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3/4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9 Ma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个人来文的后续进度报告 (2015年3月25日至4月17日)

A.导言

1. 本报告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编写,该条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本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应当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在审查来文后,应将委员会的任何提议和建议送交有关缔约国和请愿人。本报告的编写还依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7款,该款规定,特别报告员或工作组应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后续活动。委员会在第十三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了本报告。

2. 本报告载列了委员会意见后续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委员会第十二届和第十三届会议间隔期间收到的资料以及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决定。评估标准如下:

评估标准

对行动感到满意

A

对采取的措施基本满意

对行动部分满意

B1

已采取实质性行动,但须增补资料

B2

已采取初步行动,但须采取更多行动和增补资料

对行动不满意

C1

收到答复,但采取的行动并未落实《意见》 / 建议

C2

收到答复,但与《意见》 / 建议不相关

与委员会不配合

D1

未对一项或更多建议或建议的某一部分 作出 答复

D2

( 若干 ) 提醒函发出后,未收到答复

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E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意见》 / 建议相悖

B.来文

3.第3/2011号来文,H.M.诉瑞典

H.M. 诉瑞典

第 3/2011 号

意见 :

2012 年 4 月 19 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 复 :

2013 年 4 月 19 日到期 ; 2012 年 10 月 26 日收 到 。 在第十届会议上分析 ( 见 CRPD /C/10/3)

提交人的评 论意见 ( 首次 ) :

2013 年 2 月 1 日 ( 见 CRPD /C/10/3 )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

2013 年 12 月 13 日。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 ( 见 CRPD /C/11/5)

提交人的评 论意见 ( 第二次 ) :

2014 年 2 月 12 日。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 ( 见 CRPD /C/11/5)

与缔约国的会晤 :

2014 年 4 月 1 日

向缔约国转交后续信函 :

2014 年 5 月 8 日 ( 见 CRPD /C/12/3)

缔约国的第三次答复 :

2014 年 6 月 19 日 ( 见 CRPD /C/12/3)

向提交人转交缔约国的后续意见 :

2014 年 6 月 20 日;提交人评论的最后期限: 2014 年 8 月 4 日

全体会议的决定 ( 第十二届会议通过 ) 和采取的行动 :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并不令人满意; 后续行动程序中止,评估结果为 C1 。

2014 年 10 月 15 日:向缔约国和提交人转交信函,告知委员会决定中止后续行动程序,评估结果为 C1 , 此项决定将列入委员会提交联大的两年期报告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第三次 ) :

2014 年 11 月 10 日 ( 见 CRPD /C/12/3)

提交人 ( 第三次 ) 评论意见摘要 :

由于 H.M. 病情复杂,无法利用瑞典残疾社会保险制度建议的措施。

自从 H.M. 此前的申请以来提起许可申请和程序的费用已经大为提高,负责此类案件的当地机关表示,按照现行法规无法对提交人的申请 作出 积极回应。如果提交人不得不等待法律 作出 修订,过程就会为时过久,解决不了提交人的迫切需要。

由于缔约国不愿配合,提交人请委员会确保其决定得到执行,包括使 H.M. 在缔约国不能保障她得到高质量和合理的医疗之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39,984 克朗 ) 得到报销。

采取的行动 :

2014 年 11 月 28 日:确认收到提交人的评论

2015 年 1 月 15 日:向缔约国转交提交人的评论以供参考

报告员的建议 :

应向提交人发送信函,告知她的评论已经转交给该缔约国以供参考,并重申委员会关于中止后续程序,评估结果为 C1 的决定,此项决定将列入委员会提交联大的两年期报告

4.第1/2010号来文,Nyusti和Takács诉匈牙利

Nyusti 和 Takács 诉匈牙利

第 1/2010 号

意见 :

2013 年 4 月 16 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2013 年 10 月 24 日到期; 201 3 年 1 2 月 13 日收 到 ;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 ( 见 CRPD /C/11/5)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首次 ) :

2014 年 3 月 13 日;在第十一届会议上分析 ( 见 CRPD /C/11/5)

委员会的决定 ( 第十一届会议通过 ) 和采取的行动 :

2014 年 5 月 8 日向缔约国转交后续信函 ( 见 CRPD /C/12/3)

缔约国提出意见的最后期限 :

2014 年 11 月 7 日

采取的行动 :

2015 年 1 月 19 日:向缔约国送交第一次提醒函;最后期限: 2015 年 3 月 19 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向缔约国送交第二次提醒函;最后期限: 2015 年 6 月 15 日

报告员的建议 :后续行动程序继续进行

5.第4/2011号来文,Bujdosó等诉匈牙利

Bujdosó 等诉匈牙利

第 4/2011 号

意见 :

2013 年 9 月 9 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2014 年 3 月 26 日 ( 见 CRPD /C/12/3)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第一和第二次 ) :

2014 年 5 月 5 日 ( 见 CRPD /C/12/3)

缔约国的第二次答复 :

2014 年 7 月 8 日 ( 见 CRPD /C/12/3)

采取的行动 :

向提交人转交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意见请其提出评论意见;最后期限: 2014 年 9 月 10 日

2014 年 9 月 24 日:向提交人送交提醒函;最后期限 :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第三次 ) :

2014 年 10 月 6 日

提交人 ( 第三次 ) 评论意见摘要 ) :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只不过重复了在第一次后续行动意见中提出的信息。他们还表示如下:

- 关于赔偿问题:在 2014 年 10 月 2 日人力资源部代表与提交人代表之间讨论的过程中,提交人参照欧洲人权法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的裁决数额澄清了他们关于精神损失赔偿和法律费用的立场 ( 每人 3,000 欧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和 5,000 欧元的法律费用) , 但人力资源部对他们的建议没有 作出 答复。他们认为,尽管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对委员会没有约束力,但这两个机构应当以相似方式处理相似情况。

- 提交人向人力资源部送交了一份后续行动信函,重申了他们的立场,并且敦促该部解决赔偿数额问题。他们请委员会向缔约国具体说明精神损失赔偿数额和产生的法律费用数额 ( 共计 23,000 欧元 ) 。

- 缔约国称,“失效法规之下出现的不满”不应当对赔偿问题或赔偿数额产生任何影响。所提到的法律改革影响到的仅仅是政府为了遵守委员会意见所必须采取的一般性措施。

- 关于一般性措施:提交人称,委员会已经考虑到缔约国提到的法规,并认定这一法规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九条。 提交人认为,如果缔约国不修订现行法规以确保任何人都不会由于残疾而被剥夺权利,缔约国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 提交人对于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和匈牙利文译文表示欢迎。

采取的行动 :

2014 年 10 月 7 日:确认收到了提交人的评论意见;向缔约国转交提交人的评论意见请其提供进一步材料;最后期限: 2014 年 12 月 8 月

2015 年 1 月 16 日:向缔约国送交第一次提醒函;最后期限: 2015 年 3 月 16 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向缔约国送交第二次提醒函;最后期限: 2015 年 6 月 15 日

报告员的建议 :

后续行动程序继续进行;将在收到缔约国的意见之后通过委员会的决定

6.第2/2010号来文,Gröninger诉德国

Gröninger 诉德国

第 2/2010 号

意见 :

2014 年 4 月 4 日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2014 年 10 月 8 日

缔约国首次答复摘要 :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在互联网上以可检索方式登出了委员会的决定,网址为 www.gemainsam-einfach-machen.de 。

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应当补救过失,履行对提交 人儿子 的《公约》义务,包括重新评估其案件,采用国内法规下可加利用的所有措施,以便按照《公约》切实促进就业机会。 关于这项建议,缔约国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缔约国认为,由于提交人的儿子不予配合,因此不可能制定和执行进一步特别的和适合他的措施。提交人的儿子现住在法国。如果要求德国主管部门提供任何支 助,他就必须搬到德国居住或在德国劳力市场等候就业,再次登记并愿意配合。

对于支付赔偿的问题,缔约国认为,无论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或是国家法律,这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至于审查向永久性残疾人提供融入补助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并确保潜在雇主能在任何适当条件下从这一制度中切实获益的建议, 缔约国认为,国家法规和实践已经提供了符合《公约》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法”第三卷第 88 ff 条规定,可为选择“因人身原因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作者的雇主提供融入补助。雇主可得到一种工资补贴用来抵偿工作者在某种具体工作岗位上的业绩负面影响。因此,融入补助是提供给雇主而不是雇员的一种福利。另外,这是一种酌定福利,雇主没有得到这种补助的必然权利。只有在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三卷第 88 ff 条规定的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发放补助。对此要逐案评价:对某种具体工作岗位及其要求确定融入补助的数额和期限。因此,必须提出具体的工作岗位,并必须说明该工作岗位的详细要求,这样才能确定雇主是否能够得到融入补助。

Brühl 就业所从来没有收到过关于提交 人儿子 的雇主补助请求。因此,在这方面无法指责 该就业 所行为不当。

对于委员会关于发放融入补助的程序令雇主生畏,造成对残疾人的 ( 间接 ) 歧视的意见,缔约国表示异议。填写申请的手续特意为必须填写表格的雇主提供了方便,所有申请表都是一样的,无论工作者是否残疾。在 2013 年,为了促进严重残疾者融入,支付融入补助的个案超过了 14,000 件。获益于融入补助的严重残疾者的融入比例尤其高。例如,在 2012 年,获益于融入补助的严重残疾者的融入比例为 76%( 而包括无残疾者在内的总体融入比例率仅略高于 73% ) 。

这些数字表明,与委员会得出的结果相反,融入补助也顺利送到了严重残疾者的手中,促进了他们的融入。现行规则并未造成对残疾人的间接歧视。

缔约国还提出,这一制度并非以“残疾医疗模式”为基础,国家法规不将残疾视为过渡性质。所有促进就业福利都以便利融入劳力市场为目标。因此,这类福利无论是否向残疾人提供,都以据估计雇员业绩将会受到负面影响的时期为时间限制。对于残疾严重的年龄较大工作者,融入补助的发放也可延长时间,最多为 96 个月。但这肯定不适用于所有身患永久性残疾、业绩长期受到影响的人。

如果一名雇员由于身患永久性严重残疾而使得自身业绩长期低于其他同事的标准业绩,融入机关可向雇主支付一笔工资费补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主管融入机关提出补偿付款申请。停付或减少补助不会出于残疾本身被视为“过渡性”,而是因为永久性残疾者终于取得了在职经验并提高了业绩。

因此,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两项建议没有理由,并请委员会停止后续行动程序。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首次 ) :

2014 年 12 月 8 日

提交人 ( 首次 ) 评论意见摘要 :

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所有论点予以反驳,并认为,缔约国拒不承认相关法规和关于残疾人的责任被赋予不同的国家部门以及就业所的酌定权造成了系统性的歧视。她还提出,他的儿子居住在边界外不远的地方,仍然可以在德国劳力市场就业,如果缔约国为他提供必要的支助,他就能每天过境在德国工作。她最后说,在他的儿子完成职业培训之后,就业所拒不向他提供所要求的支助阻碍了他得到任何就业。

采取的行动 :

2014 年 12 月 16 日:确认收到提交人的评论意见;向缔约国转交提交人的评论意见请其提供进一步信息;最后期限: 2005 年 2 月 16 日

2015 年 2 月 10 日:收到缔约国的进一步资料,表明提交人不再在德国居住,如果希望被纳入德国制度范围之内,就应当到边界德国一侧靠近其居住地的就业所之一登记,以便得到支助。

2015 年 2 月 13 日:确认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意见,并将此转发给提交人。

2015 年 3 月 5 日:收到提交人的评论意见,她认为,缔约国是在假装提供支助的姿态,完全无视德国的就业所根本就不愿意帮助残疾人融入初级劳力市场这一事实。

报告员的建议 :

应致信缔约国,重申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请其提出关于提交人评论意见的看法;后续行动程序继续进行

7.第8/2012号,X先生诉阿根廷

X 先生诉阿根廷

第 8/2012 号

意见 :

2014 年 4 月 11 日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首次 ) :

2014 年 6 月 16 日;向缔约国转交,请其连同尚未提出的意见一并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最后期限: 2014 年 10 月 15 日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第二次 ) :

2014 年 11 月 17 日

提交人 ( 首次和第二次 ) 评论意见摘要 :

提交人的律师表示, X 先生不得不在《公约》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条件下于 2014 年 6 月出席一次为时八、九个小时的法庭听证。律师说,缔约国为了使 X 先生在狱中放风、如厕和淋浴而采取的措施是“不足的表面文章”。律师说, X 先生为了得到他要求的医疗被辗转送往缔约国内不同的监狱附属诊所,而这种周转有害于他的健康。律师最后说,缔约国仍在违反《公约》。

缔约国的首次答复 :

2014 年 12 月 16 日

缔约国首次答复摘要 :

缔约国说明了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按照 X 先生的需要改造 Ezeiza 监狱医院的设施所采取的合理住宿措施,较具体地说,更换了马桶,改造了下水管道,为便利轮椅通过更换了诊所的一扇门,为便利乘轮椅活动而拓宽了院内走道。

关于医疗问题,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结论:委员会“没有收到充分证据可以认定《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六条受到了违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认定,乘坐带有 一 名医生的高级救护车进出监狱,或者提交人在监狱中的拘禁条件,构成违反《公约》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行为”。 因此,缔约国结论认为,这个问题无需委员会的特别注意。

提交人的评论意见 ( 第三次 ) :

2015 年 1 月 29 日

提交人 ( 第三次 ) 评论意见摘要 :

提交人认为:

- 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只是表面形式,并不充分。

- 现在的办案法官并不公正,她直接参与了判 X 先生入狱的判决。

- 2013 年提供的医治要求将 X 先生数次从监狱转送医院,这些辗转影响了他的健康。

- 到目前为止当局还在侵犯 X 先生的权利,他没有得到适合的医治。

- 拘禁地的改造,尤其是卫生间,并不充分,没有提供进入设施的单独通道; X 先生必须始终由他人陪伴。

提交人的律师还详细说明了 X 先生的健康状况和最近几个月 作出 的司法和医疗决定。她最后说:

- 采取的措施并不适合 X 先生的需要,由于他不能在监狱中得到所需要的医治,所以不能继续受到拘禁;

- 软禁是使他能够得到所需医治的唯一可用办法。

律师重申所提出的阿根廷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 1 款 (a) 和 (b) 项、第十四条第 2 款、以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的指控。

采取的行动 :

2015 年 2 月 2 日:确认收到提交人的评论意见,告知他委员会将在下届会议分析他的评论意见

2015 年 2 月 13 日:提交人的新聘律师提交了代理授权书,并且说,将向委员会提交进一步评论意见

2015 年 2 月 16 日:确认收到新聘律师的信函

2015 年 4 月 15 日:向提交人发送提交进一步评论意见的第一次提醒函;最后期限: 2015 年 6 月 15 日

报告员的建议 :

有待参照提交人提交的进一步评论意见 作出 决定