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27/2010号来文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通过的决定,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提交人: |
Zhanna Mukhina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意大利 |
来文日期: |
2010年3月5日(首次提交) |
决定通过日期: |
2011年10月18日 |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决定
涉及
*
提交人: |
Zhanna Mukhina**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意大利 |
来文日期: |
2010年3月5日(首次提交) |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2011年3月5日来文的提交人,Zhanna Mukhina女士,是1965年出生的俄罗斯公民,现居住在意大利。她声称意大利侵犯了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第十六条(f)款所列的权利,使之沦为受害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自1985年6月10日和2000年9月22日起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提交人曾在意大利为一个意大利国民做家庭佣工。 2001年11月28日,提交人生下一个婴儿,婴儿的父亲正是提交人的雇主。雇主拒绝承认为孩子的生父。婴儿出生后不久,雇主去世。
2.2 2005年11月29日,罗马未成年人事务法庭以提交人精神状况恶化及其无力抚养孩子为由,剥夺了提交人对儿子的监护权。提交人就该判决提起上诉,但上诉日期不详。2007年5月8日,未成年人事务法庭拒绝恢复提交人的家长抚养权。提交人就该判决提起上诉(日期不详)。2008年2月12日,罗马上诉法院(未成年人事务庭)维持初审法庭的判决。随后,提交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却以败诉告终。
2.3 提交人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2009年12月1日,法院宣布其申诉不可受理。
申诉
3.提交人声称因缔约国侵犯了《公约》第十六条(f)款所列的权利,使之沦为受害者,但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委员会需处理的有关可否受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4.1 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应依据《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可否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可决定就可否受理问题与来文案情分开审理。
4.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依据《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委员会注意到了提交人为佐证其宣称提交的所有材料。然而,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具体阐明,她为何认定缔约国当局侵犯了她依上述条款应享有的权利。鉴于档案没有任何其他佐证其申诉的相关信息,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为委员会受理其申诉,提供充分证据。委员会指出,依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当来文明显毫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委员会必须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依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规定,来文不可受理。鉴于此结论,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业已宣布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委员会决定不再审议是否存在任何其他不可受理的理由,尤其是《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规定的不可受理的理由。
4.3 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来文不予受理;
本决定将通知来文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