关切没有对警官、宪警、地方治安警察、刑警、狱警和诸如法官、检察官、地方治安法官、地方官员、地方次级官员和律师等执法人员开展有关《酷刑公约》,尤其是关于禁止酷刑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关切,针对酷刑或虐待案件的调查未系统地遵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第10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

执行有关人权问题的方案,并制定有关人权问题的模式,确保安全部队人员,诸如警察、宪警、地方警卫人员、刑警和狱警以及诸如法官、检察官、地方治安法官、地方官员、地方次级官员和律师等执法人员完全通晓《公约》条款,尤其是绝对禁止酷刑规定;

针对医务人员、法医、法官、检察官和凡负责羁押、审讯和看管任何遭逮捕、被拘留或监禁者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调查酷刑案件的人,系统地开展有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

编制并实施一项对《禁止酷刑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教育和培训方案及其对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影响力的实效评估办法。

为酷刑受害者采取的补救和康复举措

18.委员会关切现行刑事立法并未载有任何保障,规定得采取补救酷刑受害者所遭受伤害的措施。同样,尚未设立任何程序规定须就酷刑行为造成的伤害进行补救。委员会还关切,2012年2月27日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是,迄今为止唯一针对所谓未遂政变组织者提出的补救举措。国家人权委员会还要求给予酷刑受害者公正的赔偿。上述建议并未得到全面履行,因为当局并未就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赔偿问题与受害者及其律师进行磋商(第2、12、13和14条)。

缔约国应: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遭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可得益于一切形式的补救,包括归还、赔偿、康复、满意和保证不再重犯,以及将这些举措列入刑事立法;

给予公正和充足的赔偿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使所有因受国家人权委员会报告所述2009年事件牵连遭酷刑的受害者得到全面恢复;

采取公正和充足的补救措施,拯助所有遭酷刑的受害者,以及遭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遭贩运受害者和遭监狱暴力的受害者。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最近就第14条执行情况通过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AT/C/GC/3),意见阐明并澄清了缔约国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以期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补救办法。

体罚

19.委员会关切学校虽禁止对儿童的体罚,然而,据报告称,在社会和家庭环境下,体罚儿童“只要适度不过分,即为通常和社会上可接受的做法”(第16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刑事立法,尤其是2007年7月6日颁布的第2007-017号法案—《儿童法》,从而根据国际标准,绝对禁止在任何情况和背景下对儿童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

收集数据

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综合和按类项分列的数据,列明针对安全部队警员,包括宪警、警官、地方警卫人员和狱警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提出的申诉、调查、追究和判罪情况。统计数据也没有涉及贩运人口、侵害妇女暴力,包括家暴和性暴力,及女性生殖器割礼和侵害儿童暴力的数据(第2、11至14和16条)。

缔约国应收集可有助于从国家层面监督对《公约》执行情况,按受害者年龄和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尤其是针对安全部队警员,包括宪警、警官、地方警卫人员和狱警所犯酷刑和虐待行为提出的申诉、调查、追究和判罪人,以及死亡人数的数据。统计数据还应列出贩运人口、侵害妇女暴力,包括家暴和性暴力的数据,以及为救助受害者所采取的补救举措,尤其是赔偿和康复举措。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遵照《公约》第22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主管职责。

22.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一些联合国核心人权文书,诸如: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3.缔约国必须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应语言广为宣传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提供资料阐明后续实施下列建议的情况:(a)确保以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为当务之急;(b)紧迫改善拘禁条件;(c)加强或确保尊重被拘留者应有的法律保障;和(d)按本文件第8段;第10段(a)、(b)和(c)项;第11段(a)、(b)和(e)项和第13段(d)、(e)和(f)项所述,追究并惩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施虐者。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其下次,即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同意,依据委员会按任择程序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向缔约国发送的问题单编,编撰拟提交的定期报告。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该国依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三次报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